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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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范文

对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苏书记的讲话,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要求,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苏书记的讲话,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基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与会同志对苏书记的讲话和《中共**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省委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对《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然后作为正式文件下发。这次会议的收获,归纳起来,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提高和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学习讨论中,大家深刻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苏荣同志和其他几位领导同志的讲话,都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使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大家认为,要通过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使各级党委、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的认识,更加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自觉地遵守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和做出的各项决定,为做好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进一步理清了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必然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任务,都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这次会议,大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这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全省工作的大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人大系统干部队伍的总体素质。与会同志一致表示,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高度概括了近些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中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是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一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人大工作是党的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与会同志认为,在省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刚刚结束后,省委就召开这样一个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这充分表明了省委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人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仅是人大的职责,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家表示,一定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更加重视人大工作,更加关心人大工作,更加支持人大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创新,落实好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努力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

总之,这次会议达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的目的。现在的问题,就是要抓好落实。这里我结合会议讨论的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是要坚持一个指针,就是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面向2l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要自觉地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进展。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把发展作为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要求、维护人民利益的第一要务,自觉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求真正做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二是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

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党委工作的大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刚刚结束的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对我省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了专题部署。这次省委全委会的主题非常鲜明,就是高举改革的旗帜,高举发展的旗帜,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保证。会议确定的“两抓两放”,切中了我省工作的要害,抓住了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矛盾,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工作的重点。所有这些,都为做好新时期我省的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的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通过履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使人大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加快我省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要抓住一个根本,就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制度基础。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人大工作中,我们要始终突出民主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加强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为我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要从这一点出发,自觉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的意识。

四是要打牢一个基础,就是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决定,代表人民的利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命脉;代表工作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基础。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和省委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要重视提高代表的素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及时了解和反映代表的意见。人大机关要成为代表之家,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全社会都要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大代表的各项制度,规范代表工作,真正使各级人大代表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五是要加强一个保证,就是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民主法制范文

立法听证在立法民主中的作用

第一、立法听证是一种人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所谓立法听证,就是立法中就某项立法提案要不要制定为法律,或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中就法律条款的内容,直接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作出立法决策的程序。这种程序与我国现行立法中采取的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和法律起草中召开立法座谈会的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虽然是一种广泛的全民参与立法的好形式。但是,公民只能以书面的形式反映意见,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加以整理,作为立法参考,它的效果仍很有限。而立法听证使公民能直接面对立法者口头直陈意见,而且有不同意见的辩论,使公民的意见能直接影响立法者。

第二、立法听证是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重大立法事务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立法都应充分尊重、广泛征求民意。立法听证会完全向社会公开,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按规定方式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旁听人。立法听证会对新闻媒体开放,也可以使更多未亲自到会的公众了解草案的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因此,立法听证有利于实现立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是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重大立法事务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第三、立法听证能够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立法听证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民主的培训班。听证会不同于座谈会、论证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为了保证陈述人的广泛代表性和平等的发言机会,听证会一般都制定严格的听证规则,对陈述人的遴选、参加人数、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内容、发言时间和主持人、记录人等都有明确规定。普通群众通过这样的方式实质参与立法过程,可以直接获得在一个规范化的场所,以程序化的手段表达各自诉求的机会,真正享受民主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间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

第四、立法听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高质量的法律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靠发扬民主。通过听证会广泛收集立法资料,了解有关的背景知识及社会各界的反应,以及法律如获通过后应有的社会效益等,从而有助于立法符合实际并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这既兼顾了立法的民主与效率,又可防止过多的部门利益,从根本上保证所立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地方立法听证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听证在地方人大已普遍开展起来,但我国的立法听证实践仍处于制度建构的初级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将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问题,综观各地人大立法听证的实际操作,可将其不足之处归纳如下:

一是立法听证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我国《立法法》乃至《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虽然确立了相应的公众听证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公众听证的具体程序。这就决定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公众听证制度尚难实现其公正、公平、公开的价值。这是已经进行的为数不多的公众听证没有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原因。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可供遵循,各部门、各地区完全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听证,也显得极不规范和统一,客观上也影响了听证的效果。在一些地方,公众听证活动越来越程式化、表象化、形式化。听证会不但没有发挥公众听证制度的作用,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效率。显然,一个没有程序保障的公众权利,很难说是一项真正的权利,而一个没有程序制约的义务,很难得到有关机关的切实履行。

二是立法听证范围模糊。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这里,听证仅是立法中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很显然,这忽略了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相比较所具有的公开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究竟哪些立法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在我们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是听证陈述人遴选不具有广泛代表性。由于部门利益倾向及立法者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始终不可能得到保证。加之一项立法对各方利益的影响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或暂时或长远,所以各方对某项立法的态度和关注也是不同的,同时由于维权意识和政治素质的差异,现行的听证往往出现某一(些)利益方声音的缺失。

四是立法听证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未作明确界定。合理并科学地界定立法听证相关人(主要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义务,是保证立法听证质量和效果的基础。从目前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来看,对听证相关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在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地方人大听证规则中较少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少数涉及陈述人的质证、辩论、解答、时间运用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听证组织人的主观控制性。这不利于立法听证会的顺利开展,也难以保证其实际功效。

五是立法听证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各地都是热热闹闹地听,听证意见有没有成为立法决策的根据,不得而知。有的地方听证报告没有公开,对民众意见没有反馈。立法者亲自参加听证的少,主要是工作人员在听证。甚至有的地方立法听证会主持人按部门或个人偏好对听证结果进行任意取舍或变动,以致立法听证的实际效能难以得到有力的保证。

加强立法听证制度建构

针对我国立法听证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听证制度建构,以使之更趋完善、更具实效。

第一,确立预先宣告听证的具体程序制度。没有规范合理的程序作为保证,公众的参与权是难以保障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听证的具体程序,比如听证的方式、过程、各项听证工作的具体步骤等。只有按照事先公布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才是令人信服的,应当绝对避免随着听证的进行,动态地安排听证的程序。

第二,明确公众听证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程序。总结以往某些公众听证活动被广泛诟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听证代表产生的过程和标准,既不确定也不公开。而由某些机构单方面选拔听证陈述人。因此,明确听证代表的选拔标准,公开选拔的过程,是确保听证制度实现其功能的重要规则。

第三,确立质证、辩论制度。质证和辩论是听证制度的重心。通过各界人士面对面的质证、辩论,对不同观点或意见进行深人分析研究,认真加以求证、论证,这不仅有助于理清立法工作思路,拓宽视野,使立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是否具备、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得到充分论证,而且有助于在修改、审议立法草案过程中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减少主观性、片面性,防止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质辩制度中,要明确质辩的主体、质辩的主题、质辩的方式、质辩的程序以及辩论的例外。不经过质证的论据,不经过辩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得作为听证的依据。

第四,建立听证反馈制度。听证制度中的代表,即使再有代表性,也只是某些具体利益群体的代表,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所有的听证意见都会被采纳。听证的功能不在于立法机关必须采纳和吸收所有的听证意见,但有关方面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向公众表明不接受代表意见的理由,这样才能使人信服,才能把立法争议降至最低,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地方立法更加民主、科学。

民主法制范文篇3

江泽民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强化农村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都贯穿着“系统工程”观念、“以人为本”原则和“关键在党”的思想,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如何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重新修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问题,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轮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市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抓手,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活动,大力抓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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