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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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篇1

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一、高校学生实习的概念及性质

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

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虽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该主张亦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设定了一些条件,通常是指实习生应达到法定年龄、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有劳动报酬。《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自然属于《条例》所称的劳动者,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应该按工伤处理。

2.按帮工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在校学生的实习在法律上被视为属“雇佣”还是一种“帮工”,都可依据该司法解释从用人单位中获得相应的赔偿。

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实习是高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企业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企业,但这并没有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按照《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依法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所以,如果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由于未尽法定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导致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法律关系。实习企业作为实习学生的接受者,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承担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

三、存在问题

1.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从目的上看,学生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积累实践经验,是学习过程的延伸,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

其次,从报酬上来看,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目的在于获得实际经验和工作技能,且大多数实习生的工作能力尚未达到用人单位对普通职工的用工标准,实习生的劳动通常没有对价或仅获得少量补偿性报酬,显然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以获取劳动报酬来维持自己生计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的工资。

再次,从人身依附性上看,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其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其所在的学校。

最后,从法定条件来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达到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需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实习中所建立的关系显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2.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社会效果欠缺

如果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方面有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但从结果上看,实习生能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完全取决于雇主或被帮工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其支付能力不够,法律判决将成一纸空文。同时,如果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人身伤害必须承担绝对责任而无法将此风险予以转嫁的话。那么,接纳在工作经验、劳动技能均缺乏的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无疑成为企业的负担,一个理性的企业很难接受实习生实习,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以侵权法来处理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权益

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作为民事侵权处理,不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会造成较大的压力。

首先,从经济成本上看,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由于举证不能或部分不能,自然在用侵权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时就可能使实习生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赔偿。

再次,从责任分担上看,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从而不利于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伤害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同时,实习单位将不愿接受学生的实习,而学校也不愿安排学生到校外场所中进行实习活动。如此,将会导致在校学生更加脱离社会实践,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国家提出的鼓励学生通过实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将会落空。

四、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伤害的救济途径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工伤”范围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制度源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发展的危险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相对于实习单位,实习生都处于弱势地位,跟一般劳动者相比,无论是工作经验还是社会能力都有所欠缺,且自我保护及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应当对其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如果按照工伤处理,遵循无过错原则,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既可以保证学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的补偿,又避免影响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分散学生、学校、接纳实习的企业风险。所以,通过完善立法,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

2.推行实习责任险化解风险。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弥补了校方对实习生保障责任的一项空白。该《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和从实习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可以看出从政策上、经费上国家对学校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鼓励,体现了制度的社会保障性。对于不断扩张的高校实践教学而言,参照此模式,有利于确保校方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转嫁,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失得以补偿,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压力得以降低。

3.签订实习协议,预防纠纷发生

实习协议是指学校与实习企业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约定学生到企业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委托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为受托方,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受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发生纠纷时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由实习学生与企业、学校通过各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契约来规范实习行为,在协议内容上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是弥补立法不足、及时进行救济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学校及用工单位对实习生在因工作受伤时赔偿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S].2010.

[2]浦爱东.高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定性研究[J].纺织教育,2010,(4).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篇2

[关键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制度选择

总体来看,与普通本科生相比,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这已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更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提升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也因此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要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必须在各相关领域重新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制度选择,各级政府要深刻地认识到解决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突出发挥政府的职能,从整体上为高职毕业生就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认真研究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寻找其和高职院校的最佳结合点,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首先,基于经济增长不一定能拉动就业的认识,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整个社会的发展战略应该由追求速度转向以创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并把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到对政府的问责和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上。其次,由于高职院校主要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寻找地方经济发展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最佳结合点,并以此作为进行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把经济发展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以及解决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结合起来;建议由政府牵线,本着自主自愿和实现双赢的原则,尽可能地推动高职院校和地方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培养的模式,同时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专业调整、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形成面向市场办学的运行机制。再次,要积极支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总数的供给。为了加快发展服务业,国务院最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它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①而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主要依靠高职院校来培养。各级政府要以深入学习和贯彻《意见》为契机,实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目标,积极支持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及中小企业。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特别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

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关键。首先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就业准入制度的严格推行既有利于增强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意愿,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又有利于已接受过职业资格教育的高职毕业生就业和跨区域流动。结合对就业准入制度推行现状的分析,为了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针对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体以及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就业准人法规,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准人制度的权威性;为了克服就业准人制度实施的随意性、盲目性,真正落实和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要对推行就业准人制确定有一个总体的规划;由于就业准人制度的推行涉及劳动、人事、教育和行业企业等众多部门,因此,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在政府主导下理顺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力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②其次,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确保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要充分认识到,在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以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企业工会具有其他社团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担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这一法律,在新形势下赋予工会新的职能和更大的权限;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工会组织的建设,赋予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相关立法以及政策制定的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劳动部门、企业工会和高职毕业生三方协调的机制。再次,在政府主导下,各级人大牵头,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和工会组织配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并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真正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保证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取消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职业分割、部门分割、体制分割和地区分割,取消高职毕业生落户限制,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劳动力市场机制良好运转,构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

三、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舆论宣传,营造一种有助于高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

这是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基本保障。它需要从观念到制度等各方面予以保证。由于受到仅把高学历者和高职称者视为人才等传统观念的约束以及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工人”和“干部”的严格区分,一直以来,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很低,因此,各级政府应首先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比如在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将技能人才与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建立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政府或高职院校要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认定其相应的职业资格;为不同水平等级的技能型人才制定指导性工资,等等。其次,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不管是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还是高职生的资格认证,都应该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突破年限、资历和比例限制,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都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同时,政府和劳动人事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把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生涯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综合认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价值。劳动部门也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性月薪。再次,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错位、缺乏统一立法、保障水平过低、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亟须完善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范畴,确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多重目标,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缴费基数、缴费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提高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保护高技能型人才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增强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

高职教育最主要是通过培养动手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而彰显其特色的,因此,动手能力对于高职毕业生就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共计611名高职毕业生(这里指有效回答问卷的人数)进行的一项开放式问卷调查,要求他们结合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从促进就业角度,针对高职院校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从统计结果看,共收到建议1410条,其中,729条(占总建议数的51.7%,平均每人1.2条)建议认为,学校应该重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争取企业合作,加强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③由此可见,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足已极大地制约了他们的就业。从学校角度看,这是导致高职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力的根本原因。应该说,从教育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到高职院校,均已认识到了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行业企业参与力度薄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亟须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跨部门的管理体制,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整合资源,着力形成包括劳动人事部门、行业协会、经济部门、企业以及高职院校等在内的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并从立法上予以保证,赋予各自的职责;其次,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基于行业协会在发展我国高职教育中重要性的认识,也由于政府和市场可能出现双重失灵的问题,亟须从立法上规范、完善和壮大行业协会,摆脱其行政依附性强和自主性弱等弊端,赋予其作为市场中间组织的职能,包括协调和参与高职教育的决策及其实践,从而使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一个较强的组织支撑;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立法、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政策激励、督促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尽到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使工学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最后,国家要切实加大对高职院校实习实训设施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建议采取国家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企业筹措部分资金的形式在企业内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此外,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水平,也是为了增强高职毕业生动手能力而迫切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

五、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以及高职院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为高职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高职院校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把“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理解为就业是毕业生自己的事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提出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各自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④为此;建议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并从经费和行政等方面加以支持。其次,建立健全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是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条件。具体地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对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进行整合;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加强和高职院校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着力为毕业生提供参加招聘会、就业指导、未就业前的档案保管、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免费服务;争取其他部门配合,为有志于创业的毕业生在创业条件创造、创业贷款优先等方面提供服务;安排经济困难的未就业群体实习,并给予实习补助。对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而言,其本身也要大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可以借鉴北美和欧洲的经验,对公共就业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推行就业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为契机,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再次,各高职院校要重视和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把就业工作提升到事关学校生存和事业发展的高度来抓,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就业工作从学生入学伊始就要抓,从功能、内容到形式、方法等方面要多样化,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和个性化的服务;主动加强与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形成一条用人单位、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高职院校的互动网络;注重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此外,高职院校特别是多所高职集中的区域可以进行把就业介绍机构设在学校区域内的试点,从而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劳动力市场衔接的零距离。

六、大力提倡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高职毕业生的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提高高职毕业生的自我就业能力,并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

由于社会就业岗位总数有限,人们必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因此,创业教育理应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既是对第三产业及灵活的小企业将成为经济发展趋势从而导致社会就业形势及职业构成急剧变革的回应,也是回应当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和思维。创业教育(enterpriseeducation)又称企业家教育或自我雇用式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人的生存能力的教育,是在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人们对传统“就业教育”内涵的拓展与功能的延伸。⑤由于高职院校是为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服务的,也因此它就有了开展创业教育的天然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业教育就日益受到国际教育界的重视,1999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也提出了革新教育和培训的过程必须包括创业能力。为此,结合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现状,借鉴美国大学开展创业教育的经验,⑥旨先,要转变观念,意识到创业教育原本就是高职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应对就业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其次,创业教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就业教育,要求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专门的创业教育管理机构(或大学创业中心),同时聘请高职毕业生中的创业典型定期来校讲学,并形成制度;再次,创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渗透的原则。另一方面,尽管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还没有把创业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进去,因此从政策层面看,建议把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及其效果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这既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也是确保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制度保证。

七、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迫切需求,亟须规范和完善“专转本”政策,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

通过对2680名高职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发现⑦在被问及“如果外在条件允许,你想继续升学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吗?”时,有71.8%的高职毕业生希望能更进一步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由此可见,高职生对“专转本”存在着大量需求。借鉴国外发展高职教育的先进经验,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也称“专升本”)的迫切需求,为高职生提供更多继续学习的机会,建立健全高职生“专转本”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但问题是,当前教育部制定的“专转本”政策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这一愿望,相关政策还有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之处。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地推行这项政策,我们建议必须进行如下改革:首先,调整本科阶段高等教育结构,适当增加应用型或技术型本科高校的数量,便于高职教育和本科教育的衔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其次,调整“各地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及其纳入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总规模内等政策⑧,教育部可以制定一个富有弹性的鼓励性政策,规定一个上限,赋予地方特别是高校在招生方面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再次,要同等对待“专转本”学生和其他学生,特别是在学费和毕业分配等方面,同时建议国家财政对招收“专转本”学生的本科高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专转本”学生本科阶段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增强这些学生的就业能力。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EB/OL].http:/www.gov.cn/zwgk/2007-03/27/content562870.htm,2007—09—12.

②雷世平,董仁忠.就业准入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剖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24):57—58.

③⑦所采数据主要来源于一项对江苏、浙江和湖南三省的七所高职院校2007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部分结论,调查时间为2007年6月。调查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相关院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EB/OL].http://www.pv.cn/ziliao/flfg/2007—08/31/eontent_732597.htm,2007—09—12.

⑤⑥卢丽华.美国大学实施创业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7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篇3

应该说,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的职业教育发展总体是良好的。无论是政府的工作报告、人大的调研报告,还是各位委员和同志们的审议发言,对取得的成绩都给予了客观的评价。当然,我市的职业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既有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投入不足等“硬件”方面的问题,也有办学理念陈旧、管理方式落后、教学质量不高等“软件”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现有的教育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的矛盾问题。刚才各位委员和同志们在审议中,对我市职业教育工作提出了许多有价值、针对性强的建议意见,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结合大家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借此机会,我就职业教育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形成共识,切实增强抓好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三市并举”战略、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在实施“三市并举”战略中,特别是在我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的过程中,需要一大批掌握实用科技知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技术工人和一线劳动者。我市水阁的工业图区逐步建成投产后,招工难的矛盾已逐步凸现出来。“民工荒”实质上是“技工荒”。这既给我市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看到这是职业技术教育的良好发展机遇。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更加重视发展职业教育,为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都有赖于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这就必须加强职业教育,通过职业技术院校的培养、通过农民实用技能培训、通过化技校、农民夜校等途径,促进“农科教”结合,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谋生本领。对我市这样欠发达地区而言,现在多招一名职技校的学生,将来就能减少一个贫困户,增加一个小康家庭。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市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而就业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目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一方面大量闲散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不能充分就业,另一方面企业却招不到有用的技术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工人严重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把人口就业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职业教育就是发展现实的先进生产力,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发展,就是抓社会稳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说普通高等教育是培养学术型、工程型人才为主,那么职业教育就是培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为主,两者之间只有方向不同,而没有贵贱之分。我们必须消除职业教育是“二流”教育的思想,树立只要有一技之长、受市场所欢迎的人都是人才的理念,要通过教育制度改革,让所有人都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让各种类型的人才都有用武之地。这次我们到深圳大芬村就充分地感受到这一点,那些画家、画工也许数理化功底并不深、学历并不高,但是他们却很有艺术天赋和经营头脑,这些就是我们需要的人才。

总之,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抓职教就是抓经济,抓经济必须抓职教的观念,自觉把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我市职业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努力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有别于普通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融公益性与产业性为一体,是教育体系中最富活力、最可深化改革的领域。职业教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在改革中找出路,在创新中求发展。

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进一步转变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在促进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上下功夫。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政府要从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办学目标要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职业教育的自身规律,加快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要强化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进一步统筹规划、统筹办学、统筹资源,对学校和专业的设置进行合理配置,通过资源整合把优势做强、把强势做优。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或资助职业教育,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着力在提升内涵、办出特色上下功夫。职业教育本身与经济社会有着最紧密、最直接和最广泛的联系。要主动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坚持面向市场、贴近经济,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要以办企业的理念来办职业教育,切实搞好市场调查研究,预测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要按照就业需求配置教学资源,从本市最需要最紧缺的人才需求出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式”培训和证书制度,使受训者达到“一证在手、一技在身”,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输送更多有用的人才。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机遇,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加快培养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尤其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地转产转业。

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院校的培养途径和教学方法,着力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就业率上下功夫。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由重视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向重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转变,由重视提高学生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向重视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转变。要坚持育人为本,把“学做人”和“学技能”结合起来。要发挥优势,创造特色,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主线,以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学科体系改革,鼓励各个学校形成各自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要切实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建立鉴定、使用、待遇结合的激励机制。开展政工师、技工师职称评定工作。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沟通与衔接,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强化职业技能的训练和考核。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推荐指导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为广大职技校毕业生和经培训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牵线搭桥,提高实际就业率。

三、加强领导,齐心协力,不断开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要切实把职业教育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市政府要象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职业教育,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职业教育。要做好规划,制定措施,及时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和影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进服务,为职业教育发展出谋划策,多办实事,真正形成支持、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要依法推进全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提高依法办学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整顿和规范办学秩序,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努力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完善职业教育的投入机制,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逐年增长。要重点支持骨干院校、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要注重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在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积极实施职业教育扶贫计划。要积极利用金融、税收、社会捐助和市场化的手段,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改革职业教育收费制度,使收费更加灵活地反映市场供求。要完善职业教育管理办法,保障职业技术院校办学的自。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篇4

王霆在《教育与经济》杂志2007年第4期撰文指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人才,也需要一大批能够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劳动者,职业技术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现代化教育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就业能力以实现毕业生有效就业已成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在于以就业为导向”。就业能力是“个体获得和保持工作、在工作中进步以及应对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变化的能力”(国际劳动组织定义),职业技术教育是培养高技能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世界各国都从自身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对劳动者就业能力开展了研究,并以此作为指导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对就业能力的理解和模型研究中可以看出,就业能力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综合能力,是一种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及技能本身,包括态度、个性等的可变化的核心能力群,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劳动者满足就业需要知识、技能、态度三大要素。根据分析结果,作者对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就业能力的技能要素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在技能要素18个子项中,调查样本总体上认为业务操作能力、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执行能力对于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就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业务操作能力是样本总体普遍认为最重要的一项就业技能,所选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各项。2.职业技术学校认为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语言表达能力”、“阅读写作能力”比较重要,而企事业用人单位则认为“倾听理解能力”、“推理运算能力”比较重要。此外,职业技术学校更强调学生在就业能力中对计划协调、组织管理、人际交往等能力的培养,而企事业用人单位更强调业务操作、解决问题、学习、执行等能力。可以看出,目前企事业用人单位和职业技术学校对于学生就业能力中不同技能子项的关注程度是有较大差异的。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徐涵在《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07年第34期撰文指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德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传统职业教育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以及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型、技能型人才提出的“不仅要具有适应工作世界的能力,而且要具有从对经济、社会和生态负责的角度建构或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的要求,由德国著名的职业教育学者Renner教授和他的团队――德国不来梅大学技术与教育研究所的研究者们,在一系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该理论提出后迅速被德国的学术界所认同,并成为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指南,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德国推行的“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就是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从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产生的背景分析,首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产生源于传统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弊端,也就是说,职业教育越来越脱离生产实际,引起了广大企业界、经济界的不满。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工作方式的变革和工作组织形式的变化,企业的管理由传统的以分工为基础的多层管理向扁平化的知识管理转变,企业的竞争能力也由传统对资源的占有转为对知识的占有和知识的创新能力,在这种变化下,企业对员工,包括生产一线的技术型、技能型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经济界的需求,作为培训人才的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从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来看,其指导思想是从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转向培养学生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其教学内容是从专业理论知识转向工作过程知识,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中,专业劳动处于中心地位,教学内容指向于职业的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其课程开发是以资格研究转向职业科学的劳动研究;其教学方式是行动导向教学成为主要的教学方式。这一思想在设计上解构了传统学科体系职教模式,建构了理论、实践一体化的职教模式。

对我国制造业职业教育创新

与发展的战略思考与对策建议

赵志群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08年第4期撰文指出,制造业发展是中国实现新型工业化不可逾越的阶段,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技术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制造业要想逐步缩小与世界制造强国的差距,必须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绩效水平,其重要基础是提高劳动者素质,这对制造业领域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转变观念,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职业教育是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制造业发展的基础,是提升制造业产业化水平的关键。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在中国现阶段具有更特殊的意义,特别是在制造业领域。由于制造业吸纳了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制造业职业教育成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二、统筹规划,加强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与协调。职业教育是一项极具经济价值的人力资本投资,制造业职业教育更具有重要的战备意义。在国家人力资源开发体系中,应完善职业教育的立法和管理,构建包含职业院校教育和各种培训在内的,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统一的、多元化人力资源开发体系,既为学龄人口提供正规院校教育,也为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培训和继续学习的机会,这是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应加强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辖区内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应从长远保护全社会和普通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应引导广大青年改变升学至上、文凭至上的观念,通过改变招生政策等措施,吸引优秀青年就读制造类相关专业。四、增加投入,建立公平合理的投入和收费政策。建立稳定合理的经费投入机制,是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制度未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放在同等地位,如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中所占比例呈明显的逐年下降趋势,从1996年的11.53%下降到2004年的6.64%,不到10年下降了近一半,这与职业教育所承担的提供经济发展基础和实现社会基本公平的战略任务极不相称。五、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多方参与和支持,特别是经济界。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政府、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尽管功能不同,但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国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的体制下,应鼓励行业和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职业教育工作中来,逐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多方投入的多元办学体制和多种培养培训模式。六、资源整合,提高职业教育的效益和质量。职业院校制造类专业的设置对硬件投入要求较高,我国目前存在资金绝对投入不足和重复投入效益低下的双重风险:一方面多数职业院校制造类专业缺乏足够的教学设施,另一方面又存在专业设置一哄而上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由于资金等资源限制,职业院校不可能仅靠通过购买设备和扩大规模等外延方式发展,而必须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如吸纳社会资源和优化配置等。可尝试建立社会化的质量评价机制,由中介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建立促进区域、行业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宏观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七、加强管理,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应建立国家统一的、相互衔接的职业教育证书和文凭体系,并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沟通和衔接,使职业教育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建立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有同等地位的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建立国家职业资格与学历学位体系相对应、等值的资格和证书体系,建立健全由学校教育与非正规教育(non-formal)、无一定形式的教育(informal)相结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系。建议继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制度,建立严肃、严格的考核和证书发放制度,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建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招收新职工,让未能考取高校的普高毕业与职校毕业生在就业时存在一定差别,从而鼓励初中生不再盲目报考普高,促使教育资源分配和学生流向趋于合理。八、健全机制,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给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职业教育院校教师队伍的水平。应当完善法规和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的职业发展。建议选择条件好的师范院校、普通高校和高职专院校共同组建新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网络,并适当延长学制,在教师教育中实现学术、技能和教师教育的优势互补,为职业教育教师实现国际普遍倡导的“职业化(professionalisation)奠定基础。”建立完善的专业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制度。九、建立多层次的职业院校服务管理体系。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和服务机构,研究解决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课题,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为职业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的技术指导,为学生成才与就业提供职业指导,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提供建议和咨询。这些研究、咨询和服务机构的工作涉及职业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帮助解决一些政府机构不好或不便于解决的问题,如协调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行业与企业、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等各方观点的利益等。

关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目标定位的思考

李振陆在《江苏高教》2008年第1期撰文指出,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旨在通过示范性高职立项建设院校进行综合建设、重点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来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如何建设,关键在于建设目标的定位。建设目标的定位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创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借鉴德国、新加坡等国的职教理念,结合建设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目标的定位进行了一些思考。一、按提高综合实力的要求建设学校。通过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统筹规划,有序建设,高位启动,全面提升,从而在办学理念、师资队伍、实践条件、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以及学生就业质量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以全面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二、按社会需求建设重点专业。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基础”这一导向来建设重点专业,优化专业结构,改造传统专业,保护优势专业,合并相近专业,发展应用专业,挖掘新兴专业,构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能充分体现行业特色的专业集群,建立一个灵活、创新而又具弹性的教学系统,同时还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扩展,及时调整职业技能训练的方向,从而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三、按健全人格目标培养学生。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创建目标定位时,要把素质教育作为高职教育理念创新中最重要的方面,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将培养具有创业、创新和创优精神的“三创”人才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涵。四、按职业岗位需要进行课程体系改革。在课程设置上要以职业活动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坚持实用、够用、管用的原则,要尽可能将专业课与实验、实训课合为一体,开发出适合时展要求并适合学院自身办学条件的校本课程和讲义。不断把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去,力求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专业课教学应尽可能在教学工厂环境里进行,将教室与实验室、实习工厂合为一体,并且尽量按工作要求设置教学环境,让学生在身临其境中学习。五、按企业要求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建设好校内实习基地的同时,各专业还要建设好校外实习基地,并且尽可能将这些基地建成学生进行生产实践、顶岗实习和教师进行科技协作的产学研基地,让学生接触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现代先进技术,真正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六、按“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构建教学团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建设。在方法上,应把价值认同作为师资聘用的重要条件,把产学研结合作为师资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培训进修作为师资激励的重要措施,把专业带头人培养作为师资建设的突破口,以迅速提升职教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七、按工学结合模式开发项目课程。在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过程中,十分必要利用学校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按照职业岗位群的要求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按照项目课程的要求,组织开展实践教学,让学生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实践,以确保学生职业能力得到系统、严格的训练。八、按产学研结合密切校企合作。在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按产学研结合的要求,寻找机会多与企业合作,积极引进企业项目。

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产品性质分析

燕晓飞在《教育与经济》杂志2007年第4期撰文指出,判定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产品的性质,可以明确市场和政府对该教育产品的提供责任,以及政府和个人家庭之间对于该类教育培训费用的支付责任。所谓产品性质,是指产品属于“私人产品”、“公共产品”还是介于其间的“准公共产品”。作者认为,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双不足的现状与此认识密切相关。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指针对非正规就业者这一特定人群所进行的以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直接目的,促进其自身素质全面提升的教育活动。劳动力素质,“是指以与劳动过程的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素质的总和以及劳动者的非智力品质的综合反映”。因此,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一方面强调培训的职业性目标,另一方面强调职业技能外的现代生活观念、学习能力等综合素质目标,从而是一个既综合又有所侧重的概念。作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更偏重于“公共性”的“准公共性”产品。首先,从产品性质划分标准看,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具有更多的公共属性。1.外部性特征强弱是判定教育产品公共属性多寡的主要因素。2.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经济效益。3.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同样具有较高的外部非经济收益。其次,从教育费用分担原则上分析,强化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公共产品属性。第三,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从理论上提升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公共属性。总之,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产品是一种偏重于“公共性”的“准公共性”产品,这种性质决定了市场不能保证该教育产品的供求均衡。因此,政府应该承担起应尽的义务,通过直接提供教育培训产品,或者运用宏观政策调控市场等手段,使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实现均衡。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篇5

[关键词]大学生;顶岗实习;风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130-02

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高校教育特色的发挥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相关各方特别是学生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为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入研究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类型,发现并分析这些风险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保障高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合同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讲,高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订立顶岗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非常分散,且易发生变动,因而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并未签订书面的顶岗实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就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依据和保障,使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陷入被动,维权将很困难,甚至顶岗实习的事实都难以确认,这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首先面临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学生实习中的相关权益,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高校及其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与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学校与实习单位订有协议,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实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生仍然可以就其中与自己有关的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应具有优先效力。

由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主体信息,实习合同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与岗位职责,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及其指导、管理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与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报酬事项、正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实习期的处理等。尽管这个合同从内容上看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讲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顶岗实习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实习单位接受高职院校的委托,或出于选拔和培养潜在员工的考虑,同意提供实习岗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实习学生为了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意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岗位,并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当然,理想做法是高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顶岗实习协议。在实践中有很多实习单位参照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发给实习学生报酬,有的约定实习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条款,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彼此满意,可以签订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以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将来的就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其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全事故风险及法律保护

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必然存在劳动安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单位的正式员工还大。因为和正式员工相比,学生的专业技能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事故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操作可能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此时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系数很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3报酬风险及法律保护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的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文中也提出企业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虽然这个文件仅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也表明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遗憾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报酬权,但并没有规定最低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顶岗实习学生却难以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顶岗实习中的学生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尽管《职业教育法》第37条用了“劳动报酬”一词,但严格来讲并不是很准确,或者只能从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学生付出劳动,所得即为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有的企业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发给的报酬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甚至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对顶岗实习期间的最低报酬作了规定。但这毕竟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效力空间范围有限,所以仍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由职业教育法或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类似于劳动法中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权获取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至于顶岗实习学生报酬的多少,主要应由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如果已经约定了报酬,而实习单位拒绝支付报酬,或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顶岗实习学生须有维权意识,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上述三种法律风险是高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除了这三种主要风险类型外,顶岗实习学生也会面临诸如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中致人损害等其他一些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与上述三类风险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隐含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也有类似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高校在进行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应该将这些法律风险主动向学生作提示,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在实习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对保护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1]朱于芝,张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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