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的必要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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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工薪阶层家庭理财证券投资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居民的财产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居民投资理财的意愿不断增强。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动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资产成倍增长,中国城市普通家庭有了更多的可任意支配收入。资金的剩余和积聚是居民产生理财需要的前提,现在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有了理财意识。然而,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存款利率后,居民存款收益已经很低,公众都希望通过最优的储蓄和投资组合使日后生活有所保障。因此,理财需求开始升温。
一、家庭理财与证券投资
家庭理财(familyfinance)并不是一个新鲜词,简单地说就是开源节流、管理好您的钱(moneymanagement)。当今工薪阶层的家庭有一定的银行存款,还有可能买卖股票、债券,还可能给自己和家人买了保险。而在国外大部分人是请经验丰富的理财专家或顾问来替他们理财、节支开源。因为投资市场的变化和理财工具的复杂,使得理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人理智地选择了专家。在国外,理财个人理财服务(personalfinancialservice,简称pfs)正在蓬勃兴起。
家庭理财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科学的运用多种投资理财工具结合、跨多边市场运作的综合性投资理财行为。家庭理财要求各类家庭,既要善于利用各类风险投资工具追逐高额的风险投资收益,又要善于运用各类避险工具的规避风险。
家庭理财服务市场直接受到个人金融资产分配的影响。在许多新兴国家和地区,很大一部分个人资产仍是银行存款,而不像经济发达地区个人资产主要投向股票和共同基金。在美国,存款只占到个人资产的17%,其它资产都放在共同基金、证券和人寿保险上;而在较不发达的亚洲国家,存款占到多达80%。个人理财服务意味着将部分财富从保守和低回报的存款,转移到相对具有风险和高回报的证券等。尤其当经济稳定、通胀和利益可预测的时候,消费者就更愿意投资。
二、家庭理财中,证券投资要注意的问题
人们总是将理财与投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实际上,“投资”和“理财”并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投资是战术,关注的是如何“钱生钱”的问题。而理财是战略,理财即管理财富,理财的核心是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以实现个人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目标。个人参与理财计划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更要考虑未来生活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理财的内涵比仅仅关注“钱生钱”的个人投资更广泛。而投资只属于理财的一个子系统,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包括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教育投资、保险规划、退休规划、税务筹划、遗产规划等等。
因此,我们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更应注重人生的生涯规划、税务规划、风险管理规划等一系列的人生整体规划。应该根据自身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在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规划。首先,按照设定的生活目标及自身的具体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支情况、各类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生活方案的设计,以达到创造财富、保存财富、转移财富的目的。其次,对自己进行客观的分析,重点分析自身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以及自己对未来生活情况进行预测,经过分析后,制定符合自身的生活理财目标及规划。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变化不断修正理财方案的内容。
前几年股市的赚钱效应使得许多人对收益高的证券投资方式很感兴趣,往往不看风险只认收益。这潮流中,老年人可能把所有的养老金都投资于股市,却忽视了风险;期货、非法集资等让人趋之若鹜,结果有的人购买期货赔钱,有的人集资被骗等等。近些年,随着理财新品的不断推出,一哄而上的现象屡见不鲜,各家银行基金卖疯现象可见一斑。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普通工薪家庭已经有很强烈的证券投资欲望,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不完善,证券投资本身的高风险性,很多工薪投资者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常常受到损失。
由此可见,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人们理财意识仍处于非理性期,理财意识从最初主要所谓“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过日子”发展到了盲目跟风、追求“快速致富的秘诀”的阶段。古代司马迁认为,占用了一定量的资本,选择了谋生、经营的行业之后,能否经营得好,发财致富,还取决于经营者的聪明才智。他说:“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能者可以积累财富,无能者已有的财富也会散失。随着“金融经济”时代产生及发展,金融工具大量涌现,层出不穷,个人和家庭资产中证券金融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个人理财的需求在范围上不断扩展的同时在时间跨度上也开始扩展到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我们更应该理性的对待理财和证券投资,针对不同的家庭情况、背景、及个人不同生命的周期,从人生不同阶段和家庭资产合理配置的角度理性分析理财活动和进行证券投资。只有把证券投资纳入整个家庭理财的大系统中进行规划,才能使得工薪收入家庭在维持家庭必要开支的情况下,又能在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获得一定的收益。
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证券投资策略
在人生的每个阶段中,人的需求特点、收入、支出、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目标各不相同,证券投资理财的侧重点也应不同。在实际家庭理财运作中,一个人一生中不同的年龄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亦非常重要。通常我们可以分六大阶段来考虑。
阶段一、单身期:指从参加工作至结婚的时期,一般为2至5年。该时期经济收入比较低且花销大,是家庭未来资金积累期。
理财优先顺序:节财计划>资产增值计划>应急基金>购置住房。这个阶段的证券投资策略,如果工资水平比较高,可以适当投资证券市场,因为在这一阶段家庭负担不重,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所以如果能在股票市场获得高收益,为以后组建家庭打好基础。
阶段二、家庭形成期:指从结婚到新生儿诞生时期,一般为1至5年。这一时期是家庭的主要消费期。经济收入增加而且生活稳定,家庭已经有一定的财力和基本生活用品。为提高生活质量往往需要较大的家庭建设支出,如购买一些较高档的用品;贷款买房的家庭还须一笔较大开支——月供款。
理财优先顺序:购置住房>购置硬件>节财计划>应急基金。这一阶段证券投资策略应该较保守,可以购买些国债或货币性基金,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阶段三、家庭成长期: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至12年。在这一阶段,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理财优先顺序:子女教育规划>资产增值管理>应急基金>特殊目标规划。在子女的教育投资和家庭开支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中长期证券投资,购买成长性股票或基金都是不错的选择。
阶段四、子女大学教育期:指小孩上大学的这段时期,一般为4至7年。这一阶段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猛增,财务上的负担通常比较繁重。
理财优先顺序为:子女教育规划>债务计划>资产增值规划>应急基金这个阶段生活开支比较大,证券投资应该注重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主
阶段五、家庭成熟期:指子女参加工作到家长退休为止这段时期,一般为15年左右。这一阶段里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经济状况都达到高峰状态,子女已完全自立,债务已逐渐减轻,理财的重点是扩大投资。
理财优先顺序:资产增值管理>养老规划>特殊目标规划>应急基金这个阶段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过也要为退休后的生活留出一定资金,避免投资失败影响晚年生活。
阶段六、退休期:指退休以后。这一时期的主要内容是安度晚年,投资和花费通常都趋于保守。
理财优先顺序:养老规划>遗产规划>应急基金>特殊目标规划。这个阶段证券投资应该减少或者不投资,最多购买些国债。因为老年人风险承受能力低,不能承受证券的高风险。
四、家庭资产配量过程中证券投资策略
目前对国内百姓而言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等产品中进行分配。由于这些投资产品的风险性、收益性不同,因此进行理财时,根据不同的年龄必须考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宜将所有的资金投入到单一品种内。对投资者而言,年龄越小,风险大的投资产品如股票可以多一点,但随着年龄的增加,风险性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应逐渐减少。在国外,有种观点是将财产四分法,主要分为不动产、现金、债券和股票。对于不同年龄,有不同的投资组合,如25岁的话,理财师一般会建议这种组合:不动产占10%、现金占5%、债券占20%、股票占65%。
因此,我们需要确定自己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时刻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不断调整资产配置、选择相应的投资品种与投资比例。而不应盲从他人的理财行为。
家庭整体规划要注重长期效益。一些投资者受到利益驱动,只顾眼前的利益,不注重家庭长期利益,往往采取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短期行为,结果赔了个大出血。因此,家庭理财必须注重长期效益。通过理财对未来的长期整体计划,可以弄清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现在在何处(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分析?)第二、是要到哪去(将来希望达到的经济目标?)第三、是如何到那里去(通过最恰当、最合适的方式实现这些目标?)通过对各个阶段家庭收支的合理有效支配,实现家庭资产最大化。同时,家庭理财也一定要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要合理划分高风险的投资(股票、期货、实业)和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储蓄、保险、房产、教育),不要因短期内过度追求投资而影响家庭生活水准,造成家庭财务危机。
因此,投资人要正确评价自己的性格特征和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及理财方式。多作一些长期规划,选择一些投资稳健的产品,因为只有根据年龄、收入状况和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流存款,使之以不同形式组成个人或家庭资产,才是理财的最佳方式。
家庭在投资理财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经济规律,扬长避短,根据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考虑自身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选择何种投资方式,要从自己的经济实力出发,综合考虑自身的职业性质和知识素质。你手里只有数千元或者数万元钱,那只能选择一些投资少、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如、储蓄、炒股、国债等;而如果你手中有十万以上或数十万元钱,就可以考虑去购置房产,这样既可以居住,也可以用来实现保值、增值。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对一种投资理念可能烂熟于心,那就是:“分散风险”“东方不亮西方亮”总有一处能赚钱。这也是眼下不少人奉行的理财之道。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不少投资者却走向反面,往往过分地分散风险,使得投资追踪困难或“分心乏力”,自身专业知识素质跟不上,造成分析不到位,最终导致预期收益降低甚至出现资产减值的危险。
又如,你是一名公务员,对上班时间有严格要求,你就不宜投身于股市;相反,如你具有一定的股票知识,信息也比较灵通,又有足够业余时间,就可以增加股市投资方式,因为投资股票尽管风险大,但收益也很大,是值得你伸手一试的。对于资金量较多的客户而言,有必要通过资产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但对于资金不多的投资者而言,投资过于分散,收益可能不会达到最大化。具体操作时,建议集中资金投资于优势项目中,这样可能会使有限的资金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由于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投资理财中,就应立足当前,注重长远。一般地说来,投资能获取收益,但工薪家庭不应该将自己的全部资产全都用于投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投资理财的渠道和方式越来越多,可以说,如今个人投资理财正呈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然而,由于每种投资方式和保值形态具有多重性,每个人的各自情况又有所不同,所以,工薪阶层只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才能有益于个人资财的保值增值。在心态上要“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不能激进亦不可太怯懦”,远离和,谨慎对待期货等投机型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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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篇2
社会进步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品稳定提升,家庭收益也是逐渐增多,家庭理财理念不由自主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本文,首先叙述了家庭理财的概念,结合中西方家庭理财理念的区别,最后提出了我们家庭理财规划,希望能够为我国各家庭处理理财问题提供有效理论依据。
【关键词】
家庭理财;问题
1家庭理财的概念及内涵
根据家庭的资金状况和预测未来的收益值来确定好稳定可靠的财产管理计划称为家庭理财,归纳出用来调整合理资金投资安排,要想实现收益值的最大化要建立在及时及时获得真实的财务信息之上,做出稳定风险方案措施,最终实现家庭的价值目标。管理家庭理财常规下是用数字来评估的,计划好每个月用来自由开支的资金比例,对比投资的回报率与风险系数后,依据个人倾向性选好适合自身的投资用具,实施阶段性的战略安排以实现未来目标。
实现理财的目标主要考虑三因素:第一是投入的金额;第二是以投资工具的形式出现比如以定期存款、基金、股票、期货、债券及黄金等形式,投资回报率和相对风险是成正比的;第三是投入时长,具备时间价值的财富投入时间愈长,所获收益愈大。
2中美理财现状对比分析
2.1美国理财发展现状
最早是美国推出了家庭理财理念,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保险h行业,最初它属于推销员推销保险产品的方法。历经七八十年代的发展,自九十年代以后,理财已被大家认可和赞同。目前美国既具备众多的专业理财公司,其中有国际理财协会(IAFP)、国注册理财师协会(ACFP)以及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等。
2.2中国理财现状
相对于美国来说,我国的理财行业市场一直发展缓慢。1997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正式成立“私人理财中心”,这意味着我国也开始从事私人理财行业。在此之后,稍微出现萌芽的呈现出业务爆炸式增长,保险行业也急速发展。当今我国的理财行业也已经具备了产品合理布局。
中美两国的理财观念不一样,有个故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一个美国老太太和一个中国老太太在天堂相遇,美国老太太说“我在临死前还清房贷了”,中国老太太则说“住了一辈子破房子,死了也存够一套楼房的钱了”,此故事大多数人都听过,他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家庭应当进行合理的家庭理财规划了。
3进行合理理财的准备工作
3.1制定全盘性规划
判断理财的好与坏关键是要做好家庭的全局理财规划。家庭理财规划指的是家庭的收支状况、家庭资产财务状况,根据家庭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不同阶段家庭的不同需求来确立家庭理财目标,制定出合理的家庭理财方案。
(1)进行当前家庭财产分析
清楚自身的净资产是进行财产分析的前提,最方便快捷的办法是列一个清单,分类为资产和负债,列出家庭主要资产然后合并计算。
(2)测算一下家庭未来的收入情况
依据家庭人员目前收入水平来估算家庭未来的利息以及股息收入,两者相加即为家庭未来总收入的预期。
(3)进行家庭支出预算
要想达到家庭勤俭节约开支,一定要是具备预算家庭开支的基本原则,家庭有合理计划的暗盘生活支出是实现财富目标的关键保障。
3.2记账,做好预算
理财是一门艺术。关于理财规划,首先要有一个“记账”的好习惯。记账不是说记录每天的具体消费和购买产品,而是通过这种习惯把所有个人或是家庭需求的资金进出都要有详细说明与分配。
(1)资金流入方面
每人每月的薪水一般是固定的,假如是业务性人员则可以通过计算出近几个月的平均收入来衡量每个月的可能收入。月收入多余平均值的时候可以把多余的钱存放以应对业绩差时的资金弥补,谨记有了高收入就乱花钱,然后收入低时就靠吃面过日子。理财规划的第一步是记录家庭或个人收入。月收入的固定收入除外,其余额外收入不计入固定收入,最好是另外存放以便不同用途使用。
(2)支出方面
家庭的常规固定支出,比如预算的就餐、学费、休闲支出、水电支出等等。尽量都要详细归纳出,同时将这些预算费用记录在每个月的计划支出当中,然后扣除必要消费外计算出家庭结余金额。剩下的结余,如果足够则可以拿其中一小部分来做定期定额的投资或是付保险费用。其余的部分则要储备好以做好意外事故的应急。
3家庭合理理财的建议
3.1加强理财知识储备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家庭理财的关键是要制定理财战略目标,想要实现家庭的财富积累就要熟练运用好各类消费、储蓄、投资、管理等理财策略,了解家庭理财所适用的金融投资工具,比如收益稳定但不高的银行存款、成长型的固定收益类债券基金、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期货股票等,具备必要知识是实现家庭财富的必备条件。
3.2实施适当合理消费作为风险防控前提
投资、消费指出一直是家庭理财中此消彼长的互动因子,假如要获取更多收益就要提高投资百分比,那么一定要控制好生活费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休闲消费指出等等,所以家庭要做好每月的合理消费指出。逐步的养成及时记账的习惯可以有效达到消费的控制,勤于记账有利于清晰罗列出具体生活消费,也能够发现节约家庭支出的环节,目前电脑许多软件都可以辅助家庭完成按时记账的好习惯。
3.3强化抗风险能力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收入风险、意外风险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遇到的基本风险,除此之外,家庭或许还会面临一般风险,比如债务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但是对于具备良好投资意识的家庭很有可能准备防范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几乎每个家庭都会面临基本风险,比如说,家庭的经济命脉掌握者出现大幅度变化,其中包括实业、疾病、意外伤害等等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整个家庭的经济直接失去了最根本的物质基础而很难维持家庭稳定,从而引起债台高筑。如果及时购买保险则可以有效减少天灾人祸带来的损失,负债问题迎刃而解。所以做好家庭理财务必要做好防范投资风险,应对此类问题最佳方案无非就是保险产品的有机组合,这样家庭也有了保障。但是一般风险则一定要最好长期短期投资的最佳匹配,在此基础上尽其所能完善投资组合以防范投资风险。
3.4积极预先谋划作为增强风险防控核心
做好应对未来支出需求的增加工作是家庭理财的一个关键目标,如果从家庭生命周期先后来看,主要方面有买房支出、子女教学支出、养老支出,它们可能是未来需求支出的主要方面。所以说为了防范风险一定要有预备应对方案,选准了稳定安全的投资策略也是为未来的大额支出做好资金准备,同时这也是目标管理的灵魂所在。
综上可知,本文首先叙述了家庭理财的相关概念,然后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家庭理财当今现状,最后分析对比了中美理财观念的区别,阐述了如何做好家庭理财的准备以及做好家庭理财工作的对策,以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1]田剑英家庭理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闻景,个人理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陈镇,赵敏捷,家庭理财,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篇3
家庭资产负债状况:现有一套12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住宅,目前市值约为200万元左右的房产,家庭房贷约为50万元。家庭自驾车消费每月为2500元左右。因为李先生夫妇的平时工作很忙,所以理财产品接触得很少,目前股票投资5万元,家庭的定期存款为30万。家庭除了社保外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家庭支出情况:家庭的生活消费支出每月大致为5000元,李先生平时注重健身锻炼,每月的健身费用约为500元。
■财务目标
李先生家庭是一个典型的都市白领家庭,上要考虑老人的赡养保障,下要为孩子将来良好的前途铺路,而且平时的工作很辛苦,压力也很大,所以希望能在财务允许的情况下提前退休,退休之后能花更多的时间在旅游和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上。
■理财分析及建议
李先生家庭资产中,负债压力小,财务状况良好。在深入沟通后,李先生夫妇表示有明确的理财需求,但是很少接触投资,家庭储蓄率超过70%,而且李先生的保险意识不佳,认为只要加强锻炼就不需要补充商业保险了。
增加家庭风险保障
李先生夫妇是家庭的生活支柱,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遭遇不测,对家庭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而家庭保障仅仅只有社保是远远不够的。李先生对保险略有排斥,认为只要加强锻炼就可以省下买保险的钱,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加强锻炼固然可以让我们的身体更强壮,但是生活中的很多意外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如果遭受意外,对于家庭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因为,重大疾病所带来的不仅仅是高额的治疗费用,关键是工作能力的丧失,从而导致家庭收入的中断。这个时候,当你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汉堡包”式生活状态的时候,我们必须撑起家庭的“保护伞”――保险,在家庭受到来自疾病或意外的威胁时成为家庭成员一个安全的保护。
家庭必须的保障额度包括:1,家庭负债的50万元;2,万一发生风险时维持家庭20年的生活费用约234万元。李先生家庭的保障额度共计为284万元。保障的种类主要是寿险,重疾和意外。根据现在上海的重疾需要的医疗费用,大致需要30万元。同时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李先生需要经常出差,因此意外险也是必须要补充的。
具体而言,第一、优先配置夫妻双方每人10-20万元的重疾保额。第二、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分配家庭寿险保额。第三、李先生本人需增加50-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第四、可以考虑给子女投保一份教育金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同时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具体险种配置,可向专业寿险人咨询。
提高资产增值能力
现金规划主要是为了满足平日应急的需要及生活开支的灵活调动,李先生夫妇工作稳定,因此只需要准备6个月的生活开支约5万元即可。
双方父母都有社保和退休金,目前还不需要李先生固定给赡养费,但是李先生坚持认为应给父母准备赡养费和医疗费用,以备不时之需。
这部分资金没有明确取用的时间,但是一旦需要的时候是很迫切的,所以理财师建议选择的理财工具必须安全性好,流动性强。李先生夫妇可以一次性拿出20万投入到保守型混合开放式基金中,年收益率约为6%,能较好的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孩子教育建议设专款账户
李先生夫妇认为孩子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或者在国内完成大学学业后,到国外完成一到三年不等的硕士教育,然后回国找工作,认为这样对提高孩子的英语表达能力、接受国外的观念、获得国外的文凭、回国找工作、提高实践能力有较大的帮助。子女教育金是一个刚性的需求,没有时间的弹性和费用的弹性,且目前高等教育的学费上涨率很快,若不事先做好准备,会比较被动。我们以美国为例,目前在美国大学学习和生活的费用每年约为30万元人民币,4年为120万元,假定留学费用的增长率为3%,则18年以后,大约需要准备204万元。
我们建议李先生可以设立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计划准备的时间为18年,在目前经济还不是很明朗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定期定投的方式是最适合的。定期定投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到每个月的结余,在一个不稳定的市场中平滑风险和成本,利用复利的方式,长期稳定的获利。在投资的标的方面可以选择波动比较大的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相组合的方式,若组合收益率为10%计算,则每个月家庭需要投入的资金为3396元。
“钱生钱”满足生活安排
社会的老龄化是现在提到的越来越多的话题,虽然李先生夫妇有着较高的收入,但是李先生仍然会担心,退休后社保的收入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生活品质的要求。对于大多数的中国家庭来讲,除了社保外,自己一定要有备无患地准备一笔充足的养老储备基金。
李先生家庭没有家族遗传病史,李先生夫妇的父母目前都是身体健康,因此李先生有信心自己会有较长的寿命。根据2008年上海的统计数据,上海市民的平均寿命男性为78岁,女性为80岁,我们把李先生生活安排的截止期为85岁。根据李先生家庭目前的开支状况,我们测算李先生夫妇理论上最多准备591万元资金即可。
李先生家庭处于成长阶段,目前可以动用的一笔性资金并不多,我们仍然建议用定投和固定收益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个基金池。收益率设定为10%,每月的投入为8702元。子女教育准备和养老准备共动用的资金占到家庭结余的48%,是比较合理的。
■理财师手记
财务安排分清主次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篇4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冲破了传统文化的束缚,追求思想的自由和个性的解放。如今,为追求婚姻和家庭生活质量,夫妻双方“合则聚、不合则散”的现象越发频繁,社会中再婚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过合理的理财方法达成生活的和谐幸福,是每个再婚家庭都非常关注的话题。
再婚家庭的理财问题
再婚家庭如果在第一段婚姻中育有子女,则家庭结构会比无子女家庭更复杂。而由于在前段婚姻中受到过感情伤害,再婚家庭成员可能比较敏感,会担心感情关系再度破裂而避重就轻,对待经济问题往往顺其自然,不做规划。
新旧交织的复杂家庭结构需要平衡多方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情感关系。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因素将影响再婚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目前,再婚家庭的经济状况通常有3种状态:一是没有规划,不做预先安排,一旦有经济纠纷发生,情与钱难以两全;二是婚后实行AA制,财务不透明,夫妻双方缺乏信任,这种方式不符合东方人的行为和思维习惯;三是做婚前财产约定,这种方式虽然理性,但也不符合东方人的思维方式,戒备多于信任,影响双方的感情投入。
再婚家庭的理财渴求
除了基本的子女教育、养老规划和健康规划外,再婚家庭面临的经济问题还包括财产如何在前子女、再婚子女和爱人之间分配。它关乎各方子女的利益保障,再婚配偶经济利益的有效维护,双方父母乃至兄弟姐妹的照顾,身后财产能否按照自己的愿望传承等。面对这些难题,解决方法是运用有效的金融工具,配合遗嘱、公正等法律手段明确各个利益关系体应享有的权益,把未来生活中需要面对和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契约的方式加以确定。
在再婚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做好财产锁定和传承规划很重要,但选择怎样的工具和方式更重要。市场中现有的资产传承工具主要有遗嘱、信托、股票、房产、保险等。
案例背景与理财目标
刘先生,40岁,外企高管;与前妻育有一女,8岁,女儿随母亲生活;在北京拥有一套房产,离婚后分给女方。刘先生再婚后育有一子,1岁;太太在家养育孩子,没有收入;在北京拥有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将来留给儿子);夫妻双方各有两位老人,均有社保和自住房。
刘先生家庭年收入合计230万元,其中,刘先生工资收入200万元,理财收入(来自股票和基金)20万元,房租收入10万元;家庭年支出合计102万元;家庭净结余为128万元。现有资产包括两套房产、现金存款120万元、基金20万元、股票1500万元(市值)。
刘先生的预期家庭总负债为3600万元,包括刘先生退休前后55年的家庭生活费用、夫妻二人的健康预算、子女教育金、房贷、换车成本等;预期总资产为8190万元,包括房产现值和金融资产本金,以及未来20年的家庭总工资收入、总房租收入、总理财收入(基金+股票账户)。
针对生活现状,刘先生有几个期望:为孩子筹备充足的教育金,为太太准备一笔独属于她的养老金,希望父母安度晚年。同时,刘先生也有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担心自己的安危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并造成身后可能的遗产纠纷。
家庭财务问题解析
(1)家庭收入中理财和房租收入占比小。刘先生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其收入能力与家庭未来生活目标的实现息息相关,缺乏必要的保障。
(2)理财渠道单一,风险类型同质,投资偏风险型。理财收入20万元相对于理财本金(股票1500万元+基金20万元)而言收益率低,不相匹配。活期存款120万元,在家庭总资产中比例过高,造成资金浪费。
(3)两套房产属于应税资产。其中一套在孩子没独立时属于投资资产,将来作为赠予儿子的房产,不可变现。
(4)家庭生活水平较高,预期总负债3600万元。但预期总资产中,投资股票账户可能缩水,预期的理财收入未必实现。同时,刘先生未来20年的工资收入也存在不确定性。
(5)夫妻的健康保障、两个孩子的教育金和太太的养老金是务必完成的心愿,未做适当安排。
方案建议
(1)用保险锁定未来收入,见表1。
风险转移后,刘先生每年净现金流入80万元,可以补充到投资账户中。
(2)调整家庭现有资产,见表2。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2、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但我国还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到现在,封建的不良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里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3、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4、符合中国的国情。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的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5、保护交易安全①。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全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全能。
家庭理财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据调查,家庭暴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1]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它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由于家庭暴力中大多数妇女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这使她们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拘留、罚款、警告等方式,对施暴者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笔者试从民事侵权角度探讨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及其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
家庭暴力广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抑,神经极度紧张等。与肉体伤害相比,其对受害人身心的危害,有时绝不亚于前者。此外,家庭暴力还应包括待和婚内。待是性变态中的施虐行为,即通过在对方身上造成肉体痛楚与精神屈辱来满足自己的。婚内也应看作是一种家庭暴力。还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家庭暴力,如言辞侮辱、患病不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因此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三方面: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2]
相比而言,我国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的外延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的解释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并将经常性、持续性地以不作为形式伤害家庭成员作为虐待,而非家庭暴力。最高院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概念范畴,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取证困难,考虑了中国民众观念上的认知能力,考虑了更好的增强受害者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之后做出的折中的界定,但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思考,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该将心理暴力和不作为形式的家庭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依行为主体和对象不同可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根据家庭暴力施暴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民事责任。一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妇女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这使她们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一任施暴者逍遥法外。其次,家庭暴力有频繁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即便接受了妇女的投诉依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进行了处罚,最高的处分不过拘留15天,罚款200以下,教育后释放,这样的处罚对于施暴者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特别是有点施暴者阳奉阴违,回家后折磨妻子使其不敢再去告状。再次,受害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更希望得到民法上的救济,而非对施暴者加以刑事制裁和治安处罚。因为受害者往往与施暴者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财产上也有密切的联系,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如果在家庭暴力不是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只想结束暴力,并不想施暴者被判刑或受治安从处罚,因为这样会使家庭在经济上受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受害者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民法中采取惩罚措施,可直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对于受害者来说,更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一方面,受害者一旦有了经济上的赔偿就有利于解决医药费、暂避暴力侵害所需的生活费等。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施暴者经济上的制裁,让其付出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或维护自己权威的愚昧野蛮行为。因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行为,救济平等关系中弱势一方,是非常必要的。
二、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依据
(一)法律基础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的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特殊的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体现在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方面,该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98条),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101条),“公民享有婚姻自,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3条)。就赔偿损失
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身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3条);缔结婚姻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第4条);同时还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第11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15条)。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原因,《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其并无直接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以“感情确以破裂”为标准(第25条)。如何判断“感情确以破裂”,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实现的,特别是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原因之一。
(二)物质基础
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特征:家庭经济的发达使得家庭成员经济上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家庭成员对于个人财产和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也增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间的财产主要是夫妻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9条,已彻底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恰当立法(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除外)。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实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和个人财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将财产全部共同所有的诸多不便使得当事人双方选择此种方式者数量颇微,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行共同财产制之时,不放弃个人财产制方式。如此分析,现有国情条件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他们每一方都有了可属于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的个人财产。[3]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
三、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内容
(一)构成要件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造成另一方一定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构成必须具备4个要件:
1、须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2、损害事实
因家庭成员一方的暴力行为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害,作为赔偿意义上的损害,并不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人格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本身,而是作为侵害的结果发生在财产上、精神上的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即得利益的丧失和现有财产的减损,包括致受害人费用(如医疗费等)支出和财物的毁损、灭失。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例如,利益损失、孳息损失等。对于直接损害,原则上应该得到全面赔偿;而对于间接损失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间接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主要取决于受害人在未来得到该可得的财产利益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受害人将来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该间接损害就应该得到赔偿,例如受害人将来丧失的正常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收入,就是近乎必然的可得利益,应该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小,该间接损害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认定精神损害时应考虑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3、因果关系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二)社会功能
1、填补损害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论其本质,亦属损害赔偿,与财产之金钱损害赔偿并无不同,因而具有损害赔偿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即填补损害。
2、精神慰抚
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财产损害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精神损害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4]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有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里上的慰籍,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而我国民法通则120条未规定给付慰抚金制度,制订民法典建议稿中,已增加此制度。
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虽西方多数学者否认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的作用,但亦有学者承认抚慰金“确实含有惩罚之因素”。[5]笔者认为通过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侵权行为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三)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实践中一般以男性为多。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具体可分为配偶(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仅有少数是男性)、老人(一般为年老的父母和祖父母),孩子(已成年和未成年的)。对未成年儿童的伤害一般不提起损害赔偿,民法上以更改监护人的方式解决为多。对于老人和成年孩子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律获得救济。值得讨论的是配偶间的侵权。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在离婚时提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文对此情况不再讨论。至于婚内赔偿理论界存在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这也是新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确立在离婚时的主要原因。[6]而且,损害赔偿无法操作,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
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更不利于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首先,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就法律的示范作用而言,法律上就夫妻关系调整中不当的宽容反过来会造成对婚姻关系内部侵权行为的纵容,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发生后,往往因为社会公力在对家庭内部事务中的救济不利而使得类似行为屡禁不止,这势必产生恶性循环,从而形成助长人们对法律的排斥心理、纵容婚姻关系内部一方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肥沃的社会土壤,家庭暴力等极端行为则会愈演愈烈。因此,对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律调整,使侵权人在违反民事法律的情形下承担必要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挽救当事人、制止家庭暴力的必然要求。其次,我国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内赔偿提供了可能性。在现有国情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实际上,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因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到个案,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赔偿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四)赔偿范围
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可分为财产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可分为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解释》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名誉权;3.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也应包括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而瑞士民法除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以请求慰抚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慰抚精神创伤。这一慰抚金制度值得借鉴。即受害者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害者对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慰抚金;受害者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六)家庭暴力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首先,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作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再次,人民法院应依照我国宪法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精神,按照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基本情况,酌定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第一、受害遭受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程度。第二、施暴方的过错承担。第三、受害和施暴者的精神状况和谋生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珊珊:《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2004年第11期,第5版。
[2]李德蓉:《对家庭暴力的社会透视与法律思考》,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第308页。
[3]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群众出版社,2000版,第437页。
[4]尚明东:《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山东法学》,1998年第1期,第40页。
[5]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8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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