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委员会制度(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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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实践反思,制度瑕疵

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传统审委会制度与公正司法的要求愈来愈不相适应,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质疑。我们以为,应当在国情基础上对一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加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肯定。基于此,我们拟从实践层面对审委会制度进行反思。

一、从实践层面反思的必要性

首先,形成良好的“治疗方案”的前提是发现“病因”。审委会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原因在于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审判组织内部都并不设置审委会,这是学界所认同的,也经常是学界对我国审委会制度提出质疑的理由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以“与世界接轨”为理由而全盘否定现存的审委会制度,同时审委会的存在,至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对于保障更为良好的司法是必要的,或者说是利大于弊的(1).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不主张立刻废除审委会制度,而主张保留审委会制度,同时转变其部分职能。这实际上就是要对该制度“动一次大手术”,而这前提就是要能够将制度这一“手术对象”身上存在的“病变”处找到,否则就显得有些盲目。因为外科医生不可能在没有发现病因的情况下,就对病人的身体任意的手术,他必须要在依据一定的医学逻辑和知识,结合故有的医疗经验得以发现病因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提出理性的“治疗方案”,做到有目的地手术,从而达到救治病人的目的。我们都知道审委会制度“生病”,而它的存在比废除是“利大于弊”,那么这时候要救治它,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就成为了首要任务。

其次,发现问题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反思制度存在的瑕疵的过程。尽管我们对废除审委会制度持反对态度,但一项制度如果期望能够长远、正常地运作下去,就必须能够为人们所真正广泛地接受和认可,避免“说三道四”。回避存在的问题不是支持一项制度的明智之举,而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完善制度,从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既然反思、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此必要,下面我们就从实践的层面将审委会制度存在的瑕疵揭露出来。

二、审判委员会的制度瑕疵

就像前面所举“外科手术”的例子,医生在手术前总是依据一定的医学逻辑、医学知识和医疗经验来发现病因,从而救治病人。反思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一样,应当依据一定的逻辑和运用分析研究方法来分析。这里的分析研究方法是指把审委会制度整体分解为若干部分进行研究,或者把审委会制度的个别特征和方面分解出来进行审查的方法,它是与系统研究审委会制度的系统方法是完全对立的。根据分析结论的精确程度不同,分析方法可以分为定性和定量分析两种。对于审委会制度的定性分析是该制度好与坏;而对它的定量分析则要是研究该制度的利弊分析和解决概率,解决它为什么好或者为什么不好的问题,二者应当相互结合。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在审委会制度的研究中,经常做的是定性分析,却忽略了定量研究。另外,我们分析和考察审委会制度是否应当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以为,外部因素对审委会的作用发挥和运作程序应当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熟人社会里,外部因素的干扰是个痼疾,一时难以根除,但就一项制度的弊端而言,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隐藏于其自身的问题着手解决,所谓“堡垒总是从内部攻破”,基于上面的分析,下面我们结合学界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拟按照四个思路进行分析:审委会制度实践效能;审委会的组织构成;审委会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审委会委员的良知和职业道德。

(一)审委会制度的实践效能

既然审委会制度实施了数十年,那么它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设立的任务和目的:保证审判质量,发挥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但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质量、裁判结果是不是就一定不存在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下面将要谈到的审委会委员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而不可能是“万事通”,这样要求他们就他们并不熟悉的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的意见,确实勉为其难。二是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讨论走过场”、“责任大家担”,从而降低了讨论质量,使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并非就高于未经讨论而直接裁判的案件。三是审委会委员往往是“不审而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上诉、申诉、抗诉的比比皆是。我们曾一当事人吴A提出申诉,申诉过程费尽周折,其实案情很简单,这里不妨一说。吴A从事水产养殖,年收入百万元左右,而吴A之兄吴B曾从事竹器生意,但因亏损,欠下外债10万余元。吴B欲找王某借10万元,但吴B不会写字,遂由吴A为其写一借条(包括借条上吴B的姓名也由吴A书写)。因吴B无钱还债,王某就将吴A和吴B告上了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撤回对吴B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了准许。该案一审、二审很蹊跷地回避了被告提交的证据,而对原告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认定,案件甚至在审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判决吴A支付王某10万元。但我们细观一审、二审判词通篇是“按照常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分析的(注:该案审理之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尚未生效)。姑且不谈该案从实体的角度来说有多么的不公,仅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裁判结果来看,实际上无论是对证据的认定还是对法律的适用均让人难以信服。于是乎,吴A就不断上访,申诉信投向了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大,当然这种情况都是“石沉大海”。我们不敢就此个案而断言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上诉、申诉、抗诉的比例就大于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以此案件为例,旨在说明我国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往往由于运作程序瑕疵、委员良知缺乏等原因而影响了裁判结论和案件质量。

可见,审委会制度的实践效果表现的较为低下,它的功能发挥不全,很多制度在实施中任意性太大。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多是被当成处理案件的“工具”来对待的,在很多法院“审委会工具主义”观念极为普遍。现实中的实施效能不力和错误的观念其实都可归结于一整套机制的缺乏,具体制度不健全是审委会效能低下的制度原因。

(二)审委会的组织构成

反思审委会的组织构成,我们认为需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审委会制度产生是我国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着立法、司法的水平。在立法上,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完善;在司法上,司法人员的水平还不够高,当事人的参诉能力不够强;加之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仅凭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很难把握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这时审委会的产生就成为必然了。由于审委会大都是由党组成员、正副院长、业务庭长,原则上讲其法律、政策水平应该较高,综合分析能力更强,将重大疑难案件交由审委会讨论,相对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然而,如果我们具体调查分析现有制度环境下,审委会组织构成是否存在问题时,我们会很“如愿”地发现很多瑕疵,例如:(1)中国各级法院里,尽管审委会是作为审判业务机构设置的,但实际上审委会委员享受的却是行政职务待遇,和他们在法院任职级别相连结,这样就从事实上降低了审委会这一机构的很多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其专业技术性的降低。在很多地方,审委会委员主要由院长、各分管副院长、各业务庭庭长、政治处主任、纪检委主任、研究室主任组成。(2)审委会委员“外行”现象广泛存在。审委会委员中很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如民事行政案件的分管副院长,往往只对民事行政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刑庭庭长往往只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较为熟悉,而对其他案件则缺乏敏锐地断案能力。当然不排除有的审委会委员一门法律都不精通。这时,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可能出现“外行委员”受“内行委员”诱导或者左右,当然更多的情况则是“外行委员”不发言,跟着附和。(3)缺乏具体的办事机构。目前,多数法院的审委会是一个组织较为松散的机构,多没有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议案的呈报纪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致使审委会监督乏力,工作随意性大。有的地方法院审委会出席率较低,有的审委会委员“出勤不出力”,还有的地方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意见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些情况的出现与审委会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密切联系。

(三)审委会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诉讼公正要求通过程序的公正,最终实现结果公正,即由程序及于实体的公正,诉讼公正既是程序自身的公正,也是实体法律及实体权利义务得以正确归结的公正。(2)应该说,程序公正是个永恒的话题。目前,审委会的运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审委会制度所存在的最为根本的缺陷,这种断言主要是基于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缺乏公正性,表现在它违反了一些基本诉讼制度或诉讼原则,也表现在它的许多工作制度主要源自于习惯,缺乏理性分析。具体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与审判公开、直接审理原则相悖。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审委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讨论时除了汇报人和必要的记录人员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更不用说旁听、报道,很显然这是与审判公开原则相矛盾的。此外,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诉讼当事人并不在场,一般不展示证据,审委会委员亦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辩护,仅仅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和根据案件承办人所写的案情报告来作出判决。这又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相悖,对准确判断、分析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显然是不利的。(3)因为直接审理的意义就在于,它创造了一种对立双方进行平等论证、抗辩和说服的环境,保证对立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对裁判结果的制约和影响的机会对等,直接审理还有助于审委会委员直接运用自己的五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促使他们减少预断和偏见。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现有审委会制度对二原则的直接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审委会的具体制度时应考虑充分体现二原则。

2、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审判主体中立性的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中立性更为注重诉讼程序结构内部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即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4)从这种意义上说,审委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依据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一些应当回避的委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又无法申请回避,因为案件在审委会讨论之前,一般并不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对当事人是相对保密的,而对当事人公开的合议庭却并不享有真正的裁判权。实践中,审委会委员不回避的现象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审委会委员的信赖度,使得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亟待具体落实。

3、割裂了审理权和裁判权,出现“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些地方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提交审委会讨论,(5)此举值得怀疑,具体理由我们在下文中将要论及),判决者则是审委会,造成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则是“判而不审”、“不审而判”。有人将此种状况比喻为“看病的医生无权开处方,开处方的医生却不看病”。这类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会从实质上影响到审判的质量。

4、抵御外部压力的作用有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案件一进门,各方都托人”的情况,法官承受的外部压力的确很大,这种压力事实上在不断地给法官施压,当这种压力达到极限后,就会使其“崩溃”,从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徇私枉法。所以从实践意义上来说,为法官设置一个“抗压”的机构能够帮助其抵御外部压力和诱惑,但这种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贺卫方先生认为,审委会的存在不仅不能成为抵御外部压力的屏障,相反,它完全可以成为外部压力进入法院的最便利的入境通道。我们总是想着让普通法官向干预他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作不了主。”为什么不能换个思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让院长们“无奈地”对试图干预他们的人说:“我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我作不了主,我没有权力干涉法官办案。”(6)

5、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审委会制度由于存在较多问题,很难确保案件的质量,一旦出现此类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形,则很难追究审委会委员个人的责任。基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并未实际裁判,若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似显不太公平。从理论上说来说应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因为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但在司法实践中,所谓集体负责实际上是往往无人负责。如果出现错案,无法追究个人责任,至多在自我批评会上,说一声“我也是有责任的”就可完事。这就使得个别执法者有徇私枉法的可乘之机。

6、审委会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法律规定的任务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我国各地审委会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个案研究、案件讨论上,而在总结经验、指导实践、开展宏观调查研究等方面显得极为不足。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将审委会作为“工具”对待的,较为现实地重视个案讨论,而不宏观、长远地发挥审委会的职能。

(四)审委会委员的良知和职业道德

良心是一种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的执著信念。缺乏法官良知的法律就不会去积极地追求公平和公正,就会陷入一种冷漠的状态;有良知的法官则会通过能动地执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官运用智慧和良知审理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信,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7)审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某个案件的过程,也就是道德选择的过程。审委会制度设立之初衷是希望审委会委员运用自己的全部经验、专业知识和思维能力,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

另外,2001年10月18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颁布,并于当天开始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当天的会上说,法官是否具有优良的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于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良好的职业道德被列为从事法官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这些准则或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当然审委会委员中绝大多数都是法官应属其调整对象,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有法官需要进行职业道德建设,而审委会委员可以例外。我们以为,基于审委会是各级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对其成员不应降低任何要求,对审委会委员的道德建设应该高标准、高要求。

但实践中,还是存有很多审委会委员违背良知和职业道德的现象。曾有某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我们描述了该院审委会开会的场景通常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将开会前一天已发送给各审委会委员手中的汇报材料宣读一下,然后由各位审委会委员讨论。这里的“奥妙”之处在于,只要有一位审委会委员发言并谈了自己的裁判意见后,其他审委会委员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和的,反对之声较少,因为一切都是“心照不宣”的。据说,反对者有之,甚至为案件的裁判意见发生激烈的争执,但似乎都有不可告人之目的。我们还曾实地了解了某地基层法院审委会召开的状况:案件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讨论前,承办人员多已将裁判文书制作好存于电脑之中,这时只需将格式调整一下,将“本院认为”改为合议庭合议意见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将裁判结论部分删除。而且这些简单机械的操作多由随案书记员完成的。这样符合格式的汇报材料就制作完成了,随后于审委会开会前一天送交各审委会委员,开会之时这些委员所听到的承办人员案件汇报的内容也是这些内容。在会上,承办人员一般阐述一下合议庭合议形成的意见或者自己作为独任审判员审理时的个人意见。至于审委会讨论的细节,因属秘密,我们这样的局外之人自然就无从知晓。但如果基于某种“关系”还是可能知晓一些情况的,前面某中院法官的描述就是明证。这明显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惩恶扬善、弘扬正义……要自觉抵制不正当利益”的道德要求。实证研究表明,前述情况虽不具有普遍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委会运作的“实况”,至少表明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委员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委会制度亟待进一步规范。

结语

审委会制度是结合我国国情产生的、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对审委会制度所进行的规定是较为宏观的,且具有前瞻性,但基于历史、现实的原因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改进,正是基于此,我们提出了以上制约审委会功能难以发挥的诸多因素,以期为审委会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粗浅思路。

注释:

(1)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2)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3)参见程新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案制度的缺陷》,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4)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27页。

(5)参见前引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该文作者苏力先生述及其调查显示的状况,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病案管理委员会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病历档案综合档案管理水平失衡原因对策

1综合档案管理比较病历档案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

1.1领导普遍重视程度不够

医院领导普遍对综合档案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档案就是整理、保管文件材料而已,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在医院年度工作目标、中长期计划及“十三五”规划中,一般涉及数量效益、技术与学科建设、科研教学、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安全、医疗服务、行风建设等,而对综合档案的科学管理、设备投入、人员培训等几乎没有纳入计划和规划中。领导缺乏档案意识,没有将综合档案工作纳入医院管理体系中,因此投入到综合档案管理的资源不足。病历档案相对受到医院领导更多的重视,医院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病案管理委员会,还成立了病案质量控制小组,病案室的投入也相应更多,无论是硬件条件还是人员配备都比较到位。

1.2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合理

病历档案是由医务处下设的二级科室病案室负责管理,病案室设有专门的病案室主任,全面负责医院病历档案管理工作。目前病案室有工作人员10名,统计专业职称的5名,负责病历的录入,归档、统计等工作。医院对病历档案的保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比较规范,且经常接受医院、省市卫计委的病案管理的检查和通报,监管比较到位。由于没有成立综合档案室,现医院档案室仅保管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配有档案专业职称的专职档案人员1名,文书档案接受市档案局的年度检查抽样检查,有一定的监管。由于档案室不是办公室下设二级科室,所以除了完成以上文书档案处理这一细致繁琐的工作外,还要兼顾办公室其他工作,特别是在文件档案整理时期,现有的文书档案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满足档案工作要求。其他门类的档案则各自为政,分散保存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管理档案均为兼职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人员配备随意,流动性大,档案知识缺乏,业务水平不足。由于没有综合档案室,档案不需统一移交,也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更没有档案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归档标准不统一,装具参差不齐,资料重复保存,档案管理混乱,只能作为台账资料保管。档案多头管理,缺乏有力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影响了医院档案管理的总体效能。

1.3档案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病历档案方面,国家、省市卫计委相应出台了《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的补充规定》、《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年版)的通知》、《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2013版)的通知》《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实行)的通知》、《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的通知》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市卫计委还成立市病案质量控制中心,医院内部也出台了《2014电子病历系统改进实施方案》《关于明确病历书写若干具体要求的通知》《病历书写及相关工作质量控制要点的通知》等制度。根据这些文件,医院内部建立了病历讨论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制度,设有病历质量检查小组、病案委员会等监督机构,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病案管理委员会,同时医院也不定期对在架病历进行检查,并行文通报,这些措施使病案管理比较规范。另外每年省卫计委都有三级医院病案质量等专项检查,市卫计委也定期对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病历、处方质量检查,并在省、市范围内将检查情况通报给各医院,责令其整改。综合档案管理方面,尽管2008年卫生部和国家档案局出台了《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卫生机构的档案工作体制和职责、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真正重视综合档案,如江苏省医院协会共设有23个专业委员会,范围几乎涉及到医院各个层面,病案管理委员会也在其中,但唯独没有综合档管理案委员会,由此可见行政管理部门对病历档案和综合档案的重视程度,医院落实规定的情况肯定也不尽如人意。

2重病历档案轻综合档案的原因分析

医院重视病历档案管理,是由于病历档案由于客观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诊疗经过、治疗效果及最终转归,是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基础资料,关系到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必查的项目,各级评审的硬性要求,关系到医院的评优升级,体现医院的硬实力。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江苏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对病历管理有明确的考核指标,涉及7个大项目、17条基本要求、2项核心条款,而对综合档案则没有特别明确的考核要求,只是各职能部门的台账资料,不是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必查项目,没有硬性要求。即使有检查也是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不涉及到医院的评优升级。综合档案更多体现为医院的文化,展示的是医院的软实力。这些因素导致了医院普遍存在重临床病历档案管理,而忽视综合档案管理现象,从而导致医院档案管理水平失衡,档案管理工作明显滞后于医疗业务工作。

3加强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3.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争取领导重视

加强医院档案工作,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认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医院档案工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其次,医院要把档案当成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来做,要解决其重业务建设而轻档案建设、重当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片面思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档案管理工作以支持[1]。强化档案工作领导,要确定具体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负责人监督落实,将档案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列入总体发展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而强化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协调配合,规范档案工作,真正做到综合档案与病历档案一样同部署、共考核,营造良好的档案文化。

3.2成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档案

医院档案机构应分两条线:病案室和综合档案室。参照病案室的机构设置,办公室应下设二级科室档案室(即综合档案室),设专门的档案室主任,配备专业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室牵头,实行综合管理体制,将分散在各职能科室保管的档案统一移交、统一管理,进入档案管理系统。各门类的档案进入档案系统后,由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归档范围进行收集、积累和整理,统一装具,统一标准,年底统一移交,真正维护医院档案的完整和安全[2]。这些措施可以改变分散管理对收集、整理、分类、立卷的标准不统一、杂乱无章或档案工作无人管的局面,也可以统筹安排人财物,避免浪费,符合内部机构精简、效能提高和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3.3建立健全医院综合档案管理制度

健全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是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常态化的关键所在。对档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建立健全医院管理的考核制度,档案工作列入考核体系,与绩效挂钩,把档案工作与医院发展有机地联系起来,包括档案室工作的考核和全院有关部门,科室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考核,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在管理内容上,要健全档案材料的形成和归档制度、移交制度、整理制度、借阅利用制度、保管制度等;制定《医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医院档案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医院档案分类方案》、《医院专兼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等档案管理办法。

3.4提升档案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为广大档案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一是定期组织专业档案人员外出交流学习,积极参加省、市档案人员业务培训,通过派出人员外出培训来充实自身。二是邀请档案专家来院举办讲座、业务指导,便于档案人员及时掌握国内外档案学术技术的发展新动态。三是要求档案人员学习江苏省档案人员远程教育平台的课程,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来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四是档案室的专业档案人员要对各处室兼职档案人员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并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指导[4]。

3.5提高综合档案利用价值,合理开发利用

档案室要提高自身的地位,需要不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人员应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争取领导重视,主动出击,以攻代守,多出成绩;注重档案的开发利用,发挥档案在深化医院改革、打造医院文化、提高医院效率中的巨大作用;编研结合,善于利用综合档案资源,组织编研院史、大事记、统计报表等材料提供给领导参考或上传到网上,以提高医院的知名度,提高医院社会效益[5]。综上所述,病历档案关乎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重视病历档案无可厚非,但医院不能放松对综合档案的管理,要摒弃重病历档案轻综合档案的片面认识。医院综合档案和病历档案要齐头并进,不能厚此薄彼,导致两者发展失衡,两个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形成双轨并行模式;只有实现两者的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为医院档案文化建设和医院业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燕.把握契机找准抓手切实推进医院档案工作[J].档案与建设,2016,33(12):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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