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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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网、安全联盟与多地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43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了《“打击网络欺诈确保消费安全”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从去年10月23日“打击网络欺诈确保消费安全”活动启动以来,截至今年2月29日,共收到网络欺诈、电信诈骗举报85173条,月均收到举报21293条,其中39039个不法网址、诈骗电话被列入安全联盟黑名单,并被同步到腾讯、搜狗、金山等国内数十家主流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全网拦截和预警,共为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13亿次,覆盖9亿消费者,为广大消费者避免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报告》指出,25至35岁人群是网络受害者最集中的年龄段,占网络诈骗受害者的80.7%。

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仅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也给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利益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也显示:2015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移动端诈骗增长迅速

“您的手机银行于今日失效,请立即登录我行网址重新补录验证,逾期银行卡作废处理(××银行)。”近日,长沙、佛山、海口等地不少市民都收到这样的短信,大部分人警惕性较高选择了忽略,但长沙市民雍女士“中了招”,点击链接被骗了20万元。

长沙警方向《小康》记者透露,今年2月份,长沙就发生以“手机银行失效需验证”为由的诈骗案件10多起,被骗金额高达50余万元,被骗人群主要以中、青年上班族为主。

2月25日,长沙市民雍女士收到这条“银行”的短信,提醒手机银行将要失效,需登录短信中的链接进行认证,由于她正好办理了这家银行的银行卡,所以没有多想就点开链接进入了网站,打开网站页面看起来和正规的银行网站一样,完全放松了警惕,并按照提示操作起来。最后,当她按照操作流程输入手机验证码,她的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转账20万元的提醒短信。此时,她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诈骗者一般会利用微信朋友圈发送免费领取上百元的现金红包,吸引消费者上钩后,再通过一关又一关的设置,让消费者落入圈套。今年1月和2月,全国各地返乡、旅游热潮出现,各种退票改签诈骗增多。春节期间,阿里、腾讯等各大互联网平台发动红包大战,进而形成“全民发红包、抢红包”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虚假红包诈骗急剧增多。《报告》显示,在这些举报的欺诈信息中,48549条是通过PC端传播,占总量的57%,36624条通过移动端传播,占总量的43%,其中移动端传播数量增长迅速。

社会热点欺诈举报多

“目前骗子在诈骗的过程中,已经吃透社会工程学原理,会让诈骗场景与社会热点的结合更加紧密。”腾讯手机管家安全专家陆兆华表示,从网络诈骗呈现出的新趋势看,基于社会工程学的网络诈骗已经呈现出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的特征。

今年1月11日,江苏连云港海州居民顾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称顾某生育二胎符合相关国家政策,可以领取补贴。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的要求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操作,期间被诱骗输入了一个“47980”的代码,后发现银行卡被转走47980元,才发现被骗。

去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来广州出差的吴女士因行程变动需要改签机票,网上搜索客服电话,并打了过去,对方提出要她到银行柜员机上操作完成改签和退款等事项,吴女士没有多想,在“客服人员”指引下进行操作,自己账户里的16万余元存款被骗走。

今年1月21日,根据线索,广州市海珠区警方在海口市将陈某鹏等一个以“机票退改签”方式实施诈骗的团伙一网打尽,侦破案件数宗,涉案价值达20余万元。

有着反电信诈骗专家称号的佛山民警梁慕嘉向《小康》记者介绍,2015年佛山警方发现“吸金”能力最强的是冒充公检法类型的诈骗,全年市民遭受此类诈骗累计损失高达3000多万元,约占所有电信诈骗案件损失金额的两成多。

擦亮眼睛防范于未然

短信类链接诈骗犯罪花样繁多,手段不断升级且迷惑性强,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人民群众如何擦亮眼睛防范于未然?《小康》记者随机采访了广州、佛山多地市民,他们都表示曾经收到过类似的诈骗网址链接和手机短信。“朋友圈经常有假的网址链接,现在知道这样的骗局很多,就一律把它撇开不点,免得上当!”佛山市民苏老师说。

高发的“相册病毒”、“伴侣出轨病毒”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设计骗局越演越烈,诈骗数额上百万元、千万元的案件已不鲜见,甚至已出现了诈骗数额上亿元的案件。有的企业被骗巨额资金导致破产倒闭,有的普通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轻生自杀。“这类短信诈骗比一般通讯网络诈骗更具欺骗性,它们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好奇心,诱使其点击链接,该链接可能存在木马病毒,甚至诱骗消费者进入钓鱼网站,一旦按照指示错误操作网银或者自动取款机,账户资金便会被窃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说。

网络诈骗为何屡屡得逞?专家一方面认为,网络诈骗屡禁不止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电信诈骗涉案的银行账号在过去缺乏有效的紧急止付手段,很多受害人汇完钱款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发觉上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请银行配合进行紧急止付。由于过去银行内部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配套机制,所以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与一些被骗群众防范意识不强、甄别能力不强有很大的关系,除了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以防对方钻空子。

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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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手机无疑是现代社会必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在现代社会手机的全面普及和应用让信息更加快捷,更是现在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工具。有了手机,信息可以及时传递、亲情可以及时到达。可是在这及时的背后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向其伸出罪恶之手,手机网络诈骗就是这罪恶之手的一部分。

一、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

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如果广义范围内定义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就是网络诈骗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

1、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

你可能曾经收到这样的短信:“尊敬的手机用户,为答谢广大顾客对××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本公司在热烈庆祝成立3周年之际,特举行全国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您获得了本田摩托车一辆,价值23800元……详情请您与本公司×小姐联系。”或者是“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13×××××××33”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一般用三种:一是以某公司庆典抽奖为由,称你获取大奖,之后索取各种费用;二是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三是假称提供特码。四是虚假招聘广告。五是销售违禁物品。例如贩卖假证、枪支弹药、出售高考试卷等违禁物品。短信的内容通常是“代办各种文凭、身份证、公章等一切证件以及有高考试题出售”等。

如果你收到这类的短信,当你按照电话号打电话过去时,对方会说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需要到另外一座城市,并把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的步骤和需要的证件等说得清清楚楚,给人一种很正规很安全的感觉,如果您同意去领奖或者购买走私品,就将被骗到另外一座城市,继续接受诈骗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诈骗。但通常情况下,机主会对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所警觉,不同意到另外的城市去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这时诈骗犯罪分子就会主动提供一种变通的方式,例如让机主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几百块钱寄到指定的帐户,并谎称用该几百元钱作为邮资将奖品或者购买品的品样寄给机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虽然怀疑,但是还是想豁出去几百元钱撞一撞运气,而诈骗分子恰恰是利用了这种撞运气的心理。此类诈骗也是手机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

2、利用手机网络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主要方式是先给你打电话,但是却不说话,只是笑或者以其他方式让您听见他的声音,如果你凭听到的声音猜测他(她)是某某某,他(她)就会顺着你的话说,并约你到某处,并说一会儿让“司机”来接你。一会儿,就真的会有人来接你到某个茶馆或者饭店等处,使你产生了信任。再过一会儿,他(她)又会给你打电话,并谎称稍后就到,闲聊一会后会说“让‘司机’接一下电话”,这时人往往已经放松警惕,很自然的把手机给了“司机”,这时,“司机”就会很自然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向出口方向走,当离你的距离稍远后,撒腿就跑,坐上来接应的车,逃之夭夭。虽然在刑法界,这样拿着机主的手机逃走,可能被定为盗窃。但是从总的来看,还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3、利用手机先“骚扰”,后诈骗。

通常是诈骗分子先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你家或者你朋友的电话,然后不断的给你打电话,你接通后,对方却不说话,但是却不停反复的播打,这样人们一般的反应就会关机。这时,诈骗分子就会抓紧机会给你家或者你的朋友打电话,谎称你出事了,需要钱,要马上汇到指定帐户。你的亲人或者你的朋友对此当然是半信半疑,于是也给你打电话,但这时您的手机刚好关机,在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出于对你的关心,常常就不会多想,轻易地相信了犯罪分子的谎言,将钱汇出,等看穿骗局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我国是一个很讲究亲情和“义气”的,这里我不是说这种亲情和“义气”不好,一般当你听到你朋友被车撞而又被陌生人救了,现在在医院躺着等你的救命钱。这时候,你还会去确定这个消息的真假吗?你可能想救命要紧,钱是小事,朋友的命是大事。而犯罪分子就是希望你这么想。

4、冒充医生或税务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诈骗

这类诈骗,犯罪分子首先办一个当地手机号,之后冒充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给一些企业负责人打电话,称现在进行清税工作,发现贵公司2002—2003年度有退税。很多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并不记得交过什么税,于是让财会人员去联系。犯罪分子这时就告知对方说为了便民,只需告诉银行卡号或信用卡号就可以,财会人员在对方的操作指导下不仅没得到退税款,而且原来卡里的钱也转到对方账号上去了。

5、利用手机网络散发色情、迷信、等消息进行诈骗

此类方法的最大特点是“露一隐十”,即初次发出的短信,或者用手机联系只是隐约其词地表示可以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批露出某种端倪,让信息的接收者产生求索的欲望。由于短信发送者或者手机联系者事先具有严密的安排,被害人一旦上钩,就会一步一步地向特定的帐户交钱。

6、利用手机多种手段结合的诈骗

浙江省温州市新桥镇的王女士最近十分懊恼,她收到这样一条短信“中国银联银行卡管理处:您的刷卡消费金额1280元已经确认将从您的帐户里扣除,查询客服电话:021-610***79.谢谢!来自+861343****997”王女士看了短信后十分生气,于是按照该短信提供的上海区号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好又多”超市里的工作人员。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质问,对方称王女士的银行卡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并热情地建议王女士立即拨打其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报警电话”。随后,一名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科长”的男子,接听了王女士的电话。他十分“严肃”地指出:王女士应当立即找到一个柜员机,按照其提供的银行卡防火墙程序设立防火墙;否则,卡内的现金将十分危险。一进行操作。完成操作后,王女士不放心,遂向银行查询卡内存款余额。这一查,王女士如遭五雷轰顶:她银行卡内的53万元存款已无影无踪。

这种类型的诈骗已经远远的超过了手机网络诈骗的范围,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诈骗,但是其利用的手段还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了诈骗的。是手机网络诈骗中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怔友求婚、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捐募、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生意合作等等。

针对于手机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手机网络诈骗就有了新的特点。

二、手机网络诈骗的特点

手机网络诈骗和一般的类型的诈骗犯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是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既“人——人”模式,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诈骗技巧要相当高明,因为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人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防骗意识。但是在手机网络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的沟通是“机——机”模式,双方都是通过手机来进行沟通的,在这就使得手机网络诈骗有了一些新的特征:

1、范围非常广

诈骗者流动作案,有些诈骗的涉案范围覆盖全国,甚至是跨国性的。

2、作案者身份隐蔽

在手机网络诈骗中,我国还未实行“实名制”,所以不法分子就利用假身份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以致发短信者的身份也很难被查出来。

3、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记录很难被发现

手机短信诈骗则由于地域跨度大,加上犯罪人一般使用的是无记名卡或异地卡,他们利用手机,或通过电脑下载驱动程序操作,对某一个电话号码频道或者某一个地区饱和性的发诈骗短信,然后又利用最先进的银行转账系统,当受害群众把钱汇入银行后,他们马上就会在全国不特定的异地把钱取走,所以也很难发现。

4、成本很低

手机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入网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过几十元,市面上“流通价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5、犯罪工具简单

一块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成为犯罪分子的生财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

6、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我国国内现拥有超过4.02亿的手机用户,平均每天发送的短信数量超过了3亿条。就使得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强。仅以全国“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的安溪县为例,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手机网络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手机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新问题。

三、手机网络诈骗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就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手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由于手机网络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手机虚拟网络,这样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其本身并不存在,这样情况下,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2204年5月,泉州市大田县公安局刑警接到该县联通公司的电话称:公司的无线资源被大量的群发短信非法占用,造成严重的通讯阻塞,可能是有人在利用群发短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大田县公安局经侦查,抓获了来自安溪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文才、王春祥。侵犯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手机网络诈骗的同时,由于诈骗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手机网络诈骗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当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但是通过骗情骗色的目的为了侵占公私财物,应属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手机网络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手机网络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近日,远在沈阳的被骗事主曲某向深圳警方反映,2002年9月18日,她收到一自称肖南的男子发来的征婚短信息,此后上当受骗,从去年9月18日至今年1月21日,肖先后4次骗取曲汇往银行帐户人民币25000余元。警方侦查后,于2003年2月23日在深圳将犯罪嫌疑人姜跃军等4名涉案人员抓获。经审讯,4名犯罪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实:由姜某用肖南的假名征婚,取得事主曲某的信任,姜诈称在长沙没有路费,骗事主将2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存入其以假名在长沙银行开的帐户,此后又称自己有病住院、急需用钱,骗事主将23000余元人民币存入其银行帐户,得手后与事主断绝联系。经进一步侦查,姜跃军已用假名,以征婚为名,用电话及发短信的方式骗取多名事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扩线之中。

本案中,犯罪分子已经利用手机短信和其他方式结合起来进行诈骗,本案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手机虚拟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手机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但也不排除法人。

2003年5月初,河南省几个地市的许多手机消费者的手机上连续几天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息。一时间,造成了当地大量市民抢购加碘食盐,食盐价格也一路飞涨。最后经公安部门紧急调查案情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是当地的一些食盐经销商为了促销手中的加碘食盐故意制造的骗局。在本案中,如果食盐经销商是以个单位的行为,那么本案的犯罪主体就是法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手机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手机网络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利用手机网络上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往诈骗者提供的信用卡上划钱,或者邮寄钱,或者注册某种帐号等。

在手机网络诈骗中,诈骗分子经常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如此大面积轮番轰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受骗,也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巨额“利润”。短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张某一个人就骗取汇款598笔,涉案金额170余万元。但是我们不能说发送短信本身就已经构成整个诈骗活动的完成,既诈骗既遂。

但当受害人划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手机网络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胁,而这就说明手机网络诈骗的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一般现实中,由于手机网络诈骗一般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群体,所以,犯罪行为人很难撤消其虚假消息。

五、手机网络诈骗侦破的难处

1、罪犯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无实名登记

银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证开户就是用他人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上网时没有固定的网吧,或使用GPRS移动上网,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难以找到突破口。

2、取证难

犯罪嫌疑人一旦诈骗成功,就将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即使案件侦破,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法律上也难以认定其罪行。

3、报案不及时

尤其是“”的受骗者,因为“”本身就是政府打击的行为,所以即使上当受骗,他们不仅不会向警察报案,甚至警察在破获了案件后,发现犯罪行为人的账号里有他们汇入的款后找到他们,他们竟然予以否认并拒绝作证

4、破案成本高

案件侦破前后,办案机关要花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取证,如为了查找受害者有时要打数十个乃至上百个长途电话,发出几十份协查函,甚至派人出差取证。一宗案件往往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全部取证完毕。

六、如何预防手机网络诈骗

1、每个手机号都有其固定的段号,通过段号就可以区分该手机是外地手机还是本市手机的。一般可以上网通过搜索网站搜索,按照其要求输入手机号,有的只要求输手机前7位号,网上会显示该手机是何处的,再对照短信上的内容,如短信内容表示其是上海某公司搞活动等等,而查询下来手机却是外地的,那这个短信很明显是骗人的。

2、由于一些犯罪分子已经知道以往留的手机号可能被戳穿,为了增加其欺骗性,目前就有些人开设了8位数的固定电话,其实该电话号在电话局根本就没有登记过,只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自行注册开通的一个虚拟电话,也就是说你以为是打给北京的电话,其实可能犯罪分子是在福建,所以说你的手机短信中发现陌生人发来的短信,同时留的是固定电话那就要引起注意了,千万不要以为有固定电话就信以为真,其实这也是个圈套。

3、短信诈骗无一例外都是要求被害人把钱打入其银行指定帐号内,所以你在接到这类短信后,不妨在汇钱前先问问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帮忙查询一下,该帐号属于哪个地方,如果短信上说是广州某公司,但帐号却是安徽的,那短信骗局就不功自破了。

4、实际上,受害者本人的“贪心”和“邪念”是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一名曾利用手机网络诈骗了70多人、骗得近5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易某在厦门市一看守所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贪心的人,想骗也骗不了!”据他交代,被他骗的人对窃听器材感兴趣的最多:有的是做房地产生意要投标,想偷听标的;有的是私人老板要用来监控工人;有的是黑社会团伙“老大”想看手下人有没有出卖他;还有的是老公想看老婆是否红杏出墙等等。

七、手机网络诈骗的新动态、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手机网络诈骗的新动态

从东南沿海向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渗透,公安部刑侦局周涛说,利用手机短信从事诈骗活动自2002年以来开始蔓延。福建等东南沿海省市短信诈骗活动相对集中,随着公安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现在正向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中西部地区渗透。

针对短信诈骗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福建泉州市公安局专门设立了“打击虚假信息专项办公室”。来自该办公室的消息称,截至7月13日,该市开展的专项行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82名,其中大部分为农民,最大的一起诈骗案涉嫌金额20多万元,受害者也大多是农民。

多次参与这类诈骗案侦破的泉州市公安局陈警官透露:“我们通过技术监控发现,现在很多诈骗分子在向农村偏僻地区和中西部转移,诈骗手机号已经漫游到了新疆、宁夏、甘肃等地。”

2、手机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一是增长迅猛,影响范围广泛,有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手机用户人数达到了3.34亿人,比2003年增长了6500万。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手机用户将会达到4.02亿,普及率达到30%以上。但同时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的诈骗也逐年增多,仅以全国“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的安溪县为例,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手机网络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手机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新问题。二是利用手机网络诈骗对象涉及各个阶层,社会影响极坏。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肖远鸿谈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犯罪分子集群发送短信,占用了移动通信通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犯罪分子大量透支手机卡,给国家造成了财产损失。江西移动电话部门透露了这样一个数字,仅去年3至4月间,他们被透支无法收回的钱就达到250万元。再就是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是全国各地的手机用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社会影响极坏。

3、针对手机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电信诈骗防治策略打击犯罪【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犯罪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骗局是电信诈骗案的基本表现形式,每一起电信诈骗案都以骗局的产生为起点,也往往以骗局的结束为终点。从多个环节和角度来透析电信骗局,有利于识别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

第一,任何骗局都离不开加害方和受害方。骗局的主体(加害方)是诈骗者,客体即被害人(受害方)。他们是诈骗案中相对的双方,各自的地位不一样,但又相互依存。骗局由诈骗者所设置,在骗局中处于主动地位,左右着骗局的发展,故谓之主体。被害人对骗局的内情,一般处于迷茫状态,听任罪犯的“调动”,不明真相地陷入骗局,属于被动的一方。当然,有的被害人警觉性较高,也可能及时发觉,掌握主动而识别骗局,变被动为主动。

第二,在诈骗过程中,无论诈骗犯冒充何种身份,都以一定的“原型”为模特,即假冒社会上实际存在的某种身份,施行骗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但“真相”和“事实”也是有一定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原型”。同时也可能有“非原型”骗局,即编造社会上不存在的某种身份或虚构不存在的事实,糊弄一些无知者,使对方上当受骗。目前,电信诈骗常见的手法有:冒充公检法、电信、银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熟人出事急需用钱等为名进行诈骗;虚构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进行诈骗;利用短信通知划账的方式进行诈骗等。同时,犯罪分子窃取公民信息是精准诈骗的第一步,接下来甚至有专门的点子公司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第三,演员在演戏、扮演某一特定角色时,不能缺少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一些服饰、道具、化装品等“行头”。若没有这些,表演就不会生动、逼真。诈骗行为犹如演戏,同样需要“行头”。电信诈骗犯深知这一点,他们往往针对行骗所需的角色,选择逼真的“行头”,强化其身份的“真实性”,促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最终被骗。

第四,诱饵是诈骗犯将被害人引入圈套的诱发剂,是构成骗局的必要条件,没有诱饵形成不了骗局。诱饵有无形的,也有有形的;或是精神上的,或是物质上的。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犯投放诱饵的内容、数量是以被害人的需求以及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总的原则是投其所好,“对症下药”。

要严厉惩治诈骗者,引导广大公民提高甄别能力

犯罪原因论中的互动中心论认为,正是由于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这是一切诈骗犯罪的共性。电信诈骗案的骗局还有着其独特的内容,这表现为加害方以电信技术为载体和“管道”进行行_,出现高科技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例如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网络服务器、虚拟运营商等现代电信手段,而且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有鉴于此,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策略应该从加害方、被害人和电信部门等角度有针对性地切入。

首先,严厉惩治加害方。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时往往只需要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软件等作案工具,作案成本极低。此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加害方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电信诈骗案件快速进行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准确、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电信犯罪分子,从而产生震慑效应。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立案和破案,确保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要健全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有效整合各部门力量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切实强化事前预警、事中劝阻,努力减少案件发生。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节,运用从重处罚的手段实现所判刑罚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而且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剥夺犯罪人的经济驱动力。

其次,减少被害方的弱点。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弱点或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害人出于自己不慎才会被骗的,例如轻信犯罪分子谎称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自愿”受骗,如自身存在违法行为,通过疏通来摆平;第三,被害人基于人性弱点而上当受骗,如因贪图小利。因此,要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应注重减少被害人的自身弱点或局限等因素,建立多方位的被害预防体系,这也是最有效、最现实和最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具体而言,广大公民应提高甄别能力,在遇到陌生人的异常来电时进行“有害推定”,切实提升防范能力。而且,公民可自学相关的反诈骗知识,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在社会方面,电信、银行等中介部门要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伎俩,并对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地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电信部门要谨防“不自觉”地成为电信诈骗的媒介

在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电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往往“不自觉”地成为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得逞的重要媒介,这突出地反映在:其一,贯彻电话卡实名制不力,虚拟运营商运营的170、171号段已成为诈骗重灾区;其二,监控检测不力,这里的监控检测分为各类违规服务的监测、话务、流量异常波动的监测、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的监测以及在使用VOIP拨号的落地监测等;其三,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力。有鉴于此,“技术的问题,应从技术治理”。

第一,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尤其要切实整治虚拟运营商不按照手机实名制规定来运营的情况,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诈骗行为。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工信部应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运营商必须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通信部门内部应当对各类违规服务、话务、流量异常波动、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等活动严格监控。

第三,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电信部门、银行部门虽然都存在自己内部的监测系统,但并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充分共享,因而在接下来的防卫战中,这三家重要的反电信诈骗部门要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新型技术手段。

第四,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综观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因此,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他人信息的公司、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为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在相关中介部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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