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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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范文篇1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范文

关键词:交通运输营业税增值税影响

《2011年民营企业跟踪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除了成本上升、企业融资难等老问题外,企业税费负担较重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有超过8成的企业认为“很重”或“较重”,15.6%的企业认为“一般”,仅0.5%的企业认为“较轻”。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将正式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这次“营改增”试点无疑带来了福音,可以预计的是,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助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效减少重复征税现象,对减少企业的负担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营改增”试点的背景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功不可没,然而其最大的缺陷就是重复计征,即每经过一次流转过程就征一次税,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原因是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税负过重,利润缩减,竞争力下降,导致企业发展受到抑制。交通运输业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关键,涉及面广,并且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改革之后,企业整体税负减少,不再有重复征税,企业利润空间扩大,竞争能力增强。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方案的特点

(一)计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3%。为平衡税负,保持现行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在试点过渡期,对正在实施的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试点纳税人中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运输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纳税人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转型后的税负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影响甚微,对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显著。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差别

“营改增”试点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改前后的税率一样的,但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税负还是有所差别。

例如,上海交通货运企业甲公司为生产企业乙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2000万元(含税)。

税改前: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

税改后: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000÷(1+3%)=1941.7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970.87×3%=58.25万元。

税改前后税负差别60-58.25=1.75万元。

乙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额140万元,税改前后没有差异。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差别

例如,上海交通货运企业甲公司为生产企业乙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其中耗用油品等花费800万元(不含税),耗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20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乙公司须支付2220万元(2000+2000×11%)。

税改前: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220×3%=66.6万元。

税改后:甲公司应缴增值税2000×11%-(800+200)×17%=50万元。

税改前后甲公司税负差异66.6-50=16.6万元。

税改前:乙公司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220×7%=155.4万元。

税改后:乙公司按照11%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000×11%=220万元。

税改前后乙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差异220-155.4=64.6万元。

甲乙公司税改前后合计减税81.2万元,这尚未包括甲公司购买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抵扣。

从上述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转型后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略低于营业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明显。但实际经营中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成本费用均不在抵扣范围,安信证券的研报认为,在不考虑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下,当毛利率为53%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当毛利率大于53%时,纳税额增多;当毛利率小于53%时,纳税额减少。尽管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开始步入深水区,但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收获的并非都是“蛋糕”,要实现“营改税”的真正目标,达到税制合理(解决重复征税),确保税收中性原则和增值税链条延长,实现结构性减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政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张斌.营业税全面取消后的影响分析财会研究,2011(02)

[4]严仿棕.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探析[J].商业会计,2011(24)

[5]张国强.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合一的可行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6)

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范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条:定量标准:年销售额。定性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高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此之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其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有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且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从两类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分析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使得这两类纳税人的增值额相同而增值税税负不同。

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按17%、13%的税率计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购进额×税率

=(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增值额×税率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

这里的增值率相当商业企业的销售毛利率。

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对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其销售额乘以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发生相同的购销业务,前者增值税税负重。假设某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存货,不含税价为R,适用17%的税率,以含税价Rt销售。

如果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

其不含税销售价为:Rt/(1+17%),

进销差价为:[Rt/(1+17%)]-R,

销售毛利率={[Rt/(1+17%)]-R}/[Rt/(1+17%)]

=1-1.17R/Rt

如果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准抵扣,那么:

其进价为:R(1+17%),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

不含税销售价为:Rt/(1+4%),

进销差价为:[Rt/(1+4%)]-[R(1+17%)],

销售毛利率={[Rt/(1+4%)]-[R(1+17%)]}/[Rt/(1+4%)]

=1-1.22R/Rt

因此,发生同样购销业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毛利率比一般纳税人低:

(1-1.17R/Rt)-(1-1.22R/R

t)=0.05R/Rt,

其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重。特别是随着目前国内买方市场的出现,平均利润率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的下降而降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固定不变的,与其利润率的升降无关,导致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差异加大。

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市场交易障碍分析

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一般纳税人大多不愿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从两类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分析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是: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和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纳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方面确实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几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的企业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类纳税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若按一般纳税人资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税负比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计算缴纳要重。二是有的小规模企业本身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但为了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几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合并的方法,合并后的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继而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主要原因是按一般纳税人资格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税负比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计算缴纳要轻。三是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临时期间具有双重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办企业凭其预测资料认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一年临时期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其实质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年临时期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就是一般纳税人。这种认定方式存在缺陷。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节约税收支出,相对增加纳税人的税后收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完全不同,它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选择时,纳税人采用税负最低的方案来处理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事项。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纳税人从维护自身的权益出发,采用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使用合法的政策技巧、计算技巧和会计处理技巧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际税收征管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进而可能使得增值税税负避重就轻。商业企业选择那种纳税人资格对自己有利,可以通过以下分析做出大体判断:

通过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判断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使得这两种资格纳税人的增值额相同而增值税税负不同。纳税人往往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资格。因为存在一个增值率,当这个增值率出现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这个结论可由以下过程推出: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因此可以得出:增值率=征收率/税率

假设增值率为E1,

这时的增值率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均衡点。当商业企业一般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7%,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时,纳税均衡点是:

E1=4%/17%=23.5%

经营税率为17%货物或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与征收率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为23.5%时,二者应纳税额相等。

纳税均衡点的存在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转换的税制原因。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增值率高于23.5%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征收率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低于23.5%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征收率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在测定增值率后,增值税的纳税人就有可能选择应纳税额比较低的一种纳税人资格,出现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的现象。

划分一般规模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性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缺乏刚性,使得纳税人资格转换成为可能。除了年销售额这个硬性指标外,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认定纳税人资格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标志。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认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旦测定了增值率,就有可能人为改变会计核算状况,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是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通过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判断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4%。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4%)]×4%

使上面两式相等,求出两类纳税人的纳税均衡点E2,

E2=26.5%

当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26.5%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完全相同;当增值率高于26.5%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征收率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低于26.5%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征收率为4%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通过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来判断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4%,

增值率还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

=1-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

如果: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为E3,

那么:17%(1-E3)=4%

E3=67.5%

当纳税人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等于67.5%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完全相同;当纳税人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高于67.5%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低于67.5%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通过含税购进额占含税销售额的比例来判断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4%,

[(含税销售额/1+17%)-(含税购进额/1+17%)]×17%=(含税销售额/1+4%)×4%

如果: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为E4,

那么,E4可以通过上式解出:

含税销售额(17%-4%×1.17%)=含税购进额×17%

含税销售额×12.32%=含税购进额×17%

E4=含税购进额/含税销售额

=12.32%/17%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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