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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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05]32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2.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本级

2.1.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市财政局(地税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基建财务科、资金管理科、综合行事科、农业财务科、企业财务科、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办、会计核算中心及税务有关科室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市国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乡镇(街道、开发区)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2700018、0574-62709563)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科后报局领导。

4.1.2市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4.2.l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l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当地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乡镇(街道、开发区)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4.4.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l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经一定年限,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

一、审计目标

(一)摸清情况。摸清全县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布局、资金投入规模和结构。

(二)反映成效。反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三)揭露问题。揭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完成,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行,配套支持政策执行等方面以及以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促进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部署要求的全面落实。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一)审计范围。本次审计范围是年开工和竣工的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重大事项追溯到相关年度;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属于本次审计范围。

(二)审计对象。审计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所属部门,县政府部门具体包括:县发改、财政、住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统计、农业、林业等部门。如有必要,还可延伸调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审计内容:年度开工和竣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完成情况,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行情况。

(二)审计重点: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主线,以目标任务分解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行情况为重点环节。

1、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一是资金筹集方面,审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渠道足额安排和落实资金,重点反映因资金筹集不到位、融资困难等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等问题。二是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重点揭示挤占、挪用、截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办公楼等其他项目建设、弥补日常经费开支等违法违规问题。

2、目标任务分解完成情况。一是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方面,重点反映脱离实际需求申报和下达目标任务,造成保障性住房供需结构失衡、区域布局不合理等影响保障政策效果的情况。二是目标任务完成方面,重点审查各部门上报的年度开工、竣工和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有无虚报、重复上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将非保障性住房统计上报等问题。三是配套设施建设方面,重点审查供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是否同步建成,反映配套设施欠缺影响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的问题。

3、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一是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审查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开工、竣工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未按规定执行招投标规定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未对有关材料进行检验等问题。三是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质量管理。审查相关单位有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是否执行消防、抗震等强制性标准等。

4、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行情况。

一是分配办法的公正性。二是分配过程的公开性。三是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四是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情况。五是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情况。

四、部门职责

按照上级要求,相关部门需向审计组准备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住建、房产部门:分别整理汇总全县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交付使用情况月报表;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责任书、目标任务分解表;已竣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料、项目建设规划;已竣工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情况台账等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明细账、有关凭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租金收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等;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和销售合同、公示文件;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记录文件、摇号公证书、相关保障对象档案等资料。

(二)统计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统计报表;对外公布的统计年鉴和发展统计数据;当地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统计数据等资料。

(三)发改部门: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数据;项目投资计划、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情况;近几年住房建设项目批复及竣工验收情况、完工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四)规划部门: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等资料。

(五)民政部门:低保政策、证明等相关资料。

(六)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审批档案、用地申请文件、上级国土部门批复文件等;地方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政策。

(七)财政部门:政府财政收支规模、增长变化情况、指标文件、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补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相关账册、融资平台贷款合同等资料;财政决算、土地出让收益相关账目及凭证;财政决算、住房保障专户账及凭证,拨付指标文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拨付指标文件、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账、政府住房基金、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相关账表;各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指标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账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管理制度、相关账表等资料。

(八)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立项、批复、竣工验收、决算等资料。

(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程施工总合同及各单项施工合同、有关施工单位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投标书、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财务收支账簿和凭证等。

(十)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报告(记录)、产品合格证书、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十一)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日志等资料。

(十二)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报告)、工程验收表等资料。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篇3

报告中首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据报道,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2019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19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19]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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