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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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1
(一)注重创新方法,切实完善措施,构建工作新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坚持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调解在先的原则,建立了村(居)每半月一次、镇乡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在经常性排查的同时,还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如今年三月,县综治委、司法局、群工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春耕大忙期间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活动的通知》,共排查矛盾纠纷1546件,成功调处1508件,确保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我县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别是今年7月—9月,为确保建国六十周年期间全县社会稳定,开展了“春风化雨”百日行动,已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321件,调解1304件,调解成功1254件,目前该行动正在深入推进。
2、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帐,落实了牵头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限,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加大对特殊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专题调处力度,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确定开展专题调处,防止因纠纷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发生,共化解47件,调处疑难纠纷897件。如*赵某离婚纠纷案(涉法涉诉)、*膨润土矿采矿纠纷案()、*村民刘某医疗纠纷案()。
3、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注重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
,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多方参与、互相配合、协同作战的方法,对纠纷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化联动“大调解”格局。构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公安、计生、民政、国土、税务、法庭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领导重视、建立网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如为推动一般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及时解决,今年7月聘请了15名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丰富调解经验的司法助理员,成立了*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4、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制发了《*县突出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月报表》,镇乡、部门定期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规范报送内容,重要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群工局、综治办、维稳办定期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要时期天天报告、天天研判。
5、建立调解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建立调解员学习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批分级培训两次,重点学习《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调解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现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今年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对*x个村(居)委会“两委”负责人进行了4期培训,对调委会主任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了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职尽则的能力。
(二)注重强化保障,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
1、落实领导责任。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领导人民调解,与各镇乡、县级各部门签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目标督要内容,县目标督查办、县综治办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为调解工作有序推进提供了组织保障。
2、健全组织网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和“组织、人员、报酬、工作”四落实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了镇乡、村(社区)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吸收了一批有威望、有能力、懂法律、身体好、群众信任的同志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到目前,建立镇乡调委会*个,村(居)调委会**个,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119个,在公安机关(派出所)、人民法院(法庭)、等部门和其它行业设立调解室157个,共有专兼职调解员(纠纷信息员)33019人,形成了以块为主,以条为辅的四级一院调解网络体系。同时,在全县建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聘请首席人民调解员9636人。
3、加强指导力量。镇乡司法所具体承担着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和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繁重任务。在争取国债投资182.6万元建立规范性司法所26个的基础上,争取灾后重建资金679.9万元,开展了44个司法所灾后重建。加强人员配备,在镇乡在职干部中选调司法行政干部7名、从大学毕业生中招录8名司法行政干部,到目前*个镇乡已有*个所*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强化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加强镇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连续四年综合目标考核为优秀单位,连续两年荣记集体三等功;“5.12”汶川大地震后,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中被市司法局荣记集体三等功,20人次受到中央、省市奖励表彰,其中*司法所*x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司法助理员”,*司法所*x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x同志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政法系统“三大主题活动”先进个人;县政府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集体。
4、强化经费保障。为了确保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县政府在县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3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对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至150元,为人民调解工作高效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注重拓展职能,切实加强督导,服务全县大局
1.坚持“六个结合”,拓展工作领域。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全县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从全县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注重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打通道”,围绕在县委、县政府的即将出台新政策、新举措,提前进行研究和预测,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晴雨表”和“探雷器”的作用。二是将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接访制度,全县有120余名人民调解员到群众工作部门值班,配合县、镇乡主要领导接待上访群众,协助调处案件200余件。三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在《梓州之光》开辟调解专栏,刊登典型案例,坚持以调促教,采取以案释法、公开调解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向社会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赢得群众信任和社会认同。共编印《人民调解工作手册》3300本,印发各种宣传资料157500份,广播讲座126次,现场解答咨询6174人次,排查调解各类纠纷2205件,受教育群众达21万人次,有效推动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为调委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据统计,全县*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调解矛盾纠纷**件。五是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提供方便。今年1—8月免费为全县弱势群体办理法律援助*x件,为农民工办理维权(工伤、死亡)*件,索赔*x万元,追索劳动报酬*件*x万元,既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六是将人民调解与灾后重建相结合。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认真学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排查调处,共排查化解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纠纷300余件,有力推动了灾后重建的顺利开展。如乐安镇司法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6次开展联合调解,化解了村民朱某和赖某家属之间的灾后重建安全事故赔偿纠纷,维护了当地稳定。
2、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作用发挥。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指导职能,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检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加强督导检查,在7月抽调县人大执法监督室、县司法局、县群工局、县综治办、县维稳办精干力量组成四个督查组,深入到全县各镇乡进行了人民调解工作半年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行,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确保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正视不足,再鼓干劲,再树新功
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二是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矛盾纠纷多发、突发的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存在空白,尚未形成规模。三是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不统一,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问题。四是队伍素质需提高。部分调解员由干部兼任,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专业技能匮乏,调解方法简单粗糙,依法调解、公平调解的水平还不高。五是管理和指导力度不足。由于全县司法助理员严重缺编人员,有*个镇乡无专职司法助理员,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无法高效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下一步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将紧紧抓住全省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完善措施,充分调动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构建“和谐三台”再树新功。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到位。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与全县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责任考核到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制度管理。强化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完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提高整体素质。按照“五有”和“四落实”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纠纷预测、纠纷排查、纠纷调处、领导包案和回访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目的意义、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形成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形成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2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后的持续过程,当前农村多数社会矛后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的化解与农村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正相比的关系。正确认识矛盾新形势,准确把握其演化规律,才一能有效防范和处理农村基层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经济方面遇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收入、土地、于群关系、就业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矛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日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制约因素。如不能有效及时加以疏导和化解,将会干扰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进行,将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客体、类型、动因、表达方式等诸多方面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矛盾主体的变化—矛盾多元化。由传统型的以熟人社会中的熟人之间、村庄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为主,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村民与外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二是矛盾客体的变化—矛后复杂化。主要社会矛盾转移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新利益格局造成的矛盾、城乡差异学致的矛后、干群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等与传统不同的新型矛后。三是矛后类型的变化—矛盾交叉化。由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为主的简单民事纠纷,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经济纠纷、干群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农地征地纠纷为主,而几大量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相互结合渗透的复杂情况。四是矛盾动因的变化—矛盾利益化。由传统型的出于“咽不下这口气”、“讨个说法”、“找个说理的地儿”的动因,逐步转化为现代型的多出于经济利益,纠纷动因的利益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五是矛盾表达方式的变化一一矛盾群体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诉求和表达愿望不断增强,出现诉求表达组织化、解决方式群体化、激烈化倾向。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个人在认识上、情感上很容易联结起来,以至统一行动去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如集体_卜访、告状、乃至进行某种有组织的抗拒,甚至闹出种种事端。同类性质的矛盾或冲突也会随之发生共振作用,处理不慎,可能引起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部分无直接利益冲突。
二、农村社会矛盾演化规律
任何矛后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农村社会矛盾同样也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农村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交又化、利益化、群体化是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普遍性。就其矛后特殊性来看,农村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地域化,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矛盾发展演化有很大的区别,与当地改革发展进度、两个文明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状况、地方性规范强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一、矛盾的发展演化与改革发展进度有一定关联。矛盾在不同时空条件乒,往往相对集中地表现一于某些问题,构成一定时间里的矛盾难点、热点,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议论、磨擦、争执。当这些矛盾热点问题得到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热点、难点,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议论、摩擦,当第二个矛后热点解决,又产生第三、第四个热点,……唯物辩证法认为,普遍存在、永恒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因,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发展并被解决的过程。当前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多是我们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伴随各地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进展不同,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思想是非纠纷的社会矛盾程度也有所不同。
第二、矛盾的内容、形式及其变化,同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及其变化,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农村社会矛后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综合反映。因此,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其变化,都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状况紧密相联。一般说来,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各种矛盾,具有量大、面广、表现尖锐,容易激化且影响深刻的特点。而在经济文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山农村基层政府和党组织工作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健全,农村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不高或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入等引起的矛盾,则比较多见。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地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数量上明显少于其他地区,而且表现形式也较为缓和,比较容易化解。
第三、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基层组织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村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增加,一些贫困村也有了为民办实事的经济来源。但由于基层民主建设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制度化建设相刘一滞后,有些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地方村干部的民主法律意识不强,好事办不好;有些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一个共性的问题是,越是村集体凝聚力强、班子团结,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问题越少、矛盾越少,经济发展的后劲越大,村庄越和谐。越是村班子瘫痪、凝聚力差、村集体无力的矛盾越多、困难越重,几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四、矛后的化解与地方性规范的强弱呈正相比关系。社会矛后的化解往往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要顾及现实的力量对比,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个成为村庄的共识的平衡点就是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的生成有两种:内生和外生。“内生”就是村庄内部出现一个正义的力量,将人们重新聚合成一个紧密团体,人们在团体中交互频繁,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新的生活、生产和交往共识,并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型塑成规则和伦理要求。“外生”就是政府力量对村庄生活和个体私密生活的介入,即嵌入制度,将一种更为整理的道德准则强制贯彻于人们的生活中,久之而内化(濡化)成人们的身体无意识,成为内生的秩序。调查显示,地方性规范强、道德舆论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整体秩序较好。村庄共同体解体,原子化的村庄则多数处于无救济的状态之中,矛盾冲突的化解往往利用暴力解决的方式。
三、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
第一、正视矛盾,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也是一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j胜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制定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在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时,不仅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强化公众参与,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办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农矛盾发生:设立信息直报点,聘请信息直报员,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完善矛盾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多数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在总体思路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落实党和国家惠农富农的各项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城乡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关心群众疾苦,把扩大内需的投资项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加大对农民致富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培训,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全方位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就业新渠道,千方百计让农民有事可为,有钱可挣。农民因勤而乐,因富而安,乐生和谐。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3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033-02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直接反映到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给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单纯依靠诉讼手段调节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不但法院难以承受,而且处理效果不尽理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来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为促进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理论指导。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即非诉讼纠纷解决(英文表示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AD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
《若干意见》结合我国法治实际与ADR的法治理念,明确“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分别从任务要求、如何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如何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加强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作为承受矛盾纠纷最直接的基层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明确了“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因此,思考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显得尤为重要。
2满洲里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
满洲里法院连续多年被满洲里市委、市政府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绩突出集体、工作先进集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等,主要领导也被自治区政法委评为工作先进个人。这与满洲里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有益探索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举措总结为以下两点:
2.1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中心,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满洲里法院从立案、审查、受理、开庭、调解、判决、送达以及优质服务、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各环节入手,用有效的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所判决的案件经得起检验。
2.1.1强化立案调解功能
发挥立案庭分流矛盾纠纷“第一关口”的作用。满洲里法院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对未经诉外调解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行业调解等诉外机制先行调解。2009年以来,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满洲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激增,其中大量是集团诉讼。如:2011年3月16日,因满洲里市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市建设局向法院递交强制拆迁申请书。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行政机关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案件。此类案件敏感性强,对今后类似的案件还会起到引导性作用,因此,满洲里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法院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办主任亲自接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努力为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经多次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满洲里法院通过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介入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了诉讼,带动了一大批类似案件的顺利解决。
2.1.2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一是建立案件分类调解制度,对各类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类型特点,确定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二是建立各环节的梯次调解制度,规范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审后调解等环节。三是建立全面调解制度,各类一审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努力实现定纷止争,将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涉诉案件,原审判庭要与部门共同负责调解,通过解疑释惑做好息诉服判工作。通过上述工作方式,满洲里法院调解率达到70%以上,达到了以调解的方式定纷止争的目的。
2.1.3推进执行和解工作
在执行和解工作中善于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和优势,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缓解、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稳定、涉及发展的“执行难”案件,更是努力加强执行和解工作。2011年,满洲里法院执行和解案件达到109件,和解率为33.33%。
2.1.4加强诉讼程序和环节中的全面调解
一是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通过协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2011年,经法院协调,行政案件撤诉率达55%,超过半数的行政案件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化解了官民矛盾,不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进了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导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使受害人或其亲属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2011年,满洲里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1件,调解率达到了100%,努力将矛盾化解在了最基层。
2.2注重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布局涉诉工作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满洲里法院努力充当主力军、推动者,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参与全市敏感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民调工作。如:以扎赉诺尔区中蒙医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22个申请人,标的额达2700余万元。自2005年受理后一直未能执结,当事人怨气很大,多处上访,被自治区列为督办案件。为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法院的同志多次前往实地了解情况,积极与扎区卫生局、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等单位协调,先后两次向满洲里市政法委提交解决此案的书面报告,多次向市委书记、市长汇报,寻求支持。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最终做出了以评估价分期偿还债务的决定。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申请人在得到部分执行款后,同意了此方案。该案不仅得以顺利解决,而且为扎区百姓留下了社区医疗网点。通过满洲里市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2011年全年排查出38件存在上访隐患的案件,均已息诉罢访。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司法救助金,对涉诉弱势群体开展救助,化解了矛盾。
3关于完善满洲里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的具体指导意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通过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建设,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完善措施:
3.1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提高全社会对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是理念的体现。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具有的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介绍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解决方式经济、方便、快捷、对抗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转变“解决纠纷就要打官司”的观念,从而分流诉讼案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3.2以“三调联动”为平台,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思路,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范畴,纳入党政领导落实综治工作绩效档案内容,纳入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和公务员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党委、政府“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某部门(如综治委)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市的“三调联动”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注重领导带动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视察检查,督促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做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能,积极主动参与纠纷解决,明确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受理相关纠纷的操作规程,做到有事必调,调必有果,限期解决,登记在案,对重大或疑难纠纷实行听证制度,确保调解或裁决公平公正。司法机关积极做好参与、监督和支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3建立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定期指导与沟通
满洲里市法院要积极推进全区法院开展的“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在这两项活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开展案件巡回审理和巡回指导,通过力量下沉和服务前移,建立完善司法服务网络、便民诉讼网络、纠纷化解网络,有侧重点地搭建工作平台,定期向基层调解组织提供典型案例、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加旁听观摩或参与诉讼等手段,负责向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企业负责人提供指导,提高基层调解人员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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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4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长效管理,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经区委研究决定,成立区、街两级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作二个月以来,共受理纠纷92起,直接调解24起,成效非常明显,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维护稳定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一、“大调解”机制运转良好(一)、领导重视,短时间内高效规范组建调处中心四月下旬区委贺南南副书记组织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局、六个街道的综治主任、司法所长等同志到南通参观学习,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大调解”运作方案,并提出尽快筹建区、街两级调处中心要求后,区、街主要领导就把筹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街道工委、综治办都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工委会,研究如何抓落实,克服人员少、办公用房紧张等困难、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组成人员、办公用房。五月份在宝塔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先行试点基础上,六月上、中旬区及各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先后正式挂牌成立,标志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立。(二)、以打造街道平台为重点,构建区街两级工作机制区领导多次召集政法委、司法局、局领导研究建立全区“大调解”机制,起草下发了建立区街两级大调解机制的文件。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按高标准、高起点进行筹建。一是有两级领导机构。成立下关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局、局及各街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6个街道都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主任、所在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街道各科室负责人。二是有两级工作机构。区、街道都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各街道综治办主任担任调处中心主任,司法所长担任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街道、综治、司法、公安各派一人参与中心日常工作,。三是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区、街中心先期投入资金计14万元,其中区调处中心投入资金3万元,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5万元,其他街道调处中心投入资金1万元以上,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都达到三室,有的达到五室,宝塔桥街道调处服务中心落实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各调处中心有5-9名人员参加调解工作(三)、建章立制,明确各调处中心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区、街调处中心实行三项职权三个结合六项机制十六项制度的工作模式:明确两级中心具有“三项职权”即:1、矛盾纠纷调处分配权,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一票否决”建议权。强化矛盾纠纷高效率调处的“三个结合”即:1、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2、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3、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完善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的“六项机制”即:1、分级调处机制,2、联动调解机制,3、配套调解机制,4、定期排查机制,5、岗位培训机制,6、专家咨询机制。建立保障调处工作运转的十六项制度,区、街调处服务中心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即:1、值班接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2、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3、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4、矛盾纠纷调处规则,5、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等。(四)、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区、街调处中心按区司法局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对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谈心室、听证室统一布置,主要的内容包括: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调解程序、矛盾纠纷流程图、来访者须知等制作展板、公示上墙;司法局统一印制《案件受理登记簿》、《调处通知书》、《矛盾纠纷调处登记簿》、《矛盾纠纷分流通知书》等七本台帐,供区、街调处中心统一使用。区调处中心坚持区领导接待日制度,区主要领导张书记、贺书记都亲自参加接待群众来访,赵区长因到市里开会还安排其他领导来中心值班,使一些矛盾纠纷能及时解决。幕府山街道聘用一个有法律大专文凭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同志参与中心接待工作。(五)、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成效明显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作二个月以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接待纠纷当事人46批次340人,统一受理纠纷41起,分流纠纷36起,中心调解5起,督办纠纷4起;6个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接待纠纷当事人66批次245人,统一受理纠纷51起,分流纠纷32起,中心调解19起。宝塔桥街道一低保户沈宜华,1999年3月住房由下关区房产公司拆迁,并协议一年后安置在象山小区,20__年协议到期时,安置到燕江园小区,沈认为房产部门违反协议,且重新安置的又是旧小区房子,坚决不接受;拆迁五年来沈一直与区房产部门交涉无果,近期准备赴京上访请愿。街道调处中心及时介入,一方面会同社区干部三番五次地耐心地做沈的工作,给予情绪稳定;另一方面积极地与区房产部门及区局沟通联系,并且拿出解决矛盾的建议,六月上旬沈家安置在燕江园小区,并由区房产部门给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矛盾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沈夫妇二人专门订做了一面“排忧解难热心为民”的锦旗和500元现金送给街道调处中心同志(现金被退回)。二、两级中心运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方面认识有待提高。一些职能部门人员认为调解、维护稳定就是调处中心、司法所的事,有纠纷就向调处中心推,没有认识到调处中心与职能部门在大调解中的联动关系,部门责任应加强,行政调解不应弱化。二是街道专职调解人员不足。街道调解中心主要靠综治办、司法所人员,而综治办、司法所只有3—4人,压力大,他们还要承担司法、政法、610、综治、等工作,人员少、兼职多。民警没有参加街道调处中心值班,需要民警参加调解就电话通知,原因是派出所治安民警来值班就要把治安纠纷、110接警纠纷带到中心来调解,这样工作量更大,而这些纠纷在中心调解也没有力度。三是调解技能有待提高。“大调解”是新事物,目前熟悉法律掌握调解技巧的人还比较缺乏。有些基层调解人员对调解的技巧、程序掌握还不够熟练,造成有些简易的纠纷当事人对其没有信心,中心受理后不同意分流到其他单位部门或调委会,只认准中心。三、完善“大调解”机制应采取的对策(一)、提高认识,加大“大调解”机制完善的力度要加强对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要强化分级管辖,强化联动协作,强化系统配套,强化协调督办,完善“排查疏理及时、调处责任明确、预警处理灵敏、应急处置快速、协调督办有力”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各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大调解各项工作。(二)、扩大宣传,把方便群众的好事办好调处中心的宗旨就是要让群众享受就便统一受理化解矛盾的好处。调处中心成立时间短,许多居民对调处中心还不了解,有纠纷还是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吵闹,不知道如何解决,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调处中心影响,一是向宝塔桥街道调处中心一样发放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二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调处中心作用、任务,三是宣传调解成功的典型纠纷,使当事人信任调处中心,四是积极参与调处所在区域内的重大纠纷扩大影响。让群众了解如何就近、便捷,让群众参与“大调解”,提高“大调解”运作的效能,把为民的好事办好。(三)准确定位,重点打造街道调处平台不动摇区、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运行二个月来,6个街道调处中心接待受理总数不多,区调处中心接待量很大,因此要按照区关于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要求,发挥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用,要发挥街道调处中心人员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便于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贴近社区、贴近居民,便于当事人来访,便于中心调查取证的优势,使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要像幕府山街道要求调处中心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企业),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纠纷请区中心来人帮助解决。这样才能方便群众,减少群众麻烦,让人民满意。(四)、严格责任,发挥分级管理作用建立纵向到底的区、街、社区、调解小组,横向到边的政法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解信息网络,在协调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努力形成“社区民间纠纷在社区,企业内部民间纠纷在企业,跨社区(企业)民间纠纷在街道,治安纠纷在公安派出所,行政管理纠纷在主管部门,较大纠纷在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重大疑难纠纷区统一协调”的分级管辖、综合协调的“大调解”格局。(五)、加强培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调解水平要上台阶,调解员的素质是关键,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培等形式提高调解员水平,区司法局购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程序》教学光盘,下发到各街道调处中心,区司法局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区、街中心成员由区集中培训,社区、企业调解员由于人员多,由街道组织、区派人授课。每个月初定期召开区、街中心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上月的情况、分析调解成功纠纷经验,找出调解未能达协议纠纷的不足,会诊疑难纠纷,讨论近期共性的热点矛盾纠纷。(六)落实专人,提高“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效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增加专职人员,都是兼职人员不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争落实编制和人员。在大学生招聘、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到调处中心,要继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如电脑联网、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等提高工作效率的办公用品,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中心正常工作需要。XX区司法局基层科:XX二0__年八月六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篇5
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诉”、“和为贵”、“论则凶”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冶、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一度有所弱化,但依然为解决大量新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研究和实践,大家越来越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确立调整,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04年4月下旬,我省省委、省政府在南通召开了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议,推动全省“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巩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指除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之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的扩大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一、建构大调解机制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必然产物调解是天然的社会救济方法和机制,也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因此,研究调解,决不能仅仅着眼于程序的层面,而必须将其视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结合社会转型的背景情展开。首先,目前中国国情急需建构大调解机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而法律规则及程序处于高度不确定或不健全的状态,因此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所创新。2009年4月,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且目前,汹涌澎湃的上访潮与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不够也不无关系,近年来上访案件逐年增多。据分析,群众上访案年80%以上来自基层,80%以上有道理,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的,也应当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因为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其次,建构大调解机制,符合世界各国非诉讼解决方式蓬勃发展的时代潮流。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当今世界,随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1998年国家颁布了ADR法案。英国新颁布的《民事诉讼规则》,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为ADR的发展扫平了道路。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关系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社会纠纷日益复杂,社会各方力量均应积极参与到纠纷化解工作中,形成大调解机制,其解纷机构为调处中心。(一)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从而与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因此说,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具体办事机构。社会纠纷调解中心是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以司法为民为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有效抓手。其职能主要是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合力优势,齐抓共管,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它具有主导性、多无性、联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因此调解中心是基层党委政府转变施政管理方式、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二)两者的性质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而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这是两者性质的根本区别。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民间纠纷,其调解性质既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限于法定的行政调解,但不同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而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其调解结果也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三)两者的组织形式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人员的组成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并实行聘任制。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违背工作原则,违反工作纪律,其调解工作即视为无效。调解中心则是基层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职能合在一起,加强组织协调,合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疏导工作。其人员的组成主要是按职能不同,采取任命制。调解中心开展工作,无论在主体、层次和方式方法上,可以突破人民调解范围,其功效主要显示在克服调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上力量不足、职能有限、工作范围狭窄的缺陷,采用多管齐下,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达到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四)两者互依互存,有利于构建大调解格局。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09年相继建立。成立以来,面临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矛盾纠纷呈现的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点,在基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在防范和化解一些综合性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许多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调处中心在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优势和独特作用,已被实践所证明,也并非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能替代。调处中心所形成的工作机制,对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对实现调解渠道多样化、调解主体多层次等方面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都无庸置疑。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作为调处民间纠纷的实体性组织,只要置身于“大调解”格局内,融入“大调解”工作机制中,互依互存,协调配合,在工作上不错位,就绝对不会发生什么矛盾。三、大调解机制运行缺陷与完善尽管大调解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长足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缺乏从保护公民利益的视角来研究的理论成果。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焦点都放在平息矛盾、预防犯罪、教育群众,很少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提出系统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如果要彻底地解决这些矛盾,我们就必须切实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人民调解程序性保障的缺失和重建。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只有坚持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调解工作质量。人民调解历来是强调其灵活性,缺乏程序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制度的程序更加规范。结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调查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现场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只有通过认真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顺利的调解纠纷,千万不能“和稀泥”。(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调解方式要推陈出新,光靠思想觉悟不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对当事人阐明法律处理的结果会怎样,使得当事人在知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愿意接受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才依据社会公德,绝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要善于利用氛围效应,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当事人纠纷心理的发展变化,不是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总是在与周围的人进行交往中,通过心理互动,使原有的纠纷心里发生变化。因此,调解中,可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及时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调解严肃性。(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通过统计和存档保管工作,可以及时分析和发现一定时期当地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并预测未来的走向;可以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教训,调解方法推陈出新。第三、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该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员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面对目前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如果人民调解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和稀泥”。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了,也难免日后复发。另外我国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通偏大,如何吸引年轻人加入调解员行列,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为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紧迫的系统工程。第四、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调解工作经费应该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四、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这样大量的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势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诉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定,作出法院调解书。从法理上讲,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前提是一个“诉”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调解进入到法院调解,首先必须构造一个“诉”。诉的要素有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人民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备了诉的三个要素:(1)诉的当事人分为起诉一方与被诉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可视为起诉方,被申请方则为被起诉方,双方都申请时可视为诉与反诉的合并;(2)诉讼标的,该诉为确认之诉,确认的客体为当事人之间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即诉的依据,此外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诉的提起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据前面所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备了诉提起的两个要件。至此,一个完整的“诉”形成了。具备了“诉”的要素与提起要件后,还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申请,可依据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的一般原则。在主管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受理的民间纠纷基本上都属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管辖方面,级别上一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上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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