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6篇)
来源: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1
海洋污染是当今国际社会面http://临的一大难题。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大量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入海,包括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海上或沿海操作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废弃物。其中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包括岸上废污水及其他废物向海洋排放、船舶向海洋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海洋勘探开发中的废弃物向海洋倾倒等。占据了海洋污染的绝大部分比例,严重的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海洋环境的质量。因此,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控制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当前防止海洋污染的关键所在。
1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主要国际文件及其特点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定——《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至今,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有不少全球性、区域性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被制定,这其中关于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
(1)《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
1954年4月在伦敦制定了《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油污公约》)。公约确定了船舶故意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海区,建立了禁止倾废的特别区域,制定了油轮排放油类或油质混合物的标准。
(2)《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简称《1972年伦敦公约》是1972年在伦敦制定的,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控制废物海洋倾倒的公约。www.133229.COM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在海上任意地处置易于对人类健康造成公害,危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舒适环境或干扰其他合法利用海洋的废物。该公约适用于公海和领海利用船舶或飞机等处置废弃物的控制,不包括事故和正常操作处置的废弃物。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船舶妨污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4)《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和《保护海洋环境免于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方针》
《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将陆源污染源分为三类,分类标准时各种物质的毒性、持久性及在生物体内的蓄积。并且建立了巴黎临时委员会来督促公约的顺利贯彻执行,要求各缔约国对禁排及限排物质提供情报。《巴黎陆源污染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海区域,随着全球海洋防污形势的进展,联合国环境署行政处设立了临时专家工作组,召开了三次会议,1985年4月,形成了《保护海洋环境免于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方针》。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4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综合、最全面、带有里程碑式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6)《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习惯称为ism规则。是imo(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5月颁布的新的国际性法规,是就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定的国际标准。
(7)其他与海洋倾废有关的区域性条约
1)1972年地处大西洋及北海的西欧几个国家缔结的《防止由船舶及飞机投弃引起的海洋污染有关条约》是规定生活废弃物及产业废弃物的最初条约。
2)1974年在赫尔辛基通过的《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列举了危险物质,同时对这些危险物质区别对待,即一些物质是完全禁止向海洋排放的:一些物质可以在获得特别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向海洋倾倒。该公约还禁止船舶向波罗的海排放油类物质和废水,油类物质和废水必须被排放在符合附件四的陆上处理设施中。该公约1992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操作性。
2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自1954年第一个海洋油污公约的规定以来,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而发展,在过去几十年中,为预防、限制和减少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目前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还无法遏制所有的海洋倾废活动,海洋倾废污染状况仍在进一步恶化。除原来的海洋倾倒以外,目前新增的或以前有控制,但效果不明显的倾废活动,还包括海洋工程、大气源、海底采矿活动、海底处置、陆源污染、过去的倾废活动等,都是近期缔约国协商会议展开议论的热点。而目前签订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协定或公约,都是从防止某一单一污染源开始的,所以,对海洋倾废进行统一的国际立法是海洋倾废的一个立法趋势。对此问题,国际上存在三种态度,其争
转贴于http://
议的焦点集中在:要么加强管理,发展标准,使伦敦倾废公约成为一个综合的、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公约:要么重新制定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包括陆源污染在内地国际公约。
(2)直接向海洋倾倒陆源废弃物的国际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被强化。长期以来,防止陆源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都比较缓慢,究其http://原因主要是:1)各国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和经济力量、技术力量的限制,对此方面的国际立法态度不够积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敏感。并且考虑到国家主权问题,很多国家不愿接受国际方面的管辖;2)人们目前还普遍关注那些明显的环境损害现象,而很少关心潜在的环境损害。但陆源倾废污染由于其污染方式不同,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近二十年以来,国际上关于陆源废弃物的法律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效果不明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国际立法还应该被加强。虽然目前已经出台很一些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国际立法,但随着国际海洋环境的日益变化,目前的国际立法不管是从立法的范围、立法的强度、立法的完善性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加强海洋倾废管理的国际立法是迫在眉睫的一件事。
3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从1973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开始,到今天虽然已经制定了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了初步的法律体系,但离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国际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确保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
目前国际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环境有利于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我国应正确利用,为此,我国必须积极履行公约和区域相关条约义务。包括不断拓展与他国的协作,继续主动参与国际、区域海洋活动,提高我国应对国际海洋事物的能力,用和平方法解决各种海域争端;我国应利用大国政治外交优势,竭力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尤其是我国周边区域的和平与稳定,确保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战略方针的良好环境。
(2)完善我国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
1)加强海洋倾废的统一立法制度。从实践来看,我国的海洋倾废立法还不能满足国际海洋倾废管理的需要,立法还比较简单、片面、笼统、缺乏操作性;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划定特定区域,实施特殊标准甚至特殊立法权,但我国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还是空白,我国务必尽快颁布这方面的立法,扩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2)加强我国海洋倾废的统一执法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分散海上执法,执法部门分散,不但使各种设备难以发挥作用,也降低了海上执法的力度。所以,为了节省投资,提高社会功效和海洋倾废控制的有效实施,务必在海上执法力量的组建上,采用集中统一建设,综合实施执法活动的管理机制。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2
马丽雅,浙江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舟山市三届、四届、五届人大代表。是什么原因让选民连续选她当人大代表呢?“马大姐是真正为阿拉海岛渔农民说话的人,阿拉选她没错啦!”当人大代表10多年,马丽雅先后就海岛渔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向省、市、区三级人大提交了各类议案、建议50多件。
要让渔农民喝上放心水
“做梦也没有想到,像阿拉这样住在海岛上的渔民也能用上自来水!”
近日,家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庙子湖村的吴老伯一家用上了清澈的自来水,高兴得逢人就夸自来水卫生方便。而像吴老伯一样受益的渔户,在庙子湖村有300多户。近年来,普陀区已先后在全区建起了乡镇级水厂11座,村级水厂21座,日供水能力总量达到6万多吨,161个村18万人受益,农村供水普及率达到87.73%。而这一海岛民心工程的建成,与马丽雅的多方奔走密不可分。
在一次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中,马丽雅来到了最偏僻的边远小岛东极岛。她发现,这里的居民饮用水存在着水质合格率低、水资源极为紧缺的状况,岛上仅有的几个小山塘成为当地群众生活生产的主要水源。每到夏天干旱季节,小岛上的居民只能靠小船到外面去装水运水,而每吨水的运输成本达到了20多元。这次视察,引起了马丽雅对渔农村饮水问题的高度关注。
视察回来后,马丽雅又走访了水利部门和有关乡镇、社区。通过深入调查,她发现饮用水紧缺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舟山地处海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岛屿之间无法调配,又无过境客水,稍有一段时间不下雨,海岛群众饮水就会发生困难,人们只得到山塘、河沟取水。于是,各种疾病也相伴而来,渔农村因病致贫的家庭也越来越多。
“如果不立即实施大陆引水和海水淡化,饮水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海岛渔农民的身体健康和舟山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马丽雅深感问题的严重。
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马丽雅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要求解决边远海岛地区居民饮用水困难的建议。她要求省政府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大力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进度。
这份建议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6年底开始,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启动海水淡化工程,并在“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中,把舟山大陆引水工程二期项目列入了其中。
目前,舟山市新建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1项,已经完成16项,累计完成投资1.64亿元,解决了12.4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舟山市还将新建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2项,续建5项,总投资1.27亿元,解决6.0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这将使大多数渔农村居民喝得上、也喝得起和城镇居民一样的饮用水,基本消除全市渔农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守护蓝色的海
生于海岛、长于海边的马丽雅,对养育自己的大海有着一份特殊的情愫。舟山渔场作为我国最大的渔场,近年来由于日益严重的污染排放,造成海洋生态恶化、赤潮灾害日益频繁,渔业资源严重衰退。2004年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近岸海域中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为8556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为1086平方公里。一位老渔民对马丽雅说,过去在家门口就能捕到大黄鱼,现在连小鱼、小虾也见不着了,这样下去,老百姓迟早会吃不到鱼的。
走在闻名遐迩的沈家门滨港路上,这个千帆云集的渔都大港,如今的海水却是脏污不堪、腥臭难闻,马丽雅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省人代会上,马丽雅连续3年分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浙江海域海洋环保地方立法、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关于要求重视和加强近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议案和建议,呼吁尽快出台省级海洋环保立法,加大对近海海域治污、岛礁资源保护等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力度。
马丽雅在省人代会上提出,随着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注入海洋的污染物不断增加,近岸和近海海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酷捕滥渔又使渔业资源加剧衰退,而海洋环保资金短缺,使污染防治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加强海洋环保立法,加强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整治力度刻不容缓。她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密切关注海洋环境状况,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环境,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和完整性,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马代表连续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对海洋环境检测、监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赤潮防灾减灾、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海洋污染损害索赔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下半年,省政府与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联合在舟山设立了4个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对海洋环境实行实时监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牵头下得到了及时落实,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启动。对此,马丽雅感到由衷的欣慰。
不能让渔农民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马丽雅自1976年起从事基础教育工作,1992年开始担任幼儿园园长。在长期的基础教育工作中,马丽雅发现社会上对3到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普遍缺乏应有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区范围的扩大,一些乡镇幼儿园、民办小区幼儿园相继开办,但是办学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马丽雅在一次走访中发现,一些民办幼儿园设施简陋,幼儿膳食营养调配不合理,管理处于初级状态;有些民办幼儿园缺少玩具,对小孩一味地灌输知识,违背了幼儿教育“玩中学、学中玩”的教学理念,小孩子好玩的天性被遏制。
“不能让渔农民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舟山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马丽雅提出了对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实行公办的建议,引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之后,她又多次到市城建委、市教育局积极奔走,促成了舟山市一些新建住宅小区的幼儿园,从原来由房地产商转手承包赚钱营利的民办机构,转为教育部门管辖的公办幼儿园,提高了这些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针对当前舟山市各乡镇民办幼儿园规模小、布局散、硬件设施差、师资力量薄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马丽雅在不同场合向政府提出建议:要以规范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模式为基础,推广建立学前教育共同体,通过辅导网络,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她的建议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目前,该市普陀区已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订了共同体建设计划,设立了专项启动资金,并就规范乡镇幼儿园问题在普陀区展茅镇开展试点。普陀区实验幼儿园与本岛5个民办幼儿园及整个六横岛片的民办幼儿园建立起了共同体关系,并配合进修学校承担全区乡镇、个体幼儿园师资培训的实习基地。
看着一所所崭新的幼儿园在海岛乡镇建立起来,看着渔农村的孩子像城里孩子一样接受幼儿教育,马丽雅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3
论文关键词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综合管理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4
我国在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锰结壳三大“区域”资源领域都获得了勘探合同(共4个),是区域活动的深度参与者。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区域”先驱投资者,需要在双重身份下使得本国利益最大化。我国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十八大”提出海洋强国战略,③“”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④2016年,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我国首次提出了中国深海战略的“三部曲”:“深海进入”、“深海探测”和“深海开发”。⑤为了履行“区域”内活动国际法义务,规范我国深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我国于2016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有必要对《深海法》进行全面评析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促进我国“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发展。
一、《深海法》的基本内容
《深海法》由7章29条组成,是规范我国“区域”内活动的基本国内法,提供原则性法律规定,后续应通过配套制度进行具体落实。《深海法》是一部符合《公约》要求,并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的立法,其对“区域”国际立法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6]。下面也从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许可制度、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六个方面对《深海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国内法适用范围
《深海法》主要规范我国相关主体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上从事的资源勘探与开发、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活动。⑥
(二)“区域”内活动管理机构
《深海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内活动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职责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事前审批“区域”内活动申请;审批勘探、开发合同的转让、重大变更,撤销许可;备案“区域”内活动合同及其转让、变更和终止等信息;通知国务院其他部门相关信息;检查承包者“区域”内活动的船舶、設施、设备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①
(三)“区域”内活动主体资格
《深海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区域”内活动的申请主体在获得主管部门许可,并与海管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才能成为“区域”内活动主体。①
(四)许可制度
《深海法》对“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采取许可制度。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利益并具有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在60日内予以许可。①主管部门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履行合同义务、未经同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或对合同做出重大变更的可以撤销许可。①
(五)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深海法》规定承包者对活动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负有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内文物与铺设物等,遵守国内法律、行政法规等义务。①此外,承包者应将“区域”内活动相关信息及变化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在发生海洋环境损害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①
(六)环境保护问题
《深海法》规定:保护海洋环境时立法目的和原则之一;“区域”内活动许可申请者应提交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资料,并制定海洋环境损害应急预案;承包者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承包者应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全生态系统,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承包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①
二、《深海法》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吸取国外相关立法的优点,考虑《深海法》与《公约》的一致及海管局《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从管理机构、活动主体资格、活动主体权利与义务、许可制度及环境保护五个方面对《深海法》提出完善建议。
(一)管理机构
明确《深海法》中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区域”内活动管控,并在《深海法》中专章对其组成、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二)活动主体资格
根据《公约》,担保国与被担保者之间的联系纽带有国籍关系、控制关系两种[2]。但《深海法》第2条规定适用的主体范围只有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明确适用主体是否包括我国或我国公民、法人有效控制下的其他主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决定了各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度。为了避免对本条发生歧义和不同的理解,建议该条应明确我国只对具有我国国籍并被我国担保的“区域”活动主体负有管控责任,即明确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控制下的主体,在别国担保下进行的“区域”内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力义务与中国无关。随着开采阶段的到来,在开采实践中会出现诸多问题,国家很难对其他国家的实体在“区域”内的活动开展有效的监管,担保国赔偿责任风险无疑会增大。
(三)活动主体权利与义务
建议《深海法》中,对活动主体增加如下义务:提供保险措施以规避潜在损害的风险,保障活动设备建设、保养及移除,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际海管局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按照“区域”资源开发国际法向国际海管局缴纳税费等。在《深海法》中规定被担保者的义务在从事“区域”内活动前、中、后具有继续性。在《深海法》中增加兜底条款:“承包者应当遵守“区域”相关国际法规定。
(四)许可制度
1.在《深海法》中增加关闭計划
建议在申请从事“区域”勘探开发活动前,申请者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增加关闭计划及关闭计划后的监督管理、环境责任、信托基金等条款。因“关闭计划”是海管局正在制定的“区域”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深海法》中增加必要的相关内容,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更好地衔接,更有预见性。
2.修订《深海法》行政审查期限
《深海法》第8条规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行政许可。建议将行政审查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将期限缩短,一是要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二是海管局对深海活动提出的申请是“先到先得”原则,海管局法律技术委员会按收件的先后次序从速审议申请书。我国与其他深海活动主体在矿区申请方面是竞争关系,所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的从速审议,有利于申请者在向海管局的申请中抓住先机,掌握主动权。
3.增加许可期限、更改和中止许可条件等内容
《深海法》中缺乏对许可期限,及更改和中止许可的相关规定,建议补充。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5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四、结语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6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部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部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我的快乐元宵节小学三年级作文范文
- 阅1我的快乐元宵节小学三年级作文范文篇1农历正月十五日,是我国传统节日元宵节。正月是农历的元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所以称正月十五为元宵节。又称为小正月、元夕或.....
第五单元生活万花筒作文范文(整理5
- 阅0第五单元生活万花筒作文范文(精选篇1那一年的学校运动会是建校以来的第一次运动会。我是运动场上的好手,跑步时像旋风一样。我理所当然地被选进了百米赛跑,我将在赛场上一展英.....
关于圣诞节的作文范文(整理9篇)
- 阅0关于圣诞节的作文范文篇1张军是位学生尊敬的好老师,尤其他苦读奋斗的传奇故事早为这一路走职业教育体系的学生所羡慕,学生只知道他的苦读,却不懂那十四岁时圣诞火红的倾心仰慕.....
2024感恩节满分作文六百字范文(整
- 阅0感恩节满分作文六百字范文篇1上周星期一,学校布置一道特殊的“家庭作业”――在感恩节来临前夕为父母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我决定为妈妈洗一次脚。星期二下午,付老师告诉我,今天晚.....
如何在教学中体现核心素养(6篇)
阅:0如何在教学中体现核心素养篇1【摘要】在实施“素养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之初,应当认真理解素养这一词汇的....
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6篇)
阅:0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篇1海洋污染是当今国际社会面http://临的一大难题。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
文化小镇规划设计(6篇)
阅:0文化小镇规划设计篇1一、主要经验做法(一)坚持高位推动。一路走来,不论是桂林市的会仙镇、六塘镇,还是贵州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