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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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篇1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中图分类号】R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064―02
深圳市龙华新区位于原深圳市关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其公共场所经营方式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卫生监督中遇到的难题也日益增多,如何科学高效的实施卫生监督,一直是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索的问题。本文就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1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华新区于2011年底成立,面积182平方公里,人口近300万,下设龙华、大浪、民治、观澜4个街道。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由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承担。目前,龙华新区共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465户,其中住宿场所290户,美容美发826户,商场书店122户,歌舞厅、游艺厅、酒吧、茶座等娱乐场所180户,影剧院13户,游泳场所28户,候车室4户,浴室2户。目前,龙华新区对公共场所住宿业、游泳场所、浴室和美容美发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共评出A级单位1户,B级单位199户,C级单位556户。
2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但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严重滞后,严重制约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兴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如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场所、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洗脚城、按摩院、邮电营业厅以及银行营业厅等,这些均为人群比较集中、流动性大、且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场所。而《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只限7类28种,未将上述场所列入监督管理范围之内,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致使监管工作存在许多空自和盲区。尽管卫生部在2011年对《细则》已经修订,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但具备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仍然不够,并且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出现多头、交叉、重复,致使监督执法难度加大。
2.2处罚力度小,程序繁琐
龙华新区地属深圳市原关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经营者文化水平及素质偏低、卫生法规意识淡薄,很多无视《条例》的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未按规定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复核,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等,这些在龙华新区是最为常见的违法事实,条例中明确规定了4种处罚形式: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而罚款是期中一项比较有效的形式。但依据《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罚款的额度比较小,可操作性差,这与深圳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不能充分体现卫生法规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同时也使得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同样也不能引起违法单位的足够重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进行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大部分的经营者是个体户,当经营者存在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时,超过五十元的罚款都要进行一般程序处罚,程序繁琐,工作量大,给监督员带了很大的压力。
2.3有关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动,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这种制度造成了很多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后不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这给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使无证营业单位监管出现空白。
2.4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薄弱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公共场所许多在建设项目设计上存在着问题,缺少必备的功能专间,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重门面建设,轻基本卫生设施投入等。《条例》中规定防疫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如从《条例》颁布至今,我单位从未收到一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选址和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审查,都是没有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公共场所竣工并正式开业后,其经营者才到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需要重新返工,造成极大的浪费。
2.5卫生监督人员不足,综合素质低
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有1465户,而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员只有7名,人员严重不足,再加上基层任务重,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卫生监督人员学习和培训机会少,综合素质偏低,监督效率又不高,严重制约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6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薄弱。
公共场所经营者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愿意在功能间及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设备方面的投资,即便投资购买了设备,也是形同摆设,应付检查;同时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卫生监督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落实。
2.7流动性从业人员管理难度大
龙华新区是深圳的产业大区,聚集着大量的工厂和企业,人员居多。因此,该地区的的文化娱乐场所、美容美发店以及旅馆等行业较为突出。《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但事实上那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流动军”,工作场所变动快,招聘解聘不规范,使卫生监督部门很难掌握和监测其流动情况和健康情况。
3对策和建议
3.1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
健全的卫生法规是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尤其是《细则》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业户予以取缔、收缴查封非法用工具设备,提高处罚的力度,增强可操作性,扩大公共场所的管辖范围,使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切合实际,更容易运用和操作,使依法行政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3.2重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明确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炉;实施对公共场所建筑图纸审查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并将建筑装饰材料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从根本上杜绝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产生。
3.3加强多部门之间协作
加强同工商部门的合作,定期让工商部门提供商事主体名单信息,卫生监督部门对这些名单摸底调查,对存在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单位给予严重的处罚,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泛滥的势头,形成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必要时请有关执法部门一起进行现场的卫生监督工作,请他们为卫生监督工作保驾护航。
3.4增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员的执法素质
充实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立一支素质良好、业务精湛的卫生监督队伍是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大力加强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的卫生专业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执法文书的书写的培训,提高其综合专业素质。其次,引进法律专业、工程专业和经济学专业人才充实到卫生监督队伍中,提高卫生执法专业水平。再次,应健全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各类考核制度,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和聘用,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5加强公共场所的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
采用网络、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公共场所的普法教育,从而增强企业法人的守法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地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如:集中培训;派发录像资料;大型单位上门培训等,着重加强对卫生操作技能和操作程序的培训,保证每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上岗后都能得到系统、规范的学习,督促他们自觉地作好卫生消毒工作。
参考文献:
[1]苏瑛、冯,刘建明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探讨.《检验医学与临床》2007,4(1):67-68
[2]孙树峰,许美玲,朱安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的问题及探讨.《职业与健康》,2003,19(4):102、103
[3]李明.基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几个问题的探讨.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4,20(4):464、465
[4]张纪华、陈士玉、于广胜.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讨论.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08,3:19
[5]孙亚明,潘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预防医学》,2003,30(5):743、744
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不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合理性原则自然应当成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但合理性原则应当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因此,合法性原则必然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原则。在实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源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等应当遵守,但将其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其具体的内涵是什么,还存在着不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如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认定和适用,将不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落实。
(二)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不确定概念理解不统一。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的“情节严重”、“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等情形,由于法律、法规本身对其具体情形没有明确界定,也缺乏相关的立法解释。加之外界的干预、执法人员的情感以及能力素质等客观方面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中“可”字的大量存在,处罚裁量权的弹性过大,给执法部门不规范行政处罚提供了方便,如果不予界定和明确,完全交由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中任意把握。将有滥用裁量权的危险,如果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也同样面临行政处罚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的主要内容不全面。行政处罚裁量在行政处罚案件几个阶段相应的存在,目前各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内容上仅限于罚款幅度裁量方面,对事实认定、违法行为要件确认、是否进行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等方面的裁量尚未明确地作出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裁量总体上的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工作的整体效益。
(四)从行政程序方面而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采取了行政处罚决定说明理由、行政处罚裁量公开等程序方面的做法,但由于缺乏程序方面的统一规定和限制,大都仍属于各地探索试验阶段,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规范,设定及实施中的刚性不足,从程序方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果并没有完全得到体现。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一)充实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体内容。细化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基本规则,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1.规范处罚种类的裁量。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两种类型:(1)确定型。即对某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予以某种行政处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2)选择型。即对某一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选择型的裁量,可以明确: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有害食品等:在财产处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规范处罚幅度的裁量。即法律对违法行为罚款等罚种的设定,都规定了法定的处罚幅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在实务操作中,其核心手段是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并预设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意见,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类。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处罚是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是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介于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之间。问题的关键是,在划分了四种不同的情节类型后,如何设定每一格次的裁量标准?学理上和一些县、市的实践,一般采用“基准点法”和“中间线法”两种方法,其中又因“中间线法”简单易行而居多。具体由县一级工商局根据执法经验和具体情势做出更细的格次,再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节判断选择。
3.规范选择方式的裁量。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允许选择的裁量权。法律法规一般用“可”字表述,如《公司法》第212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这种“可”类型的,应当遵循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原则作出明确的条件限制。
4.规范判定情节轻重的裁量。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需由执法机构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如“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执法人员去判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包括主观方面的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的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
5.规范行为期限的裁量。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6.规范处罚执行的裁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上存在“可以”的自由裁量权。为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二)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除遵守《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当遵守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而设定的专门程序。
1.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合法性理由包括说明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理性理由包括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当事人客观表现等因素、选择
的处罚种类、幅度,以及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作出充分的说明,并载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要求,后者系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特定要求。可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已超出《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范围。如果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职能分离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内部进行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部机构分别行使执法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裁决权,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查和决定,以实现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3.行政处罚裁量核审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法制机构行使处罚案件严格的审查权,对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加强法制审查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4.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针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一是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同时要求报备其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说明书;二是将特殊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备案的范围,如一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对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受理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
5.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为防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偏差,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统一行政处罚裁量的方式和内容,实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等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幅度等方面也应当基本一致或相同,定期汇编或已经生效且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本级或上级机关的典型案例,有利于避免“同案异罚”的结果。
7.行政执法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送达、登记保全等时效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等环节的时效并未作出规定,尤其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总时效不明确,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可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能无限期的拖延,造成执法效率低下甚至不作为等后果。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总时限,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各环节的时限和需要延长期限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执法机构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在规范行政裁量权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需要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
1.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实施裁量权情况主要体现于行政处罚案卷中,因此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成为检验、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情况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由于案卷评查一般通过一定的评查标准来实现,因此规范、完善执法文书成为必不可少的要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及时纠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有效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
2.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的追究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过错行为责任的追究;二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过错行为责任的追究;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处罚畸轻畸重、滥施处罚等滥用裁量权的情形,以及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以及被上级机关纠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行政机关绩效考评和年度工作考评制度。行政机关量化考核各种行政行为,通常采取了绩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等方式,由于考评结果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考评效果和作用日益明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体现,将其纳入考评范围,必将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深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立法的要求和必要性也逐渐显得迫切,建议及时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程序规定》,更高层面上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修改《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实体、程序、监督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将有效避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2.朱新力主编:《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3.周佑勇著:《行政裁量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
4.江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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