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收集3篇)
来源: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非货币财产出资适格性债权出资劳务出资商誉出资
随着科学技术和不断发展,物质形态和产权形态的表现形式也丰富多彩,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也不断发展。出资既是出资者基于股东的地位向公司履行的一种给付义务,同时也是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股东出资的方式可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两种方式。货币出资具有价值量准确、操作简单、无需作价等优点,但是公司的运营不仅仅需要现金,更需要满足公司正常运营的所需要的特定非货币财产。实际上,股东以现金形式出资,公司在创立和运营过程中仍需要把现金变换为公司需要的非货币财产,这就无疑给公司增加了资产置换成本。所谓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出资。这种出资形式灵活多样,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兴业的愿望,同时也满足了公司的特定商业需求。我国公司法虽然许可股东以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实践中因非货币财产出资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两大法系商事法律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一)大陆法系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商事法律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或者实物接收,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仅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这一点我国公司法也做了相应规定。从立法上来看,德国商事法律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可以借鉴之处。
(二)英美法系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从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公司法来看,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授权发行股份可以采用的对价形式,包括任何有形的、无形的财产或者可以使公司享有的利益,包括现金、本票、已经提供的劳务、劳务提供合同或者公司其它证劵。”该条对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很广泛,极具灵活性,即鼓励了投资,又使公司的设立更容易、更自由。
因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方面的限制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更要宽松一些、灵活一些。它们将这种劳务及劳务合同列入到了可以作为出资形式的法律范围当中去,极大的适应了现代公司法的需要,适应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这与英美法系的契约自由、公司自治的法治的理念是分不开的,它更倾向于给股东以更大的选择的权利,充分发挥商人的聪明才智。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及非货币财产的适格性要件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基于本法规定,结合客观实践来看,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适格性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货币财产的可评估性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能够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进行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通过价值评估机构或市场竞价机制予以合理的估价,不仅为非货币财产折合成股份提供了价值标准,而且保证了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充分。但是由于繁多复杂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并非常人能够直观把握的,其确定性和充分性必须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非货币财产的可转让性
非货币财产具有可转让性。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转化为公司财产后,用于公司经营所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其可作为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独立于出资人予以转让。出资财产可依法转让,既包括依其客观性可依法转让,也包括没有法律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的财产转让。同时这种财产的转让应当是出资财产的全部权利的转让。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财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正是由于劳务出资不宜强制执行;信用的商业价值不确定;自然人姓名不能依法转让;商誉评估主观性,随意性太强;特许经营权出资易导致官商勾结,倒卖批文等,同时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理念,法律欲禁之,必须以明文规定,从而保证法律规则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因此对于禁止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以明确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财产。
三、特殊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适格性问题研究
(一)债权出资适格性问题
债权作为投资者拥有的重要财产,具备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具备法定出资形式的要件,不能评估和转让的债权均不得出资。《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转让的债权范围:“债权人对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均不得转让。”诸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恤金、退休金等因特定身份或者人身损害产生的债权、因信用关系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均不得出资。
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债权出资的形式不断发展,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向公司出资,俗称“债换股”;另外一种是债权人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俗称“债转股”。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转让,把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的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该债权也就成为了公司的财产;后者是债权人以对公司的债的请求权作为出资,公司以相应股权作为对价以抵消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是有益无害的。这是因为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是属于不同的两个地位,公司债权人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而股东处于“剩余索取权地位”。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转化为公司股东,债权转化为股权,债权人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地位,这对公司其他债权人来说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债权拥有价值毋庸置疑,但是债权是尚未实现的权利,债权出资具有高度风险性。因此,对债权出资必须进行严格限定,以下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具有可转让性,是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转让的债权。二是具有时效性,用于出资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否则不得转让。三是债权用于出资,出资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司资产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四是出资的债权上不能存在抗辩权或者抵消权。程序性要件包括:一是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二是债权人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三是进行债权转让登记。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以防范债权出资存在的风险,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真实。
(二)劳务出资适格性问题
劳务出资主要是出资人将自己劳务的使用价值投入公司,在一定时间交由公司支配,由公司享有相应的收益的一种出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在我国立法上被给予否定,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劳务出资,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明确了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出资方式予以了否定,但作为一种灵活的出资方式,对其出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探讨也是很有必要的,为劳务出资将来取得立法的通行证做好理论准备。
从国外立法来看,世界各国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严格禁止型、区别对待型和宽松型。采用严格禁止型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意大利等,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42条规定,劳务和服务等不得作为出资标的;韩国商法第272条规定,有限责任的社员,不得以劳务为出资标的。采用区别对待型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它们把劳务分为已经完成的劳务和未来履行的劳务,并且在出资问题上给与区别对待,即允许已完成的劳务出资,禁止未来服务出资。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等都已承认已提供的劳务出资。英国对劳务出资的态度最为宽松,属于典型的宽松型。ReEddystoneMarineInsuranceCo一案确定了以劳务换取股权的协议的合法性,可以成为公司股权的约因。
综合以上三种立法例,结合劳务出资本身的缺陷、我国信用基础较差、文明程度不够高的现状以及我国公司法的实践来看,区别对待已完成的劳务和未来履行的劳务对我国立法实践有着重大借鉴之处。
(三)商誉出资适格性问题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篇2
债务重组的定义
许多学者认为,债务重组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债务重组的现象,在财务不困难的情况下债务重组现象很少发生,可以不予考虑。因此,1977年,FASB年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当用以清偿债务的现金或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时,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此后,FASB又在1993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中修订了一些债务重组的问题。我国1998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下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是借鉴的SFAS15的做法。但是,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因此,此准则比FASB发表的SFAS15的范围窄。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定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重新纳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2.债务转为资本
准则规定:“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份的面值(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会准则规定:“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其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修改条件后的债权以公允价值的方式计量计入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的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而计入当期损益。
4.混合重组方式
新准则对于混合重组方式下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的顺序与旧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新准则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并将差额确为当期损益。旧准则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债权人确认损失。
公允价值计量
我国曾在2001年放弃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简化会计实务工作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不用公允价值计量会导致企业虚列资产,用所接受的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同时,很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机会,债权人将债务重组的损失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弥补而不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且,由于历史成本无法计量没有实物形态的金融产品和通货膨胀的原因,使债务重组中应付的债务的账面价值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不利于真实反映债务重组的实际情况,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会计准则也随之全球化。我国加入WTO以后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会计准则需要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需要引进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计量方式对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进行计量,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合理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做出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或债务到期日以后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要按所占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以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以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收益确认
2006年的新准则对债务重组规定,若债务人用现金资本偿还债务,应以所支付的现金与债务重组中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进入当期损益。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以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债务转为债务人的股份时,将转化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记为资本公积,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FASB制定债务重组准则时对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持两种观点:(1)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取得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全部确认为重组损益;(2)将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转让损益,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益。FASB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以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计量模式。虽然与国际接轨,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我国目前市场不完善,许多制度法规都不健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计量对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够可靠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一个信息透明的公开活跃的市场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公允价值仅凭人为的估计,会产生使信息不客观不真实,容易导致资产的虚增。
解决对策
1.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而言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透明的信息平台,国内所有地区都以此平台内的信息为依据,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在这个信息平台内,由国家统一管理,使资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防止企业对非现金货币资产进行过高估价,导致资产虚增。
2.对于债务人重组的收益而言
对债务人来说,当债务重组的金额较小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很小时,企业可以直接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当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对企业来说影响较大时,企业需要将重组收益分期进行分摊,将重组收益先计入一个过渡账户,再分期将重组收益摊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的判读标准,国家需要规定一个统一标准以防止企业利润操纵。
3.对于债权人重组的损失而言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篇3
关键词:银行理财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流动性创造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运作,要求改变理财业务中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模式,实现资金和投向的一一对应,并规定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的比例上限等。除8号文外,监管部门今年以来还出台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等规范性文件。此类新规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银行业经营及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上述新规的出台,将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更为规范、透明,对近年来的银行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下面对规定中约束较大的几点进行分析。
(一)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运作模式
8号文要求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存在诸多不规范,但此模式对理财产品规模的高增速有极大促进作用。若实施理财产品与被投资品种一一对应,会使电子系统不完善、管理能力较弱的机构的此类业务陷入停滞。即使对电子系统建设较强的机构,也会加大成本,增加运营管理方面的难度。更重要的是,一一对应和加强信息披露会显著增大理财产品的销售难度。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客户并不清楚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也就无从知晓其购买产品的真实风险收益状况,客户只能通过预期收益率和产品发行机构的声誉来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理财产品运作的不透明,也使得部分表外债权类理财产品享有一定银行隐性信用担保。而在8号文实施后,银行对理财产品各种形式的担保被叫停,产品结构也将变得更为透明。显然客户会更关注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安全性,针对很多非专业投资者,这显然会带来理财产品销售的难度。此外,即使实现了一一对应,理财产品也难以消除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期限错配风险。此类风险的显性化也会对产品销售带来一定难度。8号文的上述规定,在规范理财业务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缓此类业务发展速度。
(二)规范非标准债权产品投资
8号文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该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并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以银证合作、银信合作为代表的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是近来理财产品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其中券商的银行通道业务存量仅在2012年就增长了1万亿元以上。虽然银行业整体的非标准债权资产占比距上述限额还有一定距离,但去年快速膨胀的各类通道业务还是会受到新规的限制,特别是一些股份制银行的非标准债权产品投资比例据估计已超过上述限额。
(三)规定理财产品设立权限及未达标产品计提资本金
8号文中收紧理财产品的设立权限,将理财产品发行的审批权由分行上收到总行;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对未按期达标的理财产品要比照自营贷款计提资本金。审批层级的上升,意味着审批流程的延长和发行难度的提高,同样会使理财产品的扩张速度受限。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会限制参与此类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利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而计提资本金将使理财产品的资本金占用加大,加大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压力。
综上所述,今后通道类业务过快扩张的势头将被抑制,理财产品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将放慢;而理财产品运作透明性将显著提高,之前隐藏的期限错配风险、信用风险等将逐步显性化;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此类业务仍有发展空间,但未列入名单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此类业务将受限。
对银行经营及债市的深层次影响
预计8号文的实施将推动银行调整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商业银行将调整自身表内和表外资产、信贷资产与其他债权投资工具、标准债权资产(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等)与非标准债权资产。受上述再调整的影响,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
(一)对银行表内和表外资产配置的影响
理财产品增速将放缓,特别是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通道类业务受到限制,规模扩张预计放缓。但由于客户融资需求仍在,银行为保住客户资源,势必将部分符合信贷政策的表外资产移至表内。目前信贷额度控制仍较严,银行表外资产表内化会加剧表内信贷额度的紧张和贷存比考核压力。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例,银监会为各银行2013年对融资平台的贷款划定两条红线:一是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贷款余额较2011年年末不得增加;二是平台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不超过本行2012年末的水平。因此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地方融资平台非标准债权资产转入表内的空间狭小,此类资产转入表内势必造成表内信贷额度的紧张。此外,由于理财产品增速预计放慢以及销售难度提高,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能力降低,银行贷存比考核压力将加大。
银行体系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为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营并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2012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银行表内资产运用的资本金占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上述办法下,因资本金的约束,银行表内资产年增速超过20%的扩张已不可持续。显然,非保本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既能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占用资本又少,对银行吸引力很大。8号文实施后,由于不合规的理财产品需按自营贷款计提资本金,表外理财业务在资本金占用方面的经济性降低,银行资本金压力将加大。今年以来,由于传统的次级债被列为不合格的附属资本补充工具,银行附属资本补充压力已悄然加大。未来即使贷存比或信贷额度等监管措施放松,银行资本金补充的压力犹存。
(二)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8号文限定各银行理财业务投资非标准债权余额的上限,将增加理财产品对债券的投资需求,利好债券市场,特别是信用债市场。在信贷额度管理和贷存比管理未放宽的情况下,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务融资需求具有一定刚性,各经营主体势必选择转向其他形式的债务融资工具,特别是不纳入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管理的信用债,预计部分符合发债要求的非标准债务融资需求将转向债券市场。但由于债券融资的门槛显著高于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因此,此规定虽会促进部分企业从非标准债务工具转向债券市场融资,但除非发债标准能显著放宽,否则8号文所带来的债券供给增长将相对有限。实际上,非标准债务投资工具的融资利率显著高于标准化发债融资利率,部分反映的就是进入门槛高低所导致的差异。在通道类非标准债权产品中,平台类和地产类项目居多,地产类项目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在国内发债融资困难;而平台类项目受《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影响,近期发债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县及以下平台今后发债难度大增,近期平台发债势头已有所放缓。因此,虽债券供给增长相对有限,但从长期看,信用债市场的潜在空间无疑将扩容。
受上述再调整的影响,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而信用债市场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对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放慢,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减弱
8号文等监管新规旨在规范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发展,控制表外业务快速膨胀中隐藏的金融风险,但客观上使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进一步受限。2012年下半年以来社会融资总量保持较高增速,推动经济短线企稳反弹。社会融资规模各构成的比重也发生显著变化:表内信贷所占比重虽仍居首位,但降幅较大;属于表外业务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等比重迅速增加。本轮经济的短线企稳反弹,主要受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和各类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所推动。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料将放慢,由于进入门槛的差异,短期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幅度有限。因此,社会融资总量增速将随着新规的逐步实施呈现放缓态势。
此外,8号文实施后,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进一步受限,使得中国经济的加杠杆进程更加难以为继。过去十余年,外汇占款项目是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渠道之一。2010年后,新增外汇占款增速趋势性放缓。2013年1月,央行口径和金融机构口径的外汇占款均出现大幅增长,但通过分析月度的结售汇数据,笔者认为近期外环占款的反弹不具有趋势特征。外汇占款主渠道萎缩,而逆回购、再贴现等货币供应渠道在短期内难以大幅度扩容。目前央行资产负债表扩容能力有限,商业银行赖以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货币投放增速显著放慢。
商业银行表内信用创造受制于存款准备金率、资本金约束、信贷额度控制和贷存比约束等。如果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增速过快,比如保持在2008-2010年的水平,则仅凭银行自身内源融资无法满足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将通过外部融资来满足的天量资本缺口,而市场无法持续满足银行此等规模的再融资需求。银行整体的贷存比已然偏高,信贷额度管理在短期内也难以大幅放松。因此,商业银行表内信用资源已较为紧张,流动性创造能力不足。在表内信用资源不足,而部分客户融资需求强烈,商业银行也需要扩展自身存贷款基础的背景下,较少占用资本金、不受存贷比和信贷额度等约束的表外理财业务受到银行青睐。而8号文为表外理财产品制定了较为明确的约束,虽然表外业务仍有很广的前景,表外信用创造较表内信用创造仍有优势,但其流动性创造能力也随着其规模增长放慢而减弱。总的来说,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的高点已过。
(二)短期内不利于经济反弹,但长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去杠杆进程
从长周期看,中国经济正处在债务杠杆(债务/收入)上升和产能扩张周期的末期,经济加杠杆的进程将难以为继,去杠杆进程若隐若现。上述长周期的特征表现为:产能过剩严重,经济潜在增速趋势性下移,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和盈利预期恶化,债务本息偿付压力较重,借新还旧是普遍现象,庞氏融资比重显著上升。
决定经济体债务规模的因素可分为债务融资需求和债权投资需求两部分。目前新增的债务融资需求中,地方债务融资、其他国有企业融资和与地产相关的融资(企业融资用于地产项目)居多。由于预算软约束、激励机制扭曲等原因,个别国有企业的债务融资需求过高,所融资金投资效益低,呈现明显的非经济特征。要制约国有部门债务融资需求的过度膨胀,只能依靠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来逐步实现预算硬约束;并推动停滞已久的国有企业改革,但上述改革皆非短期所能见效。
债权投资需求则主要受制于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如上文所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由央行基础货币供应、存款准备金率在内的各种监管规则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水平等决定。而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已有限,特别是在8号文等规范表外融资之后,相对刚性的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将偏紧地约束存量债务规模的扩张。
介绍自己的家乡作文300字(精选30篇)
- 阅7介绍自己的家乡作文 篇1 家乡和名片,是人们最熟悉的名词。家乡,是人一出生就居住的地方;名片,就是一张卡片上写着自己的信息,可以用它向别人介绍自己。那么,就让我们为自己的家.....
2023宝宝双胞胎男孩名字精选
- 阅12选择双胞胎男孩的名字 - 第一星座网黄历星座生肖批命双胞胎男孩的名字选择第一星座网络 作者: 匿名11028人在看 我们都说 ‚ 婴儿是上帝送给父母的最好的礼物 ‚ 也是父.....
九一八事变国旗下的讲话稿精选模板
- 阅0国共两党作为当时中国的两大政党,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团结也日益增强,两党的民族使命感迅速增强,两党的再次合作,共同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的新局面,实现了民族大团结。下面是小编.....
防台风安全应急预案精选模板2025
- 阅0短时间的超量降水和持续不断降水,会在局部地区乃至更广阔的地区造成洪涝,既有的水利设施、防汛设施和防汛手段,以及援救手段不足以立刻生效或者立刻实现全面救援。下面是小编为.....
上半年人才工作总结(收集3篇)
阅:0上半年人才工作总结范文篇1(一)、上半年工作情况一、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打造活力、效率、廉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收集3篇)
阅:0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篇1论文关键词非货币财产出资适格性债权出资劳务出资商誉出资随着科学技术和不断发展,....
非标现场工作经验总结(收集3篇)
阅:0非标现场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篇1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户外照明的技术创新及应用之路”,组委会邀请到了深圳市南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