地质灾害防治发展规划(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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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发展规划篇1

为了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市地处山区,丘陵与山地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93%以上,地质环境脆弱,地层岩性复杂,地质构造发育,盆地、阶地内膨胀土广布,地质灾害类型较多,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属省重点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根据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面积4263.11km2,占国土面积的15.65%;中易发区面积6857km2,占国土面积的25.17%;低易发区面积10239.49km2,占国土面积的37.58%;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总面积21359.6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8.40%,高出全省18.9个百分点。特别是受“5·12”地震及近两年暴雨、洪涝灾害的影响,地质灾害隐患急剧增加。目前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851处,以滑坡、崩塌、泥石流隐患为主,威胁全市22851户、94311人及78991间房屋、39所学校和多处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潜在威胁财产损失已逾26亿元,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将认识和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上来,认真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于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全市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大力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工作,要结合《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0—2023)》整体部署,在“十二五”期间,争取将具备搬迁条件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全部搬出,最大程度的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第三、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加强调查评价。目前,全市已有七个县完成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汉台区、城固县、洋县、佛坪县要主动与省上沟通,争取上级支持,尽快完成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与评价成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在科学详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编制完成市、县《市“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指导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3)》安排,优先将受威胁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施避险搬迁。对于搬迁安置点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避开和消除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对象的审查工作,切实做到应搬尽搬,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要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应遵循和贯彻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理念。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争跑项目并做好指导监督;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四、健全群测群防网络

(一)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按照陕政发59号文件要求,在县建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基础上,其余各县(区)必须在三年之内达到“十有县”标准。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二)完善监测预警预报网络。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网络。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要尽快投入使用,勉县、略阳、宁强县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须在今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其余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在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并投入使用。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实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相关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通过联合监测预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全面开展动态巡查。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范能力建设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评估,在矿产开发利用之前,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工程。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进行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要主动与驻汉各地勘单位协调沟通,争取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指导,建立与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队伍水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市级专家库的作用,加强对县、镇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的检查指导,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于政策倾斜,要按照行政国土面积和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合理配备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

(三)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要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视应急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按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42号)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车辆、通讯和监测设备,形成软硬件齐备的高效应急工作机制;要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和落实抢险队伍,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做到“出得去、查得清、报得出、靠得住”,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镇、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适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灾、险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紧急情况下,镇级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县、镇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县(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发展规划篇2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年是我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完善的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一是绝大部分街镇乡编制了辖区**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并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备案;二是大部分街镇乡落实了组织机构,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现场调查或检查,编制了重大地质灾害的单点防灾预案,并分别落实了责任人;三是开展了汛前检查、汛中排查和汛后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四是建立了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监测预警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五是加强了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对46处危岩、滑坡进行了防治,为437人解除受危岩、滑坡威胁隐患。

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仍存在下列问题:部分街镇乡防治机构、应急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与实际需求差距大,特别是县乡镇一级几乎未设立此项资金,使计划治理和避险搬迁的重要地质灾害点绝大多数未得到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依然十分严峻;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不能有效承担起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处理等防治工作;个别街镇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

二、**年全县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

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重庆市地环环境监测总站委托对本县辖区内的地质环境调查,县国土房管局于**年3月26日至**年4月28日会同重庆市208地质灾害勘查设计院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街镇乡分管领导、国土房管所所长及村社干部,分成二个地灾排查小组,对全县24个街镇乡和原有19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经现场勘查,初步确认全县属于危岩、滑坡、煤矸石泥石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66处(其中:危岩占119处,滑坡占43处,煤矸石泥石流4处),灾害体总规模为115.1913万×104立方米,威胁村民1031户,人口4915人,房屋4827间,潜在的经济损失约17417万元。经过**年的防治,至目前为止全县仍然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120处,(未包含新增点在内)灾害体总规模为94.3097万立方米,威胁村民4696,房屋4545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繁重。

(二)**年全县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区段划分,大足县为中~低易发区。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按二级进行划分: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其中低易发区总面积为920.411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66.2%;中易发区总面积为469.8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33.8%(详见附表一):

1、降雨预测

据县气象局对我县**年汛期降雨趋势预测,预计今年汛期(5—9月)降水量略偏多,大雨开始在5月中上旬,于9月底结束;6月和7月上旬降雨量偏多,局部地方有洪涝。据分析,今年降雨量有分布不均的特点,特别是6月至7月上旬降雨量相对较多,极易发生地质灾害。

2、重点区域预测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地质灾害一般多发于沿山一带、广大山区和公路沿线,其中主要以深切割的中陡坡地带最易发生;其次是沿公路、铁路及城镇区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结合**年降雨预测情况及各区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强烈程度,预计全县可能发生较大险情、灾情地质灾害的主要有以下区域:

重要区域主要包括玉龙镇老街东侧斜坡地段,玉龙镇老街两侧斜坡地段,玉龙老镇燕子岩、狮子岩危岩带;大足县北部、西部、西北部地区和古龙乡。这些区域可能发生较大规模险情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重点街镇乡主要有玉龙、宝顶、宝兴、石马、金山、拾万、国梁、珠溪、铁山、季家、高升、中敖、高坪、古龙、龙岗、棠香等16个街镇乡,面积469.8平方公里。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滑坡和危岩崩塌。

重要交通干线主要包括大邮路、大铜路、大荣路、城宝路、大安路及成**铁路大足段等沿线的高陡斜、边坡。这些区域主要可能产生高陡斜、边坡崩塌破坏失稳。

重要矿区有天青石矿区、跃进煤矿等。这些矿区可能产生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重要水库有上游水库、化龙水库、古龙乡白石村通天河水库等。这些水库可能产生渗漏。

除此外,在上述各重点预测区域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及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对此在防治工作中必须予以重视。

3、重点防范期

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受降雨的影响十分明显,地质灾害大多发生在汛期(5—9月),每年汛期当降雨时间较长并伴随多次连续大暴雨时,各类地质灾害尤其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将明显增多,并表现出较强的同发生和滞后性。暴雨的频率和强度直接制约和控制我县地质灾害的发生,因此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以汛期(5—9月)作为重点防范期。

近年来,全县因不合理工程活动所诱发的地质灾害日趋增多,各类对地质环境扰动破坏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以整个施工期作为重点防范期。

同时,地质灾害不完全由降雨所诱发,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在无雨期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其中又以危岩崩塌及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最为典型,因此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在非汛期同样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三、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措施

**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在认真总结**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情况,结合县域内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分布状况和城镇规划,我县**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主要为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城镇区、重要交通干线、部级自然人文景观和重点矿山等4个区域。

1、重要城镇地质灾害的防灾对策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要城镇对地质灾害的防治首先要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同时还需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对于目前稳定性较差、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体,应注意建立和改善灾害体及周围地表的排水系统,保护坡体植被,及时封闭地表裂缝,加强监测,尽快进行勘察治理;对已作过治前勘查或进行过局部治理的地质灾害体,应在原有防治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变形监测和后续工作,力争及早治理,以避免造成更大危害;进一步完善对地质灾害的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检查制度;国土、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除继续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地质灾害限期防治制度,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县主要地质灾害点调查表详见附表三)。

对矿区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预警,对规模较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应采取排水、充填裂缝等应急措施。要加强对矿区的管理,规范不合理工程行为,特别注意对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监测,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滑坡或泥石流灾害。

2、重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县境内溪河纵横,各级交通干线均受到地质灾害不同程度的威胁。这些灾害点大多数稳定性较差,汛期变形明显加剧,对所处交通干线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要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对道路旁的地质灾害设置缓冲带,对滑坡主要采取以排水、减灾和护坡为主的防治手段;对危岩崩塌主要采取清除、衬砌和封闭为主的防治手段。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防灾预案,并定期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

3、部级自然人文景观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全县部级自然人文景观多成点状分布,部分受地质灾害威胁。其中主要有北山石刻区滑坡,北山石刻区谭家湾危岩,北山石刻区停车场旁危岩、南山石刻区危岩等。由于自然人文景观点的特殊性,需对这些自然人文景观点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采取有效防灾措施,首先要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预报措施,其次是在不破坏自然人文景观的前提下,考虑工程治理措施,争取市级项目对北山石刻区谭家湾危岩带进行工程治理。

(二)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灾对策

1、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检查、汛中排查及汛后核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同时编制和落实好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要求作好监测预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上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街镇乡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历年地质灾害抢险的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形势,克服麻痹思想,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了解水情、气象、灾情、险情,按规定请示、报告、传达,并认真作好记录。

2、建立应急抢险反应系统、制定防灾预案

为加强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和各街镇乡应成立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技术依托,以重在预防为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的应急抢险反应系统,建立包括县、街镇乡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机构,对发现的险情和可能出现险情的地方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政府指导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应急抢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贸易、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物资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信息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各街镇乡政府要根据县和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现状、气象部门提供的短期降雨预测结果及县防灾有关精神,编制本街镇乡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

按照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居区、国家公益性机构、交通干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汛前排查情况。对全县40个不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近期防治规划(**—2011年),对全县65个基本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远期防治规划(2011年—2015年),对其余地灾隐患点加强监测,逐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3、全面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

各街镇乡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要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基础,加强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建成以专业监测为主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以群测群防监测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适时监测预警,及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辖区已经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政府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防灾减灾决策和实施及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4、加强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各街镇乡要加强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四、地质灾害处理与灾情报告

(一)地质灾害处理

各街镇乡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规模较小的地质灾害,县政府负责处理,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时,由县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并抄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

县国土房管局得知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信息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发展规划篇3

地质灾害通常情况下是由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所导致的灾害,大部分是由于两者综合作用导致的,从而引起地球表面的部分岩土层出现移动。地质灾害无论是对自然环境还是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都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性。不仅仅是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地质灾害威胁,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如何降低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同时对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成为了不得不深思的问题。从长远的发展角度考虑需要将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地质环境利用相结合,建立科学高效的防治利用体系。最大程度上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地利用地质环境。

一、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因为自然地质的变化、作用,或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环境恶化,从而对人类的生命以及财产造成的损失,人们称之为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来自于自然,可以说,是一种不可抗的灾害,预测以及治理都相对困难,一旦灾害发生,所带来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所以,我国政府在这个方面一直重视,但是因为经济基础以及技术水平的制约,目前为止,也不能对地质灾害进行全面的防预。面对大自然的力量,人类所能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减少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全面分析地质环境,对其各种运动规律都分析掌握透彻,这样就能够对可能出现的灾害有所预测,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为地质灾害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等。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

(一)、调查区划体系

调查区划体系的建设是简历地质灾害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组成部分,其根本目标是为了对地质灾害发生时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评价,然后进行相应的风险区划,对不同的地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灾害的大小进行定点确定,进而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已经地质环境利用提供基础依据,为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作出合理决策提供帮助。

(二)、多角度性

加强防灾保障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秉承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多角度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开展。例如在基层保障方面,可考虑建立起岗位责任制、监测经费补助和奖励制度,并将相关制度的实行情况纳人考核标准,与绩效挂钩,提升基层防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技术保障方面,可进一步推行GIS(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从而对地形情况复杂的四川省进行数字地面模型构件以及空间位置分析,有效建立起地质灾害防治的信息模型。在财政保障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各级政府常规预算中的来源和比例。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拓展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渠道。同时政府也应当制定泥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规范,在明确相关工程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相关定额标准,有效避免防灾工程建设中贪污腐败。

(三)、监测预警建设

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是直观反映地质灾害防治成效的一个指标。构建监测预警体系要在技术和管理上重点投入。在监测区域发生异动变化时,通过实时的技术监测对其进行灾害信息收集和反馈,第一时间做出灾害预警。争取最短时间内发现灾害,从而赢取宝贵的救援避险时间。

(四)、因地制宜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当中分别进行对崩塌体、滑坡体、泥石流堆积体,进行实施防治的工程,这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然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所限有的空间不仅受限于地质环境和地质体的,而且还是在现有的三维地质体对已经产生的崩滑体进行人为科技改造来加固工程。然而这种防治工程是非标准化工程,在设计方面必须是建立在对大自然已经生成的滑坡体等灾害体的充分认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十分有限的勘查技术以点带面通过有限的钻探、平硐等山地工程进行。

(五)、搬迁治理工程

主要是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发出的信号的基础上,对所指定的灾害隐患区域的危险点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确认其危害性较大且发生的概率也较大,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即搬迁避险或者其他合理的灾害预防或消除措施。如果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灾害治理、灾后重建以及地质环境利用等可以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灾害防治和环境利用的双重目的。

二、地质环境的利用

(一)、工程地质环境安全评价

随着社会经济大建设发展,人类在进行生产活动前都要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提前做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和部署,比如开挖铁路隧道,应对山体的岩层构成机理和成分进行勘察,分析,进而制定相关的开挖工艺和采取何种施工方案才能降低工程意外事故的发生几率。关于工程地质环境安全评价需要多方面考虑后才能确定,比如土壤条件、水文条件、气候条件等等,对其全面分析考虑后编制详尽的地质环境安全分析表,为工程安全施工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二)、区域地质环境利用评价

从区域工程地质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服务规划的战略性出发,环境地质研究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地质环境安全和地质灾害风险的可接受程度,工作任务是开展不同尺度的调查评价,包括重大工程区、人类聚集区和搬迁避让集中安置区的地质环境要素及其变化,评价其地质环境质量、容量和考虑地震、气象(候)和人为活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下的地质灾害风险,划分区域功能,甚至包括提出地震多发区和高烈度影响区预留避震空地或缓冲带的基本要求。

(三)、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

进行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必然要遵循地质环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在灾害发生之前,采取可续的防预措施,减少其发生的几率,或者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治理措施,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这两者就是人们常说的“防”与“治”。只有采取防治结合的手段,才能受到更好的治理效果。防止受灾对象与致灾作用遭遇的方法也有两种,一是防止将拟建工程设施(含居民点)放进有致灾作用存在或有其发生危险的危险区,这是“避”;二是将已处于致灾作用威胁之下的人、物、设施撤离危险区,这是“撤”。

地质灾害防治发展规划篇4

为切实做好我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我区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区地质结构复杂多变,属地质灾害易发和多发区。年,在省、市统一部署和安排下,经省地质勘查局332地质队专家调查核定,我区现存各类地质灾害危险点56处,高陡边坡隐患点43处。地质灾害种类主要为崩塌与滑坡,也有少量泥石流灾害。崩塌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沿湖周边移民后靠村庄,多为切坡建房所致,其次为修建公路、水电站、集镇建设切坡等引发。二、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㈠山区农村。全区300多个灾害隐患点中,85%的灾害点分布在山区和农村,威胁人口达5260余人。㈡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和省道部分路段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发生率较高。㈢中小学校。乌石镇清溪村俞家学校滑坡地质灾害威胁师生80余人,其他部分山区学校也存在高切坡崩塌地质灾害威胁。三、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预测㈠气象预测:降雨量直接影响到灾害的规模和成灾范围,80%的地质灾害发生与气象有关。根据区气象局提供的资料,今年我区汛期降雨量偏多,极易引发地质灾害。㈡地质灾害预测:今年地质灾害发生仍以崩塌和滑坡为主,并伴有一定数量的泥石流,重点防范时间为5—8月,特别是6月中下旬,极易出现大暴雨天气,存在诱发大规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㈢崩塌:主要发生在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切坡地段。㈣滑坡:主要分布在湖沿岸切坡建房和边远山区广大农村。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主要措施是: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及时调整充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高统筹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能力。各乡镇要完善相应机构,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并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居)委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分片包干,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救助工作。区发改委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审批,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生态区建设规划;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区国土局(区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区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标准补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用地条件,以预防地质灾害发生。区住建委负责依法对工程勘察建设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防灾预案编制工作,及时抢修中断的道路,保障道路畅通。区水利局负责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防御。区林业局负责加强对山区泥石流等引发地质灾害地段的植被保护和林地征用管理,并指导、督促林地权属单位制定生物治理方案、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区经信委、商务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编制因生产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按照预案指导、监督防灾抢险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编制列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中小学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积极做好灾害防范工作。区卫生局负责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灾区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发展规划(包含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内容),做好强降雨气象预报,提供抢险现场气象服务,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区环保局负责在抢险救灾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区地震办负责重大工程地震灾害评价管理,参与重大地质灾害综合论证,提供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迅速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日常监测,落实巡查、值班、速报、督查制度。主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回检查,并在主汛期到来前将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群测群防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做到早知道、早预防,确保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㈡加强群测群防,完善预警预报。主汛期到来前,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灾害监测人员基础知识培训,制定灾害点监测标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及时准确提供信息,为指导抢险救灾提供保障。㈢加大知识宣传,提高防灾意识。各乡镇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地质灾害的涵义、危害及其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提高防灾避灾意识和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增强自测、自报、自防和自救能力。#p#分页标题#e#㈣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应急机制。各乡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层层负责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乡镇政府和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等部门要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领导机构,成立应急抢险小分队。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领导机构要于4月25日前报区国土资源局(区防治地质灾害领导组办公室)。㈤切实提高认识,严肃追究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防灾减灾要求,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因措施不力、、把关不严、违章生产建设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发展规划篇5

第一条为有效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我市地质灾害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科学依据,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划》划定的防治区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应急避险撤离措施。

第六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会同市、县(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抄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区)及各有关乡镇负责落实各地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采用多种科学监测手段开展监测活动,以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地质灾害区域分类

第九条根据全市地质灾害分布现状,综合考虑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地形地貌、地质环境等因素,结合经济发展和城镇布局,以地质灾害综合危险性指数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我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可划分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不易发区等三个等级,具体情况见《规划》。

第十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应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同比例尺的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

第十一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其中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二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质灾害点空间分布、稳定性、危害性及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全市划出5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

(一)长兴县槐坎乡—白岘乡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域;

(二)安吉县里庚—中白杨村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三)安吉县永和乡—章村镇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四)安吉县天荒坪镇—山川乡滑坡重点防治区;

(五)德清县莫干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域。

第十三条各灾害点的治理时间按轻重缓急之顺序进行分期安排,具体根据《规划》确定的近期、中期、远期开展。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使地质灾害防与治协调统一。

(一)当早期预报灾害体有可能发生时,应及早制订撤离计划。

(二)视险情发展,及时将人员、财产、物资等撤离危险区。

(三)及时制止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各项因素继续发展。

第十五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六条位于中、低易发区的县(区)、乡、村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汛期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内容包括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程度等。

第十八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的从业资质,并须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该项业务。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和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四条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组织调查、作出应急处理和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临灾险情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进行灾情速报,速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同时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临灾险情后,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还应进行应急调查,应急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一旦出现灾害发生前的前兆特征和险情,接到报告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村委会、居委会,发出预警信号,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并对电源、水源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出现大型以下地质灾害或较大级以下临灾险情时,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由县(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出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或较大级以上临灾险情时,立即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抢险救灾。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还可根据灾情行使紧急调集权和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条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治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治理资金由财政出资。(地质灾害点的规模、危害程度按《规划》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行为人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行为人必须承担与其经济实力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界定,界定责任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如果灾害发生是自然和人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则应当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论证,确定主导因素,界定责任单位。

第三十三条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从地质灾害勘查到效果检验全过程所需的项目经费;

(二)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五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技术装备,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的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同时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经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三十七条因自然因素诱发或以自然因素为主引发的地质灾害,灾害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可申请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应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质灾害发生成因界定证明;

(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批申请表;

(三)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单位资质证明;

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50%,区、乡(镇)共同配套其余的50%。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现场论证。经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市、县财政局核定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财务资金委托审计。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出资治理,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验收。

第四十一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参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采用先进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成效者;

(四)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五)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六)有其他特殊贡献或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不按防灾方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五)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六)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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