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意义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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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意义范文
就德这一维度而言,传统中国以儒家为主流的政治理论和实践已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其流风也绵延至今;近代以来,我国又学习了西方同样强调实在法道德品格的自然法学。于是,对法治之德的热衷也就不足为怪。
然而,在曾经的神学世界观崩塌以后,现代世界陷入道德上的诸神或诸魔之争。在论及法治之德时不禁让人心存疑窦。即使是在曾经的神学世界观笼罩下,法律也是由具有诸多局限性的人去铜见神的旨意。因此,法律若缺少知则难以自立,乃至沦为意识形态的玩物。
以认知为己任而警惕意识形态恣肆的理论中,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可谓个中翘楚,其对西方自然法学的批判可谓鞭辟入里。本文以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为范本,落脚于中国自身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论述凯尔森的批判对反思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意义。最后,也将对凯尔森理论的局限性作出说明。
一、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的批判
(一)因果与归责
某些自然法学者主张,区分自然行为(合乎自然秩序的行为)与非自然行为(违反自然秩序的行为)是可能的;并由此认为能够通过观察和把握自然事实,找到公正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也就能够发现或者洞见实在法。自然由此被想象为最高立法者。
但凯尔森一针见血地指出两种存在于不同范畴中的事物存在于实然世界的自然事实与存在于应然世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鸿沟,同时也指出分别用以描述它们的因果律与归责律之间的不可类比性、不可通约性与不可推导性。
试看如下两个表达:
(1)如果温度为零摄氏度,水就会结冰;
(2)如果某人剥夺无辜者生命,此人就会被以谋杀罪处以死刑。
上述两个表达,皆具有如果就会的条件结果形式。然而,将前者的条件和结果联结起来的是因果律,表示条件成就时,结果在事实上必然发生。而将后者的条件和结果联结起来的则是归责律,表示条件成就时,结果应当发生;至于事实上是否发生该结果,在所不问。换言之,因果律旨在描述一个事实,如水在零度时结冰;而归责律则呈现出事实的意义,如剥夺无辜者生命这一事实的意义就是该行为构成谋杀罪,行为人应当被处以死刑。故二者分别指向是与应当的范畴。抹杀这种区别就是抹杀自然与社会的本质分野,因为社会事实有别于自然事实之根本并非在于前者不受制于因果律,而在于对前者还能够进行规范性解释,否则,自由意志或公平秩序等说只是妄言。故而,因果律与归责律,彼此不可类比,亦不可通约。
同理,价值或者意义并非为事实所固有,即并非内在于事实之中,而是由被人或神创造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赋予。譬如大鱼吃小鱼这一自然事实并不能告诉我们当人类也如此弱肉强食时究竟是善是恶、合法抑或非法;更逞论从这一自然事实推导出人类社会的以强凌弱是正当的、合法的。一言蔽之,从是无以直接推导应当,反之亦然。
上述从自然事实中洞见到(法律)规范的理论,不只存在逻辑上的严重缺陷,当它涉足于政治领域,就可能酿造灾难性的后果。希特勒治下的纳粹德国正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政权宣扬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同样是支配人类世界的规范,强者(也即日耳曼民族)应当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并且征服和统治弱者;此外,应当保持自身血统的纯净,以使得强大民族的延续更加繁荣。因而,纳粹德国的婚姻法中就有维持日耳曼人中血统纯化的专门规定,乃至启动对犹太种族的清洗,发动对其他民族国家的侵略。在此,我们看到,这种将自然事实的弱肉强食推演到弱肉应当强食的荒谬逻辑,在政治实践中对人类社会造成了何等深重的灾难。
(二)正义科学的神话
1.认知超验事物的不可能
前现代的自然法学家,往往主张正义是被铜见的。启蒙以来的自然法学家受到新兴自然科学的鼓舞,认为其先辈对正义的研究是不科学的或至少是前科学的。这些新时代的自然法学家主张正义是能够通过理性认知的,因而建立正义科学也是可能的。
然而,凯尔森认为,正义能够被理性认知的说法是无稽之谈。在凯尔森看来,无论什么时代的自然法学,都共享一个基本特征,即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论:在人制定的、具有时空限制并且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且亘古不变的普世自然法。凯尔森指出,这种法学上的二元论的哲学基础就是柏拉图理念与现实的形而上学二元论。在柏拉图那里,理念超越现实;在不可见的、超验的理念中存在着理想模型,而在可见的、经验的现实中存在着理想模型的不完善摹本。凯尔森质问道,如此说来,理念岂非人类理性不可认知吗?与此类似,对于何谓正义自然法无非是关于正义的规范的问题,也不能以理性认知的方式加以回答,因为该问题已经超越了理性的界限。很多自然法学家宣称其孜孜以求的正义之本意表征的是绝对价值,其效力是绝对的,于是要求人类只能设定一个异于且凌驾于实在法秩序的秩序,但这本身便超越了一切经验。正如上述柏拉图的二元论那样,自然法超越实在法;而此岸现实世界中的实在法只是彼岸理想世界中的自然法不完全的回光和阴影。用一些自然法学家的话而言,实在法就处于对自然法的发现或者洞见之中,但这种发现或者洞见永不停歇且永不圆满,因为人类永远都只是有限性的存在即使最伟大的哲人贤者,也必然戴着其所处时代的眼罩。既然如此,则自然法及其昭示的正义难道不是人类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吗?此外值得怀疑的是,人类精神真的堕落到如此地步,以致没有创造力而只有复写而且还是不完全的复写能力吗?
2.正义相对论
如上所述,认知正义在凯尔森看来是不可能的。故而,对那些热衷于讨论什么是正义的学者,凯尔森认为他们给出的答案并非是理性的,而是出于情感或利益只不过化上理性的妆容而已。由于对正义的回答是作为有限理性之存在的个人做出的,因此不具有客观性,不同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内容所作的解读相互抵触甚至完全悖反,就是对他们标榜的客观性的莫大讽刺。也正是因为关于正义之答案在性质上是主观的,所以其只对作答人有效,从而只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绝对正义存在。
诚然,实在价值体系绝非孤立个体的任意创造,而是特定空间特定时空环境中的成员里的成员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相互影响的结果。可能有很多人共享相同或类似的价值体系,对同一事实做出相同或类似的价值判断。但是,价值体系和价值判断上的一致性并不与其主观性、相对性矛盾,也不能证明其正确性。譬如曾经被认为天经地义的奴隶制在今天却是被鞭挞的对象,刑事法律上曾经作为原则的集体责任、无过错责任在今天被个人责任、过错责任取代。
凯尔森进一步指出,若将正义问题理解为达到某一(终极)目的之手段问题,即,何谓适当的手段?这也是难以做出理性回答的。譬如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在希冀达到的(终极)目的上或许并无二致,想必二者都希望社会中人人能获得幸福,但设计的路径却迥异:前者奉自由为圭泉,后者则认为在社会安全与人人平等面前自由只能俯首称臣。
(三)自然法学的意识形态功能
由上所述,足见自然法学存在明显缺陷。那么,这样的自然法学何以大行其道长盛不衰呢?
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之所以始终对社会思维和实践影响巨大,究其原因,乃在于它满足了深深植根于人类心灵深处的正当化需要人类之独特性就在于强烈希望能够对其意志行为作辩护。而且,人们并不满足于有条件的、相对的正当化,而渴求无条件的、绝对的正当化。于是,自我标榜为人世间永恒公理或绝对正义的自然法学就应运而生了。但是如上所述,自然法学是在主观情感与利益上穿戴的客观化与绝对化外衣,当卸下这件外衣,我们看到的无非是从个人或个人所在的群体自身出发的政治倾向和企图。维护或攻击既存实在法秩序,言其与自然法一致或相悖,这都只是断定而非证明的一致或相悖。其并没有客观认知法律现实,而毋宁说是在主观评价包括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法律现实;其并没有理性地解读法律现实,而毋宁说是富于感情和欲望地接受或拒绝法律现实。而这在凯尔森看来,恰恰是政治的任务,而非科学的任务。当自然法被用于为既存政治秩序作辩护,往往发生自然法的消解,甚至,凯尔森不无讽刺地指出,这个时候,自然法学的法律世界的图景中,最前列的是实在法,其效力实质上是不容置疑的,传说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并作为实在法模型的自然法反而沦落为实在法的复本。而这种自然法的保守面向,乃是历史的主流。然而,自然法学也会在某些时候呈现出革命的面向,譬如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说,并且该理论也确实由法国大革命在实践中提供了彻底革命性的解释。
故而,拥有一张普洛透斯般面目的自然法学,乃是意识形态的旗手。凯尔森批判道,自然法对特定政治倾向或企图进行以客观性和绝对性为伪装的辩护,这往往被政治野心家所利用,打着正义,公共福利之类不可实证而色彩鲜亮的幌子,却是为了自己个人或所属集团的情感和利益,在事实上完成并在道德上证立保守、改良或革命、颠覆。而在完成和证立这些事情时,实在法及其内容不再重要:对政治野心家而言,实在法的意义只在于方不方便实现自己的目的。当感到实在法方便时,他们就说,这是符合自然法的,因此实在法必须被遵守;当感到实在法碍手碍脚时,他们就说,这是背离自然法的,由于自然法凌驾于自然法,所以实在法必须为实在法让路。这样的变幻莫测不仅没有任何客观性可言,法律秩序的安定乃至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安定也遭遇威肋、。因此,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不仅在认知上毫无建树,甚至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消极的政治后果。
二、凯尔森的批判对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启示
不难看出,凯尔森对自然法的理解其实相当宽泛,一切坚持应然法与实然法二元论、具备形而上学品格的法律学说都可以被归入自然法学。那么,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自然法之名,却未必没有其实;而在当代中国,自然法的色彩亦仍未褪去。
(一)传统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自然法
在传统中国,对自然事实与规范、因果与归责的混淆屡见不鲜。这种混淆或者是将自然事实化约为规范,从而使得二者统一或者是将规范化约为自然事实,从而使得二者统一。就前一种化约而言,譬如韩愈吾意有能残斯人使日薄岁削,祸元气阴阳者滋少,是则有功于天地者也;繁而息之者,天地之仇也吾意天闻其呼且怨,则有功者受赏必大矣,其祸焉者受罚亦大矣。在此,自然法则溶解于伦理规范,人与非人非人被拟人化了皆是规范的承担者,自然与社会的本质分野就此消失,自然被社会化了。就后一种化约而言,宿命论乃个中典型:昌衰兴废,皆天时也世之治乱,在时不在政;国之安危,在数不在教。在此,自然与社会的界限同样被抹杀了,社会被自然化,对社会行为的一切规范性解释都成为不可能,自由意志毫无存身之地,人的卑微无力几乎被推向了极端。
此外,意识形态上的莫衷一是见于历朝历代。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即假托皇天或神明证成和巩固其统治,并以此使得实在法秩序获得正当性。这显示出自然法保守的面向为既有政治秩序作辩护。及至春秋战国,诸雄并起,礼崩乐坏,杀伐无数,与此同时却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文化大繁荣,涌现诸子百家各派思想,其中不乏对既存政治秩序作抨击者。譬如,道家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道之本质即在于清净无为,所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家以此对作为有为政治之表现的礼法大加鞭挞。墨家援引天志,以之作为立法准则: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同时,天志也是判定政治秩序善恶的标准:观其刑政,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天志的内容即兼相爱,交相利,而在墨家看来,当时的现实政治秩序恰是别相恶,交相贱,故而是违背天志的。这些都反映出自然法革命的面向攻击既有政治秩序。再到秦汉以降,依托天道阴阳或自然之名为对既有政治秩序作判断的学说层出不穷,彼此间的背道而驰也并不鲜见。譬如,同为两晋人士,同样推崇自然,王弼和嵇康却在以此作为标准衡量既行名教时展现截然不同的态度:王弼断言名教本于自然,嵇康却宣称越名教而任自然。又譬如,同是依托阴阳,西汉董仲舒主张阳尊贵而阴卑贱,故而阳性的君、父、夫尊贵于阴性的臣、子、妻;东晋鲍敬言却声称:夫天地之位,二气范物,乐阳则云飞,好阴则川处,承柔刚以率性,随四时而化生,各附所安,本无尊卑也。
笔者并非全盘否定上述学说的价值,只是仅就认知法律现实而言,它们无法担此重任。不难看出,上述学说都表现出相当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因此对于建构一个具有外部客观性的政治法律秩序,无法提供充分而有力的理论支撑。何况,中国传统文化较之西方,更注重反求诸己,向内用力,这就更添了几分晦涩难测。而当这样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内向性渗透到政治法律实践中,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以春秋决狱为例,其原则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这就很存在问题了。一者,《春秋》并非实在法典,甚至也不是道德准则的集合,而只是一部历史著作,并且笔法时有隐晦幽曲;因此,除非是真正通经之人,否则难免误读,乃至牵强附会断章取义。而即使是通经之人,其解读也难免局限性,抑或受个人情感或利益所左右。二者,虽然在决狱时也论及本其事的客观方面,但更强调原其志的主观动机,乃至志邪者不待成。这二者皆为酷吏引经破律出入人罪、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为断铺平道路。如此,司法就失去了客观性,法律重要的可预期性品格就被削弱了,进而政治法律秩序的安定受到威肋、。
(二)凯尔森的学说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启示
在当代中国,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对二者之间联系与区别之认识的发展,对事实与规范、因果与归责的区分已基本不成问题。然而,在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上,更确切言之,在关乎法律独立品格的问题上,凯尔森的相关批判仍然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如果说,传统中国政治法律理论所依托的天,道,自然等还可以算作是一种客观性与绝对性的表征然而,这些天,道,自然终究是通过作为有限存在的人来参悟的,因此其实际上仅具有主观性与相对性那么,当代中国在相当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吸收西方现代观念,对绝对性的东西心存怀疑和否定,直接承认存在分庭抗礼的多元道德体系。这就使得曾经荫蔽在政治法律秩序上的神性外衣也被剥下了。在道德多元的情境下,如果还是一味热衷于鼓吹法制的德性状态,甚至在实践中动辄对法律舞动道德的指挥棒,而忽略科学认知,则难以避免堕入意识形态泥淖,使得依法治国成为痴人说梦。然而,值得警惕的是,这种以德代法的情况却的确是存在的:以司法裁判为例,有时,以德代法借由自西方舶来的术语原则裁判获得正当性装饰,但在实际操作上则略过法律原则的证立、衡量不同法律原则的分量、根据法律原则创造法律规则的限制性例外规则等保证司法裁判与制定法稳妥衔接的必要步骤,直接以不证自明的法律原则吞噬法律规则。如此,司法裁判就失去了确定性,而这也就对法治产生消极影响。
故而,在道德多元的情境下,依据一元的实在法规,一元意味着,相较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道德的立法者,实在法规范被国家统一创造并颁布;相较对判断者自身才有效的道德判断,依据实在法规范做出的判断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是一致的;相较位阶不确定的诸种实质价值,实在法具有确定而分明的效力位阶治国行事,就是建构一个具有外部客观性的政治秩序和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即使个案中的确存在规则漏洞(尤其是规则空白或规则悖反)的情形而不得不诉诸原则裁判,那么也必须有严格的论证过程。当然,无法否认,规则漏洞的情形下,法官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涉及各种实质性价值的衡量与抉择,即,涉及法官个人的意志表达。但这种意志表达仍需以对既存实在法所提供的规范性解释框架及该框架中的各种可能意义的客观认知为前提,否则就是无知的悠意,则司法公正不过虚话,法治也就沦为妄言。
施特劳斯在诊断西方世界的现代性症状时,给出的评语是知识过剩,道德不足。然而,与西方世界相反,当代中国恰恰是道德过剩,知识不足。或许有人会说,当代中国的道德滑坡现象频繁令人担忧,因此也是道德缺失的。但笔者并非在此意义上用心。笔者指的是,当代中国,从精英到大众,动辄对某种个人行为乃至社会现象做出道德评断,人人争做道德的裁判者,却往往只是自觉不自觉地借此发泄自己的非理性情绪,根本没有真正认知现实。而这种认知,对于政治精英进行国家治理(需知,当代中国的许多问题并非是或并非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或更加是治理的知识问题),对于知识精英建构社会科学,对于普罗大众发蒙启蔽,则是非常重要的。
三、凯尔森对自然法学之批判的局限性及其症结
最后,有必要就凯尔森对自然法学所作的批判的局限性做一个说明。
凯尔森毕生致力于建构真正的法律科学。尽管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并不认为法律科学是自然科学那样的硬科学,而是软科学凯尔森并不认为法律能够完全以经验事实来解释,而是作为应然规范存在。但同时,凯尔森也认为,和自然科学一样,法律科学的要务也在于理性认知,在于获得一种客观性。因此,采取价值无涉的立场,反对主观恣意对实在法秩序的侵蚀,也就成为凯尔森理论的一大重要特征。在此,我们看到,凯尔森其实两次区分了是与应当,并在不同情境中赋予这一组语词不同的含义。就其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之区别而言,凯尔森反对将法律作为属于是的事实来理解,而将之理解为属于应当的规范集合。就其与自然法学之区别而言,凯尔森认为法律科学的任务在于认知法律是什么,而非评价或判断法律在道德上应当是什么。如果为了免于这种容易让人混沌的区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凯尔森对法律的界定:法律是一种不同于事实的应当,但这种应当不是形而上学的、道德的,而仅仅表示法律的逻辑结构。
必须明确的是这也是凯尔森常常被误解的地方,凯尔森明确区分了法律科学与(现实)政治:前者需要价值中立,致力于客观认知;后者却恰恰需要价值站队,并为各自所信仰的价值彼此博弈、争斗、妥协。此外,凯尔森也并不反对追求正义之法,他只是认为关于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法律科学无法给出答案,也不是法律科学应当关心的问题。
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意义范文篇2
政治哲学因侧重于规范研究,因而理应归属于哲学学科。有的学者从所研究问题的角度对政治哲学做了界定。他们指出,政治哲学主要研究价值问题,所关心的独特问题包括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三个方面。其中,价值理论是政治哲学的基础,国家理论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而乌托邦理论则表达了政治哲学的理想。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美学一样,是实践理性的典型形式,属于实践哲学。有的学者对政治哲学做了广义的与狭义的区分。在他们看来,广义的政治哲学将所有探究政治生活根底的理论解释包含其中;狭义的政治哲学则将专注于政治生活的理论尝试限定为自身的范围,它建立在现性主义的基础上,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相联结,致力于揭示政治生活秩序的理性本质。有的学者从第一哲学的高度理解政治哲学。他们强调,政治哲学是对政治事物内在本性的反思,是对人类生活应然价值的终极追问,通过这种反思和追问而深入理解人的生存和世界的本性。因此,政治哲学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哲学活动方式,即在一个特殊的场域内解决世界和人生根本问题的哲学形式。就此而言,政治哲学不仅仅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或分支,作为思考人类如何存在的智慧,其本身堪称第一哲学。有的学者则通过回溯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分析以往政治哲学家们所做研究的共同点来把握政治哲学。他们认为,从古希腊政治哲学到当代政治哲学,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罗尔斯,他们的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即人应该如何生活和人类政治生活的应然状态,只不过现代政治哲学家在政治理想之外,更加关注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等问题。这一研究任务或使命是政治科学所无力承担的,只有政治哲学才能给出解释和回答。关于政治哲学的学科属性,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无论是从西方哲学发展史来看,还是从中国哲学发展史来看,政治哲学都是哲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二、政治哲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政治哲学要想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自立于世,具有独立的现代学科价值,除了确定自身的研究对象、表明自身的学科特性外,还需要阐明该学科与其他相邻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证明自己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关于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有一种根本性的关联,一种政治哲学要对所重视的政治价值给予证明,就需要给这种政治价值提供某种道德基础,诉求更深刻的道德根据。也有学者指出,许多政治哲学家都将政治哲学视为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或特定的类型,在奠定其理论基础时,经常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援引道德哲学作为自身的基础或最终根据,似乎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设定了背景和边界。实际上,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区分贯穿于从理论基础到实践领域的所有层面:在理论基础方面,可以表明和论证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正义观念和规范能够自主地成立,而不必依赖道德观念和规范;在实践层面,正义能力并不依赖于道德能力,正义规范凭借普遍性、强制性、确定性、公平性、内在一致性等特征确立了自己的地盘和领域,而不必与道德规范的地盘和领域相混淆。关于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关系。有的学者指出,政治哲学和政治学都以政治事物为研究对象,二者的区分是以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分野为基础的,是在所谓政治学科学化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在现代学科区分的意义上,政治学定位于认知性问题的研究,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因果联系的知识体系,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政治哲学则定位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着重研究“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主要提供价值知识,需要为社会政治生活建立规范和评价标准,具有价值引导和社会批判的功能。
三、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
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以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分析了“以德治校”的重要性、主要标志,论述了以德治校”的设想,其目的是为我国高等学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新的思路。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继而在2001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时期所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1〕(第B1版)它对于当前和今后国家的建设、发展与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德治国不仅使治国的思想理念与手段上升到了更高的层次,也为我国在新时期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高校作为培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级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要基地,理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丰富内涵,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以德治校的思想与理念,把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为科教兴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以德治校的重要性
法是国家按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公民行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和准绳。而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是公民之间不成文的一种约定和行为规范。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律惩罚于事后,而道德规范(束缚)于事前。由于法律不能包罗万象,所以,它也有失效区和盲区。如有些事失德(或不尽情理)但不违法;而有些事违法,但并不失德。可见,道德与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统一发挥作用。
法治即依法(宪法和法律)行事,采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它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而德治是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与方式,〔2〕(第C4版)主要以说服、教育的形式来实现,它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二者所属范畴不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以法律等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权威性;后者,是靠社会舆论、榜样示范及规定来说服、劝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提高其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但没有强制性。由于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道德,道德又是法律的制定依据。所以,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方式和手段,两者的关系可喻之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3〕(第B1版)
“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紧密结合,这是治理国家的一个客观规律,对高校的治理来说,更是如此。“以德治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学校、爱科学、爱劳动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校风建设为落脚点,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具有高校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校师生普遍认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4〕(第3版)而“以法治校”是学校广大教育工作者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可以看出,“以德治校”与“以法治校”在表现形式、管理手段、管理范围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以德治校”的前提是“以法治校”;“以法治校”又是“以德治校”的保证。它们既相辅相成又不能彼此代替。
学校要发展与稳定,要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规范。实现“以德治校”与“以法治校”的统一。只有把“以德治校”与“以法治校”联系起来,共同发挥它们的约束作用,才是完整、科学的治校方略。只有始终坚持民主法制与道德教育齐头并进,道德建设与学校各项工作的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高校的管理才能真正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所以说,以德治校是对依法治校的进一步发展。
众所周知,构造人类高级知识体系是高校的基本职能,宣传、教育、引导和启发是高校育人的基本特性。我国高校担负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使命,是科教兴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因此,我国高校历来把对人才的思想道德培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说明,以德治校本身也是由我国高校的性质所决定的。
此外,道德素质制约和影响着其它素质的形成,尤其是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将对学生的行为和道德塑造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道德修养不足,忽略职业道德建设将对人才的培养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以德治校将有利于高校正确估量道德的社会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育工作者重视职业道德、思想道德建设的自觉性,树立崇高的道德理想,培育优秀的道德品质,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学问、遵纪守法的公民。
道德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内涵之一,并为我们目前的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文化如果离开道德,就不能称之为先进的文化,它的发展必然迷失前进方向。以德治校,有利于高校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正确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和繁荣先进文化,推动校风建设,提升学校的品位与形象,为高校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浓厚的文化氛围。
道德是只无形的手,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之它在客观上可以起着引导人们坚定政治信念,调整各种利益行为,化解各种矛盾与问题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思潮、政治思潮、不良风气传入学校。由于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学校各种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同时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不断出现。受功利主义的影响,人们的道德观也开始呈现多样化,法律观念也有些淡薄。在这种情况下,以德治校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观的重塑,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认识,消除不利因素,妥善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调整高校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使高校能在一个稳定、和谐、健康的环境中健康发展。从而达到维护高校的稳定,增加高校内部凝聚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高校应该把以德治校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位置,并且坚定不移地、自觉地加以实施。
二、以德治校的主要标志
首先,领导干部要高度自律并表现出相应的道德水平。从实质上讲,以德治校中的“德”,摆在首位的是领导干部的“德”,即官德先于民德,才能有说服力。如果领导干部都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来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自觉地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道德上加强自身建设,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清正廉洁和求实创新的形象,去影响大家,“厚德载物”,以德行政,达到“以德化民”的境界。反之,会对以德治校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次,教师具有高尚的师德。广大教师肩负着培养学生的重任。要培养出高质量的“四有”人才,广大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师德水平。师德体现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道德素质,而优秀的师德则集中代表了广大教师的高尚情操和道德风范,是高校精神文明和道德修养的窗口。以德治校重在以德育人,如果广大教师自觉地做到以德修身,以德育人,为人师表,在教学工作中发挥出道德的人格力量,那么,学生在耳濡目染了教师高尚的道德情操与风范、感受到了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境界之后,必将唤起道德良知,促进道德养成。这样,就可达到以德育人的目的。
第三,建立学校的职业道德体系。建立起一套符合高校特点和特色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职业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校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不但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广大师生的客观要求。学校的管理、服务等部门应通过职业道德的建设,在工作上做到创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全心全意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满腔热情地为广大师生排忧解难。
第四,学生应做到以德治学、以德修身。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钻研,开拓进取;在学习与生活中自觉、自省、自重,这是学生在道德建设上应达到的一种境界。学生如果有了学德,必将转化为以德治学的行动;而有了好的品德,必将有助于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为成为一个德才兼备的人而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弘扬优良校风。校风即一个学校的风气,是一所学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所沉积的、并为广大师生所认同的理念、风范、传统和行为准则。它反映在干部的思想作风、教师的教风、学生的学风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作风上,是学校道德建设的缩影。“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优良的校风体现了一所学校的特点和文化底蕴,是学校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学生的教育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发扬光大优良的校风对以德治校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精神与文化生活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上的某些消极现象也渗透到了学校。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好的校风已被一部分人所忽视,校风的作用也被淡化。对此,我们应有所警觉。学校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如通过建立校风的教育、激励、引导、监督机制,开设校史教育课,举办校史展览等),长抓不懈,优良的校风就一定能够发扬光大。
三、实施以德治校的设想
以德治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实施以德治校,教育是基础,重点在实践。所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第一,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良好的道德不会自然生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升道德水准,必须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的环节(如由于市场经济带来的个人价值、功利主义的强化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伴随而来的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浮躁的学风等),普及社会主义道德知识,广泛、持久地进行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品质、道德规范、道德传统的宣传与教育,引导大家不断地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高尚的道德观,使高校每一位成员都能提高道德觉悟,根据不同层次的道德水准,共同升华人生境界。从而做到爱岗敬业,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淡泊名利,踏实做人,抵制浮躁风气,把维护道德、提高道德水平作为自觉的意识和本能的行为。
第二,积极营造有利于道德建设的舆论氛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新道德观的形成、道德水平的提高,要靠“软环境”的熏陶。现在,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各种社会思潮、文化观念迅速传播,人们的思想日趋活跃。校内的一切传媒、文化教育场所都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大力宣传高校先进人物的事迹和他们的道德风范。要注意将道德建设的各项活动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以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抵制和消除不良文化的影响和传播。通过弘扬校园正气与主旋律,扬善弃恶,抵制各种歪理邪说,杜绝错误思想言论和文化垃圾,为发展先进文化和道德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气氛和环境。
第三,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作用。以德治校如果离开了广大教师的参与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治校”是学校公共行政行为的实施,学校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教师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提高他们“治校”的能力与行政水平。要通过政务公开、校务(系务)公开等形式,使广大教师真正拥有“治校”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校、院、系、(所)领导班子的民主议事制度、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把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真正落实到实处。
第四,要充分重视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道德建设归根结底就是要提高人的道德修养、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水平。广大教师开展的各种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但是道德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群众自己进行道德教育的有效形式,对道德修养、道德自律和道德养成的入脑、入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要大力支持。道德讲究的是自律,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人格力量。道德教育历来重视调动受教育者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自我学习,共同教育,把道德的内容变为自身的要求,这正是以德治校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第五,积极开展有关道德建设问题的课题研究。道德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针对目前出现的一些道德评价混乱、道德标准失范现象,首先要从确立基本的道德观念入手,开展澄清善与恶、是与非、真与假、美与丑、荣与辱界限标准的研究,建立能够被全校师生所接受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标准的研究和符合高校性质与特点的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研究。
另外,要重点研究新时期道德建设的内容、形式、方法,建立道德建设监督与评价机制,以利于实现道德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道德的单一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道德与发展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统一、领导干部言传与身教的统一,使受教育者真正体会到道德的价值与作用,提高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王伟.论“以德治国”〔N〕.光明日报,2001-2-9.
〔2〕郝铁川.关于以德治国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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