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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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篇1
一、加强机构建设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必须明确相对固定的监管服务人员2名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快速检测设备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工作间;监管、检测等资料应单独存放。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领导,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监管、检测、培训、宣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
(四)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明确一名负责人。
(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岗位,有职、有责。
(六)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
(七)积极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九)加强对辖区内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活动,每年对辖区内村两委成员、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生产主体的技术培训不少于二次,推广标准化生产新技术,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四、强化巡查检查
(十)定期对辖区内农民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行巡查、检查和指导,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强化对小规模生产户的巡查与服务。
(十一)对辖区内即将上市的农产品要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十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十三)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排查。
(十四)对排查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上报。
五、搞好会商分析
(十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分析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
六、完善相关制度
(十七)应急处置制度。乡镇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发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及时汇报。及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八)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参与的三方考评机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责任农技员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乡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篇2
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测、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
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乡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篇3
(一)第一产业统计范围、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第一产业包括以下5个门类:(1)农业;(2)林业;(3)牧业;(4)渔业;(5)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牧业报表实行定期报送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2月15日前上报乡镇基本情况表、行政村基本情况表(每5年报送一次),3月5日前上报一季度畜牧业报表、第一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5月8日前上报春季作物估产报表,6月8日前上报农作物夏播面积报表、春季作物实产报表、上半年畜牧业报表、第二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8月5日前上报农作物秋播面积报表、夏季作物实产报表,9月5日前上报前三季度畜牧业报表、第三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10月15日前上报全年农作物预计报表、全年畜牧业生产预计报表以及第四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12月20日前上报年报。
畜禽监测调查实行月报与季报相结合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每月(季)的20日前。
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2月5日、6月5日、8月5日、10月15日前。
农村住户调查实行月报与季报相结合制度。《现金收支日记账》、《农村居民家庭实物收支台账》实行月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上报数据;《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季度调查表》实行季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上旬(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前)上报数据;《年报一次性调查一套表》乡镇(街道)12月15日前上报。
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区统计局。
(二)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开展第一产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第一产业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第一产业统计报表。
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第一产业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科技局等作为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要负责做好农业、林业、渔业、耕地面积、食用菌季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及年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加强考核。
按照《关于印发*区2009年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区政办发〔2009〕72号),严格考核制度,落实考核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全面性。
二、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业务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第一产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工作要求
第一产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一产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第一产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第一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第一产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乡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篇4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
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重在源头,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最基层的监管防线,在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三明市农业局以全国正在开展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为契机,结合全市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从健全机构、完善服务、建立队伍入手,着重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经验
1.1健全机制,推进目标落实
按照省编委《关于健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通知》和省农业厅下发的《福建省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三明市农业局把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制定下发《关于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关于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的函》,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同时,建立了工作月报制度,由各县(市、区)农业局每月上报建设进展情况报表,并对建设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建设任务逐项落实。目前,三明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日益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2013年1月,三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经验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介绍。
1.2全面布点,配齐服务设施
把全市134个主要涉农乡(镇、街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点,市、县局高度重视、上下动员、争取支持、合力攻艰,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134个乡(镇、街道)均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117个乡(镇、街道)有编办下文,占总数的87.31%;134个乡(镇、街道)全部完成对外挂牌。在建立机构的基础上,逐步配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基本设施,确保每个机构建成一个快速检测室,配备1~2套速测仪器设备,尽快承担起所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目前已建成快速检测站64个。
1.3充实队伍,提高监管水平
目前,三明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已有217人,基本保证了每个乡镇有1~2名的监管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91.24%,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2.49%,50岁以下的占91.71%。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师咨询培训班、专题讲座,并组织乡镇监管人员参加农业部、省厅、市局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乡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存在的难点
2.1监管法律不够健全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约束主体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分散的农产品生产农户缺乏约束力,监管人员在对分散农户具体违法事件的查处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处罚措施,只能要求整改,又难以对其形成制约,影响了执法效果。
2.2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目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乡镇中,工作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县级财政,是多是少存在较大变数。虽然通过市、县、乡三级努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室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抽样数量大,检测试剂昂贵,经费难予保障,导致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困难,工作进度开展缓慢。
2.3专职人员不够到位
乡镇农技部门事多人少,机构综合,职能叠加,监管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基本上以挂靠农业服务中心的形式设立。乡镇监管机构负责人由农业服务中心兼任,大部分是植保、农学、兽医等传统专业,对监管、检测涉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农产品检验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专职负责人员较少,严重削弱了农产品质量监管能力。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发展对策
3.1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门规定,制定出台有关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明确监管责任,根据“三位一体”机构改革要求,抓紧职能调整,理顺关系,按照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和责任,促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强化检查考评,建立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考核体系,将监管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强化对乡镇监管服务人员的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监管人员工资报酬、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紧密挂钩。
3.2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紧紧抓住基层农技服务改革的有利时机,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部门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机构建设涉及的编制、人员、经费、设备等问题,特别要争取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快配置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设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乡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开展蒙洼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蒙洼蓄洪区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阳光、规范操作,坚持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发放给受灾群众,坚持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
蒙洼蓄洪区内保庄圩以外的所有受淹区域。
(二)补偿对象
l、蒙洼蓄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在蓄洪区运用后,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区内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保庄圩内除外)水毁损失,都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蓄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给予补偿。
3、承包土地为订立有合法承包合同的各类承包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耕作人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受补偿的水产养殖户,承包国有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水产养殖证和承包费缴费凭证;承包集体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
5、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必须持有《林权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木权属证明;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持有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6、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政办(20*)70号)的相关规定,蒙洼蓄洪区已从20*年安排移民建房,其住房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7、蒙洼蓄洪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三)补偿标准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标准由省按蓄洪区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每亩补偿685元。
2、经济林(含杨树、杞柳、紫穗槐,下同)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补偿面积为实际受淹损失面积(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其以上。按棵承包杨树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补偿标准由省按蓄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每亩补偿712元。小班种植面积不足1亩的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3、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年生猪出栏2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出栏3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5亩以上,粗养鱼塘l0亩以上。专业养殖按水毁损失数量及一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省按蓄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其中:生猪每头补偿502元、牛每头补偿1761元、羊每只补偿166元、蛋禽每只补偿14元、肉鸡每只补偿4.35元、肉鸭每只补偿13.7元、肉鹅每只补偿23.6元、精养鱼塘每亩补偿1850元、粗养鱼塘每亩补偿727.5元。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承包土地改挖鱼塘未达专业养殖标准的,可按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农作物进行补偿。
4、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主要补偿因转移时间不足24小时而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但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以上两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5、上述补偿标准的最终确定,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结果为准。
三、财产申报和核查
1、蒙洼蓄洪区涉及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汛前财产登记情况,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
2、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分县乡两级、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公示阶段
乡(镇)政府组织由乡(镇)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临管会主任、村文书、村纪检组长组成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乡(镇)包村干部为组长,负责全村居民财产损失登记核查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由县派驻庄台干部、村包组干部、村民组长、教师和党员代表5人组成的登记核查小组,县派驻庄台干部为组长、教师为登记员,对本村民组居民财产损失进行登记核查,填写《*南县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表3)和《××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公示表》(表11),并以村民组为单位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以村民组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全体居民参加的大会,逐户公布居民财产损失情况;并利用有线广播对全村居民财产损失情况再次逐户公布,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进行复查(乡镇核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写出专题报告,并经村(居)委员会登记核查组共同签字后,上报乡(镇)补偿办公室。同时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将《*南县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表15)逐级汇总上报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委、林业、畜牧、水务等有关部门在乡(镇)政府的配合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县级核查)。
第二阶段: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核查公示阶段
由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填写《*南县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补偿)表》(表6)和《××乡(镇)××村××村民组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补偿)公示表》(表12),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和损失价值、补偿金额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逐村民组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以村民组为单位逐户签字盖章后,发放《××乡(镇)××村××村民组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补偿)公示表》,接受监督。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重新进行复查(乡镇核查)。与此同时,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委、林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复查(县级核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写出专题报告,并经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共同签字后上报乡(镇)补偿办公室。乡(镇)政府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表16),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
四、资金发放和管理
l、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洪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第三次公示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报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后的补偿意见批复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向补偿对象填发补偿通知书(即补偿凭证)。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通知书时在补偿资金发放清册上签字。县财政局要根据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程序,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区外居民以其他流转方式承包区内土地获得补偿资金的,则实行单独打卡发放)。补偿对象持存折随时到当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3、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对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收回,逐级上交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应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4、蓄洪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
补偿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建立各级补偿机构,宣传发动,制定补偿工作方案,组织培训等,时间安排在8月中上旬,原则上在8月15日前结束。
2、损失的统计核查上报阶段。开展蓄洪区内居民财产损失的统计、核查、上报,9月10日前结束。
3、迎接检查和申报补偿资金阶段。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补偿资金,时间安排在10月和11月,11月底前结束。
4、补偿资金发放阶段。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补偿资金发放方案,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偿资金,20*年元旦前结束。
5、总结阶段。接受审计,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原则上20*年汛前结束。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成立*南县蒙洼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纪委、县政办、县财政、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水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农委、林业局、统计局、物价局、畜牧局、宣传部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补偿办公室,并设立十个职能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兼任相关职能组组长。蒙洼各乡(镇)要按照县补偿工作领导机构的构架,成立相应的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补偿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办公。
2、职责分工。乡镇职责:负责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蓄洪补偿工作的登记、核查、公示、汇总、上报和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对本乡(镇)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实施,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补偿工作相关政策咨询和补偿资金的审核、申报,补偿资金的下拨、发放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居民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水毁损失的公示、核查、监督工作;县农委负责农作物、水产养殖水毁损失的公示、核查、监督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蓄洪区内经济林水毁损失的公示、核查、监督工作;县畜牧局负责专业养殖户中的畜禽水毁损失情况的公示、核查、监督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县乡补偿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的督查工作,同时负责补偿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县委组织部负责抽调四名干部,派驻蒙洼四乡镇任工作队长,管理监督县驻庄台工作人员;县审计局负责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实行事前审计制度;县委宣传部、广电局负责做好补偿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新闻媒体的接待等工作;县局要安排专人坐镇县补偿办公室,并负责做好补偿工作期间来信来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补偿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补偿与赔偿的差别,引导干部群众顾全大局,实事求是,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补偿工作。遇到矛盾和问题,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恶性事件。要加大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三个法令”和县《实施方案》。在居民财产损失、损失补偿和补偿资金发放“三榜”公示中,采取张榜公示、群众大会、有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使补偿工作做到阳光操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加强协作,履行职责。县乡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细致周到地谋划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补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谁走样,谁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严明纪律,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全县既定的补偿工作进度要求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3、加强监督,严明纪律。补偿工作期间,凡抽调的工作人员要一律到岗到位,按照分工安排,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在整个蓄洪补偿过程中,蒙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上级有法规法令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村民组登记核查小组要对本村(居)民委员会和本村民组的登记核查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登记核查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如有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惩不怠,决不姑息迁就。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尤其在登记、核查、公示、申报期间,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失职渎职、虚报谎报、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借机收费,以及利用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等手段骗取、套取、贪污补偿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层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补偿对象干扰、阻碍补偿工作,重复申报、虚报冒领,以及无理取闹,故意谩骂、殴打蓄洪补偿工作人员者,由政法机关视其情节,予以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确保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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