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建设标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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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建设标准范文
*县是江西省重点林业县之一,森林防火的任务非常繁重。特别是受今年春季雨雪冰冻灾害的影响,一些地方森林火灾频发,森林火灾已成为影响我县安全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实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
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立体化、全方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用火知识,强化依法用火责任,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在持续干旱等高火险天气和元旦、春节、清明、冬至等重要时段,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及时火险预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林区各村、组要安排人员鸣锣警示,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林区中小学校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要经常化。要加强对“痴、聋、疯、哑、孤寡”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建立登记卡,落实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
2、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在森林防火重点期,严格控制烧荒、炼山、烧田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林业承包大户、租山造林大户、林业企业都应在重点防火期配合当地乡(镇)做好野外火源的管理工作,必要时还应派员巡山护林。
3、建立村级护林联防制度。以村为单位,结合林业“三防”协会,由村干部牵头,挂点干部、护林员和林农一起组成护林联防队,在高火险天气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全面落实村级专职护林员待遇,将护林员列入村干部编制,并按县、乡(镇)各负担一半的原则,落实村护林员300元/人.月的补助待遇。
4、做好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充分发挥护林队伍作用,加强林区巡山,对森林火险进行全方位监控,做到火情早发现、早处置。气象部门要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向社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5、推进林火阻隔网建设。要对全县的生物防火林带、防火线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努力提高控制重大森林火灾发生的能力。县际边界、居民点、易燃易爆品仓库等相关工程设施周围,重点林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周边,以及农田、道路等林缘地带,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线。新造林要按标准建设生物防火林带,造林规划及林区各类工程设施建设须征求县级森林防火部门的意见,确保各项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同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切实抓好生物防火林带的建设。
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扑火抢险救灾能力
6、建立森林防火应急平台。依托公共信息网,建立以东江源森林防火重点火险区划为主体,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集信息管理、远程办公、视频监控、指挥调度为一体的全县森林防火应急平台。
7、完善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合理布设林区无线电台站,加强装备建设,县里将逐步完成7个国营林场(站)无线电基地台的架设任务,减少通讯盲区。
8、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按照“以县建队、分散养兵、集中使用”原则,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标准化建设,落实机构编制、经费保障、营房和装备,建立优胜劣汰的队员选拔机制,加强训练,提高扑火能力。同时,为加强重点区域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县里在现有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县级聘用制半专业队伍,县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人数力争达到100名。抓好19个乡(镇)、7个国营林场(站)的半专业扑火机动队的建设。县里将采取补助的办法筹建重点林区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
9、积极配合森林航空消防。为支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的需要,各乡(镇)应认真对照航空消防的要求,尽快落实航空机降地点,在重点防火期来临前加以维修管护,以备防火工作之需。
10、发挥人工增雨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努力预防和扑灭火灾。进一步加强汉仙岩、岚山公园及重点林区等重点区域森林防火人工增雨作业能力建设,适当增配作业工具和设备。
11、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各乡(镇)政府、国营林场(站)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购置必备的森林防火物资,确保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
12、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积极推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13、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火灾发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形成县、乡(镇)、村、护林员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一般区域发生火灾,护林员必须立即报告村委会、林业站、乡(镇)政府,并积极组织扑救;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敏感区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14、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长任职培训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长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培训,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基本知识,乡(镇)级指挥长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站长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培训,扑火队员、村委会主任、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培训。
15、完善森林防火相关制度。对《*县森林火灾处理预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制订森林火灾损失赔偿办法,完善充实扑火应急机制,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16、积极开展林木火灾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林农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县林木火灾保险业务。
森林防火建设标准范文篇2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防火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机构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并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经营者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联防机制】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信息共享、团结互助”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经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鼓励科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保险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扑火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防火规划】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资设施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并利用现代通讯平台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结合地形地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四)根据防扑火的需要建设森林防火道路;
(五)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六)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七)根据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加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危险较大的地段,由各所在责任单位负责开好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建设森林消防蓄水池。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延后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延后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在林地及其边缘30米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每年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公路、旅游等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专题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建设】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项目的,应当规划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库、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单位责任】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者管养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红线范围内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单位或者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森林防火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林木与电信、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应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等保护区域内,因林木生长危及电信、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修剪等必要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防火安排】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相应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扑救队伍建设与培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具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负责地级以上市和重点县(市、区)、地级以上市负责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街道办)、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办)和重点村(居委会)、乡镇负责村(居委会)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护林员配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每3000-5000亩林地聘用1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区域,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勘察、农事生产和各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炼山造林50亩以下的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野外用火审批程序】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用火申请表、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明、用火地形图,炼山或山上烧杂作业的需提交林权证等。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符合安全用火标准的,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野外用火事中监管】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用火,提前1日报告审批单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下且风力在三级以下(以下不含本级);
(二)周围开设十五米以上宽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扑火队员或护林员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黄蜂、焗蛇鼠、烧山狩猎;
(二)上坟烧纸、烧香烛;
(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四)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十七条【高火险区禁止野外用火】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无行为能力人监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宣传责任】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三十条【森林火险预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高火险期公告。测绘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灾专用地形图、航空图、影像图,为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提供及时准确的测绘保障。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制度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启动】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并指定现场指挥官具体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救原则】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四条【报省森林火灾情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或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等的森林火灾;
(五)持续燃烧超过6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五条【县级组织指挥扑救】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较大等级以上的;
(二)威胁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的;
(三)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四)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
(五)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六)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
(七)需要动用县级以上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六条【市级组织指挥扑救】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达到重大等级以上的;
(二)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三)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
(四)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五)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的;
(六)需要动用市级以上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根据实际,需要赶赴现场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级组织指挥扑救】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持续燃烧时间达到24小时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五)危及居民区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有指示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森林航空消防】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启用直升机野外移动加油扑火的,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负责直升机、运油车的安全警卫及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案查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分类】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火灾调查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信息】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森林火灾信息。
第四十三条【医疗和抚恤】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扑救费用】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五条【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十六条【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收年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和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有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之一情形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野外用火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基草、烧甘蔗叶、烧果园草、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上坟烧纸、烧香烛的;
(六)烧黄蜂、焗蛇鼠、烧山狩猎;
(七)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八)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九条【毁坏防火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防火林带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执行命令、通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通告,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五十三条【非森林防火期过失引发火灾的法律责任】非森林防火期,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森林防火建设标准范文
今年6月以来,气温回升较快,林区可燃物富集,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森林火警增多,全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县两级安全工作会议及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落实措施。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位领导、每位巡山守卡人员及林区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路口,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进入森林防火临战状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联系片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相关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各林场要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及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森防指〔〕7号)文件要求,针对森林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和有关防火知识,全面提高所在区域的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各镇街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宣传林区火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因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引发森林山火。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林区中小学生的管理,防止因学生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加强安全检查,强化火源管理
6月下旬前,各镇街、各林场必须针对森林防火安全大检查查出的林区高危设施(军事设施、气库、油库、化学品仓库、炸药库、油气管道、高压线路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时加大督查力度,查护林组织、人员、制度是否落实,查扑火工具准备是否充分,查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各林区要对林内、林缘的可燃物进行全面清除;要增派巡山护林员,站岗设卡,对重点部位、重要区域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目标督查办要不定期对各镇街、林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四、认真做好扑救森林山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扑救森林火灾队伍组建标准及森林防火物资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级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建设及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要认真开展一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全面清理,检查森林防火通讯、扑火器具的完好状况,要及时维护,始终保持其良好状态。同时,搞好本单位森林扑火应急队的培训工作,对本单位的森林防火预案进行演练。二是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有关部门的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要加强培训,保持戒备。三是一旦遇有火情,要快速出击,真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范围。四是切实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缺岗、漏岗,并保证通讯工具处于开启状态,以确保信息灵敏、火情畅通。各地发生的山火,应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以免贻误扑火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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