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主要措施(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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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篇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工作原则: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广大师生进行地震安全知识的教育,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故,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学校领导和老师,共产党员、中青年教师和学生干部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精神,以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为宗旨,依据本预案立即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在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在地震发生后,由于相互推委、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应有的人生或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本应急预案由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分发到每一个成员,学校将定期组织演练活动。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在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防震减灾工作。

组长:李享(校长)副组长:王金福(副校长)

成员:杨映梅(教务主任)瞿国清(政教主任)吴晓艳(总务主任)邹小敏(少辅导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协调学校平时防震减灾工作、震时地震应急工作和震后救灾工作。

1、全面负责学校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应急意识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制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临震预报发布后,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地震发生后,负责学校地震应急工作,指挥各工作组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抗震救灾;

5、负责向上级汇报震情灾情,必要时争取外援。

二、各工作小组及职责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长:王金福副组长:邹小敏

成员:罗国风、余昌悦、曹艳

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定期修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检查督促各小组地震应急措施的落实,地震发生后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建议和措施;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资金及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的调度供应;

(5)组织学生开展防震知识的宣传、应急模拟演练,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6)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上级指挥部人员接待、联络及其他事项[FS:PAGE];

(7)起草学校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报告、总结并上报有关部门。

(二)抢险救灾组

组长:张杰成员:闫光千、李婕、蒋仲强、

主要职责:

(1)抢救被埋压人员、重要财产、档案等;

(2)抢修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等重要设施,尽快恢复学校基础设施功能;

(3)及时运送重伤员和救灾物资;

(4)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三)应急疏散组

组长:瞿国清成员:各班班主任、代课教师和各年级组组长

主要职责:

(1)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时,具体负责师生就近避震,并组织有序、快速疏散;

(2)制定学校震时疏散方案,确定疏散场地、路线和紧急情况下保护师生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3)组织师生开展避震、疏散演练;

(4)妥善安置受伤师生,做好受伤人员统计、上报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

组长:刘国荣成员:戴纪玉、曹海波、康琴、陈云艳

主要职责:

(1)准备必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3)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和转送重伤员;

(4)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水源管理,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五)安全保卫组

组长:杨映梅成员:赵宏伟陈建民冯钧。

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安全保卫措施及方案;

(2)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负责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保护工作;

(3)维护学校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4)迅速检查了解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储场所受损情况,清除次生灾害隐患。

(六)宣传组

组长:丁小成成员:曹玉琴陈枫孔敏君靳菊李春梅张会玲

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师生防震避险、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应急应变能力;

(2)适时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先进事迹,模范人物;

(3)及时向师生宣传党和政府的应急、救灾决策。

三、平时应急准备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职责,责任到人,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定期修定学校预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和熟悉预案、应急工作程序,并适时演练;

4、制定人员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路线,疏散场地;

5、做好抢险救灾工具、器材、设备的准备,落实数量,明确到人,组织抢险救灾组成员定期进行演练。

6、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

四、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县政府关于我县境内地震临震预报后,全校进入临震应急期,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教师应迅速到抗震救灾办公室集结,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召开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紧急工作会议,通报震情,安排部署应急措施。

2、向上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报告学校抗震救灾措施。

3、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地震动态,宣布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决定师生避震疏散时间及场所。

4、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应急救灾小组的应急措施和防震减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5、强化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地震误传和谣传,稳定社会秩序。

6、排查学校重点部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采取紧急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检查消防设施。

五、震后应急对策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学校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校师生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组织全校师生,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6、必要时请求援助。

六、附则

(一)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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