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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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处罚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处罚给上市公司带来处罚部门对违规上市公司的罚款以及对该上市公司的诉讼费用等损失之外,还包括资本市场对于该违规公司的间接惩罚,对于违规的上市公司来说,这种间接的惩罚才是其主要的损失,文章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惩处的实际效果分析,主要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正式公开后,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研究处罚事件对被惩处的公司平均超额收益率变化的影响,从而来分析对违规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否起到了应有的效果。

一、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

(一)研究方法

本文建立了一个超额收益率和解释变量之间的多元回归模型,来分析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的上市公司的超额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显着的关系。

(二)研究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9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处罚的事件为样本。在这期间,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因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上市公司总共有176家,去除掉缺失处罚公告前一年净资产收益率数据的3家和由于处罚公告日前后缺失股价数据的45家上市公司,最终剩下128个样本。本文选取事件窗口(-10,10)来建立该解释模型。

(三)研究假设

处罚决定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公布后,投资者的理性会使对公司预期下调,从而使该公司股票价格下降,所以,文章提出第一个假设:

H1:在该多元回归解释模型中,代表处罚事件变量的系数应为负值,也就是说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对投资者的投资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理性投资者,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违规程度比到受到沪深交易所处罚的违规行为后果要厉害。所以文章认为对于理性的投资者来说,受到从股票价格上来看,证监会处罚的心理预期要低于受到沪深交易所处罚的上市公司。因此,文章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在文章建立的解释模型中,所选取的样本变量,被证监会处罚的系数的绝对值要比受到沪深交易所处罚大。

(四)研究设计

公司规模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存在一定的关系,本文选取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来代表公司规模,在回归模型中,文章选择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其中的一个控制变量。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对股价的变化产生重要的影响,文章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解释模型控制变量的第二个解释变量。

投资者的决策是在处罚事件之前的公司披露的数据为依据的。因此,本文选取处罚事件发生之前最近披露的而且是经过审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控制变量数据。而且该数据均为处罚前一年年末公司数据。

另外,为了查验受证监会处罚与受上交所和深交所处罚的市场反应是否会产生差异,本文引入了一个虚拟变量。

具体回归模型如下:

该模型中,CRit代表股票i在事件窗口(-10,10)t内的累积超额收益率;Di为虚拟变量,如股票i对应的上市公司受到沪深交易所处罚,则Di为1,若股票i对应的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处罚,则Di为0;Ni代表股票i对应的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处罚公告所在年度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ROEi代表股票i对应的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处罚公告所在年度前一年年末的净资产收益率,t区间为(-10,10)。

在此回归模型的基础上,第一个假设和第二个假设分别可以表述为:

H1:在回归模型中,β0t与β1t的值均应为较显着的负数。

H2:在回归模型中,β0t的绝对值β1t要大于的绝对值。

(五)检验结果

通过在窗口(-10,10)内分析,β1t的值为-0.045,且t检验在95%的水平上显着,与第一个假设相符;然而β0t的值为0.065,为正数,与第二个假设不符。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与处罚决定时间和证监会在正式公布处罚公告的距离相差较大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可能是被证监会处罚的的违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如果证监会开始调查,那么市场就做出了相应的反应,当调查结束,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市场价格已经调整到位,这时候市场反应就可能不显着。

二、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文章根据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沪深交易所和证监会处罚的公司的材料,利用多元回归解释模型分析了被处罚行为对违规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的后果,发现处罚公告公布后,对被惩处的上市公司的超额收益率产生显着的不利影响。

(二)政策建议

首先,强化民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而实施相应的民事责任,会使投资者这一庞大的群体来监控上市公司,并且实施民事责任成本也相对很小,因此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和投资者可以一并监控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从而可以改善和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公司违规处罚制度范文

【关键词】财务造假;博弈分析;中介结构;集体诉讼

一、财务造假处罚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在银广夏财务造假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进行了整顿,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逐渐减少,但近期被认定财务造假性质恶劣的绿大地,虚增收入2.96亿元,这一事件又引起了学术界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关注。法院一审仅对绿大地公司处400万元罚金,几名主要高管获得缓刑。为绿大地保荐的代表人李迅冬和黎海祥也仅仅被交易所通报批评,并未有实质性处罚,而且因绿大地欺诈上市而蒙受损失的股民,未获得赔偿。另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虚增利润4023.16万元,且未披露生产线项目长时间停产的事实,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22日公告,对万福生科半年报财务造假行为进行公开谴责。根据规定,创业板股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将予以退市,该处罚仅仅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

相较于内地A股市场的财务造假处罚,香港证监会对此则显得更加苛刻和有法可依。2012年,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相关强制令,冻结了洪良国际9.97亿港元,命令洪良国际以10.3亿港元回购股票,将其IPO所募集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其保荐机构兆丰资本被吊销牌照,并被处以4200万港元罚款,香港证监会还撤销康晓龙的保荐代表牌照。更为严重的是,港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2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拟取消洪良国际上市资格。同样是财务欺诈,2001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因虚增利润5.86亿美元的丑闻败露而迅速破产,其负责审计业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倒闭,在安然公司的重大财务欺诈丑闻中起了策划作用的前首席财务官安德鲁·法斯托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其他相关高管分别获刑5年至10年。

对比中国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的查处以及美国SEC对安然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我国A股市场对财务造假事件的查处明显缺乏力度,由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对于财务造假的零容忍和从严处罚不仅能够树立股票市场投资者信心,也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是减少财务造假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博弈分析

当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时,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都将面临处罚,在进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博弈分析时,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认定为被监管对象,证券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及中介结构的行为,影响被监管对象行为的包括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处罚频率,其中处罚力度包括可能收到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处罚频率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的检查水平和检查力度,为了分析方便,不妨设置一个统一的变量监督水平系数a,检查水平越高、检查力度越高,则a越高;被监管者如何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督水平系数a进行行为选择,最优化效用函数,如何选择自己是否违规及违规程度,由于财务造假的发起方为上市公司,所以下述分析被监管者以上市公司为例。

(一)被监管者的效用函数

被监管者会综合考虑不违规的效益、违规未被查出带来的额外收益和违规被查出的处罚成本等因素决定违规与否及违规程度:

1.m(x)=n-mx,公司正常运营带来的收益函数,其与违规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即财务造假将打破公司正常经营程序和财务制度,而且公司良好运行也避免了财务造假需要虚构增值税发票等作假成本,n为截距,为一固定数,n的经济含义为被监管者无违规表现时,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2.r(x)=rx,违规带来的额外收益与违规程度(x)呈正相关关系,r为比例系数,r>m(被监管者违规带来的收益肯定比公司正常运营带来的收益大,否则被监管者不会铤而走险)。

3.P(a,x)=pax,0≤pax≤1,违规被查出的概率,其与监管者的监督水平a呈正相关关系,与被监管者的违规程度x呈正相关关系,p为比例系数。

4.L:被监管者被查出违规的损失,设其为一定值。

5.被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M=公司运营良好带来的效益+违规带来的额外收益-违规被查处的损失,

M=[1-p(a,x)][m(x)+r(x)]-p(a,x)L=(1-pax)(n-mx+rx)-paxL

被监管者最优化效用函数的一阶条件:

时被监管者违规带来的额外收益越大,其违规的程度将会越大,这是违规的根本动机。

时被监管者被查出违规的概率比例系数越大,被监管者违规的程度越小,这将起到威慑作用。

时被监管者被查出违规的处罚力度越重,被监管者的违规程度越低。

(二)监管者的效用函数

证券监管机构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监督水平(a)与是否查出上市公司违规的概率呈正相关的关系:

1.p(a,x)=pax,0≤pax≤1违规被查出的概率,公式含义同上述p(a,x)。

2.g(x)=gx,监管者查出被监管者违规,避免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尽到监管的职责,所以该项记为违规查出的收益,g为比例系数。

3.f(a)=fa2,监督的成本与监督水平呈正相关关系,a越高,成本越大,并且f(a)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即f'(a)>0,f''(a)>0,这里f是比例系数。

4.I=p(a,x)g(x)+[1-p(a,x)]*0-f(a)=pax*gx-fa2。

监管者最优化效用函数的一阶条件:

时财务造假对投资者利益损害比例越大,监管者为了避免于此,其监管水平越高,即如果财务造假的查出能够避免投资者的巨大损失,监管者责无旁贷,必须付出极高的监管水平。

0时监管者监管的成本系数越高,其选择的监管水平越低;时被监管者的违规程度越高,监管者的监督水平也将越高。

上述有几个重要的结论可以运用于财务造假案件分析中:第一,虽然被监管者不会故意去制造财务造假,但是当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目的或者为了保住上市公司地位时,其财务造假的额外收益很高,这是财务造假的原始动机所在,如果未能提高监管水平及财务造假查出后的处罚力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还可能发生,这从源头上分析了我国A股市场财务造假的原因。第二,监管者监督水平a与处罚L,上述分析中的监管水平a未区分为监管者的监督力度与监督效率,监管者不仅要提高监督力度,主观上提高监管意识,还要提升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这样才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起到威慑的作用,使得上市公司不敢进行财务造假。第三,监管者受制于监管成本的约束,其监管成本越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几率越高,这里的监管成本指的是广义监管成本,不仅包括其监管实施的成本,也包括其提高监管方法的成本以及实施监管时遇到的阻力及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等,高的监管成本及低效率的监管效率是监管层未能提前查出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件的原因之一。

三、财务造假处罚和监管的不同策略

要想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不敢进行财务造假,必须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明确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措施,不仅在证券市场违法执法环节有法可依,也让上市公司了解其财务造假后果的严重性。目前我国刑法对欺诈发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为5年,罚金是募集资金的1%到5%。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我国证券监管层在执法环节对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的行为处罚力度较轻。而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种经济领域的“严刑峻法”是值得借鉴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监管分为立法上的法律责任确定、执法上的具体处罚措施、注册会计师等不同主体的中介机构监管,以及法律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一,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都有详细的描述,但是从上述案例中对绿大地及万福生科的处罚可以发现,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依然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其处罚的力度远远不及两家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诚然,如果我国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处罚措施也完全参照香港及美国的处罚模式,那也将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但监管机构在处罚绿大地这种欺诈上市的公司时,应当从严引用法条,对于其注册会计师及保荐代表人的处罚不仅仅是警告处分,证券监管机构在执法环节上应当综合考虑事件影响及市场警示作用从严执法。

第二,监管机构不仅要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监管财务造假现象,还应当监管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虽然《证券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和违规处罚规定,但这些中介机构是经济利益主体,其扮演的维护证券市场信用鉴证的角色和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目标不相符,这就决定了如果不对中介机构实施从严监管,将会丧失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如果不提高其造假的成本,中介机构将可能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以对中介机构准入制度的落实、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等都成为防止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的有效监管措施。

第三,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投资者因为财务造假遭受损失难以获得赔偿,这更是从民事责任上减轻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成本,所以在我国立法环节应当引入集体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在司法执行环节,应当妥善处理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在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为投资者的维权提供途径。只有通过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相结合,才能减少上市公司一般性质的财务造假行为,只有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相结合,才能杜绝上市公司类似于银广夏及绿大地公司严重性的财务造假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制度、信息披露水平都还未达到美国及中国香港上市公司的水准,证券监管机构从严处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监管举措不是一蹴而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容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类似于对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行为的行政性处罚,不仅远未达到从严处罚的结果,而且也未达到其警示的作用,投资者的损失也未能得到补偿。所以我国证券市场渐进性的改革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要逐步推出财务造假监管办法,对财务造假行为明确处罚规定,在执法环节从严执法,让上市公司不敢进行财务造假。

证券监管机构还应当协同社会舆论监督机构(包括媒体等)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督部门(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以及司法机关(财务造假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案件处理),共同打击处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唯有提高其财务造假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财务造假案件真正发生后予以上市公司严格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才能从源头和结果上真正减少财务造假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尹平,周芳.当前财务造假的基本走势与治理对策思考[J].审计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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