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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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篇1

摘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融资融券制度能够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为市场提供双向盈利的模式,是整个市场运行的稳定器,因此该制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融资融券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如何对融资融券风险进行合理控制,成为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从2010年3月31日开始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经过4年时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一方面券商可以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日后卖出证券再把本金和利息还给券商;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从券商那里借来上市证券卖出,等到证券价格下跌后,再买回来还给券商,从中赚差价。在融资融券交易下,融资行为的存在提高了买方的购买能力,扩大了需求;融券行为满足了空方的卖出意愿,有利于投资者利用衍生工具的交易进行避险和套利。然而,融资融券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市场完善、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同时,也会增大市场波动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交易工具,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一、融资融券的涵义业务模式及功能

1.融资融券的涵义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相对于证券现货交易而言,证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在我国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融资融券的业务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制度,是在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性要素。这样,监管者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能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调控市场。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掌握客户资源,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选择这一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薄弱等缺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单轨制”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弊端,有利于融资融券市场竞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模式可用图1展示。

3.融资融券的功能

(1)市场稳定功能。市场稳定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稳定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当市场存在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卖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价格发现功能。价格发现功能使证券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测,采取相应的保值或投机措施。关键在于,投资者通过融资或融券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动性约束”,进而放大自己的预测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这样,众多投资者预测的总体趋势就能够对证券的价格做出较“合理的预期”,从而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3)避险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市场属于单边市场,只能做多,这就使得投资者投资策略单一,不能够防范股价下降带来的风险。融券交易可以做空的机制,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真正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下跌的损失可以通过卖空的盈利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卖空的损失可以通过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涨获得的盈利弥补,从而达到避险的功能。

(4)增强流动。引入融资融券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可以超出自身实力进行交易,从而有足够的交易活动可以活跃市场,进而维持证券价格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大市场交易量,从而达到增强流动性的功能。

二、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以信用担保的方式供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到期融资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资产损失。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品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4.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5.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三、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1.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和额度。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证券公司应统一制定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内容完备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同时,合同应由公司总部统一印刷、管理和与客户签订。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应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还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

2.市场风险的控制

对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市场波动、交易异常及危及市场安全等问题,一般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运行情况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等。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通过采取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以及担保比例等措施进行控制。

3.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4.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5.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

四、结论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和风险性很强的业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综合性和交叉性,是成熟资本市场必备的交易手段。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融资融券交易作为我国新推出的交易方式,既为证券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交易方式和赢利模式,同时也应认识到它是一把双刃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各方应当充分挖掘它的潜力,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大力发展证券信用交易,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融资融券交易模式.证券时报网.2010.01.09.省略.

[2]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比较.和讯网.stock.省略.

[3]窦曼莉.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现代商业.2010:15.

[4]杨学松,王应贵.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与风险防范探讨.新金融.2010.04.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篇2

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对发展和改革功不可没。首先,企业从股票市场融入了大量资金,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特别是为国有企业脱困立下了汗马功劳。其次,企业上市融资毕竟促进了企业改革,促进了传统的国有企业向现代公司制度迈进。再次,出现了所谓的财富效应,一些证券投资者的财富因此而增加,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前几年,不少人在证券投资中积累了财富。

但是,仅仅根据这些并不能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作一个全面的评价。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才能对证券市场作全面评价呢?这就牵涉到如何正确、全面地理解证券市场的功能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证券市场的功能绝对不只是帮助企业融资、改制,也不是为了实现财富效应。尽管融资功能是证券市场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但决不是全部。事实上,在资本市场已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国家,融资功能已退居其次,如美国近十年来企业通过回购等方式从股票市场的融资是负数,出现了资金从企业向股票市场的净流出。但股票市场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与融资功能相联系的是,证券市场应该比传统的银行体系更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主要依赖于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投资变现功能和风险分散功能。

社会上的资金应该投入到哪些产业、哪些企业中去?应该从哪些产业、哪些企业退出?证券市场通过对各产业、各企业股票价格的发现,就能迅速地引导资金进出流动。所以,股价是证券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杠杆,价格发现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如果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失灵,就会误导资金流动,扭曲经济结构。证券市场如果是有效的,就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的发行、二级市场的交易来发现股票的真实价格,也可以通过并购来发现企业的真实价格。当然,证券价格比一般商品价格难以发现得多,所以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发现价格的主导力量。

二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投资能迅速变现,能降低投资所谓的“返现成本”,这就使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效率。因此,二级市场及其所提供的流动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二级市场聚集的资金实际上相当于银行的“头寸”,“头寸”适度的二级市场是实现证券市场的投资变现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条件之一。除了必要的资金聚集以外,二级市场的交易频度对流动性和返现功能也很重要,也就是说,市场要有一定的“厚度”(THICKNESS)。为了维持“厚度”,有时可以利用一些比较特别的交易制度,如那斯达克的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营商制度(SPECIALIST)等,但目前的趋势更多地是依靠市场规模及吸引更多的高质量企业上市,所以国际上的证券市场也开始了重组,小型的证券市场已面临独立生存危机,证券市场也相互“抢”高质量的企业。

证券化投资的流动性也为风险分散提供了机会,从而克服间接金融体系风险过于集中因而资源配置成本过高的不足。当然,分散风险并不是消灭风险,证券市场吸引的正是那些风险接受者。而且随着衍生证券工具和衍生证券市场的兴起,一些风险经营者迅速崛起,这大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因此,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是必要的,尽管因此我们可能会看到风险很大、前景不明的企业能够在证券市场上融得资金的情况。当然,这就更需要防止证券发行人利用欺诈手段来误导投资者从而有意转嫁危险(已确定将会产生的损失)。

防止欺诈就是要求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公平的资源配置机制。实际上,公平的证券市场反过来又能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为了实现公平性,现代证券市场增加了新的功能,即促进企业改善治理结构的功能。证券市场严格强调的透明度、普遍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另外,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也能改善治理结构,因此,现代证券市场还作为一个控制权市场而存在。这也是美国证券市场尽管融资功能退居其次但仍然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其融资功能比美国的证券市场重要得多,而且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可以打破间接金融比重过高的格局,能够改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但如果我们因此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其他功能,后遗症将会是严重的。我们必须要重视价格发现功能,这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止经济结构恶化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要正视二级市场流动性及其创造的投资变现功能的正面作用,要正视风险分散功能及其衍生的投机行为的正面作用。更不能忽视的是,证券市场还应该发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功能,以减少欺诈、增加公平性。

二、股价与市盈率

既然价格发现是证券市场的一个核心功能,那么对股价高低的衡量,就是判断证券市场是否健康的一个重要基础。一般地,我们用市盈率来衡量股市价格。但是,市盈率又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它一般是用过去的盈利指标,而股价基本上是“前瞻性”的,所谓的有效市场假说就是认为现时的股价能及时反映所有的信息,包括未来的盈利信息。所以,即使过去的盈利指标是低的,但只要未来预期盈利率高,股价仍然可以高高在上,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高市盈率是非理性的。所以,客观地说,市盈率的确有局限性。

指出局限性,并不是说市盈率没有用。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局限性,譬如,可以用过去若干年(例如十年)的平均盈利率来计算市盈率。只要经济增长、产业成长、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过去十年的平均盈利率应该就能反映未来一段时期的盈利趋势,用市盈率指标就能衡量股价是否偏离未来可能的业绩。

应该指出的是,在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全面、行业发展成熟的股票市场中,市盈率指标更能准确地衡量股票价格是否正常。如果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比较单调,特别是大部分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前景还很不确定,盈利还很不稳定,那么过去一段时期的收益率就不能代表未来的趋势,以过去盈利率计算的市盈率自然就不能作为“前瞻陛”很强的股价高低的衡量指标。像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就是这样,所以那斯达克指数在2000年暴跌后,其平均市盈率竟然要比暴跌前高得多,也要比纽约证券交易所高得多,这就是因为那斯达克市场的上市公司有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那斯达克100指数企业)是新经济企业,盈利很不稳定,甚至商业模式还不成熟。

当然,这也涉及到证券市场的专门化和投资者的分化问题。将前景尚不确定、盈利尚不稳定的企业放在一个专门的市场,将其风险同普通市场分开,可能更好一些,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其财富状况、对流动性的要求、对投资成熟期限的要求来决定其风险态度。如果其财富丰裕、所要求的流动性低、投资成熟期长,他大可以成为一个风险接受者,对高市盈率置之不理,将资金投资于不确定性高的市场。美国的那斯达克吸引的就是这样一些投资者。

即使我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市盈率指标,那么市盈率多高才算是正常的呢?是30倍,40倍,还是更高?其实,孤立地谈论市盈率的绝对值无法说明问题,在比较中判断股票市盈率指标更有意义。我们一方面可以以历史上的市盈率来作纵向比较,另一方面可以以其他国家的市盈率来作横向比较,同时,还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格同收益率的比值进行比较。纵向比较是一种老实的做法,但可能会有人说这是刻舟求剑,因为不同时代金融深化的程度不一样,金融创新程度、金融市场结构和资金流向情况都会发生很大变化,投资者的风险态度、对投资成熟期的要求会出现分化。横向比较也会遇到同样的质疑。尽管这样,横向和纵向比较仍然是值得参考的。

自己同自己、现在同现在比较是最好的。也就是说,我们将股票同本国同时期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比较,看看其他金融产品价格同收益率的比值与股票市盈率相差多大。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流动性、返现成本、成熟期有很大差异,投资者所要求的风险升水和所期望的回报率也大不一样,所以各自的价格同收益率的比值自然就相差很大。例如,简单地以存款利息的倒数来同股票市盈率进行比较,就忽略了股票的风险升水。在国债市场发育比较好的国家,以短期国债价格同利息率的比值作基准指标,是非常有用的,就像银行借贷双方可以以央行的贴现率作为基准利率一样。考虑风险升水后的股票市盈率应该要明显低于国债价格同利息率的比值。当然,对风险的衡量并不容易,所谓的贝塔系数的确定非常复杂,所以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精明的”(SOPHISTICATED)市场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特别是发展低风险的国债市场,非常有利于对股票市盈率进行判断,非常有利于股市理性价格的发现。三、资金供给、泡沫与“庞氏骗局”

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股票市场也不例外。如果流向股票市场的资金过度充裕,股票市场的价格就会全面脱离企业未来的业绩,市盈率就会太高,泡沫就出现了。泡沫的出现会增加股市的风险,因为投资者的长期回报没有保证。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股市就被认为积聚了越来越多的泡沫,直接原因就是资金供给过分充裕,不但美国国内的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急剧膨胀,而且国际上的许多游资也涌向美国。中国的股市资金供给同股价波动的关系更明显,过去的经验表明,在资金上开一个口子就会推动股价的明显上涨。但是,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如果经济的总体资金供给过多,应该引发包括实体经济在内的总体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的出现,就会反过来提高投资者所期望的收益率,投资者会要求更多的风险升水,这将会使市盈率下调。如果只是股市的资金供给量过多,从而引发股市的“通货膨胀”,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资金要在股市“扎堆”而不流向别的地方呢?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股市比别的地方更有“吸引力”,二是“热钱”除了股市以外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

一些学者通过对美国股市的系统研究后发现,美国股市就具有特殊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实际上是一种不健康的反馈机制,除了媒体诱导的心理强化以外,还存在着所谓的“庞氏骗局”(PONZISCHEME)(罗伯特·希勒,2001)。骗局的名字来源于一个叫查里斯·庞氏的美国人。庞氏骗局实质上是将后一轮投资者的投资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前一轮的投资者,依此类推使卷入的人和资金越来越多。股市中的庞氏骗局就是依靠一轮又一轮的资金投入来不断抬高股价,依靠后一轮的资金投入来给前一轮的投资者提供收益,并以此来不断吸引新的资金。

我们中国人对这种骗局并不陌生,这实际上是一种金字塔游戏,许多钱庄的欺诈性集资和传销实际上就属于此类。在中国的股市上,庄家们形成了中国股市的“庞氏群体”,这样就将中国的股票市场引入“类传销市场”的方向,进入股市的人并不在乎股票本身的未来盈利率,而是期望“吃下家”来致富,所以已进入者希望有更多的新进入者,也就是说,“下家”越多越好。由于这种期望的发酵,中国的股票比其他金融资产更具“吸引力”,股票所能吸引的资金也更多,这从投资基金所受到的冷遇就可以略见一斑。中国股民的心态也类似于传销者,他们明知道这是一个骗局,但是你如果戳穿,他们会亢奋地、振振有词地同你争辩。他们希望经济学家、股评家、媒体来帮助发展“下线”,因为要维持这种“类传销市场”,必须要一线一线往下传,而且一线要比一线的人多、资金量大。如果要取缔,他们可能会奋起反抗,他们希望在自己找到“下家”之后再取缔并庆幸自己。

但是,“类传销市场”终究要崩溃,稍有数学知识的人和没有数学知识但有健全直觉的人都知道。中国股市的庞氏骗局要比美国的更容易崩溃,因为美国的资金供给比中国充裕得多,股市“玩家”也要多得多,即使它的基本面差一些,国际上的资金仍然要往华尔街涌。而在发展中国家,崩溃来得更快。如果涉及的人太多,还会酿成社会问题。1996年至1999年,阿尔巴尼亚发生过这样的骗局,吸引了相当一部分人和20亿美元的资金,这相当于阿尔巴尼亚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当1997年这些骗局败露时,愤怒的抗议者抢劫了银行,焚烧了建筑物,政府不得不动用军队来平息动乱,一些肇事者被杀(罗伯特,希勒,2001)。

即使过多的热钱聚集在证券市场并不导致市场崩溃,但至少会导致价格高估,股票价格高估导致企业价值高估,许多企业因此而对实体经济不屑一顾,热衷于在虚体经济中搞纯粹的“资本运作”,都愿意上市套现、包装买卖,一夜暴富。这对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都是一种损害。

就我们的证券市场而言,似乎流入的“热钱”太多了;对于这些“热钱”,我们当然应该堵住不合法的来源,同时还要向合法的“热钱”提供者指出股价过高的风险和庞氏骗局的伎俩,并适当增加股票供给特别是绩沈股的供给,以及改善市场结构,开辟多种金融产品,使投资者有更多选择,并使社会上对金融产品的投资更多地转化为对实体经济的投资,避免股票二级市场的资金量过分超过“头寸”需要。四、投资、投机与“设机”

如果人们购买股票等金融产品,特别是当他们主要是为了获取短期买卖价差收益的时候,他们是在投资还是在投机呢?如果股价脱离了企业的盈利,市盈率很高,仍然不断有资金流向股市,那么这些人是在投资呢,还是在投机呢?如果他们是在投机的话,是不是就属于非理性的行为,政府应该制止呢?

其实,所谓投资和投机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他们完全可以重合。所谓投机,是指利用市场价差从事买卖(特别是短线买卖)而获利的行为。投资如果指的是经济学中的概念的话,当然是指资本形成,如厂房的建设、设备的购置、存货的增加等,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自然就不是投资。但投资如果是指居民的日常理财行为的话,购买金融资产如股票等,就是投资,而且这种投资是通过投机来实现的。我们说过,聚集在二级市场的资金相当于银行系统的“头寸”,在经济学的概念中,银行存款被贷给企业用于生产的那一部分资金叫做投资,而对居民理财行为来说,不管他的资金是贷出去了还是留下来作为“头寸”(其实这对于某个人来说是不可能区分开的),都是投资,而且这种投资有时也会在投机中实现,譬如说,从低利息的银行取钱存在高利息的银行,甚至在同一银行将资金从储蓄帐户转移到支票帐户。证券市场的投资与投机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平时贬投机而褒投资,可能是因为二级市场聚集的资金远远超过了“头寸”需要,以及因为对虚体经济(NON—REALECONOMY)的投资不能转化为对实体经济(REALECONOMY)的投资。

而且,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分散功能的重要性,投机就是必须的。只有通过投机,才能发现和形成真实的价格,才能使发现真实价格者得到报偿,因为这种投机者对资源配置作出了贡献,它搜集、整理、分析、判断了信息。证券定价的一些模型恰恰是建立在所谓的套利行为的基础上,这种套利实质上就是投机。即使是者,他也至少对信息做了简单的决断,如果决断是对的,也应该得到报偿。其实,这种纯粹的者是很少的,他下一次就会思考为什么会押对,就会开始分析信息了。投机对于分散风险也十分重要,所以市场上出现了专业投机的投资机构,如对冲基金等,他们是风险接受者。但重要的是,这些风险接受者往往是富裕阶层和专业人员,而且建立在市场专门化的基础上,所以风险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正因为如此,普通股票市场等基础市场上的风险反而更小了。

所以,投机甚至都并不可怕。那么可怕的是什么呢?所谓投机,是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所带来的价格波动中获得利益,但如果信息不完全的话,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完全的,价格波动对每个人的机会是一样的、公平的;如果信息不对称的话,政府就应该管制内幕交易。如果有人故意造成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故意进行信息误导,使价格波动并从中牟利而无法被管制,这就非常可怕了。这已经超出了投机的范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设机”。所谓“设机”其实就是价格操纵,我国的庄家就是“设机者”。我们厌恶投机,其实质是厌恶由“设机”而导致的“频繁短炒”,因为庄家的“设机”使小户投资者焦躁不安、无所适从、朝买夕卖。

因此,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并不一定就是庄家,甚至高比例持股者也不一定是庄家(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大户做庄的比例较高)。庄家的概念虽然比较含混,但一般是指那些通过信息误导等方式来操纵价格的高比例持股者。由于庄家的要害是“设机”,所以我们需要打击的是“设机”行为而不是投机行为,更不是笼统地打击大户、打击机构投资者。

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无论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中,一级市场的发行价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都更接近真实价格,一般个人投资者成为机构投资者定价的追随者。在国际上,由于共同基金的兴起,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主导者,因而不依赖证券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量越来越巨大,这也是美国私募证券能够迅猛发展、基本能够避免欺诈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机构投资者正在成为积极的战略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上也有一些“长庄”正在转轨成为“设机者”和积极的战略投资者的混合物。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曾经联合起来兴起“倒阁”运动,更换所持股企业不称职的经理层。积极的战略投资者除了发现价格、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对象,还会“培养”、“调教”有前途的投资对象,从而从证券升值中获益。重要的是,其持股行为、“培养”和“调教”行为都是重要的信息,都应该披露,这样才能防止“设机”行为。

五、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位置

证券市场有许多重要的功能,如果这些功能不能实现,被埋没甚至被人为地抑制,证券市场就不是健康的。因此,政府并不是要片面地重视融资功能,更不是为了帮助特定企业如国有企业融资从而损害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因为这样将会扭曲经济结构。政府也不是为了促进融资功能而引导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应该动不动就“托市”,而应该让市场有效性发挥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证券市场中没有位置。相反政府在证券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监管(REGULATION)。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仅仅依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公司章程、中介人担保书、各种和约等)并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格莱泽等人(2001)的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庭裁决更重要。

毋容讳言,对证券市场实现有效监管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证券市场交易量极大,成交十分迅速,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查证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控方的举证责任被提出来了。一些学者认为美国证券法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实施,关键就在于其被控方的举证责任。其实,美国的证券司法主要还是原告举证,只不过著名的20.4、21A条款是被告举证,而用得最多的10一b5条款还是原告举证。同时,由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一定程度上兼有行政、立法、司法的一些职能,被称为是“第四分支”,具有很大的权力,而这是在美国政治体制的长期运转中形成的,别的国家未必能也未必要效仿。为了克服查证的困难,各国都在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来监控和记录交易行为,如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就设置了“股票监控自动跟踪系统”(SWAT),任何异常的交易都会被提示,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法进行询问和调查。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篇3

关键词: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教育;建构;功能视角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5-0048-04

一、问题的提出

投资者保护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的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之一,良好的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投资者教育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备受重视。证券监管机构一般设有专门的部门。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宣传普及有关的证券投资知识、市场风险防范等投资者教育内容。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都表明,投资者教育都是各国或地区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和常规性的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已经形成8750多万个人投资者队伍。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投资者素质存在着巨大的脱节。2007年以来,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和健全,基础性制度逐步完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投资者信心不断增强,家庭投资理财观念逐渐普及。大量银行储蓄客户分流到证券市场。新基民、新股民进入证券市场,增加了市场需求和市场的流动性。但他们普遍存在对证券市场知识、法规、历史了解甚少,风险意识不强的问题,很多人或者是盲目入市,或者存在博傻心理,投机色彩严重,投资理念缺失。

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维护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借鉴西方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对中国证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特征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证券投资者同样具有在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上个体证券投资者所表现出的各种非理性心理偏差,其中某些偏差的程度甚至更大,而且更有某些典型中国特色的心理偏差。这些偏差表明中国证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有许多非理性的特征,而构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目标,就是要培育我国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理念,克服原有过度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二、投资者教育的基本概念、原则与内容

投资者教育,是指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有关投资知识,传授有关投资经验,培养有关投资技能,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念,提示相关的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途径,提高投资者素质的一项系统的社会活动。其目的就是用简单的语言向投资者解释他们在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重视投资者教育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投资者教育以及正确的教育方法。对此,较权威的解释可以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设定的六个基本原则: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相反地,它可以有多种形式,这取决于监管者的特定目标、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一,一个广泛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是不现实的;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投资者教育应该是公正、非赢利的,应避免与市场参与者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有明显的联系。

综合当前投资者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投资者教育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投资决策教育。投资决策就是对投资产品和服务做出选择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整个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基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个人背景,二是社会环境。个人背景包括投资者本人的受教育程度、投资知识的多少、年龄、社会阶层、个人资产、心理承受能力、性格、法律意识、价值取向及生活目标等。社会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伦理道德、科技发展等。投资决策教育就是要在指导投资者分析投资问题、获得必要信息、进行理性选择的同时,致力于改善投资者决策条件中的各个变量。目前,各国投资者教育机构在制订投资者教育策略时,都首先致力于普及证券市场知识和宣传证券市场法规。

2、资产配置教育。即指导投资者对个人资产进行科学地计划和控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个人财富的逐步积累,投资理财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人们对个人资产的处置有很多种方式,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只是投资者个人资产配置中的一个方法或环节,投资者的个人财务计划会对其投资决策和策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许多投资者教育专家都认为投资者教育的范围应超越投资者具体的投资行为,深入到整个个人资产配置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的困惑。

3、权益保护教育。即号召投资者为改变其投资决策的社会和市场环境进行主动性参与与保护自身权益。这不仅是市场化的要求,也是“公平”原则在投资者教育领域中的体现。投资者权利保护是营造一个公正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在此环境下,每个投资者在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时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助。此外,投资者的声音能够上达立法者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创造一个真正对投资者友善的、公平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为此,针对投资者进行的风险教育、风险提示以及为投资者维权提供的有关服务已经成为各国开展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

上述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各国投资者教育的策略安排及方式选择基本上都是围绕上述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

三、国际、国内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本状况

国际上证券市场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它是作为消费者教育的一部分,因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也被定义为消费者。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教育早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是市场经济的平等观念与民主政治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

(一)国外投资者教育的发展历程

国外最初的投资者教育是由消费者组织、证券中介机构、专业的投资教育机构、学校等进行的。政府的作用只是组织协调、提供法律上和财务上的协助。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投资者教育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变革。各个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纷纷把投资者教育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投资者教育作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进而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保证投资者教育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1994年设立投资者教育及协助中心,协调并直接进行全国的投资者教育活动。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1998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实施后,被赋予了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广泛了解的法定职责,并

下设投资者关系部开始实施系统的投资者教育战略。香港证监会于上世纪90年代设立投资者教育及传讯科,负责协调、开展投资者教育,接受投资者的投诉,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沟通。澳大利亚1998年实施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FinancialServicesReformAct)赋予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对全国投资者教育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职能。目前,各国基本都已形成由证券监管部门统筹协调,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投资者保护组织、专业投资教育机构、学校等广泛参与的投资者教育网络。

(二)我国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本现状

2001年初,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全国的各级媒体及证券机构纷纷开展了一系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其中,又以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主要以证券交易营业部为授课点,由各大券商为主办人,纷纷建立股民学校,向投资者传授基本金融投资知识和证券操作技巧。成为了投资者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投资者教育存在如下问题:

1、授课内容结构不均衡。进行证券投资,首先,应该具备有关的经济常识,例如,市场、金融交易工具、交易对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等;其次,要正确认识市场风险,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再次,要掌握证券涨跌的规律,分析影响证券价值与价格的主要因素,预测其未来的变动趋势,综合判断证券价值与价格的高低,做出买卖决策。从我国投资者教育的实践看,掌握价格变动趋势,如何技术分析及炒股技巧是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而基本面分析,尤其是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是次要内容。

2、课时安排不合理,教育重心错误,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目前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投资者教育主要侧重于实战理论及技巧和技术分析,即分析市场交易行为,掌握价格变动趋势。而以技术分析和操作技巧作为投资者教育的重心,必然会促使投资者更为倾向于投机。

探究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由于股民学校是由券商承办的,而手续费用是证券营业部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因此,入市人数增加,交易次数多,交易金额大,这些都符合和满足券商的利益。这种利益驱动自然也导致了上述投资者教育重心出现偏差。此外,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是共存的,只有满足被教育者的需要,股民学校才能存在。教育重心的偏差也说明投资者理念上存在误区,投机倾向较大。

四、功能视角下我国投资者教育体系的整体建构

(一)我国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功能框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的基本目标,结合我国投资者的具体状况,本研究基于微观、中观、宏观视角,构建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功能框架,如图1所示。框架的具体分析如下:

1、投资决策教育功能,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应具有的微观功能。科学的投资决策能力是投资者获取稳定收益的重要保障。而科学的投资决策能力首先来源于投资者的专业投资理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平均文化学历层次较低,很少熟悉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这将导致投资失误的概率加大。因此,投资决策教育功能应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主要功能之一。

2、资产配置教育功能,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应具有的中观功能。个人资产的科学配置是我国投资者的一大缺陷,科学的资产配置方法可以分散风险,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需要。

3、权益保护教育功能,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应具有的宏观功能。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再加上各种证券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投资者在参与市场投资交易过程中,其个人权益难免会受到侵害,因此,通过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我国投资者教育体系架构的整体设计

从上面的图1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承担着投资决策、资产配置、权益保护等教育功能。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整体运作流程为:投资者具有投资教育需求(这种需求可能为满足投资决策、资产配置、权益保护等教育功能中的一种或几种),向投资者教育体系提出投资教育请求,体系接受请求,通过对投资者实施投资教育来履行其功能。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整个运作流程来分析,体系能否顺利运行,关键取决于体系三大功能的实现。因为整个体系的运作始终以功能为载体,离开了功能载体,体系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功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设计机制和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的组织运行机制的协同运行。它们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系功能正常发挥的根本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机制是体系功能实现的微观基础与重要保障,体系是机制构建的宏观目标与方向,体系功能的发挥必须依赖于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因此,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三大功能的实现,通常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设计机制与组织运行机制相互协调、共同承担的,它们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教育服务功能实现的重要载体,保障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顺利运营,并使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始终沿着良性循环的方向迈进。本研究依据上面给出的图1所示的体系功能框架,再给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微观运行机制,即可得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整体架构,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体系的整体运行流程如下:个人投资者处于教育需求层,作为教育需求层,他们将教育服务需求通过教育功能层(投资者表明受教育需满足的目标与功能),提交给教育提供层(由投资者教育的内容设计机制与组织运行机制组成),教育提供层通过提供教育服务(体系对投资者实施教育),并通过教育功能层(投资者受教育后达到预期的效果),来完成其教育提供层的基本职能。

五、结论与展望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篇4

【关键词】杭萧钢构案/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现实选择

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某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他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某透露了相关信息。陈某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某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这就是被称作“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罗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对于“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的判决,媒体评价不一。有人认为,虽然从刑事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程度看,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还远谈不上严厉,但刑事处罚加上经济处罚双管齐下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净化股票市场,还股票市场以真正价值的决心。①更多的人则认为,中国对内幕交易犯罪处罚太轻,使得内幕交易“违规成本极低、收益胜过抢银行”,股票市场“只能说是骗子的天堂,犯罪几乎没有成本”,并认为,“只有重判才有秩序”。②

如何看待“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本文拟从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视角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探讨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问题。

一、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宽和的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证券犯罪,特别是一系列重大证券犯罪的查处过程中,如对亿安科技案、中科案、琼民源案、郑百文案,以及“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的查处,等等。

从打击犯罪的严厉程度角度看,刑事政策一般可以分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宽和的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做法,我国当前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是一种宽和的刑事政策,即国家对证券犯罪采取了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和的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轻刑化和非刑罚化。前者表现为立法上配刑轻、司法上用刑轻;后者表现为证券犯罪存在着大量暗数以及多用行政处罚替代刑罚处罚。

(一)证券犯罪轻刑化表现

一是刑事立法中配刑较轻。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对证券犯罪主要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自由刑最高幅度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仅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又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等都为证券犯罪配置了轻刑。

二是刑事司法中用刑轻。在打击证券犯罪过程中,对那些已经移交法院审判的证券犯罪往往都是处以轻刑“收场”,其表现为多用罚金刑、短期自由刑和缓刑。如,原三峡证券董事长邓贵安、总裁李洪尧、副总裁李晓春等人合谋,采取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手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2.8亿多元。法院最终在2005年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邓贵安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李洪尧有期徒刑2年;李晓春有期徒刑1年;判处三峡证券罚金人民币2.8亿元。④文章开头提到的“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之判决也是用轻刑收场。

(二)证券犯罪非刑罚化表现

一是存在大量的证券犯罪暗数(或黑数)。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对证券违法犯罪暗数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未被发现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是被发现的违法违规案的1倍至4倍。白建军教授通过对近300家上市公司和200多家证券公司的问卷调查发现,来自上市公司的被调查者对“暗数”估计的平均数值约为50%;证券公司对“暗数”估计的平均值约为70%。⑤顾雷博士在实地调研29家证券营业部中发现:7家营业部有坐庄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违法行为,占总数的24.1%;11家营业部诱骗投资者买卖不必要的证券,占总数的37.9%;18家营业部违反交易规则从事信用交易,占总数的62%;8家营业部存在信用交易,允许客户透支交易的违规现象,占总数的27.5%;4家营业部有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占总数的13.7%;6家营业部从事承销非法发行的证券业务,占20.6%;13家营业部雇用没有股评资格人员做股评,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占总数的44.7%;12家营业部存在资金大户用多个股票账户申购新股的情况,占总数的41.3%;17家营业部进行欺诈客户证券交易,占总数的58.6%;6家营业部存在法人机构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占总数的20.6%。⑥

二是对已经查处的证券犯罪往往是行政处罚一罚了之。除了证券犯罪暗数之外,即便是已经发现的证券犯罪行为,也很少受到刑罚处罚。白建军教授对600余个证券违法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也说明了这一点,“仅在这600余个案例范围内,就有近一半的案件已经被刑法部分或完全地确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却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案件中的绝大部分已经或正在受到刑事司法调查和审理。”“这意味着我们是在用单一的行政执法,对付证券市场中所有行政违法、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⑦

当前为什么选择宽和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这主要受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影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不同时期的危害性不同,其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也就不一样,不一样的价值追求影响着不同类型犯罪刑事政策方式的选择。

(三)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功利优先、兼顾公正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定位是“功利优先、兼顾公正”。

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公正、功利价值有其自身涵义。一般而言,公正价值的最低层次表现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进行,惩处一定量的证券犯罪;公正价值的最高层次表现为打击一切证券犯罪,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功利价值的最低层次表现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功利价值的最高层次表现为维护市场秩序,最终维护社会稳定。

从应然角度看,打击证券犯罪应该追求公正与功利价值的统一,既要考虑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打击证券犯罪行为,又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最终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证券犯罪是实现证券监管的重要途径,打击证券犯罪的应然价值目标与证券监管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公正与功利的不完全统一性,各国或各地区的证券法虽然都规定了公正与功利价值统一的证券监管目标,但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的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其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也就应该有所侧重,公正与功利价值难以兼得。就我国而言,在当前国情下,证券监管(包括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其更直接的追求是繁荣和发展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终维护社会稳定,也即功利价值。当然,最低限度的公正价值也是必须考虑的,特别是当不公正危及市场的稳定和安全、阻碍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时(也即功利价值难以维系时),就更应该改变现行做法,尽可能追求公正价值,以保证功利价值的实现。所以,在我国当前形势下,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应定位为“功利优先、兼顾公正”。下文就现阶段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内涵与原因进行分析。

二、影响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原因

影响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一是当前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二是证券犯罪本身的特殊性。

(一)证券市场的特殊胜

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是指,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体制性缺陷,“护市、托市、救市”现象明显。证券市场体制性缺陷,主要体现在过于强调证券市场的制度性功能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经济功能。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性功能非常明显,在政府眼中,创建、发展这样一个市场最大的作用是,为中国经济转轨金融支持策略的战略性改变提供新的契机,而市场本身的内在理论功能则并未得到很大关注。⑧

一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严重“行政化”。我国证券市场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安排下,将证券市场纳入行政化轨道,资本市场被严重行政化。这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内在效率的缺失,更是引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救护”。二是国有企业“父爱主义”向上市公司的移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公司内在体制性缺陷由国有企业的弊端移植而来。上市公司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有企业的体制性缺陷。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依然没有市场自生能力。为了战略目的,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支持。在‘父爱主义’理念指导下,证券市场在政府干预下不仅难以对绩差上市公司行使“退出”的惩罚权利,而且出于“救市”需要,往往对一些证券犯罪行为予以包容、庇护。三是证券市场行政化监督对市场运行的扭曲。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在运行规律,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来达到市场均衡。目前,尽管《证券法》已经出台与实施,监管部门也力图以市场的手段来管理证券市场,但是监管机构有效的规制市场仍没有形成,政府制定证券市场发展及监管政策的观念相对滞后。⑨这不仅使证券市场效率低下,而且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受到损害,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在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的状态;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的盛行;市场价格信息失真;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证券犯罪侦查局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的,”⑩更不要说去打击证券犯罪了。所以,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护市、托市、救市”就不可避免。

(二)证券犯罪本身的特殊性

与传统犯罪相比,证券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性足以说明证券犯罪的刑罚必定性难以实现,与此相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最高层次的公正价值也就难以实现。

首先,从犯罪类型上看,证券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一方面,证券犯罪基本上属于法定犯罪。证券犯罪的法定犯罪性质表明:证券犯罪是新型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基础、以相应的证券法规存在为依据的,证券犯罪具有历史性特征。因此,在看待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就要有发展的观念、动态的观念;在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取舍方面也是这样。另一方面,证券犯罪又属于白领犯罪。只有白领阶层才有条件利用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去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而普通的社会成员,一不是内幕人员、二无足够的资金实力、三无客户可欺。(11)证券犯罪的白领犯罪特性表明:证券犯罪的主体大多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名望与地位,社会特别是国家给予这类人的否定评价也相对较弱。因此,在社会观念上,对证券犯罪持有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再一方面,证券犯罪还属于智能犯罪,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智力和证券方面的专门知识,作案前往往有计划、有准备,作案时总是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工具,作案后不易留下以人的感官就可以发现的犯罪痕迹。这种隐蔽性,导致对证券犯罪的举报难、取证难、调查难。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证券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证券犯罪多数为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这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的活动极具专业性,其运作方式也远比其他市场更为复杂,对参与人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犯罪,单个人往往力不从心。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证券犯罪更多地要依赖犯罪人的集体策划、分工合作、多人操作才有可能成功。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证券信息的制作和披露,中介机构的评估、审计、证明,监管机构的核准和日常监管等诸多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也是有机有序的整体,此行为和彼行为之间往往具有内在的也是强制性的联系,仅仅依靠其中的某一环节很难实施证券犯罪。因此,在证券犯罪中,证券市场不同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就不仅是可能,也是必需的。证券犯罪多以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比单个人犯罪的危害更大,而且犯罪以后可以用更巧妙的办法掩盖罪行,必然导致司法认定的复杂性,客观上也增加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暗数。

再次,从犯罪动机上看,证券犯罪属于贪利犯罪。证券本身所具有的巨大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投机性,又使其成为贪利性犯罪所利用的工具。行为人为了满足其贪利欲望,通过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超额利润又极易使人产生过度投机的心理。加之我国处于证券市场形成初期,法制建设滞后,各项规章制度漏洞较多,行为人看到有机可乘,或者抱着冒险心理和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疯狂牟取巨额暴利;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证券管理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甚至会受到刑罚惩罚,也在所不惜,铤而走险。证券犯罪的贪利性表明,欲想彻底打击证券犯罪是不现实的,由于证券本身所具有的巨大的投机性,必然会使得许多行为人“前赴后继”。

三、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现实选择

当前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只能是“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然而,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证券犯罪急增,证券市场成为“投机场”,一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严重侵害,甚至导致一些中小投资者自杀。(12)在此背景下,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现象已经危及到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阻碍证券市场效率,严重威胁到证券刑事政策功利价值的实现。如果依然采用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已经难以实现“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所以,必须对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进行一定的修正,即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现实选择,惟有此,才能真正实现“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在坚持宽和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前提下,应重点进行多方面的现实选择。

(一)完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加大刑罚力度

所谓加大刑罚力度,是指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提高证券犯罪的法定刑和适用资格刑,对证券犯罪行为人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一是提高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从法定刑的轻重来看,我国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证券类犯罪基本上可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相对于暴利的诱惑,现行刑罚威慑力严重不足。在这方面,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公司改革法案》将证券欺诈犯罪的最高刑期从原来的5年提高到了25年,这对我们不无启示。“大量的股市丑闻说明,我国实行严刑峻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保证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是必要的。”(13)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提高证券犯罪的法定刑。有学者论证了证券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排列顺序:第一,内幕交易犯罪是各种证券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第二,侵犯证券发行制度的犯罪和操纵市场犯罪的严重程度次于内幕交易犯罪。第三,非法融资融券罪和欺诈客户罪的社会危害性处于第三层次。(14)笔者赞同此种分类。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提高内幕交易犯罪、操纵市场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达15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15)

二是适用资格刑。在现行刑罚体系中,对与身份有着密切关系的证券犯罪,没有体现对待不同身份的证券犯罪适用不同刑种的特色,面对与身份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证券犯罪没有规定相对应的资格刑,面对由资格造成的职业犯罪却拿不出有效的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刑罚措施,这显然缺乏刑罚威慑力。证券犯罪中,大多是利用身份、职业、职务等资格或者条件进行犯罪,是利用证券交易特殊性进行的。因此,剥夺犯罪分子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就是使这些反复利用证券从业资格犯罪的人无法再进行证券犯罪,就能有效地限制其反复犯罪的可能性。

(二)完善证券犯罪刑事司法:“轻轻重重”、提高刑罚确定性

第一,“轻轻重重”。在打击证券犯罪刑事司法过程中,“轻轻重重”指的是在证券犯罪刑事政策总体上宽和的情况下,对那些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证券犯罪从重处罚,对那些危害性较小的证券犯罪则从轻处罚。(16)证券犯罪的严重程度的确定,除了考虑前文提到的刑事立法角度的社会危害大小的排列顺序外,在打击证券犯罪刑事司法过程中,还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确定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一是案件类型及其案发率。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通过对中国证监会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公布的全部证券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共60个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案件类型及其案发率的分布结论是:(17)(1)操纵交易价格的案件最多,透支挪用类的案件其次,再次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2)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多于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3)最常见的违法者是证券经营者,其次是发行人,第三位是投资者,最后是中介组织;(4)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最多,利用信息优势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次之,市场禁入型证券违法犯罪比重最小;(5)道德冒险在证券业中的违法犯罪中相当普遍。

二是其他因素。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晓强硕士从三个方面来论证某种证券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确定该行为是否入罪的根据:(18)第一,该行为是否滥用了资源优势,是确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滥用资源优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证券犯罪的基本特点,而缺乏对资源优势利用的有效制衡机制则是证券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第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广泛性,是判别证券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具体标准。第三,对于某些证券违法行为来说,只有其涉案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构成犯罪。李晓强硕士所设计的确认证券违规行为是否入罪的标准无疑对我们分析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据此,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犯罪应该“重重”打击:(1)案发率高的证券犯罪;(2)滥用资源优势的证券犯罪;(3)侵害了广泛的合法权益的证券犯罪;(4)涉案数额巨大的证券犯罪。

“轻轻重重”的实现途径是:“轻轻”主要是指对那些轻微的证券犯罪适用缓刑、短期自由刑或者罚金刑。而对于严重证券犯罪则不适用缓刑、短期自由刑,而应尽可能地用法定最高刑,即“重重”。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在处理安然案方面的做法。安然案给资本市场带来的严重危害,(19)美国安然能源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夫瑞·斯基林由于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被美国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4年零4个月。《纽约时报》分析认为,由于安然前主席肯尼斯·莱病故、前首席财务官已认罪,这次法院对斯基林的判决等于是对安然事件直接责任人的最后处理结果,长达24年的判决显然含有杀一儆百的作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埃尔指出,“虽然有人认为判决未免太严厉了,但法官之所以重判是因为多年来对这类案子判得太轻了。为了纠正这点,我们也许要先矫枉过正一些,然后才能达到平衡。”(20)

第二,提高刑罚必定性。刑罚的必定性,也即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必定性是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条件,“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21)因此,提高证券犯罪刑罚的必定性,是预防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提高证券犯罪刑罚的必定性,就是要减少证券犯罪暗数,提高证券犯罪的侦破能力。

(三)最好的证券社会政策是最好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

在宽和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前提下,为了实现“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不能仅仅依靠刑罚方法,还需多管齐下,加强证券刑事政策与其他证券政策之间的协调。(22)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应该从多个方面完善相关证券政策。例如,尽快出台二级市场一定期限不得再行融资的措施(23);完善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24);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措施(25);改革监管体制、完善自律性组织(26);建立证券犯罪民事赔偿制度(27);等等。

四、结语

当前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只能选择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只能把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定位为“功利优先、兼顾公正”。在此意义上说,“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之判决,虽然是一种轻刑化的表现,但有其现实的合理性。

然而,正如前文中指出的,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已经影响到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的实现。因此,必须对宽和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进行一定的修正。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完善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完善相关的证券社会政策,惟有此,才可能避免类似杭萧钢构等证券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最终维护社会稳定。

注释:

①王毅:《杭萧钢构案一审判决意义重大》,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02/05/content_7565545.htm,2008年3月19日。

②内容来自搜狐新闻评论网站,comment.news.sohu.com,2008年3月19日。

③《刑法修正案(六)》对此进行了修正,犯该罪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参见连建明:《清算股市庄家告别一个时代》,《新民晚报》2006年3月11日。

⑤⑦白建军:《证券犯罪惩戒应坚持“严而不厉”》,《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9月14日。

⑥王作富、顾雷:《证券违规犯罪成因、趋势及其司法遏制》,载《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0页。

⑧应展宇:《经济运行中的中国股票市场:功能视角》,《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年第2期,第32页。

⑨参见东北证券公司金融与产业研究所课题组:《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与风险防范》,《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期,第12—17页。

⑩陈晓:《司法介入股市有效监管路遥》,《新闻周干刊》2004年第164期。

(11)参见白建军:《资源优势的滥用与证券犯罪》,《法学》1996年第3期,第31页。

(12)房秋云:《天堂里没有涨跌停》,《扬子晚报》2007年4月5日。

(13)金泽刚:《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与现实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121页。

(14)参见李晓强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证券犯罪立法》,山东大学法学院2003年。

(15)《刑法修正案(六)》把操纵证券价格罪(已经修正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最高刑从5年提高到了10年,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的立法理念还有待转变,对资本市场的犯罪量刑应该加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数罪并罚后应该可以判到无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住。”(张东臣:《教授郭锋:为资本市场立法建言并笃行》,《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8月30日)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死刑不宜适用。

(16)也有学者提出了“抓大放小”的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即重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行为,适当放宽对较轻违法的刑罚惩治。(参见龙宗智:《论我国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法学》2005年第1期,第68—69页。)实际上,“抓大放小”与“轻轻重重”有着相同内涵,只是表达不同罢了。

(17)白建军:《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评析》,《法学》1999年第11期,第61页。

(18)参见李晓强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证券犯罪立法》,山东大学法学院2003年。

(19)2001年,排名第7位的世界500强企业安然能源公司突然宣告破产。顷刻间,公司股票变得一文不值,员工失去了赖以为生的饭碗和养老保险,曾大量贷款给安然的花旗、摩根大通等银行陷入混乱,所有与该公司经济往来密切的企业纷纷遭殃,波及范围迅速从美国扩大到了澳大利亚、日本、印度乃至全世界。美国战后最长的一段经济增长期从此宣告终结。《纽约时报》引用了白领犯罪辩护律师罗伯特·敏茨的话:“直到今天,安然仍然是公司欺诈行为的代名词。”正如负责该公司审计业务的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伯拉蒂诺2001年12月在国会作证时所说的那样,安然事件不仅动摇了人们对该公司的信心,“也动摇了资本市场体系的根基”。参见薛蒙、江雪晴:(舆论支持重判法院杀一儆百安然CEO被判24年》,《环球时报》2006年10月26日。

(20)薛蒙、江雪晴:《舆论支持重判法院杀一儆百安然CEO被判24年》,《环球时报》2006年10月26日。

(2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22)有学者在论证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时,有过精辟的论述:“要充分注意执法的社会效益,慎用刑事追诉权。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要将情理与公正溶入,要注意执法的社会效益。对企业而言,国家的执法权力往往是十分强大的,它能够扶助一个被蛀蚀而虚弱的企业,也足以毁掉一个企业的现在甚至将来。因此执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权的发动和追诉权的行使,应当十分慎重。为此,应当坚持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对经济越轨行为不能单纯依靠刑事制裁,甚至主要不是依靠刑事制裁,而是仍然应当按照‘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方针,创造经济运作的良好环境与条件,这才是防治经济越轨行为的治本之举。”龙宗智:《论我国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法学》2005年第1期,第68—69页。

(23)(26)冯亚东、张丽:《证券违规与法律应对》,《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84—85、85页。

(24)刘萍:《完善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建议》,《交通财会》2006年第5期,第48页。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篇5

论文摘要:本文从证券监管的概念人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证券监管存在的行政机制主导过大,自律监管薄弱,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并结合《证券法》的修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转移和弱化证券监管风险的措施,并重点分析了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人监管、持续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三道风险防线的必要性,结合行业自律等一整套措施使其有效的提高证券监管的效率和作用。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转移和弱化市场监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证券监管目前的缺陷和问题分析

在我国,随着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即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为主体,辅之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的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具体表现如下: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以现有的监管框架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虽然较过去有了质的改进,但仍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仍旧由行政机制主导,证券市场监管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是其根源。

我们知道,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形成普遍的“一股独大”现象,加之所有者缺位以及国有股不流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残缺,导致控股股东占有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源、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突出。受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影响,我国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这主要表现在: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导致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证券市场运行,证券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每一次大的波动都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虽然中国证监会被赋予了较大的监管权限,但在具体监管活动中往往受制于各级政府部门,证券执法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对违规事件的处理不够及时,存在多重标准,且处理过轻,没有体现出法律和执法部门应有的尊严,对违法活动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缺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证券监管难以体现其应有的公平与公正。由此出发,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既与我国过渡经济体制特征有关,又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有关,说到底则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衍生产品”。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自律监管在证券监管中有着不可缺少的地位。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功能其实是很弱化的。与欧美证券市场发展不同的是,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始终是由政府来推进的,政府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从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管,都未离开过政府的直接干预。并且,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建立又主要着眼于集中统一,因此,在实践中采用的是刚性极强的政府监管方式,这就忽视、削弱了自律监管的作用。

我国证券监管没有给自律监管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表现为行业自律功能的发育明显滞后,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模式尚未形成,自律组织的功能也未真正发挥出来,主要表现为:

1.自律组织本身的问题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

2.证券业协会自律功能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第一,证券业协会的职权和职责没有到位,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把协会当作助手来重视,协会对会员缺乏约束力,没有权威性,从而难以依法实现自律监管。

第二,证券业协会体制不顺,地位也不够独立。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导致自律组织重叠,从而影响协会整体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证券业协会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人员兼任,这是证券立法的一个漏洞。

第三,未能较好地处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业协会的关系,协会不能反映会员的权益,不能对违法违规的证券商给予有效的处罚,证券经营机构并不把证券业协会视作自律组织。

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证券市场监管方面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证券监管法制建设滞后是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的重要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o世纪8o年展至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此期间,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章程:如规范股份公司的《公司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埋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纲则》,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章程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取得的初步成绩。特别是《证券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证券市场监管逐渐步人了“依法治市”的轨道。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达到了很完善的地步,实际上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证券监管与市场发展并不同步,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某些方面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与《证券法》配套的相关法律《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迟迟未能出台。而且有关发挥现代证券监管功能的法律规范还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如从积极方面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选择,对场外交易的监管,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等领域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方面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第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致使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如对操纵市场的欺诈行为虽然有《证券法》和《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可供参照,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具体的防范措施没有规定;对中介机构、发行公司、券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因此,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主管部门的临时性措施,甚至是个别负责人的主观意志。

第三,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某些规定表述欠严谨、欠规范。这些不规范、欠严谨的法规制度很多是由于过去临时应急颁布的,如不及时加以修订,将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效应,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券监管法规体系。

二、从《证券法》的修改看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

我国《证券法》共240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修改面较大,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等相关职责。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秀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修订草案加大了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实际控制人”是修订草案新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决定发行人的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高管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有必要建立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这样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二)理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接口。减少磨擦机会。提高执法效率

证券市场监管的“接口”问题,最突出地表现为“两类接口”环节:一是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二是行政部门之间,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种行政部门之间。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证券市场的介入主要体现在颁布、修订相关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力一面,具体包括:(1)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进行监督,并在已有的立法授权模式下,寻求一种对行政立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回应机制;(2)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及“法官造法”行为进行监督;(3)作为《证券法》的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冲突与歧义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起到协调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冲突的作用。

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问、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利益磨擦,解决方案不是政府结构性调整,而是通过公正的程序设计,及时、正确地展开协调。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如果中央政府要继续保持对资源予以集中配置的方式,就必须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要从法律、监管机构行政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监管机构负责人任命、回避制度等力一面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平衡乃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

(三)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持续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道风险防线

1.建立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监管防线。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律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的权力,对证券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管制、这是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创阶段相适应的。但是,证券公司经营特许权的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也会助长寻租与腐败行为。今后我国在完善证券市场准入制度方面,不宜进一步提高行业门槛,因为这样会限制竞争;应逐步适当地放松管制,鼓励不同性质的国内资本参与证券业务竞争。放松管制固然是与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相一致的,但在操作步骤上则不宜急于求成,应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并与市场退出机制相配套。与此同时,要加强股东的准入监管和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完善从业人员牌照发放制度,将从业大员的信息网络化,并注意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

2.建立证券公司持续性监管防线。建立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跟踪分析制度。通过历史的和横向的比较,来综合分析和评价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建立针对性监察系统。针对性监察系统是为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识别证券公司出现的问题而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资料库、按照风险评级对证券公司进行排序,以识别高风险的证券公司。建立持续跟进的现场检查制度。主要是核对证券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衡量证券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流程,阻止证券公司进行可疑或不法行为,检讨证券公司业务操守和分析证券公司业务性质和风险等。强化对证券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形成一个从高到低的环环相扣的用人责任制、严把证券从业资格关。监管部门一旦发现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有违规行为,足以影响证券业务正常执行的,可随时责令证券公司解除其职务,并申报主管机关。完善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对证券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操作风险包括资金结算风险、网络技术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财务控制风险和人员风险等。监管部门的责任在于监督证券公司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促进证券公司技术与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的治理功能,既要防止“一股独大”又要克服“内部人控制”,特别是要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监督权力,发挥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独立董事应该走职业化道路。

3.建立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监管防线。2002年以来,一些证券公司潜在风险逐步暴露,陷入了生存危机。各级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出面干预“问题公司”,包括采取紧急援助、行政托管、关闭、破产和重组等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我国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还远未建立起来。既缺乏一套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相适应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也缺乏一个能够“快速反应”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因此,只能依赖于“行政主导”,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操作成本很高,效率也很低。所以建议:改革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抓紧出台客户资产隔离措施,以保证当证券公司倒闭时客户资产的安全。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证证券公司在破产倒闭时客户资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不同机构、管理组织间的“它律”共同组成整个社会的“自律”

在西方,作为私人会员制的自律组织包括交易所、证券商协会和证券托管机构。承担的责任有:规范会员的商业行为,监视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责任;制定市场交易和会员商业行为规则,并予以贯彻执行,以保护投资者和社会的利益;培育公开与自由的市场,促进证券业的合作与竞争,防止证券欺诈与市场操纵。这种自律也是一种市场参与者外部的监管。它是在市场参与者职能明确的前提下,通过外部强制与规范而达到市场的自律管理。

中国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中也讲自律,但这种自律是要求证券商及交易所加强自律管理,以法制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机构内部的自律。目前的证券市场结构赋予了证券商极自由的运作空间和操作工具,是市场本身创造了证券商的违规操作手法和条件,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证券商很容易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对股票、债券价格进行操纵,通过做庄炒作方式吸引散户跟风,从而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更有甚者,这种“庄家行为”的恶性发展常常会引起集团利益的巨大冲突,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最终会贻害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成熟的理性投资者较少的情况下,证券商投资的目的在于追求高额资本得利,有时不惜利用巨额信贷资金进行市场炒作,而财务软约束极大地助长了这种疯狂的市场行为。从证券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的决策层,再到总公司的分公司,再到分公司的营业部,直至营业部的经理及市场操盘人员都缺乏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处在不同角色的市场参与者能淋漓尽致地运用市场赋予的职能,这时出现的风险就不是外部约束所能解决的。加之中国特殊的国情,在处理广大普通投资者的问题上非常谨慎,政府主管部门不愿看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一旦出现风险,只能由政府出面担当“救火队”出面解决,在维持普通投资者的资产完整性的前提下,现实的负债与亏损只能由另一集团消化,而违规操作赚取的利润已得到转移。这样经营规范的公司反而不能获取正常的收益,而铤而走险的证券经营机构却常常收益丰厚,极大地助长了市场违规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在经历了一系列风险后,应尽快明确市场参与者的职能和地位,尽快将证券公司、交易所、证券托管中心系统、证券托管与资金清算等职能彻底分开,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机构间界限分明的“它律”共同组成证券市场的“自律”,即将证券市场的交易、托管、结算等功能彻底分开,投资者的证券资产由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管理,现金资产由专门的清算机构(清算银行)管理,证券公司不掌握投资人的任何资产,托管银行和清算银行相互联网,便于对已确定的交易进行过户和转帐。这种市场格局是从交易、托管、结算的概念和相互关系产生出来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说明了这种市场运作机制符合证券市场的规律,它从制度上和体制上阻止了动用资产的可能性,将风险控制于市场的自我控制之中。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

证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篇6

关键词:证券市场;效率;内涵;评价

从理论上说,科学的证券市场效率评价原则和方法,首先要建立在科学合理地界定证券市场效率内涵的基础上。从实践上说,如何制定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原则和方法,直接影响到各种政策的制定及其导向。因此,科学全面地理解和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结合我国实际确定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效率内涵的辨析

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方金融学逐步形成了以“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cymarkethypothesis。简称为emh。也称为“有效市场理论”)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效率理论。1965年,法玛(fama)首次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给出了一个描述性定义:如果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可得的信息,每一种证券价格都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则该证券市场是有效的。有效市场理论(emh)使用市场定价的信息有效性来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长期以来,大部分的学者把信息有效性与资本市场效率等同起来了,认为“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

20世纪70年代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外学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研究主要围绕有效市场理论进行检验和实证研究。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态和半强态有效的状态特征,我国证券市场也尚未达到中强态有效;但对于是否达到弱态有效,则存在较大分歧,有半数以上的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已达到或接近弱态有效。20世纪70年代后期,有效市场理论不断受到质疑:即使一些学者对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修正,放宽了一些假设条件,但该理论仍无法解释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异常现象。市场有效理论对中外证券市场效率状态评价结论的不确定性,加之对市场异常现象的无法解释。暴露出其理论上的缺陷和现实解释能力的不足。

20世纪90年代。国内一批学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也进行了理论探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效率应理解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笔者认为,无论是有效市场理论对证券市场效率内涵的界定,还是按照其他学者的观点——把证券市场效率理解为资源配置效率。都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证券市场效率的全貌。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呢?

1.证券市场效率是“效率”的经济学内涵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和应用。在经济学一般意义上。效率是指生产活动所得到的经济成果与投入的比较值,即收益与成本之比,比值越高,则效率越高。因此,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可以从证券市场资源的配置利用、信息处理、资产定价、交易运行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中得以体现。因此,证券市场效率应该既包括作为证券市场效率核心的信息效率,也包括以最低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融资效率,还包括使市场投资者高效地进行信息交换和投资交易的运行效率。

2.证券市场效率是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程度的反映。从根本上讲,证券市场效率高低就是其功能发挥程度的高低。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必须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分析人手——应由证券市场功能的构成以及影响功能发挥的因素,研究证券市场效率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因而,证券市场由其基本功能和辅助(或附属)功能决定。

3.证券市场效率是一个多侧面的多种子效率的综合体。如果将证券市场效率内涵仅局限于信息效率和定价效率来评价证券市场,就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证券市场的全貌。事实上,证券市场效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相互联系且彼此相互作用的子效率体系。如可以从影响范围的角度划分为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从功能角度分为运营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等。

二、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原则

正因为证券市场效率内涵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评价证券市场效率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评价证券市场效率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从根本上说,由于证券市场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证券市场的效率需要通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同时需要从实体经济中得到检验。因此,评价证券市场效率的结果,应当与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功能发挥程度相一致,与其促进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效应相符。

2.评价证券市场效率应包含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综合考察。证券市场效率不仅仅表现为信息效率,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有效性并不能完全替代资本市场在资本形成与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因此,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考察绝不能仅限于基于有效市场的各种信息有效性检验,还应当依据帕累托标准,包括对各种子效率状态的综合考察。

3.证券市场效率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经济体制特征。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期,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才不过16年的时间,正处于迅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证券市场的部分功能受到制度性约束和内部结构不健全影响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但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却对我国原来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西方成熟证券市场所没有的。尽管按照证券市场有效理论,我国证券市场效率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率的。但实际上,证券市场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资源动员、优化配置等多元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因此,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和评价方法,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国外的做法,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证券市场的历史阶段性特征。

三、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总体评价

1.融资效率迅速提高,达到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大体完成,从2006年6月以后,我国a股市场融资能力和市场承接新股能力明显提高,市场规模迅速增长。2006年,全球新上市股票(ipo)筹资总额为2270亿美元,其中,沪深港三家交易所ipo融资总额超过450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三家交易所的融资总额,仅次于伦敦证券交易所。2006年,沪深a股市场筹资额(含增发、配股)达2848.7亿元,是历史上筹资额第二高年(2000年)的173%。

2007年初,沪深a股市场总市值突破10万亿元,比2006年初的3.56万亿增长181%,a股市场成为同期全球市场规模增长最快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化率达到50%以上,如果加上在香港上市的h股、红筹股,则证券化率达到78.9%,超过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相比仍有差距——后者大都超过100%,美国更高达180%。

2.定价效率水平较低,市场定价机制亟待完善。

高效的资本定价促进资本的形成与配置,因此证券市场定价效率成为衡量市场效率的一个主要方面。从发行市场看,ipo抑价率水平是衡量发行市场效率的主要标准:上市首日ipo抑价率越低,则ipo市场的定价效率就越高。经验表明,各国证券市场上ipo抑价现象普遍存在,适度的ipo抑价率水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各国的股票市场抑价率幅度在5%—160%不等,成熟市场的ipo抑价率水平为20%以下,而新兴市场的抑价率水平明显偏高。我国a股市场上的ipo抑价率水平则表现畸高,经统计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28日期间,扣除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股,样本的算术平均抑价率高达109.76%。因此,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a股发行市场定价效率仍然偏低。高抑价率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管制使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议价能力发挥不足,而根本原因还在于发行制度市场化程度不高。

3.信息效率接近弱态有效,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有效市场理论为衡量证券市场效率高低提供了一种标准和视角,也是证券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总体上看,随着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大力改革和迅速发展,a股证券市场已接近或达到弱态有效。当前,影响信息效率的主要问题在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水平不高,法规不健全,对内幕交易缺乏查处的手段,且查处力度不足。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转型变革时期,政策和制度变革较为频繁且易对市场造成短期突发性的冲击。

4.资产配置效率较低。配置功能发挥不理想。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配置是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在市场竞争与定价机制作用下的外在表现,因此,从证券市场外部影响的角度上看,资产配置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背景和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局限,直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发挥得并不理想。以2006年1—9月为例,a股市场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3%,与全国工业企业平均盈利能力水平相比,并未明显表现出更强的盈利能力。这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并未集中投向具有较高效率的经济部门和企业。不过,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全流通的实现,已从基础制度上为今后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有利条件。

5.交易效率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交易效率是证券市场发挥各种功能效率的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在交易制度设计和技术上均具有后发优势,在硬件和软件上较好地满足了证券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展和交易量的急剧增长的需要。2007年第一季度沪深两市a股的日均换手率达5.02%,远远高出世界成熟市场的换手率。这表明市场流动性较好,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的交易效率较高。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投资者交易费用中以通道服务为主的佣金收费所占比例较高,若考虑经纪商提供的增值服务收费水平较低的情况,则交易费用总体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当。目前,在交易运行方面的主要不足在于金融工具体系仍不健全,衍生交易工具不发达,信用交易(融资融券)尚未实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当然这些方面的改善,还有赖于市场整体配套制度的完善和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成熟。否则,过快地增加交易工具和信用交易不利于市场的风险控制。

6.公司治理效率和监管效率水平不断提高,且对实体经济促进作用巨大。

除了以上提到的五方面效率之外,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也不应忽视对公司治理效率与监管效率等方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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