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理财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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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理财方法篇1
融资财务管理时期研究的重点一是融资,二是法律。
20世纪初期,西方国家股份公司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商品供不应求。公司普遍存在如何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筹措资金的问题。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融资是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当时财务管理问题就是融资管理问题,融资管理问题就是财务管理问题。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适应当时的情况,各个公司纷纷成立新的管理职能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独立的公司理财活动应运而生。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融资问题。1910年美国学者米德(Meade)出版了本世纪第一部专门研究公司筹资财务管理的著作《公司财务》,1938年戴维(Dewing)和李昂(Lyon)分别出版了《公司财务政策》和《公司及其财务问题》。这些著作主要研究企业如何卓有成效地筹集资本,形成了以研究公司融资为中心的“传统型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学派。索罗门(Solomon)认为这种“传统财务研究”给现代财务管理理论的产生与完善奠定了基础。但这种财务理论忽视资金使用问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和30年代西方经济的不景气,造成众多企业破产,投资者损失严重。为保护投资人利益,西方各国政府加强了证券市场的法制管理。如美国1933年和1934年出台了《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公司证券融资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此时财务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金融市场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财务管理首先研究和解释各种法律法规,指导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组建和合并公司,发行证券以筹集资本。因此,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守法财务管理时期”或“法规描述时期(DescriptiveLegalisticPeriod)”。
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也使如何维持公司生存成为投资者和债权人关注的首要问题。危机使许多公司意识到,财务管理的任务并不仅是融资问题,还应包括对资金的科学管理与使用,只有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持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严格控制财务收支,才能使经营立于不败之地。这样,30年代后,财务管理的重点开始从扩张性的外部融资,向防御性的内部资金控制转移,各种财务目标和预算的确定、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保持偿债能力等问题,开始成为这一时期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些专家、学者根据30年代后出现的这种趋势,认为30年代后西方财务管理理论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实际并非如此。直到40年代未,公司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财务管理的重点仍停留于外部融资,财务理论的内容仍以介绍法律、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为主。至于怎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强化内部控制等问题,尚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因此笔者认为,筹资财务管理时期长达50年。
二、资产财务管理时期(1950-1964)
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财务经理普遍认识到,单纯靠扩大融资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财务经理的主要任务应是解决资金利用效率问题,做好资金利用的决策。公司内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而与融资相关的事项已退居到第二位。这样,公司财务决策与生产决策、营销决策一起,构成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三大决策支柱。美国各大公司纷纷设立财务副总经理,由其制定公司的重要财务方针和计划,编审财务控制预算和评估重大投资方案等。基于这一原因,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内部决策时期(InternalDecision-MakingPeriod)”或“综合财务管理时期”。
在此期间,资金的时间价值引起财务经理的普遍关注,以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为研究对象的资本预算方法日益成熟。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美国人迪恩(JoelDean)于1951年出版了《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飞跃发展发挥了决定性影响。此后,财务管理的中心由重视外部融资转向注重资金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使公司财务管理发生了质的飞跃。由于这一时期资产管理成为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称之为资产财务管理时期。
这一时期,西方财务理论获得较大发展,主要的财务管理学家有美国的洛夫(Lough)、英国的罗斯(Rose)、日本的古川荣等。
50年代后期,对公司整体价值的重视和研究,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另一显著发展。实践中,投资者和债权人往往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股利政策、经营风险等一系列因素来决定公司股票和债券的价值。所以,遇有重大决策时,首先必须评估决策对公司价值将会产生何种影响。由此,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高度重视。1958年至1961年米勒(Miller)和另一财务学者(Modigliani)经过大量实证研究,提出了著名的M-M定理,即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与其证券价值无关。西方财务界对此反响强烈。最初该定理被看作是离经叛道的奇谈怪论,但今天它已被学术界公认为显而易见的道理,大多数财务学者认为它是财务管理理论中最重要的贡献,奠定了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基础。
总之,在这一时期。以研究财务决策为主要内容的“新财务论”已经形成,其实质是注重财务管理的事先控制,强调将公司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密切联系,以资产管理决策为中心,将财务管理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投资财务管理时期(1964-197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国际市场迅速扩大,跨国公司日益增多,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市场环境日益复杂,投资风险日益增加,企业必须更加注重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这对已有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早在1952年,马考维兹(H.Markowitz)就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的
基本概念。1964年和1965年,美国著名财务管理专家夏普(WilliamF.Sharpe)和林特纳(J.Lintner)在马考维兹的基础上做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IAssetsPricingMode1,简称CAPM)”。这一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财务管理理论的又一飞跃发展。
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受到投资界的欢迎。它不仅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而且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其结果,导致财务学中原来比较独立的两个领域——投资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组合,使公司财务管理理论跨入了投资财务管理的新时期。
70年代后,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公司与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加强。认股权证、金融期货等广泛应用于公司融资与对外投资活动,推动财务管理理论日益发展和完善。70年代中期,布莱克(F.B1ack)等人创立了期权定价模型(OptionPricingMolde1,简称OPM);罗斯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在此时期,现代管理方法使投资管理理论日益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二是形成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指标体系;三是建立了科学的风险投资决策方法。
一般认为,70年代是西方财务管理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吸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丰富成果,财务管理进一步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1972年,法玛(Fama)和米勒(Miller)出版了《财务管理》一书,这部集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之大成的著作,标志着西方财务管理理论已经发展成熟。
四、财务管理深化发展的新时期
80年代后,企业财务管理进入深化发展的新阶殷,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1.通货膨胀财务管理一度成为热点问题。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普遍遭遇了旷日持久的通货膨胀。价格不断上涨,严重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活动。大规模的持续通货膨胀导致资金占用迅速上升,筹资成本随利率上涨,有价证券贬值,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公司利润虚增,资金流失严重。严重的通货膨胀给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70年代未和80年代早期,西方各国开展了关于通货膨胀条件下怎样进行有效财务管理的研究工作。严酷的经济现实迫使企业财务政策日趋保守。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对付通货膨胀。21世纪一旦发生严重通货膨胀,通货膨胀财务管理仍将大行其道。新晨
2.国际财务管理成为现代财务学的分支。伴随现代通讯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公司不断朝着国际化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空前活跃,在新的经济形式下,财务管理理论的注意力转向国际财务管理领域。80年代中后期以来,进出口贸易融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热点,并由此产生了一门新的财务学分支——国际财务管理。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财务管理将更加得到重视和发展。
定期理财方法篇2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确立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又予以了明确细分。应该说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符合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需要的,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新的变化,这一制度不仅显得简单、概括,而且一些具体规定需要修改,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需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笔者认为,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
《意见》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应加以修改。其理由一是这类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夫妻个人财产。这类财产是通过传来取得方式得到的,传来取得的财产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根据,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归夫妻共同所有,就等于改变了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志。其二,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夫妻列为共同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两个继承顺序中,没有规定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有与配偶同时取得死者遗产所有权的资格,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及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意志的。如果将一方继承的遗产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显然与继承法的精神相悖。同时继承权的取得、放弃、诉讼请求均基于夫妻一方,如将该财产权利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必将陷入权利、责任连带的困境。其三,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通常都将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一方所有。如《法国民法典》第1405条规定:“于举行结婚之日,由夫妻一方所有或占有的财产,或婚姻期间,由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仍为各自所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业主大量涌现,他们所有的财富有的数额很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这类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容易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这一做法容易使一些人通过结婚、离婚敛富聚财,不顾双方感情基础,从而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上述认识比较一致。笔者认为具体修订时规定为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更为妥当。对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对继承或受赠方明确表示并实际归夫妻共同所有、占有使用的;对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由夫妻共同占有、使用、管理超过一定年限的,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对当前夫妻财产及利益存在形式的多样化及有形财产的无形转化,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适当考虑。?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受时代的局限,对“财产”概念的理解偏于狭隘。具体表现在:注重实物形式存在的有体财产,对权利形式存在的无体财产注意不足;注重既得的财产和权利,对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及财产期待权注意不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的“财产”应既包括实物又包括权利,“所得”应既指既得,也指一部分将来可能得到财产和期待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可的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物,如货币、家具、房屋等;二是债权;三是股权及有价证券;四是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一部分“期待利益”也予以了明确,如《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意见》第11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但总体来看,这方面的规定仍显得对夫妻财产复杂多样的存在形式考虑不足,如对用益物权考虑甚少;对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考虑甚少;对财产期待权考虑不足。等等。这里笔者仅就夫妻财产期待权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应,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现实债权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如未届清偿期的利息、租金的请求权;未到履行期债权的担保债权;正在审批中的权利,如报请审批中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时效尚未届满的占有人的权利;承包经营中未到期的收益权等等。夫妻财产期待权是未来的权利,实现具有风险性,实现可能性有大小之分,而且对一些财产期待权进行分割毫无意义,因而在对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确认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在对其分割处理时也有其特殊性,均应确立一些原则,严格把握。笔者认为,对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转化、派生而成的期待权,如一方将收入存入银行、将房屋出租,其银行储蓄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拥有的权利,应予以确认,为夫妻共有。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依此处理的。其二对实现可能性较大的期待权,对具有潜在价值的期待权,也应根据情况予以确认。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致的情况诸多,灵活性较大,有待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基于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特点,在对其财产分割还应适用一些特殊原则。一是合理估价,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以居中为宜;二是原则上折归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要体现盈亏自负,风险因素应由获得期待权的一方自己承受。?
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及利益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甚至难以认定是财产和权利,但它又确实能体现出或转化成一定的财产利益。对这种财产利益如何认定?应不应该加以分割?笔者认为,在财产分割中仍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才能体现法律的衡平功能。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一案(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2辑,(总第1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对中签的股票抽签表的认定,就既难以认定它是否是一种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它作为一种权利凭证,确可以看作是一种现实财产利益,并能赋予一定价格转让,从公平原则考虑,法院判决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是合理的。?
与以上情况本质上相类似的是夫妻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在另一方的支持下,在夫妻财产投入下,学得某种技术,掌握了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从而为今后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变成了一方的技术、技能、资格,显然,它不能认定为财产,但又能给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夫妻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失公平。《意见》第16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对婚后共同财产“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及无形转化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可否参照?或者说上述规定仅指有形财产、实物财产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考虑,对这种难以认定为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的情况,应通过在财产分割时确立新的原则来解决。即应把夫妻对家庭和对另一方的贡献及财产来源确立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
3.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明确和适当扩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确,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从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同时适应了当前人们日益强烈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需求。确立这一制度,有必要对现行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重新审视,看哪些需要明确?哪些需要扩大,即从共同财产中划归为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包括了两类财产。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依法应视为夫妻共有或在夫妻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处理的财产。前者,《意见》中细分为六种;后者包括有:①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②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和进行翻建、修缮、装修的增殖部分;③婚后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④结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亲属、朋友赠与的礼金、礼物,或者婚前口头表示赠与,结婚时或结婚后实际取得的礼金、礼物;⑤对无法查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有。从上述划分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较宽泛的,而相比之下,对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明确的甚少,目前比较明确的由个人专用物品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及结婚时间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有学者提出应以劳动所得共同制代替婚后所得共同制,将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见“重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王歌雅,《人民司法》,1997年第4期。)。尽管有所超前,失之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对个人财产保护不力的看法。?
笔者认为,个人特有财产与公民的身份密切相连,以下几类财产应明确划分为个人特有: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取得的财产权利(婚后转化的情况除外)。应特别指出的,婚前个人取得的财产权利应明确为个人所有,这种权利同时包括一部分期待权。例如某女婚前父亲去世,婚后政府落实政策,女方分得遗产3000元,尽管这3000元是婚后具体取得的财产,但婚前女方已获得了这一权利,离婚时应明确认定为归女方个人所有。同时这部分财产也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②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前文已述;③专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④夫妻一方职业和业务爱好上必需的专用财产;⑤一方因人身性质所得的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及权利;⑥一方比赛的奖杯、荣誉性物品。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一方获得的奖金不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二期刊登了“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案件的焦点是对原告(残废人)在国际国内运动会上所得的17块奖牌和29万奖金性质如何认定分割。齐齐哈尔中级法院最后认为奖牌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奖金问题,法院认为因已用于家庭支出,已无财产可分,被告要求平分,于法无据。从法院的判决看,尽管未明确认定,但实际上承认了奖金是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是正确的。奖金尽管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言,但也是一方劳动所得,不应作为个人财产。⑦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内的;复员军人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补助。?
4.建立较完备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占有、处分、使用、管理、收益仅有概括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随着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增多,处理起来难度大,并且大量存在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如以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的一方借另一方未同意撕毁已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本应共同偿还的债务推托给一方偿还等等。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目前应对生产、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或法律规定一方为管理人,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主为管理人,另一方全权委托,管理人有权行使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的权益,而权利后果则由双方承担。但为处分行为时,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及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为时须征得非管理一方的同意。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实现约定财产制不仅不会妨碍夫妻间的和睦,而且具体体现了夫妻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当前公民日趋强化的维护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尤能体现它的独特作用。但现行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却极为简单、概括,形同虚设。不仅难以适用,反而容易让人钻空子,规避法律,使一些纠纷难以处理。现实生活中,当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时,一方借口按约定该债务应由另一方清偿,以此对抗第三人,而“没有经济能力”一方因此赖债不还。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着手:?
1.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约定的范围内容?
从世界各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看,存在这样几种形式: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几种财产制,如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由婚姻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其中一种,《瑞士民法典》和旧中国《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均属此例。二是法律规定除法定几种可以约定的财产制外,婚姻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属此例;三是法律不规定任何形式的约定财产制,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日本民法》属此例。我国现有约定财产制由于规定极为简单、笼统,实际上是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属于任意性约定。就其范围和内容而言,双方既可以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但只能是夫妻财产,其内容可以涉及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分割等诸方面。?
2.关于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双方自愿;必须内容合法,不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除此之外,由于夫妻财产用途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就其内容合法方面应有针对性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约定必须确保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之必需;约定不能免去一方应尽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不能损害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利;约定不能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等。?
约定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公证。口头约定,一般不予认定,但对双方都承认,无异议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也可确认。?
3.关于约定的时间?
应明确婚前和婚后都可以,一些国家主张限于婚前约定,难以适应婚后财产变化,不符合我国夫妻财产状况。?
定期理财方法篇3
【关键词】预算管理;目标;执行;举措;效果
一、财务预算定义及特点
财政部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一方面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是在科学分析各环境因素后,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要求作出的,必须能够指导企业一定时期的工作,因此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财务预算是为企业决策服务的,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一个阶段性的控制,因此必须是全面的、系统性的。
财务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理论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计划、协调、控制、激励、评价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综合贯彻企业战略方针的机制,以及对企业相关的投融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管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却不能只依赖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本身,关键是对财务预算管理的贯彻和执行。一项制度或政策制定不管多么科学合理,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不合理,都不能达到管理的预期目标。
二、影响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执行力的原因分析
多年来的财务预算管理现状表明,很多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财务预算本身不科学不合理;另一方面是环境和技术因素的不客观不完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执行力。
(一)财务预算制定不科学不合理,执行力差
1.企业财务预算与企业战略目标脱节
财务预算只服务于当期或短期的经营目标,重视眼前利益,使企业长期利益受损,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不一致,使得各期编制的企业财务预算衔接性差,造成预算调整跨度太大,执行困难。
2.企业财务预算缺乏管理弹性
在预算编制方法的选择上,多数企业对业务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等仍采用传统的固定预算、定期预算等方法编制,所有的预算指标在执行过程中都保持不变,运行结束时将结果直接与预算指标进行比较。这种静态预算编制方法适用于业务量波动不大的企业。当企业销售量、价格和成本等因素变化较大时,静态预算指标则表现出盲目性、滞后性和缺乏弹性,难以成为考核和评价员工的有效基准。
3.企业财务预算忽视资金成本管理
企业主要以业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为基础编制企业财务预算,非常重视成本费用预算和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安排,而忽视资金占用成本。这不仅使得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而且造成资金结构不尽合理,资金成本增高,财务风险加大。
4.企业财务预算只重视内部因素分析,忽视外部环境研究
部分企业在进行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过程中,主要以历史指标和过去的活动为基础,不对客观环境进行科学分析,凭经验预测,忽视对外部环境的详尽调研与预测,使很多企业财务预算指标难以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更难以在企业中实施。甚至一些企业将财务预算管理沦为调节期间指标的有用工具。
(二)环境和技术因素影响财务预算的执行力
1.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尚未具备真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决策高层在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加之多数企业对有无必要开展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和统一,所以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工作都落在财会部门或预算小组,致使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缺乏权威性和前瞻性,难以发挥企业财务预算的控制作用。
2.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方法滞后
目前,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制造成本法计算和控制成本。虽然将成本管理与核算工作结合起来,能使成本指标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同时对提高员工生产积极性、增强规模效应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确定产品价格、控制未来成本方面,仍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如变动成本法,虽然在理论上的研究已趋于成熟,但在实践中由于管理者的认识、员工的素质等原因一直未能得到广泛运用。
3.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监督与考核
企业的财务预算要达到应有的效果,除了编制科学合理外,还必须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尽管大多数企业认识到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但只是形成了一些财务预算管理文件,或只是编制了一些财务预算报表,企业缺乏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控制,缺乏对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与激励,对财务预算执行差异及其原因的分析不及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力。
三、加强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力的举措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财务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实施。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企业必须结合相应的政策法规,成立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如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提高企业各决策层的财务预算管理意识,并确定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预算管理是一项将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以及考评与激励等预算活动融合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而这些环节都是由不同部门和员工分工执行的,因此需要全体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预算管理的过程。决策层应在财务预算管理过程中给予极大的支持,沟通和协调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权益与责任,调动各个部门参与财务预算管理的积极性,以期实现全员预算管理。
(二)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企业预算管理目标
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基础进行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可使企业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战略意识的财务预算就是企业的短期行为,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不可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在开展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之前应明确自己的战略目标,围绕企业战略的制定、实施、控制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各期的预算,使企业各期的预算前后衔接,避免预算工作的盲目性。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从属于企业的战略管理,而不是简单的企业预测的战术和方法。企业的战略导向、战略目标将直接决定预算模式的选择,决定预算重点及其需要从哪方面进行重点保障,决定预算目标如何具体确定。财务预算只有这样定位,即定位在企业战略目标上,预算管理才能有生命力。因此,企业要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必须根据市场环境和企业的现有资源,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确定企业战略目标,把握财务预算管理的正确目标和方向。
(三)正确运用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
企业的财务预算应根据企业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未来政策、法规、经济、自然因素,由下至上搜集汇总编制企业财务总预算,经企业预算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作为企业的正式预算方案。但该方案的实施必须整体分解到内部各单位,这是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企业在做好战略定位和目标分析后,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采取的程序和方法。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在各个企业尽管大同小异,但比较科学的做法应该在程序上按照由下而上、由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编制。财务预算具体到企业内部各个层面,应按照各预算单位所承担的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在财务预算编制顺序上,企业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同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加强动态管理。例如:采用零基预算,不受现有项目的限制,能够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降低费用的潜力,有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利用概率预算,在不确定性环境中提高预算编制的可靠性和预算值的准确性,降低预算指标的风险;实行滚动预算,不仅能及时调整近期预算,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而且实现了与日常管理的衔接,使管理人员始终从动态的角度把握企业近期的规划目标和远期的战略布局。
(四)严格财务预算的执行、分析与考核
首先,预算执行过程是整个预算的关键环节。预算一经确定,在企业内部具有“法律效力”。预算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各部门不仅明确了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清楚地看到了整个企业的工作目标,以及本部门各项活动对整体目标的影响。所以,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在整个企业树立起“预算概念”。只有严格、认真地执行预算,使每一项业务的发生都与相应的预算项目联系起来,才能真正达到预算管理控制的目的。其次,要及时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每个预算期末,通过财务决算报表与预算报表的对比,编制出详尽的预、决算分析报告,找出实际指标与预算指标的偏差,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属于预算偏差,则及时调整预算指标;属于执行偏差的,要正确分析症结所在,总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给企业的持续经营或改变经营策略提供真实的情况,并为下一步的考核奖惩做好基础工作。再次,严格考核,树立“考核与奖惩是预算工作生命线”的观念,确保预算管理落实到位。没有考核,预算工作无法执行,预算管理变得毫无意义。严格考核不仅是为了将预算指标值与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比较,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以后的工作,也是为了对员工实施公正的奖惩,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奖惩兑现是保障预算目标完成的重要环节,只有奖惩兑现才可保障预算的严肃性,确保管理过程各环节的衔接。在预算控制的时间选择上,我国多数企业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结果控制。在这种控制下,实际的偏差已经形成,损失已经产生,除了调整下年度的企业财务预算别无他法。如果选择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相结合,则不但能实现结果控制的效果,而且通过过程控制尤其是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制度,既能及时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又能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
定期理财方法篇4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
(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四)、符合中国的国情
(五)、保护交易安全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二)、使用权
(三)、家庭生活费的负担
(四)、对外财产债务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
(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
六、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
(一)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
(二)、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
(三)、分别财产权
七、特有财产权
八、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一)、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的权利
(二)、对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
(三)、无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四)、取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
目录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1)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2)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3)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3)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4)
六、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6)
七、特有财产权………………………………………………………………(7)
八、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8)
论文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将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为此,笔者从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现实出发,对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作了概括,并对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夫妻财产权的内容、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特有财产权以及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等相关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财产权,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必须是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要拿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的合法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当代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但我国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出来,封建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三)、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符合中国的国情。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五)、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②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包含这些财产权内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对财产权的五种权能,将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和方式。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权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二)、使用权。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三)、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共同共有财产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有个人财产分担。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四)、对外财产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该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及第25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有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有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方所造成的损失,有损失方给予补偿。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
(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有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出现夫妻对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仅仅主流思想中昙花一现。当然这种平等的思想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里规定夫妻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妻的财产有夫管理,孳息也有夫所有。其片面维护夫权,也没有实际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其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为共同财产,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没有体现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自治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比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占有权可以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并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有。否则为非法占有,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损失人赔偿。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购买的家庭用品,为夫妻共有。
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加以使用。对物的使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使用权以对的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比如对夫妻共有的摩托车,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收益是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愈来愈商业化,从而取得更多的财产收益。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孳息与利润,享有平等的收益权。如夫妻将共有的房屋租赁出去,所得租金为夫妻共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其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交换获得利润。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如不是为日常生活,进行处分时,应协商一致,否则处分行为无效,由此行为损害共同财产的,损害人应以个人财产补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负对等的义务,即不阻碍或干扰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否则,配偶他方可以侵权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碍方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权利。
六、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为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③“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这种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长期以约定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④强调“法定”的权利,轻视意思自治的权利。1980年的《婚姻法》在第13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需要。但其规定不易把握,易造成家庭矛盾和交易不安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同等地位。这就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人文关怀。但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
(一)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别财产除外的权能。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除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⑤
(二)、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其内涵为,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之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享有的权能。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但夫妻此约定不能是为了规避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
(三)、分别财产权。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夫或妻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债务应有个人清偿。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债权人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配偶他方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因此而享有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权。
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
七、特有财产权
特有财产权是指对专属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能。在唐朝之前,妻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被夫所吸收,没有个人财产之言。唐朝开始出现个人财产。《唐律疏义*名例律》规定:奴婢犯罪要追赃的,只能就奴婢的自己的拥有的财产执行,不得涉及其主人的财产;唐《户令》允许奴婢以财产自赎。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妻已经有个人财产。在近代,随嫁财产,妻可以不交于夫,“夫不与妻商量,就将那土地(胭脂田)卖掉,可以吗?不可以”。⑥妻子可以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夫不可以随意侵犯。
昔已如此,今则更加明确。夫妻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所有权,配偶他方无权干涉。这种财产一般对第三人比较明确。个人对特有财产所负债务,由个人负担。
八、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公民的生活也日益丰富,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权利本位思想逐渐树立。这一切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使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以致使《婚姻法》显现“不力”,而影响到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
(一)、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对此,我国许多学者有不同意见。其理由如下:其一、在理论上难以立足。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与他人经济交往中,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客观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此时,他们之间仅存的是一种纯身份关系。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产权,是有悖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这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
为此,可借鉴国外的“分居制度”,如法国民法典“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对妻的财产管理权”。“分居制度”意味着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建议在《婚姻法》第18条中加一项“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对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继承法》赋予婚姻当事人无限的遗嘱自由权。这样规定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同时也存在抹杀夫妻一方的权利的隐患。有一案例佐证。杨某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其个人财产有他们的保姆李某继承。杨某死后,李某要求行使继承权,但杨某之妻王某及其子女以遗嘱是假为由拒绝李某的请求。为此,李某以侵权将王某及其子女诉至于法庭。最后,法庭判李某胜诉。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夫妻是家庭的管理纽带,使亲属关系得以扩展。夫妻在一生中相互提携,同甘共苦。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他人不能比的。夫妻一方死亡后,为了补偿生存方,而法律规定其有权利对夫之财产享有继承权,这也是对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认定。保姆李某与杨某一家是一种劳务关系,其与杨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杨某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于李某的行为不违法,但其行为却否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对妻不公平的,也可能会给妻的今后生活带来困难。
鉴此,可以借鉴国外的“财产增值补偿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存配偶如果未成为继承人并且未得到任何遗赠,则可以依照本法第1383条和1390条的规定,要求财产增值补偿;在此情形,生存配偶的特留份额或者另外的特留分配权利人的特留份额,按照该配偶的未提交的法定继承份额确定”。“财产增值补偿制”可以弥补《继承法》关于当事人无限遗嘱自由权的不足,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此,建议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应添加财产增值制度。
(三)、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无形财产是人通过脑力劳动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也渐入家庭,且逐渐增多。其也成为婚姻家庭的财产的一部分。新《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些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收益,如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为此,建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形财产规定期待权: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形财产在产生价值后一定期限内,有对所生成的价值分割的请求权。
(四)、取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完全符合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但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来加规定。如对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管理和使用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依法律规定,此时的房屋仍为共同财产。这就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值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违背公平的原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依民法添附原理,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或附和,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财产更具有价值的财产”。⑦投入一定财产或劳务的一方有权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新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所以,应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补充一条:“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⑧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台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婚姻家庭法》,张安民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杨隧全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1;
10、《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出版;
11、《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1999年版。
13、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lw/lw_view.asp?no=2547
定期理财方法篇5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无形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的特征
夫妻财产制度渗透了婚姻的伦理性。正因为这一特征,夫妻财产关系,就不单纯地表现为一种财产契约关系或者财产法定关系,这一特征决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多变、易变的特点。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对于夫妻发生人格异化(婚姻的解体)和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权利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首先,有助于发生纷争时简化财产关系。确立夫妻财产制度,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处理婚姻关系解体时夫妻财产关系,使之看起来更加明了,处理起来更加简单。
其次,在排斥了这种伦理性特点,把握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本来面目,才更有可能保护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因夫妻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很难分清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标的物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致在发生纷争时,夫妻对第三人是承担连带责任或是个人责任。
另外,在制定夫妻财产制度时,使立法尽可能不受这个特点的制约,最大可能地公正、客观。
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内容非常简略,主要见于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制度是计划经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已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了。
1、因继承和赠与所取得的财产
“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5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21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些条款,都足以说明我国继承法立法的本意,是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与赠与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继承法在确定遗产分配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因此,即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的条款,亦没有规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配偶享有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之配偶均可因其婚姻关系而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包括遗嘱继承人的配偶,亦可取得遗嘱人的遗产,尽管或许遗嘱人本意并不愿意由其享受自己的合法财产,因而这种规定有悖于被继承人的愿意。
2、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态上是抽象的,但可以据此而获得的直接的经济效益。可以概括为两种:生存技能和已转化为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有人认为可以把个人生存技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转化的前提是配偶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是受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如果现有财产所剩无几,那么考虑该项技能的用途与价值,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资助方获得补偿,无疑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很难把获得技能的费用量化,也很难说清该技能的取得是共同财产资助,因为资助物(有形的实在)已被消耗掉,转化为无形的技能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将转化补偿的形式转化为债,获得技能方应对资助方承担债的清偿义务。
3、个人专有财产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专用财产包括个人专用财产和个人专属财产个人的专用财产主要是在夫妻财产中专门用于夫或妻的财产,如衣物、首饰等。只要我们对共同财产的外延有所确定后,把握了专用财产的来源,就可以保证个人专用财产属个人财产的合理性,如个人专用财产由个人财产所取得,或由对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所赠与。因而,首先要确定的是共同财产的范围,在这个范围确定之后,其它财产的归属就比较易于区分,把个人专用财产(尽管价值较大)理解属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有了事实上和理论上的依据。
个人专属财产,主要是指从财产取得方式上,依个人身份而取得。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金、转业费,因荣誉而取得的奖金,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与政府津贴,因人身伤害所提的赔偿金或一方的人身保险。这部分财产的取得,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但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而将此类财产规定为在经过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共同财产,与该财产取得时的财产授与人的意思而相悖的,与继承、赠与一样,这种规定与该财产的“前手”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从而也损害了继承该财产人的权益。因此,个人专属财产当列为个人财产。
4、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理论误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在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可以简化为:婚前个人财用过八年(或四年)转化为共同财产。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所有权人的意志确定,婚前个人财产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财产所有人的意志确定,不能以法律形式强迫其改变意志,这与立法本意是不相符合的。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合法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处分权。因此,我们应当把婚前财产不论在婚后经历多长时间视为个人财产,至于其增值部分,依然属于该财产所生孽息,当然另一方面所投入的劳力或资金可以折价计算,在分割时予以折抵。
三、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1、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
《意见》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应加以修改。其理由一是这类财产应其性质而言应届夫妻个人财产。这类财产是通过传来取得方式得到的,传来取得的财产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根据,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归夫妻共同所有,就等于改变了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志。其二,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夫妻列为共同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两个继承顺序中,没有规定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有与配偶同时取得死者遗产所有权的资格,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及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意志的。如果将一方继承的遗产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显然与继承法的精神相悖。同时继承权的取得、放弃、诉讼请求均基于夫妻一方,如将该财产权利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必将陷入权利、责任连带的困境。其三,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通常都将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一方所有。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业主大量涌现,他们所有的财富有的数额很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这类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容易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这一做法容易使一些人通过结婚、离婚敛富聚财,不顾双方感情基础,从而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
2、对当前夫妻财产及利益存在形式的多样化及有形财产的无形转化,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适当考虑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受时代的局限,对“财产”概念的理解偏于狭隘。具体表现在:注重实物形式存在的有体财产,对权利形式存在的无形财产注意不足:注重既得的财产及权利,对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及财产期待权注意不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的“财产”应既包括实物又包括权利,“所得”应既指既得,也指一部分将来可能得到财产和期待权利。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认可的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物,如货币、家俱、房屋等;二是债权;三是股权及有价证券;四是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一部分“期待利益”也予以了明确,如《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意见》第11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但总体来看,这方面的规定仍显得对夫妻财产复杂多样的存在形式考虑不足,如对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考虑甚少;对财产期待权考虑不足等等。这里笔者仅就夫妻财产期待权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夫妻财产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应,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现实债权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如未届清偿期的利息、租金的请求权;未到履行期权的担保债权;正在审批中的权利,如报请审批中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时效尚未届满的占有人的权利;承包经营中未到期的收益权等等。夫妻财产期待权是未来的权利,实现具有风险性,实现可能性有大小之分,而且对一些财产期待权进行分割毫无意义,因而在对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确认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在对其分割处理时也有其特殊性,均应确立一些原则,严格把握。笔者认为,如一方将收入存入银行、将房屋出租;其银行储蓄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拥有的权利,应予以确认,为夫妻共有。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依此处理的。其二对实现可能较大的期待权,对具有潜在价值的期待权,也应根据情况予以确认。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处于夫妻财产期待权的特点,在对其财产分割还应适用一些特殊原则。一是合理估价,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以居中为宜;二是原则上折归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要体现盈亏自负,风险因素应由获得期待权的一方自己承受。
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及利益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甚至难以认定是财产和权利,但它又确实能体现也或转化成一定的财产利益。对这种财产利益如何认定?应不应该加以分割?笔者认为,在财产分割中仍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样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才能体现法律的平衡功能。
与以上情况本质上类似的是夫妻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在别一方面的支持下,在夫妻财产投入下,学得某种技术,掌握了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从而为今后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变成了一方的技术、技能、资格,显然,它不能认定为财产,但又能给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夫妻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失公平。《意见》第16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对婚后共同财产“自然毁损、消耗、灭失”及无形转化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可否参照?或者说上述规定仅指有形财产、实物财产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考虑,对这种难以认定为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的情况,应通过在财产分割时确立新的原则来解决。即应把夫妻对家庭和对另一方的贡献及财产来源确立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
3、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明确和适当扩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确,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从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同时适应了当前人们日益强烈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需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包括了两类财产。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是依法应视为夫妻共有或在夫妻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处理的财产。前者,《意见》中细分为六种;后者包括有:(1)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和进行翻建、修缮、装修的增值部分;(3)婚后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4)结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亲属、朋友赠与的礼金、礼物,或者婚前口头表示赠与,结婚时或结婚后实际取得的礼金、礼物;(5)对无法查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有。从上述划分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较宽泛的,而相比之下,对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明确的甚少,目前比较明确的有个人专用物品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及结婚时间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有学者提出应以劳动所得共同制代替婚后所得共同制,将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尽管有所超前,失之偏颇,但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法学界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对个人财产保护不力的看法。
笔者认为,个人特有财产与公民的身份密切相连,以下几类财产应明确划分为个人特有:(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取得的财产权利(婚后转化的情况除外)。应特别指出的,婚前个人取得的财产权利应明确为个人所有,这种权利同时包括一部分期待权。例如某女婚前父亲去世,婚后政府落实政策,妇方分得遗产3000元,尽管这3000元是婚后具体取得的财产,但婚前女方已获得了这一权利,离婚时应明确认定为归妇方个人所有。同时这部分财产也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孽息;(2)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前文已述;(3)专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物品;(4)夫妻一方职业和业务爱好上必需的专用财产;(5)一方因人身性质所得的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及权利;(6)一方比赛的奖杯、荣誉性物品。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一方获得的奖金不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4、建立较完备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占有、处分、使用、管理、收益仅有概括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随着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增多,处理起来难度大,并且大量存在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如以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的一方借另一方未同意撕毁已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本应共同偿还的债务推托给一方偿还等等;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目前应对生产、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或法律规定一方为管理人,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主为管理人,另一方全权委托,管理人有权行使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的权益,而权利后果则由双方承担。但为处分行为时,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动时须征得非管理一方同意。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着手:
1、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约定的范围内容
我国现有约定财产制由于规定极为简单、笼统,实际上是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属于任意性约定。就其范围和内容而言,双方既可以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但只能是夫妻财产,其内容可涉及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分割等诸方面。
2、关于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权成要件,即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双方自愿;必须内容合法,不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除此之外,由于夫妻财产用途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就其内容合法方面应有针对性作也明确规定。例如约定必须确保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之必需;约定不能免去一方应尽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不能损害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利;约定不能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等约定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公证。口头约定,一般不予认定,但对双方都承认,无异议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也可确认。
3、关于约定的时间
应明确婚前和婚后都可以,一些国家主张限于婚前约定,难以适应婚后财产变化,不符合我国夫妻财产状况。
[参考资料]
婚姻法》第十三条,1980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
定期理财方法篇6
关键词:财务管理发展阶段发展趋势
财务学已成为经济管理界最热门的领域之一。西方财务学主要由三大领域构成,即公司财务(corporationfinance)、投资学(investments)和宏观财务(macrofinance)。其中,公司财务在我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也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主要阶段及特点论述
财务管理的萌芽时期
企业财务管理大约起源于15世纪末16世纪初。当时西方社会正处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商业城市出现了由公众入股的商业组织,入股的股东有商人、王公、大臣和市民等。商业股份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企业合理预测资本需要量,有效筹集资本。但由于这时企业对资本的需要量并不是很大,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比较单一,企业的筹资活动仅仅附属于商业经营管理,并没有形成独立的财务管理职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革命的成功促进了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技术的重大改进和工商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发展不仅引起了资本需求量的扩大,而且也使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筹资活动得到进一步强化,如何筹集资本扩大经营,成为大多数企业关注的焦点。于是,许多公司纷纷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开始从企业管理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管理职业。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融资是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是筹资。主要财务研究成果有:1897年,美国财务学者格林(green)出版了《公司财务》,详细阐述了公司资本的筹集问题,该书被认为是最早的财务著作之一;1910年,米德(meade)出版了《公司财务》,主要研究企业如何最有效地筹集资本,该书为现代财务理论奠定了基础。
法规财务管理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30年代西方经济整体的不景气,造成众多企业破产,投资者损失严重。为保护投资人利益,西方各国政府加强了证券市场的法制管理。如美国1933年和1934年出台了《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公司证券融资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此时财务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金融市场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财务管理首先研究和解释各种法律法规,指导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组建和合并公司,发行证券以筹集资本。因此,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守法财务管理时期”或“法规描述时期(descriptivelegalisticperiod)”。
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是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主要财务研究成果有:美国洛弗(w•h•lough)的《企业财务》,首先提出了企业财务除筹措资本外,还要对资本周转进行有效的管理。英国罗斯(t•g•rose)的《企业内部财务论》,特别强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资本的有效运用是财务研究的重心。30年代后,财务管理的重点开始从扩张性的外部融资,向防御性的内部资金控制转移,各种财务目标和预算的确定、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保持偿债能力等问题,开始成为这一时期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资产财务管理时期
20世纪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财务经理普遍认识到,单纯靠扩大融资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财务经理的主要任务应是解决资金利用效率问题,公司内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西方财务学家将这一时期称为“内部决策时期(internaldecision-makingperiod)”。在此期间,资金的时间价值引起财务经理的普遍关注,以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为研究对象的资本预算方法日益成熟,财务管理的重心由重视外部融资转向注重资金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使公司财务管理发生了质的飞跃。由于这一时期资产管理成为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称之为资产财务管理时期。
50年代后期,对公司整体价值的重视和研究,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另一显著发展。实践中,投资者和债权人往往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股利政策、经营风险等一系列因素来决定公司股票和债券的价值。由此,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高度重视。
这一时期主要财务研究成果有:1951年,美国财务学家迪安(joeldean)出版了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著作《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飞跃发展发挥了决定性影响;1952年,马克维茨(h•m•markowitz)“资产组合选择”,认为在若干合理的假设条件下,投资收益率的方差是衡量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1959年,马克维茨出版了专著《组合选择》,从收益与风险的计量入手,研究各种资产之间的组合问题。马克维茨也被公认为资产组合理论流派的创始人;1958年,莫迪哥莱尼(francomodigliani)和米勒(mertoh•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mm理论。莫迪格莱尼和米勒因为在研究资本结构理论上的突出成就,分别在1985年和1990年获得了诺贝尔奖;1964年,夏普(williamsharpe)、林特纳(johnlintner)等在马克维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系统阐述了资产组合中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区分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明确提出了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投资而减少等观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使资产组合理论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夏普因此与马克维茨一起共享第22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荣誉。总之,在这一时期,以研究财务决策为主要内容的“新财务论”已经形成,其实质是注重财务管理的事先控制,强调将公司与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密切联系,以资产管理决策为中心,将财务管理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国际市场迅速扩大,跨国公司增多,金融市场繁荣,市场环境更加复杂,投资风险日益增加,企业必须更加注重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这对已有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如前述,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受到投资界的欢迎。它不仅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而且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其结果,导致财务学中原来比较独立的两个领域—投资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组合,使公司财务管理理论跨入了投资财务管理的新时期。前述资产财务管理时期的财务研究成果同时也是投资财务管理初期的主要财务成果。
70年代后,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使公司与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加强。认股权证、金融期货等广泛应用于公司筹资与对外投资活动,推动财务管理理论日益发展和完善。70年代中期,布莱克(f•b1ack)等人创立了期权定价模型(optionpricingmolde1,简称opm);罗斯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在此时期,现代管理方法使投资管理理论日益成熟,主要表现在: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形成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指标体系;建立了科学的风险投资决策方法。
一般认为,70年代是西方财务管理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吸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丰富成果,财务管理进一步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1972年,法玛(fama)和米勒(miller)出版了《财务管理》一书,这部集西方财务管理理论之大成的著作,标志着西方财务管理理论已经发展成熟。
财务管理深化发展的新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企业财务管理进入深化发展的新时期,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普遍遭遇了旷日持久的通货膨胀。大规模的持续通货膨胀导致资金占用迅速上升,筹资成本随利率上涨,有价证券贬值,企业筹资更加困难,公司利润虚增,资金流失严重。严重的通货膨胀给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因此这一时期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对付通货膨胀。通货膨胀财务管理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80年代中后期以来,进出口贸易筹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热点,并由此产生了一门新的财务学分支—国际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成为现代财务学的分支。
80年代中后期,拉美、非洲和东南亚发展中国家陷入沉重的债务危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政局动荡、经济濒临崩溃,美国经历了贸易逆差和财政赤字,贸易保护主义一度盛行。这一系列事件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使企业面临的投融资环境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在其财务决策中日益重视财务风险的评估和规避,其结果,效用理论、线性规划、对策论、概率分布、模拟技术等数量方法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与日俱增。财务风险问题与财务预测、决策数量化受到高度重视。
随着数学方法、应用统计、优化理论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方法和手段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发生了一场“革命”。财务分析向精确方向飞速发展。80年代诞生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90年代中期以来,计算机技术、电子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猛。财务管理的一场伟大革命—网络财务管理,已经悄然到来。
财务管理发展趋势
现代的财务管理,将继续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电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而网络财务管理变革则遥遥领先。
当今是信息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拓宽了经济活动的空间,改变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化。容量巨大,高速互动,知识共享的信息技术网络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企业之间激烈竞争将在网络上进行;二是虚拟化。由于经济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加强,开辟了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市场、虚拟银行。许多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也将随之消失,代之以电子支付,电子采购和电子定单,商业活动将在全球互联网上进行,使企业购销活动更便捷,费用更低廉,对存货的量化监控更精确。同时,网上收付,使国际资本的流动加快,而财务主体面临的货币风险却大大地增加。相应地,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将随着理财环境的变化而不断革新。网络财务管理主体、客体、内容、方式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待进一步研究讨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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