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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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范文篇1

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地方所得税。按照法律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取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

同时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主要涵盖了地区投资优惠、鼓励兴办生产性投资企业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的优惠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等多个方面。

综合这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从地域因素方面考虑,法律规定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为了满足搞活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及沿海开放城市的需要,同时针对海南、上海浦东地区的情况,给予了特殊照顾。此外,对于老城区范围内的投资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论文百事通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条件方面来看,主要是配合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发展我国的生产、扩大我国的对外出口、增加我国的外汇储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综合以上规定,立足我国社会实际,我们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应当进一步完善,使之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

一、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一)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当如何解决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一个目前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其中税收的优惠政策可谓功不可没。但是近年来,我们应该看到情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需要协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个地方为了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不仅在国家规定的免二减三的制度上做法极度灵活,而且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势态,使得各个地区之间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差别很大。虽然我国现行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在各个地方的减免等优惠措施带动下,并且由于税收征管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远远低于法定的税率,形成了相对于国内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状态。由于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享有,根据学者的统计,国内每吸收5美元的外资,就会损失1美元的财政收入,则导致了我国吸引外资数量、外资企业的经济规模和其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不成比例的状况。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内资企业为了享受超国民待遇,想尽一切办法搞“假合资”,助长了税收规避行为。尽管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已经维持了一定的时期,尽管人们似乎已然形成了见怪不怪的心理,但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如何协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界定,许多学者认为其是要求一个成员国在其法律、法规及实施上,对外国控制企业(即为另一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给予同等待遇,以保持与国际惯例的一致,并且给予其优惠不少于国内企业。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在事实上形成了超国民待遇,显然这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解决外国人在投资国内低于当地国民待遇的问题。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无差别待遇的具体体现,无差别待遇(Non-Discrimination)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是要求平等、公平的竞争,要求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一视同仁的竞争环境。所以,予以外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事实上将内外资企业置于一个并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理念的。尽管现行世贸规则并没有将此种优惠列入禁止的范围,但是已经有了禁止的趋势。例如:在GATT、WTO规则谈判、制定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占有相对优势,而他们对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做法向来持否定、怀疑态度,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即主张要将外资税收优惠这样的投资激励措施列入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清单,只是后来处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在1992年9月公布的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及1998年2月公布的由经合组织制定的《多边投资协议(草案)》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都明确表示了反对东道国以税收减免之类的财政优惠措施吸引外资的态度。

(二)内资企业呼唤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起到了吸引外资的作用,但是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有学者一直呼吁减少税收优惠,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内外资税负的严重不公,政府没有给内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也是33%,但是在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积累了一大批退休职工等非生产性支出问题,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而且承担了国民经济调整的重任,实际税负水平远远高于33%,根据有关数字统计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曾高达55%,这与外资企业的“轻装上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万般无奈之下,内资企业往往会选择偷税等违法行为,以求缓解企业在竞争中的压力。

同时不合理的使用优惠措施将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减,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特别是涉及到跨国企业控制或者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差别过大,使税法的透明度降低,税制变得更为复杂。此外,在地区优惠上,优惠措施过分倾向沿海地区,不仅促进外资更多的投向这些地区,并且内地资金也因追逐税收优惠大量流向这些地区,形成“马太效应”,加剧了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最后,为保证我国民族工业在入世后继续健康发展,我国也有必要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减轻因为税收优惠方面的措施给国内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特别是我国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私营企业,曾在相当长时期内受到贷款、税收等方面的歧视待遇,今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条件;我国国有企业在在竞争性领域当中大量存在,在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鉴于现行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激励机制等制度还没有有效的建立,在入世以后面临国际企业的竞争也会产生适当保护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内外资企业置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中,锻炼我们的企业,使其能够在商海畅游,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设置公平的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论是官方还是学者都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二、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

尽管前文论述的是现实需要我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但还是会有人担心:将内外资企业税收合并、减少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以后,是否会减小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度?诚然,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诸项措施中,税收优惠措施曾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前情况来看,我国应该抓住合理的时机,缩小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努力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其公平竞争。通过我们的考察,我们认为适当的缩小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措施在目前是可行的,主要的理由是:

(一)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总结

从纵向角度来认识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发现要吸引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最为关键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列强就企图打开中国国门,向中国倾销他们的产品,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但是很快他们就发现对中国采取商贸的战术是没有什么利益可图的,因为当时的中国市场非常的封闭。因此他们采用了战争手段,强行打开中国市场。在鸦片战争结束以后,英国的工商业人士都对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垂涎欲滴,有人曾经计算过,如果每个中国人都投入一元钱,则当时就有上亿的利润。如此巨大的利润一直是最为强烈的吸引列强的地方,他们把东方描绘成为黄金遍地的世界。可见即使是没有清政府的支持,更谈不上税收优惠措施,列强也会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进行“对华贸易”。

但是与前述情形恰恰相反,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却遇到了一个令人难解的问题:尽管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并给予了税收优惠的承诺,但在最初的若干年种,外商投资的欲望并不是非常强烈。是由于中国封闭了多年而让他们遗忘了这个的巨大市场,还是资本家们对税收优惠措施反应不敏感?答案绝不会是这样:外商们认为尽管中国有丰富的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但是缺乏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素质管理、投资法律环境等方面都没有对外商投资做好准备。因此外商们还在犹豫:投入到中国的资本能否为自己真正的带来利润?社会主义国家在没有法律的保障下会不会对资本进行国有化征收?这些问题直到我国迫于严峻的形式制定了三资企业法和《民法通则》以后才得以解决,而法制环境逐渐健全,也使得外商投资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从以上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但是它绝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在八十年代建立起来的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的协议期限相继到达,这些企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决定去留的时刻。曾经一度有人担心,在合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后,这些企业会因为税收优惠措施的减少而退出中国市场。但是实践证明,决定外商是否继续保留在华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税收优惠措施。除一些台资、港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向了税收更为优惠的东南亚地区,绝大多数的企业不仅继续留在中国,而且有相当部分正在加大投资比例,谋求对企业的控股甚至成为独资企业。眼前的事实已经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正沿着从“合资-控股-独资”的轨迹发展,即使是不能够独资经营的,外商也要千方百计的提高股权比例,以期能够达到控股。比较明显的例子是在国内汽车工业中,通用、福特、大众、雪铁龙、菲亚特、丰田、本田等跨国公司都已经进入中国,和中国企业成立了合资企业,在中国一些竞争性行业将在“入世”以后逐步放松股权限制的条件下,这些公司都决定了外商投资比例的提高。更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目前中方仅象征性地保留这家合资企业1%的股份,据说,就是这最后1%的股份,还是中方再三央求的结果。

面对这些企业,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思维方式上,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更有甚者为了争夺外资进入本地区,有些地方政府实行减三免三甚至更为宽松的条件,不仅使得税收收入相应损失,而且导致了恶性竞争。

以上历史和现实的对比,引发了我们对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对于放松股权限制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保护国内比较脆弱的行业。

(二)国内和国外的形势发展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希望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优惠的税收措施来吸引外资,并在实际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个事实早已为各国所瞩目:东南亚国家从我国引进外资取得成效以后,积极效仿我国的做法吸引外资,而且为和我国争夺相对有限的投资资源,他们提出了更为优惠的条件,如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在经济特区的免征税年限最高达到了八年,而新加坡更是高达十五年之久。相形之下,我国税收减免的年限并不是最优惠的。由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到: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对吸引外资还是有作用的,但是随着周边国家的相继采用,这种措施对外资的吸引力在逐渐减小。

从国内的情况看,我国各个地区的税收优惠措施分别在地方税部分进行了减免,并且一度形成了恶性竞争。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竞争,从整体上并不能调整我国固有的经济结构:原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进行优惠,以扩大税源,从而保证有更多的财政收入来源,其竞争实力自然比经济落后地区要雄厚;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政府为了更好的吸引外资开发建设本地区,则不惜血本,不但可以有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措施,而且往往投入配套资金和项目来吸引外资,并有过屡次上当的经历。

此外在税收征管方面,尽管我国目前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税收征收力度不强,实际的征税数额远远少于应当征纳税额,造成了内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实际缴纳额度往往低于应缴纳的税收额。比较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比较遵守投资国法律,纳税意识普遍比内资企业好,则出现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名义下,实际缴纳的税金比内资企业更多的情况,而内资企业还会因为外资企业享有优惠措施而不平。

(三)企业经营战略的发展要求

在入世的今天,国内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很大程度上压力来自国外比较成熟的大企业。这些大企业精通企业经营管理、熟悉各国投资环境、有着自己独特经营方式,对国内产业和企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改革开放初期,尽管我国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税收优惠环境,而对吸引外资并不起很大作用。目前我国如继续单纯依靠税收优惠的优势,一方面无法应对周边国家的竞争,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现有状况认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有状况是到期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只有很少部分将资本撤出国内,其余的则大多是希望能够提高外资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

外资能够抵抗周边国家更为优惠的税收措施继续留在我国境内,而不是纷纷撤资进入东南亚国家,最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从最早鸦片战争开始,一直到贸易大战、投资大战等,各国都是千方百计的希望能够获得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的消费市场。面对中国现在十二亿的人口,商机无限,外商投资企业是不会轻易的放过的。同时他们相信,和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国有企业来比较,外商投资企业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包括营销等方面的良好制度并不逊色,因此外资企业注定要和中国企业分享这份利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原来对产品销售的地区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也可以出口,但是国家鼓励产品出口的企业。尽管是国家鼓励产品出口,但是如果不是为了中国现有的巨大市场,很少有外商会在中国生产产品进而向国外销售的。

面对中国如此巨大的市场,外商投资企业即使在没有广泛的税收优惠措施条件下,也会考虑在中国投资的。根据美国著名的企业史学家钱德勒在考察了美国企业发展的历史后得出的“组织跟进战略”命题:企业组织结构不仅具有多样性特征,还具有动态适应性的特征,企业的经营战略决定着企业组织结构模式的设计和选择,而企业的经营战略的实施过程及效果又受到所采取的组织结构模式的制约。在众多的国际性大企业中,中国无疑是其企业经营战略中的重要部分。可以这样认为:在中国发展企业的经营战略,就能够拥有东亚甚至是亚太地区的优势。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必须投资的前提下,企业直接投资存在一个地域的选择问题:资本投资应当符合产生最大的利润的资本本性,但同时要考虑合理投资风险的问题。因此在投资地域的选择方面,如果预期的风险和产生的利润结合到一个比较合理的程度,则资本就会向该地区流动。

1、直接投资风险考察

在国际投资中,最为常见的风险是投资不能够被收回或者在回收过程中受到部分的损失,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化、征收、汇兑、战争等政治风险。产生上述风险的可能性在我国相对较小:我国现在政治比较稳定,战争风险的相对较小;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下,尽管国家对投资项下的用汇还有一定的管制,但随着入世进程在这方面必定会有所变动,更何况我国历来是保护诚实合法经营的外商的利益的,因此汇兑造成的危险也较小;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对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这就在立法上避免了国有化和征收的风险,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征收,也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同时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小。

2、投资利润获得考察

对该问题的考察我们需要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着手。利润是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差额,在一定的投资情况下,增加产出的同时相应减少生产成本就成为扩大利润的最常用方法。因此我们应当首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成本是一种广义的生产经营成本,既包括了企业采购原材料、劳动力的成本,也包括了企业在采购、生产和销售方面的任何支出。根据美国著名企业法学家亨利?汉斯曼的考察定义,企业的成本可能包括的方面有市场交易的成本和所有权关系的成本:前者是企业同非所有人的客户交易的成本,而所有权成本则是企业同所有人交易的成本。

(1)在考察企业所有权成本时,我们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努力减少该项成本,其中最好的例子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合资到控股再到独资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千方百计纯化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使所有者相对单一,以便于从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利润享用等方面贯彻所有者的意志,避免因为中外投资者的观念想法不同导致的相互制约和内耗-这种内耗的确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践中存在着。而相对来讲,国内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成本比较高,因为国有企业缺乏角色的设置,所有权主体的地位不明确,国有财产既是你的又是我的,既不是你的又不是我的,导致了普遍的不关心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等问题。因此外商企业面对国有企业,其优势自然显示出来。

(2)在考察市场交易的成本时,内外资企业的经历略有不同,最主要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内资企业通过划拨调度等手段比较容易获得生产资料,通过贷款等方式得到相应的资金,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而外资企业完全是靠自己的力量发展,相对比较艰难。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现在两者在市场交易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使得外资企业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因为他们更加适应市场。如果考虑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等情形,则应该尽快的将企业所所得税法进行合并。

市场交易成本主要集中在采购、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成本。我国目前对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生产,因此如何将这三者有机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生产性企业的采购问题上,通过我国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拥有了自由在国内采购的权利,因此该项成本是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主要依靠采购者的谈判能力。相信在中国现有的民商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条件下,我国正在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支出方面会更加的公平合理。

在生产中,尽管中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时会因经营策略的不同而导致成本的增加,但是外方正在努力的消除这一负面影响。依靠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支出成本并不会比在发达国家中支出的更多,唯一可能产生差异的地方就是因为提高员工素质而相应需要支出的培训费用。而现在得益于国内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员工的素质普遍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也无需再对此项进行巨大的投入。

因此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销售的方面,并且认为其是影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现代市场营销的体系发展越来越灵活,采用的销售方式从厂家自己设立销售网点到在各地建立商品销售的商,其间发展有连锁经营、特约经营、厂家直销等各种不同的方式。根据美国企业史学家钱德勒对美国企业从1750年到二十世纪末的发展变化的历史考察,发现了在销售模式方面的深刻变化:从最早的商人销售商品,在固定的几个地点之间来回,一直到企业从事大机器生产,并且伴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发达。美国企业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销售方面,如果是重工业生产,则企业大部分会设立在靠原料供应相对较近的的地方,因为那样的设计需要较少原料运输以及采购成本;如果是提供非重工业产品的企业,如果这项产品不需要其他的特殊技术或者特殊服务的,则可以由经销商经销,以节省一大笔销售方面的开支,但这也往往会导致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相对比较缓慢;如果产品的提供还需涉及特殊的服务或者技术的提供的,则一般都会由厂家直接设立经销网点,尽管这种做法会导致企业建立各个经销网点费用的增加,但可以及时了解到市场信息,同时也会使自己的产品服务更加周到,省却了对经销商进行技术培训的费用。此外由于厂家直接建立各个经销网点,更加直接的面对消费者人群,使得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信赖度和厂家的认可度增加,更容易的被人们所接收。

总之,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是从事轻工产品生产的厂家,则如何能够直接面对中国的消费者,减少了产品从其他地方生产以后运输到消费地区的费用,同时也使得产品能够在

中国市场上很快的被接受,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这些才是外商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我们考察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基本情况后,我们认为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当中的普遍的税收优惠措施(特别是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予以削减,逐步达到和国内企业同等的水平,让各种企业能够站在比较公平的起跑线上进行竞争。

三、引进外资诸种措施刍议

以上对于调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我们认为应该在合适的时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且较少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享有。但是有人会担心如果失去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又如何吸引外资?前文的论述表明:吸引外商投资并不一定完全依靠税收优惠,即使有很优惠税收政策,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也不能够吸引外商投资。目前我国应当顺应入世潮流,努力改善国内投资环境,着重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从观念上,应当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实行普遍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不仅是入世规则的要求,也是彻底改变我国国民思考方式的契机。如在吸引外资的税收措施上,不仅要考虑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等直接的税收优惠手段,而且还需要适当的考虑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的优惠手段,而这种间接优惠手段只是改变了税收收入的入库时间,并没有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总量,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较小,而对企业的吸引力则较大。

其次我们需要在思想上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肃清国内企业长期留存的偷懒拖沓恶习,真正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

再次,各个地方政府不应为扩大自己的税源而恶性竞争,而应当更为宏观的考虑外商投资的问题;不应该干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事务,更不能进行强行的摊派索要。政府在吸引外资事务中唯一能做的是着力于加强当地市场的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真正的做好裁判的工作。

最后具体到立法方面,我们不仅需要统一企业所得税,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层次。而且应当加快制定的民法典,使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有力保障。在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导致国有资产和外资合资发生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公平的对待外资一方的情况下,如何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解除外国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参见王诚尧:《统一、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设想》,载《涉外税务》,1995年第10期。

[2]参见房东:《“入世”对中国外资税收优惠制度的影响》,载于《南方经济》,2001年第2期

[3]祥见:《项怀诚透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明年将并轨》,

[4]《部分亚洲国家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载《涉外税务》1995年第5期。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范文

关键词:湖南生产业;FDI;现状

中图分类号:F719;F83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11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23-02

一、湖南生产业的特点

随着服务业的迅速发展,近些年来湖南省政府致力于生产业外资的引导,秉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湖南生产业在利用FDI方面区别于其他省份的发展,没有盲目地模仿复制,而是根据湖南省自身发展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对策解决问题。湖南省生产业就本身而言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湖南省生产业发展迅速。2005-2011年,湖南省生产业增加值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1068.5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2859.18亿元。第二,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第三产业每年平均新增38.64万人,可见第三产业平均每年吸纳就业人数已经超过其他两个产业,成为吸收就业人数的主力军。2011年生产业从业人员达388.35万人,占全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的27.89%。第三,生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于工业发展。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接近40%,生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8%。并且生产业的各行业都普遍落后于工业增长速度,可见湖南生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于工业的发展。

湖南省生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和初级水平。但是随着西方国家生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的开放力度越来越大,相当多的生产业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前景,纷纷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仅解决我国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生产外,更能刺激生产业的发展。作为中部省份的湖南,更应该抓住机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满足湖南省制造业对生产业的需求,促进本省生产业的发展。

二、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的情况

(一)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总量变动趋势波动中有上升

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就其总量而言,整体表现为增长中有波动。2001-2007年生产业利用FDI金额是一个稳定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国加入WTO之后,生产业吸引FDI逐渐增加,2002年增长率为26.5%,而2003年对于前一年而言,更是增长了一倍多。接下来的2004年和2005年又是小幅增长,随后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2006年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79140万美元。但生产业利用FDI在2008年则有一定幅度的回落,接下来的2009年、2010年缓慢增长,最终在2011年又有大幅度增长。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湖南省服务业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除了一些零售批发的传统行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业对外引资也加快了进程。2007年以后,生产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时期,生产业利用外资情况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但是,相对于东部沿海的一些省份和城市,湖南生产业利用FDI的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江苏省生产业在1998年就已经达到45108万美元,超过湖南省2005年利用外资的水平。并且江苏在2009年底,生产业利用外资的金额已达到504937万美元,是同期湖南生产业利用外资水平的5倍,远远超过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水平。

(二)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结构不合理

湖南省生产业利用外资内部结构不合理。在2006年以前,金融业和信息服务利用外资还处于零水平,主要是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社会服务业,以及房地产等行业。2006年以后,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业内部结构有了一定的变化。从2011年湖南生产业各行业利用外资的情况可以看出,房地产和计算机行业利用外资水平是生产行业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分别达到43%和35%,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金融业利用外资水平则相对而言比较低。

(三)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空间分布呈分散化

就湖南省利用FDI的空间分布而言,现在基本呈现出分散化趋势。生产业利用FDI在区域上的分布,局限于具体数据的难获得性,所以本文分析了湖南省外资的总体地区分布情况。长株潭地区、衡阳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传统区域,由于他们自身先前经济发展与文化因素等影响,是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区域。近年来,郴州也成为湖南省吸引FDI的重要地区,由此形成了湖南省FDI分布的“三足鼎立”局面,但这三个地区吸引FDI的项目和实际投资额在全省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从地域分布看,以珠三角外资内移为主要特征的“外资梯度转移”在湖南显现。“十一五”期间,长株潭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110.59亿美元,占全省总额的59.9%;湘南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46.37亿美元,占全省总额的25.1%;其中永州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成为承接外资梯度转移的主要城市,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省的比重由“十五”时期的4.1%上升到“十一五”期间的7.0%,提高2.9个百分点。可见,湖南省各市州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出现绝大多数外资额只被少数城市吸收利用,而很多湘西城市利用外资额还远远不够,但是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完善变好,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分布将更趋合理规范。

三、湖南省生产业利用FDI的意义

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影响湖南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发展生产业,利用FDI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式。对促进湖南经济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扩大对外贸易、优化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及增加外汇储备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影响。FDI的入湘,弥补了湖南省生产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并且引进了一批先进的技术。服务业FDI从1993年的1.45亿美元到2008年的增长到8.79亿美元;且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湖南省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将上升0.439491%。截至2010年一季度已有48家世界500强企业进驻湖南,设立了49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所以所湖南省生产业若是能较好的引入并合理利用外资,对湖南省经济发展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殷凤.中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问题与影响因素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6,(01):4-10.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范文

工业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吸收外资,这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以及受资金等因素的制约,招商引资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新的动向值得关注。在当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吸收外资重点将由数量增长转为质量提升;吸收外资正在由提供优惠政策转为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和提高吸收外资质量;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正在逐步成为外资投入的重点。目前看,吸收外资工作面临国际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机遇和新挑战。跨国投资出现了新动向:跨国公司研发国际化、服务外包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对华转移。这是未来吸收外资的三大机遇。

面对国家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只有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克服不利因素,运用有利条件,才能推动吸收外资工作科学发展。

一、吸收外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国际市场原油、钢材、煤炭、粮食等主要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加之原材料和能源产品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我省一些工业企业优势弱化,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利润下滑,诸多不利因素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经济增长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吸收外资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20*年,国家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目数量增加近30%。新《目录》有两大要点值得关注:第一,取消了对一些行业的鼓励政策。一是不再鼓励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二是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三是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已掌握成熟技术并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四是对“两高一资”行业进行限制;五是不再鼓励外商投资重要矿产。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和敏感性行业也持谨慎开放态度。第二,服务贸易成为吸收外资的重点。近几年,我省出台了一些促进吸收外资的优惠政策,一些国外投资企业为我省优惠政策所吸引,产生了积极效应。现在看,单靠优惠政策吸收外资受到新形势挑战,更何况我省在这方面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因而利用优惠政策吸收外资遇到了困难。新《目录》已不再鼓励外商投资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行业,以前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势必适当调整。

20*年9月,国家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出台了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实行土地最低限价。这对利用土地等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使招商引资新项目落地难度加大,也对产业集聚等产生了阶段性影响。特别是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及最低价制度后,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调整了以往供地结构,用地规模明显紧缩。由于严格控制工业建设用地,使土地成为稀有资源,难以满足投资商对土地的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计划也受到一定限制,工业用地紧缺成为外商进入的制约因素。此外,工业用地“招拍挂”要有20天公示时间,也延长了供地时间,而外商需要拿到土地证后再大量投入资金,所以外资到账时间亦将推迟。由于办理征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时间较长,开发建设资金紧缺等原因,土地征用开发速度相对滞后,项目用地比较紧张,有的出现项目等土地现象。此外,信贷的机械性,规划上对某些特殊情况的不可预见性,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吸收外资工作的进行,有些外商处于观望状态。当前,如何有效解决土地、信贷和规划等问题是吸收外资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受次贷危机影响,美国经济濒临衰退,由于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金融市场经历了一次深幅调整,世界经济发展减速。次贷危机也是影响我国经济走向的一个新变数。目前,次贷危机通过金融市场传导,已对美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次贷危机增强了市场对美国经济增长的担心,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预期,美国经济未来出现衰退的几率大幅增长。由于美国是最大的经济体,如果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影响继续加大,势必直接或间接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影响美国对外投资。次贷危机影响不容低估,虽然发生在美国,但影响不限于美国,已经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世界经济及我国经济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次贷危机对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不可能只停留在某一市场层面,而是要扩大到全球意义上多层次的广阔空间。总之,美国次贷危机会不同程度地造成不少国家经济增长放缓,使其财富缩水、投资萎缩、对外投资减少。

由于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国内需求旺盛,世界金融市场加剧动荡等原因,大量境外资金流入我国,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动荡,热钱大量涌入对经济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货币利率走高,汇率升值,吸引着热钱的流入。20*—20*年,流入我国的热钱达4600亿美元,约占同期新增外汇储备的40%。20*年,热钱占当年新增外汇储备的44.5%。20*年前5个月,流入的热钱达1200亿美元。金融市场“信用紧缩”现象将影响企业融资和并购:一是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影响企业融资;二是全球并购浪潮将受到抑制。当前,各类企业因煤油电能源产品价格上涨,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成本明显增加,尤其是承担就业量大的中小企业,在成本提升、银根紧缩和银行“贷大不贷小”的多重打击下,经营非常困难,难以吸收外资。此外,《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用工行为,由于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步削弱,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普通制造业的外商投资增长趋势也会受到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外商投资评估指标发生变化,对今后国内外资布局将形成结构性和地域性调整,进而对局部地区的外资总量产生一定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使外商投资企业失去了比较优势,影响了部分企业外资到位积极性,对部分投资资金的性质带来了变数。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连续调整,影响了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一些加工企业产品出口退税连续下调、以及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使企业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这类外商投资积极性进一步受挫,以出口为目的的外商投资热情减低,对今后招商引资会产生明显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税法很关注,反响较大。新税法主要内容有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缓解对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对以前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最长五年的过渡期。从外商投资企业角度分析,新税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律按25%征收;二是实行行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微利企业20%;三是取消了区域优惠,除经济特区外,其余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和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税率;四是取消了生产性企业的定期优惠,即从盈利年度开始“两免三减半”政策取消。总的看,新税法对吸收外资影响不算太大,长远看还有利于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一是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水平,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投资决策中不是最重要因素,而综合环境才是考虑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三是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将有效引导外资投向。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新税法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收益产生了直接影响,一些类型的外商投资可能外流,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着投资经营的适当调整。省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会对企业运营有一定影响。新税法在产业优惠安排中,获益最大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业,因此在国家鼓励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招商引资面临着激烈竞争。

项目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目前,我省有吸引力的项目储备仍显不足,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招商条件好、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不多,高科技及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少,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没有市场竞争力,对国外投资商吸引力不大,直接影响招商项目成功。此外,招商引资工作效率较低,盲目性较大,现有招商引资人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有的缺乏国际金融知识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知识,有的不熟悉国家政策,有的不熟悉本地情况及项目运做等具体情况,更谈不到具有熟练的外语谈判能力了。

由于对外招商大项目少、要素制约条件多,有的无形资产出资在实到外资比例中偏高。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高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如不及时解决,就会掩盖问题,损害招商引资工作:一是影响大项目招商引资。有些普通项目经过无形资产等包装,就有可能被各地列入大项目;二是加剧土地资源紧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是与投资额挂钩的,有些项目经无形资产包装,就会增加注册资本,因而得到相应土地等资源优惠。这与国家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不相符。另外,商务部已对实到外资实行统计新做法:对各地实到外资无形资产进行严格控制,极大部分的所谓无形资产则不予统计;从严核对各地实到外资上报数字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数据库系统数据,如一笔外资实到数字稍有出入,就予以全部剔除,因此对各地实际吸收外资也会产生影响。

我省吸收外资基本以粗放增长方式为主。尽管近年来利用外资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但在增长的同时,并没有摆脱粗放增长方式。尽管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大项目有所增长,但总体看还存在部分项目规模虚高和产业规模与效应不明显等问题。开发区外资产业集聚不明显,产业发展还缺乏联动性,能够带动上百亿产值的龙头企业几乎没有,尚未形成像样的产业链。这种粗放增长方式,必将制约吸收外资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投资软硬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近几年,我省积极改善投资软硬环境,投资环境得到优化,但优良的投资环境尚未形成。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还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各项行政调解行为。近几年,我省交通、水利、通讯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发展迅速,特别是崛起了一批特色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营造了“东北亚博览会”等较为完善的招商引资“平台”。但是,从招商引资工作实践看,投资环境依然不容乐观,如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及对日、俄、韩、港等园区的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功能不够齐全,由于观念和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软环境建设还不尽人意,政府调控能力还应进一步增强。

以上一些情况可能影响国外投资者积极性,影响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千方百计形成吸收外资的新优势。

二、吸收外资工作的应对措施

根据吸收外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必须树立坚定信心,继续做好吸收外资各方面工作,采取得力的应对措施:

(一)拓宽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吸收外资工作提升到全面振兴吉林的高度,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解决思想不适应问题,创新招商引资理念和方式,探索招商引资新路子,解决吸收外资瓶颈问题。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营造一心一意抓吸收外资的良好环境,形成凝心聚力抓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二)增强招商引资针对性。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筛选优质招商企业,作为吸收外资重要主体,促进企业对外招商。促进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主动与国外企业对接。根据企业和资源特点等优势,全方位寻找相应国外投资商进行项目的有效对接,重点针对技术有实力、合资有意向、发展有后劲的大企业和大项目,加快配套产业和现代工业基地建设,促进我省十大基地建设项目的吸收外资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各类企业为主导产业配套,建立配套协作项目库,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

(三)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性。以提高效率为导向,运用一些务实的招商引资方式。近几年,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招商并重方式,积极组织参加各种招商会和经贸洽谈会等活动开展招商引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由于招商信息不准和经验不足等原因,有的招商活动仍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成本偏高,效率偏低。因此,一要克服盲目性,有针对性地邀请真正以投资为目的、有心合作的客商;二要提高专业性,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重点专业客商重点运作,提高实效。通过吸收科技含量高的外商投资项目推动现有传统制造业升级,着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同时,限制外资进入“两高一资”行业,规定更高的单位土地投资密度,严格实施环境保护评估,限定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等;三要增强灵活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以快捷途径和低廉成本达到宣传自已、推介项目、广交朋友和招商引资目的。

(四)围绕资源开发等优势广泛招商,围绕建设现代产业基地,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业、化工业、原材料、能源、贸易、投资、科技和旅游等行业的专业化招商。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竞争能力,运用多种招商引资方式:项目招商、园区招商、基地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招商、中介招商、挂职招商、专业招商、定向招商、目标招商、行业招商、网络招商、商会招商、小分队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妥善运用“走出去”与“请进来”招商相结合、园区招商与企业招商相结合、大型综合招商与专业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与网上招商相结合等招商引资方式。通过源头招商、驻点招商等方式,有选择地招商。同时,充分发挥境外窗口、以及驻京、驻沪等驻外招商机构的作用广泛招商。组织小分队主动出击,适时招商;利用举办的各种活动,邀请招商。对能改善我省经济结构的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招商,尤其是针对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做好重点招商工作。

(五)加强吸收外资人员队伍建设。针对目前真正能与国外客商进行独立谈判人员不多的实际情况,要建设精干的招商引资队伍,对现有招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要以提高人才素质为核心,积极举办吸收外资实务培训班,组织以项目包装、商业谈判、国际融资、经贸知识和外语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招商引资人员培训。加强政策、外语、外经贸专业及谈判等知识培训,提高招商引资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他们既要熟悉国情、省情等基本情况,又要有开阔的思维和视野,有能力真正担负起招商引资重任,在吸收外资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六)做好新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面对政策变化,适应新情况,转变旧观念,促进企业改造升级,不追求过高利润,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成本,消化各种不利因素,提高综合盈利能力和水平,鼓励企业以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及由直接投资转向间接投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及时转变“两税合一”后的工作思路,认真研究政策精神实质,积极采取有力应对措施,认真研究新税法对我省吸收外资工作的影响:新税法对吸收外资带来的挑战是即时的、具体的、直接的。要看到国家宏观调控、人民币升值、用地紧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等叠加因素的影响,是对吸收外资工作增加了难度,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也要看到机遇是长期的、普遍的、间接的,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要在加大政策支撑、提高行政效率、破解要素制约、创新考核办法、推动服务业吸收外资等方面做好细致的工作。

(七)对工业用地“招拍挂”问题,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积极沟通与协调,在规范执行政策的同时,对对外招商重点项目设置通道,在项目审批、土地“招拍挂”、资金落实和服务配套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进一步减化相关手续,特别是在购地建厂工业项目办理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方面。我省正处于工业现代化发展时期,要切实保证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用地需求,优先支持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电厂电网、引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特别是积极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特色园区建设,切实保障工业项目落地。采取重点吸收外资项目用地保障措施,防止大项目和好项目流失。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实施后,供地和项目落地矛盾进一步突出,各级商务部门应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投资数额大、技术水平高、财税贡献大项目及时供地,使重点外资项目早日落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旧村改造、平改楼等措施开发出一部分闲置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盘活低效利用和闲置的存量国有土地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开展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拓宽土地供应渠道,缓解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加快土地供应制度改革,严把土地供应关,制定土地供应标准,建立起项目用地准入制度,凡单位面积投资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供地,把有限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投资大、效益好、回报率高的重大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建设。要积极应对土地政策调整,引导企业通过改造、兼并和拍卖等形式,对闲置资产进行开发。

(八)时刻关注美国次贷危机最新情况。把握次贷危机对国外大公司和经营规范财务公司影响较小、有可能增加实业投资比重的有利形势,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扩大吸收外资规模。次贷危机会使国际投资者收缩金融性风险投资,但有可能扩大实业型稳健投资。对此,我们可以考虑大力吸收这部分外资前来投资。

(九)提高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比重。吸引跨国公司向服务业外包直接投资,设立面向其销售网的生产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促进省内企业逐步进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加快商业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积极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改造传统批发、零售、仓储及餐饮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物流企业参与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开发建设。摸清服务业吸收外资现状等情况,研究和思考服务业吸收外资新格局等问题。以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托,不断完善吸收外资思路;以新《目录》为导向,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要把服务业作为吸收外资重点行业。提高服务业吸收外资比重将极大地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改善对外贸易结构,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是提高吸收外资质量的一个发展方向。当前,要在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中,确定相关服务业作为吸收外资的重点行业。在做好现代物流业吸收外资的同时,积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会展、金融、保险、咨询、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的吸收外资工作。

(十)研究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建设。从明确指导思想、完善管理体制、支持平台建设、加大财政支持、统筹产业布局、提高招商水平、制定考核体系、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政策和策略调整。促进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引进产业链条长的大项目和好项目,实现由引进项目向引进产业的转变,由单纯引进制造业向吸引现代服务业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转变。部级开发区也必须积极应对“两税合一”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按照新税法优惠的指导,在发展高新技术、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当前,园区招商已成招商引资重要方式。要切实加强各类园区载体建设,加强交通、电力和通讯等硬件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提高工业园区服务水平,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制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开发扶持办法。要推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扩大招商中发挥重要作用,发挥园区链条长、配套能力强、辐射带动大、产业聚集度高的优势,进行市场化运作,创办更多的国别、地区和专业工业园,使园区吸收外资成为我省吸收外资的主要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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