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测管理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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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管理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环境管理检查;竣工验收监测;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环境管理检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贯穿于整个项目监测全过程。根据排放监测数据,环境管理检查能够做出相应的监测结果,同时还能提出针对性建议。因此,开展环境管理检查在竣工验收中重要性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2环境管理检查的类别、目的、作用和方法

2.1环境管理检查的类别

按类别来看,环境管理检查包括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2环境管理检查的目的

环境管理检查的目的是对项目的施工期、设计期、环保审批手续、档案资料等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手续齐全完备,还要对施工方的环保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另外,还涉及环评、设计中关于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为项目竣工后的环保验收提供及时的数据。

2.3环境管理检查的作用

环境管理检查的作用是确保环评制度落实到实处,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期和设计期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制度,落实关于环保方面的各项政策要求,确保防污设施运行正常,正确设置好排污口,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及污染检测,从而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日常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1]。

2.4环境管理检查的方法

(1)在对环境进行检查中,应首先采用现场踏勘或对照资料等方法,对现场进行核实,以获得现场第一手资料。将获得的资料以照片或图表形式,纳入到验收监测报告中,从而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直接、客观的验收数据。

(2)一些环境管理监测方面的内容是不能通过现场检查掌握情况的,如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噪声防治情况等,这就需要利用相关资料核查法,对大量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查,以确定最终结论。

(3)为对现场核查与资料核实进行必要的补充,可采用公众意见调查方法,对历史和环境影响遗留的各种问题进行补充,从而达到确定环评中不合理之处,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表1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监测检查表

3环境管理检查在竣工验收监测中的重要性

3.1竣工验收监测的重要性

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是落实项目建设中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础性工作,在项目新建和改建过程中,都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监测工作所做出的检测报告,是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最重要依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方在监测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现场踏勘不仔细导致调研所得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真实现状、监测内容不详尽导致监测结果不够科学、环保设施和工艺改变导致监测结果明细不够、因工艺和工程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超出环评批复核定值而需重新核定、监测工作并未涵盖排放监测、因环境管理检查工作不详尽导致监测报告不够完善、所做出的监测结论缺乏工作针对性等,都可能影响到验收检查工作的效果,这体现出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

3.2环境管理检查的重要性

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了重要的整改建议

通过方案编制的针对性调研、环评、批复等程序,对工程建设内容、环保设施、环评、生产工艺等一致性进行了检验,获得了编制方案所需的各项资料。依据验收监测规范,对环保设施记录、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档案、仪器配置、监测人员情况、岗位责任制、监测平台合理性、排污口标志、绿化面积、事故应急预案等实现了实地调研。通过上述方面的调研,可以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意见,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充足准备。

(2)真实反映了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在某些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的建设方利用环评批复,试图实现小排放量反而享受大核定排放量的出现,这对于环保显然是不利的。通过实地环境管理检查,能够对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真实状态做到真实反映,这对于客观真实反映环评批复情况是大为有利的。另外,还能够对环保设施工程、辅助工程、建设工程等做出全方位了解,对项目初步设计和环评中所要求建设的各种环保设施、措施落实状况做出最客观、准确的评价。

(3)提高了环境监察工作的落实效果

项目环境管理检查的时间能够涵盖项目建设从立项,到设计、施工、生产的各个时期,而环境管理检查真实反映了环境监测部门在各个时间段的检查工作情况和效果,验证了检查意见落实效果,反映了监察部门工作的效果,也同时促进了环境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由于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可以提供图表、照片等详细检查结果资料,这就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客观、真实的验收数据。

(4)确保了排放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有的建设方,为获取理想的环境监测报告,采取隐瞒欺骗、强化治理、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投料比、调整生产工艺等违规方式,这就需要监测人员必须在清楚项目生产和处理工艺的情况下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生产运行、污染物处置工艺、环保设施运行、产能耗平衡情况等了解清楚,确保监测结果符合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3]。

例如,可通过对能源和原材料的投入、产出的监测,掌握是否做到了物料平衡,检查企业是否偷偷在暗排放,是否对投料比、生产工艺、污染符合等产生着欺骗。这就需要监测人员在参考生产设计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能量转换和气、水平衡进行大致物料衡算,掌握其平衡关系,之后,在进行详细实地调研基础后,以实测手段,掌握企业是否做到了物料平衡,是否做到了按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做到了生产工况的科学合格,只有这样,才能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最可靠的保证。

(5)实现了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以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工程特点、环保执行状况、监测结果、公众调查结论等为依据,环境管理检查可以对竣工验收监测结果做出最准确客观的结论,并针对性的提出如绿化、污染物核定建议指标、环保设施运转状况、场地硬化、固体废弃物处置状况、环境工程评比、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等各方面的对策和建议,从而确保了监测报告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完备性。

4结语

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客观反映项目建设实际状况,使环境管理检查工作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马鹏武,宗岩.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J].民营科技.2011.01

环境检测管理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节能检测

前言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装修材料的种类越来越多,室内装修风格也呈现出多样化,也使得诸多新型的装修材料被广泛地应用到建筑室内装修中,然而,由于一些室内建筑装修材料的质量不达标,尤其是污染物的散发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从而对室内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也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为了避免这方面问题的继续发展,应对室内的空气进行取样,再通过对样品的检测了解室内污染物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空气指标,并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有加强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检测效果,从而推动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高质量进行。

1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

1.1合理建立实验室质量保障体系

众所周知,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检测的质量,才能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因此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关的质量管理工作,合理建立实验室的质量保障体系[1]。首先,在检测之前,应保证检测设备的可靠性,这也是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很多质量检测人员都会将室内环境的质量管理放在重点,经常会忽视对设备的质量检测,经常会将一些带病的设备投入到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中,从而对室内环境的检测质量造成极大地影响,因此,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中,需注重各项基础检测设备的质量。其次,应保证检测过程的质量,主要包括药敏检测、处理、对检测结果的处理以及编制审核报告等,确保各项环节全部达到规范的标准,切实有效地保障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

1.2合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

所谓质量体系内审,主要是针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运行的效果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来对室内环境检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很好的评价[2]。在内审评价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发现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及时有效地将其扼杀在萌芽中,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给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造成影响。

在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内审的过程中,为保证内审的有效性,应结合实际的情况,建立一套长效的运营机制,同时,在内审的过程中,应要求工作进程与所制定的内审检查表以及相应的内审人员跟踪整改的结果,以此来提升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另外,对质量管理的审评工作不能满于现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质量管理的评审体系也应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对实验室资源配置的优化必须重视起来,并及时解决检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不断地对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为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夯实的基础。

1.3积极做好标准动态管理工作

在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一个标准化实质性的控制过程,因此,要保证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需要做好标准化的动态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3]。

由于室内检测实验室的环境经常发生变化,而在此过程中,室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设备也会发生变化,这样将会给检测设备使用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是受到环境的影响而使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质量下降,因此,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中,相关人员必须对室内空气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的检定核查,一旦发现其中的问题应及时对其采取有效的改进和调整措施,确保室内环境检测的质量。

1.4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其他内容

除了以上需要做的几方面工作之外,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4]。如,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将其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认真对检测过程中相关的控制点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旦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对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同时,相关的质量监督人员还应注重对检验依据、检验程序、检验数据以及检验样品的监督。对实验室的相关检测基础硬件进行改善,主要是从检测基础硬件配置的精度和效率等方面进行改善,同时要保证检测基础硬件配置适应市场的发展,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进一步保证硬件配置使用的精度。

2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节能检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节能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节能检测也越来越重视,通过节能检测来实现环保和节能的目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5]。(1)在热源、冷源处直接采取采暖耗煤量的指标或耗电量的指标,然后再求出建筑物相应的耗热量指标或好冷量指标,将其称之为热(冷)源法,该方法被广泛地应用到室内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的工作中,具有很好的应用效果。(2)在建筑物外,应直接测取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好冷量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求出建筑采暖过程中的耗煤量指标以及耗电量指标,将其称为建筑热工法,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该方法被广泛地运用到室内环境检测中,有助于提高节能效果。

除此之外,现场测试热流计法、非接触红外热像技术、热箱法等也被广泛地应用到室内环境检测中,对室内热环境进行室内平均温度的测试,以及对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和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等进行全面的测试,同时,对维护结构的密封性能也进行测试。当然,从建筑节能材料检测的角度上出发,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注重对导热系数的检测影响因素的控制,在没有配置显示恒定压紧力装置的条件下,检测结果的误差必然会存在,因此,在实际试验温度以及压力测量下,不断的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来减小测量的误差,为室内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提供有利的帮助。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其检测的标准将直接影响着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效果,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良的影响因素,对检测的质量会产生极大地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关的检测监督、质量管理等工作。通过文章对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及其节能检测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主要从合理建立实验室质量保障体系、合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积极做好标准动态管理工作等几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展开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关的节能检测方法,希望通过文章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提高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瑾,孙伟.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核查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9).

[2]冉爱华.论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控制与管理[J].中国外资,2013(13).

[3]陈建华.浅谈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J].广东建材,2011(1).

环境检测管理制度范文篇3

韩建军郑传音

(200020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我国现行环保法中的年检测制度由环境检查制度与环境监测制度构成。该制度与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某些不适应之处,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检测制度的显然弊病。我国应采取适宜的对策加以应对,以便加强后我国的环境检测,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我国;环保法;年检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最重大课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先后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协调进行了适时地引导。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无论是“可持续发展观”还是“科学发展观”,都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依旧极为突出和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障碍,寻求排除这些障碍的应对策略,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言,无疑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以为,我国环保法所确立的年检测制度便是当前影响我们贯彻和实施“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制度障碍之一。基于此,我们拟就我国环保法中的年检测制度浅加论析,以求为我国环保法的完善及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略尽微力!

一、我国环保法中的现行年检测制度及其弊病分析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公国务院和水果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2]据此,我国现行环保法中的年检测制度是由环境检查制度与环境监测制度组成的。所谓环境检查制度,就是指由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的相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并按照相关的环境标准,对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而所谓环境监测制度则是指特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环境标准对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制度。[3]目前,我国的年检测是以环境检测为主的,在此基础上,由法定的环保职能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本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排污状况进行执法检查。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年检测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弊病:

(一)年检测的对象不包括个人

《环境保护法》第11条在规定环境检查制度时,仅规定环保主管行政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并且也只规定了排污单位对检查进行配合的义务,然而,却没有规定对排污的个人进行检查,也没有为排污个人在配合检查方面设置任何任务。我们认为,这是我国环保法年检测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也已经成为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一类重要主体,例如,城市中的各类小地摊的摊主、农村养殖户、机动车的驾驶员等等,这些个人所排放的污染物也正在日益影响着我国的环境。然而,我国现行环境年检测制度却并不适用于这些对象。我们认为,这在客观上纵容甚至刺激了某些排污个人的排污行为,是我国环境年检测制度的一个重大失误。

(二)年检测依据的标准过于落后

我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测时必须依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环境标准来进行,但由于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的滞后性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很多环境标准都无法适应环境检测的需要。例如,在城市区域噪声排放方面,我国迄今还在适用1982年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而在企业噪声排放方面,我国迄今也还在适用1980年制定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而这些环境标准由于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仅与我国当时环境问题的状况相适应,因此,现在依据这些标准进行年检测,不仅会导致标准过低,无法使排污主体得到本应有的惩治,且也极易使人们对我国环境执法的力度产生怀疑。这已成我国环境年检测的又一个弊病。

(三)在责任承担上重罚款轻防范

从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据检测结果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时,往往都将罚款作为首选,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使违法排污者受到惩戒,还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4]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只要一次性缴足罚款,就可以“一劳永逸”,从而导致不少排污大户能够随心所欲。这种在责任承担上的重罚款而轻防范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防治环境污染,且极有可会放纵企业排污,加重环境污染。

(四)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当前,由于没有国家机构设置法的规定,我国在环保的机构设置上极不健全。目前,“在全省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中有近半仍归口建设部门,地市一级则更多。”[5]而这一点不仅使我国环境年检测缺乏必要的执法机构,并直接影响了我国执法队伍的建设。此外,在我国某些环保机构特别是地方环保机构在进人问题上,由于把关不严,或屈从于各级政府的人事安排(如在本单位安排某些军队专业干部等),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具体案件,或随心所欲,或凭个人利害去处理,或相互推诿,使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怠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6]这一问题的存在也成为影响我国环境年检测公正性和及时性的重要因素。

二、完善我国环境年检测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环保法中现行的年检测制度的上述弊病,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应对策建议:

(一)修改《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年检测主体的规定

具体而言,应当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这是完善我国环保法中的年检测制度的立法客观需要。

(二)适时更新现行的环境标准

针对不少环境标准已经明显落后于我国环境保护需要的现状,我国应当对现行的各类环境标准进行及时清理,制定新的、适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相对更为严苛的环境标准,并废止那些已经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而失去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的标准,以便提高国家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对排污企业或个人进行年检测。这不仅是适应我国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环境年检测制度的需要。

(三)在责任的承担上,要更注重某些防范性的惩治措施

具体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检测结果确定排污主体的责任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多重视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环境污染的惩治措施,例如责任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环保法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偏袒或放纵相关责任主体。

(四)逐步健全我国的环保机构,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建设

除以上几个方面的具体对策之外,我们认为,还应当逐步健全我国的环保机构,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具体来说,应当设立环境执法责任制,以环境执法效率和质量的高低作为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的标准;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使其具备环境执法所必备的素质要求。应当说,这也是加强我国环境年检测,保护和改善我国环境,以加促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4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

[3]参见肖海军编著《环境保护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4]更为重要的是,罚款往往还会与执法者的奖金等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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