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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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基本情况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医疗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规,执行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具体办法,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保持医疗保障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制度。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医疗保障局内设四个股室(办公室;规划财务股;政策法规与经办指导股、医药价格与服务管理股;基金监管股、医保大数据与异地就医管理股),下设一个事业局(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为全面落实县委、政府对肺炎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响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泽仁尼玛同志为组长,马海日蒸、马春红、唐振华同志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洛绒银巴同志负责日常工作。(二)强化窗口服务,增强防控意识。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应对防范,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公共事务窗口服务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力度。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单位窗口防控重点区域要安排人员值班,控制人流,做好引导,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备物资,对进入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落实体温测量,设立废旧口罩回收桶等措施。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三)组织学习、强化防控意识。按照县肺炎疫情“2332”防控工作总体格局的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县抗击肺炎实用手册》等相关学习材料、要求干部熟记材料做到知会应会。

三、存在问题

作为民生及窗口服务部门,到人社服务大厅办事的人员流动量大,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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