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研发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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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发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续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食品企业再度爆出“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细菌门”等食品安全事件。这不仅把食品企业推于风口浪尖,更引致国人对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质疑。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解脱企业社会责任,已是众望所归。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经济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兴衰,影响一个国家的声誉。食品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必须担当起自身对于消费者、国家、社会应有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披露体系,真实、完整地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信息,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与国外同行业相比,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各方面还比较的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淡薄,社会责任报告比率不高

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看成是纯粹的经济个体,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无视其社会价值。目前我国大部分食品企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没有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工作对待也可窥见一斑,企业为获取得竞争优势逃避社会责任来降低经营成本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在我国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获收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较少有企业能积极主动地披露其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独立性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企业则更少。截止2010年,仅21家食品和饮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大部分属于酒业企业,食品行业的仅8份。上市公司公开出版物(主要为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程度也不高,市场占有率仅为15.29%(张晓洁等。2011年)。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足

近年来虽然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较以前有较大增加,但其质量却值得商榷,多少企业仅将其作为宣传噱头,竞争手段,报喜不报忧。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咨询机构商道纵横的《价值发现之旅2010——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研究》显示:2010年只有少数食品企业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且质量不高,信息缺失较多,回避实质性、回避定量指标的现象普遍存在。极少数报告披露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有关的内容;鲜有报告对公司发生的食品安全违规事件以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披露和说明;报告普遍未充分披露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未对包括杜绝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措施等重点信息进行披露。即便“瘦肉精”事件震惊全国,双汇集团也未将其纳入报告进行披露。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撰写的《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2011)》报告蓝皮书再度显示“食品饮料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旁观者占90%。”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依靠企业的自觉自愿

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形成较晚,尚处于推行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健全,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主要依靠企业的自觉自愿。虽然近几年《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分别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是针对“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能力薄弱”的食品行业来讲,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能够发挥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仅限于极少数上市公司,且也是流于形式。目前,对于大部分的食品企业来讲,仍游离于各项法律规范之外。

(四)相关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尚待推进,披露形式较为单一

纵观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和披露实践,目前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年度报告内分散披露、年度报告内的独立性报告披露、年度报告之外的单独报告披露、大众传媒四种模式,披露方式可以采用文字描述和独立报表两种形式。因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相关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和社会责任收益确认、计量的标准和准则。企业涉及到社会责任事项时,通常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来处理,或在年报中以文字描述来披露。如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纳入管理费用核算,再辅以文字补充。披露形式单一,同时也很难揭示社会责任事项的实质及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

三、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路径分析

(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自觉性

企业是社会最活跃的细胞,社会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企业利润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不是博弈关系,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在“2011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上呼吁:“企业家的身体里应该流着诚信和道德的血液”,工业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企业伦理教育,改造企业高层管理者传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哲学和价值观,形成“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管理目标。其次,加强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文化教育,形成“质量第一”、“质量就是生命”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和氛围。最后,利用引导、教育、宣传、奖惩等各类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行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构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确保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除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信息披露受到证券市场和相关法律制度监管和约束外,大部分企业都处于管制之外,依靠自觉自愿来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这与食品企业的重要地位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相符合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法:建立政府主导下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制定政府主导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准则和制度,规范其披露范围、内容、详细程度、真实程度和披露方式等,确保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维护消费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

(三)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度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外在驱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类信息需求者对此类信息强烈的需求欲望;二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目前我国虽然在会计法、证券法、税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内不同程度的涉及到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但都不够具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很少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就算有所披露,信息也不全面。因此,为确保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社会责任信息及时、全面、真实的得到披露,政府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或增加《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各项经济法规内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关条款或规定,同时食品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密切监督行内企业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违法惩处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增强制度约束,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行为。

(四)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丰富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社会责任会计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一定程度上已被广泛应用。我国社会环境会计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和实务操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会计主体、会计分期、确认原则、计量形式方法等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更谈不上实务操作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还仅仅处于“空谈”。企业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仅限于信息使用者的强烈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部分,且大都采用文字描述,极少采用独立报表形式,即便采用独立报表,因处理社会责任事项所采用的核算原则和计量标准不统一,企业间可比性较差。今后,国家应加大对高校、研究所、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人力物力支持,推进各种学术性组织的交流合作,深入研究社会责任事项的确认原则、计量标准、报告形式等,推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多样化和披露形式的标准化。

四、结束语

食品安全因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健康,倍受各方关注。食品企业作为此项社会责任的受托者,除认真履行责任外,还应采用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将其相关社会责任信息积极对外披露,以解脱自身的受托责任。为完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府、行业、企业、学者“四位主体”应各司其职,从健全法律制度、构建披露模式、加强理论研究、强化意识“四个方面”出发共同推进。

参考文献:

[1]丁金萍.食品企业之社会责任承担现状及战略意义探讨[J].现代商业,2011(17):135-136.

[2]韩秋兰,季盈莹.公司治理结构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以食品饮料行业为例[J].商业文化,2011(4):57-58.

[3]董素,乔宇.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1(10):25-27.

食品研发报告范文篇2

开幕式上,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张天佐局长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特点,做了题为“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趋势和重点领域”的精彩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物种资源监管处万本屹处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监管难题,从自身多年工作实践的角度出发,为大家做了题为“食品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的精彩报告。

主论坛分别邀请了美国肯塔基大学动物和食品科学系熊幼翎教授、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朱明研究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李华教授、武汉工业学院副校长周坚教授、美国新泽西癌症研究所陈宁高级研究员、教育部食品营养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李里特教授、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董金狮副会长等业界权威专家对行业发展进行了解读,对食品行业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朱明研究员做了题为“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彩报告。报告通过阐述我国农产品加工的地位与作用,总结我国大宗农产品的主要产地分布状况以及我国大宗农产品产地加工的现状,分析我国农产品加工、特别是产地初加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的建议,并对农业部启动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的项目概况、技术选择与建设内容进行介绍。

李里特教授在“食育与食文化”报告中指出,国民健康、食物安全越来越引起关注。农产品的质量与资源环境等问题都与国民的食物消费走向有关。饮食观作为个人素质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都成为大事,因此,有必要在提倡德育、智育、体育的同时,提倡食育。食育不是枯燥的知识学习,而是满足身心需要的愉快实践,有效的食育应该从婴幼儿开始。食育包括生命与营养科学知识的教育,良好饮食习惯的培养,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和谐的教育和食文化的传承弘扬。

食品研发报告范文篇3

一、食品安全研究与企业会计系统现状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研究现状欧美学者从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管理技术和政治经济角度进行研究。Whitehead(1995)依据构成要素分析提出了食品控制体系包括六个要素;Dewaal(2003)从控制体系的监管主体分析指出,应建立单一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实现相关资源优化配置,建构更为理性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Romano等人通过对西欧某些国家的肉类和牛奶部门试验性的研究实例,说明了执行HACCP全程监控体系的效果;Taylor等人提出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阻止世界范围内食物传染病的扩大的重要作用;Vetter等讨论了食品产业治理结构中纵向一体化解决消费者无法识别信任品市场上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等;WHO提出了全面应用风险分析技术;玛丽恩・内斯特尔通过对美国HACEP出台艰难过程的探讨和传统的基因工程食品里包含的政治问题和安全问题,阐述了食品安全的政治性因素。国内学者主要从社会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研究。衡志诚指出政府由于存在多头管理等问题,往往使食品安全沦为谁都管、谁都管不好的境地;王琼雯认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有效责任追究制度;李功奎等认为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逆向选择”,最终导致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程启智等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了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政府规制成本最小化等完善食品安全规制的措施;俞曼华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出发,认为我国在食品安全上存在多头监管、多头许可的问题;刘为军等提出要加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GMP、HACCP、TQM、IS09001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等。

(二)我国食品企业会计系统现状上述文献主要从宏观层面、技术层面展开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鲜有从微观层面、从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企业视角进行研讨,几乎未见将会计与食品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文献;我国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中,也仅见一、两篇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章,未有就此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笔者选择此课题,旨在履行会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期望从企业会计改革与创新方面,寻求破解食品安全问题对策。我国食品企业会计系统现况与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公告与披露方面。宏观层面上,国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卫生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各省、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国家和地方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食品安全方面的动态、现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等。各监管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及时反应,及时权威信息,第一时间解疑释惑,增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还不规范,信息公布方式和渠道比较狭窄,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尚待建立,更为遗憾的是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食品安全主体企业在信息公布和披露上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企业层面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规定证券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和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在内的信息;从我国法律规范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强制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另外,规模以上的大型国企定期向政府财政、税务、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报告,而对在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并未强制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中小企业主动对外报告和公开披露信息的很少。我国的食品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小企业,由此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情况可见一斑。目前,企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大都属于规范性财务信息。随着科技的发展,市场环境愈加复杂,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要求不断提高,传统财务会计信息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需求。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非财务信息,已成为国际会计发展趋势。为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企业的管理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非财务信息;创业板季报、年报规则也强调非财务信息特别是风险分析与管理责任等的披露,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与企业的漠视相反,政府、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对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持续发展能力、产品质量与安全性却特别关注。我国现行会计信息披露采取整理财务报告模式,是一种大批量生产模式,即大量生产会计信息这一标准化产品;其形式固定,缺乏灵活性,且信息供给量十分有限,一些应披露的重要信息被忽略掉,一些新的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尤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和风险控制等信息无法得到充分披露。另外,对于不同信息使用者可能存在“信息不足”和“信息过载”问题。所以,亟待重新设计全面、充分、相关性强的信息披露新模式。

二是会计核算范围与内容方面。传统企业会计以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事项或业务为核算对象,侧重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来反映、揭示企业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科技的进步,市场的复杂性,各种学科的融合交叉以及国际会计改革的推动,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不断深化,出现了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人本会计和事项会计等新型交叉会计,新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不断涌现,会计核算范围、内容得到很大拓展。核算对象不再局限于货币计量,非货币计量的事项也允许进入会计系统;核算时间不再局限于过去,对一些预测信息、未来或即将发生的事项与业务以及正在发生的特殊重大事项也要求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就有对特殊企业和特别业务的规范,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已初步纳入我国企业会计范畴。由于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尚不成熟,与传统会计相比,社会责任会计还存在尚未突破的理论难题,阻碍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应用推广。在实践应用方面,新修改的《公司法》首次提出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概念;深、沪交易所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均要求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企业(包括食品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重视不够,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动因;社会责任会计对社会成本和效益予以确认和计量较为困难,企业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的成本偏高。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仍然停留在自发阶段,重点在于披露和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还处于研究、完善和尝试阶段。正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社会责任会计推行不够,政府监管不到位,许多企业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肆意践踏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三是风险管理与会计控制方面。企业风险管理(ERM)最早起源于美国,随后传到加拿大和欧洲、拉美等地。上世纪80年代企业风险管理开始引入我国,并日益受到重视。为指导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我国财政部等部委先后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国资委据此为全面风险管理列出五大风险,即:战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相对来讲,食品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特殊,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产品质量与安全风险等更为突出,受到监管和处罚更加严厉,风险损失更大,因而更应重视风险管理和企业内部控制。现实的情况却并不乐观,我国食品企业除少数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建有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风险预警、评估、管理和严格的供应链管理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尚未建立起风险评估、预警、管理和事故应对系统和实施机制,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即使一些企业建立和实施了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目的并非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表现为一种被动型和无意识型的风险管理;更有少数民营企业及其业主根本不认知“风险和风险管理”,平时不注重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防患未然,出了事故花钱公关。许多民营食品企业采取家族式管理模式,内部控制依靠业威和亲情等维系,企业治理结构既不科学也不民主,致使企业管理问题频发。

二、企业会计改革与创新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干预市场理论我国的食品市场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市场,处处凸显不完全信息、不完备市场和不完全竞争,而且还存在地方政府寻租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道德风险和违法风险等;食品行业具有产业链长、经营者多、散、杂、信息不透明、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更加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管。政府干预在宏观上以法律规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税收、价格管制等对食品产业进行监管;还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种产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安全性等实施监管。政府干预与监管的重要基础是充分获取和利用各种相关信息。会计信息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基础,政府各部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财务会计信息也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对其经营、投资和消费行为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信息和会计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决定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决定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有用性。因此,改革以往食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另外,因利益驱动和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严重,也需要政府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食品安全问题中,要求食品企业充分、真实可靠披露食品商品搜寻品特征信息、经验品特征信息和信任品特征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到会计信息体系当中,作为企业非财务信息重要内容,与财务会计信息一并定期上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同时向社会公众(消费者)披露或公告,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及其由此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会计理论针对各国日益严重的贸易壁垒,必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建设,尽早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建立食品企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促使企业生产出符合国际标准SA8000的产品,增大食品行业的出口量,使我国食品行业在全球化竞争中取得主动和优势。目前,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指导下,在重视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背景下,企业特别是食品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势在必行。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食品企业面临诸多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产品质量与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对企业影响很大,一旦遇上事故或风险暴露,企业将损失惨重,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甚至灾难,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因此,食品企业必须实施风险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居安思危,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应对预案,有效规避风险,化解风险,减轻风险损失,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企业会计改革与创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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