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科技发展范例(3篇)
来源:
医疗科技发展范文篇1
一、建立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
首先学科定位:在1992年ACCE(美国临床工程协会)定义临床医学工程师,把工程学和管理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临床医疗保健行业中,保障并帮助患者治疗及护理的人.换言之,医院临床医学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是,结合工程学及管理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将其运用于临床医疗实践中.医院临床医学工程师是临床医学与工程学桥梁的连接者,是临床医疗设施正常运转的保障者.在二十一世纪到来之时,医学领域中高新科技不断涌进,医院发展的基础必须依赖医学理论及高新技术,生物技术及生物医学工程跃居为临床实践的主导,作为派生学科的临床医学工程科得到飞快发展.我国的临床医学工程科起步较晚,现是新兴学科,是一门极具发展前景的学科.其发展方向是,将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教学科研集结为一体,成为临床医学技术科室,遵循医疗改革及发展的形势,针对历史沿革问题,面对现实,转变职能,寻求发展,采取有力的管理策略.
其次学科建立:在明确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的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选取学科负责人要求,教育背景是工科,懂的管理,具有医学基础理论,熟悉临床医学知识的高级工程师.保证医院医务活动和医疗设备的管理有可靠的决策性.在建立学科的初期,要以原负责医疗设备维修的人员为主工程师,工作方式采取分工协作.在后来的远期目标中要各级技师(初级、中级、高级)选配合理,工作采取分类负责的方式.初级技师主要是依据上级技师的指导执行日常临床医学工程的运作,中级技师主要是在上级技师的指导下做运作管理和临床教学,高级技师的主要任务是临床医学工程的决策管理工作.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有着各自的特点,对于高级管理者,如何建立全新的科室文化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新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求有与之配套的医疗设备,医疗设施的快速更新、设备管理的长期投入,如何管理好临床医疗工程科,这也是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体现,针对这些,科室文化要充分体现导向、激励、约束、凝聚、育人、创新的作用.
二、管理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
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的管理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人才管理,二是绩效管理(包括建立子系统、建立考核激励制度、增加教学内容及考核机制、完善设备维护保养职责).
(1)人才管理:
临床医学工程科被认为是冷门,技术人员的地位得不到重视,技术人员的潜能得不到发挥,学科建设困难重重.如何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是管理者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人才的管理要实行前瞻性的思维,重视技术人员的教育问题,通过鼓励取得高学历的途径充实医学知识,另一方面通过职称晋级或者待遇问题,促使人才爱岗位,使人才建设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2)绩效管理:
首先,建立临床医学工程科管理子系统.通过医院的管理系统建立与新学科适应的子系统.其子系统要涵盖设备的使用周期、报修情况、设备维修成本等,并且要归入医院的设备动态经济管理中.建立子系统可以掌握各科室使用设备的情况及对设备的熟练程度,同时方便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对设备报修的响应,将充分完善绩效考核,并发挥医院管理系统的功能,给管理者提供充分的资料.
其次,建立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科研工作的进步能促使医院临床医学工程科向着健康的途径发展,如果临床医学工程科在可研上出成绩或者可研有重大突破,创造性的解决医疗设备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将提升工程科的地位.鼓励个人或者团体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创兴性的解决或者扩展其设备的用途总结经验或者撰写科研论文,增加绩效成绩.
再次,增加教学内容及考核机制.现代的科学技术在飞速发展,相应的计算机技术、生物医学技术及信息通讯技术走进医疗设备中,高精新的医疗设备要求相应的技术人员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及相应广泛的实践经验,并且要与时俱进,通过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完善自己的能力.在管理中将相应的内容放入到教学内容中,并通过组成教学小组的方式将定期的培训内容放入到考核计划中,纳入医院学分管理中.
最后,完善设备维护保养职责.在医院管理总则的基础上细化工程科自身的绩效考核.对于设备的维护以定期巡回保养为主,要求双向(临床科室和临床医学工程科)考核.要考核医院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及使用详细情况.要考核工程科技术人员对设备的熟知程度,要考核医学工程科技术人员对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专业程度.考核机构由医院组织,定期绩效考核.对于设备的维护采用四级维护制度,并双向绩效考核,将医疗设备的维修费用作为成本核算一部分,为后续采购设备提供依据.临床科室对设备的维修效率打分,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严格遵循设备维护保养职责,医院绩效考核体制.
医疗科技发展范文
关键词:科技资源整合;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1-0025-02
医学科技资源的整合是创造医学科技成果,推动整个医学科技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针对北京市医疗卫生科技资源特点,加快资源整合对促进北京市医学领域的科技发展,满足首都医疗卫生事业有重要意义。根据我们长期参加北京医疗卫生领域科技管理的实践和经验,结合北京地区医疗卫生资源特点,我们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探索。
一、北京地区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的主要影响因素
北京地区科技资源的密集程度国内仅有,国外也罕见。但是医学科研成果及竞争力与国外同行比较仍处于明显劣势,北京地区医学科研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待提高。北京市经济发展迅猛,科研投资规模扩大,北京地区医疗科技资源的配置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北京地区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需要解决和关注的三个问题:
1.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复杂。北京地区43家医学科研机构,从隶属关系看分别隶属为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国家和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中国中医科学院,此外,清华、北大、首都医科大学等大学掌握大量的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总体来说隶属关系上类别层次较多,给整合资源带来一定难度,加上信息渠道不畅,出现大量科研项目重复立项、科技资源投入效率低下、科技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
2.中央与地方医疗卫生科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三甲医院是北京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科研力量。北京地区三甲医院共有62所,其中隶属于北京市的28家,占总数的45%,隶属于中央的34家,占总数的55%。中央机构实力雄厚,整合中央资源为地方服务意义重大。大量中央科技资源从事基础研究,而地方卫生科技资源配置关注的是科研成果应用,提升科研对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提升区域内居民的健康水平是地方科技发展的核心目标。因此,应从北京地区医疗卫生科技发展需要出发,有效地配置中央在京科技资源,使其在科研链条发挥应有作用。
3.医学科研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科技合作机制。各个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横向和纵向的联系,不能在业务上优势互补,更没有形成集群优势和集群效应。科技资源共享意识不强,缺乏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无法有效对临床资源中的信息资源和病例资源进行整合,整合专家资源也是北京地区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政府主导的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可行性及三种模式
当前,医疗卫生领域属于公益服务,大部分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活动属于公益产品,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科技资源配置中发挥主要作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资源整合的实践者和决策者,在区域科技发展中担负重要责任,在科技资源整合过程中发挥全方位的作用,主要在三个层次上发挥作用:资源整合战略规划者、组织协调者和具体操作者。具体发挥三方面作用:
1.政府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战略模式,战略层面的导向作用。政府作为战略层面资源整合决策者,它对资源整合的范围更大,它不仅可以对本地区市属资源进行协调和整合,而且可以对北京地区其他外部的资源进行整合,这足以体现战略层的重要价值。整合更具有深度,通过制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引导科技投入的方向,整合优质资源解决社会重大问题。在北京市科委制定《北京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提出健康市民专项的实施将把更多的资源从项目转到专项,形成以专项为基点的科技计划管理格局,有效地调动科技存量资源和增量资源。
2.政府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协调模式,协调作用。政府作为协调者,通过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通过一定的协调机制,实现对资源的跨部门和组织协调,在协调的过程中资源整合效果得到突出体现,有助于切实解决一项重大社会问题。在科技促进市民健康方面,通过支持卫生局等主管部门承担或参与重大项目,从立项到成果转化的全过程中充分协调卫生主管部门,实现科技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目标。这种模式在不破坏传统科技体制基本模式的情况下,有计划地与中央科研机构、各主管部门同理合作,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
3.政府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组织模式,组织资源整合。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资源整合的操作者,运用项目、政策、机构、经费等手段,整合科技资源。(1)在整合方式上,发挥市属医疗卫生领域科研机构的平台作用,通过项目促进市属医疗卫生领域科研机构的发展,使其成为汇集资源、推进地方科技发展规划的主要力量。(2)通过项目组织方式创新,促进各医院之间、医院与大学和国有研究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在项目组织过程中,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者,通过重大项目组织引导北京地区各类资源汇聚和整合,如2002年北京市科委资助的肝炎的重大项目,以佑安医院为主要负责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探索出了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资源共享模式,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政府主导的医疗卫生科技资源整合措施及其建议
北京市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区位优势、构建复杂和多层次科技计划体系,完善科技计划制定程序及项目管理方式整合本地区的科技资源。
1.构建复杂和多层次科技计划体系,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构建复合型科技计划体系就是在总的科技计划下设各类子计划,各个子计划在总科技计划指导下完成。通过设立基金计划作好与国家科技计划衔接。吸引国家科研成果落地北京,基金计划可以分为种子基金和果子基金,引导吸引优质资源。
2.开展科技计划前的充分调研工作。区域科技计划直接决定政府科技资源投入方向,在制定科技计划之前应开展充分的科技需求调研。科技管理部门应提高挖掘需求和信息的能力、渠道、网络和工作模式,确保科技需求的把握准确。对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的主管部门如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进行调研、对产业界和学术界进行调研,形成区域科技发展计划。
3.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水平。北京在医疗卫生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方面主要缺乏促进共享的具体法规和运行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使各种要素在这个平台上自由组合。北京临床医学标本和病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通过机制创新、法规建设、技术规范制订、资源质量评价和控制及跨部门的协作,整合北京是临床医学标本和病例信息资源,建立权威的、全面开放的医学标本和病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全面共享,增强北京临床医学科技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高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医疗科技发展范文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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