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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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1
按照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培育机关干部良好素养,结合本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希共同自觉执行。
一、增强节约意识
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资源节约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培育“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和风尚,真正做到节约资源人人有责,人人有为,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作出自己应有努力。
二、落实节约措施
1、节约用电:
(1)办公楼内尽量采用自然光,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
(2)尽量减少空调使用时间,夏季高温,要将空调温度设定在26摄氏度以上,外出随时关掉空调。
(3)合理使用电脑,做到人走关闭电脑、关闭电源,尽量减少电脑待机状态。
(4)本着经济、实用原则,对办公楼内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尽量更换成节能型设备。
2、节约用水:
(1)对现有用水设施进行检修,防止渗漏。
(2)尽量节约用水,使用后随手关紧水龙头。
(3)加强对外来人员用水管理,减少公用水损失。
3、节约办公经费:
(1)加强对现有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妥善保管办公用品,尽量减少损坏。
(2)尽量节省办公电话费用,做到长话短说,少打与工作无关电话。禁止办公电话用于个人有偿声讯服务,禁止办公电话用于设置个人需付费的上网项目,上述费用自发文之日始由使用者自负。
(3)充分利用局域网效应,确立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实行信息、材料资源共享。对本局内林业信息、文件资料、相关材料逐步实行网上审阅,减少印发量。
(4)局文件资料复印、印发均应采用双面印刷,现有复印机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减少办公用纸浪费。
(5)办公设备及用品购买、维修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4、节约车辆能耗:
(1)车辆使用(除森警大队外)统一由办公室调配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或擅自出车。
(2)合理使用车辆,原则上不同科室同一线路或相邻出差地合并使用同一辆车,外出开会、培训等出差地相对固定且有直达车到达目的地,提倡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尽量减少一人一车次使用。
(3)驾驶员应掌握车辆节省能耗基本知识,尽量节约车辆使用过程能源消耗浪费。
(4)车辆使用维修等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5、节约接待费用:
(1)接待工作本着热情、周到、节俭和规范、有序、对口、对等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2)规范接待标准:县处级以上来宾每人每餐50-70元,科局级来宾每人每餐30-50元,一般来宾每人每餐20-3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15元。酒水一般掌握在用餐标准的30%以内,一般不提供香烟。
(3)示来宾情况需安排宾馆、饭店接待外,原则上一般安排在本局食堂内就餐。
(4)来宾来局,一般情况下安排相对应领导陪餐一次,并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
(5)住宿费一般由来宾自理,如需本局支付的,要经主要领导同意。确需赠送礼品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6)未经批准,擅自超标或超范围接待的,按谁安排谁负担接待费用的原则办理。
三、明确节约责任
1、全局上下要自觉执行局定的建设节约型机关有关意见,自觉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在全社会节约资源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2、局属各单位要加强节约资源宣传,营造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本单位节约资源工作。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2
日前,《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印发,预示着出租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这两个文件中哪些地方是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在近一年的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又做了哪些工作呢?
出租车份子钱或降低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带着这些疑问,人民财经邀请了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王绣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人民网进行了解读。
王绣春从六个方面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的改革。主要涉及对于新增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即有的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者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来科学过渡,各方要协商确定并且动态调整承包费的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就是通常说的份子钱。通过改革经营模式和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等,来确实降低驾驶员的负担,同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品牌建设,主动转型升级。
三是在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同时,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要承担乘运人的责任,具备相关营运条件,遵守经营行为规范,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来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还有合乘者以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这三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在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方面的建立和完善,包括要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体系,将有关的评价信息作为行业准入退出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还要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事权,管理主体主要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动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同时还从四个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她表示,一是明确了网约车的发展定位,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是明确对于平台企业,还有车辆、驾驶员,按照即有的法律规定,实行许可管理。明确了平台公司应该承担乘运人责任,要求具备线上线下的服务能力,对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也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是具体明确了网约车平台需要规范经营行为。比如说要求保证提供服务车辆的驾驶员,要具备合法的资质,要求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要一致,在信息安全方面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四是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网约车是一个跨领域、跨部门的新兴业态,也需要相关的部门一起来共同做好规范化发展网约车的工作。
各地应因地制宜网约车规定不能全国一刀切
出租车改革和网约车新规两份文件中不少关键内容是留给了地方政府来具体明确的。比如说经营权问题、价格机制选择、发展规模、准入标准等等,如何来理解这些改革设计呢?出租车的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所以,从法律的规定来说,这应该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汉华表示,从合理性来说,我们国家3000多个一级县市,600多个城市。不同的地方,市和县的资源禀赋不一样,公共交通的供给情况不一样,群众出行的条件不一样,道路资源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果中央对网约车规定一刀切,一定会很难适用下去。
周汉华认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需要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同的地方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此外,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也要适应新的发展格局和形势,不能是一刀切的说全国各地网约车发展都是一个模式,要做更细的工作。这个过程就是对这两个文件、对法律要有规则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在地方市场的开拓当中,更多的来考虑到地方特点,因地制宜,更好地提供网约车的服务。
经过地方政府、乘客和网约车供给方、巡游车,也就是社会各方的共治,在一种合作、共赢甚至某种妥协过程中慢慢磨合,最后经过一段时间形成多赢的、持续可发展的格局,这两个文件真正的精神就可以落地。
王绣春认为,进一步强化了属地管理的事权,实际上进一步体现了统分结合的思想。一方面是在中央层面做出顶层设计,另一方面给地方在制度设计上发挥主动性留了更多的空间和余地。
新规明确以乘客为本网约车平台须保护乘客权益
这两个文件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经历了近10个多月的时间,在如此长的不断修改过程中,都有哪些变化呢?
王绣春表示,从指导意见看,新规出台突出了五个基本原则:以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在具体的改革内容上,做了相应层次、逻辑的梳理,从而更加突出改革重点,也就是突出了改革的任务。
在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方面,对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作了调整,明确将网约车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它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了它属于一个新的业态,王绣春强调,是以前没有过的。
出租汽车目前8年强制报废,但这次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时候强制报废,同时也明确对于行驶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是使用年限达到8年了,就退出网约车经营,可以继续转为社会车辆来行驶,但不能再从事网约车经营。
王绣春表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可以依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灵活用工的要求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协议。通过这样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为了让劳动用工的灵活度更加加强。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3
近年来,我们在财务管理方面,严格遵守《XX市地方税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积极借鉴外地先进单位的做法,认真学市地税局及XX市地税局财务管理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局的财务管理新模式,使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局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XX市地税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市地税局财务预算审批管理规定》、《XX市地税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XX市地税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市地税局财务人员管理制度》、《XX市地税局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办法》、《XX市地税局财务经费公开办法》等。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财务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推行财务管理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自2003年7月份开始,我局对所属15个基层税务所的经费财务全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层税务所全部实行“报账制”,由市局计划会计科代为记账。税务经费支出实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细化财务预算,坚持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实行事前预算审批制度。结合事前预算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支出的报销程序,凡是没有预算以及超预算的大额经费支出,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通过细化财务预算,使税务经费支出更加合理、规范,达到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功效。
三是使用财务管理软件,积极推进财务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网络化。自2004年1月开始,在市局财务装备处的指导下,我局对局机关及所属15个基层税务所的经费财务全部实行微机记账,同时微机账与手工账并行运行。今年8月份,我局又新购置了扫描仪,将经费原始凭证扫进财务软件,解决了原始凭证不能进入财务软件的弊端。同时也为实现网上财务监控、网上内部审计提供了可能。
四是加强监控,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财务预算事前审批制度,规范报销程序,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局《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自2004年开始,我局每年对所属税务所的内部审计率达100%。
二、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市局《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大项固定资产处置等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出口关。办法规定:无《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计会部门对所购资产不予入账;出售资产需经评估,且所得收入归市局所有。
一是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流程。从购置、分配、调拨、管理、外赠、处置、盘点各个环节都有帐、有卡、有物,有明确的责任人管理,杜绝管理上的漏洞。
二是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成立了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对车辆保险、办公楼物业管理、季度福利采购、汽车加油等进行了招标采购,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达到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讲求效益的目的。
三、值班安全工作
安全是确保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局十分重视安全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创建“平安地税”为目标,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和值班工作。
一是加强治安防范机制建设。全局上下层层建立健全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坚持定期考核。如在值班工作中,我们规定,节假日和晚间值班,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出现空岗、缺岗现象。对工作日的早、中、晚间值班,值班人员可相应延迟或提前1小时上、下班吃饭,以便于其他工作人员下班前返回值班岗位,确保一天24小时值班到位。
二是加大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投入。定期对消防、报警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更新,确保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落实和基础设施齐全,使要害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覆盖率全部达到100%。各单位还建立了定期议事制度,主要领导经常搞调研,及时组织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和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局党委还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经常就安全工作下发文件通知,仅今年以来,就制定下发了3个关于加强安全工作方面的通知,并专门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就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安全保卫、人身安全等工作进行强调,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三是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制度。在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我们十分重视和注意节假日安全工作。每年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局党委都专门下发通知,就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同时,实行节假日期间人员外出备案报告制度、干部24小时联系制度及车辆集中停放制度,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财物安全。
四、车辆管理工作
我局基层单位多,公务车辆较多,近年来,在车辆管理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按规定配备、更换车辆。认真执行市局《车辆管理规定》,对因工作需要需配备、更新车辆的,及时向市局申请报批。近年来,为方便基层单位办公,我局先后为每个基层单位配备、更新了两辆车,都严格按规定进行了报批。
二是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对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更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在车辆的维修保养方面,我们规定,各单位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车辆随时保持最佳状态。为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我们还在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统一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实行车辆维修预算制度和领导审批制度。局机关办公车辆还实行油耗公示制度,定期按车辆行驶里程,公示车辆油耗。在车辆保险方面,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目前,我局公务车辆保险费用按一般车辆的60%缴纳,仅此一项,年节约经费3万多元。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4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解读据深圳市交通委网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燃油车辆的限制调整至轴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发动机功率限制;
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办法》并未强制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20xx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2023年深圳市网约车细则(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络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三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六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一)车辆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者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发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20xx年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20xx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网约车安全管理细则篇5
当下是网约车平台服务合法化进程非常关键的时刻,“网约车”只是第一块烫手的山芋。各地政府既不能打击“互联网+”发展积极性,又要确保公共交通体系的稳定,还得照顾老百姓的感受。
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细则正式出台会使网约车的安全保障有较大提升,因为它比较明显地传递出监管部门对网约车的“硬件”要求很高。
在价格体系上,征求意见中提到让市场来决定,这是非常科学的。作为用户,担心价格上涨,特别是比出租车贵,认为监管部门是要维护出租车体系利益,我觉得这是大家多虑了。过去,在平台混战的阶段,资本介入烧钱抢流量,这本身就是不可持续的,价格逐渐上浮,平台收取中间费用是必然的。
对于各地的征求意见,也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对交通部文件有过度执行之嫌。比如说要求司机是本地户籍、要求网约车辆的舒适度等等。我们应该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监管体系的初设宽容一些。
网约车规范的政策是非常需要的,作为共享经济热潮下的产物,网约车从诞生至今身份一直相对灰色。任何一个商业模式,都需要规范起来。因处于监管边缘,过去已经发生了数起网约车的危害案件。我们在对受害者表达同情、对肇事者表示愤怒之后,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改变这块灰色地带。
然而,当前出台的政策监管在执行上还是有较大难度的。比如说,上海出台细则要求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必须具备上海户籍、车辆要有上海车牌,并且轴距要达到2700毫米。根据滴滴公布的数据,上海只有不足五分之一的网约车的服务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而在41万余位网约车司机中,拥有上海户籍的不足万人。这个情况在深圳类似,深圳3000余辆网约车几乎都是外地车。如果按照细则明确执行,这就意味着,许多城市网约车服务平台可能要“濒死”。
共享经济是大趋势,但监管太严可能打击积极性,这对立法部门是大考验。互联网时代,网约车大大增加了出行的便利,使人们在出行上拥有更多选择。监管是为了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而并非要让网约车集体消失。现在的征求意见许多还是首次提出,建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让用户、司机及平台有更多发言权。
我们鼓励共享,网约车服务将成为城市交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传统交通体系形成良性的交叉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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