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施救方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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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以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为主体,布点合理的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送和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第二十七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施救方法范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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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制

目录

1.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1)

2.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3)

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6)

5.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要求……………………(7)

6.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10)

7.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11)

8.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职责…………………………(12)

9.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13)

10.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工作人员职责……………………(14)

11.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要求……………………(15)

12.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16)

13.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7)

1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19)

15.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流程……………………(20)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马仲科

组员:安志翔李宁付娟莉何志慧黄虎

下设办公室,付娟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院感科全面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督促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负责每天定时集中运送、暂时储存并与定西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人员进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及医疗废物暂存室的清洁、消毒工作,保存相关资料3年。

注:科室及相关岗位负责人如有调动或更换,由相应负责人员替代。

二、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院医疗废物处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

2、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分类、收集、暂存制度和相关的工作程序、配置必要的收集容器、建立安全的暂存设施,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检查、登记、备案。

3、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4、院感科具体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技术指导、全员培训和考核、人员防护以及有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5、组员负责各科室相关制度落实的日常监督和技术指导,包括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记录、运送、贮存及贮存设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6、建立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两次医疗废物管理小组会议,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会议。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1、医疗废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主要负责部门,院感科主任为医疗废物管理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组织培训、业务指导、监查考核,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3、各科主任或者护士长或者指定负责人为科室责任人,负责落实并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预防、控制和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对意外发生能作出应急反应。

4、医、护、药、技、员工等均为医疗废物管理的执行者、维护者。自觉依法执行和维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违规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5、医疗废物处理专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和实施办法,无故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加强我院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切断病源性的传播途径,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医疗废物产生地负责人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要经常性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医疗废物管理政策与法规,增强管理意识,落实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职责。

2、各科室对产生的医疗垃圾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医疗废物要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3、盛装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破损、渗漏。盛装医疗垃圾达到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以防在运送过程中遗撒。

4、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负责将医疗废物产生地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室、并加锁防盗。

5、收集运送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要按要求做好自身保护,避免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同时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的流失或破损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泄漏。

6、医疗废物暂存室管理由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暂存室及室内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做好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

7、医疗废物暂存室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理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8、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利器盒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防腐处理后用黄色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封闭。

2、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3、化学性废物中,批量报废的化学试剂要交专门机构处理。

4、批量报废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械要交专门机构处理。

5、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袋或者利器盒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根据消毒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放入黄色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9、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利器盒的3/4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

10、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11、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要求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可无害化再生利用的回收类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输液袋(瓶)、非抽血类及非疫苗接种类的注射器等,使用后即时毁形,置防渗漏的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可回收医疗废物”,送交医院指定地点暂时贮存,并过称登记。

2、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固体物品及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感染性废物处置,直接置于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后并挂放警示标签“感染性废物”,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纳入感染性废物中置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注明“药物性废物”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作特别说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及时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注明“感染性废物”及特别说明等,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病理蜡块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置于防渗漏的容器内或双层黄色包装袋密封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特殊处理:将其浸泡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或冷藏。

2、定期包装打包封扎过称登记。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锐器医疗废物使用后置于防渗漏耐刺的利器盒内,即密封容器后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并标签注明“药物性废物”,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2、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二、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以上放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医院应有统一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规定。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录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8、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分类收集各科室送交的医疗废物,并负责过称登记。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丢弃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特实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1、各科室(医疗废物产生地)对科室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并与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负责集中运送)进行交接(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等),双方签名。

2、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人员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运交接,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签名。

3、暂存间工作人员发现医疗垃圾收集不合理或者包装破损、渗漏,有权拒绝接受。

4、医疗废物各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5、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

1、医疗废物暂存室由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管理,不准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2、袋装的医疗废物必须装入暂时储存室内的专用收集箱内,不得露天存放。

3、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

4、储存室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5、暂存点内必须防渗漏和防雨水冲刷、避免阳光直射。

6、室外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7、室内要每日进行清洁和消毒,可用含氯消毒剂喷雾、擦拭。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职责

1、负责指导、检查产生地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负责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室,并做好交接。

4、收集运送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要按要求做好自身保护,避免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同时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的流失或破损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泄漏。

5、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6、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更换管理人员时有交接手续。

7、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1、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不得混放。

2、在诊疗过程中处理医疗废物时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收集、处置。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黄色专用包装袋封装按感染性废物处置,并及时送医疗废物暂存室。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6、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或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每天与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人员进行认真交接,双方签名。待交接结束后及时对科室临时医疗废物暂存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8、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1、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等)后方可开始工作,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分别收集和接收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过秤,按科室逐类登记,并分类存放,挂放警示标志。

3、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警示标签: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并注明产生科室或部门、收集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5、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6、禁止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吸烟”、“饮食”等。

7、严格办理医疗废物转交手续,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8、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9、每天做好个人卫生处置,勤洗手、勤更衣、勤洗澡、勤消毒。

10、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要求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3、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4、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6、每日对运送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消毒处理。7、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8、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9、医院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职人员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3、实习、进修、新上岗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交接及登记制度;

6、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期、分批、分层次、分别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程序逻辑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发生医疗废弃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

的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在处置过程中发生流失、泄露、扩散而导致传染病播散或污染环境的事故,提高我院医疗废物专职工作人员的现场应急能力,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2、使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院院内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的应急处置。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的意外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由院感科、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主要负责人组成

职责:负责对事故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成立事故现场调查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现场处理组、后勤保障组

具体分工:

1、事故现场调查组(院感科):负责勘察事故现场,组织人力对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调查记录。

2、安全保卫组(总务科):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及时疏导事故现场围观人群,保障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并负责应急所需后勤物资的保障。

3、医疗救护组(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现场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现场处理组(院感科、护理部):对现场消毒处理工作及个人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人员对泄露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5、后勤保障组(总务科、设备科、药剂科):负责应急处理所需个人防护用品、消毒器械、药品的保障。

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报告程序

1、医院任何工作人员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立即上报院感科,节假日及夜间时间报告总值班。

2、院感科或总值班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对污染现场进行封锁。

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向现场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现场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组长进行通报,同时启动本预案。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及环保局报告。

(1)一般情况下应在48小时内报告;

(2)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

(3)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

四、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预防及紧急处理措施

1、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监督医疗废物的管理,当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立即上报。

2、事故现场调查组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如有人员伤亡,医疗救护组立即对伤员进行急救。

4、现场处理组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污染扩大。

5、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7、若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件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的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总结与奖惩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卫生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2、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3、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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