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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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范文
论文关键词医疗纠纷多元化价值分析解决机制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优势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很好途径,但是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鉴于此,建议把仲裁范围放宽至医疗纠纷或者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从更专业的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于无法仲裁的情形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庭,避免纠纷的拖延与恶化,以判决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仲裁庭与审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进诉讼的效率,以诉讼的强制力强化仲裁的效果。
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范文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项目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值
P值
医学类法学类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四级十等35(6.6)14(25.9)25(7.9)33.0610.000
病例补记时间6小时内126(23.7)11(20.4)58(18.3)17.134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医疗机构419(78.6)34(63.0)192(60.6)48.647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客观部分164(30.8)18(33.3)81(25.6)28.731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可以174(32.7)26(48.1)141(44.5)40.127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算侵权289(54.3)40(74.1)230(72.6)35.585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不是374(70.2)32(59.3)170(53.6)35.995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2009-08-20
[2]谭春燕、袁梅、陈健等.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康江、王光明.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刘海英、唐正利等.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5]蒋广根.医科生医德认知度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8(9)
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范文篇3
[关键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2.3[文献标识码]B
在全新的医疗改革措施的监督维护与完善下,我们小组在课题研究中分工合作,从现阶段国内外各个领域和层次发生的医患纠纷案例入手,进行了深入、仔细的调查和研究,从个别现象看本质,以公立医院为大背景,结合新医改的政策,分析医患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妥善缓解医患关系,打破有关从医就诊的不良思想和社会风气,让大家正视这一问题尽绵薄之力。
一、公立医院医患关系的现状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水平的大幅上升,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我国居民的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以癌症为例,2013年,关于我国癌症处于多发状况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报道中称,我国每6分钟就有一人被确诊为癌症,由于全国各地雾霾的频发,较过去30年肺癌的发病率提升了465%。更有20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癌症发病具年轻化趋势。疾病的高发加大了就医的频次,疾病与医患两个看似无关的词,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被紧密联系起来。同时,医患关系间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数据表明,医患纠纷已然成为全球性的难题。2014年,美国受访的76%的护士表示曾遭受过肢体或语言的攻击,多家急诊室医护人员表示这已经属于当今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承受的一部分;英国一小郡因一年内现千起医患纠纷案件,一些医院甚至为一线医护人员开设了自卫课程。我国超六成以上的网民就医首选三级医院,约三成网民选择社区医院或二级医院,而选择私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足10%。可见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公立医院,目前的医患关系形式中更具代表性。据卫生部门统计,2013年我国“医闹”现象自2009年上升30%,从纠纷类型上看76.7%的医院遇到过诊疗结束后患者拒绝出院的情况,73.3%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殴打辱骂医护人员的事件,还有患者去世后家属在医院摆设灵堂、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情况发生率也高达60%。
就目前形势而言,医方和患方各执一词,没有孰对孰错之定论。在医生角度,工作强度和压力大、薪酬待遇不理想、职业门槛过高,工作之余还要修学历、发论文、做调查等,都是他们的难言之隐;而在看病过程中,患方反映出的问题中排在第一位的是药品贵,约占27%,其次是检查多,占22%,持可报销药品少的观点的约占16%。总而言之,就医难,看病贵成了大多数患方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导致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状的直接因素。
二、原因分析
从2006年到2013年,我国门诊量和医护人员每年的平均增长率分别是13.27%和4.36%,可见医护人员的增长数量远不及患者,成为导致患者就医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医患纠纷主要是由医患双方或单方的不理智行为产生,善后问题的处置不当,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直接原因。
(一)医方因素
从医院的角度考虑,现代医院已然与传统观念上的医院不同,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医院也要顾及其经济效益,以便供应医院的正常运转,即使是公立医院,其本质上也难免会有向经营盈利场所的偏移,甚至是很多医院经营者的主要目的。从医护人员的角度上讲,医疗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强度大,医护人员长期处于精神高度集中状态,因此面对患者时在服务态度上无法与其他服务行业人员相比较,会使患者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不满和差异。当然,医护工作者中不乏有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的害群之马,歧视患者,医德缺失,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居高临下对待患者。因监管部门执法不严,乱收红包、吃医药代表回扣乱开处方现象等屡见不鲜,从而营造了不好的行医氛围,为患者心里蒙上阴影。此外,在医患纠纷已经出现后,企图通过私下协商息事宁人,代替走法律途径解决,甚至因所开条件不能令患方家属满意从而激化矛盾的现象已属普遍。
(二)患方因素
患方,代表的是患者及患者家属。到医院就医的必然是本人或其亲属罹患了某种疾病,产生了身体上的不适。所以,从心理上来讲患方可能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不愉快与焦虑情绪。在百姓的普遍观点上看来,医院更多的是救死扶伤的场所而非营利性的经营场所,他们到医院是有一定的心灵寄托与期望的。由此可见,医方与患方在出发点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但这也属情理之中,然而在双方正面交锋时,由于患方对相关医学知识了解甚少,从而无法理解和接受医方的医疗结果、医护人员经意或不经意的不良态度、患方无法接受的处方及治疗费用甚至出现医疗事故等情况出现时,医患间的矛盾便被激化了。患方心中对医护人员的不满在急剧上升,结果导致一些不理性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公立医院中袭医事件屡屡发生,其中也不乏存在患方讹死人钱、讹医等行为,从而营造了不良的社会风气。
(三)社会因素
医患冲突这一社会现象在如今得到如此大范围的关注与重视,与媒体的力量密不可分。然而部分媒体为了增加事件曝光率,过分夸大事情真相,加重原有后果,甚至在利益驱动下进行负面报道,听信一面之词,违背真理与职业道德的同时,更是在社会上营造了十分恶劣的风气,无形之中加重了从医者与就医者双方的负担,双方的信任所剩无几。
究其根本,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及国民对基础医学常识的掌握还亟待提高,相关立法也并不完善。纠纷产生时,私下调解很难能够达到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走正规法律途径时,医疗纠纷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出具相关的医疗鉴定,而医疗鉴定一般需要两三个月,远远长于法律的规定期限。对家属而言,饱受亲人患病、离世等痛苦的同时进行如此漫长的诉讼,也是一般人所不愿面对的。
三、解决方案与建议
产生纠纷问题,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综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关事故的处理一般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患方和医方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医疗事故认定、赔偿、处罚等不同方面对医疗事故处理进行规范。但由于该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因此医疗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将主管医疗事故处理的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也牵涉其中。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社会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带给医方和患方极大的保障,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一位中国公民可以加以利用的武器。
尽快化解医患间的信任危机,也是解决医患关系问题的当务之急。近年来社会上愈演愈烈的各种纠纷案例,使双方间的信任指数急剧下降,大多归因于缺乏沟通。沟通,是化解一切矛盾纠纷的强有力途径之一,尤其是关系微妙而特殊的医患之间。医患沟通既是医方将医疗知识、救治观点、用药方式展示给患方的最佳方式,也是患者表达自己症状、内心想法、提出质疑的基本途径。然而目前我们最欠缺的不是沟通的意识,而是沟通的质量。沟通质量高的表现为:时长合理,内容目标明确,达成共识。因此,双方在心理上应做到积极换位思考。作为医者要谦和,多理解患方的难处与感受。在与公众和媒体沟通时,要敢于面对公众的质疑,直视问题所在,解决误会,有错误就勇于承担。而患方不要将医生万能化,现如今人类的医疗水平还是有限的,这有时无关医生的从医技能是否高超,因此要理解医方的工作性质,更要尊重医学的客观规律和伦理道德。目前我国新医改正在逐步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从两会到立法,国家对医患关系问题越来越重视,这对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问题的缓解都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医患关系对我国公立医院医疗事业发展甚至整个国家的卫生系统的兴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患关系的和谐也必然是人类文明上的一大进步。新医改,新政策,对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我们的社会正在不断进步,正在为解决医患关系的漫长道路上添砖加瓦。如果各方的当事人提高自身的觉悟与意识,以中立而客观的态度面对问题,及时反思,加强沟通,那么和谐医患关系的蓝图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王世杰.浅谈医患沟通在医疗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及技巧[J].中外健康文摘,2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