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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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二、关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
目前,我省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出台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和人事部的《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还是适用《处理办法》。笔者以为要依法处理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现在由于人事部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各省各地自己制定政策必然会存在很多缺陷,因此,人事部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处理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较为明确,如应试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先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因此,在适用《处理规定》上,关键是要做到两点:一是对违纪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情节轻重的衡量。《处理办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第七条针对十二种违规违纪表现,规定了警示、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决定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3种处理方式。虽然《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考试资格是处理方式之一,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处理方式。从《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表述来看,取消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是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决定当次考试科目或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才是最终的处理方式。另外,从《处理规定》中未规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方式来看,取消考试资格也不应该单独成为一种处理方式。
三、关于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收集保全问题
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处理办法》和《处理规定》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这一原则,在对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认定过程中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的必须是《处理办法》或《处理规定》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理,这类似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主观方面有过错。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方面有过错是从构成要件上讲的,但在实践中,应试人员在违规违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不是由考试机构要证明,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试人员只要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就推定其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除非应试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任何事实的认定,都依赖于证据的证明。“事实清楚”只是一个客观标准,而“证据确凿”才是证明标准。从证据学的角度,客观发生的事实在事后要重现只能依靠证据来证明。证据的收集保全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而言,证明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二是违纪人员的书面承认;三是其他应试人员自愿作的证言;四是书证;五是物证;六是视听资料。
这里还有一个证据效力问题,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纪人员不承认违纪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纪,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都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书证或物证,目前大多数考试并不具备收集视听资料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只是根据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有人认为,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本身往往存在从属关系,由于这种利害关系,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比较弱,如果单凭这个证据,显然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这种置疑有其合理性,但是笔者以为,不能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民事上的利害关系,把考场记录简单地理解为监考人员个人的证人证言。事实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交通警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而非民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也类似于交通警察作的现场记录,而并非个人证言。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优于一般证据。但是,笔者以为在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除了详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该注意其他几种证据的收集,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
四、关于如何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注意程序的效率性和公正合理性,以及对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同时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应该强调法律化和民主化,应把应试人员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作为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以体现公正、合理的法律精神。
从程序原则方面看:《处理办法》规定“手续完备、处理及时”,《处理规定》则仅仅规定“手续完备”。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处理办法》中基本上没有对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规定》第五章虽然对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程序还不完善。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对程序自身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总是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规范的“附属品”。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处理规定》中的处理程序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发现;二是场外人举报;三是同考室应试人员举报;四是应试人员自已主动承认。
(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应试人员进行检查。
(三)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四)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被处理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五)对警示或警告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处理人并及时纠正。并按“xxx(姓名)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当场准考证号)违反《处理办法》xx条xx款,现给予警示(警告)处理。”的格式公告在黑板上的《违纪人员栏》内和记录在《场情况记录单》上。
(六)其他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外的其他处理,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或暂行中止考试,责令考生离开考场,由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报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七)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处理事实和理由,处理的种类,处理执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处理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并要求被处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八)救济权利的告知。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应当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复核、行政复议和提讼的权利。
(九)附加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后,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通知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十)存档和备案。对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五、关于被处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于权利救济问题,《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处理规定》中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一是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二是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可以对处理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三种途径,被处理人有权选择。
有人认为,《处理办法》对权利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人晋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中的违规违纪人员不服处理决定,就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处理办法》未规定,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陷。从法律效力层次上看,《处理办法》作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排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此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上述两个规定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实质要件只有两个:一是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应试人员的权益产生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符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实质要件,应该是属于二者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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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局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制
我局高度重视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执法监察大队,由测管办主任、执法大队长鄢佳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双违”治理工作中专项处置工作。为深入开展工作,办公室下面设立了政策宣传、“治违”巡查、分类处置、案件执法、综合协调、纪检监察等六个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目标任务。
(二)细化措施。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印发了《国土资源系统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邻国土资发〔2014〕8号)、《2014年“双违”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对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进行具体地安排部署,并对实施过程中的任务进行细化,做到事事有人抓,处处有落实。
二、深入推进突出实效
(一)始终突出宣传教育效果。我局十分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三月科普宣传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安全宣传等系列宣传活动,采取电视宣传、标语宣传、明白纸宣传、流动车宣传、广告传媒宣传、宣传以及利用赶设点、办墙报、设专栏、街道集市现场设站、走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力求宣传咨询覆盖面最广、民众知晓率最高、法律咨询解释面最大。让群众首先掌握法律法规,为“双违”治理扫清认识障碍。今年1月全县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以来,我局机关、各片区国土资源所共出动宣传车120余台次,接受群众咨询人数达2余万人次,集中搭台宣传20余次,办墙报、宣传专栏15个版次,书写大小标语50余幅(条),印制和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今年6.25土地日宣传中,我局向社会民众发放印有宣传标语的环保袋1000个、围裙1000条,发放各类法律法规宣传图片、传单、通告等资料20000余份。每周错位出动巡回宣传车在全县城乡进行巡回宣传。通过声势浩大的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日益深入人心,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和拆除违法建筑的主动意识。
(二)狠抓监管效果。按照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方针,我们狠抓了以动态巡查为抓手的动态监管措施。切实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动态巡查。新年伊始,我局就印发了《县2014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了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网络长效机制,在全县各村聘请了230名土地协管员,形成了县有执法大队、乡镇有国土员、村有协管员的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做到监管全覆盖,掌控无死角。
(四)严格处置违法案件。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必须当场进行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监管,同时启动法律处置程序,对情节恶劣的定格处理,毫不手软。
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巡查车辆126台次,巡查人员322人次。针对全县45个乡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动态巡查,巡查覆盖率达100%。发现违法占地行为5起,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5份,制止率100%;涉及违法占地面积1.5亩,其中耕地0.8亩。立案查处3起,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
2014年2月,动态巡查中发现镇村7组地质灾害搬迁户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回迁占用本组集体土地建农家乐。
由于镇村系地质灾害沉陷区,存在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返迁行为极易引发其他搬迁村民效仿,导致该地违法建房行为越演越烈,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
对此,我局迅疾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进行了立案调查。4月22日,我局以《关于违法占地建农家乐的情况报告》,将此情况上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做出了批示。我局提出了严格处置意见,目前,该案正在行政处罚程序中。
(五)严格“双违”处理尺度。双违治理最难的是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掌握问题。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双违”治理9+1分类处理意见》,依法合理有序地推进数为治理,确保严格按照分类意见,深入推进。
我局机关各股室、各片区国土资源所严格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推进了双违治理的阶段性工作,确保了数为治理纵深推进全县总体战役的协调和有力。具体地我们实施了以下方面。
1、完善手续。对巡查和清理出来符合建房条件而又没有合法手续者,按照要求能够依法完善手续的,要求各片区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完善相关资料并上报建管股,建管股及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截止目前,我局共为符合建房条件农户完善用地手续1354户,审批农村宅基地106320平方米。
2、依法没收。对于严重违法占地者,进行依法没收。局执法大队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没收的建(构)筑物手续的,依法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违”治理开展以来,法院对我局移交的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4宗,这4宗违法建筑我局已于今年1月依法移交县国资办处置。
3、严处搭棚重楼行为。我局严格执行对“双违”建筑产权实行无条件冻结的规定要求,需办理县城内顶楼房屋确权、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部门出具没有违法搭建的证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双违”治理开展以来,我局没有为“双违”建筑办理任何一宗产权登记手续,未出现一宗违法违规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例。
4、严处国有土地遗留问题。针对各乡镇清理上报的小城镇建设中(含乡镇场镇建设)占用国有土地建房的情况,我局草拟了《县小城镇建设(含乡镇场镇建设)占用国有土地建房分类处置办法》,5月30日前已送交住建局修改,并将尽快出台。
(六)源头管控切实有效
1、强化建管审批。为杜绝“双违”现象的产生,我局加快了建房用地的审批,切实做到及时审批村民房。今年1月,由建管股牵头,组织局机关各股室、片区国土资源所人员认真学习《县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乡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准确把握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和程序,向群众正确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乱解释、乱开口子。对各乡镇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相关资料,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截止6月,我局共审批村民建房2687户,审批农村宅基地217647平方米,没有出现任何印审批带来的遗留问题。
2、严管建材使用。我局还加强了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从源头杜绝为“双违”建筑的建材提供和使用。今年1月,我局联合县住建局督促乡镇关闭了非法预制板厂27个;2月,我局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督促乡镇关闭非法开采、销售条石厂19个。
(七)注重总体效果。
今年以来,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我局会同监察、公安、工商、住建、审计局、镇、丰禾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镇村地质灾害安置点、丰禾镇“双违”建设用地、建设、房屋销售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处置意见报告县政府,在“双违”治理这场战役中,我们注重了总体效果,发挥了排头兵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没收资产处置未到位。
2013年“双违”治理中,法院对我局移交土地违法强制执行4宗。这4宗违法建筑依法移交县国资办,但国资办至今未提出处置办法,导致部分违法业主对违法建筑的实际占用和支配。群众对“双违”治理处理结果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二)分类处置办法还待完善。
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国有土地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办法的部分内容和操作程序有还待完善。
1、国有土地遗留问题如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绝大部分一流问题无法解决。比如:不符合规划的应予以拆除,这就需要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房屋(遗留问题)进行规范的确认;房屋质量是否安全,应由住建部门作出认定等。
2、土地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认定需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材料,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很多资料无法收集,导致执法中的扯皮现象。
3、评估时间较长。对违法资产的评估需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评估,然后报国土资源部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后方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这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很不利。
4、要切实解决问题,真正处置到位,就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但这对原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显失公正,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分类处置的配合亟需加强。
目前执行的“9+1”分类处理办法,其中涉及到需要相关乡镇及部门的有力配合,二这方面的协调配合亟需加强。一是部分乡镇至今未按要求报送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审批资料。二是部分乡镇报送的资料不够完善,特别是涉及规划区内建房的报批资料,很不完善,无法及时审批。根据“9+1”分类处置办法规定,“县城及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由申请人向所在镇村建办申请,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村建办和国土所向住建局和国土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乡镇上报的镇规划区内的农房,由于村建办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导致我局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政府应加快批示速度。“双违”治理工作任务重,领导都很忙,但是,镇村地质灾害安置点、丰禾镇“双违”建设遗留等重大遗留问题,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已形成调查报告上交县政府,历时已久,政府未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群众反应比较强烈。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针对以上种种情况,我们将一如既往、不遗余力地纵深推进“双违”治理工作,全力以赴打好这场攻坚战。接下来我们的打算是:
一是建议和配合县国资办对没收的“双违”建筑物资产提出明确的处置办法,已形成快办快结。
二是进一步深入调研,细化国有土地遗留问题出让金缴纳办法,以更好地处理好国有土地建设的遗留问题。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六条市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查违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州区成立城管执法机构,主要职能是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八条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分别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预防和查处措施,抓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对查处的违法建设,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和部门及时依法拆除;负责组织处理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考核任务。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尚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督查考核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拆除大型违法建设行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设。
(四)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及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八)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管理上,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予行政许可、核发有关证照。
(九)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不得受理报装申请。
(十)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传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
(十二)市、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单位和外地驻机构,应自行组织拆除单位所属范围内违法建设。
(十三)市、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在接到其他部门协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街道(乡镇)和相关单位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点,对辖区内的征迁及待征迁区域,强化巡查控管。
各街道(乡镇)须建立城管执法队伍,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经费,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审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格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抄告州区城管执法局或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按照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要求,安排信息采集员全天候巡查,负责违法建设的信息收集、派遣、处置工作,并对相关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点。
第十六条违法建设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施工现场未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的,督促企业限时悬挂;对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的,立即报告进行查处。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条州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调查取证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州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市有关参加部门必须严格履职,无条件配合。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有关情况抄告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违法建设处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二条因查处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建立保证金制度。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年须缴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金,由市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严格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对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直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预防和控制,导致新增违法建设总量不断扩大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五)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查处的。
(六)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登记、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违法违规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七)在查处违法建设现场,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因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按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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