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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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1

一、组织领导

为使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经研究决定,我镇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同志担任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较好,各责任片区的治理工作也得到了很好的开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年度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下发后,我镇各有关单位、部门陆续将行动启动推开,重点抓了资金投入、宣传动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等工作。经费的投入是开展综合治理的根本保障,我们在镇村两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确保工作的开展。

四、开展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工作

开展“五十百千示范工程”,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镇作为全县重要的新兴工业区,作为“五十百千工程”省级示范镇,及我镇的上场村、书房村为省级示范村,柳林村为市级示范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推进,以提高城镇“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为重点,为“二次创业”打造良好发展环境为目标,对全镇城乡环境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高标准的综合整治。

五、五乱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镇高度重视“深入治‘五乱’”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会议精神,对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再动员、再部署、再安排。同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热情。

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2

全州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调整优化乡镇布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利于发展的原则,结合海西州依托资源优势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西州乡镇区划调整方案》,将原来的41个乡镇调整为35个,撤并6个乡镇,精简14.6%。同时,以构建促进产业发展、人口聚集的乡镇体系为目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7个乡撤乡设镇,拓展中心城镇发展空间,以中心城镇的发展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在乡镇类别划分上,根据我州乡镇区域面积大、但辖区人口少、经济总量小的特点,参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的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创新乡镇分类标准,适当调整有关指标值,将人口单位和经济指标单位由大变小,并将土地面积单位指标由小变大,依据调整后的乡镇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土地面积三项指标值,将35个乡镇划分为一类乡镇13个,二类乡镇5个,三类乡镇17个,以此作为乡镇的机构和岗位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基本依据。

(二)明确界定乡镇职能。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镇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五大职能,各地根据“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和廉洁高效政府为目标,坚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二十字”方针,确定了切合实际的具体职能。主要有七项:宣传、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牧区经济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和建立农村牧区公共财政制度;加强农村牧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乡,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同时,结合乡镇区位优势、产业特点等实际,进一步细化乡镇具体职能,突出乡镇的新职能,如工业类型镇,突出加快城镇化具体职能,工业化进程,提升社会事务服务功能的职能;农业类型乡镇,突出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高效农业的职能;牧业类型乡镇,突出了加强畜种改良、畜疫防治、保护生态、发展特色旅游等职能;城乡结合型乡镇,突出围绕区位优势,加快城镇化发展,加强城镇管理,搞好社区服务,为居民提供农副产品,做好劳务输出服务等职能。

(三)理顺县乡村关系。明确县乡政府的事权关系,县级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乡镇则主要负责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乡镇工作实行综合、一次性的年终目标考核管理,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外,取消其他“一票否决”事项。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对整合后的乡镇事业单位按程序依法登记,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增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决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执法职能上划县政府主管部门。坚持村社事务“民主决策”的原则,取消乡镇干部“包村包片”的做法,放权于村社,尊重村社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权益,提高村级自治功能。

(四)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乡镇类别和“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原则,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乡镇领导兼职、交叉任职。

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593名,比机构改革前的627名减少34名,精简5.4%。乡镇领导职数一类乡镇核定7名,二、三类乡镇核定5名。考虑到个别乡镇自然条件艰苦,服务半径过大、乡镇干部轮休的需要及人口数量大、扶贫任务重的实际,对1个一类镇、一个二类镇领导职数各增加1名,2个三类乡镇各增加1名。全州乡镇(冷湖行委冷湖镇除外)共核定领导职数213名(含德令哈市街道办事处14名),比机构改革前的257名减少44名,精简17.1%。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建设,增强基层公安、司法队伍力量,将乡镇机构改革中预留的34名行政编制置换为公安专项编制29名,司法专项编制5名。

(五)合理设置乡镇机构和职位。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类别和撤并乡镇的实际合理设置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和职位,除在人口数量较大的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都兰县香日德镇、察汗乌苏镇和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四个镇各设置一个党镇综合办公室外,其他31个乡镇不设内设机构,只设综合性职位。

在职位设置上,根据组织建设职能设置了党政综合事务联络员、组织宣传、团委、妇联等综合职位;根据发展经济职能设置了农业、牧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统计财务等综合职位;根据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设置了民政、科教文卫、人事劳动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综合职位;根据维护稳定的职能设置了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综合职位。同时,制定了职位说明书,明确了职位职责。

(六)整合规范事业站所。根据精简机构、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整合事业站所。结合实际,各乡镇均保留了畜牧兽医站和林业站,并更名林业站为林业环境保护站,整合并按流域设置水务管理站。撤并乡镇农机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经营管理站,组建为农牧业经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牧业、农机、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从而实现了资源和技术的整合与有效利用。撤并乡镇综合站、文化站、电视差转台(广播站),组建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劳动就业培训、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机构改革后,全州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和卫生院)93个,比机构改革前的151个减少48个,精简32%。核定乡镇事业编制612名。比改革前的622名减少10名。

整合后的乡镇事业单位中,综合服务中心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兽医站、林业环境保护站、水管站三个事业单位实行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体制,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通过实行双重管理,以解决乡镇事业单位“看不见、管得着”和“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

(七)规范上级派驻机构。对上级派驻乡镇的法庭、工商、税务等机构保持现状不变。为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海西地域面积广、资源开发力度加大和外来人口增加等实际,改革中全州新设10个乡镇公安派出所。同时,根据省编办、省司法厅确定的海西州乡镇司法所设置数,设置乡镇司法所30个。

(八)加强乡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根据改革的要求和上岗工作的需要,我州制定和印发了《海西州乡镇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并以县为单位分类组织开展了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重点就政府职能转变之后乡镇干部干什么、怎么干,事业站所如何发挥职责,搞好技术服务以及农林牧水专业技术知识等为主要内容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使乡镇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增强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客观上促进了乡镇工作人员意识转变和能力的提高。通过岗前培训,全州累计培训乡镇行政、事业人员1093人。培训结束后,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了培训合格证书。

(九)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这次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做好竞聘上岗工作,结合海西实际制定印发了《海西州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定岗工作的意见》和《海西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中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规定了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员竞聘上岗的范围、条件、程序以及人员分流的原则、途径、组织领导等。实行以县为主,按照总编制不减的原则,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符合条件的上岗,不符合的待岗培训。公开竞争中,全州34个乡镇(冷湖镇除外)共826名干部职工参加了竞争上岗,其中公务员286名,事业单位职工540名;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的797名,其中公务员283名,事业单位职工514名;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能上岗的29名,其中公务员3名,事业单位职工26名。

通过乡镇机构改革、岗位设置、全员竞聘上岗等工作,全州乡镇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范了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按照青海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内容,乡镇事业站所514名上岗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至5年的聘用合同。

对落聘人员,按照《海西州乡镇机构改革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对基本符合退休条件的一次性办理退休手续、在分流期内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离岗、鼓励分流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创立社会中介机构、下派到村社任职或挂职等办法进行分流。鼓励分流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十)建立乡镇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一是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凡属县级职责的行政事务,不再推到乡镇,使乡镇有时间、有精力做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为乡镇“减压松绑”;二是县对乡镇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性综合考核,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外,取消其他“一票否决”事项;三是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德、能、勤、绩”标准和工作指标及工作要求、完成期限、完成质量和农牧民群众满意度为内容对乡镇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四是成立了乡镇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乡镇领导、村社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定期考评,作出评价。

海西乡镇机构改革的经验和体会

(一)加强领导和上下联动是推进改革的保证。机构改革前期,州、县(市、行委)成立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共海西州委常委会3次研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次听取改革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各个阶段的改革工作给予指导。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召开10次会议,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乡镇机构改革各阶段的工作,加强对全州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特别是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试点海西指导工作组每到改革关键时期,及时深入州、县、乡镇进行调研和指导,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和重要指示,有力地保证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是推进改革的前提。乡镇机构改革中,州县有关领导多次深入农村牧区,就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在了解情况、听取乡镇干部和农牧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在制定乡镇改革方案中,明确了“一乡一策”的指导思想,要求乡镇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不做统一标准,给了乡镇一定的自。同时要求各地正确理解“一乡一策”的内涵,不能曲解为各自为政,制定的改革方案不能背离省上的要求。严格按省州机构设置、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改革要求制定改革方案,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拓展公共服务领域,严守改革的“两条底线”,在职能确定上体现了不同特色。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是推进改革的关键。根据全州乡镇不存在机构臃肿、人员超编但存在公共服务职能缺位和人员结构性失衡问题的实际,我们强调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是乡镇职能转变和优化人员结构。据此,将“不以减人为目的”作为工作基点,将改革的目标和重心放在了乡镇职能转变、明确岗位职责和全员竞聘上岗方面,在保证机构改革平稳推进的同时,增强了乡镇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和事业站所技术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是推进改革的保障。改革中,州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了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岗、人员分流、人员培训、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人员聘用、干部纪律等一系列意见、制度和办法、确保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按要求、有步骤、依程序规范运作。

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依然存在体制障碍。由于乡镇一级在县乡管理体制中始终处于执行者的地位,乡镇机构改革后,如果仅仅是乡镇一级职能发生转变,而县以上政府依然沿用过去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那么乡镇机构改革的成果将会大打折扣,最终将反弹到以往的工作状态。

(二)配套制度和措施有待不断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促进乡镇职能转变和乡镇事业单位功能作用发挥的绩效考评机制尚不够完善,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三)乡镇工作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乡镇事业站所人员学历较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培训工作滞后,专业知识老化,能力素质不高,需要强化培训,提高其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服务“三农”的水平。

推进农村牧区纵深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上下联动深化机构改革。把深化机构改革工作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同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结合起来,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结合起来,继续探索乡镇政府服务“三农”的方式,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站所服务功能的提升。推进县级机构改革,认真解决县乡两级职能转换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的农牧区运行体系。

(二)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完善编制、人事、财政相互配合的约束机制,确保乡镇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5年内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两道“底线”。

(三)健全乡镇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探索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现代人才观要求的乡镇人员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起促使乡镇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乡镇组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长效机制。

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抓手,继续强化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以“两个重心、两个重点、两个强化、一个突出”为主题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两个重心”即以全面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为重心;“两个重点”即以巩固提升尖岗水库水质改善和强力推进尖岗水库流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两个强化”即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一个突出”即突出镇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十二五”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污染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1.继续强力拆除或改造城区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市政府下达拆除或改造名单,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或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相关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2.加大对市区洗浴、制衣、加工等行业燃煤小锅炉查处力度,发现一台,拆除一台,严厉打击燃煤小锅炉反弹现象。

3.市区继续开展无燃煤区建设工作,新建无燃煤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

4.深入开展油烟治理工作。对市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基准灶头6个及以上)规范油烟治理设施;2011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5.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区拆迁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改变城区主干道清洁方式,推行机械收尘和喷水降尘;对入市载重车辆和垃圾清运车辆进行密闭运输和喷水冲刷。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局

责任人:区建设局局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

6.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责任人:区建设局局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继续加强生态创建。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建设,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态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侯寨乡人民政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2.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1)在农村区域推广使用天然气(沼气),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储、集中处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侯寨乡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后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整治,2011年11月底前整治到位,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在98%以上。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侯寨乡人民政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2.对尖岗水库上游二七区侯寨乡烤鱼沟开展污染源综合整治,建设烤鱼沟污水处理厂,对烤鱼沟餐饮废水进行收集处理;2011年5月底前开工建设,2011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侯寨乡人民政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对全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规范整治,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侯寨乡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侯寨乡人民政府乡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五)突出二七区镇环境综合整治

1.对镇区域企业尤其是使用燃煤锅炉、污水排放量100吨/日以上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和整治,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拆除、取缔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和治理;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完成镇污水处理厂选址征地、可研和环评工作。

2011年3月底前,完成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排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区环保部门审查;2011年11月底前完成以上治理任务并通过市环保部门验收。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镇人民政府镇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关闭或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相关责任单位每月15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区环保局对各单位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部门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区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要及时启动《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负责统一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

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资金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区政府将于2011年10月30日前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市《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区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4

一、五县(市)和考察组行程基本情况

考察组一行风尘仆仆,短短6天时间,先后考察了5个县(市)、8个乡镇、6个村、4个派出所、4个司法所、4个治调中心户、2个社区、2个县(市)直单位综治工作情况。

宣恩县,面积2740平方公里,辖6乡3镇,279个自然村,3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34.58万。在该县,考察组先后参观了沙道沟镇栏杆坪村委会民调组织、2个治调中心户、当阳坪村农村中心警务室,珠山镇派出所,听取了珠山镇派出所有关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控方面经验介绍。

来凤县,面积1339平方公里,辖5乡3镇,185个自然村,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31万。在该县,考察组先后参观了育红社区治调中心户建设、县国税局技防措施、翔凤镇综治办建设和翔凤镇马家园村委会治调中心建设,听取了翔凤镇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对全镇综治工作情况介绍。

鹤峰县,面积2886平方公里,辖7乡2镇1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22万。在该县,先后考察了县水利局治安防控工作、容美镇综治办和派出所、燕子乡综治办和司法所、燕子乡治安中心户,并听取了县水利局负责人就县直单位参与社会治安工作情况介绍。

松滋市,面积2235平方公里,辖14镇2乡2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84万。在该县,先后参观了斯家场镇司法所、卸甲坪乡派出所和黄林桥村,刘家场镇综治办、派出所,并听取了刘家场镇派出所负责人有关治安防控工作情况介绍。

宜都市,面积1357平方公里,辖4乡5镇1个街道办事处2个管委会,总人口39万。在该县,听取了该市综治工作情况介绍,参观了东风社区有关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二、五县(市)主要经验和做法

考察组感触最深的一点是:所到之处,各有重点、各有亮点、各有看点;综治基层工作抓得深、抓得细、抓得实;治安防范“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成为普通百姓的“口头禅”、深入人心,真正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浓厚综治工作氛围。

㈠抓重点,基础工作扎实。“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综治工作亦如此。考察组一行看基层所(办)、听情况介绍、访治调中心户,所到之处,都能真真切切感受到当地扎实的基础工作。五县(市)抓基层基础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经验:一是抓领导落实。五县(市)均明确县(市)长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鹤峰县实行县委常委联系综治工作制度,11个县委常委,6个常委分解有具体综治工作任务。宣恩县不仅县委常委会今年专题研究3次综治工作,政府常务会也2次专题研究综治工作,县综治委主任、县长向前进多次到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调研,听取综治工作情况汇报。宜都市将争创“全国平安县(市)”纳入今年市委、市政府“四项品牌工程”之一,由市委书记亲自挂帅,市长具体负责。二是抓责任落实。宣恩县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签定不同的综治责任状,内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真正做到了“对症下药”,很好地发挥了综治责任状作用。松滋市实行综治区域治理制度,即以涴市、沙道观、八宝为中心建设“平安东大门”,以新江口为中心建设“繁华会客厅”,以洈水、刘家场为中心建设“美丽后花园”,因地制宜,领导包区,分区治理,整体推进。三是抓规范化建设。来凤、鹤峰、宣恩三县,从县综治办,乡镇(单位)综治办,村综治办,到治调中心户,均做到了有牌子、有本子、有制度、有管辖示意图,统一的制度和工作规范上墙,特别是鹤峰县治调中心户建设规范程度很高,县政府每年拿出3万余元,为3360个中心户每户配备一个资料袋、一个笔记本、一枚徽章,统一规范户牌,使人一目了然,耳目一新。四是抓力量整合。来凤、鹤峰县,整合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力量,实行办所庭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分管领导为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为副主任,每个乡镇均落实1——2名综治工作专干。宣恩县整合乡镇行政机关人力资源,9个乡镇均配备有5名以上综治工作专干,实行专干包片包村工作制度,专干协助乡镇综治办工作,负责领导、指导村级警务室、村级民调室、治安中心户工作,专职从事综治和维稳工作。松滋市整合职能部门合力,创建“三农110”、“民企110”、社区警务三大警务模式,有效覆盖全社会。五是抓网络建设。松滋市今年以新江口镇玉岭社区为试点,抓“三控四防五级管理”机制,“三控”,即控制社会面、控制发案点、控制重点人;“四防”即公安专防、社会群防、科技控防、思想提防;“五级管理”,即综治委督促管理、居委会协调管理、居民小组组织管理、单位院落落实管理、治安中心户参与管理,建立健全了社区综治工作网络。来凤、宣恩、鹤峰三县,形成了从县综治委主任、副主任,到县综治办、到乡镇(单位)综治办、到村综治办、到治调中心户、到农户,覆盖每家每户的“金字塔”式综治工作网络架构。六是抓保障落实。在人员保障方面,除鹤峰县综治办只有主任、副主任2人外,来凤县、宣恩县、宜都市综治办均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1名,松滋市综治办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3名。在经费保障方面,鹤峰县按人平0.6元标准,预算综治工作经费13万元;宣恩县按人平0.5元标准预算工作经费17万元;来凤县按人平0.5元标准预算工作经费16万元;松滋市按人平0.5元标准预算工作经费42万元;宜都市按人平0.4元标准预算工作经费16万元,平安创建及其它专项综治工作经费合计61.3万元,乡镇一级综治工作经费达到人平1.7元标准。

㈡攻难点,破解综治难题。五县(市)综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与我县大致相似。主要体现在:随着社会人的大量增加,社会管理难度增大;综治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相对投入不够(宜都、松滋两市相对保障较好);农村治安防控网络建设、防控水平和能力相对落后。在破解以上难题方面,五县(市)均作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

延伸单位社会管理职能,充分调动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传统综治工作思路是各单位“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人的增加,一个单位仅仅“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责任。考察组实地参观了鹤峰县水利局综治办,听取了该局张副局长综治工作情况介绍,该局落实“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章管人”管理社会人的做法,使考察组人员大受启发。鹤峰县水利局是一个开放型的院落,院内常住人口109户291人,而属水利局职工的只有32户86人,外来购房户34户100人,流动暂住人口17户41人,非本局住户占70.6%,社会管理难度可想而知,2005年,该局就因综治工作不达标被“一票否决”。该局从一个两年前的被“一票否决”单位,到今天鹤峰全县综治工作先进典型,主要是该局在抓综治工作时,做到了“三个舍得”,即,舍得出人,该局响应县综治办号召,率先抽调2名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成立了综治办,专职从事综治工作;舍得出力,该局始终把综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领导班子做到每月听取一次汇报,研究安排综治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定期召集住户宣讲法律知识和防范知识,做到了人清、房清、物清,形成了非常规范的档案材料。舍得出钱,该局是鹤峰县县直一级单位局长办公室未安装空调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单位之一,经费异常紧张,但每年仍从工作经费中挤出3万元,保障综治工作,并为综治办安排了2间办公室,配备了电脑、照相机等专用办公用品。

延伸综治工作触角,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能动性。据宜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存明介绍,20*年该市政府预算160多万元,聘请200名下岗职工作为社会管理工作者,参与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工作,今年市政府又预算300多万元,聘请了400多名社会管理工作者。这批社会管理工作者都是40、50下岗人员,多数家庭经济困难,许多人员还是老“上访户”,政府聘请这批人员,一方面减少了他们与政府的“对立”,大大减轻了压力,另一方面这批人员吃苦耐劳,实实在在的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

拓展综治工作思路,整合“人财物”,向现有资源挖潜力。宣恩县根据税费改革后,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重心转变的实际情况,县委常委专题研究在47个片区设立片区综治专干,所谓“片区”,即原管理区所管辖范围,一般一个片区2至6个村,明确1至2名乡镇行政干部为片区综治专干,综治专干常年在农村中心警务室工作,主要职责是管理村治调主任、治调中心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管理流动人口,开展法律知识和治安防范宣传等综治工作,其身份编制不变,工资福利、工作经费和业务工作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管理,综治专干权、责、利明确,有效地解决了现有体制下综治工作人财物不足,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㈢创亮点,先进典型引路。综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创亮点、办示范,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发展不失为当前综治工作的一个有力抓手。宣恩县率先在全县建立农村中心警务室,考察组一行实地参观了沙道沟镇当阳坪村警务室。农村中心警务室以片区为单位,一般涵盖2至6个村,其工作人员由乡镇综治专干、派出所干警、村委治调主任、治调中心户长组成,统一警务室外观标示、工作规范和上墙制度,工作人员每周集中办公1天。农村中心警务室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派出所与治调中心户有机联系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山区农村山大人稀,治安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之为“家门口的派出所”。来凤县在县直一级单位设立综治办,考察级实地考察了该县国税局综治办。各单位综治办均有统一牌子、本子、工作台帐和统一规范的制度上墙,均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配备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鹤峰县将治安中心户建设作为综治工作的一张“名片”,将治安中心户长培育成为综治工作“代言人”,考察组人员聆听了燕子乡治安中心户户长向宏建的“亲身说法”,他以一名治安中心户长身边发生的一些琐碎“小事”入手,始终贯穿“治安人人讲,人人有责”理念,娓娓道来,着实令人信服。松滋市大力实施科技防范,制定三年工作规划,重点建设覆盖全社会的监控三级平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为一级监控报警平台,各派出所为二级监控报警平台,三级监控报警平台设在社区或单位,大力在社区、单位、门栋安装视频监控、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楼宇对讲和电子门禁系统。宜都市加强群防群治宣传和奖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宜都市治安信息奖励办法》,对提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肇事逃逸、在逃人员、违反《条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携带危险物品等各类信息的人员实行重奖。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市民提供治安信息可获50元至1万元奖励,大大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截止8月份,已根据市民举报查获18起案件,兑现奖金3万余元。同时,宜都市实行刑事案件一季度一通报,对各乡镇、县直一级单位分季度通报刑事发案情况,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三、对我县综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考察组所到五县(市)均为我县毗邻或邻近县(市),特别是鄂西三县,社会经济发展,风土人情,地域地貌,均与我县相当或相仿。其综治工作经验和好的作法,对我县具有较高的学习、借鉴价值。学习外地经验和好的做法,不是否定我县综治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不是全盘照抄照搬,而是要紧密结合我县县情,立足实际、立足实效,抓一至二个重点,制订规划,一步一步、实实在在的工作。

一是抓好城渔两镇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大力提升两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借鉴宣恩县珠山镇和松滋市抓人防、物防、技防经验,制订三年工作规划,通过“县乡两级财政解决一点、所在地单位或企业赞助一点、个人或个体户出资一点”办法,解决财力不够问题,力争三年内两镇达到监控全覆盖目标。

二是抓好基层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借鉴鹤峰、宣恩两县经验,今年重点抓好8个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8个示范村治调中心规范化建设、10个农村中心警务室建设和30个治调中心示范户规范化建设。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达到统一规范、统一工作制度、统一网络图;村治调中心达到有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有网络图、有工作台账;农村中心警务室达到统一外观标示、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工作制度;治调中心户达到有牌子、有工作日志、有工作手册、有工作规范、有网络图。

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5

关键词:检察职能;向乡镇延伸;双重路径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8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考察了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职能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当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职能的3种模式:“聘任型”、“依托型”和“派驻型”,提出了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派驻型”和“依托型”同时并存的观点,并对该两种路径提出了具体的建构思路,以促进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进一步推进检察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一、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职能的历史考察

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的历史可追溯到检察机关重建初期,主要经历了5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2―1989)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很快被引起重视,为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检察机关从1982年开始,陆续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重点乡镇设置了乡镇检察室。

(二)规范与发展阶段(1989―1996)为规范和推动全国乡镇检察室的建设,高检院于1989年12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经过三年的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3年4月高检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乡镇检察室的规范和发展。1993年7月,高检院政治部下发了《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把设置和发展乡镇检察室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编制在5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多设一些。”在该阶段,全国各地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浙江省也几乎在每个县设置了乡镇检察室。

(三)停滞阶段(1998―2000)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先后实施,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明显缩小,普通经济犯罪案件包括涉税犯罪案件不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转由公安机关管辖,乡镇检察室不再具有以往在发现、查处涉农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9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集中教育整顿期间,高检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并清退现有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尽管高检院文件没有明令撤销乡镇检察室,但在教育整顿期间,全国各地已设的大部分乡镇检察室被撤销,浙江省的乡镇检察室也全部被撤销。

(四)改革和从严设置阶段(2001―2005)2001年,中央办公厅、高检院印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确需设置乡镇检察室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省据此重新批准设置了少量乡镇检察室。浙江省在2002年、2005年先后分两批批准设置了杭州市的下城区石桥镇、拱墅区祥符镇、临安市於潜镇,以及温州市的瑞安市塘下镇、乐清市柳市镇、平阳县鳌江镇和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绍兴市绍兴县钱清镇,丽水市莲都县碧湖镇和温州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新区等11个乡镇检察室,除杭州市下城区石桥镇检察室因下城区检察院地址搬迁至该镇而被撤销外,现存的10个乡镇检察室,由于设置时未被赋予相应的检察职能,实践中其运行效果并不佳。

(五)多途径探索阶段(2006年至今)

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新一轮发展改革作出部署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检察机关新的历史任务。200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等文件,明确指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检察机关新的历史任务。因此,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各种不同路径。山东省成武县、浙江省上虞市、富阳市、遂昌县等地的检察机关聘请了乡镇检察联络员;海南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绍兴县等地的检察机关在乡镇建立了检察室、检察联络点、检察联络室;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则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开展了“检察进乡村”活动。

二、当前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职能的三种模式

目前,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向乡镇延伸职能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形式。从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是否派驻检察人员、是否独立履行检察职能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3种模式:

(一)“聘任型”在该种途径下,检察机关在乡镇既不设置派出机构,也不派出检察工作人员,而是聘任乡镇的特定人员为检察联络员,以畅通联络渠道,顺利地开展检察工作。比如,山东省成武县院2008年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推荐,按照大乡镇2名、小乡镇1名的原则,在乡镇司法助理员和助理员中择优聘请检察联络员,主要承担协助受理农民的申诉、和举报;协助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协助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帮教考察;协助开展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纠纷等职责,并要求联络员定期报送工作情况,有上访、举报等紧急情况随时报送。再如,浙江上虞市院2008年出台了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检察联络员工作的若干意见,聘请各乡镇负责政法(综治)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检察联络员,主要承担宣传推介检察工作;向检察机关反映基层干部群众有关职务犯罪、刑事立案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案件线索;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建立了“定人定期联系、联系情况报告、交办工作督查、工作交流”等制度。浙江富阳市院在各乡镇街道平安工作中心聘请了25名检察联络员,协助推介宣传检察工作,及时反映乡镇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检察机关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涉检上访调处工作等。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聘任省、市、县下派的51位农村工作指导员为农

村职务犯罪联络员,将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列入农村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驻村掌握村情民意的优势。

(二)“派驻型”在该种途径下,检察机关通过设置乡镇检察室或者联络室(点)、派驻检察工作人员、独立履行检察职能或者配合派出检察院各职能部门履行检察职能。比如海南省院在全省设置了26个乡镇检察室,2009年1月5日又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设置乡镇检察室工作方案》,该《方案》规定:“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在基层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机构规格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相同。……基层检察院应根据当地拟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布局、数量向当地编委申请增加机构编制。……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代表派出院依法履行以下法律监督职责……”。又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设置有5个乡镇检察室,覆盖全区14个镇,每个检察室有3至4名干警,受派出院直接领导,地位与派出院内设立的业务部门并列,享有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仅去年1月至11月,5个乡镇检察室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大要案22件2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0余万元。”再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院在古荡、留下和转塘乡镇设立了三个派驻检察联络点,派3名正科级检察员常年到派驻单位任职,联络点由派出院和乡镇共同实行人员双重管理和财政双重保障,主要职能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改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做好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农村(社区)“两委”工作等。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新型城镇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延伸检察职能,加大服务力度的思路。从2007年5月开始,在新型乡镇(街道)设立了检察联络室,派驻了检察联络员,为基层干部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规范和监督乡镇扩权后权力的运作、帮助乡镇建章立制、对重点工程实行专项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依托型”在该种途径下,检察机关在不增设派出机构、不派驻检察工作人员的前提下,依托乡镇综治中心,通过检察机关内设各业务部门进行分片联系来延伸检察职能。各地也可根据需要,象征性地在乡镇综治中心挂牌“乡镇检察工作联络室”。比如衢州市柯城区院自2007年初以来,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开展了“检察进乡村”活动。其在不增设派出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立足检察职能,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通过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检察院主导、多方参与的领导机制、业务科室分片联系机制、重点和重点案件筛选办理机制等三项主要工作机制,加强与柯城区8个乡镇7个街道综治中心的联系互动,开展了查办涉农犯罪案件、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妥善处理涉农涉检事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轻微刑事案件诉前移送人民调解、参与社区矫正、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等8项工作,取得了检察职能为乡村服务的良好效果,受到了该区区委和群众的充分肯定。

三、三种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上述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的3种途径在实践中各有利弊,其中“聘任型”不宜推广,“派驻型”和“依托型”具有推广的可行性,可因地制宜予以设置。

(一)“聘任型”

该模式简便易行,不需要派驻机构,也不需要派驻检察工作人员,而是聘任乡镇特定人员为检察联络员,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但由于所聘任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难度较大,容易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的影响。而且该种模式违背了高检院1998年《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故实践中不宜采用该种模式。

(二)“派驻型”

1.“派驻型”有它的历史积极作用。“派驻型”的主要模式是乡镇检察室。实践证明,乡镇检察室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对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缓解“告状难”,及时查处发生在农村中的贪污、贿赂及其它犯罪案件,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派驻型”的现实优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农村职务犯罪处于高发期。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其有专门的派驻机构、专门的派驻人员和专门的职责规定,能独立履行检察职能,有利于发挥乡镇检察室在延伸检察职能上的作用;尤其在发现、侦查农村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并平息涉农涉检上访事件中更能有效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提高服务的成效。这是其它途径所无法比拟的。

3.“派驻型”的不足之处。在历史上,乡镇检察室发展曲折,先是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但到了1990年代后期又纷纷被撤销。导致这一变化原因,虽然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但主要还是乡镇检察室自身设计、运行的管理上存在问题。首先,各地乡镇检察室盲目扩张、设置过多过滥,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没有批准编制的情况下,先设为强,导致许多乡镇检察室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次,驻室检察人员的待遇较差,而且其业务素质往往得不到提高,专业水平普遍较低,多数检察人员不愿成为派驻乡镇检察人员。最后,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聘请非检察人员作为驻室工作人员,这些非检察工作人员管理难度较大,有的检察室还出现了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等违纪违法现象。故设置“派驻型”乡镇检察室,需要统一解决编制、经费等问题,还需要对职能定位、具体任务、程序设置、人员管理等作出统一的规定,设置程序复杂,推广难度较大。

(三)“依托型”

“依托型”是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依托乡镇综治中心开展检察。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模式,它是新形势下的一种新生物。虽然实践中对该模式有不同的认识,认为基层检察院办案压力大,靠内设各业务部门分片联系来延伸检察职能,恐怕不具有长效性,但从理论和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共同的宗旨、相通的职能等为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从目的和宗旨来看。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综治基层组织建设的产物。它担负着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创建的责任,目的在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立足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的宗旨是相同的,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宗旨是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开展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从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来看。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主要由综治办、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组成,或者由这些部门(组织)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办公。公安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可兼任副主任。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是公安、司法、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政法基层组织,是综治中心的主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属于政法机关之一,检察长同时是政

法委员会委员,故检察机关以综治中心为平台深入基层服务是合情合理的。最后,从职能来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主要职能是负责协助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基层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创建等工作,是集综治工作、维护稳定、平安建设为一体的工作平台,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而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故综治中心的职能与检察机关的职能是相同或相通的,综治中心能为检察机关延伸职能起到很好的平台作用。

2.全省综治中心网络化建设为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自2003年10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后,全国各地都着手建设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其中浙江省在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的意见》后,已经在全省完成了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网络化建设,为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3.互补的现实决定了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是一项双赢的举措

一方面,综治中心能够有效弥补检察机关的“腿短”缺陷,为基层检察服务提供平台。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不突破现有法定层级设置的前提下,通过对接乡镇综治中心,使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有了平台,成为一种常态,则可以有效弥补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时的“腿短”缺陷。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其较强的办案能力、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能帮助综治中心提高综治的能力和水平,为乡镇党委排忧解难,实践中深受乡镇党委的欢迎和支持。故依托综治中心开展服务基层工作,检察机关和综治中心能各取所需,达到双赢的效果。

4.“不增设派出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使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在检察机关现有法定层级设置的前提下,以乡镇综治中心为平台,通过检察机关内设各业务部门和综治中心联络员的联系开展工作,不需要增设机构,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不需要专门的财政拨款,更不影响现有工作,反而有助于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创新发展。而且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成功的试点为检察机关依托综治中心提供了可行的运行机制和实践经验。比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自2007年开始探索该项工作以来,已成功建立了3项可行性的工作机制,并依托综治中心开辟了多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在综治中心帮助下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外来人员犯罪帮教基地;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乡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等。

四、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职能的路径选择及其建构选择――“派驻型”与“依托型”并存

(一)路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派驻型”和“依托型”各有利弊,“派驻型”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条件较高,在推广设置前,需要统一解决编制、经费等问题,还需要对职能定位、具体任务、设置程序、人员管理等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各地人口数量与素质、交通、环境各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在每个乡镇均设置检察室没有必要也不可行。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有重点地选择在距离市区(县城)较远、人口较多、治安问题突出、总量较大或开发项目较多的乡镇设置;并且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准备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要注意从一开始就严格审批程序,严加管理和规范,而不能重蹈历史上盲目过快过多设置的覆辙。而“依托型”是新形势下的新生物,在没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地方,“依托型”是检察机关向乡镇延伸职能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两者并存,更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而且,在条件成熟时,“依托型”也可以及时转化为“派驻型”,以设置相应的乡镇检察室。

(二)具体建构

1.乡镇检察室设置的构想

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1)以职务犯罪侦查为主要职能。现阶段农村职务犯罪处于高发期,是引起农村上访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具有发现和收集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先天优势。而且,职务犯罪侦查是群众熟知的检察职能,发挥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的打击效应,有利于提升检察室的影响力、公信力和权威性。故应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定位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实践中为克服乡镇检察室因人少无法独立完成侦查职能的不足,应构建乡镇检察室与具有反贪、反渎等职能的部门共同参与的侦查一体化机制。(2)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触角,故应将法律监督作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基础,强化其对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队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行为的监督,赋予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切实改变涉农法律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3)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乡镇检察室只是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设置应当具有从属性,即应当把协助派出院内设各业务部门办案作为其职能载体,以切实达到为派出院延伸检察职能的目的。

乡镇检察室的具体任务:根据《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各地的探索实践,建议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代表派出院依法履行以下法律监督职责:(1)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开展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2)收集、初查职务犯罪线索,并参与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4)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实行监督;(5)相对不的人员进行回访和帮教;(6)协助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工作;(7)立足检察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应当层报省级院批准设置,在解决编制、经费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高检院自上而下在全国推进建设乡镇检察室;并本着条件成熟的先设、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由省级院批准设立。具体应当选择经济发达、企业密集的乡镇;集市贸易集中的乡镇,属于交通要道的乡镇;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社会治安长期混乱,发案率居高不下的乡镇;有重点工程项目的乡镇设置检察室。

2.依托综治中心设置检察工作联络室的构想

“依托型”是检察机关在不增设派出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综治中心延伸检察职能。由于其主要通过检察联络员分片同各综治中

心联络员的联系来开展工作,故笔者认为可以在综治中心挂牌“检察工作联络室”,但不派员的方式来推动“依托型”的发展。

“乡镇检察工作联络室”的组织制度:基层检察机关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院领导班子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检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置于政治处。检察机关在不增设派出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立足检察职能,在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立检察工作联络室,由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检察联络员,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主任担任综治中心联络员,开展检察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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