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施工管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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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施工管理范文
关键词:采矿施工;安全控制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一、采矿区采矿施工安全控制的方法
1、设备和工具的控制
所有采矿施工设备,提升卷扬、铲运机、破碎机、发电机、电焊机、供气设备、喷淋设备、防火设备等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带到采矿施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定期进行常规检查与维修保养。
2、施工用电控制
在矿山企业从事电气设备检修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电工操作证书。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应指派电气工程师专项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维护和管理。每个临时配电室必须有一个有电气工程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并详细记录设备使用情况,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严格遵守电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3、防护用品使用控制
矿山施工承包方需为其采矿施工人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防尘口罩、防砸防穿刺绝缘鞋和应急自救器。下井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和探照灯。对于临时进入施工现场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安全工程师需要预留一定的供其使用的备用防护用品,采矿运输司机在没有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进入现场期间不得下车。
4、文明施工控制
施工方对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储备、施工机具和设备、采矿运输等实施有效的管理,确保采矿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同时,采矿区职工不得在吸烟划定区域以外的施工现场吸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及时设置垃圾箱,用于回收废物的垃圾。
5、消防控制
采矿区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管理程序和规定,及时更换到期或失效的灭火设备等。施工人员除制定完善的消防应急计划外,还对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疏散演习。
6、警示和标识控制
对于采空区、塌落区等存在危险的井上井下区域,要使用适当的警告标识或警示带警告进入有危险的项目现场的人员。矿山安全负责人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装有与潜在危险相应的安全标识和防护栏。
7、急救预警控制
在现场设有基本的医疗和急救的设备,如急救箱,以保证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施工场所应与附近的医院取得联系,以确保为所有职业伤害和疾病提供迅速,专业的治疗。现场应有立即将伤病员送到医院的交通工具和应急措施,所有的医疗都要进行记录。
8、安全评价控制
安全评价控制是对采矿企业生产、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如果发现施工、生产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控制应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进行报告分析。
二、加强采矿区采矿施工安全控制的有效对策
1、完善安全机制
安全管理贵在持之以恒的坚持,常抓不懈,在实施过程中让每一个矿区企业员工树立安全的理念。经常性的对广大职工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危害识别活动,鼓励职工从自身做起,在工作中及时找出身边存在的潜在安全问题,真正弄明白采矿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应该怎样做;通过开展矿区设备安全情况评估,识别影响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构建安全管理体系和考评政策,对企业的安全控制方案进行合理评估和分析;众所周知,矿山企业安全施工是企业的生命线,违章冒险作业是采矿施工产生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完善矿山企业安全控制机制,从源头抓起,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从国外采矿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看,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国内采矿企业要想真正提高本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从教材、课件到培训时间、培训形式都有规范,并形成了一套体系,企业安全培训应该包括岗位安全教育、危险应对培训等各个层面,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培训机制。
3、坚持安全预防为主
安全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矿山企业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息息相关,只有充分认识了安全与生产的相辅相成关系,才能明确安全预防的重要性。没有安全保障,企业的生产缺少基础,没有企业生产促进企业的发展,安全控制也无从谈起,进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不是简单的处理安全事故,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安全控制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检查因素的认识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经营任务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处理。
4、制定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评价是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设备、设施或系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是否复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相关规定的评价,对照技术标准、规范确定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分布部位、数目,预测系统发生事故的概率和严重程度,进而提出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等。决策者可以根据评价结果选择系统安全最优方案进行管理决策,实现安全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5、严格控制采场运输安全
定期对采场汽车进行检修,确保运输车辆正常运行。夜间采煤运输作业时,应确保采场内的照明设施,采场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出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在设计和生产组织中,应尽量避免汽铁交叉,如实在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列车和汽车安全运行。
6、加强采矿施工安全管理控制
采矿区在对采矿施工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从意识,从技术,从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从意识角度上来说,应当进一步落实采矿区安全的责任意识,将与采矿技术相关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部门以及责任人员之上,合理的分配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形成健全的责任管理制度,使责任目标能够更加的明确;从技术角度上来说,需要做好对基层采矿作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以及技术操作水平的培养工作。爆破、绞车、采掘、信号、铲装、电气、焊接等关键工作岗位人员需要集中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操作培训,定期进行考核,通过组织安全检查的方式,对安全生产中的经验与心得进行总结;从管理角度上来说,需要积极落实与安全监察相关的各项工作。安全检查是确保采矿区采矿作业安全、顺利开展的重要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对各个工作部门的岗位职责与权限进行合理分配,尽可能的降低安全隐患,认真对待安全隐患,积极检查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政策标准,确保采矿区工作面现场各种安全装置的防护配置到位。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2
近年来,省市积极创新工作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力度,取得显著成效,有效促进了绿色矿山建设。
严打非法采矿——遏制环境恶化
市位于省西北部太行山南麓,区域总面积623.5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158.2平方公里,占区域总面积的25.4%。本区矿产在种类上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已发现的矿种有煤、铁矾土、铝土矿、耐火粘土、高岭土、石灰岩、白云岩、方解石、水晶、铜等数十种,矿产地百余处。资源分布具有地域特点,铁矾土、铝土矿、耐火粘土、高岭土、石灰岩、白云岩、煤等矿产主要于北部中低山区,具有埋层浅,易开采的特点。由于受地理位置的影响,沿山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三分,过去,多数群众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从山上打材换钱,维持生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山区林木的管理,严禁毁坏林木,在此情况下,人们把目光转移到了采矿上来,尤其是从八十年代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价格也一路攀高,为沿山群众创造了“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当地有段顺口留是这样说的“天天上山,金砖家搬;日日上山,快活如仙”。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形成了大人小孩齐上阵,男女老少同采矿的局面,由此造成了矿业开发秩序混乱,矿山植被遭到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大量的非法采矿活动频频出现,禁而不止,重复反弹,成为矿管工作的一大顽症。
近年来,市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明新介绍,该市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持之以恒抓整顿规范,使矿业开发秩序从根本上得到了好转,目前,呈现出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该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安监、公安、环保、林业等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沿山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还定期不定期地听取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进行研究决策。同时,频出重拳,实施集中整顿。每次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整治,都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和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文件,明确目标任务,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去年7月初召开的矿业秩序集中整顿活动工作会议,是该市历史上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会议。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所有市政府副市长参加,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长作动员讲话,参加会议的人员涵盖有关职能部门、沿山乡镇、行政村和矿山企业的负责人计180余人。据不完全统计,自以来,该市就实施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整顿达50余次,起到了强烈的遏制和震慑作用。第三,严格目标管理,每年都要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进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一律取消年度综合评先资格,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于该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思路决定出路,措施决定成效,去年上半年,为进一步强化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该市注重创新方式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利用3个月时间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长效机制的决定》,组建了矿山公安中队、市政府冶金管理办公室,核定编制,保障经费,明确职责,并实行了对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等措施。同时,在市政府的财力支持下,去年以来投入资金70余万元,克服点多、线长、面广等困难,对非法矿硐实施了封堵计531余个,并以市政府名义公告,将其作为公共设施予以保护,对擅自扒开者,按破坏公共设施罪依法惩处,此举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非法采矿。
国土部门作为矿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责无旁代。为此,近年来,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严格履行职责,起到了重要作用,每年投入到矿管工作的资金就达100余万元。为了加大监管力度,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成立了西万、西向两个矿管站,主要职责就是对非法采矿进行制止和查处。并为他们购置了两辆新型北京吉普,专门用于矿山巡查,对非法采矿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针对沿山群众受“靠山吃山”传统观念的影响,经常采取“你进我退,你打我逃,你追我跑,你疲”等游击战术,进行乱采乱挖活动,给矿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的实际,认真总结非法采矿的特点,创新方法和措施,积极探索矿管工作的有效途径,推出了加强矿管工作的“五定”方案。即:定区域,将所辖矿区进行划分,分组包片;定人员,将所分区域内的矿区划分到各矿管人员,责任到人;定硐数(沟数),要求各矿管责任人员对管辖区域内的硐址、数量以及露天开采点登记早册,制作备忘录,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情况必须做到了如指掌,心中有数;定职责,各矿管人员对辖区内的非法矿点要求做到3天巡查一次,做好巡查日记,发现非法采矿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依法予以处理;定责任,矿管人员在日常动态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不得超期巡查,不得参与办矿,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推诿扯皮,不得隐报满报。“五定”方案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矿管工作的质量,对遏制“游击式”的非法采矿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部门不仅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整顿活动,而且,平时注重配合国土部门的非煤矿山监管,以来,共行政、刑事拘留非法采矿者30余人,有效弥补了国土部门在职能上的缺陷,为扭转矿业开发秩序的被动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池岭位于省与山西省交界处,是常平乡的一个自然村。今年以来,该所在对矿山巡查过程中,多次发现天池岭矿点有非法采矿活动。由于进入该区域必须经过山西省大口村,该所在打击该处非法采矿的过程中,非法采矿者听到风声后,立即携带采矿设施等转移到山西境内,躲避打击,伺机再采。该所将这一情况上报局里后,引起局领导高度重视,向山西省泽州县国土局去函协商实施联合执法,立即得到了相应。10月15日,泽州县国土资源局、晋庙铺镇政府、晋庙铺镇公安派出所和市国土资源局、常平国土资源所、西万国土资源所联合行动,对天池岭矿区进行集中打击。当天共出动执法车辆8辆,工作人员30余人,拆卸挖掘机一台,暂扣电瓶2个,液压管3根,液压缸1个,有力地震慑了非法采矿者。
该市常平乡山路平村和博爱县许湾村交界处,地理位置十分特殊,地域之间互相交叉,当地老百姓俗称“插花地”。非法开采者利用这一特殊性,给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常平所来查时,他们就转移到博爱地界,而当博爱来管时,他们又转移到地界,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地域问题,市执法人员曾多次遭到欧打。这一带的开采管理也一直处于想管管不了的状况,非法采矿行为十分猖獗,矛盾突出。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市国土局与博爱县国土局经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实行联合监管。7月28日,市常平国土所、乡政府、派出所及博爱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博爱县许良镇政府、派出所等负责人,一起来到该地段,并将山路平村和许湾村村两委叫到现场,指认地界。现场查看后,制定了详细的治理方案,要求要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一方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现象时,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对方,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联合执法。这一做法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7月31日夜晚11时30分,市常平国土所和博爱县监察大队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市常平乡山路平村和博爱县许湾村交界处有人在非法采矿。两个单位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将4名非法采矿者堵到现场,并暂扣三轮车两辆及其它采挖工具八件。自联合执法以来,共查处非法采矿行为3起,乱挖乱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实施治理项目——改善地质环境
10月16日上午10时30分,省市西万红土坡矿区,红绿黄三色旗迎风飘扬,氢气球牵挂着白色条幅标语在高高的天空中摇弌,巨大的彩虹门格外引人瞩目,往日寂静的山野笼罩在欢乐的氛围之中。“省级市西万红土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开工!”,随着市政府副市长董红倜的一声令下,礼炮冲天,鞭炮齐鸣,三辆大型铲车轰隆作响,开始作业,拉开了实施市西万红土坡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帷幕。
红土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位于市西万镇西万村北。该矿区为露天开采,1958年起,经过38年的挖掘,对矿山地貌及地表植被破坏非常严重。粘土矿开采虽然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也产生了大量的采矿坑、水土流失、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环境问题,诱发地质灾害和水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区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治理类项目库的通知》精神,于8月及时申报了市西万红土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2月被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该项目投资300万元,治理面积约10万平方米,计划3月完工。
本次治理将针对矿山地质灾害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采用削坡、挖方、填方、废渣清理、挡土墙、土方调配、土地平整、经济林地、浇水养护等综合治理措施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主要任务是:1、对治理区内的不稳定边坡进行削坡,削坡方量13552.6m3;土地整形挖方47374.2m3,填方91232.7m3。废渣清理30055.5m3。2、修筑挡土墙298.8m3,截排水沟865.9m;3、土地平整47886.75m2,植树9616棵;4、建立市矿山公司红土坡粘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数据库。
据悉,同时开工的还有市神农山南坡采石场边坡治理项目。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神农山园区南坡采石场北邻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的交通专线―“云台大道”,南邻沁北工业规划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焦枝铁路的兴建,在北部山前1.2km长范围内开采石料,修筑铁路,造成山体千疮百孔,形成多处高陡险坡,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并存在多处地质灾害隐患,对当地居民和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影响着市的工业布局和投资环境。因此,市人民政府申请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专项资金260万元,对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神农山南坡采石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本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景区生态环境,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项目主要任务是:(1)边坡工程治理:按照国家边坡治理规范要求,通过采用削坡16289.22m3、截排1422.62m、锚杆加固600m、挡土墙730m3等工程措施,达到边坡安全、稳定,满足生物防护工程的施工要求。(2)边坡生物防护(复绿):采用先进的边坡绿化技术对采石场边坡进行植被重建,喷播绿化面积10724.62m3,建立与周边景观协调一致的生态型边坡;(3)建设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神农山园区南坡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数据库。
建立健全机制——助推环境治理
为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解决矿主开发挣钱,政府治理买单的问题,市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自去年起,对矿山开发企业实施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已征收120余万元。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规定,该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恢复治理资金。保证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征收。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规定标准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1篇3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局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建立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与消除安全隐患,重点从装备、生产工艺、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一)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控制矿山事故的发生。2010年实现全省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有所下降,遏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机制,矿山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内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8%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主要提升设备和通风系统全部接受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比例(包括整改后)达到100%;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采空区处理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四)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均达到95%以上,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比例达到98%以上。
(五)尾矿库消除险库、危库;无主尾矿库全部落实监管主体,所有停用尾矿库全部依法闭库;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比例达到40%以上。
(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省局将诸暨市、德清县、青田县等三个县(市)继续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控地区。各市根据当地矿山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分别列出重点监控的乡镇或区域。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今年重点排查与治理的隐患是:一是地下矿山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大礼堂”式开采及破碎软弱地段不支护等顶板事故隐患;二是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露天矿山边坡坍塌隐患,特别是不按要求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形成的事故隐患;四是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环境复杂,涉及周边居民安全的事故隐患;五是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缺失造成的事故隐患;六是在用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的治理和闭库工作。
四、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非煤矿山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认真予以执行。要求生产作业班组每班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填写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日记;安全员、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日常的事故隐患排查,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日记;每月由矿长(或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
2.开展一次矿山事故隐患大排查。在5月30日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排查小组开展一次事故隐患大排查。重点排查矿山开采工艺(或尾矿库运行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要求,矿山(或尾矿库)是否存在如上所述的六类重点隐患。地下矿山还要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检查:(1)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是否具有二个以上安全出口;(2)矿井提升系统、通风系统相关设备设施是否经检测检验合格;(3)矿井排水系统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4)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5)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6)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一一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事故隐患大排查及治理情况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4.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5.地下矿山应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情况表”(见附件1),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7月30日前,按照工作分工,对直接监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1)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3)生产矿山持证生产情况;(4)矿山是否在重大事故隐患;(5)在用、停用尾矿库的隐患治理情况,停用尾矿库的依法闭库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6)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依法处理或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按规定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合和取缔非法矿山工作。
3.对辖区内矿山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建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完善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对各矿上报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到省局。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要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矿山基本情况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废弃矿山、非法生产矿山和已关闭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地掌握有关情况。
5.每季度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安监部门。重点县(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每季定期向所在市汇报外,还要直接向省局报告。
五、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强化非煤矿山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4
这次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等一会,王厅长还要给我们作重要的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讲两点意见: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六)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制度。为了与新一轮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从明年开始,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政策,为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政策支持。对列入“千矿整治”及“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的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可以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这个“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各市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1篇5
在省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重点内容,以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加强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强化专项检查整治、打非治违,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法治秩序,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巩固政风行风评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变作风,强化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盗挖矿产资源、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任务目标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以上,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根据国家总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完成我省尾矿库安全度评价确定为危、险库和30%以上病库的隐患综合治理任务。
(四)70%以上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3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石油天然气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五)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分别达到80%以上;三等以上尾矿库50%实现在线监测。
三、重点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统领,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1、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判断和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局党组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严峻挑战,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落实各项措施。
2、推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和指标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监管工作,在安全检查督察、违法行为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督促矿山企业隐患整改、向有关政府反馈安全检查意见等要尽责到位。
4、加强对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监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尾砂回采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安全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
5、认真落实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内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学习调研,以优质服务凝聚力量提高效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开展争创服务型非煤矿山监管干部活动,用一流的服务推动工作落实。要创新服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为重点,开展三个专项检查,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力度
1、认真落实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1号)要求,配合抓好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把事故多发、小矿山密集地区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严防整合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
2、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13号),继续严厉打击,依法取缔关闭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
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行动。
3、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和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行为的矿山企业。
4、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5、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来各地非煤矿山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落实情况。
(三)以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为重点,抓好三个专项整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我省
开展的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专家对采掘、机电、运输、通风、防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切实把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七防”措施落实到位。
3、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一面坡开采、掏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和排土场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等安全隐患,以及未建立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系统等问题。
4、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协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整治长输石油天然气管线被占压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
(四)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六项建设,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类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80号),在各地试点企业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深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hse管理体系。
2、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强基固本“五个一百”示范单位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44号),以点带面,促进中小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3、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班组建设,认真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班组建设目标和标准,推行班组安全风险预控,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把安全班组建设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4、加强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库、安全监管信息化、安全监管装备建设,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4号),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等数据库,层层建立安全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好非煤矿山安全网站和论坛,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
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设。深入落实《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177号),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提升本质安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非煤矿山工艺、技术、装备、设施的改善。
6、配合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矿山各救护队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演练工作,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特种应急装备、救援仪器的配备,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和应急救援整体能力水平。
(五)以制定完善规划制度为重点,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规划〔〕2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19号)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2、完成《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和深度的原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六)积极探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及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的办法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6
一、工作任务
采取工程和生物管理措施相结合,项目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完玉成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整治工作。为确保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讲演编制、项目申报、工程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由市矿管局负责,将全市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管理整体打包成一个大项目,编制《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讲演》。水土流失破坏面积7.72平方公里,共计85.85平方公里。市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和水保局等单位也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一阶段为可行性研究讲演编制阶段,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管理可行性研究讲演编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市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和水保局等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讲演编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由市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二、时间铺排
除稀土废弃矿山外,其它废弃矿山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礼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讲演(可以打包成一个项目,也可以按矿区编制讲演),向上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并在划定时间内完成可行性讲演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废弃矿山(含有证矿山内已废弃的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恢复管理工作,将稀土废弃矿山环境综合管理整体打包成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讲演,向国家和省里申报立项,申请专项管理资金;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正在开采和以后开采的稀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和恢复管理工作。主要达到如下目标:
三、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惟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为先、生态为重、立异为魂、民生为本”理念,鼎力实施“新型产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生态化”战略,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工则工”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全市稀土废弃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职员、经费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计数据显示,全市稀土矿山毁坏面积78.13平方公里。
(二)全面遏制废弃稀土矿山水土流失,整治水土流失面积1万亩;
(三)全面整治废弃稀土矿山环境,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划定尺度;
(四)实施废弃稀土矿山造林复绿工作,完成造林复绿面积4万亩;
(五)实施废弃稀土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土地复垦面积3万亩;
采取土地复垦、造林复绿、水土保持及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等措施,对54.03平方公里废弃稀土矿山进行综合管理,力争2年左右时间整治到位。各县(市、区)按要求对口上报可行性研究讲演。由市委常委、农工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矿管、国土、财政、林业、环保、水保、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将全市稀土废弃矿山环境基本管理到位。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稀土废弃矿山环境综合管理责任。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管理可研讲演的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分别由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和市水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四、指导思惟
我市开展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工作。国土、林业、环保、水保等部分分别向省以上国土、林业、环保、水保等部分申报项目立项,申请管理专项资金。力争5年内基本完成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确保经费到位。市矿管局将全市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整体打包成一个大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报项目立项,申请管理专项资金。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管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管理可行性研究讲演编制经费先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项目立项批准后可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稀土矿山环境管理任务十分繁重,预算管理资金高达20亿元。4月15日前,市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和水保局等单位分别完玉成市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管理可行性研究讲演,并报市政府。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7
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对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补充应急救援装备,改善救护队基础设施,促进救护队自身建设,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11号)实施后,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有2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4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二级资质,214个单位申报了三级、四级资质。但是,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资质认定工作目标差距很大。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区域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所有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质认定的申报工作。
申报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的材料要在*年7月31日前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各省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机构要在*年8月31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本辖区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并于*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9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井下矿山;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正文:
矿山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矿山事故不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重视,分析原因,企业存在质量标准化管理基础薄弱,职能管理部门发挥作用不强,设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怎样保证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课题。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提升设备安全运营效率,保障安全生产在井下矿山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检讨我国矿山企业开采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努力寻求解决的对策。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当前安全管理模式,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一、安全管理的内涵
安全管理是企业全部标准化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内涵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全部管理过程中,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标准,依据法律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并在企业生产过程切实得到贯彻。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加强,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实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目的在于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一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最终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的。矿井的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安全质量工作,需要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矿井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
二、井下矿山施工安全现状和问题。
当前我国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很多,现主要分析归纳如下:
1、现场问题。
①设备问题。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若安全附件及安全防护措施有缺陷,或操作人员错误操作则会产生机械伤害事故。工作中可能由于设备维护不当或设备本身原因造成撞车、脱轨、伤人等事故。
②冒顶坍塌。冶金矿山采场经常发生这类事故。由于井巷工程的开挖、爆破震动等原因,导致围岩应力的重新分布。围岩不能承受地压作用时,就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不合理的采矿方式,监测与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也增加了矿山安全事故的频发。
③毒气问题。井下废气中都含大量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醛类、二氧化硫和油烟等有毒有害气体,如果通风系统不完善,作业人员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④水灾问题。当矿山周围有承压水源或有地表水体时,水体会通过地质构造或塌陷区渗入到井下,一旦地下涌水量超过矿山排水能力时,涌水就会淹没巷道、矿井造成水灾事故。另外,大气降水也是主要水源,在雨季时要特别关注水灾的发生。
2、管理问题
①岗位责任欠缺。矿山采掘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山采掘施工的运行和发展。岗位设置未实现责任量化管理,难以发挥出相应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安全管理的制度难以得到切实的落实。岗位设置的不合理将对井下安全施工造成一定的影响。
②人员安全素质较低。井下矿山施工人员安全素质难以满足安全管理需求。井下矿山施工作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施工作业中的技能掌握不足将提升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工作量大的施工作业易导致疲劳作业带来安全隐患。
③安全体系不适应。井下矿山施工企业的运行和运营模式难以建立与实际相适合的模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矿山采掘企业的发展。虽具有完善的理论体系,但实际的运行体系与实际不相适应,导致了各种管理和理念和安全管理的措施难以发挥实效。
④精细化生产难落实。面对职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的整体情况,加之多年粗放性生产,形成了粗放型管、工作思想,一时半会还适应不了新的形式,这为精细化的实施带来了不小困难,至今还未找到一项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
⑤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完善管理制度方面,还不能够全面掌握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范围和内容,致使工作总是在摸索中进行。
⑥监督检查有误区。目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个分管单位自主建设与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问题。基层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总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质量标准化检查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负担,没有摆正质量标准化和生产之间的关系。
三、提高安全管理对策
1、强化培训
安全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素质的最根本途径,是实现采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①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职工全部持合格证上岗。
②突出抓好职工的复训工作,避免证照过期造成无证上岗现象。
③继续抓住薄弱环节,做好新工人和转岗工人的取证培训工作。
④组织好岗位练兵等活动,开展好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⑤积极创造条件联系专家、学者来公司进行专题讲座、培训,让各级管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
⑥充分利用多媒体电化教学手段,组织好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2、落实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一定要将《安全生产法》等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要求落到实处,并建立制度性、程序性、常态性的安全生产问责制。通过问责制一方面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更最要的方面在于有效预防失职、失责的行为发生。此外,还要坚持主要领导定期下矿制度。
3、创新安全管理机制
①建立个人防、班组防、区队防、业务防、包保防、安检防的安全六道防线,认真排查隐患,坚持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的“五定”原则,及时整改隐患。
②建立业务部室、基层区队、科队长、安检部门组成的监管体系,坚持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开工、安全设施不可靠不开工、规程措施不落实不开工、干部跟班不到位不开工的的“四不开工”原则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电气失爆就是事故、无计划停风停电就是事故、电气保护甩掉不用就是事故的原则。
③引入预想、预查、预测、预报、预警、预研、预处理的“七预”管理理念,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以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制定整改措施,以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定期检查也即常规检查,主要是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施等进行定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与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不定期检查也即突击检查,由企业领导或会同政府安检部门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5、加强人才机制建设。
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的中流砥柱,要制定完善的激励政策,不拘一格广招人才,充实施工企业的中层技术力量,使企业走向科学化技术管理轨道。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建立一支掌握先进专业技术的人才队伍。同时建立激励机制,结合企业经济能力,提高技术突出人才的经济待遇。
结语: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对矿山安全事故因素的分析,切实采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推行安全标准化与安全文化建设等对策措施,确保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还应对设备进行整改对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为矿山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叶建华.论矿山安全文化建设[J].现代商贸工业,2009,(3).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11
关键词:矿山采矿;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Abstract:withthenationaleconomyand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thispapertheauthorcombinedwithyearsoftheworkedexperiencebrieflysafetyinmineproductionproblemsmustgetenoughattentionandpracticalsolution,thisneedstobeconstantlystrengthenminingtechnologymanagement,ensurethesafetyoftheminingenterpriseandreduceaccidenttoprotectpeopleandpropertysafetyofthecountryisveryimportant,sotheminingenterprisesafetytechnologymanagement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miningenterprisehasirreplaceablefunction.
Keywords:mining;Miningsafety;Technology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O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加强矿山采矿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
实施好矿山采矿安全技术管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搞好矿山生产有着重要的实际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1落实矿山安全的责任意识
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观念是需要各个方面人员足够重视的,不管是领导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工作人员都是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的,每个人员对于安全的生产都是有自己的责任的。所以矿山的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是很重要的,这就需要矿山企业更好的建立安全的责任制度,做好安全工作的管理,把责任落到实处,这样保证每个人对于矿山生产安全问题都会有足够的重视,这也是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1.2做好安全检查各项工作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检查一般可采用有领导、有组织的互查、自查和专业查等形式,对检查出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采用“一公布(把检查出的问题公布于众)、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四不推(班组不推给工区,工区不推给矿部,矿部不推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推给当地政府)、三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办法处理。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a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b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方针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情况;c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如井下巷道的支护状况,空顶情况等;d工具、设备、电气和工作岗位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安全设施等是否齐全;e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f防止自然灾害的措施落实情况;g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发生过事故的地点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1.3做好技术方面培训和安全管理
矿山的事故的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出:整个矿山生产企业的领导和职工都是没有足够技术上的培训和相关的安全的教育,这样就会造成很多的由于违章的、不符合劳动规律的、不按照指挥而导致的各种事故的发生。所以做好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是很重要的,是保证安全生产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工作。
1.3.1矿山安全技术相关部门安全意识的培训
这类培训一般由企业的劳动组织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通过培训,矿山安全部门负责人、矿山技术人员将了解有关矿山开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方针和法规,掌握矿山安全开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和基本知识,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管理知识水平。
1.3.2特殊工种人员相关的技术培训
矿山的放炮工、绞车司机、采掘工、信号工以及起重、电气、焊接等一些特种工作是矿山安全开采的关键工种。这些工作的不安全影响因素多,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为了保证矿山开采的安全、顺利进行,就必须对这些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只有经实际测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即使对于已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也应作为安全技术培训的重点,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交流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
1.3.3平常的安全意识的培养
做好安全生产就要不断的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矿山企业可以不定期的举行一些安全的会议,做好安全生产各个方面的总结,提出各个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解决的办法,对于违章的作业和不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要及时的发现和阻止,保证安全生产。
1.3.4抓好事故教训和典型经验的教育
模范的作用自古都是很好的教育素材,所以对于正反方面的安全问题的典型事项可以拿来作素材,更好的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实际的教训和经验改变生产的观念,做好技术管理的提升和安全生产的工作。
1.4工作的流程按照规范操作
主要是指规范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
1.4.1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工具所必须遵循的使用方法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正确的使用机电设备等。对于不同的岗位和工种,应有区别的规范不同的操作规程,并要求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1.4.2采掘作业规程
采掘作业规程的内容应包括作业范围的地质概况、生产系统、劳动组织、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它是指导、组织采矿工作的一种科学管理文件。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对于保障采矿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作业期间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的修改作业规程,补充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采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2、明确矿山采矿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
当前,矿山采的矿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方针;通过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减少不安全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减少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有效的提高经济效益;另外,加强对生产活动的客观规律的研究,积极制定并实施各种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危害人身安全的隐患,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生产环境。那么要实现上述的任务,就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开展:
2.1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位。
2.2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规程和法令。
2.3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组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2.4编制并实施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
2.5建立有关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资料档案。
2.6调查、分析、统计并处理好职工伤亡事故。
2.7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安全教育,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采矿事业的大力发展,本文简述了矿山采矿的安全问题也是越来越受到关注,以采矿的安全问题就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足够的重视。但是当前的矿山采矿的实际条件不好,环境差,这样存在很多的不安全的问题,不但会对采矿工作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威胁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对国家的安全和财产产生威胁,所以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加强采矿安全技术的管理和技术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学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探讨[J]煤炭学报,2005.
矿山施工管理范文篇12
【关键词】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一、技术管理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想要实现非煤矿山的安全开采,要求我们在管理方面,采用多种管理方式与生产技术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安全的管理贯穿于矿山管理的各个工作之中。非煤矿山开采管理关系到生产的各个方面,开采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开采管理的复杂,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来,自然的渗入到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对非煤矿山开采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对开采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调控,形成一个有效地整体,避免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影响到整个开采秩序。
二、采矿工程技术管理中的问题及要求
通过上述对我们国家采矿工程现如今的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我们知道采矿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较为准确地掌握它们。
(一)采矿工程的安全问题
我们知道,非煤矿井的开采工作,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决定,本身就存在着顶板塌陷、水灾以及中毒窒息等安全隐患,采矿工作中大型机械设备的应用和地质方面的不确定因素,不论哪个方面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重大的事故,为矿下工作的安全造成威胁。任何形式的矿产开采都包含大量的安全隐患,只在危险程度上有所差别,所以只有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持续监管,针对具体的问题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才能切实做好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众所周知,矿山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安全隐患加大造成的,所以要减少事故的发生就要从消除隐患入手。在工作中,不能忽略任何看似微小的隐患,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很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进行矿山的开采工作中,地质灾害也是矿井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这种隐患具有长期性,所以要提高基础性工作的质量,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有效地监控,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一旦出现开采工作的作业面与水层非常接近的情况,会出现顶板部位初期以及周期来压的隐患,也可能会存在透水的隐患,应该首先进行责任划分,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地排除措施,然后进行有效的顶帮管理及加强支护,而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地压、位移监测,还要从定量方面进行分析,应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对事故和隐患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制定出实施方案,力求消除安全隐患。
最近几年,金属矿山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情况被频频报到,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三个注意事项,第一是完善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身上,落实到实践中去,实现协同管理。第二是对矿井的通风进行重点管制,要对通风系统进行合理化的改造,采用优良的通风设备,再制定出良好的管理规范来进行管理,实现合理的配分和供风。在人员管理方面,要进行通风设备的使用以及维护方面的培训,保证非煤矿山排风工作的稳定和有效。第三是要适当加大资金的投入,资金的投入是设备质量的一个保证,要采买性能优良的通风设备,确保通风设备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透水事故在矿山事故中也经常出现,特别是矿山周边存在地表水体,以及进行井下开采过程中,上部存在老窿积水等,故此,在存在以上情况时,一定要加强矿山的探放水工作,必要时,进行超前探水,避免发生透水事故。
(二)采矿的工艺设备问题
综上所述,想要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选用新的工艺进行开采的工作,要大胆的对新的工艺和技术进行推广和使用,选用性质更加优良的新的材料和设备,提高矿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对井下的环境也要进行不断地改善。
我们知道,矿山安全问题隐患过多的原因,除了受自身开采和地质复杂性条件的制约,但是主要的问题还是在开采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落后,以及部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所以,实现安全生产要通过加强在技术方面的管理来实现,但是由于非煤矿山都具有各自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以在进行技术革新的时候要注意针对具体的矿井情况,事先做好可行性分析,盲目革新只会产生更多问题。适当的加大资金投入,是进行设备和技术革新的重要保证。一些新的技术还具有二次开发的潜质,力争让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为非煤矿山的安全开采做出贡献。
(三)采矿工程的技术问题
现如今,我国采矿工程的采矿技术远远落后于其他矿产资源大国,落后的采矿技术导致矿产资源采集使用率较低,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随着国家对于科学技术的高度重视以及不断发展,采矿技术相比之下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然而,由于采矿工程实施的理论并没有随着采矿现状进行科学的创新,国家对于矿产的采集手段仍然是较为传统的采集技术,因此,我们国家的采矿工程仍然处于较为粗放的初级阶段。与此同时,我国绝大多数的采矿工程的运营规模都相对较小,仅对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的矿山实行探索以及开采,而忽视了那些矿产资源较为稀缺的矿山,使得资源的开采范围变得局限、狭隘。
要想实现采矿技术的提高,就需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培养采矿工程的技术研究人员的专业能力,敦促他们针对采矿技术进行不断地研发创新;其次,加快采矿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采矿人员专业操作能力。我们知道,要想提高采矿技术,仅仅提升采矿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大力发展采矿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来说,采矿工程的基础设施是指矿产资源和交通运输方面的设施,因此,为了实现采矿总体技术的提高,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采矿工程中所需要的水电以及热能这些基础设施的利用,对于发展矿产资源的交通运输来说,我们可以在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修建一些交通运输线路,从而降低矿产运输的成本,提高采矿工程的运营效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有效减少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出现,我们应该对矿井安全管理系统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同时引进新的技术和设备,加强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