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的建议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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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需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相结合;党政部门办公用房建设与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司相关用房一并统筹、分担资金、明晰产权、合理分配相结合;严格执行批准立项的建设地点、功能、规模、投资概算与合理解决资金缺口、重新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调配新旧房产、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相结合。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三、当前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7月31日止,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为合理安排、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调查摸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5月底前完成对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省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明晰产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公产的管理和处分。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精神,着手将省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以及凡属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省政府文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统一变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在建及今后新建、购置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统一申请登记。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制订。

(三)统一调配。9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计基〔2000〕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直各单位编制定员,对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所需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调配方案。

1.凡是新建了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旧办公用房,统一收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2.现有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

3.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现占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4.现有办公条件差、尚未达到标准面积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盘活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5.暂时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十分拥挤而不能正常工作,目前又无法调剂的可以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房面积和价格的审核;涉及部门预算安排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从省直单位购建办公用房资金和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租金。

(五)盘活房产。为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当前要逐项研究并统筹解决省直单位在建办公用房因资金缺口而未能竣工的“半拉子”工程问题和虽已竣工但拖欠部分工程款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计委等部门,逐项核定面积、审核造价和资金缺口,提出补充资金和整合挖潜并举的具体解决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实施,以达到既解决这些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无法投入使用的问题,又调剂改善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的目的。

四、今后运作机制

(一)工作机制为加强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省政府主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参加,必要时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购建项目、资金拼盘、大幅调整等重要工作方案。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必要时报送省委。经决定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确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制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应建立并坚持建设资金监管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

建设资金监管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省计委、财政厅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情况通报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办公用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关设备购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约束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省直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纠正的,相关部门经批准可给予相应处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运作程序今后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省直单位凡申请建设、购置、分配或租用办公用房均应提出详尽的申请报告,主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涉及资金安排的应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2.提出处理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充分协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预先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

3.审议审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工作方案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权限审批办理。

4.建设方案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办理立项审批、资金筹措、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5.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除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如机要保密工程等)经报告“联席会议转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建设外,一般用途办公用房建设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对于多渠道筹资项目,由使用单位从非省财政、计委渠道筹措相当份额资金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使用单位为主组成工程管理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管理。其设计、概算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6.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7.办理产权。项目竣工后,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8.调整分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办公房使用标准和进驻单位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统一分配。

今后,任何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将土地、房产与其他单位(含外商)合资合作建设办公用房。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主要筹集渠道:

1.省计委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基建资金。

3.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的收益。

4.其他资金: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单位自筹其它资金及捐赠资金等等。

(二)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管理:

1.一般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统一拼盘,集中建设,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由联席会议专项规定。

2.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用房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

3.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监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篇2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以执法办案为依托,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相关制度,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同时检察建议还具有启动协商的性质。这种特殊的监督方式,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各方的协调联系,减少不必要的对抗和摩擦,还可以让更多的社会主体了解和参与检察活动。检察建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一、检察建议制况实证调研

(一)上海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制发检察建议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2942份,收到回复2380份,回复率为80%。其中向公司企业制发的检察建议占总数的42.6%;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制发的占19.2%;向行政机关制发的占15.2%。其他依次为:学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阳光青少年中心等)、社会团体等单位(如表1所示)。

在上述检察建议中,预防违法犯罪、改进监督管理两种情形最多,分别占检察建议总数的35.2%和27.8%;其次为建议表彰处分类,占15.2%;规范行政执法、司法行为类占14.9%;化解矛盾纠纷类检察建议占1.5%;还有建议再审、补充侦查、变更刑罚或行政处罚执行等情形(如表2所示)。

(二)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至2010年制发检察建议的基本情况

我们在对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制况的调研中发现,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该院共制发检察建议69份,收到回复50份,回复率为72.2%。从检察建议发送的对象来看,发往公司企业的检察建议占39%;发往公安机关的占20%;发往司法机关的占16%;发往行政机关的占13%;发往事业单位(含学校)的占11%(如表3所示)。

从这些检察建议的内容来看,预防违法犯罪类建议占总数40%;规范行政执法、司法行为类建议占32%;改进监督管理类建议占19%;建议表彰处分类占9%。

从收到回复的检察建议情况来看,共收到回复50份。公司企业回复检察建议的比例最高,占回复检察建议总数的38%;公安机关回复建议数占18%;行政机关回复建议数占16%;司法机关回复建议数占16%;事业单位(含学校)回复建议数占12%。从回复的内容来分析,预防违法犯罪类建议回复率64%;规范行政执法、司法行为类建议回复率55%;改进监督管理类建议回复率100%;建议表彰处分类建议回复率100%(见表4)。

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有力支撑

一般认为,检察建议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但从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上看,实际上是对监督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检察建议方面的问题。[1]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对象、内容要求,以及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和审批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理清了检察建议工作思路,确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工作方法。但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规定,检察建议的地位及作用,包括检察建议书的性质尚未在立法层面得到确认。相对于检察建议承载的社会管理创新使命,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仍需强化。

(二)认识存在误区,影响工作质量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检察建议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准确,甚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一方面,部分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够重视,认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只是“建议”,并未随之产生整改的紧迫感,往往简单回复敷衍了事,甚至置之不理,导致回复率低和整改质量差的现象。另一方面,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同样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案件数量维持高位态势下,检察建议增加了工作量,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发检察建议质量良莠不齐。这两方面的问题是相辅相成的,由于主观上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客观上也导致低质量检察建议频频出现;被建议单位消极、被动地应付检察建议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了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

(三)内容不够深入,难以因症施药

部分检察建议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发案原因以及被建议单位在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入分析,所提出的检察建议空话套话较多,或者整改措施过于原则,被建议单位难以依据检察建议要求实施整改。此外,虽然检察建议发送面较广,对象涉及公司企业、司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但从检察建议的内容分析,当前主要还是围绕办理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发送对象大多指向具体的发案单位,即多为一案一建议的形式,停留在“就案论案”的层次,分析比较一类问题,在比较高的层面上督促有关方面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偏少,这也是今后检察建议工作所应当追求的方向。

(四)督促落实乏力,整改实效不足

根据我们的调研,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比例依然有待提高,而且即使是有回复,回复时间间隔往往比较长。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0年该院收到检察建议回复50份。其中,在一个月内收到的36份,但有的要接近一年才收到回复。这固然存在部分办案人员发出检察建议后,对被建议单位是否落实、如何落实、落实效果关注不够,但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执行效力,检察机关缺乏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的具体手段,对已经答复而实际未予落实整改的也难以查核,导致部分检察建议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监督未能取得实效。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对策研究

(一)强化意识,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性

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一是要强化大局意识。增强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责任感,有效克服“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工作中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增进对社情、区情、民情的了解和把握,始终做到把检察建议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作用。二是要强化履职意识。将强化检察建议工作作为全面贯彻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检察建议的专项调研和经常性的分析评估,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检察建议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主动争取上级检察院、各级人大对于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及时反映重要的社情民意,加大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三是要强化工作意识,增强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能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就宏观、一类问题提出建议的工作意识,努力将检察建议从个案整改型扩展到系统、行业制度完善和前瞻性预防,主动就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完善管理和工作机制,促进一类问题解决,更好地延伸办案效果,巩固和放大法律监督效应。

(二)聚焦重点,不断强化检察建议的针对性

顺应检察工作面临形势任务发展的要求,检察机关要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进一步延伸和辐射法律监督职能,以建议案发单位、行业整改诱发犯罪因素、消除漏洞隐患的形式,将这些单位、行业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视野和体系中,发挥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作用。其主要方式包括:

1.将检察建议作为保障平安建设的有效方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案件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重点地区、特殊行业中存在的治安管理方面问题,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整改,堵漏建制,从而有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平安建设。如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非法行医类案件增多的情况,积极分析犯罪原因,结合整治“医托”、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向该区卫生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主管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受理非法行医举报、取缔无证行医、查处违法执业机构等各个环节落实责任措施,建立起长效机制,进一步增进广大市民防范意识。建议得到了该区卫生主管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全区范围内有力有序开展了整治“医托”、取缔无证行医工作。又如对大学校园盗窃案件多发,严重危害师生财产安全,损害了校园教学秩序的情况,检察机关针对高校在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教育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委发出检察建议,引起多所著名高校的重视。作为检察机关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预防各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措施,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服务经济建设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将检察建议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注重在源头开展社会矛盾的治理化解工作。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的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问题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渣土运输频繁交通肇事、伪造动拆迁协议骗取契税退税、侵占“变通动迁”费差额、以帮助大学生创业为名实施诈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发了多份检察建议,受到被建议单位的高度重视,推动了相关机制的建立和管理的完善。又如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朱某案中,就动物检疫执法人员违规放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生猪流入上海市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问题,向市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开展行业自查,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检疫安全,从而将办案影响从案发单位扩展到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

3.将检察建议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协助有关行政机关消除行政管理盲点和漏洞。检察机关通过研究分析办理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尤其是一类问题背后隐藏着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建议主管部门乃至行业系统完善制度管理,消除社会管理中的盲点,促进严格执法,往往能引起更高管理层的重视,促进整个行业管理的规范,从而有效提升工作效应。如2010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司法局和社区矫正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将数十名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监管,有效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上海市部分检察院反映的“非沪籍缓刑人员脱漏管问题突出”情况,经高检院转发后,全国开展了缓刑人员脱漏管问题的专项检查。

4.将检察建议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途径,揭示发案规律开展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针对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作案方法、发案规律开展专题调研,分析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规律、机制,找出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有关系统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创新管理制度,避免同类犯罪再次发生,成为检察机关扩大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的有效手段。在总结已有经验基础上,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进一步强化预防犯罪检察建议工作,注重研究源头治理的方法措施,避免只打不防、边打边犯的现象。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科委系统在中小企业科技奖励发放环节上发生的案件,开展预防调查,向市科委发出检察建议受到重视,市科委和市检察院共同商议防范科委系统案件的对策并形成对此类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质量,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

检察建议质量显现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其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最终成效。而衡量检察建议质量的标准,就检察建议内容而言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分析存在的问题切中时弊,符合实际,提出的整改建议具体明确,便于落实。为此,一是要找准问题。提出建议前,要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全面把握案情全貌,以具体案件反映出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研究,进而找准问题症结。尤其是涉及社会管理性质的事件,更是要通过捕捉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和群众关注的倾向性问题,发现其背后可能隐藏着的重大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避免提起的问题停留在事件表象或导致犯罪的偶发性因素层面。二是要剖析根源。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措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如果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不够透彻到位,或者过于宽泛笼统缺乏说服力,甚至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而说“门外话”,势必影响被建议单位的接受程度,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小题大做,故意挑剔。因此在分析问题根源时要符合客观实际,力求切中要害,以引起发案单位的共鸣和警醒。要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侦查、审查中发现和查证的事实,全面了解发案单位行业规范、工作流程,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论证成因和后果间关系,阐明发案的规律和特点,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对一些检察专业水平之外的知识还可以寻求方家的智力支援,也可借用现有的社会学成果支撑,强化检察建议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避免“千人一面”。三是要对策具体。找到问题是检察建议的源起,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才是检察建议的核心。对策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针对性,是否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是否有的放矢富有实效性,直接关系到检察建议的效果。在提出具体措施时坚持做到言之有物,力求对症下药,避免单纯使用“加强教育监管”、“提高防范意识”等空洞语言,并因而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不切被建议单位实际。在检察建议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由于涉及社会管理领域的对策建议,往往不只局限于法律措施,而是政策层面的调整完善,既为检察建议服务领导决策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也对检察干警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

合规管理的建议范文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是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做好《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农委提前介入,听取省水利厅关于水文工作和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汇报,先后赴余姚、诸暨、兰溪、龙游、常山等5个县(市)调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又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5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水文工作,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文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测报能力,水文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在服务全省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文工作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近年来,我省暴雨、台风、干旱等极端气候多发频发,水文测报能力有待加强,水文行业管理还较为薄弱;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不规范、不及时、共享性差;水文站(点)布局不尽合理、随意迁建情况较为突出。2003年省政府制订了《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依法管理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水文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将《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上升为《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农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切合我省实际,其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水文管理体制的问题。199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对水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与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文管理体制。经过不断调整完善,符合我省实际,应该予以坚持和完善。条例草案第四条对此作了规范。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其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并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发改、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内容。

二、关于建立水文信息资料共享制度的问题。水文监测数据等信息资料是进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的重要依据。当前,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与气象、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都建有相应的测站,建立信息平台,实行水文信息资料共享制度十分重要。考虑到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内容相似和重复,农委建议将这两条规定予以合并调整。同时,对如何建立共享制度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水文监测资料的审查和提供服务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依法经省水文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审查。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带有行政审批的性质,且存在着不合理性。尽管上位法有规定,考虑到当前正在开展新一轮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建议删去这一款。这一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水文机构无偿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企业、单位有偿收费的情况。有的委员提出,这一款如要保留,必须写完整,特别是哪些需要收费、收费标准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问题。调研中,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水文测站(点)保护范围被侵占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地方测站(点)被迫重新选址迁建,严重影响了水文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立法加以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总的是好的。对条文内容,农委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第二十五条在保护范围中,对建设堰坝、引水工程,没有提出距离限制,而对建设交通设施规定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不尽合理。建议条例草案修改时作进一步论证。二是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将“建设项目立项前提出迁建方案”改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提出迁建方案”。

五、关于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条例草案是按照浙江省人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起草的,尽可能不引用或少引用上位法的条款。条例草案结构严密、条款简洁。征求意见中,各地反映较好。审议中,委员们也感到,条例草案有的地方完整性、连贯性不够,有必要作一些衔接性规定。如水文工作有的概念、术语,不加说明,不容易看明白。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的条款。同时,考虑到国务院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水域的禁止行为有四项十几种的规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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