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例(3篇)

来源: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民商法经济体制价值体现

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结合体,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标准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状态,有效避免市场经济的局面失控。

一、现阶段经济条件下我国民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民商法以市场经济理念作为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经济理念上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种思想层面的质变,难免会让人们对新型市场经济活动产生新的看法及观念,并且会产生一些不正常的违法行为,因此,建立以市场经济理念为思想指导的法律法规,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市场经济理念的指导下,民商法应运而生,通过不断的内容完善,使其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运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理论

所有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法律文明的建设,在我国,法律文明建设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国。而民商法也将依法治国作为其发展的基本理论指导,同时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体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寻常,在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民商事立法所承担立法任务最重。从财产利益关系方面到社会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理论方针,进而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断地完善。依法治国基本理论的确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提高了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人们了解民事权利对自身的重要性,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为核心依据

私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经济法来讲具有决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权利,其在上下级管理关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显的强制性。而私法则主要涉及与公法相对的个人方面的利益及权责,特别强调了个人之间相互平等关系,其中民商法就归属于私法范畴领域。主张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由此,保护民众个人的经济利益,明确经济权责,实现市场经济活动的平等公正,就成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据。

二、现代民商法的价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价值根本——以人为本

大多数人都具有较强的私利性,而人类的私欲正是通过在社会中的优胜劣汰来满足的,而这种优胜劣汰的过程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否则就会引起社会混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私欲的体现更为明显,民商法就是以约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活动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进行,如果没有人在商品数量个种类方面需求上的变化,商品就不会像现在这样种类繁多,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也不会这样形式复杂,这也同时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进行尝试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进而创造出更多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商品。以上这些与民商法相关的内容其实都是遵循一个根本,即以人为本,这也是民商法的价值根本所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并不是依靠对未来发展可能性的预测,而是在于人类对现有知识的控制以及对当前发展形势的把握,只有将当前拥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继续创造新的文明。而当前所拥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为主体,因此,必须要将人的价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会的发展节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权责以及关系等方面,这也是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根本。

(二)价值核心——市场调节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即是通过对我国社会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将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要求确立下来,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会经济资源。换句话来说,民商法的价值核心就是在于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自由竞争的规律,优化资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要求来确定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同时,该价值取向还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目标相一致,才能将民商法更好地融入进社会经济市场中,更便于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职能。

(三)价值理念——自由竞争

为加强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更好地维护民众的经济利益,民商法需要将自由竞争纳为其主要的法律保护涉及范畴。自由竞争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现为对人民权利的有效维护,这主要是因为权利决定了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权利就相当于主体能够按照自身的意志决定相关利益的归属问题,并且由法律保护不受外界力量干涉处分该相关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转变为自治,需要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自我负责和约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扰、支配,完全由个人决定体现出自由竞争的价值。而自治的实现也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而这种法律行为需要通过一定法律制度进行,以保证其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据自由竞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市场经济问题,通过主体的自我意志来确认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从根本上发挥自由竞争的价值,从而体现出民商法自身的价值理念。

三、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一)民商法保护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

商主体一般指的是商户个体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规范下,从事的一定的经济活动,主要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形式存在,并在从事商事活动的过程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商主体根据从事活动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关系和成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从事商业活动的,按照商法规定进行的都是商事主体,并且具备一定的商事法律关系;相反,一般从事民事活动的,按照民法规定进行的则都是民事主体,同时具备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确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关系,进而实现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体法律地位确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顺利实现

不管什么商事活动,商主体的商品交换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润汇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够满足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够缩短交易的实践周期,提高交易的进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通过预先设置规定多种交易方式,不但对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交易的客体作出了定型。预先设置的交易方式不会随着交易的类型、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地点的改变而改变。民商法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的客体实现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时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各个环节的正常进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确定了短期时效制度,通过缩短交易的时间能够有效减少交易进行中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提高交易进行的顺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商事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内容上也变得繁琐复杂同时商事活动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给商事活动增添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动进行的风险也在逐年增加,这些风险会使商事活动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过对商事活动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规范,能够缓解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动的安全度。民商法对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制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制度,同时对交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详细的法律制度规定。例如,民商法在企业证券方面做出的相关行情规定,不但保证了商事活动主体的法律效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动的安全程度,促进该商事活动的发展运行。

(四)民商法捍卫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我国商业经济学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建国初期到七十年代末是我国商业经济学的初创阶段;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初步确立了商业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和商品流通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商业经济学科体系;九十年代初期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得以确立,以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为转折点,商业经济学研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代表作有如下几类:人民日报出版社《现代商学通论》(1994年版,黄国雄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贸易经济学》(1995年版,林文益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商业产业论》(1995年版,徐从才等著)。综观各种商业经济学教材,笔者认为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研究对象不明确

现有的各种版本的商业经济学教材,对于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表述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关系论”、“规律论”和“实务论”。“关系论”认为,商业是交换的发达形式,研究商业经济首先要从研究交换开始;商业在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处于中介地位,因而以商业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就成了商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可操作性很差。“规律论”则认为,在商业这个特殊的经济领域内起作用的是两类规律:第一类是一般经济规律,第二类是商业自身特有的规律。商业经济学的任务在于阐述后一类规律。事实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业经济研究不能把经济规律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而只能是研究的结果;并且,所谓的两类经济规律并没有划分开来的必要;再者,就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趋势看,能够被普遍接受的经济规律是愈来愈少而不是相反。“实务论”则认为商业经济学应该突出实用性,以商业业务作为研究对象,这样商业经济学就能够摆脱学究的形象,被社会所接受。殊不知,这恰恰使商业经济学与商业企业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等相混淆,最终将断送商业经济学的发展。研究对象的不明确必然导致理论体系不完整、缺乏严密的逻辑联系,出现许多以政策取论分析的现象。

(二)研究内容空泛化

现有的商业经济学由于研究对象不明确,又固守“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前提,因而在研究内容上有许多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复和延伸,沿用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重复其结论。学生常常有“何必再学”的困惑。同时,有相当多的教材将商业内部具体操作的业务细节纳入,冲淡了商业经济学作为经贸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的学术研究氛围。研究内容的空泛化使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感到内容枯燥、空洞、乏味,非常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也许是所有从事商业经济学教学的教师的深刻感触。

(三)研究方法简单化

迄今为止,所有的商业经济学教材在研究方法上仍然以规范研究、定性研究为主,基本无视西方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定量研究方法的存在,导致对大量商业经济实践的解释乏力。即使在定性分析中,也是对商业自身运行的分析很少,而表面化、大众化的结论很多,缺乏作为专业基础理论课教材所应有的深度。从概念到概念,从书本到书本,缺少现实经济的根基。学生普遍感觉抽象、一头雾水,学习过程中也难以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给教学带来很大困难,其实我们每年有相当丰富的商业统计资料可用于实证研究的。

二、对商业经济学教材建设的思考

应该说,商业经济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经济类教材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传统经济学的不足。在我国加人WTO以后,我们的经济类教材面临着重大的变革。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商业经济学教材建设的思路。

(一)确定研究对象为商品交换服务的供求和运行机制

界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分析其学科特性和研究目标。商业经济学首先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经济学的本质就在于研究由资源配置而引起的产品供求;贸易活动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无形产品—商品交换服务。因此,商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商品交换服务的资源配置所决定的供求和运行机制,而商品交换服务又涵盖整个经济活动中的贸易活动。所以商业经济学在加入WTO以后改为贸易经济学更为妥当,更容易使贸易理论融入主流经济学的体系中。这样,在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可以使贸易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经济学而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分析商品交换服务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为分析、解释、研究、考察贸易实践提供一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而不能将它看作为简单的只研究商业的部门经济学。

(二)确定研究内容

贸剔淤撇材建设的重点是确定其研究内容,这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问题,笔者抱着与其藏拙不如献丑的态度,提出一个粗略的思路。贸易经济学的内容也许可由如下几方面来组成:(1)分工与交易的均衡理论:专业化和交易的选择、专业化和综合化的均衡、交易费用的下降导致交易的发育等等。(2)市场理论:市场规律、市场原则、市场发育、市场体系、市场进人和退出的壁垒、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不同市场态势对商品交换的影响等等。(3)贸易形式理论:分析对社会、企业而言,选择什么样的贸易形式能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换总效用。现货贸易和期货、期权贸易;纯粹买卖和商业信用买卖;买断和、信托、经纪;批零(超市、百货、连锁、综合商社)等等。(4)贸易企业理论:“纵向一体化”后贸易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问题、贸易企业如何选择流通环节、流通渠道以及其影响因素、集团化和单体化的选择、贸易企业的结构与布局、贸易物流等等。(5)内外贸之间如何保持均衡:贸易顺差、逆差与内贸之间的均衡、流通领域内外资的均衡等等。(6)整个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均衡:工业与流通业、农业与流通业的均衡等等。(7)贸易管理理论:贸易扩张、贸易保护、贸易法律、贸易管理体制等。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市场经济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比较杂乱,在它未确定之前有很多的代名词,而且市场经济一直不被人们接受,认为它是好的对立面。虽然现在我们知道它就叫做市场经济,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它的性质特征,这使得我们无法全面的构建民商法的理论体系,使其拥有活力,更无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原动力。

一、民商法的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以及交换性

因为社会的分配、需求、发展水平、分工等不同使得社会的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市场经济性质多样化。这也就必然使得民商法具有多元性。多元的行为和主体,多元的责任和权利。

多元主体是指各种各样的公司、不同的生产开发商、不同的市场营销、不同的消费支出等。多元行为是指多元的主体所进行的实际行为,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形式。多元的权利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更改和设立不同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条约,已经不再受限制于强行的法律法规。多元的责任是指通过对多种的民事纠纷运用不同的民事、行政、形式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单一的依据刑事判定。也可以对纠纷予以私下调解、和解等。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法规定下的法律准则是多种多样的、主体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民商法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因为我们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商品的交换来满足主体需求,交换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股票基金、知识专利、个人财产等等,只要和利益有关的都能进行交换,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交换的内容、范围也会无限的扩大,速度也会更加的快捷。

市场交换需要民商法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服务。商品交换需要的市场主体、前提条件和基础、交换的途经都要接受经济制度的服务。可以说,民商法就是专门为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商法是有利于市场商品交换的,能使其顺利、安全的进行,换句话说,只要是有害于市场商品交换的都是不合法行为,法律可以对这些不利因素进行法律惩罚,这些因素都是民商法所不能具有的。当然,有的交换本身就是对民商法的破坏,我们完全有理由终止这类交换。所以我们应该对民商经济下的市场交换作出明确的限制,但是这不影响民商法所具有的交换性这一品格。

市场中的交换应该是平等的,当你进行交换的时候,不论你的社会地位怎样,经济条件怎样,交换的对象都是平等的、交换的物品都是平等的、交换的心态也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助长市场经济。这种平等性在一开始的物物交换时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只不过当今的商品交换有了民商法的保障,这使商品交换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

这种商品交换性质决定了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必然产物,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进行商品交换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平等的;商品交换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参与商品交换的机会是平等的;不遵守法律法规后的惩罚也是平等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特性之一,是民商法的价值意义所在,也是会永远存在的价值体系。

二、民商法的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

在商品交换的平等性下,才能保证市场的资源能够顺利、合理、公平的交换和调节。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参加者作为交换的主体,可以自主的对交换有一系列要求和安排,比如对交换的场所和交换的方式、约定的自由协调安排。

和平等性一样,自主性也是民商法的另一个基本性质,也是民商法的突出价值所在。革命先驱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特别是大规模的商品交换,会要求交换的对象拥有足够大的自主性,只有当双方都有平等的、自由的交易权利时才能价值最大化。自由贯穿了整个民商法,如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学习自由、喜好自由、恋爱自由、工作自由,最重要的还是思想上的意识自由,这种自由的品格是整个民商法存在的灵魂、作用的内驱原动力、市场经济的根本,这也是最著名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自由,市场经济才能在当下蓬勃发展。不仅仅是在民商法中有自由精神,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自主性也是无处不在,所以在我们发展、完善民商法的同时应该把自主性发扬光大。

商品交换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即使是面对面的交换,如果一方不被人相信,那么交换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当下的市场经济形式比较复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人确实存在,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的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不可靠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依赖于频繁的商品交换。信任是交换的基本前提,试想,如果不能立即支付商品的交易价值而试图想通过协商延长支付期限,这就必然需要对方的信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下的经济体制中,创业投资需要信任、买车买房办贷款需要信任、为人处事交朋友需要信任,总之,人存于社会中离不开信任。这是为人之根本、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人类历史上最早提出信任这个概念的国家是古罗马,指出:诚实待人,不损人利己危害他人,能者多得按劳分配。此后,纵观各国民商法无不体现信任这一性质。

三、民商法的品格的利益性、知识性以及开放性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追求利益这是人之本性,如果在商品交换中双方无利可图,那么商品的生产又怎样维持,交换又怎样进行。商人本来就是追求利益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意识都会受到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人逐利,在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得市场经济生机勃勃,这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动力。

商品交换必然是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又是通过货币的数量来体现的,衡量利益的大小就是看货币的多少,贫富差距也是以货币为准则。自然经济主导的社会评价一个人是否是有钱人是看有多少土地,现在的社会经济下观念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把地主这一概念变成资本家,一切交换还是以货币交换为前提条件。当货币膨胀后,股票、证券又替代了货币作为等价交换的前提。很难想象,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又是以什么进行等价交换。

价值体现具有多样性,除了等价交换的商品外还有很多无形的。我们常听到精神损失费这个词,这是当人权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时,要求以一定的物质、金钱来赔偿损失。同时还体现于个人的知识,如当下所存在的名家书画,一字千金。随着市场经济主体所维护的对象增加、价值表现主体增加,使得民商法更具有利益性的品格。

商品交换获取利益,市场主体往往会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来获得利益最大化。这就依赖于当今社会科技水平的进步。商鞅变法、百日维新等等无不是为了通过变法促进科技的进步,从而提高市场经济水平。可见当今社会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离不开知识、离不开创新。同时,我们还要依靠特定的社会主体通过对先进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才能促进国家富裕、民族富强,先进科学技术的产生离不开先进的教育。可以认为,当下的市场经济就是技术经济、生产经济、教育经济。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人们对于知识越来越看重,应当说知识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主导地位。

与此相对应的民商法中也就形成了产权法。在最早出现民商法的罗马法典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阐述,但是却已经有了可以区别的概念,对知识产权规定了相应的货币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中的产权法也已经发展成形并成为了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

商品交换受利益的影响,所以会把交换的条件和范围扩大,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开放的重要品格。商品交换条件下,部分农村劳作者成为了最初的城市居民,进而部分转化为了最初的社会资产阶级,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资产阶级活动场所不断增加,市场不断被开拓,也出现更多的新兴产业,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的需求,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资产阶级主导的市场经济。为了谋取利益,资产阶级四处游走,开辟了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交换,这使得所有的交换都具有世界性。汽车、飞机、火车、船舶等等一系列新时代产物拉近了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也同样席卷了更多的之前不为认知的区域,各国各领域精神文化交融,更快的推动了社会发展、商品交换、技术革新。

世界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必需要有适合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这也就是民商法。它具有国际、文明的品格,适合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交换。万民法作为古罗马最早的法典,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已知的产生最早的法典,其中的市民法我们认为就是当今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因为他们具有相同的品格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民商法来看,其实它并不完整,因为它不能完全的表现市场经济开放性这一重要品格,所以,在未来的经济发展条件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四、民商法的品格之竞争性与法制性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范例(3篇)

    - 阅0

    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范文关键词:污水处理;现状;发展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但是相应的淡水资源的需求和消耗也在不.....

    计算机硬件基础知识点范例(3篇)

    - 阅0

    计算机硬件基础知识点范文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学生动手组装计算机的热情也在不断高涨,兼容PC机以其价格低廉(相对于品牌机)而深受在校大学生的喜爱,学生通过这门课程.....

    循证医学的方法和步骤范例(3篇)

    阅:0

    循证医学的方法和步骤范文篇1关键词心搏骤停心肺脑复苏急救成功率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2.03....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例(3篇)

    阅:0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篇1论文关键词民商法经济体制价值体现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经济....

    教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收集7篇)

    阅:0

    教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篇1一、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首先,应该在思想上积极进步,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