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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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篇1
据多家媒体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要准确把握此次义务教育法“大修”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篇2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篇3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凡新学年始业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十二周岁。
第五条因缓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校年龄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十五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因盲、聋哑、弱智需延长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义务教育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管理目标,按国家规定标准逐步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边远山区就近入学有困难的,必须创造条件设置寄宿制学校。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的义务教育由县、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组织实施。
第七条盲童和聋哑、弱智儿童辅助学校或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实行随班就读,使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残疾或有其他生理缺陷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应吸收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上学。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义务教育学校。
举办初等义务教育学校、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将办校宗旨、条件、经费、师资来源以及章程等分别报县级或者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的师资和培训应当列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已举办的学校不得随意撤销或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学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在新学年始业三十天前,按划定的学区将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名册通知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十五天前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学一年:
(一)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的;
(二)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
(三)居住在山区、湖区交通不便的;
(四)因盲、聋哑、弱智暂时不能入学的。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因严重的身体、智力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学。
第十三条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取消小学毕业生升初中考试,并按学区就近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就学。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对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毕业程度的儿童、少年,所在学校应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停课、退学;不得歧视、侮辱或体罚品行有缺陷、学业成绩差的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学生尊师爱校,遵守校规,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端正办校思想,采取措施减轻学生负担,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或者随教材搭售未列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各类书刊资料。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用书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必须执行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治安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场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校舍、设备以及校办企业事业的设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经费,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不得因其他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而减少或抵扣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中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义务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设立教育基金,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积极发展师范教育。师范院校专业设置和规模应与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其他高等学校也应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扩大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
提倡和鼓励优秀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教师在职培训,有计划地进行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虽具备规定学历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组织在职进修学习,以达到规定的学历或胜任教学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鼓励教师到农村、山区任教。从城市到农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户口可留在城市,并在工资和生活待遇方面从优。
第二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应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尊重教师。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督学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推销单位负责退回所发行的书刊资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退回多收的费用,并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篇4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义务教育法篇5
我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有关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县教育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
目前,我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46所,其中小学273所(国办小学5所、乡镇中心小学及完小119所、村办小学149所)、中学49所(高中7所、国办初中1所、乡镇初中41所)、职教中心1所、成教中心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特教中心1所、乡镇成人学校20所。全县中小学共有在校生147687人(含在园幼儿11700人),其中高中12000人(含职中2300人),初中50340人(含特教80人),小学73647人。在编教职工7923人。全县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8.44%,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78.12%,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50.25%。小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分别为99.99%和99.9%,初中生入学率、巩固率分别为99%和96.3%。
多年来,我县坚持把发展教育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努力使基础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县以迎接“普九”复查为契机,大力推进“普九”完善工程,我县在办学条件、教育装备现代化、教师队伍素质、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又有了长足的进步。1998年,我县被省政府评为“普九”工作先进县。在巩固“普九”成果的同时,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自1998年以来,全县共新建中心幼儿园19所,独立幼儿园59所。目前,全县在园(班)幼儿达11700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3.4%。高中阶段教育不断发展,高中在校生人数逐年增加,办学条件逐年改善。目前,我县高中在校生人数和办学规模均居全市前列。普通高中工作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高中工作先进县”,县职教中心被评为部级重点职业高中,县成教中心被市评为继续教育先进单位。总的看,几年来,我县教育工作在全市排位逐年前移,与乐亭、迁安、丰南等先进县区的差距逐渐缩小。
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1、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为满足我县教育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在财政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施工单位垫资、组织社会各界捐资、争取上级扶持和向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99年以来,国办中小学及县直单位先后完成了一批重点工程建设。主要有:投资5600万元的一中迁建一期工程,投资180万元的亮甲店中学教学楼工程(2300平方米),投资170万元的一幼教学楼工程(2000平方米),投资260万元的职中图书电教楼工程(2930平方米),投资100万元的林南仓中学实验楼(1560平方米)建设工程,投资350万元的教师进修学校迁建工程,投资65万元的彩中宿舍楼、桥中实验楼续建工程,沽中投资103万元征地12亩。三年多来彩中、仓中、桥中、一幼等学校还投资70万元修缮了校舍。正在建设的工程有:投资120万元的三中宿舍楼(2300平方米)、投资120万元的成教中心教学楼(1660平方米)、投资350万元的二中宿舍楼(5300平方米)建设工程。另外投资970万元的实验小学迁建一期工程(8100平方米)、投资1300万元的一中学生宿舍楼(12000平方米)和投资100万元的林南仓中学教学楼(1900平方米)建设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已经或即将破土动工。今年秋季谋划实施的有:投资600万元的一中教学楼、餐厅及附属工程,投资130万元的二中教学楼工程(2100平方米),投资150万元的职中教学楼工程(2300平方米),投资140万元的仓中宿舍楼工程(2400平方米)。
三年来,各乡镇还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达1752万元,新建校舍24500平方米,改扩建校舍13042平方米,维修校舍85520平方米,主要工程有:窝洛沽镇投资108万元为镇中建2200平方米教学楼一栋,投资57万元为窝洛镇中心小学翻建校舍1680平方米;玉田镇投资50万元为镇中、林东、马头山三所中学建校舍1480平方米;林西镇投资50万元改造北霍庄中心小学校舍940平方米;鸦鸿桥镇投资60万元新建校舍1520平方米,改造、维修校舍820平方米;杨家套乡投资50万元翻建校舍1360平方米,维修校舍940平方米;散水头镇钱家沟小学投资50万元整体迁建,建校舍800平方米。正在建设的工程有:石臼窝一中、二中合并,投资120万元建2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林西中学投资55万元建1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渠河头中学投资200万元建3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散水头中学投资120万元建2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及郭屯中学与葫芦寺中学合并项目正在运作之中。同时,狠抓了校舍建设、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旧校舍改造力度,努力撤并规模过小的农村小学,近三年共撤并学校193所,农村小学由99年前的461所减少到目前的268所,使农村小学的布局和规模逐步趋于合理,现有的教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加强了校园环境建设,全县有18所学校被唐山市教育局命名为“校园环境建设示范学校”。
2、教育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为控制在校生流失,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我县狠抓了学生控流、辍返工作。县政府转发了教育局《关于控制初中生流失、加强辍返工作的安排意见》,将此项工作纳入了政府行为,从根本上保证了控制初中生流失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教育局把初中生年巩固率纳入校长目标考核,明确了各校的初中生巩固率保底指标。各乡镇及学校抽调人员,深入学生家庭宣传《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辍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下发了劝学通知书,使绝大多数辍学生又重返校园就读。在此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加强了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通过开展法律讲座、严惩扰乱校园秩序人员、清理校外游戏场所等措施,有效净化了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教师行为,融洽师生关系,努力为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并对后进生实施重点帮教,对贫困生实施救助,有效控制了学生流失。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几年来,我县初中生巩固率逐年提高,今年中考报名人数达11500多人,进入全市前三名,初中在校生巩固率已接近省“普九”标准,小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均已达省“普九”标准。
3、学校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一是教育系统内部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目标管理机制。每学年,教育局都要对乡镇教育办及中、小学校进行目标考核,通过规范科学的管理提高办学水平。2001年,我县顺利通过了市薄弱初中改造验收,至此,全县初中彻底消灭了薄弱学校,被评为初中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我县高中通过了市普通高中学校升级升类验收,全县高中整体管理工作又上升到一个新水平。二是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在具体工作中,我县坚持“五育并重,德育为首”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坚持“两全、两开”,不断推进素质教育。2001年底,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成立了玉田县中小学德育研究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德育研究;为提高全县教师的师德水平,适时开展了师德教育活动;在课堂教学中,以教科研为先导,全县中小学开展了以“主体性教学思想在课堂教学中的实施”为重点的教育科研活动,课堂教学改革得以深入开展;在城内及周边乡镇小学三年级开设了英语课,并计划今年暑假后在全县小学三年级全面开设;认真执行上级减负规定,建立了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基本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和乱收费、乱征订现象;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的选拔考试,小学生全部划片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初中不再设重点学校,禁止学生择校;高中针对“3+X”的高考模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深化了课堂教学改革;全县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县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各校都建立起了音美活动小组,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
通过上述工作的落实,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2001年中考,县一中的录取分数线居全市前列。2001年高考,全县二批本科以上上线910人,上线率为35.5%,居全市十县第五位,一般本科以上上线1305人,上线率为50.95%,创我县高考最好成绩。
4、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师队伍,重点抓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深化用人制度改革。1997年在唐山市率先实施了教职工聘任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自1999年开始,对919名新分配的毕业生实行了合同制管理,对全县20个乡镇教育办的中小学视导员实行了公开招聘,教育局也先后两次从基层单位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20余名。竞争机制的引入,进一步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二是加强了干部教师的业务培训。根据我县的师资队伍实际,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解决急需,注重实效”的师资培训思路,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1998年以来,先后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全县284名小学、初中校长参加了校长岗位培训,其中270人参加了校长提高班培训,并全部取得了合格证书。2001年,我县有2名教师参加了部级骨干教师培训,6名教师参加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15名教师参加了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学历达标率逐年提高。
5、教育装备现代化工程有较大进展。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县委、县政府适时启动了以多媒体视听设备为重点的教育装备现代化工程,把教育装备现代化列入了2001年向全县人民承诺的“十件大事”之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教育装备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责任目标,制订了奖惩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教育装备现代化进程。自1999年以来,全县教育装备现代化的投资约2300万元,共装备微机室64个、语音室58个、多功能教室112个,购置校长办公系统225套、教师办公微机403台,中小学计算机总数达到2556台;建立计算机校园网5个、多媒体教学网2个。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县的教育装备现代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排位由后几名升至中游水平。在加大装备力度的同时,我县对所有中小学校长进行了微机培训,并培训了60名微机专职教师,为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全县所有高中、23所初中和13所小学开设了微机课,有80多名教师能自制教学课件,为实现2005年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打下了坚实基础。
6、教育经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较规范。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县级投入为主,乡镇村队合理分担,依法落实各级政府的办学主体责任。2001年,全县教育总投入为13993.2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内拨款9171.8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的3.5%计征,征收总额为215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玉政[1997]39号文件规定标准减少10%,征收总额为1871万元,其中乡镇留用835万元,缴县1036万元;捐集资383.2万元;学杂费等收入2352.2万元。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首先保证了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征收的农村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和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加强了对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国办中小学及县直单位的经费由县财政管理,安排预算支出;乡镇中小学的经费由乡镇教育办管理,保证了各校资金用于正常的公用支出。全县没有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中小学收费是直接关系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此,县政府把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到思想上位,工作到位,常抓不懈。具体做法是:①规范基层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程序,实行“一证一卡四统一”制度;②坚持中小学用书由县教育局审批制度;③实行公开承诺;④加强收费的常规检查,加大对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使我县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三、“两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
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推进我县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我县教育工作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教育需求的增加与教育投入的不足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财政受基金会兑付的影响,一直比较紧张,加之近几年村队投入减少,社会集资更加困难,使教育经费的来源更显不足,特别是公用经费近两年呈下降趋势,2000年全县教育公用经费投入为341.6万元,2001年减少到170.4万元。而我县校舍建设、危旧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装备现代化任务艰巨,资金投入巨大。我县现有危旧校舍70000平方米,需改造资金1450万元,其中危险校舍11000平方米,需改造资金200万元。按照我省制定的全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规划要求,2003年全省初中学校要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2005年小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而就我县目前的教育装备现代化的进展情况看,全县初中只有计算机教室23个,尚缺19个;全县124所完小以上小学,仅有计算机教室13个,即使考虑近两三年内撤并一些小学,也至少要装备计算机教室100多个。按市教育局规划要求,年内40%的中心小学要配备计算机教室,这样,今年我县小学需要装备计算机教室44个。要确保全县如期开设信息技术课,仅设备投资就需1800万元。另外,各校建多功能教室和购置教师办公微机等还需资金760万元。
2、教师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教师素质有待提高。受多年应试教育的影响,部分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手段滞后,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制约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二是教师编制不足。目前,我县小学生源锐减,初中正值高锋,高中从今年开始也进入高峰期。小学教师相对超编,但初、高中教师严重不足,即使暑假后将小学超编教师全部拔高到初中使用,同时,初中尽量扩大班容量减少班数,以压缩初中教师的需求量,乡镇中小学仍然缺编381人,高中缺编120人,系统县直单位的职中、三中、国小缺编20人,暑假后教育系统合计缺编521人。
3、学校布局调整发展不平衡。自1995年以来,我县根据小学生源不断减少的趋势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开始对农村小学布局进行调整,但由于一些村队干部或群众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加之个别乡镇缺少应有的力度,至今依然没有完成调整任务。调整后出现的校舍不足和老化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不足百人的小分校和教学点在个别乡镇还依然存在,制约了教育资源的合理调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今后几年,我县初、高中仍处于入学高峰期,虽然我县每年都要投入资金扩建校舍,但仍难以满足生源增加的需要,全县初中班容量普遍过大,平均班容量为58.9人(省“普九”复查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初中每班50人)。城内学校由于县城人口增加,也导致班容量偏大,实小平均班容量达80多人(省“普九”复查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班45人)。
4、素质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受社会就业、用人制度及教育自身基础以及高考指挥棒的影响,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学生在校时间长、课业负担重,部分教师改革意识不强、教学效果不理想,小学、初中的非主要学科授课质量不高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打算
1、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投入。将农村费改税前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齐上交县财政统一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余额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费改税后,取消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教育管理体制由“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并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按照“财政多投、社会多筹、教育专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原则,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多渠道吸纳和利用社会资金与资源,积极争取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即保教师工资,保学校危房改造,保公用经费的正常运转,保教育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费改税后的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2、将教育目标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之中。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费改税后,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在发展本地教育中的职责,使各乡镇在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控辍保学、提高普及程度、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县政府将把以上教育目标纳入对乡镇目标考核工作之中,定期考核,落实奖惩。
3、加快布局调整步伐,确保师资队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将农村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建设和危旧校舍维修、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将调整撤并下来的小学校建成幼儿园,或拍卖变现后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教师队伍的能出能入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同时,继续采取到省内外重点师范院校招聘本科生与择优选聘当年专科毕业生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补充教师,确保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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