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设计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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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设计方案篇1

关键词:财务管理;信息化;措施

信息化时代不断发展,因此要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的潮流。在信息化过程中,食堂中的财务档案管理在企业管理中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凭借现代化设施以及相应的措施,通过使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等方式,从而形成电子财务档案,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速度很快,提高了财务管理的使用效率。因此,加大对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档案管理体系产生重要意义。

1食堂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财务工作内容的扩大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相关人员要建设电子财务档案管理系统,这样可以实现用网络化管理的手段来管理财务,是符合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也对财务档案的整体效率有所提高。

1.1信息化财务管理具有很多优势,比如:信息存储数量多

符合当今查阅频繁的发展形势,对财务管理的实施提出了较多的要求。随着我国财政工作的飞速发展,财务制度变化很大,甚至一年中会出现多次调整的情况,不同指标规定每年都在改变;每年的会计账簿报表都存在一定的不同,不但需要总结当年度经费的总体内容,而且还需要总结上年或者是下年的总体内容;划分标准越来越要求细化,项目就变得复杂,资料收集时出现问题,这些都会对财务管理体系造成一定的困难。

1.2食堂财务档案管理对建设项目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财务档案管理的实施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整体效益,并且能够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食堂中应该加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力度。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调整对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要提高科学化的管理效率。但是,在当今的财政体系发展深入到宏观背景下,随着财务档案管理体系不断的发展,财务工作也出现一定的困难。因此,实现食堂财务管理网络化体系,不但是符合现代化的要求,而且也是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

2食堂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2.1食堂财务管理体系没有较好的明确目标,采取领导一致,按照级别进行层层管理的措施还没有落实

依然按照以往的管理体制来进行食堂财务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信息化管理的理念。除此之外,食堂中的财务管理未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理沟通,需要实施多种信息化建设以及相关的网络资源,然而牵扯到相关职能部门就很难落实。由于一些财务管理信息化没有统一的领导,这样就会出现相关部门在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中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没有明确的目标。

2.2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知识

经过漫长的变革与发展,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在学历、职称等方面已经基本符合岗位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工作惯性,使得他们在业务上仅仅重视财会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研究,而对档案业务特别是档案信息化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往往被忽视,以致单位形成的计划、总结、专题报告、预决算资料、基建预决算、市场报告等资料、合同协议书、荣誉证书、工资转移单、工资调整、人员录用资料等散失、霉变;有的甚至将一些资料据为己有,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离退休时一并带走。在现有的财务人员中,真正懂得财务档案的搜集整理的人员很少,懂得把纸质财务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的人员更少。

3食堂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安全风险

3.1数据安全风险在手工方式下,财务信息以账、证、表等形式存储在纸介质上,修改过的会计凭证或账簿可以从财务人员笔迹和印章上分清责任,但是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数据直接存储在磁盘上,对电子数据的非法修改可以做到不留痕迹,存在着档案无纸化和电脑操作无形化带来的数据风险。利用计算机的舞弊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被发现的难度较之手工会计系统更大,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因此,在电算化系统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意义重大。

3.2管理安全风险由于相关人员缺乏计算机信息安全基本知识,不遵守本部门的信息安全规则,造成数据损失等,很多财务工作人员普遍对病毒的危害性程度认识不够,任意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在计算机间、局域网和互联网之间交替使用软盘和可移动硬盘、U盘,将计算机病毒带入财务系统中。另外,由于一些计算机的配置较低,安装防病毒软件后计算机运行速度会受到影响,一些员工对安装的防病毒软件私自卸载,造成整体防病毒工作的被动。因此,往往由于某一个人使用过程中的疏忽而给整个会计电算化系统带来风险。

4加强食堂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保障,制度先行”要以财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为辅,单位积极参与,通过积极探索,真正做到理论结合实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制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比如对数据库系统的监控制度、重要数据备份制度、内网与外网要实现物理隔离制度等等类似的如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中“至少一式两套,一套封存,一套供查阅使用”的要求。只有健全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加强档案软环境建设,做到日常的财务档案管理活动有章可循,如综合性的规章制度、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保卫制度,开放档案的利用制度,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制度,档案专(兼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财务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档案信息化的总体规划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关键,要积极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档案信息化资源数据库等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建设规划,探索利用统一的网络平台整合档案信息资源,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同时,根据企业自身规模,明确各人员负责的工作,处理好文件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归档,并做好财务档案的日常管理、查阅接待、登记工作,建立和完善财务档案管理网络。会计档案价值的充分发挥来源于长期的积累和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要提高会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从源头抓起,将基础工作及日常管理规范化。

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对食堂企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财务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时,相关人员要从多方面考虑问题,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大对食堂财务档案管理体系的力度。信息时代对相关人员提出了较多的要求,只有提高整体素质,才能确保档案管理体系的整体效率,让财务档案信息化建设脱颖而出,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芳.财务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办公室业务,2015(23).

理财规划设计方案篇2

关键词:研究型课程;辨析思维;自主学习

一、引言

在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通常是信息和知识的被动接受者,长期的训练使学生不能形成系统、连贯的思维方式,学生对教师有过多的依赖性,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MilneandMcConnell,2001)。这些都迫切地要求高校应当转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建立研究型课程教学方法,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等综合素质。

本文以工商管理类本科生财务管理课程为例,说明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研究型教学设计与实施,达到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设计的特点是强调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以课程专题研究(courseresearchproject)为训练载体,培养学生的辨析式思维能力(criticalthinking),进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self-directedlearning)。

二、基于问题的学习,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自主学习能力体现了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其特征表现为:学生以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学习新知识;有针对性地根据问题的需要学习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辨析式思维能力;有能力识别和搜集相关资料,可以高效率、高质量地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对于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国外许多学者研究认为,现行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辨析式思维能力。辨析式思维强调的是批判性的思考方式、认知和学习的一种能力,强调有选择性地对知识和信息加以判断与评价。

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方法,对培养学生辨析式思维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这种学习方法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①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对知识深入研究和理解的兴趣,使学生成为发现、理解、评价以及应用知识的主动参与者。②有针对性地学习。从对现实问题思考中加深对财务管理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与方法理解和应用能力。③组织学习小组合作。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合作能力、沟通能力以及组织能力。④开放式的动态信息资源和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机会自主确定分析对象、鉴别问题、搜集信息。⑤非结构化的具有挑战性的现实问题。使学生有机会接受现实的、复杂的管理环境,并逐渐养成对问题反复思考的习惯和质疑的学习态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辨析式思维。

在工商管理类本科课程教学中,可以采用课程专题研究的形式实施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课程专题研究,是在运用专业课程其他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以从专业课程教学中提炼出的关键性、综合性问题为主题,利用开放性的资源环境,结合现实商业环境,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并完成研究报告,充分体现了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的理念和核心,也符合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特点。

三、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设计与实施

1、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内容与训练体系设计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内容与训练体系设计以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方法为基础,以案例分析和课程专题研究为主要训练载体。笔者根据本科生财务管理平台课的特点,遵循研究型课程教学的理念,设计了以价值管理为主线的三个系列课程研究专题和体现财务管理核心内容的六个分析案例。每个研究专题都使相关的知识点形成一个知识点体系,通过完成该研究专题,可以轻松地掌握一系列相关的知识点体系,提高学习效率;案例分析则针对一些重要的财务理论进行基本训练,在学习核心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对研究相关专题未涉及的知识点进行补充。两部分内容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使整个财务理论知识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

在研究型课程教学中,运用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关键在于对问题的选择与设计。本文以公司价值管理为主线,设计了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财务预测和价值估价三个核心研究专题。每个研究专题包含了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知识点群,同时,三个研究专题知识点群之间紧密联系,涵盖了财务管理课程的主要知识点。这三个研究专题的逻辑关系是:①公司财务状况分析针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目的是发现公司过去及目前存在哪些财务问题,并延伸寻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公司调整未来的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②公司财务预测与规划是对公司近期未来的规划,强调在上述公司财务分析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对公司进行短期预测和规划,解决公司营业收入和融资策略相配合的问题,是对公司短期的价值管理;③公司价值估价是对公司的长期价值管理,通过对公司价值评估,发现影响公司价值的主要问题及关键因素,为管理层进行价值管理提供依据,也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学生在完成三个研究专题的同时,不仅能够深入理解并运用上述系列研究专题所涉及的理论与方法,也关注公司在当前、近期与长期价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价值管理的理念。

2、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问题设计

(1)公司财务状况分析问题设计

公司财务状况分析研究专题的分析框架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杜邦分析体系和现金流分析两部分,涵盖了三张基本财务报表的全部信息。学生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历史平均水平比较,对公司的基本财务报表全面解读和分析,发现公司目前存在的财务问题以及引发财务问题的经营与管理的因素,为管理层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高公司价值提供依据。

本研究专题的核心问题设计:

①样本公司存在哪些财务问题?

引导学生采用本研究专题提供的分析框架对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公司过去经营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②产生这些财务问题的根源是什么?这些根源对财务问题有怎样的影响?

引导学生寻找公司财务问题背后的根源,探究是什么样的经营问题导致了这些财务问题,又是如何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在这个问题的引导下,学生对财务分析的理解不是仅仅停留在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简单的比较分析上,而是深入分析财务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逐渐体会到经营策略与财务策略的相互关系,以及体会如何通过调整经营策略来有效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财务预测与规划问题设计

公司财务预测与规划研究专题,在财务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协调解决公司过去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公司近期未来的经营策略和融资策略,是对公司的短期价值管理,对未来经营期内公司价值目标进行修正和调整,为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提供依据。本研究专题设计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规划,不同于传统的财务规划。传统的财务预测与规划主要运用销售百分比法,一般分为收入决定融资和融资决定收入两部分。传统的财务规划一般都把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保持企业销售的快速增长作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追求的目标,只是单纯地考虑公司的市场目标,而没有考虑与公司市场目标相配合的各项财务目标,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价值目标。但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更关心公司的财务目标如何更好地与市场目标相统一、相协调、相配合。

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预测与规划,是将公司价值目标与营业收入与融资规模、融资方式的相配合情况下公司的财务规划。对传统的财务规划方法的不足进行了改进:①对各项目的预测不是简单地同比例地放大或缩小,而是要考虑各类资产以及资产项目与主营收入之间的联动关系;②考虑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③针对资产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④根据预期的财务指标以及改变假设条件后的可持续增长率,更能反映公司在预测期的情况;⑤考虑了公司的主动投资行为。

本研究专题的核心问题设计:

①如何基于核心财务价值指标进行财务预测?引导学生采用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预测方法,结合公司的财务比率对公司短期未来进行财务预测。

②如何解决企业营业收入和融资规模、融资方式的配合?

这个问题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规划的核心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仅仅按照传统的财务预测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学生需要全面考虑公司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要在达到预期销售收入增长的同时实现既定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并能完成对公司的融资规划,安排好融资规模及融资方式,即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统一。

(3)公司价值评估问题设计

公司价值评估专题,是一个综合的研究专题。需要结合公司的历史财务状况分析和未来财务预测方法,对公司未来一个时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预测,并根据各价值评估方法的原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公司的长期价值进行评估,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管理。是三个研究专题中对学生财务判断能力、专业敏感度要求最高的一个研究专题。

本研究专题的核心问题设计:

①影响公司价值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从公司价值管理角度提出这个问题,是希望学生不是单纯地预测数据而完成一个价值评估作业,而是从管理层对公司进行价值管理的角度,思考哪些因素对公司价值有着显著影响,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并为管理者提出可行的价值管理建议。

②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这个问题从投资人角度提出,公司价值评估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公司的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信息。公司的投资人需要从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获得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相关信息,并作进一步的投资决策。因此,学生还需要从投资人的角度分析,样本公司的真实价值是被市场高估了还是低估了,样本公司是否仍值得投资人投资。

学生在这两个问题的引导下,完成价值评估的同时,从公司的价值管理和市场价值角度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对长期价值管理有了深刻的体会。

三个研究专题选择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研究主体,逐步提出层层深入的研究问题,学生在这些问题的引导下,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信息、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财务理论知识;同时,这些问题又是置于开放式资源环境的研究问题,针对不同的上市公司,每个研究问题都没有惟一的答案,选择的样本公司不同,公司的经营方式、投融资方式、资本结构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影响学生对问题的界定和提出的解决方案;每个研究专题又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研究问题,涵盖了一定数量的财务理论和知识点,可以细分为若干个具体问题,小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共同合作完成研究专题。每个研究专题只给学生提出基本研究目标、可能用到的研究方法,由学生在这些问题的引导下,根据公司的特点自主决定需要的相关资料、研究方法、具体研究问题及确定研究方案,给学生更大的空间挖掘公司的信息和分析深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实施

课程专题研究教学的具体实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教师对研究专题项目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数据库资源、分析模型与工具、评估标准等进行介绍,对学生进行前期的指导和引导;学生进行分组,小组成员对研究项目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

①确定研究对象。每组学生根据公司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选择较感兴趣的某一行业的某一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由学生自主选择研究的样本公司,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②确定研究问题并细分为具体问题。根据研究专题的内容,在研究问题的引导下,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情况,确定公司围绕该专题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并细分问题。如对财务规划问题进行细分,确定具体研究项目为经营战略研究、利润规划、资产规划、融资规划等几部分,再针对各个具体的研究项目,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研究方案;

③拟定小组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研究问题后,学生小组成员讨论拟定较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各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明确的工作计划安排和确定的分工,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合作交流,并督促大家按时完成工作,使整个学习过程有序而高效。

④自主学习并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根据研究专题的内容和解决问题需要的知识准备,学生自主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小组谈论共同解决,或请教教师。例如,对公司财务预测和规划时,需要学习销售收入预测、股利政策、项目投融资方式、资本结构等相关知识模块。

⑤侧重发现问题。学生选择的公司不同,规划时会遇到不同的具体问题。例如,规划时可能要考虑:公司未来的市场需求如何;影响销售利润率的关键因素;目前资产规模和结构存在的问题;采取何种融资形式配合资产规模与结构的调整等,根据研究公司的具体特点,确定研究的重点,为提出解决方案做准备。

⑥提炼研究结论。完成研究内容,并依据对研究结果的判断得出合理的研究结论。针对研究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第三阶段为测评阶段。学生根据每一个研究专题的要求撰写并提交研究报告,就研究成果进行陈述,并回答其他学生及教师提出的问题;教师提炼各小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点评;测评各小组的研究报告。

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的问题设计及教学实施过程,是一个有效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教学过程,充分体现了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的思想和培养学生辨析式思维的要求。整个学习过程,以学生为主导,教师以引导者的角色参与到学习过程中。学生以自主学习方式为主,通过小组合作,针对现实财务问题进行深入地、反复地探究,不断提高对专业知识及其应用的理解程度。

四、结论

理财规划设计方案篇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区、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度);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区、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区、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理财规划设计方案篇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及省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指定了专门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上切块下达由市级进行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已明确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预算明确批复到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小水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及“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计划生育补助经费和科技项目及奖励经费;

(四)政法专项资金;

(五)重点项目前期费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六)其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自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的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送财政部门备案;当年拟安排项目须在项目库中择优确定。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提出拟安排项目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拟安排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结论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立项项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的规模、内容、进度及绩效目标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预算指标下达或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对各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向县(区)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对由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规定的项目,均要按照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需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的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确定受益及管护主体。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存在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项目,在扣回资金的同时,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年度实施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督查体系,确保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督查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做到财政督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实施项目,按计划使用资金,督促其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比较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调整项目、改变建设内容、变更资金使用计划的;

理财规划设计方案篇5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理财规划设计方案篇6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及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区重要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3000万元或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实施及投资控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

(四)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

(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区政府设立的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常务会议另定的除外。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计划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安排、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和收尾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单列大型设备购置项目、土地及物业购置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列入计划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必须以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编制和报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政府必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

(三)区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区重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责任人;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

(四)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留金额和待安排项目;

(七)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批、项目调整审批等环节。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应与项目审批的进度相衔接。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方予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获批准后方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备开工条件方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拟建地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建设条件分析;

(四)项目进度安排;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由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征求区监察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属重要建设项目的,由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他建设项目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区重要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二)拟建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三)项目可行性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议方案及确定的依据;

(五)土地、水电等配套情况;

(六)建设条件及建设选择方案;

(七)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

(八)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九)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研究环境保护影响及治理方案;

(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十二)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十三)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

(十四)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区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论并按程序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二十一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获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总概算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获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施工图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预算由区审计部门审定后,报送区计划、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已经获取施工许可证;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批准后,财政部门开始拨付工程款。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因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完成,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区计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下达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暂时不能动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可调出该项目滞压资金,用于工程进度较快的项目建设,但调入资金项目的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资金调整方案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下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后,按程序审批下达。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项目责任人由具备建筑专业特长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案。区重要建设项目责任人按程序审批。

项目责任人确认后,建设单位与项目责任人必须依法签订委托协议,项目责任人对签订委托协议后投资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负责,该委托关系至项目交付使用一年期满后自行终止。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责任人在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30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含二次装修工程),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工程项目的招标按照《深圳市*区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不得批准开工;已经开工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施工招投标标底由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具体做法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批准后,对没有定额的工程材料和工程内容,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会同审计等部门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共同确定价格和造价。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共同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日内报区计划、财政部门。

如果发生施工措施改变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确认,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3日内报区计划、财政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设计单位必须出具设计变更,经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情况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区计划主管部门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必须在45日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报计划、审计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或批准新开工文件,以及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期直接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没有单独设立财务会计人员的建设单位,其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由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所发生的费用,除区重要建设项目和前期发生费用较大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区重要建设项目和前期发生费用较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经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前期费用。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计划、财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具体做法按照《转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69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区计划、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所需经费,区财政预算安排应予保障。

第六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七条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评标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对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区审计部门委托并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十九条区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45日内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区计划、建设、财政、监察、会计核算等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审计结果是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的依据。审计结果经区计划主管部门确认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拨付工程余额。审计决算超过预算限额的,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5%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下达后1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十三条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八章监督

第五十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每年两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对区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五十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区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含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投标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区监察部门与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安全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等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检查合约履行情况。

区监察部门对因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为被记录在案的施工单位,必须通报,禁止其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区监察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于*7年10月20日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罗府〔*7〕80号)、*8年4月6日的《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罗府〔1998〕28号)、*8年5月12日的《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罗府〔*8〕42号)、*8年7月20日的《批转区审计局基建审计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8〕65号)和*9年5月7日的《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控制的通知》(罗府〔*9〕38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录在案的施工单位,必须通报,禁止其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区监察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区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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