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方法论概念(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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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方法论概念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安东尼·吉登斯“双重解释学”结构化理论针对性局限性

英国当代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可以说是一位划时代的社会学理论家。他提出的结构化理论,启发人们从新的视角来审视个人与社会、能动与结构之关系,在社会学研究中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取向,即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吉登斯不满于传统社会学流派对上述关系的割裂,认为在生活世界中社会系统与个体行动是非常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互动,在社会学理论中不应将它们割裂开来。

一、结构化理论的针对性

要认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必须首先了解他的“双重解释学”。“双重解释学”是吉登斯关于社会学元理论问题的一种表述,其基本涵义是:社会科学观察者必须从解释学角度掌握生活的各种描述,然后将这些描述转化成社会科学的话语范畴,这些话语范畴同时也为普通的行动者解释与掌握,并重新纳人到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中。

吉登斯深刻地探讨了作为结构化理论前提的社会学元理论的核心问题,即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性,批判了社会学中从孔德到涂尔干等人形成的“自然主义”和“功能主义”倾向,在解决生活世界与社会科学专业性世界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性质与任务等问题上,提出了“双重解释学”。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广泛的批判、借鉴其他社会学流派以及心理学、历史学、地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形成了他的结构化理论。“双重解释学”划清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质差异,指明了社会科学的实践内涵及与日常生活世界的紧密的互动关系。

与自然科学的“技术性”应用比较起来,社会科学的发现似乎只具有较少的原创性。但吉登斯认为,这并不能说明社会科学较之于自然科学不重要,相反,正是因为社会科学具有本质上的实践性品格,所以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某种持续不断的过程,因为它参与到了社会生活的反复不断的建构过程中。比如没有社会科学“”、“民主”等现代概念,现代国家是无法想象的。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针对社会学传统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或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是传统社会学理论中两个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研究取向。秉承孔德“社会物理学”研究理路,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应当而且能够像自然科学那样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他称这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为“社会事实”(socialfact)。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强制性以及社会性。而在吉登斯看来,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及其理论传统,对社会学来说本身就是错误的,它们仅仅是哲学二元论思维方式在社会学领域里的一种深层反映。因此,这样的社会学方法论必然无法解释、说明和把握社会的真实结构,必须用一种新的社会学理论去超越上述方法论的对立。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也是针对帕森斯、墨顿等人的功能主义社会学方法论的。他试图努力打破功能主义神话,在关注社会宏观结构中实现宏观与微观的有机整合。其实,针对社会学方法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二元论研究倾向,很多社会学家表示出越来越多的不满,试图用一种新的理论统一社会学二元论。同时,社会变迁的现实也需要对传统社会学方法论进行变革。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也针对“二战”以后欧美各国社会变迁的实际。他试图超越“左”和“右”,寻求社会变迁的“第三条道路”,以真正实现现代性的自我认同。与哲学方法论所追求的形而上学不同,社会学始终关注社会现实问题,注重“经世致用”。因此,社会发展道路、社会发展模式以及社会发展动力等社会发展问题也就成了社会学关注的对象。

二、概念建构和理论批判的结果

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将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等领域的成果融合起来,构建了一些具有一定解释力的概念,并在对社会学理论内部的各派理论进行大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他的结构化理论。这一过程与他的“双重解释学”思想是有内在呼应的。

吉登斯提出了结构的二重性,进一步阐明了结构和人的能动之间的互相生成的关系。结构,一方面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中介。在这种社会实践之中,结构实现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结构化。因此,结构并不是对人的行动的一种制约,它更多的表现为某种使动性。可以看出,吉登斯是试图重新界定结构的概念,以“二元化”来代替“二元对立”,以实现社会学方法论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统一。

吉登斯认为,个人所生活的社会本身是丰富多彩的,其中既有社会从宏观结构层面上对个体的制约,也有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两者相互统一于社会有机体中。她主张抛弃个体与社会的二元论,因此行动就必定是一个核心概念。更重要的是,行动不仅仅是个体的特性,也是社会组织或集体生活的要素。吉登斯认为:“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创门以‘系统性’的形式。”这样一来,吉登斯就将这样两对关系化约为一对关系—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的关系,并试图在这二者之间实现架通。他主张用结构二重性代替二元论。认为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由此,吉登斯逐渐开始撩起他结构化理论的神秘面纱。他承认结构在整体上对作为个人存在的社会行动者及其行动具有某种“强制性”和某种意义上的不可选择性,但却不像涂尔干那样,强调前者对后者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他承认无论思考多么宏观复杂的社会问题,都要对主体以及主体的能动性有精微确切的理解,但却不像许多解释社会学家一样,一味强调个人是社会的惟一构成要素,埋头于人的具体行为、动机而不顾整个社会系统的反应。他坚持认为在社会理论中“结构”是一个必须的概念,但他关于这个概念的观点与英美功能主义和法国结构主义中的结构概念不同。英美功能主义中的“结构”概念是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出现的,法国结构主义是以还原的方式来使用这个概念的。他认为“结构”概念的这两种使用方法将导致从概念上模糊能动的主体。

吉登斯认为,不应该将行动看作是分散的实体。理性、动机和意图等,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个行为的总和,而是一种不间断的行动流,一个我们不断地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反思性指“持续发生的社会流受到监控的特征”,反思性展示了实践将能动者与结构、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的过程。人的行动是有意图的,但结果却并非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意外后果也是行动的结果。而正是存在着意外后果,才使得社会的再生产与系统的再生产有了存在的意义,保证了社会与系统生产的非复制性,同时也可以解释人类历史不断演进与社会的变迁。因此“能动行为”和“行动”的问题就在吉登斯的整个分析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所谓社会再生产,主要指的是行动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即双方都在场的交互作用;系统再生产则是群体和群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吉登斯希望用这两者来化解微观和宏观的对立。系统整合的机制是以社会整合的机制为前提的,时空的伸延与扩展将二者联结起来。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整合主要指的是行动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即双方都在场的交互作用,也就是面对面的互动,而系统整合则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互作用。行动者具有反思能力,社会整合就是建立在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与互动的例行化、区域化的基础上的,行动的例行化与区域化保证了跨越时空条件下社会互动的有序完成。吉登斯认为.在前现代社会中,由于时空的有机统一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使得系统整合从属于社会整合;而在现代性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社会交往活动的扩大化,产生了时空分离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民族国家的兴起。在吉登斯看来,宏观社会结构的力量使得系统整合成为可能。

总之,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所要给出的最终答案之一,他的结构化理论的形成是他的“双重解释学”的具体运用,即用“敏感的”概念框架来解释社会世界,而不是寻找永不褪色的规则和定律。

建构主义方法论概念范文篇2

非正式学习概念图个人知识管理我们每个人习得的知识据统计80%来自于非正式学习,非正式学习过程中往往要对自己所习得的知识加以管理,转化为自己有意义能存储的知识,通过概念图的方式把非正式学习过程的知识加以归纳、总结,使我们人的大脑更容易存储与记忆,更有效的管理所习得的知识。

一、非正式学习以及个人知识管理的内涵

1.非正式学习和正式学习

学习有正式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之外,正式学习主要指在学校课堂规定时间下以课程为主展开一系列教学活动的学习,而非正式学习没有指定地址和时间,几乎无处不在,往往通过学习者非教学性质的社会交往来传递和渗透知识,由学习者自我发起、自我调控、自我负责的学习。

2.个人知识管理

个人知识管理的宽泛定义由美国PaulA.Dorsey教授提出:“个人知识管理应被看作既有逻个人知识管理辑概念层面又有实际操作层面的一套解决问题的技巧与方法”。个人知识管理一般指个人使用有效工具建立个人知识体系并通过获得、创造、分享、整合、记录、存取、更新、创新等过程去归纳总结不断完善过程,形成自己有效的个人知识架构。个人知识管理常用工具:MicrosoftOneNote、MyBase等。

二、概念图介绍

概念图是一种用每一个节点代表概念和每一个连线表示概念间关系的图示表示方法。康乃尔大学的JosephD.Novak博士根据奥苏贝尔的学习理论在1960年代着手研究概念图技术,并使之成为了一种很好的教学工具。概念图的用途非常广泛。除了用作辅助学生学习的工具外,还是教师和研究人员分析评价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构建的方法,更是个人知识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非正式学习视角下概念图在个人知识管理中的应用探讨

1.概念图在个人知识管理中的应用理论基础

概念图的理论基础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奥苏伯尔的学习理论。

(1)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习者是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建构知识,学习知识不是通过教师教学直接获取的,而是通过知识的处理把学习者先前的知识,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沟通,进行有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取。

学习本身就是建够一个概念图示网络,不间断地向图示网络增添新的知识内容,通过网络连线把新知识和学过的概念联系起来,让自己的学习更有意义,这充分体现了建构主义理论思想的核心精髓。也符合非正式学习的一般过程,不仅改进了原有知识经验,还对学习者个人知识管理的提高提供很大帮助。

(2)学习理论

概念图理论基础主要是奥苏贝尔提出的认知学习理论,认为新知识的学习取决于新旧知识能否达到意义的同化,观点是有意义学习。为了使学习有意义,学习者必须把新知识和学过的概念联系起来,会辨别新概念的层次,把这些概念放入知识结构中相应的位置上。

奥苏贝尔的“先行组织者”是一种广泛使用的传递大量学科知识的方法,也充分体现了概念图的基本特性。用一幅“大的图画”,首先呈现最笼统的概念,然后逐渐展现细节和具体的东西。学习者可用这种方法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有效管理,更方便个人对知识进行创造、分享、整合、记录、存取、更新等知识系统的构建,很好体现个人知识管理系统方法。

2.非正式学习知识的特点分析

从非正式学习知识管理角度:可以把非正式学习知识分为显性非正式学习知识和隐形非正式学习知识,显性非正式学习知识以文字、图形图像以及符号表达,存在方式以印刷或电子存储为主,比较容易进行交流、理解、分享的结构化知识。隐形非正式学习知识是高度化认知的个人知识,一般通过行动表现出来,很难用图形图像、文字等表示出来。

非正式学习知识具有社会性、多元性、自主性、合作性、情境性以及松散性。非正式学习知识的获取方式很多,如报纸、电视、网络等,也可通过交流合作进行获取,并且非正式学习知识与社会环境以及人们生活、工作的真实情境密切相关。

3.非正式学习视角下个人知识管理过程中构建概念图的策略

非正式学习视角下个人知识管理过程中,制作概念图可以使新旧知识之间、概念之间的关系清晰可见,迫使非正式学习者将这些关系外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图帮助非正式学习者了解知识的结构,了解知识构建的过程。更能够帮助非正式学习者学会对知识归纳整理、理解和掌握,把隐性非正式学习知识外化为容易掌握的显性非正式学习知识,制作概念图的过程就是个人知识管理的过程。

(1)构建个人非正式学习知识库

非正式学习的过程,非正式学习者会面临着大量的松散知识点,如何将这些不连贯、松散的、多样的知识点组合成为新的知识极为重要。根据个人的知识结构体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自己所需知识,以此形成自己的学习动机,构建适合自己的非正式学习知识体系。明确了学习需求,进而有意识的收集自己的知识,组织自己的知识,收集和组织自己的知识过程就是在选择、处理、评价、总结的过程,并进行有效的存储资源,从而形成自己有使用价值的非正式学习知识库。

(2)隐性非正式学习知识的外化和显性非正式学习知识的内化

利用概念图工具将隐性非正式学习知识图形化和文字化,外化为简单易懂的显性非正式学习知识,有利于非正式学习知识的消化和理解掌握。非正式学习者将自己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和将获取的隐性知识与自己原有知识进行加工处理,采用概念图策略可使各知识、各概念之间的关系清晰可见,迫使非正式学习者对自己需要的隐性知识进行外化。用构图的形式将难以表达的隐性知识进行图形化和文字化的方式显性描述出来,变成学习者易理解的形式。将非正式显性知识隐性化的过程,形成一种个人知识经验的过程,提升个人自己的知识价值,对自己的知识有效性进行评价过程,这个过程对非正式学习者非常重要,只有经过反思、评价的知识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从而能够更有效进行自己的个人知识管理。

(3)将非正式学习知识社会化和综合化

非正式学习知识的社会化的过程就是学习共同体之间进行知识分享的过程,把自己的经验和其他学习者的经验进行交流,有利于学习者创新能力的培养。利用概念图把所学知识进行有意义的架构,分享自己的构图灵感,通过交流和合作,形成自己的新创意和新观点。

非正式学习个人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知识的综合化,将自己松散、无序的个人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自己有结构和系统性的知识综合体。概念图恰恰能够帮我们重构知识,使各个知识点之间有清晰的脉络关系和知识管理架构,这充分体现知识综合化过程。

参考文献:

[1]杨宝红.非正式学习环境下个人知识管理的策略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23).

[2]毛丽红.概念图在教育知识管理中的应用探索[J].教学与管理,2007,(7).

[3]赵娜.基于非正式学习的知识管理[J].文教资料,2009,(4).

建构主义方法论概念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犯罪概念;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与之相对,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论)“研究的是一行为可罚性的一般之法律要件。……犯罪论探讨的不是个别犯罪类型的特征,而是所有犯罪行为都具有的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犯罪是由哪些必不可少的要件构成的。换句话说,也就是要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使犯罪概念中所揭示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具体化。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不仅要重视犯罪构成要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还必须研究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如何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

一、犯罪的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

在刑法学中存在着三种犯罪的概念,即实质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

所谓实质的犯罪概念,就是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如在日本刑法学中,犯罪的实质概念存在两种定义方式:一种是从法益侵害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另一种是从规范违反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违反规范的行为。

所谓形式的犯罪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在日本刑法学中,形式的犯罪概念就是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

而所谓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如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刑法学中,从同时态的角度来说,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的犯罪概念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从历时态的角度来说,经历了一个由实质的犯罪概念到形式的犯罪概念的发展过程,这个转变过程是以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为契机。对犯罪的实质的定义以刑法典为载体转化为对犯罪的形式的定义。

这个过程正如我国刑法学者李海东所认为的那样,“对犯罪进行实质的定义,在历史发展上要远远早于对犯罪的形式定义,后者基本上是罪刑法定时代才出现的产物。几乎在刑法产生的同时,就有了对犯罪进行超规范的‘本质’解释现象,因为任何刑罚权的行使,哪怕是在奴隶社会或者中世纪的专制国家里,都需要其合理性的根据。我们打开十九世纪前的刑法或法律书籍,几乎在每一本书里,都可以找到对犯罪今昔概念的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等等所谓‘实质性’的评价。这类对犯罪的‘实质评价’所导致的是,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刑法理论成为完全形式化的思辨刑法理论。它是早期社会科学分工尚不发达、规范科学尚未形成时代的产物。在人类法律文化的发展史上,对于这类纯形式的、形而上学的刑法理论方式的批判和否定,至少在一百多年前,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分工与发展,尤其是实证主义刑法理论的贡献与刑事社会学派卓越的理论建树,已经从根本上完成了。”

那么,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形式的犯罪概念是如何发挥其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基础作用的呢?这个问题在刑法学中并不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几乎没有相关的论述,但是笔者认为透过这个问题却恰恰可以反映出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一些倾向。

二、实质的犯罪概念与面向立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认为,实体的犯罪概念(materiellenverbrechensbegrif),即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内容方面的内在规定性。“实体的犯罪概念是位于刑法典之前的,是为立法者提供刑事政策方面的标准的,是为解决立法者可以惩罚什么和应当让什么不受刑事惩罚(straflos)的问题。”

实质的犯罪概念是前刑法的存在,它是从前法律的立场揭示行为可罚性的最根本原因,是作为刑事违法性前提的存在或者说是刑事违法性的本原。由于实质的犯罪概念并不具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就可能存在多种关于犯罪的概念,这些概念都是定义主体的价值取向的反应。以实质的犯罪概念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必须要注意,各种不同的关于犯罪的实质的概念背后的价值取向进行选择,以决定某行为是否可罚以及是否应该被规定在刑法典中,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以价值判断问题为研究核心。

一般认为,所谓价值判断,就是“应该”的判断,是一种解释性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主要回答“有什么意义”的问题;对于价值判断来说,通常是取决于判断者主观的偏好、性格和欲望,并非以该判断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为标准。在价值判断中,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都会起作用,但是,前者的影响力是很有限的,相对而言,信念、态度、愿望、兴趣、目的和偏好等情感因素所起的作用会远远超过理性和逻辑的力量。因此,面向立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就是针对某行为在多种关于犯罪的实质性概念之间进行价值判断和取舍,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可罚以及是否应该被规定在刑法典中。例如,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就是作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可罚、并且是否应该被规定在刑法典中的终极理由。

但是,实质的犯罪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致命弱点,它们都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因为,实质的犯罪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具体主体的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反映,如果以它们为标准来进行犯罪认定就是罪刑擅断,就会导致对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最大破坏。历史的发展证明,这些不同的价值取向只有经过立法的严格程序,在得到了国民的认同后才能够成为犯罪认定的标准。也就是说,价值判断的问题必须严格限制在立法阶段,当法律成立以后,实质的犯罪概念要转变为形式的犯罪概念;对犯罪认定的价值判断要转变为事实判断;面向立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要转变为面向司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

正如我国刑法学者李海东所认为的那样,“社会危害性这类对犯罪规范外的实质定义的致命弱点在于,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犯罪体系完全依赖于行为的规范属性,因而,它又从本质上放弃了犯罪的实质概念。如果我们宣称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危害社会的并不都是犯罪,那么区别犯罪与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唯一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只能决定于刑罚是否禁止这个行为,也就是行为的形式违法性。这种所谓实质认识由此也就成了一种文字游戏般的东西,其实质变成了由法律所决定的,因此也就是形式犯罪而已。换言之,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在这种理论中完全依赖于行为的形式违法性。至于到底什么是违法的本质、到底什么叫危害社会、什么是危害了社会、以怎样的客观具体的标准来认定是不是危害了社会等实质违法的问题,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中,都是不用回答的,因为他们全部都是规范性的,即只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形式上违法就可以了。”

三、形式的犯罪概念与面向司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罗克辛认为,“形式的犯罪概念(formellenver—brechensbegrif)中讨论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时,仅仅在制定法(daspositiverecht)的范围内取得了一个定义。”也就是说,形式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犯罪概念,是揭示犯罪法律特征的概念。以形式的犯罪概念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就是面向司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

面向司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对象而进行的合目的的法律解释,通过对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解释来对现实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这个判断是某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典规定的事实判断,也就是说,面向司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主要以事实判断问题为研究的核心。因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价值判断问题已经在立法过程中被实质的犯罪概念和以及为基础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解决了,而且,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是以形式合理性为价值追求。

所谓事实判断,就是“是”的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是指对应于发生在世界上的真实事件所作的客观的描述,主要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对于事实判断来说,所描述的事实是否能够与现实世界的客观事实相对应是该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这个判断和判断者的主观偏好、性格以及欲望没有关系。刑法典关于犯罪的规定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了统一、确定的标准,因此,形式的犯罪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够成为犯罪认定的标准,才是真正落实罪刑法定主义精神的做法。

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学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就是建立在形式的犯罪概念基础上,这个犯罪构成理论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是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律条件,如果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律条件,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存在例外情况的时候,它就不构成犯罪;第二个判断步骤即违法性的判断与第三个判断步骤即有责性的判断就是例外判断,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话,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也仍然不构成犯罪。其中,对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判断,是一个事实判断,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也主要是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很明显也是事实判断。

形式的犯罪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为刑法适用提供确定的标准,在犯罪认定中落实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当然,形式的犯罪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能够实现的仅仅是法律之内的有限的正义,它的前提是现存法律规定的当然的合理性,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否合理就有赖于实质的犯罪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判断了。

四、结语

首先,实质的犯罪概念以对犯罪的实质合理性的定义为追求目标,因此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而形式的犯罪概念以对犯罪的形式合理性的定义为追求目标,因此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是和罪刑法定原则相联系的犯罪概念,是法治主义的形式合理性价值追求的表现,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并不是什么值得我们骄傲的思想成果,因为实质的犯罪概念是前刑法的存在,在刑法中规定这样的犯罪概念是反法治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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