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汇报材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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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汇报材料范文
一、目前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繁琐。
首先,省级外经贸部门在项目核准前,要求拟以现汇出资的境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以实物投资方式出资的可免除该项审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还要求满足对外投资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账上要有相应的银行存款和企业前几年经营没有亏损等基本条件;其次,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外经贸部门后,一方面由企业直接登录商务部网站录入申请《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相关数据,另一方面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公函向企业拟投资国别的我国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意见,待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同意”的复函后才能出具项目核准的批复;第三,虽然对一定额度内的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出核准批复文件后,其纸质文件只要报商务部备案,但“备案”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再核准,由商务部核准后再将《批准证书》的号码发送给省级外经贸部门,再由省级外经贸部门代商务部打印纸质《批准证书》,企业拿到《批准证书》后,才能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去申请购汇和办理外汇登记。
2.材料繁多。
应该说,外经贸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要求企业自身提供的审查材料已经相当少了,材料繁多主要反映在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购外汇和外汇登记几个环节上。一是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除了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一套与提交给外经贸部门同样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就要专门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既耗财,又耗时),还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银行对账单,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还需提交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二是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企业除了要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章程、合同,境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境外企业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材料外,还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整个登记材料不下十几种。三是批购外汇汇付境外。企业要办理批购外汇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除了要书面申请,附送外经贸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以外,还要再一次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
3.过程长久。
从目前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的一般程序看,纵向主要有三个层次,企业――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初审转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批复或复审转报)――商务部(备案或审批、发证),如果以每个层次平均在6-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环节的工作计算,那就是20个工作日,加上传递在途时间就已超过了1个月,当然这仅仅是理想的结果,实际时间长得多。横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外汇审查、批汇和登记,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办理时间,每项业务在“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样的话,就算登记和批汇同时受理,那也需要40个工作日,实际日历时间也就要达2个月。二是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平均回函时间一般也需5个工作日。所以,综合起来,按照目前的核准办法,从企业提出申请到外汇汇到境外一般要3个月,中间如果出现要补充财务审计工作、补充审核部门认为要增加的资料、经办或签批人出差、休假等而耽搁的时间,就要4-5个月甚至半年。
二、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基本依据
1.管理办法应遵循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第一,境外投资是一项跨国界的经济行为,理应遵循国际惯例,而不应仅仅按在境内设立企业的法律规章和思维方式来设计制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境外企业(机构)设立后,其本身就是所在国的法人单位或合法组织机构,必须遵从当地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们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是否允许国内企业把资金投到国外,而这种“许可”的设定,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其投资行为是否损害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至于投资风险的评估、市场情况、经营盈亏等问题企业决策时必须也必然会慎重分析研究,应属企业自主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把不了这个关。当然,企业可能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政府有义务针对企业拟投资的国别地区可能出现的政治和经营风险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二,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境外投资应区别对待。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部分中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使非国有的企业法人已占了企业群体的绝大部分,因此,我们对境外投资的核准手续也应当适时加以调整,放宽对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而对国有或国有资产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应从对其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并与世界经济体系接轨的重要标志。这客观上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则去管理境外投资。在企业看来,“时间就是商机”、“时间就是金钱”已不再是空洞的口号,从实践过程反映的状况分析,企业从考察、可行性论证,到决策境外投资事项的过程相对较长,但一经做出决定,行动迅速。因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往往对资金的到位、货物的发运和筹建期都有时间约定,但没有这些文本,企业又无法起动境外投资申请,而由于核准手续复杂,过程长久导致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汇不了投资款项或发不了投资设备,甚至出现货物滞留在港口等待批件报关装船的情况。
2.贯彻效率优先原则。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繁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节太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的整个核准过程要经过十几道环节(还不包括部门内部的流转环节),就算每个环节都能在3个工作日办结,累加起来也要1-2个月的日历时间。因此,只有减少环节,才能使核准程序开上“快车道”。对那些“例行公事”和重复性的环节应予取消。
3.所需审查材料的多少,应按照有无使用价值来设定。
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是按照许可事项的法律规定对必须由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形式审查。材料种类和数量多少,应该本着合理、合法、必要的原则来设定,也就是说,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合乎情理的,而不是与所申请事项无直接关系的间接资料,因为如果设定间接材料,就很难把握限度,容易出现“本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之类的不透明条款;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如可行性报告、实物投资清单、无形资产作价资料等由企业单方面编写制作的资料缺乏法律效力,可以舍弃,合同、章程比可行性报告内容更详细,条款更规范,而且都有各方权利人签字,投资实物的出境报关单比企业自编的清单更具法律作用;至于必要性问题,就是审核部门对被审查资料是否都采信和使用,如果不管有用无用,仅仅是为了满足本部门自身的所谓“资料齐全”的要求,就有悖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基本原则精神;另外,属于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文件不应再让企业倒过来提供。
4.人停事不能停。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过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萝卜拔走无填充”的现实情况造成的,虽然好多部门都说设有“A、B角”,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经办的“A角”不在,“B角”就办不了或是找不到“B角”。有时候遇上经办人或他的上司或上司的上司(部门内部要逐级签批)出国、出差、外出开会、公休假等,只要其中某一个人不在就无法办理。所以,只有每个环节真正实行“A、B角”的工作制度,做到人停事不停,而且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认真负责地为基层、企业服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
三、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几点建议
1.简化程序。
第一,除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取消对其他企业项目核准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前置条件。谁都知道,在项目核准前,如果企业打算以自有资金解决投资款,也不可能提前几个月把资金存在银行不流动;如果通过借贷途径解决,项目未核准,银行也不会轻意放贷给企业;至于审查企业前几年盈利状况,我认为企业盈亏状况与能否对外投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某些企业就是因为在国内的竞争力衰退,才决策到境外投资寻求新的增长点来解境内母体企业之困,而且,按照现在的规定理解,意味着近年注册的新企业就不能对外投资,这没有道理;至于对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净资产的50%,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因为投资额和净资产之比是指企业对境内外全部投资和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余额之比。所以,待商务(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凭《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申请汇付投资资金和办理外汇登记更为合理,与以实物形态对外投资的企业相比也不失公平。
第二,除规定需商务部直接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编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同时报商务部备案。从目前办理的情况看,省级核准批复下达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颁发前,企业的对外投资工作根本无法实施。建议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在统一使用商务部印制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排证书号码,并在号码前加注地区简称。这样,一方面可以省掉省级核准批复,另一方面商务部的备案也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备案,把商务部的部分工作量分散到各省(区、市),从而大大加快核准发证速度。
2.下放权限。
第一,把征询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的工作下放到地(市)。按照目前的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拟对外投资项目意见是核准境外投资的一项前置条件,而且要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函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才受理。事先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是必要的,毕竟他们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比国内机构、企业了解更透彻,也能对企业到境外投资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协调解决一些困难,企业非常欢迎。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申请报送到省级外经贸部门这一环节才可以发函征询。发征询函的直接目的是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是否同意境内企业赴该国投资,至于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或机构去征询并不重要,因此,此项工作应当可以前移至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在企业准备申请材料的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拟发征询函,甚至可以在企业赴拟投资国考察洽谈、签订合同、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当面咨询时,就把征询答复函带回来,直接作为企业申请材料的附件之一,这样就可以省去企业申请材料转报到省级外经贸部门后再发征询函的等待时间,还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沟通和联系,自觉地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二,下放核准权限。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一样,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是缩短核准时间的重要举措,也是区别重点与非重点产业、重点与非重点国别地区、重大与非重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切实方法,应当积极推行。建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与境外投资的用汇审批权限相匹配,除商务部确定的对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由商务部审批外,对其他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凡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发证,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统一发证。这样做的结果,看似加大了地方主管部门的权力,实为加重了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在核准过程上,对1000万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至少可以减少10-20个工作日。
3.削减材料。
从目前对境外投资项目相关部门的要求来看,建议削减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企业在进行实地考察后编写并由董事会和经营者讨论通过的,到底可行不可行,能不能取得预期效益,风险有多大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对其可行性做出正确判断,除非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认证,这既没必要,也无可能。
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企业的资产和盈亏状况一般是银行放贷前需要查验的资料,不应成为同不同意其对外投资的依据。企业资产和盈亏,无论反映的是时点还是时期数据,只要企业在运转,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实物资产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变现投资。以前年度亏损不等于今年和以后一直亏损,就是为了扭转母体企业亏损局面才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也毫不奇怪。
境外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董事会的构成一般都与股权结构相匹配,在境外企业《章程》中都会明确表述,至于人员名单,一方面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一定都是控股的,有些仅占很少的股份,政府不可能去干预董事的任命;另一方面,即使是中方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母体企业委派谁当董事,也是企业自己的事。
境外企业(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账号。究竟是先办营业执照还是注册资本先要到位,各国(地区)的做法不同,国内成立企业,注册资本入资的验资报告在前,而注册登记发执照在后。把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一律作为能否批购和汇付外汇的要素材料是不恰当的。而境外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资料应属于母体企业在境内开户银行汇付外汇时才要向银行提供的,否则钱也汇不出去。
另外,要求企业申报的材料都应公开、透明,不应为了本部门的方便,埋下诸如“本部门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的伏笔。而且,由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批复、证书,不能要求企业再倒过来提供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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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处内基础工作建设
今年以来,我在抓好处内文秘工作中,从基础工作入手,借助计算机进行管理,形成标准化、系列化。
一是建立了专用文件夹,统一管理处内的所有材料。在计算机内,按文档内容的不同,分别建立了12个专业文件夹,使各类材料、报表按性质分类储存,实现了处内材料标准化管理。
二是实现了上报材料正规化。无论是什么材料或报表,都统一经过计算机处理,无论是谁起草的材料,我都能够认真的帮助他们去修改校核打字排版,确保主题突出,语言恰当简练,按标准要求打印上报。如:对外宣传报道稿件、局内老干部通讯稿件、处内同志的材料以及上报的各类请示汇报件等文字材料。
三是初步统计全年共完成各类复合文档58个,近万字。主要有:报道类材料14个、房补类材料5个、通讯类材料8个、简历类材料5个、总结请示类11个、各类名单表13个等。
四是实现了离休干部医药费分类管理、审核统计的计算机程序化管理。建立了离休干部医药费季度管理文件夹,使全处50多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的报销的明细情况都能在计算机内查找到。
二、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
(一)坚持政治学习不放松。今年以来,我处党支部组织学习了政府工作报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对内对外政策、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等。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对老干部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一是认真学报告原文。根据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原原本本学习报告原文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结合个人体会和处里讨论意见,起草了《五处党支部学习十七大报告心得体会》,被局推荐到委网站交流。
二是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具体工作中去。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具体要求,帮助离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是充分体现亲情化、个性化、多样化服务。老干部工作既要继承过去好的优良传统,又要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观念和机制上不断创新。结合我处老干部处于“双高期”的新情况,用创新的招法破解老干部工作难题,努力实现工作观念、工作方法、工作重点和管理服务方式的转变。
四是建议年为全局“健康年”的设想。在开展明年全局工作重点大讨论中,结合对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体会和理解,在年我局是实现“四个突破”年、年是“服务年”,年又是我国“奥运年”的启发下,提出了建议年全局为“健康年”的设想。主要围绕增进老干部身心健康、身体健康、医疗保健,自救互救、饮食营养等主体内容,开展适合老干部身体条件的各类健康活动。这项建议经过全处同志的完善,并负责起草了《五处关于年全局工作重点的讨论纪要》,后被局里采纳。
(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根据委党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了委统一安排的业务讲座,通过“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报告、创造能力开发、工业设计、“物权法”讲座、中国节能减排目标及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升级报告的学习。使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和我省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开阔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视野,积累了探索新时期做好老干部工作新思路的相关知识。
三、围绕全局“服务年”活动,积极作好各项工作
今年是我局的“服务年”,围绕“服务年”工作的重点,在落实“三个机制”、“两个待遇”,我主要做了一下工作:
(一)积极完成各类纪念活动。积极参加协作区庆祝建军80周年老干部文艺汇演,我不仅积极参与,还帮助聘请了和平区文化馆的专业老师进行辅导,刻录伴奏光盘,组成了12名,有7位老同志参加的男生小合唱,演唱了歌颂人民军队题材的歌曲,在协作区老干部文艺汇演中获得了赞誉。我们4位在职人员又在全委工会组织的活动中成功的复演,为老干局集体争了光。
在协作区老干部文艺汇演中,我除圆满的完成了整个演出节目拉幕的服务工作外,还帮助有关同志编排并加班反复修改敲定《文艺演出座席图》,确保了在文艺汇演前发放到参演单位手中。
(二)为老红军刘国保重走长征路照片展编写图片说明。老红军刘国保老人挑选了60多张重走长征路照片,参加省老年集邮协会的建党80周年展览,找到我们给配图片文字说明。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我结合每张图片的历史背景,利用公休时间,反复认真的为每张照片编写了说明。我带着老红军刘国保写下的“重走长征路是我一生最幸福的感受,也让全国人民有同样的感受和幸福”的深刻感想,为整个图片展起草了题为:“纪念中国人民建军80周—地球上的红飘带”的结束语,受到了刘老的认可。
(三)作好老同志健康疗养和体检的服务工作。今年我参加共有29名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长分两批参加局举办的健康疗养活动。为确保西柏坡红色健康疗养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作了充分的准备。事前编排好老干部的住宿表,精心准备行程中需要的各类图表。在健康疗养的全过程中,我能够全程对行走不便的老专家张承武、老厅长李日升等老干部给与重点关照,帮助他们拿旅行包、搀扶上下车、关照上下楼和在山路上行走等。由于我和全处同志的热情周到的服务,感动了参加西柏坡健康疗养活动的老干部,老厅长李日升还代表五处参加健康疗养的老同志给委党组和局领导写封感谢信,充分表达了对委、局领导对老同志关心的感谢之情。
(四)积极解决行办遗留问题。原省轻工厅总工程师、造纸专家张承武同志,1992年开始享受补贴100元发至年底。由于该补贴不在工资序列支出,年机构改革时被取消。为此,与局主管领导去省人事厅核查、与处内其他同志多次去省档案馆查阅其原轻工业厅、轻工行办期间的人事劳资档案,多次说明其原因,得到局领导的支持,补发了年、年两年的补贴,从年规范地方性补贴后予以取消。
四、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工作
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审核工作,是一项比较细致复杂的工作,每季度报销审核一次,有位老干部一个季度医药费票据90张,合计7517.30元,有的票据金额仅几角钱,统计起来费时费力。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审核工作准确无误,我摸索总结了一套比较便捷的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表格。只要输入每位老干部的医药费原始数据,就能按要求自动计算分类汇总,不但节省了人力,又确保了我处每季度上报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信息的准确性,得到了局财务室的认可。
全年离休干部59人,共审核医疗费票据2215张,合计医疗费157.61万元。经省保健办年度审核(年10月-年9月),通过了省保健办的审查验收。
五、把为老同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开展以体现亲情化、人情化的个性化服务,把为老同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离休老厅长刘维鹤因病到医大看病需住院治疗,但几次联系住不上院。我和处内同志到医大干诊,找院长为其联系住院,使刘厅长当即就住上院,病情得到及时治疗。
对身体不好,年事已高的离休老同志,主动到家审核医药费收据,解决这些老同志的行走不便的困难。
受处长的委托,分别到医院、家庭走访慰问病号及行动不便的老干部20多人次。为3位老同志祝寿。参加处理老同志的后事。
利用到丹东开会的时间,代表局和处到东港看望离休干部陈平,使老同志激动得对街坊邻居说:“娘家来人看我来了……”。
一年来,不管老同志本人还是家里有什么事情,遇到什么困难,只要找到我,我能做到的,我都能全力以赴的帮助解决。
六、配合局和处内同志作好其他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局成立三周年成果展。为展现老干部新形象,新风采,我局举办了成立三周年成果展。这次展览我虽然不分管,但我能够积极为处长和其负责的同志当好参谋,为我处参展的作品校核稿件、打印材料等。
二是做好老同志住房货币化信息工作。我处共有159位老同志不同程度的缺少住房。其中70岁以上老同志117名(其中去世26名)做为第一批得到了应有的补偿。第二批还有37名符合条件老同志正在办理当中。住房货币化对老同志是件大事,由于办理的手续比较严格,需要填写的表格比较多,审核的项目比较细。虽然这项工作不是我分管,为了确保每个老同志的住房补贴信息准确无误,我主动帮助录制各类统计信息,建立了计算机住房补贴信息档案,和分管同志一起反复核对身份证号、缺房面积等上报的信息,确保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老同志及时拿到了住房补贴。
三是帮助作好原直属公司转制工作。加强直属单位的指导工作,对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拖欠费用的清理工作以及对正在转制的省轻工设计院离休干部拖欠及转制后预留费用的确认,是当前我处工作重点之一。这项工作虽然不是我分管,只要需要我协办的事,我都能够尽心尽力的去帮助完成。
如最近为5个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大病医保工作,是落实十七大“病有所医”的具体体现。原行办直属5个公司的退休人员共有94人,申报的材料需要按市医保部门固定的程序软件编制,且要求时间紧。由于处内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和部分企业负责人员对计算机程序软件不熟练,我主动多次帮助他们修改、录制相关信息,制成备份盘,按要求及时完成了上报任务。
四是配合局办公室完成了我处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劳资档案信息的录制工作。一是重新核实了无职务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级别及无职务但有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经过多次查阅档案,确认了王玉良等7位老同志,符合增加生活补贴档次的规定,并使这些老同志提高了补贴额。二是重新核实了离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费,界定初婚无子女老干部应享受的条件。经审核全处共有23人符合条件,享受了此待遇,其中新增1人是以前漏报的。
七、不足之处与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适应新时期为老干部服务的能力有待加强,创新和深入老干部调查研究不够。
二是没有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突发事件汇报材料范文篇3
1965年的罗瑞卿事件,是“”之前的重要人事变动之一。罗对的忠诚在中共党内有口皆碑,1965年被整肃,令党内高层愕然和震惊。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毛对他的“大警卫员”(党内对罗的一种褒称)下此狠心?长期以来官方的说法即主流的说法,是源于中央军委副主席猜忌总参谋长罗瑞卿要“夺取军权”,向进谗言,毛听信林的诬陷,错误处理了罗瑞卿。(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一些研究者则认为,事情的起因主要是林罗交恶,毛出于发动“”需要林及军方支持的考虑,丢卒保车,倒罗挺林。这种解释与官方说法有所不同,但大体一致。近些年来,一些当事人和研究者提出另一种看法:不是毛听信林,而是毛本人逐渐反感罗,利用、、聂荣臻等将帅对罗的不满,逐罗出局。毛为何反感罗?原因在于1960年代毛对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邓小平等人的政策主张愈来愈不满意,而罗同刘、邓等人关系密切,又反对林“突出政治”的治军方针,对宣传“思想”的高调亦有微词。酝酿打倒刘、邓的“”之前,需要先清除党内高层的“路障”,罗(还有彭真、陆定一、杨尚昆等)便成了“”的第一批“阶下囚”。
上述解释各有理由,不过坦率地说,从已经公开的著述看,前者虽遭质疑但尚有一些史料依据,而后者判断居多、史料嫌少。孰实孰虚,如无档案史料和知情人的进一步披露,仍是悬疑。
2012年出版的《林豆豆口述》收录了林豆豆1980年写的一份申诉材料:《我知道的有关罗瑞卿同志被诬陷和迫害的情况》,详述了她所知、所闻的罗瑞卿事件经过。林豆豆的观点属于上述第二种看法。申诉材料提供了值得关注的情况,也留下一些疑点和错讹。
从林豆豆的申述材料看,对罗瑞卿确有看法,也曾“大发脾气”。一件具体的事情是1965年的军委扩大会议。身为军委秘书长的罗瑞卿在会上作了一个总结发言,林肯定内容尚好,但罗“在程序上和方法上对许多老帅和军委领导同志尊重不够”,“没注意谦虚谨慎”,方法上与技术上简单、草率、欠妥。林要求罗“多尊重和请示其他所有老帅和军委领导同志”。但林豆豆称,林、罗之间历来“直言相叙”,“不存在虚伪的关系”。至于林发脾气,林豆豆的解释是既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的挑拨,同时其父也“实在是出于好心,而并非任何私念”;罗也“痛悔”自己没有想到这些,对林的提醒“极为感动”。林豆豆还讲了一件事,全军五级干部的定级名单未经“林办”即直接报送中央批准。此事没有“责怪”罗瑞卿,但名单引起部分军队高级干部很大意见。(舒云整理《林豆豆口述》)
尽管林豆豆承认林对罗的看法,但申诉材料更多还是强调林、罗间的良好关系。比如,林严格规定叶群不准在他和其他人面前说罗的不好,多次严厉告诫叶。罗也关心林的病情,多次嘱咐叶群及子女照顾好林。罗去林家,对未能常去看望林表示歉疚;林很大度,理解罗工作太忙,安慰罗说“见到你,就高兴”。这种良好关系还延伸到两家间的关系,叶群甚至专门请罗瑞卿夫妇到家里做客。申述材料主要就是记述1965年一个夏夜,罗瑞卿去林宅同叶群谈话的经过。关于这次罗、叶夜谈,一些著述已有记述。按这些记述,不仅是叶主动约罗去谈,而且两人话不投机,罗多次“沉默”。林豆豆记忆则不同。罗瑞卿去林家是主动打电话求见,因林已休息,罗同身为“林办”主任的叶群长谈。叶还让林豆豆和林立果参加谈话。罗虽未见到,但同叶群谈话气氛融洽,而且对林的孩子(林豆豆、林立果)亦态度亲和,关心备至。叶群也对罗说了许多表示尊重和团结的话。第二天,叶向报告了前夜与罗的谈话,林责怪叶“插手”,叶还要林豆豆、林立果“作证”,她是非常尊重和团结罗的。
林豆豆在申诉材料里要表达的核心观点,就是罗瑞卿事件并非林、罗交恶,而另有背景。材料隐约透露出军方高层的矛盾。林豆豆说,叶群曾经告诉她,在杭州同叶谈话时,具体询问了军委扩大会议总结发言和军队五级干部定级名单的事情。毛说:“罗长子不是军委主席嘛,也不是军委副主席嘛,党内也不是政治局委员,怎么由他作总结发言?听说有的老帅组织了一个班子准备了一两个月的总结发言稿,怎么不让这位老帅总结呢?听说罗长子的总结发言事先没有经过军委其他领导看过?大将也不是他一个嘛,现在许多老帅和大将怎么没工作干?怎么都养起病来了?党政军的工作难道就靠罗长子一个人干?”毛还问:“报到中央的军队五级干部定级的名单怎么连国防部长的签批也没有?”(《林豆豆口述》)看起来是询问,实际上是质问,话里话外透出对罗的不满和指责。叶群说没有想到毛对军队情况那么清楚。倘若属实,那么这个细节说明另有军方高层人士向毛报告了罗瑞卿的问题,毛对情况已了然于心。2011年出版的《邱会作回忆录》似乎可作佐证,邱在书中就提到曾经多次同、聂荣臻、谢富治、萧华、杨成武等人谈话,谈罗瑞卿的问题。
《林豆豆口述》再一次表明,罗瑞卿事件的原因非常复杂,恐怕并非林顾虑罗“抢班夺权”那么简单(许多当事人回忆,并不想揽权——笔者注)。除了治军方针的分歧、军内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和恩怨纠葛外,罗本人当时身兼数职、权倾一时而怠慢将帅、越级上报和决断,引起将帅众怒,也许是一个重要因素。这方面的情况,《邱会作回忆录》《李作鹏回忆录》有远比林豆豆申诉材料更为详尽的忆述。更需要弄清楚的是,事件背后到底是否有毛的授意。邱会作就断定,倒罗是毛的意图而非起于,林不过是得知毛的意图后按照毛的意图行事罢了。在档案没有进一步披露的情况下,姑且将此作为一说,以待将来更多档案史料的揭示。
严格地说,申诉材料是记忆性质的文字。记忆的可靠性毕竟有限。申诉材料虽然是林豆豆的亲历、亲闻,但是否属实,还需要通过与其他史料比对与互证才能判别。事实上,笔者参照一些文献资料,已经发现其中一些细节明显有误或令人生疑。
“事先毫无所知”?
(1)林豆豆称,“12月2日,在同志极其错误地作出反对所谓‘折中主义’的批示和讲话(据我所知,、叶群是在上海会议结束后几天,从会议发来的文件中才知道的)之后,在上海召开了中央紧急工作会议。”(《林豆豆口述》)
这里所述肯定错了。的批示是1965年12月2日作出的,批示不长,要害的文字是下面这句话:“那些不相信突出政治,对于突出政治表示阳奉阴违,而自己另外散布一套折中主义(即机会主义)的人们,大家应当有所警惕。”〔在党委一个报告上的批语(1965年12月2日),《建国以来文稿》第十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搞“折中主义”的人们是谁,毛没有明说,不久人们就知道是指罗瑞卿。这可以说是毛整肃罗瑞卿的第一个信号。这个批示正是毛在看了报送的党委的报告后作出的,批示也是写给的。第二天,即12月3日,即回复毛:
十二月二日主席有关五十五师突出政治一文的批示已经收到,主席的批示对于即将召开的政工会议与明年和今后的政治工作将是一个强大的推动。军队如不加强政治工作,不但打仗经不起考验,而且投敌事件还会更多的发生。其他如破坏军民关系等坏事还会增加。我完全同意主席的批示,决遵照主席指示送北京少奇、恩来、彭真同志阅和军委常委阅,然后发师以上党委。(《建国以来文稿》第十一册)
五天后,毛还再次致信林,要求将林的上述回信“一同印发”。几则史料都已公开,不难查阅,它们确凿地证明:不仅早已知道毛指责“折中主义”的批示,而且是最早知道的,绝不是上海会议之后才知道。
(2)林豆豆说:“关于这次会议的召开和总长在这次会议上突然被整,事先毫无所知。他也从未对同志与其他任何领导同志说过总长的任何不好。同志与其他任何领导同志也没有对说过总长有任何问题。”(《林豆豆口述》)
林豆豆又错了。这里说的会议,即1965年12月8日至13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不是林豆豆说的“中央紧急工作会议”);议题只有一个,即批判和揭发总参谋长罗瑞卿。上海会议之前,曾在杭州同叶群作过一次长谈。这是众所周知的史实。据已经公开的史料,叶群向毛汇报正是派去的,这有给毛的信为证:
主席:
有重要情况需要向你报告,好几个重要的负责同志早就提议我向你报告,我因为怕有碍主席健康而未报告。现在联系才知道的杨尚昆的情况(讲的),觉得必须向你报告。为了使主席有时间先看材料起见,现先派叶群送呈材料并向主席作初步的口头汇报。如主席找我面谈,我可随时到来。
此致
敬礼
林彪
十一月三十日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传(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9页;《邱会作回忆录》,第382页;卜伟华《“砸烂旧世界”——的动乱与浩劫》,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的信透露出几个信息:第一,向毛报告不只是一人的想法,而是“好几个重要的负责同志”早有的提议;第二,促成林向毛报告的一个直接原因,是此前不久发生的杨尚昆事件(即11月10日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突然被解职);第三,林派叶群去杭州主要是给毛送材料,同时也作初步汇报;第四,准备随时同毛面谈,也就是说,林可能同毛进一步谈罗瑞卿的问题。
哪几个重要负责同志、谈什么重要情况、派叶群送什么材料,林信没有说;至于叶群到底向毛报告了什么,就更不得而知了。但是一周后,毛在上海召开会议,林信和叶群上送的材料均作为会议文件印发。(卜伟华《“砸烂旧世界”》)叶群送的材料有:雷英夫所写对罗总长的意见,张秀川所写罗总长对突出政治的错误看法,刘亚楼病中给罗总长的信,张秀川所写罗总长对主席思想的错误观点,雷英夫所写罗总长对待主席指示的几个问题,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联名反映罗瑞卿问题的信,等等。除了“好几个重要的负责同志”仍然不知所指,林信所说“重要情况”、叶群所送材料都是反映罗瑞卿的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说在会前对会议召开、罗瑞卿被整“毫无所知”,与史实不符。
反映罗瑞卿的那些材料,也是叶群事先搜集甚至授意准备的。据吴法宪回忆,上海会议前,叶群已经向他透露口风:罗瑞卿出了问题。吴说:“(一九六五年)十一月末的一天上午,叶群从苏州用保密电话找我,要我马上派一架飞机到苏州去。她还特别告诉我,她要去杭州那里……回到苏州后,叶群用保密电话告诉我,她下午见到了,她把对罗瑞卿的一些意见,全部向作了汇报。汇报完,她还把一些单位反映罗瑞卿反对‘突出政治’的材料,呈送给了。”(《吴法宪回忆录》,北星出版社2006年版)李作鹏回忆,他和王宏坤(时任海军副司令员)、张秀川(时任海军政治部主任)三人写信,是叶群授意的。李称,1965年初秋,叶群给他打电话:“首长(指)要我给你打个招呼,罗长子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要让贤休息。”“老帅们对罗的意见也很大,罗的情况主席和首长都知道了。”还说:“他(指罗瑞卿——笔者注)正在组织新班子,又是提级,又是提职。”“对当前局面要提高警惕。”“你从海军角度看到有什么问题,可以写点材料送来。”(《李作鹏回忆录》,北星出版社2011年版)吴、李作为知情人之一,其回忆可以从旁证明,、叶群不是事先毫不知情,而是早已知道,并且授意他人准备了相关文字材料。
同理,说“从未对同志说过总长的任何不好”也不成立。至于林豆豆称从未对说过罗瑞卿的任何问题,则自相矛盾。如前所述,林豆豆说叶群曾告诉她,叶去杭州面见时,毛对叶群发了一连串的关于罗瑞卿的质问;叶群还对林豆豆说:“我就没想到主席对军队这些事的情况那么清楚,那么仔细,也不清楚主席问我这些是什么意思。”(《林豆豆口述》)叶群是的夫人和“林办”主任,同叶谈罗瑞卿问题,叶不可能不转告。所以,也可以说,上海会议前毛已经由叶群同林谈了罗的问题。
当然,需要再次申明,派叶群向毛报告、呈送罗瑞卿问题的材料,是主动出击还是奉命出击,姑且存疑。
罗出事后,林“忧伤、哀叹、流泪”?
(3)有关上海会议,林豆豆说事先对叶群的发言毫无所知,甚至听说连会议也没有出席,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发言。(《林豆豆口述》)
据相关著述,叶群在上海会议分三次作了发言,时长合计约十个小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传》下册,第1400页)虽然目前没有确切材料证明是让叶在会上发言,但依常理判断,叶群的发言很可能就是向毛汇报的那些内容。不少当事人和研究者也持此说。既然叶群向毛汇报是派去的,其报告的内容当然知道。故说叶群在上海会议上的发言“毫无所知”,令人生疑。
除了个别当事人曾回忆主持了这次会议(李雪峰《我所知道的“”发动内情》,《百年潮》1998年第4期),确无材料显示曾在会议上讲话。但说未参加上海会议,也未必确切。据笔者看到的材料,上海会议的与会者共63人。出席的中央常委有、刘少奇、、、、邓小平;列席的政治局成员有董必武、、李富春、、李先念、李井泉、谭震林、乌兰夫、陆定一、陈伯达、康生、薄一波;其他列席的人主要来自军方,中委和非中委均有。会议分成三个组,每组20人,第一组召集人是邓小平、,第二组召集人是谢富治、李井泉,第三组召集人是、。、刘少奇、没有编组,但发了会议文件。上海会议不仅事发突然,而且开法特别。据几位参加者回忆,与会者先阅读文件,除了开幕和结束开过全体会,主要是开分组会,对罗瑞卿进行“背靠背”揭发和批判。、没有分组,甚至没有在会议上露面。(《吴法宪回忆录》)也有著述提及在会上讲过话。(卜伟华《“砸烂旧世界”》)
退一步说,即便没有在会上讲话、没有直接在会上露面,也很难简单断定没有参加。中共高层有时开会很奇特。比如,召集的会议,本人常常并不亲自参加,不仅不参加分组会,甚至全体会也不参加,很多时候是他对会议作指示,“遥控”指挥。这种情况不能简单说没有参加会议。上海会议也是如此,公开著述都说召开了这次会议,而且主持了会议,但又没有披露毛在会议上的任何讲话。的情形大概也是如此,人在上海,且能看到会议的相关文件,但并不亲自参加。因此,不好简单地说没有参加会议。何况,有研究者披露,不参加上海会议的扩大会议,但出席常委会。(卜伟华《“砸烂旧世界”》)既然开常委会,时在上海的不大可能不参加。
(4)林豆豆还说,罗瑞卿出事之后,“成天低着头,坐着发呆,饭也不吃,老是忧伤哀叹,直流眼泪,几次要冲出去找”;还说林在家中大声哀叹“罗长子到底有什么错?!”“主席到底为什么要整罗长子?到底为什么?到底为什么啊?”(《林豆豆口述》)
这些叙述不大可信。罗有什么“错误”,在派叶群向毛汇报时已经讲得很清楚,那些反映罗“反对‘突出政治’”、“想夺大权”的材料也是他派叶群送给毛的,不可能不明白“罗长子到底有什么错”。叶群在上海会议的发言(很可能还在同毛的谈话)里也说得很清楚,仅引一段:
罗掌握了军队大权,又掌握了公安大权,一旦出事,损失太大。罗个人主义已到野心家,除非把国防部长让他,他当了国防部长又会要求更高的地位,这是无底洞……1964年后即逼林退位。国庆节后,罗见林,大声说“病号不能干扰,应让贤”。出门后又大声喊“不要挡路”。林气得昏迷过去。(卜伟华《“砸烂旧世界”》)
上海会议甫一结束,叶群揭发言犹在耳,就质问“罗长子到底有什么错”,难以置信。从的个性看,也不可能做出如此冲动之举。笔者以为,中共高层领导人里,对毛的个性最了解的当属。不管林内心对毛有何看法,他处理同毛的关系的基点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坊间披露的十八则笔记多少能看出这一点。1960年代初,林同叶谈话说过“三不”原则:“①不干扰人之决心(免己负责);②不批评(免争领导权之嫌);③不报坏消息(去影射之嫌)。”(龙哲甫《、叶群未公开的十八则笔记》,《国际新闻界》1994年第4期)毛既已决心倒罗,林还要表示异议,甚至要“冲出去”论理,这同处理同毛关系的一贯原则完全不合。
、康生“精心策划、突然袭击”?
(5)关于倒罗的由来,林豆豆提出了一个以往不大见的“新鲜”说法:“、康生他们利用宗派主义、山头主义以令人难以想象的手段挑拨离间国防部长和总参谋长之间的关系。”“他们从正面挑拨不了这种关系,1965年9月后,他们就搞歪门邪道,背着人大委员长,背着国家主席和所有副主席,背着党中央所有副主席进行精心策划后,以极不光明正大的突然袭击手段把人大正式任命的全国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整掉。”(《林豆豆口述》)
、康生拥护倒罗,笔者虽未见史料,但大概没有什么疑问。而说江、康精心策划、突然袭击,整掉罗瑞卿,却完全不可信。首先,林豆豆未能提供、康生“精心策划、突然袭击”的任何具体史实和史料;其次,以、康生当时的地位,也不大可能“背着”高层领导人倒罗。与“”时期不同,“”前康生任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连中央委员都不是,两人一个分管意识形态事务,一个是的秘书,与军队毫无关系。而罗瑞卿是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常委兼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他们如何能“背着”党中央所有副主席,去策划一个扳倒中央书记处书记、军委秘书长的阴谋呢?补充一句,也没有参加上海会议。
林豆豆还犯了一个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根据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武装力量领导人员的决定权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或罢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国防委员会主席由国家主席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国防委员会是一个谘议性质的机构,并无掌管全国武装力量的实权。总参谋部隶属中共中央军委系统,总参谋长也就不可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罢免,而只能由中共中央军委决定。事实上,罗瑞卿的总参谋长一职也不是全国人大撤销的。
发生这些错讹,在林豆豆方面,原因也许是多重的,不可苛责。笔者以为,至少有一个原因,是林豆豆这份申诉材料写于1980年7月。1980年代初期,官方档案开放度极低,历史文献鲜少公布,而中共党史的研究又刚刚恢复,可参考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十分有限,笔者在本文引述的那些文献资料和研究著述都未披露和出版。倘若林豆豆今天写回忆录,可参考利用的史料要比当年丰富得多,有些错误想必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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