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内部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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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部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

凡在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实行的批签发制度,在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销售。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一)凡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并必须取得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发证工作程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附件一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或作出专门供应规定的疫苗品种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二)凡在本市经营非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三)凡本市养殖场自购疫苗,必须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附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养殖场自购疫苗资格时,应同时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核发《**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仅供本场自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以服务、赠送、合作等任何形式供应或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否则,将取消自购疫苗的资格,并按无证经营处理。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应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报《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报告表》。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只能向本辖区内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疫苗。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以及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辖区外动物防疫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其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

三、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管理

凡需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农业部审批,获得《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粘贴由口岸兽药监察所核发的专用标签。从**口岸进口的,由**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外国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及其国内总商驻沪办事机构应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从事在**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业务活动。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试验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由试验所在的地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申请区域试验必须同时提交实验室试制、田间试验、中间试制等数据和试验方案、试验范围及试验所需的期限等技术资料。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

(一)**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受行政委托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执法监督工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验室内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实验室教学对现今素质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否做好实验室教学是衡量一个学校的标准之一。实验室教学是教学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理论教学的进一步发展。实验室对于目前教学而言可见必不可少,是高校教研,课本理论实践,学科基础教学的不可或缺的教学中心。然而现在实验室管理办法仍然不够完善,主要依靠人力管理为主体,很多方面不够周全,得不到有效控制,收效低微,实验器材不能看管,浪费大量的资源,在实验室全面化管理上,做法还有待提高。所以,结合当前时代进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就显得很有必要。因为这样可以全方位的把实验室各方面实时情报反应出来,并对不利因素及时排除,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更加科学可靠。

一、民办高校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实验室投入严重不足

对一般的民办高校而言,建设实验室的难题关键在于资金条件的匮乏,如果是公立学校,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公立学校都是国家投入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则需要靠自己,资金短缺也是无可奈何。还有一方面就是在民办学校建立之初,大部分都会偏重于文科类,计算机类为主,因为这两项耗费资金相对来说较少,容易取得一定成效。相对而言,理化类学科需求的实验设备则远非两者可比,实验室器材和平时的管理都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办学也会显得比较紧张。但是由于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逐渐扩大,不得不对理化类学生引起高度重视,开始大量引进,这时对实验室设备的需求就显得更加迫切,然而实验室仍然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

2.实验室管理相对落后

对于很多民办高校来说,确实对实验室做出了足够的重视,实验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实验基础齐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导致实验室教学落后。良好的管理制度对高校来说十分重要,建立完善的设备使用制度,设备检修制度,借记制度,设备损坏赔偿制度不可或缺。对实验室的每一件器材都要做好记录,实施实名管理,把设备的使用情况准确落实到个人,其中精密仪器的使用尤为重要,因为这些不仅仅耗费了大量资金,成本昂贵,容易遭受损坏,维修价格也不低。

二、对民办高校理化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1.加大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实验室的建设是衡量高校办理状况的重要标准,民办高校如果想要提升办学规模,增强管理制度,就一定要关注实验室建设,增加资金注入,提高实验室规模,促使实验室档次提升,彰显办学特色,最大程度的提高办学水平。总的来看,资金是实验室建设完备与否的基础条件,也是新课标教学的正常需求,为全方位提高教学水平,必须大幅度增加资金的投入。

2.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制度建设

验室队伍主要起到对实验室的管理作用,队伍的选取主要依靠成员的学历,经验管理办法等方面综合考虑,适合各项工作的人才也需要进行合理调配。为了带动更多的人才投入到民办高校实验室的建设中,也需要学校做到优化管理方针,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做好仪器检修工作,活用管理办法。这样就会吸引更多人才,壮大实验室管理团队,增强队伍整体水平,建设具有创造性的实验室队伍。

三、高校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

为更好的管理实验室资源,及时监测仪器状况,学校实验室管理应该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为此,就需要用到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指的是利用计算机设备对实验室进行全方位监控的管理方式。实施这种管理办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人力资源,降低损耗,体现出实验室的实用功能,增强全方位的发展效果。

四、实验建设与管理的思路和实践

(一)制定措施,保证实验室建设

1.实验室发展规划

为了迎合当前时代中素质教育的办学理念,培养出不同类型的人才,要在课堂教学理念的基础上,发展实验教学,配合理念教学,加大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以小见大,加速学科进步效率。

2.实验室人员规划

对当前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简单培训,增加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经验,做好当前的实验室管理。还有就是提高管理人员的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激发队伍间合作能力。多安排实验课程,带动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加强对基础理念的深化。

3.实验室建设程序

为满足实验室管理需要,做好管理规划之前需要与部门的工作相协调,做好针对性调查,了解实验需求。实验管理章程需要层层上报审批,通过以后才能够实施。上报内容包括对实验室的区域规划,设备管理,维护方式等等,还要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此外还要严格盯紧建设过程,保证实验室管理符合实际规划。

4.实验室教学内容整理

实验教学的方式分为多种,要结合实验的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按照学科进行分类,按照实验内容进行分类。增强学生的主动探索能力,动手能力。

(二)规范实验室管理

1.完善实验室规章制度

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实验仪器的保护,对实验操作的规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教学程序的进行来说也不可或缺。这样才能保证实验室管理高效有序进行。

2.加强实验室资产管理

为了实行资金审核工作,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资金管理制度很有必要。主要是对实验室账目的清算,需要定期进行,控制资金流入情况,严格对资金进行管理,建立系统的管理办法。

结语

实验教学对当前教学发展来说十分重要,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简略概括,如果要细化管理方案,就不太实际,因为民立高校情况各有不同,对于实验室管理情况也应该结合实际分析。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器材管理,加强实验教学水平,创新整体管理思路,在实践中不断探究新的管理方案。

参考文献:

[1]袁辉斌,李传宝.论民办高校实验室管理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构建[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12,01:51-53.

[2]海涛,王钧,廖炜斌,陈快,王佳亮.基于物联网的高校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技术[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09:166-169.

[3]袁辉斌.论民办高校实验室管理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构建[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09:170-173.

实验室内部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的总称。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实验室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并依法实施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执法监督。

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扶持、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与本市现代制造业、物流业发展所需的全方位、高水平、国际化配套服务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为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不得以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实验室参与竞争。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验室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立项、登记、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给予优惠。

第七条按照指导目录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的,筹建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符合指导目录的认定。经认定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优惠时,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咨询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本市重点发展下列实验室:

(一)能够填补产业、行业空白或者市场短缺的实验室;

(二)掌握高新技术的实验室;

(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

(四)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验室;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实验室。

第九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

第十条实验室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一条实验室符合本市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新设立或者新增资的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符合扶持、发展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税、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实验室自主研发的技术、仪器和设备申请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

第十五条实验室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享受本市鼓励优秀人员来津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验室资源共享机制,采集、统计并依法公开实验室设备、仪器、人员等基本信息,为实验室资源共享搭建平台。

第十七条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管理活动中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实验室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为实验室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在制定行业政策、交流行业信息、提高行业水平、维护行业权益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承接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明确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范围;

(三)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并可在其出具的报告上使用CMA(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英文缩写)标志。

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应当在计量认证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保证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新增服务事项的,应当就新增事项依法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鼓励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接受计量认证复评审和监督检查的,可以免于能力验证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

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选择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超越计量认证范围从事服务活动或者伪造、篡改、虚构数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有以上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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