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形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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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篇1
[摘要]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率已降至较低的水平。对保险业而言,目前面临的经营危机主要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由于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很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一个主要投资渠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关键词]保险资金;利差倒挂;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516(2000)01-0009-02(1.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南京,210008)江苏统计·金融·投资·证券2000.1.文/胡凡1,刘俊1
[收稿日期]1999-10-20
[作者简介]胡凡(1973-),男,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硕士研究生。刘俊(1975-),男,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硕士研究生。
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我国利率己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降息有利于减轻国企的利息负担,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缓解当前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矛盾,这是我们所乐于见到的;但利率的大幅度下降,也导致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我国保险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下降,经营出现了困难。我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的经营危机,一方面是由于利率下调的因素,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国家对保险业政策支持的滞后。因此,我国保险业若想进一步健康发展,国家必须改变保险业经营的政策环境。笔者拟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一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其次,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经过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这使保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预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长期业务出现利差倒挂,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国债收益也随即大幅下调,资金市场总体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寿险资金回报率过低。尽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于1998年8月以后纷纷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保单”,但准备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问题。
2、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10-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险资人市
1、西方国家保险资金入市情况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97年达到233%,日本94年为266%,英国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2、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象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的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另外,寿险保单的责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完全有时间调整投资战略,达到在保单责任期满时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3、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方式
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涉及诸多相关问题,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构想。(1)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2)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应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行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资信度等因素,作适当调整。(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4)保险基金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5)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也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尽快实施。笔者认为,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
2、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起草可以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保险基金的特点。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应将有关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内容包括进去。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篇2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69-03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十分迅猛,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底,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总额突破5万亿元。如此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开始向保险业渗透和传递,有些风险甚至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全面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不断适应形势变化,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好被保险人利益,是摆在保险行业面前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1.基本概况。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1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58462.16亿元,比年初增长15.81%;保险资金运用总额达到53906.39亿元,较年初增长17.07%,其中银行存款为16670.53亿元,其他保险资金投资余额为37235.86亿元。
2.主要成效。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结构不断优化,收益稳健增长,资产管理创新取得积极进展,资金运用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这与保险公司总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是密不可分的,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总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足够的保证,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2.67万亿元,到2011年底则翻了一番还拐了个弯。二是保险资产质量优良。资金存款主要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券有担保抵押,股票、基金投资还有一定浮盈,债权投资都有大型银行担保,境外投资主要是香港H股,保险资产配置不断优化,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目前保险行业不良资产比例低于1%。三是保险资金运用获得稳定收益。根据保险业权威人士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5%,保险投资收益基本满足了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
3.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渠道偏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是银行存款,其二是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其三是投资不动产,其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12年虽然推出保险资金运用四项新政,即将落实拓宽保险资金险资投资渠道的措施,但与目前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比如,贷款类业务存在空白区域,我国仅仅开展了一些保单贷款业务,还没有涉足抵押贷款等业务,像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对某些投资渠道的投资比例限制过严。二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偏低,稳定性较差。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保险公司的力量主要集中在承保业务上,保险资金运用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加上我国金融环境不成熟,投资渠道有限,致使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一直相对低。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年均投资收益率虽然超过5%,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缺乏稳定性。如2006年投资收益率为5.8%,2007年投资收益率达到创纪录的12.17%,可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股市低迷,2008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降到1.91%。三是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四是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专家指出,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很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达80%以上,其中银行存款又占到30%以上,这种倚重固定收益的投资结构明显不合理,成为我国保险投资回报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95年以前),为无序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运用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购买股票等,由于发展无序,监管乏力,带来的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第二阶段(1995-2003年),为严格管制与规范发展并重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资金运用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渠道,并对保险购买企业债券的品种、购买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重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保险资金运用无序发展的状况。第三阶段(2003-2006年),为放开证券类投资阶段。这个阶段国务院以特批形式逐步尝试放宽保险投资渠道,放开了保险资金对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股票等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渠道,并确立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从而走出了保险资金收益率过低的困境,收益随之走高。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为放开创新类投资阶段。保监会先后放开了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和境外的投资渠道。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作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但各项创新渠道的政策细则并未跟进,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2012年6月,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新政“13条”,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品种,相应上调投资比例,打通保险与银证信业务通道,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向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转变,这标志着我国保险机构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2.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主要特征。概况的讲,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基本达到集中管理、专业运用、规范操作的要求。集中管理方面,由法人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划拨、统一运作,有效防止了保险资金的“跑冒滴漏”,全行业资金集中度达90%以上。专业运用方面,通过培育专业的保险资金运用主体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推动单一财务性的资金运用向综合金融性的资产管理转变,绝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专业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规范操作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委托、受托、托管三方治理模式,构建协作制衡、相互监督工作机制,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高效。二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加强。先后制定和颁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企业股权和境外市场等专项管理制度,保险资金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初步构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健全。先后建立保险资金托管、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制衡等工作机制,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力全面增强。四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效能大幅提升。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核流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调控和指引,保监会对资金运用监管的重点逐步转向定规则、定标准、抓教育和维护市场稳定。
三、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主要将英、美、中三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及偿付能力作一比较,为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借鉴。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比较。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其特点是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198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只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因此,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美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是由宽转严。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由于问题愈演愈烈,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此后,其它各州纷纷仿效,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从严监管,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监管较严。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此后,我国先后于2002年、2009年两次修改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监管作出修改和重新规定。
2.保险资金运用对象的监管比较。债券方面。英国保险企业可以投资债券,投资多少保险企业自己把握,没有通过保险立法作明确规定。美国各州对保险人的债券投资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发行、担保之债,而且该公司从未有过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记录。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投资购买公用事业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寿险认可资产的5%。寿险业投资于其它债券,则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l%,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5%。中国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限于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股票方面。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股票,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美国各州对普通股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直到1951年后,美国各州才陆续开禁。路易斯安那州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的普通股必须经《证券交易法》注册登记,其发行公司在人寿保险业投资前五年中任何三年,每年对其股份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少于股票面额的20%,股票无面额时以申报额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中国在2004年《保险资金管理规定》颁布后才开始允许保险人投资于股票,但没有限制其比例。2012年,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将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不动产方面。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美国保险人在1906年前对不动产的投资业务一直很兴旺,Armstrong法案颁布后,禁止保险企业对不动产投资。1942年以后,由佛吉尼亚州首开先例,保险人又投资于不动产,后来各州也纷纷解禁。中国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允许投资不动产。
贷款方面。英国,允许保险人给其保户贷款。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贷款的担保必须是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不动产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物权,贷款额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2/3。
中国不允许保险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银行身上,一直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才稍微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3.偿付能力监管比较。英国实行的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美国实行的是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中国在2003年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对策
1.构建三个层面的风险管理格局。一是加强宏观层面管理。宏观层面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应针对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合作,协调立场,依法监管,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用安全的防线。保险监管方面,应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包括通过制定综合性比率、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准备金比率、资金运用结构等具体定量分析指标,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证券监管方面,应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很大一部分用于证券市场的实际,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功能,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中观层面管理。中观层面管理重点是从社会角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约束规范保险业资金运用。要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作用,完善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重点解决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防止信用评级机构过度竞争、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业立法等问题,并将之运用于保险企业。要利用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保险行业公约,规范入市资金的运用和日常操作,推动信息共享,达到对成员单位风险约束、强化行业监督的目的。三是加强微观层面管理。微观层面管理则是指保险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控管理,按照推进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思路,加快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化进程,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构建投资决策、业务运作与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强化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2.加强三大监管基础建设。三大监管基础建设分别是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方面,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及保险资产配置、资产管理产品、资产风险分类、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通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提供依据。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投资能力标准、偿付能力约束、投资比例制约、托管机制规范及资产认可标准等方面的联动监管机制,对保险资金投资实施全程监理和全面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方面,以在线监管和实时监管为目标,加快开发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推动监管方式由事后被动监管向事前、事中的主动持续监管转变。
3.提升三大监管能力。三大监管能力分别是制定标准体系的能力、投资研究和管理的能力和后援支持的能力。提升制定标准体系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不断拓宽的投资渠道,制定境外投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创新型投资业务能力标准;另一个方面是针对资金运用专业化趋势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制定受托第三方业务以及技术系统、业务流程等基础性能力标准。提升投资研究和管理的能力,是指一方面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保险业发展的研究,认识和把握其规律;另一方面把握好中长期趋势,从全球的视野、周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资产配置方法,探索完善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联动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建立适合市场情况的方法体系,提高投资的操作水平。提升后援支持的能力,重点是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加大人才的储备、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提供安全高效的人力、物力、智力支持和后勤保障。
4.编织三大风险防护网络。三大风险防护网络是指健全风险预警系统、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和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健全风险预警系统,是指要按照盯紧风险源头、严查风险苗头、强化风险测试与管理的要求,积极关注产品定价风险、操作风险和风险敞口的预测研判,做好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并跟踪市场的风险点和变化趋势,制定和调整应对措施;根据经营机构、业务领域和发展区域的差异性,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运行等方面着手,运用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等方法,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构建条块结合、广泛覆盖的保险安全网。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是指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制度上要丰富和完善,技术手段要跟踪跟进,形成牢固的风险防范工作防线。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指的是严防因风险引发的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发生。要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性和洞察力,防范风险的积累和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国境传递;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5.鼓励三大业务创新。三大业务创新是指投资产品创新、受托方式创新和资金运用模式创新。鼓励投资产品创新,指的是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债权、股权、不动产等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产品,缓解金融工具不足、资产配置困难等现实问题,稳定投资收益。鼓励受托方式创新,指的是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投资渠道广、专业技术特长和客户群体多样的优势,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其他第三方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受托资产和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提高市场化水平。鼓励资金运用模式创新,指的是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推动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由账户化向产品化转变,进一步理顺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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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篇3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投资绩效
近年来,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运用资金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又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日产生命、美国通用人寿等公司的破产倒闭就是因为巨额利差损失和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深刻把握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不仅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发中心.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08-07.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篇4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暂时闲置资金。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经验来看,保险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较好方式,资本市场已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当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逐渐成熟的外部环境下,加强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的有效结合,将成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又一有效渠道。
关键字:保险投资、资本市场、外在动因一保险投资及其发展动因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中,将积聚的闲散资金合理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由资本金和保费收入构成,其中可用于保险投资的基本上是资本金、准备金〔按比例从保费收入计提〕和承保盈余三部分。由于保费收支所存在的时间差和数量差,使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暂时闲置资金,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了可能;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及自身职能的履行,使保险资金投资成为必然。(一)保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因1.保险投资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因竞争加剧,而导致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下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业务大致分为两部分:承保、投资。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业的情况看,承保利润为基本持平或亏损,主要作用是吸纳资金;而投资利润决定了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在1975~1992年间,除日本和德国以外,其余几国平均承保利润均为负数,保险公司主要利润来自投资收益。如表1:表11975~1992西方六国承保盈亏率和投资收益率平均水平一览表单位:%项目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承保盈亏率(盈亏/保费)-8.20.330.51-11.62-8.72-8.48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保费)14.448.488.7213.0113.2911.55资料来源:《证券时报》1999年10月29日2.保险投资可以加快保险资金积累,提高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由资本金和公积金构成。保险投资获得的利润,一方面可以按比例计提公积金,成为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源泉,提高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做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认许资产和负债之差不满足保监会要求的数额时,保险投资利润的一定余额可以转为扩充资本金,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3.有效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下过高的费率,无疑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通过保险投资活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赢利能力,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这样既能发展壮大保险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提高其收益,也能降低保费,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二)保险投资发展的外在动因——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使得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股票发行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使保险投资有了更多可选择的客体;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也稳步上升,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不仅了扩大的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还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二、我国保险投资现存的问题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始终保持了平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9122.84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但在高速增长的背后隐忧亦存。投资收益率下降是保险投资中最突出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下降的表现:第一,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突出。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投资采用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安全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基金进行投资组合。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同业拆借和保监会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虽然保险基金能进入国债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但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交易环节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的制约,难以进行现券交易,缺乏流动性,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第二,保险资金利用率低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投资结构不合理。在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率一般位于80%以上,寿险的投资率可达到97%。以美国为例(见表2),而我国保险投资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资金投资运用率很低,结构单一(见表3)。表2.1993-1997年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状况单位:%年份债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不动产其他资产199360.620.939.713.712.54.22.96.1199461.120.440.714.511.14.42.86.2199559.619.140.517.39.94.52.46.2199658.917.641.319.59.14.42.25.9199756.915.841.123.28.14.11.86.6资料来源:lifeinsurancefactbook1998,p108-109表3.1999-2003年中国保险公司资产分布状况单位:%年份银行存款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199951.049.037.00.811.2200048.651.337.75.38.3200153.047.021.85.719.5200254.745.320.05.619.7200352.143.816.05.322.5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经整理得到
1.从表2中可以看出,1993-1997年这5年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达70%。其中,政府债券在投资比例中呈减少趋势,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抵押贷款比例下降,保单贷款和不动产保持稳定。1997年,资产结构比重依次为:公司债券、股票、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2.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保险投资所占比重不到50%。在保险投资中,国债投资的比重较大,在投资比例中呈逐年减少趋势;证券投资基金比重较小,基本保持稳定,其他形式的投资在逐渐增加。3.两表对比分析可见,美国寿险公司以证券投资为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其资金运用的一半以上。这种保险投资结构使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与国外产生很大差距:美国、英国等西方保险公司1975—1992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在8%—12%之间;而2002年我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2.97%,投资收益率很低。由于资金无法充分利用,巨大的资金余额正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同时,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比例过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过小的投资结构,也不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第三,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严重不匹配。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一般是指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包括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资产匹配的最基本要求是构造一种资产结构,保证在任何时候资产的现金流入与负债的现金流出相对应。如果这种对应不能实现,就会产生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导致保单偿付发生困难或资产预期收益受到影响。寿险资金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安全性高等特点,因而在我国现今这部分资金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险资金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要求较强,比较适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目前,由于我国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使得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四,保险公司资金受到银行利率影响,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由于我国保险投资中利率产品的比例过大,利率变化对保险投资收益影响很大。尤其是近几年来,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使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高于存款利率。目前5年期存款利率仅为2.88%,而保险资金平均成本高达6.5%,保险资金大量存于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利差损。这使得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三、充分利用外在动因,使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互动结合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保险投资,从各国保险业的投资结构来看,证券投资在保险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资本市场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投资也成为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纽带。(一)我国已从宏观层面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保险投资的渠道狭窄,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也影响了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从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资金运用渠道的规定来看,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的限制比较宽松。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看,我国也正在开始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新《保险法》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200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表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方向和趋势已非常明确。(二)资本市场提供多种信用形式,为保险投资结构的合理配置奠定基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而资本市场上多种投资工具的选择,使保险投资可用空间增大。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可选择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组合。既能满足不同性质和期限保险资金的需要,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又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形成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构,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三)保险投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保险业务的特性使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业通过吸收长期性的储蓄资金,并按照资产匹配的原理直接投资与资本市场,实行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可以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即增加了资本市场资金供给,又刺激了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的资金需求,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保险公司通过承购、包销、购买参与一级市场的发行和做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以其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通过经常性的调整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受益最大化。这不仅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削弱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发展和保险投资收益提高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总之,中国保险业要发展,不仅要发挥好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还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好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大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的力度。资本市场要利用保险投资的有利条件,盘活资金,产生效益。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达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双赢”的目的。参考书目:《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运用:开放与投资安全》作者: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6月第1版《现代保险企业管理》作者:董昭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作者:魏巧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篇5
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有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有较大差距,造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偏低,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这对于防范投资风险、规范保险投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局来看,由于银行存款在保险资金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单一的投资结构导致保险资金的收益下降,不利于保险资金的长期管理与运用,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其中约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52%为银行存款。而从国际保险市场来看,保险投资已成为现代西方金融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投资结构具有很强的市场取向,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差异,四国保险公司在各领域投资的侧重点不同,但均重视资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投入较安全且具有较稳定收益的债券的比例都很高;适当涉足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同时,产、寿险公司由于资金性质的不同,其投资方向也有一定差异:产险资金较多的投向流动性强、易变现的债券等项目,寿险资金则更青睐于贷款等长期投资领域,这就能更好地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不理想
保险业的盈利主要由两方面构成: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较为单一: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有高预定利率保单却出现巨额利差损。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调整尤其是1996年至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等因素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出现下降趋势。2000年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为3.89%,2001年为4.3%,2002年下降至3.14%,导致寿险利差损的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前几年高预定利率的传统险保单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分红险等寿险新产品也出现了新的利差损。由于竞争而导致的承保利润的逐渐萎缩,再加上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模式不灵活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模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其公司内部设立专门投资机构,如证券部、国债部等,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资金。这两种运作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内设投资部的优点是保险投资受保险公司的直接控制、易操作。但也存在明显不足:投资决策缺乏独立性、易受干扰、资金运用程序简单、投资管理不科学、投资效益难以得到保证等。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优点是使得保险公司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专业化管理保障了投资效益,缺点是委托人投资有资金风险,如非法挪用资金、交易舞弊等,同时需要交付高额管理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另外,缺乏专业化的资金运用人才也是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主,经营模式单一,再加上投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忽视发展保险投资专业队伍,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当前,保险公司的很多投资业务由原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来承担,形成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分析、投资效益较低的局面。与专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人才意识、用人机制、工资待遇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很难吸引高水平的专业投资人才。
(四)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
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
监管存在内外不公平。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可以以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形式进行投资,除了享有和中资保险机构相同的投资方向外,还可以进行境内外汇抵押、担保放款、股票投资等。中外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人为地造成了资金运用业务上的不平等,更不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
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解决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创新监管模式、改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已越来越受到保险界的关注。在实施有关监管措施的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考虑对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管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
为保障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现阶段应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要继续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学习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合作机制、吸收资金运用专业人才等。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特别是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可考虑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来运作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保险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伙同证券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专业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投资者合资组建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据测算,仅就投资效率而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通过投资基金间接入市的成本要低出1个百分点。
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在强调国债市场的同时,要鼓励保险资金激活国内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市场,鼓励长期寿险资金进入基础建设债券市场,支援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同时,应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丰富债券投资种类。
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建立多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考虑到国内保险资金市场的特点,可以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模式,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多样化。
设立全资或控股投资子公司。作为大型寿险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全资投资子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金融实力,打造具有规模效应的金融集团。同时,也可考虑收购和控股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投资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利用现有的专业人才和投资渠道,以取得更快、更好的投资效果。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由于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经验、投资渠道和专业人才等诸多方面有优势,委托其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得专业化的资本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内设投资部门。为了对保险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也可采用内设投资机构的模式。要进一步优化投资部门的运作机制,起点要高,按照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惯例和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勇于进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投资风险53%,可以说投资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定相关的投资策略,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可借鉴动态财务分析法,分析评估不同时期、不同投资策略下的保险资金的运作过程,找出风险与盈利的平衡点。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动态财务指标的全面分析,可全面反映保险资金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
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可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投入多个领域:稳定但收益一般的存款和债券领域;有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抵押贷款领域;有较高风险但收益可能很高的股票和不动产投资领域。为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要严格限制在资本市场及不动产领域内保险资金投资的总量和比例,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五)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基于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要特别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
强化有效的政府监管。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可考虑定期举行三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篇6
关键词:军队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不同的投资运营模式会对军人保险基金在管理操作、投资收益、管理成本等方面产生不同的效果。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分为三种:高度集中型、私营竞争型、适度集中型。三种模式各有优势,其中政府、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对运行环境要求也不同(见表1)。
当前军人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划属高度集中模式,基金由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保管和运营。这种模式利弊都很明显:一方面,基金处在总部统管下,能够很好地贯彻上级意图,便于管理,易于回避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基金行政色彩过浓,基金运作效率低、压力小,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在军人保险险种不完善、特别是最重要的养老保险还没有出台,基金积累规模还没有质的飞跃的情况下,依靠现行的投资运营模式尚可应付,但从2004年起我国通货膨胀水平开始升高,使用现有的投资模式则难以实现投资收益,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必须对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进行调整。
一、近期和中期的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以智利为典型代表的私营竞争模式显然不适合军人保险基金,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没有成形的托管人市场,市场监管不到位,缺乏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机构鱼龙混杂,将军人保险基金完全交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是不负责任的。
因此,在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近期规划和中期规划内,基金投资运营应采取适度集中模式(见图1):在目前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组织构架的基础上,引入基金托管银行保管军人保险基金资产,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专门从事投资运作。
总部基金管理中心直接负责银行存款与国债持有投资并保留必要的现金,用于军人保险基金正常支付,保证这一部分基金的高度流动性。剩余基金采取委托投资方式,交由地方专业机构保管运作。
军人保险委员会以公开招标方式招募军人保险基金托管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托管业务证明。军人保险委员会与托管行签订军人保险基金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托管人负责保管军人保险基金的托管资产,执行军人保险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军人保险基金提供有资格竞选的基金管理公司,军人保险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评审。军人保险委员会与被选出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协定双方权利义务、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管理合同管理运用基金投资。
二、远期理想状态下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所谓理想状态,是指军人保险基金投资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都达到了相当成熟、完善的地步。军人保险基金形成较大规模积累,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能细化,拥有一支专业管理队伍,能够做到准确了解判断投资市场、国内外经济形势等重要信息,熟练掌握现资理论与工具,有能力独立在资本市场进行基金投资运作。同时,国内资本市场运行规范、透明度提高、信息充足有效、投资工具丰富、投资者理性、市场监管到位。如此,军人保险基金可以不再凭借投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依靠自身投资力量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于各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工具,直接获取投资收益,完全自担风险。但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由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的直接投资模式。
但是即使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能够达到与市场中投资托管机构一样的专业水平,直接投资的模式也不一定就是最优的。在理想状态下,人、托管人市场更加成熟,投资中介体系更加健全,军人保险基金在适度集中模式下能够更好地享受委托专业机构理财的成果,最终投资绩效也许并不低于军人保险基金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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