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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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篇1

1、相关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无论是针对性还是法律效力,这些现行监督管理规则都存在着很多不足。而且我国在一些法律问题上,比如说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以及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很大一块区域处于真空状态。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我们往往难以清楚分辨实际操作时有没有掺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无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资者就难以对投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就很可能进行非法私募,这样一来投资者不仅有很大可能承担犯罪风险,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这样既威胁了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又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很多法规中,比如说《证券法》、《信托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涉及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按照时间顺序来讲,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就制定了对外商股权基金的相关规定。2006年,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划分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线,明确规定发起人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公众公司。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了有限合伙股权基金的设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化、程序化募集资金的信托股权投资的行为。但是对于私募股权性质的基金的批准设立、构架的操作以及征税这些方面,我国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而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时是处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状态,就无法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三、结束语

股权投资基金篇2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完善

1.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并逐渐与企业全球化接轨,使得更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移到了中国,并随之成为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土。随着大量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量涌入我国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安全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可见,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与公众的利益、防范发生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引导是必不可少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很短,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传入中国。随着我国政府于1998年《关于建立风险投资若干机制的意见》的颁布,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才算是真正起步,最近十余年的时间才算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可谓是典型的外来品。截止2011年底,我国登记的合伙企业达到13.84万户,其认缴出资额达到了14633.1亿。2011年我国PE的资金总量超过了8000亿美元,在过去十年里PE行业成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与其他朝阳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2011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使得以往传统的融资方式受到了巨大的打击,金融行业银根紧缩,银行惜贷现象的越来越严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的一种,不但使得社会融资的机构得到进一步丰富,更是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复苏。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3.1法律体系不完备

类似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PE采取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给予了法律上的援助和支持,并且同《证券法》等一起构成了我国PE基础的法律监管体系。诚然,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已经满足监管体系的需要,然而却没有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造成PE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得不到保证,PE资金募集与投资运作的过程等监管内容的缺失。现阶段,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不强,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制度的缺少与法律的漏洞。除此之外,未形成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很容易导致监管法律没有“弹性”,不是过于严苛就是“放任自流”,没有将导向与规范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募”基础性规范的缺少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将会逐渐显现。

3.2监管部门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涉及到较多的部门,如银行、工商局、证监会等等,众多部门和单位都会参与到监管的工作中。在现阶段的监管形势下,由于缺少负责系统监管的统一部门,也没有对有关单位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精细划分,致使监管职责不清,形成“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此外,由于协调与配合不到位,使得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较低,从而造成了政出多门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在某些领域私募股权投资经济存在有双重、多重监管的现象;还有一方面,监管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无死角。所以,应该借助法律对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定。

3.3缺乏信息披露的要求

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前提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这也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条件。所以,虽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要进行公开披露,但是一些必要的信息却是必须要公开出来,这对投资者而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不但可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提供帮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能够借助信息的披露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存在的隐患风险及时发现与解决。就目前而言,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的披露制度有所缺失。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性质决定,其运作的透明度不高,没有必要的信息披露会造成投资者尤其是非机构的投资者无法对到基金的真实运营情况进行了解,无法获取信息就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利益保证也无从说起。此外,监管部门对经营运作信息的不了解,也就无法对基金实行有效监管,为其发展埋下了重大的风险隐患。

4.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措施

4.1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经济的立法思路,应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经济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基金投资在运转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法律关系。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转与监管有了一定认识的基础之上,专门制定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种法律规范,从而为其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当前,迫在眉睫的事是要需要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出发制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具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为其监管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及时修订,在《证券法》的大框架之内有效借鉴基金的私募问题,让《证券法》中的证券范围能够扩宽到基金类证券之中,进一步细化“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的解决基金的私募问题[1]。

4.2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

确定一个经法律认可的统一的监管主体,并对其监管的具体职责与监管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按照法律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监管。就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而言,通过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是最合适、最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特征就在于私募,并且私募发行是证券的一种发行行为,对其的界定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对于这些专业性的问题,证监会中有很多更加专业的人员。同时,证监会在私募股权上还拥有相当明显的专业优势以及监管经验,将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合格的投资者相应的资格规范以及其的认定与管理。并且证监会所具备的这些优势是其他的部门所难以具备的。同时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来看,无论是其发起、设立还是最后的退出等都和证监会的职能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因此,建议授权证监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机构[2]。并通过立法来对证监会的监管职权以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有助于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监管,并也使得监管的成本得到降低。

4.3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机制

当私募股权基金出现重大变化时必须要及时的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也需要进行备案。这样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转情况以及风险。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想社会大众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是却有义务向投资者与基金监管部门两类对象披露信息[3]。对于那些机构投资者来讲,因为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所以在经济实力上具有良好的优势,可以和发行人进行讨价还价,同时在信息的搜集、分析以及判断上也具有一般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优势。那么就需要在法律中对机构投资者向发行人索取各种信息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让机构投资者可以字形决定需要获取哪些资料。而对于那些非机构投资者的法人以及自然人等等,因为不具备有良好的信息获取能力,那么法律中就必须要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向这些人披露相应信息的义务,同时还必须要求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自行约定个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范围等对相应信息进行披露。

5.打造信息化监管措施

必须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起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与检测系统。经济的利用各种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手段对重点地区与基金的风险进行检测与预警;对整个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更好的指导各级政府与监管部门对风险事件进行妥善的处置,对于那些失信、违法的融资机构与炭包机构则需要建立起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监管部门要利用好信息技术来对监管机制与手段进行创新,在分类监管上进行积极的探索,不断地推动信息化建设,做好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以及监管系统,增强监管有效性;对于辖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大风险事件,必须要及时上报,并进行妥善的处理。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网络监督,着力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水平。通过软件手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并形成报表发送到监理机构填写监理报表,如有问题则发挥修改,对完善的监理报表通过软件上传发送到各个对应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则是发送到私募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流程见下图。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未上市的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还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先进的管理人才与技术,帮助企业法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的经营,使得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得到增强,促进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当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赵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4):165-173.

[2]方毅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股权投资基金篇3

我国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的监督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监督机制也有待于健全。本文就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探讨,并就其监管原则和方向展开了思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改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有关措施,旨在全面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水平。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法律体系;监管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兴起,并成为新形势下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其运营过程中隐藏了一定的风险,所以要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监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注册备案机制、基金组织形式以及涉外监管机制等。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1.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国家相关部门也结合市场形势和自身发展需求,制定了一定的管理方案。但是现行的监管规则由于缺乏制度支撑,执行力度还远远不够。而且,我国对于合格投资人、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缺乏明显的界定,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导致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并不明确,对投资者的判断极为不利。所以一旦基金募集人在遭遇到投资困难后,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而且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投资者的既得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1.2监督管理呈现多重化、低效化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较为广泛,除了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外,还存在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们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所以在运行和设立过程中自由放纵。现在国家已将一部分地区设立为试点地区,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并进行招商引资,引进大批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当地的税务局、工商局、发改委以及财政局等多部门都可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管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思路并不明确,各地的政府部门自行监督管理,导致多头监管的现象屡见不鲜,抢权避责现象盛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造成极大的困扰,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的提升。

1.3监管目标的划分不明确,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

是否要强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理论派和实践派一直持相对观点。一方观点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核心是保证融资条件的便利,所以要进一步放宽市场限制,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轻松和谐的市场环境。但是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相对发达,他们建立了严格的私募基金监管机制,《投资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要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能够识别和规避安全风险,这两项法律与其它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保护制度和基金制度。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面临资金募集难度大,资金来源不足等诸多问题,所以违反现行规则非法募集也是迫不得已,事实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并不具备一定的承担风险能力,蒙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可见,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象要有明确规定,避免普通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系数,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相关部门要始终以融资便利为出发点,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投资契约自由分配的方式。[1]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监管趋势

以下内容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微观及宏观情况进行了分析,全面指出其国际监管存在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旨在全面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效率,提升全行业的自律意识,以便于不断约束业内机构和工作人员,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跨越式发展。

2.1基金筹集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较为重视基金规模的扩大。扩大基金规模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在无形中也会降低投资者的利润。要有效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可以投入一定量的自由基金;第二,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收益率范围并以契约形式规定下来;第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限进行规定,假如一方违反此协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比例会得到相应的降低。

2.2投资阶段

目前,同一家企业受多家基金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各投资基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极易容易发生利益方面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第一,各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机构要加强交流合作,事先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事宜;第二,要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冲突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隔离;第三,一旦发生冲突,投资者咨询委员会要对事件进行详细披露,以明确是否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2.3管理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公司产生关系的时候,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基金,要想有效缓解这种状况也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实现确定基金所需承担的费用范围,同时对可用基金及基金管理费用也要有明确界限;第二,将核算权交由第三方;第三,对相关信息要及时披露。

2.4退出阶段

按照惯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效为5-7年,但是为了尽可能延缓时间,给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足够的退出时间,可以实现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然后适当延长投资基金的有效年限。但是这也会造成一定的缺陷,有些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管理费用,会故意拖延存续期限,要有效解决此种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延期时必须征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第二,对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必须在基金设立初期进行规定,以便于限制管理机构的牟利行为,减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获取暴利的机会。除此之外,一部分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调整了管理费收取的依据,将基金的市值作为收费标准,所以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违规舞弊的行为屡见不鲜,要解决此项问题也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对投资基金的市值计量方式要事先确定;第二,由第三方审核计算结构,同时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加强外部监督和审核。[2]

3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政策的建议

3.1明确监管原则

3.1.1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要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运行,必须分离投资者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投资者未参与基金的实际管理中,但是他们享有一部分的财产收益;而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未投入资金,他们主要以经营管理活动来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所以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1.2把握好监管尺度。目前,过度监管的现象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过程中层出不穷。所以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将规避风险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3.1.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自治以及政府监管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要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管理,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基金自治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契约和条例,对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不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政府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对市场风险进行调节,以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运行;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行业准则和监管惯例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3]

3.1.4坚持实事求是。要最大限度的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需要营造适合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缺乏相对发达的市场环境,自律监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所以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定符合实际的行业监管措施。

3.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要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贯彻落实权责制,充分调动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升监管效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所以监管机构应以证监会为主导,同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例如,证监会主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以及运作,商务部管理外商投资,而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外汇的相关事宜。除此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的建立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3.3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管理团队

要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运行,必须以专业的管理人才为支撑。现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极大的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形成优胜劣汰的人才考核机制。除此之外,要借鉴并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实现国内PE管理和境外基金管理机制的结合,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水平。[4]

【参考文献】

[1]黄秀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2012(04)

[2]姜玉琼.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2012(04)

股权投资基金篇4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情况;解决措施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外资本大量涌入中国市场,这无疑激活了国内的资本市场,这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显得更加迫在眉睫了。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

1.1更好的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社会化有着重大的作用,不但能够很好的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还可以很好的保留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实现资金的多元化,以便更好的减轻国有企业的行政色彩,经过国有企业产权的改变,能够保证国有企业更好的向现代化企业方面去发展。

1.2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合理的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变化,我国在全球产业整合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在进行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合理有效的进行投资,这样不但使得在整合过程中资金有所保障,还可以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很好的权益性的投资,从而引领资金的流向,更好的服务于整个社会,调整我国的产业构造,推进社会生产的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1]

1.3有利于处理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尽量的减少投机行为

股权投资是属于直接进行融资的,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可以很好的处理风险过分聚集在银行体系中的情况。而且,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给一些闲置的资金提供一个投资的平台,把这些无序流向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更好的处理我国国内很多中小型企业缺少资金的状况,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就更好的减少了资金的投机行为。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不足

2.1一些有关的法律不够完善,没有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

现在,我国没有推出一些针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没有有效和健全的管理部门。长期下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会因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造成不好的影响。目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也还在等待国务院的批准,如果取得认可,PE行业就不会再被严格审批,并且执行适度管理的模式。

2.2市场化程度需要进一步的提升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不断推进,很多企业和当地的政府关系密切。那么,怎样更好的促进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关系,从而把企业更好的推向市场,这也是现在PE行业所要面临的问题和挑战。[2]

2.3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

现在,我国的PE行业发展的过程缺少良好的信用制度。国家还没有出台和建立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惩戒制度,造成了企业很难避免因为管理人员所造成的“道德风险”,而且我国还没有实行个人申请破产的制度,因此使得管理人员并不是真正的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也就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4退出渠道不完善

退出是现在PE运行机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外国一些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集IPO、产权交易、并购市场和柜台交易等为一体的资本市场,也为PE提供了比较合理的退出渠道。现在,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因为每个政府在资本市场上的定位不够明晰,PE行业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从而使得PE的退出渠道比较狭小。长期下去,对于国内的PE行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快步伐去完善退出渠道。

2.5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据优势

依据国际经验,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源泉是养老金和金融机构,因为国有资本投资金融肯定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私人资本的稳定性也不好。我国国内的私募股权资本很多都来源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使得我国现在的PE行业中,海外资金占据优势,本土机构的投资范围和规模都比较小。[3]

3处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需要尽快的出台监管模式,建立管理的方法,从而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股权融资的基本要求和能力。当然在这个时候,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主要有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对于投资的比例、退出的制度以及信息的披露进行明确,规定监管结构可以使得企业的评估能力加强,强化对于投资运作的监管,从而更好的完善风险预防体系。

3.2建立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

当我国建立起来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时,这使得退出机制变得更为顺畅,其中还是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多元化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更多的退出方式,尽可能的减少私募股权的投资风险。要大力支持和激励各种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从而更好的形成募集、投资和退出等功能健全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氛围。

3.3出台鼓励方针,培养基金管理机制

怎样更好的培养高质量、规范的基金管理结构,这对于基金投资是一种保护,也可以更好的降低行业风险,确保各个参与者的利益基础,对于我国的PE行业的发展是有很重要而深远的影响。[4]

4总结

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能够更好的优化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金融结构。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才刚刚开始,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资本大量的融入中国,也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国内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会在这个环境中快速的发展起来。我们要把握好时机,勇于面对挑战,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更好的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2010(10)

[2]付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J]山东大学;2013(05)

股权投资基金篇5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国际经验;启示

一、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后,从私募股权基金向被投资企业注入资金后直至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追踪监控企业的行为以及提供各种管理上的帮助以实现价值最大程度增值、防范风险的行为。那么,投资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绩效有何关系呢?本文拟通过整理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总结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绩效:国际经验

1.企业黑箱视角。所谓企业黑箱视角,是指将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视为黑箱,研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后管理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价格、股票回报率以及投资回报率之间是否正相关,从而判断基金管理人的参与管理活动是否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绩效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国际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后管理对被投资企业具有积极意义,基金管理人的参与管理活动提高了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后的经营绩效和长期市场绩效,如表1所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与无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在市场绩效方面并未有实质差别,如表2所示。

2.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主要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哪些投资后管理行为积极作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成长,而非单纯地将被投资企业视为黑箱,简单研究投资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绩效的关系,具体如表3所示。这种分析方法也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后管理是被投资企业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被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投资后管理可实现知识共享、整合或接近关键资源、缩短企业产品市场化时间,从而增加被投资企业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投资企业并没有表现出更好的绩效,他们质疑投资后管理是否真的能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价值增值,从而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绩效,具体如表3所示。

三、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的启示

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水平较低的原因。私募股权基金有效的投资后管理,应能够支持被投资企业,研究和协助规划发展战略,帮助优化技术路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构建最优的公司架构、透明规范的财务体系和业绩评价体系,以促使目标企业迅速发展,实现投资增值。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后管理远未达到上述目标,投资后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笔者认为,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还跟不上资金规模膨胀的速度,专业的人才更为匮乏。其次,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地域性,导致其规模较小,且缺乏统筹规划和风险的合理分散,管理水平也比较低,而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私募股权基金更是少之又少。其三,因Pre-IPO盈利更可观,大量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侧重于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无心提供有益的决策意见和增值服务。其四,我国募股权基金一半以上具有政府背景,其运营体系受到行政关系的干扰,导致决策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并容易滋生寻租行为。其五,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数未建立目标企业风险管理组织、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业绩作为对目标企业职业经理人的重要考核指标,也为在投资协议中就资金使用的监管、优先股权、一票否决权、明确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权利进行明确规定。

2.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的启示。国内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绩效的研究比较少。龙勇、庞思迪和张合(2010)针对投资后管理中的两种主要形式——项目监控和增值服务,研究了两者对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权结构、约束激励三个主要方面的影响,认为项目监控和增值服务都对企业董事会、股权结构、约束激励有着正向的促进作用。孟卫东、江成山和刘珂(2009)认为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控最终是作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他们通过分析风险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影响的作用机理,提出投资后管理通过提升创新投入能力、创新研发能力、创新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转化能力等方面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的分析框架。

综合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绩效的关系,笔者认为值得国内私募私募股权基金借鉴的主要在于管理体制创新,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股权投资基金篇6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在后期的发展成熟时期,将其所持有的资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投资及投资后所获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性较高,本文主要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从投资方式来看,它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通过私募股权筹集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并购重组或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该类基金通过资金的募集、投资,最后依靠被投资公司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完成了整个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入到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围内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黑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另一类是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我国虽然已在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方面给予高新企业诸多优惠,但是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发达国家。只有全面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去,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进而带动市场流动性,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锁定期的规定,旨在规避投机者,鼓励价值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投资风险。但这一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造成了实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业,还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需面对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外汇管制方面,我国应该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外汇占款而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更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境内外流通。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伟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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