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导论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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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导论范文篇1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民主;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3)02―0068―05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面对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现实需求,现行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探索和实践进行审视与思考,回答服务型政府语境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基础、现实困境和基本路径。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基础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探索,已经走过了若干年头。近年来,各级政府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作为行政民主的重要途径,增强了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公正、文明执法。从价值上分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仅仅成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凝聚公众集体智慧和力量的重要纽带。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首要价值: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城乡规划决策涉及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及空间发展等多方面,它对公众的既有利益与未来预期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1]因而确有必要扩大公众参与,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利益要求提供平台,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能够把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吸纳到城市规划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能够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陈述事实,主张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各种信息,充分考量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城市改造和市民意愿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城市空间布局,使利害关系人的意志更多地受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尊重,从而促使作出的城乡规划决策更加公正。公众参与促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既要全面吸收公众掌握的各种信息,集中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又要权衡公众意见的确定性与真实性,克服公众意见的偏见,最大限度地避免规划结果脱离实际,这不仅是人民群众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根本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城乡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也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为。[2]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处于对立状态。与此相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昭示了社会公众能够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平等对话,这样有利于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城乡规划权由国家独享逐步走向国家和社会共享。城乡规划工作只有在达成各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才能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可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维护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的重要手段。当下,拆迁引发的惨剧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公众缺乏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一些城乡规划决策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个人利益。要解决这一难题,城乡规划编制和决策必须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因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和修改等各个环节,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最大限度地影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实现公共利益公平分配。[3]简言之,公众是保证城市建设按城乡规划要求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可靠的捍卫者和监督者。
(三)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价值: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提升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就开始引入公众参与。这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为深入探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在我国的拓展和延伸提供了新的视野。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一般是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的。这种规划从编制到实施,自始至终仅是少数几个规划设计人员和政府领导的事,使得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受专业和社会角色局限,少数几个规划师作为技术权威编制,无法客观独立地处理好影响城乡规划的各种因素。随着城乡规划学科的不断细化,城乡规划涉及到技术、行政、经济、社会等多个学科,涉及多部门、多主体的认可和协作,更加注重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价值观念判断、人和人性的关系等,这就更加需要公众参与的智识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可以发表自己对于城乡规划的意见,参与规划决策制定和规划方案审定,有效地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而避免和缓解城乡规划中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体现出成本低且时效高的特点。
(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推进决策的法治化
城乡规划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公共政策。在政治民主化潮流日益发展的趋势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论证、咨询和决策已经越来越普遍和深入。[2]可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已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我国的《城乡规划法》首次赋予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这既是国家对公民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尊重,也是民主精神在城乡规划中的重要体现,符合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直接影响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与布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吸收公众参与是最直接、也最易于实施的民主政治形式。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在监督行政权的若干方式中,公众参与具有集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于一体的优势,能够迫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向社会公众说明理由。这样,通过公众参与形成严密的监督网,行政权的导化机会将大大减少。”[4]实践中,一些城乡规划由于制定程序不民主,缺乏公众参与,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主要领导意图制定出来,导致规划的科学性不高,预见性不强。西方发达国家对此就有惨痛的教训。因此,城乡规划必须广泛吸收民众意见,既要避免一把手拍脑袋就决策的传统模式,也要避免某些精英规划的局限性,尽可能让广大市民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因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利于在行政主体和公众之间形成共识,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4]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总体评析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它由封闭正走向开放,由单纯的政府行为正转向政府与公民的民主互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沿用苏联的城乡规划体系模式,从城乡规划编制到城乡规划管理,再到城市建设开发,基本是由城市政府独家运作,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内容无法知晓,更谈不上对城乡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近年来,在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中,无论是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呼声,还是公众参与的实际程度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尤其是北京、青岛和深圳等地在推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方面积累了不少的成熟经验。[3]但也应该看到,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还未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着工作进度不平衡、措施不够有力、宣传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因此,确有必要剖析其深层次原因,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的新突破。
(一)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认识不足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受神秘主义惯性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重保密,轻公开,甚至把遵守工作纪律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完全对立起来,害怕群众知道的东西多了,城乡规划工作不好开展。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程度如何与其行政职责的实现关系不大。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仅仅是不得已的一项改革措施。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上级交给的任务,不管效果如何,只要让群众参与了城乡规划就行。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只是走过场,作摆设,敷衍了事。甚至一些老百姓认为,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事,只要不涉及自身利益,不管城乡规划如何决策、编制、实施,都是事不关己。这些传统观念束缚了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基本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城乡规划立法比较注重对城乡规划行为的授权,而对城乡规划权监督和控制的方法却规定得相当少。我国尚未有一部从规划决策―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虽然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但公众究竟以何种形式参与,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如何,如何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落实到位,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具体包括:公众在获取政府有关规划信息、获取有关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科学地设置系统管理和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考核标准;如何设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方式手段;公众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何答复社会公众;如何规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效,使得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也很难与社会公众产生互动。
(三)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不尽理想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对城乡规划决策基本上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公众参与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几乎是一个单向过程,是一种变相的“收集资料”。规划中公众的意见反不反映或反映多少,公众自身根本无法知晓,更无法落实和监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尚处在“事后参与”、“被动参与”的初级状态,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很少,或者仅有极少数的专家参与制定过程,往往导致公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被迫参与”上访告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比较明显,尤其是大部分中小城市都没有固定的城乡规划展览馆,仅局限于在市民广场或公园进行临时的展出或征询意见,形式也比较单一,缺乏长久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形式不够丰富,很多规划公示内容过于简单,大多限于几张主要的图纸和非常简略的文字介绍,技术指标没有解释,公众无法真正知悉规划的意图。加之,公众教育的匮乏,使得公众对城乡规划知识了解甚少,即使把图纸拿给百姓看,也无法使其真正了解城乡规划的实际内容。有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及时,不全面,多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仅仅成了一种宣传方式,有的是规划方案到了最后评审阶段才让公众参与,有的甚至在批准后才向公众公开展示一下,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这些现象严重挫伤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目前,理论界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概念、内容、范围、限度等尚缺乏深入系统的阐述和论证,有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理论研讨活动少、形式不活,特别是缺乏法理层面的深刻阐释。可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尚未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不论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力度,还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深度,均应引起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5]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如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缺乏理论支持,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践就是盲目的,甚至就会背离立法设置的初衷。例如,如何进一步探索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有效途径;如何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网上查询系统;如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如何进一步发挥规划师和普通老百姓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答疑说理制度;如何建立一种开放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如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组织机构、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等。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
三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基本路径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必然产物。如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是党和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这既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又需要城乡规划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社会环境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密不可分。在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首要前提就是加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增强全民城乡规划意识。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要引导公民普及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价值功能,让公众真正了解规划的实质,积极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创造条件,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采取咨询或召开情况通报会及通过电视节目、英特网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城乡规划。同时还可邀请公民参加城乡规划的展示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城乡规划监督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设专门的城乡规划展览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人员要转变观念,注重自身专业理论素质的提高,密切联系和善于沟通公众、利益团体和各级政府。实践中,有的规划人员过于偏重物质规划和图纸设计外形,而忽略了规划的社会经济属性,这使得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许多错误。因此,规划人员要运用城乡规划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广泛吸收不同行业、多层次多部门人士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权衡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二)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规范
从宏观上讲,立法要明确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目标、性质、内容、职能、机构、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权利的实现。从微观上讲,立法要明确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体关系,充分发挥普通市民、利益团体、规划人员和政府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平衡各方的利益;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范围(包括参与人的范围和参与事项的范围),参与的途径(决策参与、监督参与等),参与的形式(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信件、电子邮件、走访提出意见或建议、直接提交建议书等),参与的程序、方法(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选择程序和方法,听证会主持人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听证会举证和辨证的方式,听证记录和记录要点,记录的效力等),参与的方式(可以个体方式的参与,也可以社团方式的参与),参与的阶段(包括编制、实施、监督和修改等),参与的次数,参与的效力等;赋予利害关系人的程度性权利,规定公开、回避、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规则;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可以对违法规划或不合规划要求的行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提交仲裁。对于侵害或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规划行为,在无人或当事人无法等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将该行为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过程中,对作出侵害或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违法规划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听证制度、法定图则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决策作出公布与实施之间的期限区隔制度等基本制度要赋予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发表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配套制度,确保公众参与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
(三)规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也不例外。当公众意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之行政目的相冲突时,可能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注重行政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社会公众的意志,也有可能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极力满足社会公众的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这就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遵循“利益衡平”原则,仔细权衡各种利弊,绝对不能以法律或公意的名义侵害某些弱势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保障各种利益群体能够对其既有利益与未来预期有影响的城乡规划决策发表意见,充分实现城乡规划行为的有效性。[1]公众参与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通知或告知程序的同时,还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交流场所,这无疑会增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成本。因此,各级政府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增加适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搭建多层次的多方利益协商平台和及时回应反馈与共同决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诉求。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一定的信息和建议,并不完全拥有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也无权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当城乡规划行为违法或不当时,作为参与者的公众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决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除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这就导致公众参与责任的虚化。因此,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规范行政问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权延伸到哪里,行政问责就落实到哪里。[6]各级政府要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同时要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等对公众参与过程的监督,增加公众参与的透明度。
(四)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定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能会对城乡规划的相关真实信息进行人为地增减、加工,公众也很难对城乡规划决策进行客观地评价、理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7]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保证。正如有学者指出:“通过法律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和有效是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8]各级政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政务公开的范围,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许可公开透明。特别是要通过建立规划公示制度与公开查询制度,公开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城乡规划审批的程序与周期,各项规划管理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地名的审批,规划方案的评审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城乡规划决策备选方案,专家咨询意见、公众参与提供的意见、被采纳的情况以及被拒绝采纳的理由、决策风险评估、决策实施评估结果、决策变更、暂停、终止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全社会进行城乡规划有关问题的问卷调查,把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之一;在城乡规划方案论证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专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单凭长官意志的主观决策;在城乡规划批准之后,要采用报纸、展览、电视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规划,认同城乡规划,支持城乡规划,自觉服从城乡规划的调整和安排;在城乡规划审批管理阶段,要实行审批政策公开、规划要求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权限公开、审批结果公开。[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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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导论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存在现状;原因分析;新时期
【中图分类号】TU982.29【文章标识码】C【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1-0084-01
一、引言
为加快两化互动,顺应城乡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发展,城乡规划工作应建立起科学严谨的规划体系和实施制度,不断的创新新的途径,正确处理好城乡建设与局部利益、与经济发展、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真正有机融为一体,实现后期地方城乡管理更能体现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的优越性。因此,笔者凭借多年城乡规划工作经验,在此对目前规划工作存在现状及原因进行了概要性指出,并提出了肤浅实践对策意见,供同行参考交流。
二、城乡规划目前存在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尽管《城乡规划法》颁布出台,近年也促使规划工作取得实质性进步,但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现状与产生原因如下:
1、城乡规划统筹理念深入不够。目前,地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规划远不及城市规划到位,编制指导思想和实施过程都需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表现在对乡镇规划管理上,规划人员常用城市规划思维习惯性去解决农村规划发生错位,也尚没形成对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有效管理方法,还由于人手单薄,对规划农村地区的生活形态与经济发展方式等调研不够深入充分,导致规划定位不能准确反映当地现状与发展规律等。
2、规划面对资源与环境的考验。构建生态环境已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个地区的城乡生态环境是否优美与健康直接关系到人们享有高质量的良好生活环境,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城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大多地方都是原有遗留问题还没得到基本解决,规划产生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致使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失衡恶化。
3、城乡交通规划缺少通盘考虑。在城乡道路规划上,综合协调性差,实施建设重复性多,常有实施的规划道路被移位或取消,从而无相应规划执行技术要求与规范,也与周边生态环境关系不协调、不配套,为后期城乡建设留下隐患。
4、公众参与规划广度拓展不够。虽然近年一些地方对城乡规划通过积极探索,让公众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大,参与的形式也是多样,但是,一方面公众对规划了解不深,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未能真正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时有矛盾发生,反而给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规划上吸引公众参与的操作上规范程度还不够,对公众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加以吸收,同时在实施中监督作用也未能充分体现。
5、专业规划人才出现短缺匮乏。目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普遍短缺,特别是基层规划部门和乡镇更为突出,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规不用,有规乱用,甚至不会用。
导致上述现状的因素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城乡规划管理不得力,一些地方对规划工作重视程度不高,不舍得投入经费,一些软件投入如制度订立与执行不到位,或者实践操作不科学,不严谨,未能发挥出有效监督效能;二是城乡规划社会舆论导向差,虽然大多规划方案都吸收有公民参与,但因宣传不到位,参与公众对涉及自己利益的,出于私心杂念争论不休,对不涉及的,表现出参与意识不强,忽视整体与长远协调,导致矛盾层出不穷,问题不断出现;三是规划机制管理不科学,许多规划部门配置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中统筹引导地位差并在管理手段上缺少创新,执行难以到位等。
三、新时期下城乡规划实践的对策措施探讨
城乡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城乡规划人员要站立在新的历史起点,在建设总体目标指导下,面对存在的实际问题与产生原因,积极探索一条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两化互动”要求实践途径,确保城乡规划更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需要。
1、提高城乡规划统筹能力,盘活城乡一体化建设水平。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特别是农村规划工作,重新梳理评价现有规划实施体系,构建起总-分或总-分-再分层次分明体系,将乡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一并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整体编制,体现在一张图纸上,。要认真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改革规划内容与成果形式,将城乡用地布局、空间管制和城乡功能发展作出安排,在按照规划公共政策向农村福射、倾斜,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引导控制,突出新农村建设理念和地方特色,放眼目光,因地制宜,不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尊重当地历史文化,自然生态和农民意愿,进一步深化完善功能布局,促进城乡间前后连贯,基础对接等。并对编制好规划方案,经反复论证后方才进入到建设实施阶段,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
2、全面开展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城乡自然与生态环境。根据区位用地规模及交通等条件,加强城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积极鼓励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力争建成“疏、高、退”空间模式,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要广泛吸引各方投资,盘活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闲置资源,发展与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相协调新型工业园区;要在全面构建城乡一体化规划布局上,集中以城区为核心拓展城镇辐射,进一步整合乡村选址布局、空间资源和生态要素,尽量依托自然生态格局实现城镇空间发展。同时以城区充沛交通网络为基点,强化周边交通走廊配套建设,实现与市政设施“一盘棋”。
3、健全法律制度建设宣传,畅通渠道公众参与和监督。在《城乡规划法》纲领性指导下,一方面加快对城乡法律配套法规出台,完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建设出更多合理、科学、符合当地文化特色的城乡功能。同时加大对城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对规划工作重视并积极参与,树立起《城乡规划法》法律观念,牢固法律意识,并严格遵守。另一方面要形成良性互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和拓展公众参与深度,保持公众参与方式多样化,参与途径扩大化,除原有规划草案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外,进一步通过听证会或互联网手段,让公众参与活动渗透到城乡规划中来,确保规划的民主性。并对信息后的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等每一过程增加透明度,提高除常有监督机构外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城乡规划导论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筹发展;小城镇;总体规划
"CoordinativeDevelopmentofUrban-ruralArea"andMasterPlanofSmallTowns/ChenZhicheng,HouLei,LanGuisheng
[Abstract]Traditionalmasterplanningofsmalltownsisbasedonurbanizationandgrowthleveltheory.Itplacesemphasisonlyontheplanningofthetownshipzoneandignorestheplanningofthetownshipareaaswellasignorestheintegrationofurbanandruralareas.Ofthe"fivecoordination"strategies,thecoordinativedevelopmentofurban-ruralareaisbasedonthenewideaofurbanizationandadvocatesthepatternofnetworkdevelopmentforurban-ruralareas.Thisideacanbebestpresentedinthemasterplanofsmalltownsasplanningthetowhsipandthetownareaatthesametime,coordinativedevelopmentofindustrialspace,coordinativegovernanceofregionalspace,integratedcoordinationofurban-ruraltraffic,etc.
[Keywords]Coordinativedevelopmentofurban-ruralarea,smalltown,masterplan
城乡矛盾历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对主要矛盾,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是各学科长期致力于研究的热点问题。从规划层面而言,小城镇直接面对广大乡村地域空间,小城镇总体规划是协调城乡关系的最基层衔接点。因此,笔者拟以小城镇为研究对象,结合笔者参与的大量小城镇总体规划实践,在对小城镇总体规划传统思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以城乡统筹新发展观为指导,对城乡关系进行重新思考与界定,提出城乡发展应相互协调与融合的观点,并将其应用于小城镇总体规划中,使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思路与时俱进,克服传统规划产生的弊端,适应城乡发展的新趋势。
1、对象与范围的界定
1.1对象
小城镇作为乡村与城市之间过渡的载体,其不定性导致了人们对小城镇范围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人们只在小城镇包含建制镇这一点上取得统一认识),这些分歧主要有两方面:①是否包括小城市;②是否包括没有设镇建制的乡集镇。由于本文主要涉及到对城乡关系与总体规划的研究,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小城镇与乡村直接联系的紧密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随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相继开展,总体规划中的小城镇主要是指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建制镇。因此,本文将小城镇界定为:对周边农村区域有确切影响的建制镇,不包括小城市及没有设镇建制的乡集镇。
1.2范围
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随着乡村人口非农化和乡村地域综合化发展,以及城市发展生态化和城市地域空间的扩张,城市与农村的分界日趋模糊,城镇和农村地域相互渗透的作用增强,形成了连片的城市化区域,即城镇密集区。这些地区城镇与乡村差距不大,因而在小城镇总体规划中出现了将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合二为一的做法,即明确镇区规划区范围为小城镇功能区范围,覆盖小城镇的整个行政区域,如我国长三角和珠三角的一些小城镇。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城镇与乡村的发展差距仍然比较明显,乡村相对比较贫困。本文讨论的城乡关系与小城镇总体规划主要是针对我国大量存在的城乡二元化比较明显的地区而言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两部分,镇区规划区为建制镇辖区,镇域规划区为建制镇行政区域。
2、传统规划思路
2.1规划特征
目前,我国小城镇总体规划主要以镇区规划为重点。在规划内容上,总体规划侧重于镇区性质与规模的确定、用地功能的组织、总体结构的布局、道路交通的组织及市政公共设施的安排等方面,涉及面比较广。镇域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镇体系的等级、职能和规模及相应的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而对镇区与周边农村地域联系的分析和研究则深度不足。就成果而言,无论是规划说明书还是规划图件,镇区规划都要比镇域规划详尽得多。规划审批与实施也主要围绕镇区规划展开,镇政府的资金也基本投向镇区建设,镇域规划形同虚设,只是被作为总体规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被完成,镇域规划蓝图成为镇区规划的“附属品”。镇域规划不被重视,使得总体规划对整个镇域空间资源没有起到合理配置的调控作用。
总的来说,现状小城镇总体规划具有几个特点:突出镇区规划,弱化镇域规划;与广大农村腹地结合不紧密;忽视城镇与农村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2.2规划动因
2.2.1理论意识
结合一些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现状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思路主要建立在城市化与增长极理论关于空间集聚的内核基础上。
(1)城市化集聚观。对于城市化的概念,由于人们认识角度不同而各有不同的理解。人口学家ChristopherWilson在其主编的《人口学辞典》中对城市化所作的解释为“居住在城市地区的人口比重上升的现象”。经济学家认为,城市化是各种非农产业发展的经济要素向城市集聚的过程。地理学家则认为,城市化是居民聚落和经济布局的空间区位再分布,并呈现出日益集中化的过程。社会学家则把城市化看成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由农村社区转向城市社区,并由此引起各种社会关系变化的过程。城市化指标的测度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城镇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二是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三是城市用地比重指标等。无论是从概念上还是从测度指标上都可以看出,城市化普遍被理解为要素在城镇空间的集聚,且城镇规模越大,相应的城市化水平越高。
(2)增长极理论。1957年,法国地理学家J·Boudeville和其他许多学者一起将经济学家提出的“产业极”概念引入地理空间,他把增长极与极化空间、城镇联系起来,认为增长极是指在城镇区配置不断扩大的工业综合体,并将原来为某种推动型工业的“极”与地理空间上产生集聚的城镇这个“增长中心”相结合,提出投资应集中于增长中心,进而通过这个中心向周围地区辐射,达到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的理论。
集聚理论具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空间集聚理论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区域推行增长极战略的效果存在差异。城乡二元化地区由于产业之间缺乏关联效应,小城镇推进型产业与当地产业无紧密联系,基础结构落后,无适宜的外部环境。因此,增长极战略不完全适合贫困的乡村地区,如要在这些地区培育小城镇增长极,就必须同时重视区域内的经济联系与空间联系,否则容易造成增长极“飞地”经济的现象。
2.2.2政绩驱使
依照我国《城市规划法》,小城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于受政绩的利益驱动,一些基层官员不顾发展规律,片面强调做大镇区规模,重“外延”,求“大”求“高”,不切实际盲目攀比,搞形象工程。
2.3后果与弊端
由于空间所“关心”的主体为镇区,这就导致出现了小城镇的规模过度扩张,而农村地区则相对不景气,城镇经济发展以牺牲农村经济增长为代价等不合理和不协调的现象。很多地方出现了“盲目”的造城运动,镇区脱离实际,规模过大,发展速度过快,出现了大量占地较多的公用设施、超规模的基础设施(如宽马路、大广场)及大型工业园区,进而导致了土地、资金等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城乡二元化仍然突出,小城镇并没有起到规划预期中的对周边农村地域的扩散带动作用,这与总体规划的预期目标相违背。
3、规划新思路
3.1城乡统筹发展观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五个统筹”的重要思想。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理念之一,统筹城乡发展是“五个统筹”中的关键。统筹城乡发展,是从全局出发看“三农”,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其实质是把城镇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整体统一规划,通盘考虑;把城镇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综合起来研究,统筹解决。
(1)城市化新理念。以城乡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来确定城市化发展理念,城市化不只是一个人口转化、经济结构和地域景观空间变化的过程,而应是一个对人类社会进行整合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空间集聚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空间关联的过程。按照科学发展观思想,城市化侧重于改善城乡地域系统的有机构成,不断优化城乡关联结构和构造一个有序的空间组织,使城乡发展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并为不同规模层次的城镇居民和不同聚落类型的城乡居民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保障他们拥有良好的生活质量。城市化并非要将所有的乡村都变为城镇,不赞成为刻意追求城市化指标而忽视农村发展,而是提倡通过理性选择,促使城乡公平发展,保持城乡社会稳定,这也与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发展哲学观一致—改变传统城市化中只追求集聚经济效益的线性产业布局。
(2)城乡网络化。城乡统筹发展观,在承认非均衡发展规律的同时谋求城乡协调发展,力图使区域城乡互补性和协同性发展中的整体效应最大化,改善城乡发展中的空间结构关系,使人们增强城乡网络化发展意识,重视调控城乡发展的协同关系,提高城乡空间的组织化程度。其实施途径应该是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均由不同容量、便捷的现代化交通、通信设施和适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设施连接在一起,形成和谐的网络型城乡复合系统,使城乡居民在具备现代化和网络型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共享现代文明。这就是曾菊新所倡导的现代城乡网络化发展模式(2001)。其中心含义旨在使一定地域内的城乡之间的网络设施完备、产业内在联系紧密、要素流转通畅、组织功能完善,城、镇、乡网络系统共生共长,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
3.2规划应对
3.2.1理念转变
目前,规划理念已从关注“空间变化过程”和“空间集聚过程”转到关注“空间关联过程”和“空间重组过程”,从城乡发展为线性因果发展理念转到城乡网络化协调发展理念(图1)。将小城镇与农村地区结合起来,把城乡统筹发展、网络化发展作为一个地区城乡有序化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指导一个地区城乡发展全过程的基本模式。
3.2.2内容完善
对应城乡统筹发展观,小城镇应由侧重于镇区规划转变为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并举,同时进一步完善镇区规划和镇域规划。镇区规划,要立足于城乡区域,用区域的眼光对小城镇进行合理的定位,确定镇区适度的规模,包括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增长极(点);镇域规划,则要强化对广大农村地域的研究,对城镇与农村关联度及融合度的研究,并落实到具体的空间地域上。小城镇总体规划新旧思路比较见表1。
镇区作为镇域增长极,镇域作为镇区发展腹地,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镇区要依据镇域的分析研究,切合实际制定镇区规划;镇域要在遵循非均衡发展规律的同时,突出城乡关系的融合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主要体现在镇域中,针对镇域规划现状,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产业空间统筹发展、地域空间统筹管治、交通设施统筹协调三大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1)产业空间统筹发展。
城乡产业空间统筹发展实际上是指城乡之间多元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和有机关联,主要内容有:①根据小城镇和乡村产业体系的特点提出相应的结构模式,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结构协调化和城乡内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②对城乡产业结构体系在空间层面上进行相应调整,促进城乡产业空间的有机融合与城乡空间产业的合理布局。
农业经济要求根据本地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按照农村产业化发展要求,引导分散的农户从小规模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积极努力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在空间布局上,建立农业特色基地、农业示范点、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区,对农业进行合理布局,形成农业经济发展带。
工业经济要求改变目前主要局限于农村内部的农村工业化发展策略,依据产业关联效应,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村服务业,大力发展传统工艺,以及有地区资源优势和特定市场优势的特色产业,把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销售业作为发展的重点;依照专业化的垂直分离组织方式,生产城市中大中型企业所需的零配件或配套产品,确立主导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链。小城镇工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小企业能对市场的需求做出适时快速的调整和变化,加上地方社会网络的植根性、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相同的文化背景,培育具有柔性生产特点的中小企业新产业区,形成一批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中小企业集群。规划布局上,布置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利用横向联系形成新产业区;适当考虑在某些行政村规划农产品加工点,与交通和规划中的农业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以便利地获得原材料;利用交通联系,构建农村经济产业发展轴等。
第三产业中要重点发展商贸业、信息通讯业,发挥其与乡村物资交易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的功能,使小城镇成为商品集散地。同时注重对其他特色资源的整合(如旅游资源),并做出相应的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2)地域空间统筹管治。
城乡地域空间统筹管治,是一种可持续的空间管治模式,具体包括引导城镇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通过划分各项建设用地类型,对各类用地进行分区管治,针对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对策;将基本农田、水源、自然环境、交通走廊、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居民点建设等不同的空间建设内容纳入到建设用地的分区管治之中,划定农田基本保护区,促进对镇域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实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建议可将镇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建设区、生态敏感区和农业开敞区3种类型,依据镇域空间的特征和内部功能,对各类型空间进行范围界定,并相应提出建设管治要求及空间发展的优先次序,使城镇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得以协调进行。
(3)交通统筹协调。
城乡统筹发展、城乡网络化发展的本质在于强调城乡之间的联系。罗杰·特兰西克在图底关系理论及联系理论中,认为城市空间是“图”,乡村及生态空间是“底”,认为“图”与“底”通过一些“联系线”可组织成一种关联系统和一种网络,这些“线”可以是交通线等实体要素,也可以是信息、技术、资金等虚体要素。可见,统筹城乡发展,道路交通规划至关重要。
在更大区域内,规划建设与市区、县城的联系通道。市、县城区与建制镇镇区之间、小城镇与小城镇之间要有一定级别的公路相连,一般要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并尽量与重要交通干道、交通骨干线相连接;规划网络化的公路交通,加快小城镇镇域内道路的建设步伐,建制镇驻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一般要有三级公路相通。
4、结语
小城镇总体规划尤其是其中的镇域规划,需要我们付诸实施,而不应该停留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尴尬层面。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对公共政策进行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是规划实施的关键。通过完善现有政策,出台新政策,强化具体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小城镇发展环境。
针对现状规划的不足,笔者认为主要可从几方面加以完善:①完善规划管理、执行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规划决策体制,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制度,坚决维护规划的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②合理利用资金,除投资镇区进行适度规模建设外,还应将资金投向城乡公路、通信设施的建设等方面,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③改变政绩考评标准,在招商引资、发展镇区建设等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解决就业、抓好农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等标准;④改革制度,创新体制,建立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确保城乡各种联系要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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