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原则(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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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原则篇1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部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部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㈢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㈣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㈤建立部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㈥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㈦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㈧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㈡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㈢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㈣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㈤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㈦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㈧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㈨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㈡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㈢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㈣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㈥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㈦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㈡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㈢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㈤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㈥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部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㈠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㈡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㈢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㈣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㈤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第三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考核,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隔离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所需经费,由交办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工作任务数量和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附则
疾病预防原则篇2
关键词:传染病;预警机制;实践
传染病是一种病原(主要为各种微生物)感染而引起的广泛的在人类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类型,其传播包含携带源、传播途径及易感群体等三个关键环节,及时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能避免其大规模流行爆发,这对于传染疾病的防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综合医院在其已有的预警、分诊及防控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原有的体系、优化原有流程、改善报告机制、坚强防控力度,能够提升医护人员对于传染病的预警能力、控制能力和应对能力,从而提高防控意识及工作效率,在早期实行隔离措施,避免传染病的扩大化传播[1,2]。
1预警机制
1.1发热症状的预警、分诊及应对
1.1.1症状标准医院应公开告知发热症状(其体表温度≥37.5℃)的患者应在入院时首先于发热门诊进行分诊,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予以引导,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诊治。
1.1.2流程①发热患者经检查后由经验丰富的接诊医师作出初步判断,确定该发热患者是否为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②若检查结果揭示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则立即对该患者进行专室隔离并接受治疗和监控;③填写报告文件,及时上报至医院管理人员,同时进一步检查和监控患者状况,并将传染病进行分类,在确认无误后将信息上传至疾控中心等待指示。
1.1.3应对措施发热为呼吸道病的一般症状,而该类传染病伴有呼吸困难、剧烈咳嗽、哮喘等相关表现。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途径以飞沫传染为主,因此及时将传染源及疑似传染源加以隔离为有效的应对手段,可以起到良好的防控作用。
1.2腹泻患者的分诊、应对
1.2.1一般症状就诊者的腹泻症状规定为排泄次数>3次/d,且其排泄物多为水样便、稀便、血便或黏便,同样医院应公开规定有类似症状的就诊者首先到肠道门诊行预检,并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2.2分诊流程①通过详细检查确定腹泻患者否为消化道传染病者;②若检查结果表明其为消化道传染病者或疑似患者,则立即对该患者进行专室隔离、治疗和监控;③填写报告,将信息上传至疾控中心。
1.2.3疾病防控消化道传染病一般包括霍乱、痢疾等,粪便、水源、病原接触为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患者进行隔离,同时对病例地区进行水质的病原学检测。
1.3流感的诊断及监控
1.3.1症状发热门诊的流感样患者的腋下测温高于或等于38℃,且伴有喉部疼痛、咳嗽等表现。
1.3.2分诊与发热患者的诊断类似,主要仍是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行专室隔离诊治策略,作好记录,避免交叉污染,并及时上报。
1.3.3防控此类传染病较为常见,应详细记录各年龄段患者的数量并加以统计,掌握其流行病学特征,并根据患者的年龄以儿科、内科、急诊科及发热门诊作为重点的防控科室,积极隔离和治疗患者,防止其流行传播。
2实践内容
我院实践及完善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责、优化结构、规范流程、举办例会和加强培训等方面,具体介绍如下。
2.1建立体系和明确指责实践的首要任务为建立其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我院采用三级管理模式,分别为总体级、预警级、防控级别,总体级负责监督管理并评估全院的疾病防控实践活动,由院长担任;预警级则负责疾病防控预案和相应管理制度的制定、预警制度的建立、相关制度培训、人员体系搭建以及模拟演练的实施,由疾控中心专家担任,提出宝贵意见;防控级则负责具体的防控工作及应对策略的实施,由感染管理科室人员、专家组、应急组和信息科人员组成,感染管理科室负责管理就诊者的分诊、隔离及治疗工作;而专家组负责分析检查结果、提供权威建议,并负责重症患者的筛查和救治工作;应急组则负责按照管理科指示进行接诊、隔离等防控应对工作;信息科则负责填写报告、备案及病例上报工作。
2.2优化流程公告规定有发热、腹泻及流感症状的患者首先于相关科室就诊,并由应急组工作人员加以引导。优先接诊重症、急症患者,并行隔离治疗,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分诊流程。
2.3定期开展例会规定每月至少举办1次例会,在会上通过回顾、探讨、分析、反馈,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对实例进行回顾,探讨处理对策;记录会议要点,实时检验实践效果。三级管理人员均应参加,由院长召开。
2.4加强培训制定了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和制度后,应对全院人员实施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分类、传染病防控要素、隔离措施、应对策略等专业知识及相关规定,以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管理者的应对能力。
2.5实践效果
3效果总结
实践结果发现,各类传染疾病的上报数、数据完整性、问题发现数目均有所增加,而漏报、误报数明显减少,并补报了相关传染病病例。整个实践过程中,我院的工作效率得以提升、医护人员疾病防控的意识得到增强、隔离和应对措施得当、上报及时、记录完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消化道传染病如霍乱以及禽流感疾病的传播,效果令人满意。而同时,传染病的防控对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作用也提示我们实践具有长期性、持续性、计划性、时效性等特点,必须不断完善预警机制、不断调整应对措施、不断加强管理力度、不断提升医疗水平,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疾病,从而保障公共卫生和健康安全[3]。
综上,针对较为常见的传染病类型(例如呼吸道传染疾病、流行性感冒以及消化道传染疾病等)进行仔细分析,对急诊患者临床表现出的腹泻症状、流感样症状以及发热症状进行认真观察,创建具体的预检标准以及分诊标准。我院采取明确职责、建立体系、优化流程、举办例会和加强培训等措施,建立了高效的预警机制,使医护人员的应对传染病的能力、防控意识及工作效率大为提升,从而更加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参考文献:
[1]安凤梅,姚峥.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控预警机制建立与实践探讨[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1,10(22):1757-1759.
疾病预防原则篇3
卫生部关于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升我国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1.4.1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分级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的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1.5.2及时报告的原则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5.3调查与控制并举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1.5.4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有关部门(如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5.5信息互通、及时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卫生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验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在专家组中可分设专业组,如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与放射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和预测预警组等。其主要职责是:
(1)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2)对确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3)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2.2.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上报所在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进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同时要提出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并指导相关单位加以落实。
2.2.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和体系
国家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工作纳入全国疾病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上述机构应及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省、市、县(市、区)级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3.1.2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种已有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早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上报的有相似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资料进行汇总,及时分析不明原因疾病的分布、关联性、聚集性及发展趋势,寻找和发现异常情况。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报告
3.2.1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2.2报告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有结案报告,凡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均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3.2.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3.2.4通报制度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专家会商与指挥决策
4.1专家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并核实后,迅速组织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赴事发地现场会商。专家会商的主要内容是:在查看病例及其临床资料的基础上,核实前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等内容,重点讨论报告病例是否属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临床表现与报告情况是否相符、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方法是否适当);病例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事件的危害性。
经专家会商后应撰写会商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报告病例的三间分布、病情进展及临床治疗情况;
(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监测病例的定义;
(3)病人救治方案,治愈与出院标准;
(4)事件的初步判断,包括事件的性质、可能的病因、传播(污染)途径、潜伏期及趋势分析;
(5)对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级的建议,疫点、疫区的划定。
首次会商会后,要根据病例病情进展情况及病因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会商会,以及时调整病例定义和工作方案。
4.2指挥决策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总结分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事件的发展动向、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达指令。根据工作组例会分析情况和上级指示,及时以公文等形式下达相关指令,并督办落实。
(4)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5)舆论引导。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媒体监测,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报道及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资源调度。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
5现场调查与病因分析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是传染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不明,应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实行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若怀疑为中毒事件时,在采取适当救治措施的同时,要尽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后,给予特异、针对性的治疗,并注意保护高危人群。
若病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或即使初步查明了病原,但无法于短期内找到有效控制措施的,应以查明的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性病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1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核实与判断
5.1.1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或卫生学、临床、检验等专业人员)对不明原因疾病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病例的临床特征、诊断、治疗方法和效果;
(2)发病经过和特点:发病数、死亡数及三间分布等;
(3)样本采集种类、方式、时间及保存、运输方法等;
(4)实验室检测方法、仪器、试剂、质控和结果;
(5)危及人群的范围和大小;
(6)不明原因疾病性质的初步判断及其依据;
(7)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目前的防治需求。
5.1.2判断
根据核实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否存在,若确认疫情存在,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性质、规模、种类、严重程度、高危人群、发展阶段和趋势进行初步判断,并制定初步的调查方案和控制措施。
5.2病例调查及分析
5.2.1病例搜索
根据病例定义的内容,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搜索类似病例并开展个案调查、入户调查和社区调查。设计调查表,培训调查人员,统一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表参照附录2~4。
5.2.2初步分析
统计病例的发病数、死亡数、病死率、病程等指标,描述病例的三间分布及特征,进行关联性分析。
5.3提出病因假设
5.3.1从临床、流行病学基本资料入手,寻找病因线索
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病情进展情况、严重程度、病程变化,先按感染性与非感染性两类查找病因线索,然后逐步细化。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常规实验室检测结果、临床治疗及转归和初步的流行病学资料进行分析,判定疾病主要影响的器官、病原种类,影响流行的环节等,做出初步诊断。
分析思路:首先考虑常见病、多发病,再考虑少见病、罕见病,最后考虑新出现的疾病。如果初步判定是化学中毒,首先考虑常见的毒物,再考虑少见毒物(见附录5)。
(1)根据临床表现(发热、咳嗽、腹泻、皮疹等)、病情进展、常规检验结果,以及基本的流行病学调查(个人史、家族史、职业暴露史等),初步判定是感染性疾病还是非感染性疾病;如果为感染性疾病,需考虑是否具有传染性。
若判定为感染性疾病可能性大,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试验性治疗效果,判定是细菌性、病毒性,还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根据临床主要特征提出病因假设(见附表1)。
(2)如考虑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虑是否心因性、过敏性、放射性(辐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①结合进食史、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中毒,以及可能引起的中毒物(见附表2)。
②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周围人群特征等,判定是否心因性疾病。
③结合进食史、用药史、生活或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是过敏性疾病(如药物疹等)。
④结合生活或职业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病过程等,判定是否辐射病。
5.3.2从流行病学特征入手,建立病因假设
(1)掌握背景资料:现场环境、当地生活习惯、方式、嗜好、当地动物发病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因素。
(2)归纳疾病分布特征,形成病因假设:通过三间分布,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传播方式(或载体)、高危人群等。
提出可能的病因假设,可以不止1个假设,适宜的病因假设包括导致暴发、流行的疾病、传染源及传播途径、传播方式、高危人群,提出病因假设后,在验证假设的同时,应尽快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4验证病因
5.4.1流行病学病因验证:根据病因假设,通过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等分析性流行病学方法进行假设验证。在进行病因推断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根据患者暴露在可疑因素中的时间关系,确定暴露因素与疾病联系的时间先后顺序。
(2)如果可疑因素可按剂量进行分级,了解该疾病病情的严重程度与某种暴露因素的数量间的关系。
(3)根据疾病地区、时间分布特征,分析疾病病因分布与疾病的地区、时间分布关系。
(4)观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判定暴露因素与疾病可重复性联系。
(5)根据所掌握的生物医学等现代科学知识,合理地解释暴露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6)观察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否存在着一对一的关系,或其他关系。
(7)观察可疑致病因素的变化(增加、减少或去除)和疾病发生率变化(升高或下降)关系,进一步确定暴露因素与疾病的因果联系。
5.4.2实验室证据:收集样本(血、咽拭子、痰、大便、尿、脑脊液、尸解组织等),通过实验室检测验证假设。
5.4.3干预(控制)措施效果评价:针对病原学病因假设进行临床试验性治疗;根据流行病学病因假设,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污染源、减少暴露或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通过对所采取的初步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也可验证病因假设,并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5.4.4如果通过验证假设无法成立,则必须重新考虑或修订假设,根据新的线索制定新的方案,有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需要反复多次的验证,方能找到明确原因。
5.5判断和预测
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处阶段、影响范围、病人救治和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对病人的预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6现场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明确疾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遵循边控制、边调查、边完善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6.1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详见附录6)。
(2)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4)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5)在对易感者采取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高危人群。
(6)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6.2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现场处置人员进入疫区时,应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
(2)隔离治疗患者。根据疾病的分类,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隔离病房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治疗,症状好转后转送隔离医院。病人在转运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治疗前注意采集有关标本。出院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技术等多方面的专家共同制定,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3)如果有暴发或者扩散的可能,符合封锁标准的,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封锁的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来确定。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4)对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潜伏期和最后接触日期决定。
(5)严格实施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处理人、畜尸体,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6)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
(7)疫区内家禽、家畜应实行圈养。如有必要,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对可能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行控制或捕杀。
(8)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
(9)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根据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价,以及疾病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及时改进、补充和完善各项控制措施。一旦明确病因,即按照相关疾病的处置规范开展工作,暂时无规范的,应尽快组织人员制定。
7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7.1感染性疾病标本:标本采集应依据疾病的不同进程,进行多部位、多频次采集标本,对病死患者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所有的标本采集工作应遵循无菌操作的原则。标本采集及运输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定进行(见附表3)。
7.1.1标本种类
(1)血标本。
①血清:需采集多份血清标本。至少于急性期(发病7天内或发现时、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中期(发病后第10~14天)、恢复期(发病后22~50天)分别采集外周静脉血各5~6ml,分离后的血清分装于3个塑料螺口血清管中,如需要可收集血块标本。
②抗凝血:于急性期(发病3天内或发现时、最好是在使用抗生素之前)采集10ml全血,分装于3个塑料螺口试管中,抗凝剂不能够使用肝素,推荐使用枸橼酸盐。
③其它血标本:根据实验室检测的需要可以采集其它血标本,如血涂片等。
(2)呼吸道标本。
①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痰液。
②下呼吸道标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胸水、肺组织活检标本。
呼吸道标本应于发病早期即开始采集,根据病程决定采集的频次,采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3)消化道标本。
包括患者的呕吐物、粪便和肛拭子,应于发病早期即开始采集,根据病程决定采集的频次,采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4)尿液。
尿液采集中段尿,一般于发病早期采集,根据疾病的发展也可以进行多次采集,采集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取尿液或者沉淀物进行检测。
(5)其它人体标本。
包括脑脊液、疱疹液、淋巴结穿刺液、溃破组织、皮肤焦痂等。采集好的标本分装于3个螺口塑料试管中。
(6)尸体解剖。
对所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死亡病例都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面积极争取尸体解剖,尽可能采集死亡病例的所有组织器官,如果无法采集所有组织,则应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采集与疾病有关的重点组织器官标本(如肺、肝穿刺),以助病因诊断和临床救治。
对于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疾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病,尸解时应根据可能的传播途径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做病原学研究的组织标本采集得越早越好,疑似病毒性疾病的标本采集时间最好不超过死后6小时,疑似细菌性疾病不超过6小时,病理检查的标本不超过24小时。如果采样的时间和条件合适,应同种组织每一部位至少采集3份标本,1份用于病原学研究(无菌采集),1份用于病理学研究(固定于福尔马林中),1份用于电镜检查(固定于电镜标本保存液中)。重要的组织器官应多部位同时采集标本。
(7)媒介和动物标本。
在调查中如果怀疑所发生的不明原因疾病是虫媒传染病或动物源性传染病的,应同时采集相关媒介和动物标本。
7.1.2标本保存
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长期保存。用于病毒等病原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用于细菌等病原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一般4℃保存,检测一些特殊的病原体标本需要特殊条件保存标本。标本运送期间应避免反复冻融。
7.1.3标本运送
群体性不明原因标本的运送要严格做到生物安全。依据病因分析的病原体分类,如果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7.2非感染性疾病
7.2.1食物中毒
在用药前采集病人的血液、尿液、呕吐物、粪便,以及剩余食物、食物原料、餐具、死者的胃、肠内容物等。尸体解剖:重点采集肝、胃、肠、肾、心等。
7.2.2职业中毒
采集中毒者的血液、尿液,以及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标本。尸体解剖:采集标本应根据毒物入侵途径和主要受损部位等,采集血液、肝、肾、骨等。
7.3实验室检测
(1)感染性疾病:一般进行抗体检测、抗原检测、核酸检测、病原分离、形态学检测等检测项目,依据病原体的特殊性可以开展一些特殊的检测项目。
(2)非感染性疾病:依据病因分析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8防护措施
8.1防护原则
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早期,需要根据疾病的临床特点、流行病学特征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鉴别有无传染性、确定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于原因尚难判断的情况,应该由现场的疾控专家根据其可能的危害水平,决定防护等级。
一般来说,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初期,如危害因素不明或其浓度、存在方式不详,应按照类似事件最严重性质的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服应为衣裤连体,具有高效的液体阻隔(防化学物)性能、过滤效率高、防静电性能好等。一旦明确病原学,应按相应的防护级别进行防护。
8.2防护服的分类
防护服由上衣、裤、帽等组成,按其防护性能可分为四级:
(1)A级防护:能对周围环境中的气体与液体提供最完善保护。
(2)B级防护:适用于环境中的有毒气体(或蒸汽)或其他物质对皮肤危害不严重时。
(3)C级防护:适用于低浓度污染环境或现场支持作业区域。
(4)D级防护:适用于现场支持性作业人员。
8.2.1疑似传染病疫情现场和患者救治中的应急处置防护
(1)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要求的防护服,且应满足穿着舒适、对颗粒物有一定隔离效率,符合防水性、透湿量、抗静电性、阻燃性等方面的要求。
(2)配备达到N95标准的口罩。
(3)工作中可能接触各种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处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传染科医护人员等,必须采取眼部保护措施,戴防护眼镜,双层橡胶手套,防护鞋靴。
8.2.2疑似放射性尘埃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多数情况下使用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即可,也可选用其他防护服。防护服应穿着舒适、对颗粒物有一定的隔离效率,表面光滑、皱褶少,具有较高的防水性、透湿量、抗静电性和阻燃性。根据放射性污染源的种类和存在方式以及污染浓度,对各种防护服的防护参数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此类防护服要求帽子、上衣和裤子联体,袖口和裤脚口应采用弹性收口。
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存在气割等产生的有害光线时,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功能的防护眼镜或面盾。
8.2.3疑似化学物泄漏和中毒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根据可能的毒源类型和环境状况,选用不同的防护装备。化学物泄露和化学中毒事件将现场分成热区、温区或冷区。不同区域所需的防护各异,一个区域内使用的防护服不适合在另一区域内使用。在对生命及健康可能有即刻危险的环境(即在30分钟内可对人体产生不可修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区域)以及到发生化学事故的中心地带参加救援的人员(或其他进入此区域的人员),均需按A级(窒息性或刺激性气态毒物等)或B级(非挥发性有毒固体或液体)防护要求。
9事件终止及评估
9.1应急反应的终止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9.2事后评估
9.2.1评估资料的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调查的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告记录;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等。
9.2.2评估的内容
应急处置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总结经验、发现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为指导其他地区开展类似防制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10保障
10.1技术保障
10.1.1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成员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呼吸道疾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媒介生物学、行政管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0.1.2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建立相应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队伍,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0.1.3医疗救治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10.2后勤保障
10.2.1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建立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疾病预防原则篇4
【关键词】小儿;预防保健;辨证论治;中医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由于卫生防疫、免疫接种工作发展,新科学技术的进步,儿科许多传染病得到了控制,难治病有了新医疗方法,降低了儿童的病死率,提高了难治病的存活率。21世纪如何增强小儿体质的防病保健将是社会的极大需要。时下小儿中医保健药和食品有不根据儿科特点滥用“补养剂”、对脾虚型反复呼吸道感染和肠胃疾病的儿童滥用苦寒泄热药的现象。根据学习和应用中医药十几年的体会,重温“中医预防学”和“辨证论治”的核心思想,结合儿科疾病的实践阐述两者的关系。
1“对预防医学”的两种观点
“预防医学”是研究人体保健、预防疾病的科学,中西医学都十分重视,但由于两种医学的发展各有不同时代背景,地域差异、所受哲学思想和科学文明的影响也各有不同,从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体系。由于西医学引用新技术微观研究致病因素理论比较清楚,在治疗和预防措施上强调消灭致病因素,根据不同的致病原因选用不同的消炎药,或手术和物理疗法。中医学则受中国古代阴阳、五行学说和朴素的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影响,整体观念强,宏观是其主要分析方法,所以对疾病的预防强调扶正,治疗以辨证论治为法则,其中同样有扶正防病的预防思想。
2中医预防保健的指导思想
中医学的整体观认为“一身一整体”,局部组织或一个器官生理功能失调,或受疾病侵害,则整体功能受损,各脏器失去协调关系受到传变。预防要注重整体,以扶正为主,治疗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求本”,要“标本兼顾”。所谓“天人一整体”是指人的生存靠天地、气候、环境奉养,许多疾病的致病因素均来之于外界环境,因此人体生命根本机理在于人体内部“阴阳、气血平衡、脏腑之间协调”。同时要“顺应四时”,即随四时气候变化、外界环境不同加强保健防病措施。所谓“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绝、精神乃绝”“虚邪贼风、避之有时”,所以祖国医学特别重视养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这种“治未病”的预防思想不仅有“未病先防”,还有“已病防变”的涵义。由此可见“辨证论治”的涵义,除辨证候所属,还有根据审机、求因、因人、因地、因时和防疾病传变的预防思想进行辨证用药、辨证饮食、辨证施术和辨证防病等广泛意义。在整体观点的指导下,辨证论治有预防观点,预防保健同样要根据辨证论治。
3中医预防保健的具体应用
3.1未病先防
祖国医学认为邪气是导致疾病的先决条件,正气不足是疾病发生的重要原因。《素问·遗篇·刺法论》“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所以中医预防以养生扶正为主。
3.1.1平阴阳、调气血、协脏腑
阴阳的消长在人体内呈动态平衡,是生命健康的标志。小儿素有“稚阳未充,稚阴未长”之说,意指阴阳均未成熟,一方偏盛,另一方则显虚弱。起居、饮食、保健护理需遵从这一法则,不能按成人的方式进行保健。小儿脾常不足,小儿保健饮食要根据年龄、体质选择健脾运、助吸收的保健食品和中药,不能专从西医营养学的观点选择保健品。所谓小儿“肾气未充”是未成熟之意,与成人的肾虚不同,防治小儿遗尿、肾脏疾病慎用温补壮阳药物。小儿藩篱薄弱,肺气不固,容易患外感疾病。所以饮食保健一定要考虑小儿肺、脾、肾三脏的弱点。《素问·脉要精微论》曰:“夫五脏者,身之强也……得强则生,失强则死。”小儿五脏中有三脏薄弱和不足,五脏之间相生相克,脏腑之间互为表里,所以小儿整体脏腑娇嫩,保健预防要遵从这一特点。
3.1.2小儿饮食保健与辨证施治
《灵枢·天年篇》曰:“人生十岁,五脏始定,血气已通,其气在下,故好走。”《诸病源候论·养小儿候》曰:“小儿始生,肌肤未成,不可暖衣……宜时见风日。”《育婴家秘》指出:“乳为血化,美如饧。”以上均说明祖国医学对小儿起居、保健、饮食均应根据小儿的年龄、不同的气候时节辨证进行。如梨,性寒味甘,入脾、胃、肺,有养阴清胃、润肺生津止咳的作用。如婴儿体质属于脾气虚,痰湿不化的痰稀便溏者应用秋梨膏或梨汁均不相宜。小儿缺钙、佝偻病是常见疾病之一,防治此病除用钙、维生素d以外,多嘱咐添加鱼虾等海产品类辅食,海水咸,属肾,属阴,小儿佝偻病中医辨证多属脾肾虚,但婴儿临床未出现骨骼畸形时表现只有脾虚证,这时鱼虾等营养品对脾气虚型婴儿佝偻病是不相宜的。中医食品中药都有性味归经,中医书籍从未记载一药、一方、一位医家可以防治百病。
3.1.3预防保健要顺应四时
保健饮食要有季节性。春天阳气升发,多风,不能过食油腻煎炸动火的食品,谨防受风引发过敏性疾病(哮喘、荨麻疹、过敏性紫癜)的复发。夏天暑热湿盛,出汗多,宜食祛暑清热的食品,如绿豆荷叶粥、西瓜、冬瓜、酸梅等食品。秋天气候干燥,葱、姜、蒜、辣椒慎用。冬天寒冷,可用祛寒暖胃食品。小儿脾、肺、肾三脏薄弱应互相兼顾,必要时进行食物调配则可改变食物性能。如生姜性味辛温辣,能治胃寒呕吐,但刺激性大,脾胃虚弱或年幼儿童不宜食用,配以红糖、大枣则既可祛寒止呕又能和胃。
3.2已病防变
辨证论治和已病防变都是中医治则的指导思想。《难经》“上工治未病”与未病先防的涵义不尽相同,此处“治未病”,是“见肝之病,则知肝当传之于脾,故先实其脾气,无令得受肝之邪”的已病防变之谓。是指防疾病传变其他脏器,邪气深入恶化,突变甚至死亡或预防合并症、后遗症的发生。这是中医治病整体观念的具体发挥。否则按“中工治已病”的辨证论治方法将会受到因用西药给疾病造成的假象得到错误的辨证,或疾病的恢复期和隐匿型的感染使疾病无证可辨延误了疾病的防治。
疾病预防原则篇5
县救灾防病预案为了做好救灾防病工作,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反应迅速,以防为主,全力救治”的原则;
2、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处理责任制原则;
3、坚持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
4、坚持统一领导,团结协作的原则。
二、重点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
(一)抓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受灾地区要重点抓好预防控制霍乱、伤寒、痢疾、肝炎、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性脑炎、炭疽等重点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把各种疫情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1、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报告程序,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救灾防病特殊时期对法定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中的感染性腹泻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并在重灾区建立疫情监测点。县疾控中心要派专业人员深入灾区基层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要建立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县、乡、村级监测点,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以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2、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要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或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或漂白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洪水退后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组织消灭蚊蝇、鼠害,重点实施对临时居住点的帐篷和窝棚、临时垃圾点、灾区所有厕所、蚊蝇、鼠类的消杀灭工作和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在重灾区人群较集中的生活区域内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4、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灾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力度,防止群众食用水淹及腐败变质的食品,误食被农药和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毒蕈,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5、加强灾区健康教育工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组织群众制订并执行救灾防病爱国卫生公约,促进群众自觉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
6、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发挥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的卫生组织、爱卫会的作用,采取中西结合、土洋并举、分片负责的办法,配备一定的药品器材,开展群防群治,使各项宣传教育、防病治病的技术措施在各个环节得到落实。针对盛夏灾区高温酷暑、灾民居住防护条件差等情况,做好防治中暑的必备药物准备,做好灾区群众中暑的预防工作。
7、做好非灾区的疫情控制工作。夏秋季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鼠疫、霍乱、炭疽、肝炎、伤寒、痢疾、疟疾、乙性脑炎等重点传染病易发生和流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抓好非灾区传染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的蔓延和发展。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的交叉传播。
(二)抓好灾区医疗救治。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灾区伤病员的抢救、转送和治疗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一旦传染病发生,立即组织救治。
(三)抓好救灾防病应急准备。抽调技术人员组建医疗救治小分队、疾病控制小分队和卫生监督小分队,各由*名单位领导负责,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反应能力。县疾控中心要搞好必要的救灾物资、药械、车辆准备和储备,配备快速监测设备,备足检验试剂。一旦灾害发生,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灾区开展工作,把灾害事故的伤亡控制在最低程度,保证灾区不发生疫情。
三、加强领导
(一)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为切实履行救灾防病的行政领导责任,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我局特成立由xx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县卫生局主任科员、县疾控中心主、县人民医院院长、县中医院院长、县卫校校长、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及局行政股、疾控股、医政股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邹治国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全县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信息收集等工作。
成立县医疗救治小组:县医疗救治一组组长由县人民医院院长茹甫毅同志担任,组员由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组成;县医疗救治二组组长由县中医院院长张德军同志担任,组员由县中医院医护人员组成。全力负责全县灾区医疗救治指导和协助重灾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成立县疾病控制小组:组长由县疾控中心主任同志担任,组员由县疾控中心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县灾区疾病控制指导和协助重灾区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疾病控制工作。
成立县卫生监督小组:组长由同志兼任,组员由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组成。负责全县灾区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指导和协助重灾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县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根据需要,立即通知以上各有关小组组长,接到通知的有关小组必须在××分钟内集合人员,按要求迅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救灾防病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明确各自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协作,团结一致,共同完成救灾防病任务。同时积极争取和落实救灾防病各种必需物资、药械和必要的经费,重点储备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和其它消杀药械,落实好实验室试剂及现场快速监测、检验设备、试剂和人员,一旦发生灾害,迅速投入使用,确保救灾防病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救灾防病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物资药械储备到位、要严格救灾防病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对在救灾防病中不服从安排、敷衍了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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