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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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存款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现如今与银行的监督管理、央行为保证银行体系稳妥运营而发挥的职能最后贷款人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撑。20世纪80年代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倒闭,还有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应对美国银行危机时的巨大作用,这让存款保险制度变成专家学者们愿意钻研方面。我们国家的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起步还比较晚,在1990年后开始研究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怎样运行等,在发生亚洲的金融风暴之后存款保险制度才变成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
一、国外研究述评
Bryant(1980)首次运用理论分析方法论证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减少存款者挤兑行为的发生,并支持建AL由政府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
Diamond和Dybvig(1983)是体现赞成存款保险制度观点的人。他们认为由于存款人的行为取决于对其他存款人的行为预期,不论是什么要素呈现变化的趋势都会对行为预期造成一定的变动,这时候便发生了挤兑均衡,它是无法规避的一种消费存款者的挤兑行为,防止这种自促成的存款人挤兑的一个最优政策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帕克(1992)是体现不赞成存款保险制度观点的人,他认为,政府引进了存款保险制度,大大地削弱了银行竞争力,扩大了存款者因无法监督银行的操作行为而带来的利益损失,加重了因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
MatutesandVives(1995)认为存款者对银行业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存款者一旦失去了信心便会产生极端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使得某个银行无力承担损失而最终破产,而且存款者的预期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只有通过稳定存款者对银行业的信心,让他们有一个更加正确客观的预期才能使金融业运营和发展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可以提高存款者的信心。在产品市场处于均衡条件下,存款者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往往会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和存款者自身的风险,而且存款者保护会激励更激烈的争夺存款的竞争,进而增加银行风险,最终为经济引起更大冲击。随着一步一步地深入调查探究,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而设定更诱惑存款者的利率。
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0)通过研究表明,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但就目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世界性降低了银行自身机制,但是对于银行整体结构的稳定性来说,优越的制度条件可以有效地冲击的其不好的作用。通过对61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定显著增加了存款者因无法监督银行的操作行为而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国内研究述评
国内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何光辉(2003)在《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假如说我们对保险数额的限定程度降低到瑞士的程度,那么肯尼亚和菲律宾的银行爆发经济危机的可能性都会降低。
吴军、邹恒甫(2005)指出尽管我国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从来都是实施不显著的“超级”制度,并采用严格的数量模型讨论了显性存款保险与隐性保险之间的关系。
张正平、何广文(2005)发现不仅四大国有银行以国家信用作后盾,而且在城市信用社的破产清理中,政府也对其存款给予全额兑付。
刘仁伍(2007)在《金融稳定:机理与评价》一书中提出,现如今想要让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让我国社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安宁,就必须维持金融这个大环境的稳定性,而金融的稳定性是一个丰富内涵、动态的概念,我们还有很多方面没有领悟到,目前情况来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
向松祚(2012)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中心思想是让一般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只有降低了存款者因无法监督银行的操作行为而带来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才能更好地防止发生大规模的银行挤兑。
三、文献总体评价
存款保险制度必将会使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也必将推动中国金融业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规则。因此我国在考虑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务必全面思考现如今国家的实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取其精华以此建立满足我国当今实情的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对于我国的银行市场,我们已经意识到市场的份额已被大型国有银行占据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使我们所要面临的困难;其次,我国应确立正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坚持防止银行挤兑为核心目标;第三,对于降低存款者因无法监督银行的操作行为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我们不应怀有感性色彩,我们可以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更好的监管银行和处理银行公司,也可以参考别人的观点和研究等方法来考虑降低道德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Bryant.Amodelofreserves,bankRuns,depositInsurance[J].JournalofBanking&Finance,1980,Dec.:335-344.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张正平,何广文.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06)
作者简介
存款保险论文篇3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存款保险论文篇4
【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越来越多,但其推行仍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这一政策在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存款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问题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成本较高,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负担也越来越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业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危机中的作用进一步表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3]张建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若干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05(4).
存款保险论文篇5
存款保险制度采用了“船东互保”的保险模式,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有效地利用了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来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做到了以保护中小储户利益为核心的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金融风险以“银行挤兑”和“传染”的模式在行业中蔓延,确保将金融风险规避在源头,化解在源头,避免出现金融风险扩大的态势。《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向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等责任。这些细则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存款保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避免储户存款被偿付过程的不确定性,有效将金融风险化解在源头,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确保金融服务的连续性;《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对于不同风险级别的投保机构实行差别化费率,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让那些高风险的投保机构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及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在我国,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覆盖了99.63%的储户,既充分保障了中小储户利益,又最大化地减轻了银行缴纳保费的负担,有利于银行稳健经营,保持足够的竞争力。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具有国家背景的大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又将为公众提供出质优价廉的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而言,存款保险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直接或间接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1.有效地克服了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具有背景优势,公众会更加青睐大银行,无形中加剧了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则有效地提升了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弱化了大银行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
2.有效地解决了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银行的利率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利率市场化之后,利率波动风险加剧,银行资产定价和负债定价将难以同步,会产生基差风险;另外,恶性竞争,也会使得银行存贷利差减小,利润急剧压缩,次级借款者将“趁虚而入”,从而产生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则将这些风险进行了“兜底”,防止金融风险蔓延,稳定金融环境,充分保护了中小储户的利益。
3.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经济、金融环境,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增强了世界公众对人民币的信心,助推了人民币走向国际化,从而影响国际间的资本流动,间接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谈谈自己对未来彻底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分析及相关对策
目前,市场利率化不完全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制和存款利率管制。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为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充实了基础;而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制,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住房的刚性需求坚挺,卖地为主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经济发展处于库茨涅兹倒U型曲线的上升阶段,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现状,使得用贷款买房成为潮流,资金需求极具旺盛;一旦取消利率管制,整体贷款利率必将走高,中小企业将难以融资,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调结构,转增长,便无从谈起。房地产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彻底实现利率市场化,护航房价“软着陆”很有必要。护航房价“软着陆”,可从以下三点入手:
1.地方政府要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国家要实行土地制度再改革。地方政府应减少卖地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降低房地产商的拿地成本,从而降低房价,稳定贷款利率;国家要实行土地制度再改革,建立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制度,弥补城镇建设用地稀缺化,进一步降低拿地成本,降低房价,稳定贷款利率。
2.进一步实行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贷款买房的资金需求,从而稳定贷款利率。
3.适当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应量。房价由供求关系决定,增加供给,房价下降,贷款资金需求量减少,进而达到利率稳定的效果。
三、结语
存款保险论文篇6
摘要: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从博弈论视角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博弈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从国家隐性全额担保转换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之下运作。政府的过多保护与干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难以消除,比如,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等。如今,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如果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充分重视,无疑将是重回老路,商业银行有了存款保险机构这一变相的“政府保护”,重新具有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动力”,化解不良资产将遥遥无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风险模型可细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银行在贷款发放中审查不仔细,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存款保险机构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资产,而无法确认银行是否有违规操作。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人根据观察到的自然状态选择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自然状态,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己知晓,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业一旦成功,获利颇丰,仍然对其放贷,结果造成贷款沉淀,不良资产形成。存款保险机构可观测到银行的贷款行为,但无法知晓有关企业的信息。
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分析方便,将金融机构放款给高负债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这一过程简化为金融机构自己从事风险投资,并假设:第一,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自有资本,这使得金融机构本身不会因放款失误而承担任何损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险制度担保的金融机构足够多,它们之间的竞争使得资产价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中的最大值,即盘损值。
考虑一个简单的两期情形。假定有一块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实现一个不确定的租金。显然,第1期的土地价格取决于第2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结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问题)。假定租金为100元的概率为2/3,为25元的概率为1/3。假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利率为零,则一个风险中性的投资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价格为50元。但是对于“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别人”的金融机构来说,显然,只要土地价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图。在假设这样金融机构足够多的情况下,土地的价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盘损值100元,也就是这块土地在最好的情况下的所值。这多出来的50元就是一种资产泡沫。
现在把模型扩展到3期。假定前两期的结构与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为100,有2/3的概率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与第2期是独立的。我们仍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没有担保,则一个风险中性投资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价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预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预期转手价,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预期租金决定的,同样为50元(注意,这里土地价格从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结构决定的,并不构成金融危机)。如果有担保,那么,根据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转手价就会被抬到100元,相应的,它在第1期的价格就会被抬到200元。仍然会出现100%的泡沫。
类似地,我们还可把模型扩展到4、5…n期。但是,这各类似地推理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能力是无限的,它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比如,如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来偿还债权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则政府总共要损失150元。然而,现实中这种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财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设它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清偿一次债务,金融机构在第1期则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为100,存款保险机构无须出面为金融机构清偿债务,从而可以继续为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仍能维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转手价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实现的租金仅为25元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得出面清偿债务,并且无力再为金融机构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会从它的盘损值100元回落到预期值50元,由此我们看到土地价格出现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资产价格暴跌,金融危机爆发。
(二)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保护越强,造成的激励的扭曲就越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银行得以从存款人的监督下解脱出来,而且在单一保险费率下承担的成本不与风险挂钩,投保银行冒险的动机越发强烈。因此,在道德风险问题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难以达到,而且,当存款保险机构也无力清偿时,还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轻则使得某家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重则引起一国或区域性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
三、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
道德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它能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保护,造成激励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对存款银行的信誉、实力不作慎重的选择,而更关心哪家银行许诺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增加经营风险,也不会失去客户,或者即使风险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远远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终结果是过渡风险偏好的经营方式成为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其实就是纠正扭曲了的激励。
第一,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公司可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固定比率。这种在保险业中被称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储户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因而刺激了储户对银行风险的了解与选择。
第二,公平地缩小受保护对象的范围。银行受保护的负债越少,它所受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就会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广大公众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小额的居民存款人为目标是可行的,因为这样能通过统一收取保险费而将小额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转嫁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样能消除公众盲目跟风提款时的“免费搭车”行为。而大额的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选择能力使他们不但不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且应该通过独立分析的自保行为来为监管机关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第三,更严厉的危机解决方式。对资不抵债的银行的处理方式中,对存款人以及银行打击最大的是破产清算方式,因为它不但使危机银行从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存款。然而,正因为这种方式对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极大威慑力,破产清算应被用于解决多数危机银行。清算完毕后进行索偿时,各债权人索偿的优先等级顺序应依照“投保存款人;无保险存款人;非存款债权人”的渐降优先级顺序来进行。
第四,健全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要消减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除确保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考虑诸如因操作风险而倒闭的机构的主要所有者成为金融市场的禁入者,以及追究式交易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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