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环境治理措施(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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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治理措施篇1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有效措施长效发展
[中图分类号]TD167[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5)-7-334-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资源问题,尤其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资源类型,是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问题,要采用有效的措施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容忽视。矿产资源的高利用率,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国情需要,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为社会经济提供重要的保障,而且也满足了新时期下时代所要求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此,必须提高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工作,以还原矿山地区健康的环境状况。要建立建全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执行,以保障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1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能够有效地改善我国矿山地区的环境状况,充分解决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避免矿山地区中的植被受到破坏,以防止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有利于解决矿山资源开采中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问题,提高矿山地区的地质环境水平,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2现阶段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问题主要在于并未建立健全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开采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致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法制保障。而且缺乏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能得到政府有效的监督,从而难以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质量。
3解决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建全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为了保护好我国矿山地区的环境,则应当建立健全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未意识到矿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其认识不清,因而在矿山环境管理上还有所欠缺,尤其是相关法律并不够完善。在我国所制定的立法中,只有少数文件简单的提到了矿山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却并未制定出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致于矿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得不到保障,难以规范相关人员的工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法》中制定与矿山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来制定专门的矿山环境管理法规,并要求在开发和保护矿山资源的工作中严格落实此项法规。另外,一定要明确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各个部门来实施有效的工作。在保护矿山地区环境的时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奖惩分明,对于破坏矿山地区环境的人要予以相应的惩罚,以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效果提供重要的保障。
3.2制定完善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所谓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指预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活动下所受的影响,是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广泛地应用于矿产事业中。对于矿产事业来说,制定完善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有利于提高矿山地区环境水平,可提升矿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所建立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应当包含一定的内容,要预估矿山对自然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分析矿山对人们生活区域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降低影响的方法,提出可靠地解决方案。矿山资源的开采是一项规模偏大的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比较大,为此在实施开采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详细的调查,制定合理而正确的环境影响预估并以此来编制相应的报告书,以全面评价矿山资源开采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3.3制定完善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督制度
为了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则必须建立完善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督制度,以此来约束相关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当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以避免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出现不正确的措施,影响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主要是监督所制定的矿山开采计划是否科学,所实施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是否具有可实行性;检查所采用的相关材料和设备是否完善,质量是否合格,对于一些有毒物质的处理是否正确等。
4结束语
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然需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顺应了时展的趋势,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会逐渐增大,如何处理好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显得格外重要。为此,我国应当全面了解我国矿山地区的环境状况,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认识,明确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针对矿山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来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恢复治理措施,以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质量。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与我国矿山实际环境状况相结合,以选取最合适的治理办法,从而保障我国矿山环境,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建龙,孔令,张云国等.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现状及对策[J].中国矿业,2011,20(4):44-46.
[2]张璐,黄德林.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若干建议[J].资源与产业,2012,14(2):43-48.
社区环境治理措施篇2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社区环境治理措施篇3
(一)营造声势。结合第十七个爱国卫生月主题,加大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开展健康教育,着力提升广大居民的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团区委、各街道、工业集中区
(二)整治待建在建工地。清除工地内渣土、杂物、垃圾、清理盲流、修复破损围墙,按规定实施封闭管理。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各相关开发公司
(三)整治河道。清除岸坡暴露垃圾,水面飘浮物。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各相关街道、工业集中区
(四)整治居民区院落、屋顶楼面。清除背街小巷、小区院落、车棚、房顶的杂物和散在垃圾,清理废旧自行车,做好临街楼宇等建筑物立面清洗。
责任单位:区市容管理局、区房产局、各街道、工业集中区
(五)整治农贸市场。督促市场完善环卫设施和四害防治措施,强化卫生保洁和除四害工作。
责任单位:区工商局、区市容管理局、各街道、工业集中区
二、实施步骤版权所有
(一)组织爱国卫生月,开展以宣传发动提高市民卫生意识为主的统一行动(05年4月上旬)。结合第十七个爱国卫生月主题,区宣传、卫生、教育、市容等部门,各街道、工业集中区、社区(村)委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市市容管理条例》、《××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除害防病等科学知识,强化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乱扔乱吐等不良陋习,树立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环境设施的新风尚。
(二)组织健康教育,开展以“健康社区行”为主的统一行动(05月4月)。组织区爱卫会委员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上一堂健康教育课;组织开展推广健康社区行的健康知识和文明卫生理念的社会卫生宣传活动;组织农村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的宣传推广等统一行动。
(三)组织除四害,开展以灭蝇为重点的环境治理统一行动(05年4月下旬、9月上旬)。按照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灭杀为辅的要求,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小区落实各责任范围内的除四害措施,全面治理“四害”孳生地,加强对公共场所、待建工地、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居民小区等处的消杀工作,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四)组织清洁雨花,开展以清垃圾杂物为主的统一行动(05年4月中旬、9月下旬)。发动党政机关、团体、社会单位的干部、职工、驻区部队官兵和广大市民人人参与、个个动手,全面清除背街小巷、屋顶楼面、居民院落、物业管理小区、待建工地、农贸市场及周边、河道两侧、铁路公路沿线、轻轨沿线、地铁站台、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段的各类垃圾、杂物、油污、招贴和卫生死角,疏通沟渠,清理积水,落实街巷、居民小区、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制。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活动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区爱卫会各委员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围绕活动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认真实施,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爱卫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好各次统一行动。
(二)召开动员会议。各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各单位都要召开本辖区社区(村)委会、社会各单位动员会,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早部署、早安排,使辖区各单位真正行动起来。
(三)设立宣传咨询点。充分利用各街道、工业集中区、社区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宣传活动主题,派发宣传资料,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开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活动。
(四)搞好调查摸底。全区各街道、工业集中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排出辖区内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热、难点突出问题;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老大难问题,研究问题症结,落实长效措施。版权所有
社区环境治理措施篇4
关键词:河道水环境治理;水环境保护;东丽区
Abstract:Withtherapidsocio-economicdevelopment,people’sawarenessofthewaterenvironmentprotectionwasincreasing.Rivertrainingisanimportantcontentoftheriverwaterecologicalenvironmentimprovement,buttheprevioussingleengineeringmeasureshaveanegativeimpactonthewaterenvironment.Thispaperputoutmeasuretodealwiththeproblemsofrivertrainingandprotectionofthewaterenvironment.Keywords:riverwaterenvironmentgovernance;protectionofwaterenvironment;DongliDistrict
中图分类号:X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水环境是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优美的河道水环境,不仅使城市品位得到提升,还与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要求日趋强烈,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2、东丽区河道的现状与水环境问题
东丽区南靠海河、北临金钟河,境内河道纵横交错,水流相互贯通。全区共有一级河道4条,分别为海河、金钟河、新开河、永定新河,长度62.343千米;二级河道6条,分别为东减河、西减河、东河、西河、月西河、新地河,长度79.900千米;除此之外,还有外环河、北塘排水河、务本河、六线河、四号桥小河等骨干渠道31条,长度131.768千米;坑塘湿地散布全区,总面积约2578.030公顷。
如何发挥东丽区的“水域”特色功能,让东丽区丰富的水资源为全区的发展和建设服务至关重要。然而,随着东丽区的经济发展,大量的废污水进入水体,导致河道水体污染严重,生态问题突出。近几年开展的以河道整治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水环境整治工作,使得河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传统的河道治理措施往往局限于单一的工程建设,忽略水生态需求,把水从生态系统中分割出来,对水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河道淤塞严重
近年来,东丽区的河道淤塞严重。根据调研勘测结果,全区河道普遍淤积1~2m,还有不少村落的骨干渠道由于倾倒生活垃圾造成堵塞,农村的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河道淤塞不仅降低了对涝水的滞蓄能力和防洪减灾的能力,造成河道行洪和引水灌溉等水利功能的失衡,并对水体生物的生长造成不利的影响。
2.2河道水体污染严重,截污治污难度大
近年来,东丽区经济快速发展,大批企业入驻,大量超标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网,严重污染了河体水质。现有的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河道成为纳污场所,大部分河道的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水质为劣于Ⅴ类,而非汛期水质状况略好于汛期,但仍以劣于Ⅴ类水质为主。另外,农业的面源污染也是造成河道水质污染的因素之一,面源污染的治理则需要通过大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等措施得以实现,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2.3河岸硬化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在以往的河道治理中,过多地考虑了河道行洪排涝功能的实现,大量采用浆砌块石和混凝土对河岸进行硬化,虽然达到了河岸稳定和洪涝水归槽的目的,但割裂了水土之间的联系,将水—土—植物—生物之间的物质和能量循环系统彻底破坏,水体的自净能力也大大降低。
2.4河道截弯取直对水生态环境带来不利
除河岸硬化以外,以往的河道治理还强调“岸线顺直”、“减少排水路径”,对河道进行截弯取直。但现代生态学提出弯曲的水流更有利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消减洪水的灾害性和突发性,并且尽显自然形态之美,截弯取直的工程措施却将河道变成顺直,水流直泻而下,虽然满足了行洪排涝要求,但对水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2.5大部分河道两岸无植保和景观措施
东丽区大部分河道的河堤和边坡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加上耕作和人为影响,水土流失也较严重。造成耕地表土流失,肥力下降,影响了河堤陆生生物的生长。
3、河道治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城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处处体现“兼顾、和谐”的原则。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单一措施与多项功能相结合,防洪安全兼顾景观、生态、水环境功能,多项措施并举,最终实现“水清、岸绿、安全、共生”人水和谐的治理目标。
3.1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针对以往河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规划设计中应克服单一性的传统观念,强化生态、环境要求,以生态型、高起点、前瞻性为目标,达到安全、资源、环境的有机结合。按照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东丽区先后编制了《东丽区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天津市东丽区水系景观规划》和《东丽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城市建设中还需制定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为近、远期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3.2实施清淤
河底淤泥污染也是水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东丽区二级河道河床淤泥较厚,底泥中积累了大量耗氧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氮磷等,是河流污染物的主要蓄积库。河道淤积不仅减小了河网的调蓄容量,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功能的发挥,而且还减小了灌溉供水量,降低了河网水体的自净能力。同时污染附着于水体,对水体造成危害,因此清淤是增加河道行洪断面和调蓄水量与清除河床污染沉积物的有效措施。“十一五”期间东丽区对东河、中河、西河、四号桥河、东减河、西减河及东新河部分河段进行清淤,清淤总长度45公里,河道水环境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社区环境治理措施篇5
一、整治范围
全街辖区内的“四小”即“小街、小巷、小区、小院”、主次干道、广场、楼体、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整治活动顺利开展,经街道办事处决定成立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时间安排
此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从2014年3月11日开始至2014年10月30日结束。
(一)筹备工作:
1、3月16日—3月25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方案。
2、3月18日召开全街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大会,与各社区签订责任状。
3、3月20日协调环卫处、全街对辖区内的迎宾小区开展先行整治工作。
(二)开展宣传发动
3月26日—4月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社区要层层发动,广泛宣传,唤醒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环境卫生舒适观念,自觉保护周边环境。使居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形成人人爱护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局面。
四、集中整治
4—6月春季集中整治阶段。各社区、台兴村要对越冬垃圾、残雪进行清理、清除,整治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杂物等违章行为。彻底清理城区结合部及城市出入口的卫生死角垃圾。
7—8月全街道组织开展“洁我家园共创文明”行动。在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取得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阶段成果,结合创建活动,净化、美化、优化公共场所和居住环境,营造以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将环境卫生整治成效作为创建精神文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比,进一步促进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的全面改观,形成整治行动的第二个高潮。
9—10月推动“城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进一步开展,完善硬件设施,健全队伍,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化的城区新面貌,形成整治行动的第三个高潮。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城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抓好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指标分解和任务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围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主题,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通过标语、横幅、专栏、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开展整治行动宣传,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问题。对于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环境卫生问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加强督促检查。由街道综合办牵头,组织开展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春季城区环境卫生行动结束时,对各社区、台兴村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社区、台兴村要注重城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长效机制的建立,继续完善设施、健全队伍、建章立制,使城区环境卫生整治的成果得到持续、巩固和提升。
(五)认真组织督查。各社区、台兴村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街道将适时组织若干个督查组,分别对各社区、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社区、村可邀请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对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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