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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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篇1
答:存在着这种危险。最初,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传播,关键在于。是中国近代和现代史上第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下,矛头直指封建专制主义,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准备了条件。但是,在旧中国,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土壤上,民主与科学的对手是强大的,因此,五四提出的反封建、倡导民主与科学是一项未竟的事业,不能取得彻底的胜利。
建国以后,我们彻底消灭了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但是肃清思想上、政治方面的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没有能够完成。这种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表现在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及形形的特权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了个人迷信,独断专行,以至滥用权力。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出现的大好形势一挫于“”,再挫于“”。特别是“”中,封建专制主义代替了社会主义,给中国人民带来灾难。作为“”的理论基础的“无产阶级下的继续革命理论”以及根据这个理论所制定出来的《五·一六通知》,虽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招牌,实质上,正是在封建专制主义影响下的“变形”的马克思主义。斯大林在三十年代肃反扩大化的理论和实践则是沙皇专制主义影响下的“变形”的马克思主义。
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经济、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跨出了一大步,但是没有认真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对于封建专制主义遗毒的表现,很少进行具体、准确、如实的分析。甚至有人讳言反对封建主义,或者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以至现在出现的不正之风,实质上主要还是由于封建主义的影响,它的特点表现为特权。党政干部和干部子弟利用特权经商,累积巨富,以及利用“关系网”任人唯亲,都是封建主义残余的表现。
不仅如此,封建专制主义在人们意识形态里的影响,包括我们自己,是相当深的。比如《新星》这部片子,我认为是比较好的,尤其是对的揭露相当彻底,很多人说看了“解气”。但是,从深层次来看,正面人物李向南相当程度上是“青天”的形象。大家欣赏这个角色,说明“圣贤”、“君相”、“青天”这些封建时代群众的理想对我们还是有影响的。这些旧思想也使我们不能正确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
因此,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对于我们正确理解、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十分必要的。
问:有人说,发展商品经济是冲破封建专制主义土壤的最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正确对待商品经济。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这种看法与马克思主义有什么关系?
答:我们反封建之所以不彻底,是因为我们在经济上缺少一个商品经济阶段。现在,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就要解决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过去有个教条,就是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是相抵触的。开始改革,大家就认识到不是要计划经济还是要商品经济的问题,而是要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是建立在什么产品经济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
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性和资本家私人占有制的矛盾。社会主义要代替资本主义就是以公有制代替资本家私人占有制。换句话说,就是要使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和生产社会性相结合。
生产社会性是商品经济的特点,我们解放前经济落后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社会性的程度很低。我一直认为没有生产的社会性,无产阶级革命可以成功,但是社会主义不能建立,更不能建成。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中国,首先表现为发展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要求等价交换,要求废除特权,本质上是要求平等的。因此,商品经济对于封建特权,对于僵化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会起一种冲击作用。当然,商品经济中市场的作用往往是事后发生的,而且往往有破坏作用,所以我们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是说,在宏观上我们还是要有计划,但是这种计划也要考虑到价值规律的作用。
有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会带来不正之风,我认为不正之风正是由于封建特权破坏了商品经济的原则。利用特权批条子、倒卖紧俏物资、炒买炒卖外汇发财,不是等价交换,而是超经济的牟利。
问: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说,目前我们发展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答:对,可以这样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大的突破,也是我们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结果。为什么呢?如前所述,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社会主义就是用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公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合。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社会化是商品经济的特性。我们生产的社会性很低,就是商品生产不发达,以至公有制就没有物质基础。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有利于提高生产的社会性和发展生产力。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和发展生产力的措施,尽管它本身不是社会主义因素,如雇工、外国资本家独资经营等,我们利用它,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因此,发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根据这一点来制定我们的政策将大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这是书本上所没有过的。
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篇2
【关键词】假冒伪劣现象前提危害原因对策
一、假冒伪劣现象及其现实表现
本文所指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指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以假的或质量档次差的商品冒充真的或质量档次好的商品和以那些失效的、变质的、危害安全与人们健康的商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还包括那些公开制假售假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假冒伪劣现象也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据有关方面测算,每年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总产值高达130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4%。另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分析报告,仅2003年上半年我国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71271件,案值79077.80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2.38%、12.48%。面对猖獗的假冒伪劣现象,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打击,但假冒伪劣现象仍屡禁不止。这究竟是何因使然?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本文拟就制度视角予以探索。
二、假冒伪劣现象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假冒伪劣现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产品经济的顺序演进的过程。据此分析,在自然经济阶段,生产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即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求,而非交易。因此,从理论逻辑上不可能有假冒伪劣现象滋生的土壤。产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时,物质财富丰富,人们的道德修养高尚,制度完美,社会高度和谐,从而也无假冒伪劣现象存在的必要。那么,商品经济必然是假冒伪劣现象赖以滋生蔓延的条件吗?这还需进行进一步分析。因为,商品经济又可分为小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和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三个阶段。小商品经济阶段,商品生产在社会生产中不占统治地位,其特征是规模小,产量少,市场范围狭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接触的几率大。假冒伪劣商品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对生产者的信任,使生产者失去市场,收益递减。所以,有假冒伪劣现象滋生的可能性,但不具备客观环境;在商品经济阶段,商品生产在整个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生产和生活消费基本商品化,但未达到高度发达程度,生产、交换和消费中,“经济人”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被充分激发,于是,他们在已有制度框架下不断博弈,从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缝隙(制度缺失、制度失范和制度冲突)中谋求利益最大化,这就是在资本主义初期和目前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虽然社会生产和消费完全商品化,但由于各项制度在利益博弈中日臻完善,生产、营销假冒伪劣商品成本高于收益,从而可能性没有转化为现实性的条件。生产营销商高额的利润主要通过技术创新、规模化生产、个性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来取得。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初期受原苏联模式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受到排斥,假冒伪劣现象缺乏生成土壤;后来虽然承认商品经济,但商品生产和流通完全由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国家统购统销下完成,加之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机会主义倾向从各方面被抑制,因而,假冒伪劣现象也没有赖以生成的制度环境。
三、假冒伪劣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
1、原有制度设计理念存在缺陷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的形成有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两条途径。仅靠制度的自发演进难以满足社会对有效制度的需求,因此,制度的设计和变迁十分必要。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制度设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活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西方制度设计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以“经济人”和“有限理性”理念为基础,设计出了“三权分立”,法治为本,个人至上,个人权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而我国制度设计是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出发,以“责任人”和“完全理性”为理念的“权力集中”,德治为本,国家至上,国家权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安排呈现“内紧外松”特征,即对行为主体(无论是政府官员或经济主体)的外部制度约束不强,行为边界界定不清晰,自由裁量的弹性很大;约束主要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在品德修养和舆论监督来实现。这种制度安排在价值观念上必然突出“集体”忽视“个人”,制度运行中,正常的个人需求和个性特征被抑制,国家偏好代替个人偏好。但是,它有利于集中运用人财物等要素进行国家建设,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不仅符合社会模式选择目标,而且为尽快建立我国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做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制度设计的弊端逐渐显现,尤其在经济转型期,制度的二元结构更加明显,原有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更加突出,制度运行效率不高,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失范和冲突。
2、制度缺失、失范和冲突
制度缺失,是指对于某些行为没有相应制度安排予以规范,形成制度结构中的“漏洞”,从而使人们的某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对社会经济带来危害。制度失范,是指虽然对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有文本化的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执行者的行为边界模糊,自由裁量导致原文本性制度规定被扭曲和走样,制度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制度冲突,是指在制度结构内部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作用方向不一致,在行为规范上存在互相矛盾和抵触,对于同一行为某些制度给予鼓励,而对另一些制度则加以限制。制度的缺失、失范和冲突,首先诱发了观念的震荡和冲突,其次导致行为失范。
(1)经济主体的寻租行为。在经济转型期,制度变迁引起的制度缺失、制度失范和制度冲突,是经济主体寻租行为的诱因。经济主体的寻租行为是经济主体以各种手段(包括以假冒伪劣、说服、吹捧和贿赂等)从权力拥有者的某种特权中获取利益的活动。在经济转型期,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个经济主体的权利,但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不同的路径可供选择。由于转型期各项制度处于变迁过程,存在制度缺失、失范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为大量寻租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经济主体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在竞争中获胜,选择制假售假,又通过“设租”暗示政府官员放弃打假权力,而政府官员在如何使用打假权力上也会理性思考,打假成本高昂,并对自己、地方和他人均无益,而放弃打假,不仅对己有利,而且,对地方和他人均有利,因此,“打假”演变成了“假打”。寻租活动的结果是造假者有了“保护伞”,更加肆无忌惮地让假冒伪劣商品行销于市。同时,寻租还使制假售假者与政府官员结为利益共同联盟,这无疑又给打假治劣增添了难度。
(2)机会主义行为。在经济转型期,因制度变迁引起的制度缺失、制度失范和制度冲突,必然引发机会主义盛行。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自身的利益。在当今时代,一方面人们消费高度商品化,另一方面,商品的性能愈加复杂化,交易中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特征更加突出。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益,在生产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向商家宣称其产品是工艺先进、质量上乘、服务一流等等。商家可能因专业知识有限或搜寻信息成本高昂被欺骗。同样,商家为了赢得最大利益,对购买者也采取欺诈办法,或者生产者和商家联合欺诈消费者。这种欺诈行为得以成功的原因就是交易中消费者对要购品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的。所以,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制度的功能就在于抑制人的机会主义、提高有效信息、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内部化。
(3)地方保护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受自的局限,还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随着经济转型,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也随之发生变化,地方自的扩大,使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激发,而地方经济的主体就是地方的各类大、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生存状况和竞争能力直接关系着地方GDP的成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地方GDP和财政状况又决定着地方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地方经济增长和发展又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正是这种内在机制的作用,促使地方政府和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想方设法保全企业利益,甚至不惜代价充当企业的保护伞。这也是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目前,虽然一些地方已采取措施打击假冒伪劣现象,提升产业结构,但还未形成普遍共识。
(4)假冒伪劣商品有市场需求。经济转型期,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区域、城乡、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加剧,收入贫富差距拉大,加之教育水平的不均衡和产品结构的复杂性、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性,西部农村和广大低收入者无形中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潜在市场需求。尤其是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收入水平低,文化水平不高,不知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而便宜的价格适合自身的消费能力。这无形中为假冒伪劣商品创造了市场。同样,在城市的不同收入阶层也存在这种消费心态和倾向。这是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们要看到假冒伪劣商品中不利于消费者健康的因素会影响其健康发展,同时,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假种子、假药等又是贫困加深的诱因。因此,对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的存在,不能等闲视之,而应通过制度创新逐步予以改善。
(5)假冒伪劣产品成本低利润大,而打击假冒伪劣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差距导致的地位差异促使人们选择怎样在短期内积累资本,改善条件和地位。理性选择的最佳路径就是制售假冒伪劣,因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本小利大”,来钱快。而消费者维权的路径是,先向经营者投诉,投诉无效后再由消协调解,调解无效再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解决。复杂的维权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预期不确定等等,使消费者感到维权不合算,选择忍气吞声,助长了假冒伪劣者的行为。
四、假冒伪劣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使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威胁,而且会伤害消费者的心理健康。尤其是假冒伪劣的农用产品,会进一步加剧贫困。进而可能激化社会阶层矛盾,导致人们对改革开放产生不满情绪。
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特征是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仿冒大企业的知名品牌,挤占名牌产品的市场,造成假商品鱼目混珠,真品、知名品牌利益受损,企业研发创新难以获得应有的回报,企业再创新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与此同时,市场等价交换原则难以实现,市场机制作用不能正常发挥,有限资源无法实现合理配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受到影响。
假冒伪劣商品增加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影响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为了防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搜集商品性能、质量及价格信息,这种逆向选择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延缓了交易,降低了交易效率,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另一方面,名牌商品、名牌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它们要投资进行防伪设计和宣传,这又增大了名牌和创新企业的运行成本。此外,政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企业创新和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需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这又是一项成本。因此,假冒伪劣商品增加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影响经济应有的发展速度。
假冒伪劣商品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关系。从目前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来看,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假冒国内知名品牌,而且假冒国外品牌。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形象,给外商造成我国缺乏产权保护意识,商业诚信度低,投资环境欠佳的印象,最终将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
五、治理假冒伪劣现象的对策
从当前我国实际来看,诱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包括假冒伪劣现象的原因从表象看是错综复杂的,但从根本上来说仍是制度供给,尤其是正式制度供给的理念滞后,原制度结构没有实现耦合(或不匹配)导致的制度缺失、失范和冲突引起的。要克服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
1、制度创新应摆脱传统观念束缚,更加符合社会行为主体的本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经济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管理模式等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制度创新中,应摆脱“责任人”理念,像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说,把自私性设计为一切制度安排的基础。按照“小政府”、“大社会”,产权明晰、法制健全、道德完善,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以设计和安排。这样,经济会得到更好更快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会得到更好的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能被充分显现。因此,摆脱传统束缚,更新制度创新理念,进行符合社会行为主体本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创新是合理的选择。
2、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运行机制和文化道德体系,弥补制度缺失,矫正制度失范和冲突,实现各种制度的耦合是消除假冒伪劣现象的根本途径
首先,从政治体制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体制也进行了必要调整,但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吻合,权力垄断、责权利不对称、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民主观念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就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廉洁、高效的政府组织;完善必要的制衡机制;构建责权利相统一的权力运行机制。克服权力垄断,责权利不对称,约束缺失的问题,从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上完善制度结构,理顺制度运行机制,提高制度效率,不留制度缺口,使寻租、机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无可乘之机。
其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我们虽然建立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的基础,然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权力干预法律和经济、法律尊严不足、公平不够的现象依然严重。这也为各种寻租、机会主义、地方保护和收入分配不公留下了制度缺口。因此,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强化司法权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权力,维护合法权益;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完善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消除因权力和关系导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法律对同一事件的不同对象的判决结果偏差很大等等法律缺失、失范和冲突问题。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提供法制保障。
再次,市场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是决定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直接因素。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市场制度和市场机制,但是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市场主体、市场组织和市场规则等因素的发育程度还不成熟,金融、科技、劳动力市场滞后;市场竞争不公平,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竞争主体,企业风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组织不到位;市场规则不统一、不透明,交易不规范、不公平的问题还很突出。因此,促进市场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形成区域市场和全国统一市场的有机结合,打破市场分割;理顺市场机制,真正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市场主体不受干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组织健全,服务到位;市场规则公平透明等,是克服市场运行混乱,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基础。
最后,除了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正式制度耦合以外,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意识形态和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之间,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耦合与否,也是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因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在以开放、流动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意识形态和习惯都会不断流变,旧的观念、规范不断被打破,而新的观念和规范尚未完全形成,由此引发价值观冲突、道德滑坡、诚信危机等不良现象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因此,我们在创新正式制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创新。要把以继承优秀传统,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大工程来抓,从而使非正式制度之间,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达到耦合,使市场经济在制度规范下有序运行。与此同时,其他相关分配、社保、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制度均需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尚不完善,现有制度的耦合不足,制度的实施机制还不健全,制度缺失、失范和冲突现象突出,制度的整体功能没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这是导致假冒伪劣和其他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制度耦合,健全制度实施机制,才是遏制假冒伪劣现象,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之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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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篇3
可放眼世界,全球经济仍处下行趋势,此时大宗商品价格逆势回暖岂非咄咄怪事?大宗商品价格多年不景气,在全球经济依旧复苏乏力的情况下,价格持续高企,其背后一定暗藏玄机。
首先是经济基本面提供诱因。虽说全球经济基本面仍处于下行趋势,但在局部时间局部地区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利好”消息,市场嗅觉也会失灵,将区域性、阶段性的暂时“小阳春”误判为五彩斑斓的“盛夏”。虽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但市场有时候也会兴奋过度,产生非理性操作,助推大宗商品价格跟着“起哄”,出现极端行情。
其次是宽松政策持续释放流动性。在经济不景气下,各国竞相采取货币宽松政策,大量释放流动性。市场上钱多了,大宗商品价格也就水涨船高。今年以来,美联储高举加息的靴子迟迟不肯落地,各大经济体量化宽松政策摩肩接踵,流动性到处泛滥。现在最不缺的就是钱,大宗商品价格乘机飙升。钱多了,总要有地方去,投资大宗商品可以避免货币贬值,因此,大宗商品就会价格上升。
再次是利率不断下滑令黄金等避险资产变得更富吸引力。为了遏制通缩,推动本币贬值,欧洲、丹麦、瑞士、瑞典和日本央行先后实行了负利率政策。今年以来,实施负利率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在扩大,负利率程度在增加,其覆盖范围从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进一步扩展到银行间市场和国债市场,而且更多的国家还在酝酿减息,或者考虑执行负利率政策的可能性。目前,中央银行采取负利率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23.1%。负利率政策长期供给廉价资金,大大增加了资产泡沫和投机风险。在此情势下,黄金成了投资者最佳避险选择,价格一路飙升。今年半年时间里,国际金价从每盎司1060美元的低位跃升至1300美元之上,为最近36年里最佳的上半年表现。预计在今年末,黄金价格将涨至1500美元每盎司,至2022年,黄金价格将突破3000美元每盎司的新纪录。
还有长期供给收缩给了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机会。长期大宗商品深陷熊市,导致部分商品供给不足,企业库存较低,因此多年来,价格一直低迷。例如:原油跌了1年半,黄金跌了4年多,铁矿石跌了3年多,铜跌了5年,铝跌了4年多,大豆跌了近6年。多数商品价格低点接近或低于成本线,导致产能收缩。物极必反,到了价格低点的大宗商品就应当酝酿价格反弹。截至2016年7月28日,中国国内各地皮棉价格在14500-15500元/吨,环比涨800-1100元/吨,导致棉价上涨的原因就是储备棉轮出量低于市场实际需求。
然而,无论哪种原因,近来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并非市场需求扩大所致,是大宗商品投资者的焦虑心态造成的,是一种资产价格泡沫现象。这种泡沫产生于带有投机性的投资行为,所伴的投资增长往往是虚假繁荣的表现,而资产泡沫的扩大必然导致金融系统风险的加大,潜藏着一定的风险。
世界银行在日前的官方报告中,几乎全线上调了对所有大宗商品明年的价格预期,特别是能源和食品的价格。但大宗商品原本有其明确的商品属性,实体经济的供需才是大宗商品价格的基本面。而眼下,全球经济的现状并不乐观,经合组织(OECD)预测今年全球经济增幅仅为3%,甚至有可能陷入“低增长陷阱”。基于发达经济体增速减慢、新兴市场增速在放缓、企业投资乏力、消费者捂紧钱袋等负面影响,大宗商品价格不可能持续上涨。在这样的情势下,从涨幅看,多数大宗商品价格涨幅超过了10%,大大超出触底反弹的合理幅度,其价格非理性上涨凶多吉少。
其一,市场本应是经济的晴雨表,但现在有些本末倒置。在经济不景气大格局下,大宗商品价格反而上涨,这只能是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总有人要买单,谁接手谁倒霉。
其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没有实体经济消化,就会在虚拟经济中兴风作浪,给本来就已经混沌的股市再添浑水,再添乱局。
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篇4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法,即后世所称的民法。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定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交易空间、交易时间、交易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即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比如,在商事行为的形式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中,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其一是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商法不作调整,这是其前提条件。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市场法。
总之,商法把营利性主体的营利,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采用与之适应的特殊的调整原则,表明商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法应当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第二,从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试验,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而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地运行,则要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为先决条件。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但在具体立法模式上,民商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民商合一;另一种观点坚持民商分立。笔者认为,从民法和商法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来看,实行民商分立,更有利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但是,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以组织(企业)为本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的法律;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商法和民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商法和民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两者价值取向的重心不同。商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维护企业的合法营利;民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社会公众民事权益的维护。其次,两者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平等的营利性主体,民法调整平等的非营利性主体;商法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人身关系。再次,两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当然采用私法调整手段,但是,由于商法所调整的营利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管理职能发生联系,必然引起国家对商事行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须兼顾采用某些公法调整手段,商法从私法的放任主义到干涉主义的过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特性;而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完全采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两者法律规范各有特点,商法规范的内容具有纯粹性,都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为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大多数商事法律规范是技术性规范,而民事法律规范中含有道德因素的伦理性规范占很大的比例;商法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有机融合,而民事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范很少;商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商法规范的制订和修改较民事法律规范更为频繁;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商事交往没有民族、地区的限制,现代社会通讯先进,交通发达,国际贸易发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国际间共同认可并遵循的商事法律规范,因而,在商事领域制定统一规范,要比民事领域更有必要,也更为容易。
正是因为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因此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传统民法分离开来,实行民商分立。这也是实行民商合一仅起到形式上的机械合并而不能使二者有机融合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三,从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政企分开是我国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其立法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导致公法私法不分,过分强调公法,致使以公法的原则取代私法原则。这种立法指导思想完全适应计划经济,但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不协调。当今,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解决政企不分的痼疾,在立法上就必须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明确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以便在经济关系中充分发挥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的作用。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其调整手段必然是公法性的。而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主要采用意思自治私法调整手段,所以,经济法和商法两者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两者性质不同,两者的调整手段也不相同。
在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转变必然引起我国经济法调整范围的缩小和商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在微观经济关系方面,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角色由原来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向单一角色转换,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赋予市场主体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其经营自,规范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了商法的地位,扩大了商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我们不能随之产生轻视或否认经济法作用的思想倾向,因为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地位加强了,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只是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由指令性的直接管理方式转变为指导性的间接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因此,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存在,决定着调整这种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那种认为实行市场经济,经济法不重要甚至可以取消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商法属于私法,它只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它侧重于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但对微观经济也有所调整,所以会出现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合。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也是普遍的现象。
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篇5
关键词:假冒伪劣;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为何如此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体主要有厂商、消费者、政府等。
1、从生产者角度来讲。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这是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采用劣质的材料,无需广告宣传费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获取高昂的利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这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生产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产权导致厂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产,而不愿意为厂商长期的企业形象、信誉做过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种间接上放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2、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的信息不完全,无法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仿冒技术的不断提高,假冒商品与正品的相似程度越来越高,正品与假冒商品越来越难以辨别。由于技术的限制、厂商的疏忽,厂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够;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样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机。WWW.133229.COM还有一些消费者信赖的部门不负责任,做虚假认证等,消费者因为对此机构信赖而疏忽了对其认证的商品的辨别。如原有的国家免检产品、
4、提高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伪劣产品若无法销售,其危害将无法形成。消费者是商品的最终购买者,若消费者能有效地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将有效地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对此应该大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防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强的产品,国家应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认证,降低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企业也应该提高产品的防伪技术,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无形资产。
5、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做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6、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领导体制上要有所转变,建立科学的评价体制。我国是市场经济,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传统官文化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不予管制,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来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给经济发展创建更多的流通空间,在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的同时让市场本身来检验产品的有效性,进行自发调节,让市场本身来淘汰假冒伪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据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掺入毒品的奶粉大都是低档奶粉,一般都是销往农村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低收入人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这对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机。国家应该严格控制低收入地区的产品质量情况。这种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因此应该同时从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齐下的局面。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对网络环境的建设还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中假冒伪劣现象更加严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应该与时俱进,严格控制新环境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经济能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使人民、国家、企业的利益不受危害。
整理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厚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行为分析.科技创业,2008.2.
[2]胡俊超.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宁学院学报,2008.8.
[3]廖海敏.试论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综合治理.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8.
商品经济出现的原因篇6
第一,从经济形态的发展历程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商法的地位和命运。因此,商法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在于科学地探索并界定商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简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产生了三种不同性质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制,即民法、商法和经济法。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法,即后世所称的民法。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定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交易空间、交易时间、交易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即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比如,在商事行为的形式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中,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其一是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商法不作调整,这是其前提条件。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市场法。
总之,商法把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采用与之适应的特殊的调整原则,表明商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法应当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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