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新标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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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作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四、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五、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答: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六、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答:主要原则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七、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答:《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八、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九、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此类材料具有重量轻的特点,净吨位与其价值关联性较低。从发动机功率看,同一长度的游艇可以根据个性化需要,选择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发动机功率大小与其价值也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十、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车船税暂行条例》将游艇视同普通船舶按净吨位征税,税额偏低,与游艇的实际价格偏差很大。考虑到游艇作为休闲娱乐用品,与乘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同,为体现税负公平,《车船税法》将税额具体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范围在7.9米到30米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十一、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答: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十二、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答: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十三、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应如何征收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地方明确乘用车适用税额,税法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二是车船税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方便计征。
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经过长达4个月的审议,一直备受人们关注的车船税征收办法终于向世人揭开了神秘的面纱。2月25日下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车船税法。至此,备受争议的车船税调整画上句号。
按排量分7档征收
2012年1月1日,车船税进入按排气量大小差异化征收时期。全根据该法规定,占乘用车总数87%的2.0升排量以下车型,将降低或保持原来税负,而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提高。
据悉,从最初的起草到最后的出台,车船税先后修改了20多遍。小型汽车年基准税额: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车船税新的征收标准出台之前,我国车船税最近的一次改革是在2007年。根据2007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税目分类、税额标准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交强险征缴。3年后的2010年5月,车船税再次调整的消息先于相关部门的正式,很快进入公众视野,引起极大反响。
2010年10月28日,《车船税法(草案)》原则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消息一出,再次引起强烈关注,“借车船税改革加大车主的税负”,成为公众讨论主要论调,并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草案二审稿充分采纳了公众意见,在原有按照排气量划分为7档征收办法不变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了4.0升汽车车船税费,一年最高可达5400元,是现行车船税最高额度的10倍。
能买豪车就不在乎高税
国家希望通过车船税的调整,鼓励小排量汽车的发展。不过,从市场反应来看,车船税对调整汽车市场结构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业内人士认为,车船税对车市的影响甚微。“车船税都是按年度征收的,2.0以下排量的私家车每年缴税额涨幅最高只有300元,消费者不可能因为车船税每年多缴几百元钱,而对自己的购车选择做出改变。”东风悦达起亚中汽店的尚二涛经理表示。
此次车船税的调整,在表面看来对大排量车的影响最大,但一些豪华车的经销商对此不以为然。
广物汽贸销售总监韦国志则表示,4.0升以上的进口车动辄百万元以上,每年增加的几千元成本对购买者来说不会有影响,但国产大排量汽车则会受到冲击。“车船税改革对市场还是在于一种长期的心理作用,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
“我认为对大排量车的影响不会很大,因为能买的起大排量车的消费者,根本不会在乎车船税,一年几千块钱的车船税可以说不疼不痒,从最近我们的销量就可以看出来,大排量车的销售还是很火爆。”远通奔驰特约销售店的王小姐认为,买豪车的消费者经济实力强,他们购车注重的是品牌价值,对于排量、车船税的考虑是次要的。“其实受国家政策影响最大的是价格在10万元左右,排量1.6升以下的车型,因为这部分消费者对于价格最敏感。以我们店为例,过年后1.6升以下车辆的销量同比去年下降50%,主要就是因为购置税优惠、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的取消。”
“税负不增”一说没道理
现行车船税征收方式被公众诟病为“一刀切”,新车船税法打破了这种传统,征收车船税考虑到了车价、排量、环保等因素并按7个档次征收。原来买一辆5万元的吉利和买一辆几百万的大排量豪华车,车船税全部都是420元的时代已经终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新车船税法打破了传统的征收方式,是一种进步。
不过在肯定进步的同时,也有专家表示,“这样占目前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的2.0升及以下乘用车车主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将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此说法就有些言过其实了,多数车主税负都增加了。
以珠海市的现状,1.0升(含)以下车辆无法上牌,大部分车主现在每年车船税额为420元,若按新车船税法征收,每年60元的车船税几乎无人能享受,珠海车主车船税额将从300元起,1.6升(含)以下最高税额可达540元,2.0升(含)最高税额为660元,而2.0升以上的车主缴车船税最高达到5400元。
就全国来看,除去1.0升(含)以下的车辆车船税将减少,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最高车船税额为540元,
比珠海市现行的420元仍然要高出12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则要高出240元,“2.0升(含)以下车主税负不变”是没有理据的。
“财产税”究竟应如何征收?
此前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车船税是财产税,立法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也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我国目前征收的车船税合并了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使得原来的车船使用行为税变成了车船财产税。有关人士称,新的车船税法依然是财产税属性。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表示,在车船税的征收环节中,排放的问题可以考虑,但是不应该成为主要依据。
“新出台的车船税法按排量征收,不绝对否认,但它也可以从量征收,也可以从价征收,以酒为例,洋酒、白酒多以从价征收,卖的价高,收的税就高,而啤酒则从量征收,按升来算。”一名税收律师如此表述。他说,按照某些经济学家的说法,汽车价格与汽车排量其中有很大的正比关系,但这仍然不是绝对的,如果按照汽车价格来征收,又涉及到环保的问题。而排量的大小与环保又有绝对的关系吗?“许多国产的面包车虽然排量只有1.3L,但其排放的有害气体比2.5L的高档豪华车肯定要高。”国内许多专家也就这一问题提出异议,排量小的汽车并不能说是更环保。
车船税新标准范文篇3
1.对已完税车辆完税资料审核不认真。个别保险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完税凭证号码就认为其已在地税机关缴税,而没有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有的后面粘贴了营业税缴款书,更有甚者,检查中居然发现有一张保险单后面粘贴了车购税的完税凭证。还有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税款,提供大量定额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已纳税款凭证,有的连续的几份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竟然是一个版本”。
2.对免税车辆认定存在问题。个别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车辆就不征车船税。没有认真核对是否是警用牌照,行驶证上注明的是否是以上单位车辆。如有的公安局的车辆没有号牌号码,保单上只登记了车架号,保险机构对作免税车辆对待。
3.对政府机关、财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2007年前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属免税车辆。实行新的车船税制度后被纳入了征税范围,属于应税车辆需要照章缴纳车船税。对这些车辆即使是地税机关自己征收也会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代收起来非常困难。
4.个别保险机构仍然存在为招揽业务对个别车辆不代收缴车船税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的车船税条例实行以来,国家有关车船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出台的不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详尽,可操作性较差,影响了车船税管理质量。另外,目前为止,扣缴工作还没有一套明确的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影响了扣缴工作开展。
1.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不好界定。《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免税,那么一些客运公司的车辆(如县城到城市的车辆)是否按农村公共交通对待需要明确,有的县对这种车辆开具了免税证明,有的县不予开具,需要对这一政策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定额完税证使用中存在问题。有的征收单位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车船税,完税证上无任何车辆标识,区别不出到底是哪辆车的完税凭证;有的车辆税款不足,有的高于应缴税款,如有的本应该缴纳300元或480元的车船税,而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金额达到600元,与应纳税款出入较大;有的复印的定额完税证上无字轨号;有的附的是加盖税讫的标识牌复印件。给代收和检查工作带来困难。
3.代收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还不畅通。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没有明确的一套工作流程。如保险公司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手续、资料、税务机关追缴等没有规定。
4.征收单位不能及时为投保人打印完税凭证。有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到征收单位打印完税凭证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影响了正常扣缴工作开展。
5.退保时不能及时退还车船税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过户、有问题退还厂家等情形时,需要退还交强险保费,而保户要求同时退还车船税,保险公司当场不能办理。特别是个别投保人认为税已缴纳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也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税款。
三、加强车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机构的辅导、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2号令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税务机关要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总局曾明确要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为此,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但办法对代收代缴工作的规定并不多,没有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如检查中我们对未扣缴税款的保险机构进行了处罚,但保险机构并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既受累还受罚很冤枉”。所以如果全省不制定统一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建议各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办理交强险时对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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