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体现的经济学问题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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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体现的经济学问题范文篇1
一、认真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实质
20__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__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要求“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反犯罪人员,对失足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这里明确界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出了从严从宽的工作方向。20__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阐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首先必须体现“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多开展教育感化工作。使轻罪与重罪分别依法得到妥当的处理,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以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可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弱化和否定,而是新形势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密切结合,是对“严打”方针的有益补充。
二、正确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公安机关执法实际中,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充分运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仅集中力量打击了严重犯罪,还从根本上缓解了社会冲突,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强化人民警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依法办案,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调和人权保障与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有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落实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度。坚持宽严相济,能够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能够实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公安机关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几点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中如何运用,具体应把握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首先,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多年的“严打”实践证明,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其次,要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经济犯罪和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本地的社会治安实际和违法犯罪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增强严打斗争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第三,要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此外,对于、吸食注射等十分突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手段集中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另一方面,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根据现有材料尚不足以做出立案决定的,进一步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如果扩大立案范围,随意立案,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如:某市曾发生某学校教师周__因涉嫌一事被立为刑事案件,周__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后,觉得丢失了面子,一时想不通而自尽。经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不存在,根本不够立案。
第二,推行刑事调解。所谓刑事调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方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加害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调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尽可能地减少
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调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在法理上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加害人社会责任感。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轻伤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引发的,加害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又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双方的激愤情绪小,具有调解基础。如能调解结案,则能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睦,让社会得以和谐。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及时全面调查取证的同时,尽力做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执行且符合其他撤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一律予以撤销案件。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齐某故意伤害案,调查取证情况充分证明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若简单地刑拘、逮捕,可能导致日后两个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后经了解,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于是办案民警就调解问题给双方做了一些教育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但对达不成调解协议、加害人无悔罪表现、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则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第4条规定的八类刑事案件范围内。不能滥用刑事调解,杜绝、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从严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也为将来法院对其从轻定罪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其犯罪情节很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缓刑,按正常程序刑拘、逮捕、、判刑,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羁押达半年以上,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体现不了对其从轻处罚,造成形式上的从轻,而事实上未予从轻,更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形。
双减政策体现的经济学问题范文
的确,中国经济在经受不期而至的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之后,也走到了一个自身“潜在增长率”下台阶而“矛盾凸显”对“黄金发展”瓶颈制约日趋严峻的新阶段。往前看,寻求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必须在“发展是硬道理”升华为“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是硬道理”之后,使中长期发展与有效激发、如愿释放内生潜力与活力相结合,使经济增长质量真正提高,使强调多年的优化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成为现实。而相关分析认识现在指向一个人们无法回避、议论纷纷的问题:为使中国中长期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所面临的瓶颈制约得到破解,需要构建什么新的思路?我们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得到理论创新之光的烛照引领。
我们“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已提出了从供给端发力应对现实挑战、破解瓶颈制约的一套认识和建议。在此简要勾划一下:我们所表述的“以改革为核心的‘新供给’经济学”,是特别强调了什么理论创新,我们的“理论研究”所联系的“实际”具体落在什么样的系列化基本政策主张之上。
作为研究者,我们力求有所作为地形成对主流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反思,和对于实现“中国梦”历史目标的理论创新支撑。相关认识的切入点,是需要对已有的经济学成果有“破”有“立”。
破:对经济学理论现有成果的反思
首先说“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生活经验层面考察,对经济学理论迄今已取得的基本成果亟需反思。
我们已直率地指出主流经济学认知框架的不对称性。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存在着一种共同失误——虽然他们各自强调不同角度,都有很大贡献,但是共同的失误确又不容回避——他们都在理论框架里假设了供给环境,然后主要强调的只是需求端、需求侧的深入分析和在这方面形成的政策主张,都存在着忽视供给端、供给侧的共同问题。
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在前几十年经济实践里,在应对滞胀的需要和压力之下应运而生的供给学派是颇有贡献的,其政策创新贡献在实际生活里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正面效应,但其理论系统性应该说还有明显不足,他们的主张还是长于“华盛顿共识”框架之下、在分散市场主体层面怎样能够激发供给的潜力和活力,但却弱于结构分析、制度供给分析和政府作为方面——因为美国不像中国这样的经济体有不能回避的、解决转轨问题的客观需要,他们也就自然而然地对后一方面的重视程度提升不上去。
我们还可以较直率地评价一下经济学主流教科书仍然存在的和实践“言行不一”的缺点。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在应对危机的实践中,实际上是跳出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实行了一系列区别对待的结构对策和供给手段的操作,这些他们自己在教科书里面也找不出清楚依据,但在运行中间却往往得到了特别的倚重与强调。比如,美国在应对金融危机真正解决问题的一些关键点上,是教科书从来没有认识和分析过的“区别对待”的政府注资。美国调控当局一开始对雷曼兄弟公司在斟酌“救还是不救”之后,对这家150多年的老店任它;而有了这样的一个处理后又总结经验,再后来对从“两房”、花旗一直到实体经济层面的通用公司,就施以援手。大量资金对特定主体的选择式注入,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区别对待的供给操作。
立:通过全面改革和理性的供给管理,跑赢危机
有上述这种反思之“破”而后,我们还强调,必须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以更开阔的、对经济学理论创新有所贡献的视野,考虑我们能够和应当“立”的方面。
第一,我们特别强调的是经济学基本框架需要强化供给侧的分析和认知,这样一个始发命题需要更加鲜明地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环节。
第二,我们强调正视现实而加强经济基本理论支点的针对性。比如“非完全竞争”,应作为深入研究的前提确立起来,因为这是资源配置的真实环境。过去经济学所假设的完全竞争环境虽带有大量理论方面的启示,但它毕竟是一种模型。现在讨论问题应放在非完全竞争这样一个可以更好反映资源配置真实环境的基点上,来扩展模型和洞悉现实。
第三,我们认为市场、政府应各有作为,这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这里无非是有的放矢地来讨论不同的主体——最主要是市场和政府,其实还有“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公益团体等),它们在优化资源配置里面可以和应该如何互动。
在基础理论方面我们强调:应以创新意识明确指出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主要支撑因素,从长期考察可认为是有效供给对于需求的回应和引导,供给能力在不同阶段上的决定性特征形成了人类社会不同发展时代的划分。
我们还强调制度供给应该充分地引入供给侧分析而形成有机联系的一个认知体系,就是物和人的这两个视角在供给端应该打通。各种要素的供给问题和制度供给问题应该是一个体系。通过这样的“立”来回应转轨经济和中国现实的需求,形成的核心概念便是我们在理论的建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认知中,必须更加注重“理性的供给管理”。在中国要解决充满挑战的现代化达标历史任务,必须藉此强调以推动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切入点、以结构优化为侧重点的供给端的发力。
这样的认识落到现实中间,必然合乎逻辑地特别强调要以改革为核心,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这是有效缓解“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实现中国迫切需要的方式转变与可持续健康发展直通“中国梦”的“关键一招”、“最大红利所在”。我们的研究意图和可能贡献,是希望促使所有可调动的正能量把重心凝聚到中国迫在眉睫的“十之后新一轮改革能不能实质性推进”这一问题上,以求通过全面改革和理性的供给管理,跑赢危机因素的积累,破解中长期经济增长、结构调整的瓶颈,从而使“中国梦”的实现路径可以越走越通、越走越顺。
在改革统领全局之下,推行“八双”
我们在上述基本认识后面引出的新供给经济学的基本政策主张,是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
“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
“双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
“双减”——加快实施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双扩”——在对外开放新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和,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投资规模;
“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的转变,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
“双到位”——在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地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
“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大部制”配套改革。
在上述基本考虑中,“双创”是发展的灵魂和先行者;“双化”是发展的动力与升级过程的催化剂;“双减”则代表着侧重于提升供给效率、优化供给结构以更好适应和引导需求结构变化的制度基础;“双扩”是力求扩大供给方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空间;“双转”是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地在人口政策和国有资产配置体系两大现实问题上顺应供给结构与机制的优化需要,以支持打开新局;“双进”是明确市场供给主体在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安排演进中的合理资本金构成与功能互补和共赢效应;“双到位”是要在政府与市场这一核心问题上明确长期困扰相关各方的合理定位;“双配套”是对基础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财税、金融两大宏观经济政策体系,再加上行政体制,以大决心、大智慧推进新一轮势在必行的制度变革与机制升级。
从供给端发力,在实践中破解瓶颈,把握未来
简要地说,前面主张的这些“立”,既对应于中国的“特色”和背景,又服务于中国现代化的赶超战略。邓小平所强调的“三步走”可理解为一种实质性的赶超战略。其间前面几十年主要是追赶式的直观表现,最后的意图实现则确切无疑地指向中华民族能够实现伟大复兴,在落伍二百余年之后又“后来居上”地造福全中国人民和全人类,这也就是所说的“中国梦”。这个“中国梦”决不是狭隘民族主义的,是一个古老民族应该对世界和人类作出的贡献,是文明古国应该通过现代化来加入世界民族之林第一阵营、在人类发展共赢中作出自己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我们深知,相关的理论和认识的争鸣是难免的和必要的,而在中国现在的讨论中间,似乎还很难避免有简单化贴标签的倾向。我们自己的认识倾向是希望能够超越过去的一些贴标签式的讨论,侧重点在于先少谈些主义、多讨论些问题,特别是讨论真问题、有深度的问题,来贯彻对真理的追求。没有必要在经济学框架之内、在对经济规律的认知领域之内,对这些讨论中的观点处处去贴意识形态标签。
还有,对于理论研究的“从实际出发”应该加以进一步的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充分体察中国的传统(包括积极的、消极的);充分体察中国的国情(包括可变的与不可变的);也要特别重视怎样回应现实需要——有些已认识的固然是真实合理的现实需要,但也会有假象的现实需要即不合理的、虚幻的诉求,我们要通过研究者的中肯、深入分析,来把这些厘清。既从实际出发体察中国视角上必须体察的相关各种事物,同时也要注重发展中国家的共性和个性,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包括阐明和坚持我们认为现在已经在认识上可以得到的普世的共性规律和价值。
总之,由破而立,由理论而实际,在分析中就特别需要注重供给端、需求端、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等全方位的深入考察和互动关系考察,力求客观、中肯、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我们决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而是面对挑战有感而发,为时代而做所理应追求的创新。中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宏观调控中“反周期”的政策实践,有巨大的进步和颇多成绩,但延续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和仿效发达国家的需求管理为主的思路,随近年的矛盾积累和凸显,已日益表现了其局限性,经济下行中再复制式推出“四万亿2.0版”的空间已十分狭窄,较高水平的理性“供给管理”的有效运用,势在必行。既然中国在中长期发展中如何破解瓶颈制约是国人面临的共同的历史性重大考验,那么我们应站在前人肩膀上,以严谨的学术精神,秉持理论密切联系并服务实际的创新原则,追求经济学经世济民的作用,从供给端发力,在实践中破解瓶颈,把握未来。
双减政策体现的经济学问题范文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税制;包容性增长
前言
2016杭州G20峰会主题: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峰会倡导的“包容和稳健增长”主题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协调、共享发展理念不谋而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贯穿包容性发展的主线。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实质课税四大原则。包容性发展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推进提供了方向,包容性增长涉及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公平问题,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化。结构性减税政策应该在减税的前提下,更多的关注公平、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增长的包容,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重头戏,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涉及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个行业,有利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有利于完善税制,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但我国目前结构性减税还存在问题,税制有待优化,税负需要减轻。
一、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纲要》指出税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指出现代税收制度是“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制改革原则: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税制改革内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完善关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行电子发票;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依法有据、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税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结构性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税制自身的结构性问题
税制结构的基础是税收,当前运用最普遍的税收分类方法是以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相应搭建起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税制结构。我国1993年启动的税种改革,目标之一的构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充分发挥流转税筹集收入和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优势,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重65.1%和25.4%,流转税独大的现象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结构,税收功能体系完备的优势未发挥。我国税制结构存在问题,货物与劳务税与所得税、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比例不协调。间接税所占比例过高,例如2013年,货物与劳务税占62%,所得税占26%,两者比重2.4:1;间接税占比62%,直接税占比34%,两者比重1.8:1。然而,国外经验表明,间接税与直接税比值以1.2:1为宜,否则会拉大贫富差距。
(二)纳税主体的结构性问题
纳税主体的结构性问题是税负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分摊所体现的结构性,强调量能课税基础上的差别负税。量能课税要求根据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合理分摊税负;差别负税与收入和消费同向变动。但是我国现行税制与上述原则相偏离,存在税收负担主体“倒挂”现象。如前所述,间接税的高速增长会加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就货物与劳务税而言,低收入者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占其收入比重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现行税制存在调节环节单一、征管水平有限等问题,导致调节部分失灵,税收杠杆往往对收入分配起到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同时,我国居民税负和小微企业税负重。此外,个人所得税分类计征模式和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因税率档次多,最高边际率高,征管难度大灯问题,面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元化时变得力不从心,结果是税源流失严重,高收入者税负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结构性倒挂,个人所得税与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地方税收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我国现行地方主体税种是财产税和资源税,比重很低,现行的房产税极不健全。除此之外,地方财政困难还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有关。我国地方政府本级税收不能满足本级支出需要,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和执行中央决策积极性不高,甚至会产生道德风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配套和其他条件繁多,致使地方更热衷于通过各种非税方式筹集收入,形成“土地财政”、“资源财政”等。
二、结构性减税内涵分析
关于结构性减税的内涵,目前学界有如下观点。有学者认为,结构性减税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还有学者指出,结构性减税既区别于全面大规模的减税,也不同于一般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而是更注重和强调有选择性地减税,是为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另有学者认为,结构性减税不排斥结构性增税,在总体上应保持税收收入的增长而非下调;还有学者指出,基于财政平衡的考量,主张我国的结构性减税应采取稳定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同时控制税收增速的政策取向。基于我国政府当前存在大量非税收收入的现实,有必要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待结构性减税,即其范围不仅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税收收入,还应包括政府以费、基金等形式征收的全部政府性收入。
《纲要》采取宽口径的税收负担之意,其范围不仅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税收收入,还应该包括政府以费、基金等形式征收的全部政府性收入。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内涵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结构性减税不是单纯地减少税收,而是要针对不同的税种采取减税、调税以及增税的措施,是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的优化。
第二,结构性减税是政府税收收入占GDP份额的相对减少。结构性减税是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或其占GDP比重相对下降,而不是以前税制改革所坚持的在维持税收收入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总体不变的条件下,不同税种收入的此增彼减。其次,结构性减税是税收收入增量的相对减少,而非税收收入绝对数字的减少。有学者建议,总体上,在清费立税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人均收入仍处于中等低收入国家阶段,宏观的税收负担水平应保持在25%左右为宜。
第三,结构性减税要减的不仅仅是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而是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结构性减税要调整的不仅是政府税收收入的结构,也包括政府全部各项收入的结构。因此,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考虑到税外收费,全部政府收入(税费改革后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应该有所降低,并总体稳定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并不意味着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递减。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政策允许做出相应的调整,出现“增税”或“减税”。结构性减税的目标有二:一是要减税,促进投资、消费、出口的增长;二是要有减有增,以“调结构”,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调整经济结构。
三、个人所得税优化建议
今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推进更应注重发挥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符合主席所提出的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基于包容性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应定位为:由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为促进民生;由注重经济增长速度转变为注重环保;由注重规则公平转为注重起点和结果公平。坚持结构性减税与税制优化相结合,规则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结构性减税对解决我国税制问题具有天然优势,将减税操作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相对接,形成各种税收工具和税收要素科学分布、协调配合、功能完善的税收制度。
我国1994年新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由于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企业获利能力不高,实际执行的结果仍然流转税独大的“单主体”的税制。2008年起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虽然总体上降低了税负水平,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比1994年有了很大的提高,因而税收收入的结构上,流转税所占比例在逐步降低,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接近30%。可以预见,税收制度和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会进一步提升,真正与流转税“并驾齐驱”,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凸显。
改革个人所得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我国目前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广大工薪阶层,是名副其实的“工薪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距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差距甚远,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更加突出。这是因为,由于受到涉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征管钳制,具有高度负税能力的财产性、资本性与隐性收入却控管乏力,真正的高收入者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要远远地低于其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其公平分配收效甚微。因此,要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首先应将个人所得税定位于“富人税”,防止它们给中、低收入阶层带来沉重税收负担,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非取得财政收入的功能。具体而言,应进行如下改革:一是尽快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简化税率级次,进一步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比例,缓解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扭曲,切实做到量能课税的实质公平,维系经济内在稳定机制。二是采取有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最低工资、低保水平、通货膨胀水平等指标,采用“指数化”政策,每年或者每两三年做一次调整,并逐渐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以进一步提升该税的公平性,强化税收职能结构。三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尤其是加强对财产性、经营性、隐性收入的管理,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此外,结构性减税需要税费改革予以配套推进。科学合理的税制,需要严格的税收征管才能得以贯彻实施,因此,结构性减税需要严格对纳税人的纳税监管,强化重点税源监管,各部门通力合作,保障结构性减税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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