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细则(收集3篇)
来源:
营销管理细则范文篇1
关键词:供电营销;实施;管理策略
引言
目前,终端能源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供电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管理创新。本文所介绍的精细化管理是以先进的理念、细化的管理、明确的目标,确保管理高效准确到位,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益,对供电营销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精细化管理的定义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以“精确、细致、深入、规范”为特点的全面化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其实质是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对管理流程进行科学细化和合理优化的过程。
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素为:精细的管理制度,是精细化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精细的操作标准,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严格的控制;精细的运行流程,从开始到结束,一系列步骤和工作细节逐步推进,每个环节达到预期的效果;精美的细节衔接,工作环节环环紧扣、前后工作衔接上严丝合缝,达到最佳效果;精确的绩效考核,管理数字化、精确化,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工作质量、工作进度、工作效率;精确的回馈修正,根据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完善相应措施,不断优化精细化管理控制体系,使精细化管理更上新水平。
2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精在事前,细在过程,管在质量,促进营销工作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从相对粗放的定性分析管理向精细的定量控制管理转变,推动营销管理水平的提高。下面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几个要点。
(1)建立严细的管理标准体系
建立严细的管理标准体系,使精细化管理有章可循。按照工作岗位和职责,确定量化的、明确的、科学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细的考核,通过奖励、处罚等手段引导、培育、推进精细化管理。
(2)实现营销管理信息化
以信息化推动精细化管理,按照现代营销管理规律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营销技术支持系统,优化营销管理流程,对服务功能及程序进行重新整合,构建信息高度共享、流程运转通畅、科学规范统一的营销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供电营销业务的流程化、规范化、自动化管理,建立客户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补充信息,分析客户的需求趋势,进行市场开发方案的制定等。
(3)工作流程
充分发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作用,对营销业务的认真梳理、整合,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岗位都成为营销管理“流水线”上的一个作业环节,并做到环环相扣。
1、细化工作。对营销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由分类到分项,由分项到分步骤,由分步骤到分细节。
2、细化职责。按照工作情况,先确定全面职责,其次确定分类职责,再次确定分项职责,最后确定细节职责。
3、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严密的岗位职责体系,界定职能,划分责任,明确业务范围,减少交叉,防止工作缺位;要做到按要求集中,按环节设岗,按流程运作,按岗位定责,按岗位职责要求标准运行。
4、修正偏差。建立监测修正体系,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确定控制原则,并研究确定一旦出现运行偏差如何进行修正,及修正的原则、程序和措施。
(4)开展绩效管理,细化战略目标
营销工作的业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开展精细的绩效管理,有效地将企业的战略目标分解、量化为每个员工的具体的、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引导员工关注公司目标、关注岗位要求,注重能力提升,注重绩效改进,促进员工工作的精细化和积极性,确保公司经营效益的提升,逐步实现战略目标。
(5)细化标杆管理
指标是衡量企业整体素质标尺,在绩效管理的实施中,进行同业对标的精细化管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各项指标的情况,找出差距,进行精确的定位,确定标杆,针对每个指标的具体情况,制定措施,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作业的标准化,操作上精益求精,管理上精雕细刻,推进各项指标的提升,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3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的
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就是结合企业营销工作的实际要将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贯彻到实际中去,不断探索,积极创新,将工作做细、做实,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服务水平、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1)提升服务水平
重新梳理营销工作流程,发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的优势,建立流畅、精细、高效的服务工作流程,将电话呼入、营业受理、故障报修、配网调度、装表接电、查询咨询、投诉等各个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流程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服务整体。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服务品质,如:报修服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紧急服务人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和恢复供电;上门服务,对伤残、孤寡老人服务到家;查询服务,配置自助查询系统,回答客户电费、用电业务等知识等。改善营业环境,设置等候区,改排队为排号。对客户满意度调查进行科学分析,通过客户满意度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
(2)增供扩销
细分市场,研究客户用电需求规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营销策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完善营销分析制度,规范营销分析报表,由定性改为定量分析,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营销策略提供决策;采用多种方式受理客户各类用电业务,建立全流程节假日业扩接电制度,通过网络等信息化载体提供查询、咨询、装表接电等项服务,开展用电安全、节能降耗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扩大市场份额;打造用电服务品牌,树品牌形象,以形象赢市场;制定增供促销管理办法,设立增供促销奖惩机制,鼓励市场开拓。
(3)减少经济损失
线损管理是营销工作的一大难题,细化工作,细分责任,加强考核,实行分压、分线、分台变、分责人的“四分”,进行目标管理;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智能化改造,通过新信息系统对用电现场情况实时监测,异常告警,防止偷漏电;选用低能耗非晶合金变压器投入电网运行等,有效地减少线路损失。电费的回收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强化抄表、核算管理,细化考核指标,将电费回收率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进行营业普查、用电检查,杜绝“人情电”、“关系电”,实现应收必收,收必收齐。
(4)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效益
利用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细化,建立以围绕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管理模式,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提高服务品质和工作效益;实现信息系统的整合,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共享负荷管理、配电管理、营销管理等系统的信息,有效地分析线损原因,便于采取措施,减少电能损失;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进行具体甄别和群组分类,对其进行特性分析,使市场推广和销售策略的制定与执行避免盲目性,节省时间和资金;利用信息系统对高耗能、亏损企业进行跟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电费坏帐和欠费损失。
(5)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和模式,细化工作和制度,便于提高工作质量,追求精品工程;细分市场和客户,形成精细的工作作风;以量化的数据为依据,使无形的管理变成有形的管理,从而可对管理进程进行导引、调节、控制,及时发现问题,矫正管理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促使每位员工知道要做些什么、怎么做,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检查,纠正,处理,以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获取最大的效益。
4实施精细化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有统筹的安排和周密的计划,对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制定解决方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保证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下面是精细化管理实施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切合自身实际
每个企业自身情况和所处环境不同,精细化管理要针对自己的实际进行实施,才能会有良好的效果,要对采用的方式和过程,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等问题,进行“精细化”的分析;供电营销易受到市场、社会等方面的影响,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要具备灵活性和创新性,根据外界的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细在观察,精在变化。
(2)加强学习,达成共识
要清楚的认识到,人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最主要的因素,实现精细化管理,必须达到全体员工的共识。为此,要加强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学习和培训,从思想根源上培养员工追求精细化的文化氛围,让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精细化管理的意义、必要性、可实现性,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员工对工作细节由随意转向规范、由粗放转向精细,提高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性和实效性。
(3)明确思路,循序渐进
要有阶段性目标,循序渐进,把精细化管理的迈进步伐夯实,才能形成坚实的基础,才不会半途而废。确立了建设“精细管理工程”这一带有方向性的思路后,重要的就是结合企业的现状,按照“精细”的思路,找准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分阶段进行,每阶段性完成一个体系,便实施运转、完善一个体系,并牵动修改相关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整合全部体系,实现精细管理工程在企业发展中的功能、效果、作用。
(4)以技术进步推进创新
实施精细化管理,本身就是创新,必须改掉不适应精细化管理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经营方针,供电营销面对的是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就是创新,利用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利时机,以技术进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推进创新,以管理深化创新,用现代的经营理念代替传统的经营理念,用精细化管理代替粗放型管理,用网络流程代替人工操作,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进行创新,争取市场的主动。
(5)融入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形成的,并为广大员工信守的经营宗旨、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综合反映,对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起着导向作用,对员工具有激励和凝聚作用。对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经过不断运作,将精细化管理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使之固化于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非领导的影响力,非制度的约束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营销管理细则范文篇2
现代电力营销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新模式,所以精细化管理在现代之中成为了电力营销的重要管理办法。实现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帮助电力营销系统进行更好的运营方式,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文进行精细化管理的探讨,希望可以促进发展。
关键词:
电力营销管理;精细化管理;应用
精细化管理成功应用于现代电力营销之中,可以很好的帮助电力营销系统进行自我提升,以迎接新时代的要求。市场经济带来了对于电力营销系统全新的考验,针对这一现象,电力营销系统在新的时代必须完成自我转变,进行精确定位,明确自我位置,明确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积极意义,对于精细化管理进行探讨在现代之中有着十分明确的意义。
1精细化管理的含义
精细化管理是现代之中的管理模式,是一种新管理技术,其对于规则进行系统整理,采用管理手段,管理手段需要遵从一定规则,成功帮助电力营销系统各个部分进行有效提升,所谓精细化管理便是对于所有管理事物进行分化,成功进行细致的管理工作,帮助营销工作更为完善。如果把概念细化而言,精细化管理便是通过针对性的管理行为,进行重点管理工作。另外完善其相关的管理制度,通过外部方式进行有效针对,对于企业的管理理念进行有效针对,对于精细化管理行为进行全方面监督和准确执行。对于电力营销系统进行精细化管理,便是对产品进行有效帮助。在电力营销的系统之中,专业性仍然是第一要务,针对产品进行有效技术的针对,帮助现代电力营销系统进行自我提升,管理理念便是需要对市场行为进行有效了解,保证自身产品可以很好的应对于市场需求,以满足市场经济带来的全新考验。
2精细化管理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
精细化管理对于现代电力营销管理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现代需要进行良好的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可以很好的帮助电力营销迎合现代改变,针对于现代市场经济模式,电力企业进行自我发展,所以进行精细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精细化管理可以改善电力企业格局,改善现代电力企业的生产局面,帮助生产进行提升。当然,想要在电力营销管理之中推广精细化管理,需要电力企业明确精细化管理的意义,然后实地进行,保证进行合理,真正发挥作用。
3电力营销管理中精细化管理的应用策略
(1)建立严细的管理标准体系。
想要做好精细化管理工作,首先应该完善其相关体系。根据电力企业之中工作岗位的不同,实行不同的任务制度,并且合理的实行考核制度,保证任务目标的有效完成。精细化管理行为主要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目标的实现,所以仍然要以人为本。电力企业进行良好营销,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便更加良好,可以通过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益针对自己进行有效发展过程。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完善管理体系,可以更好的对电力企业生产之中带来更为良好的生产模式,帮助自我在新的时期进行有效提升。
(2)树立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帮助现代电力企业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展开。市场经济的体制带来的便是不同用户有权利对于产品进行有效挑选,市场经济之中实行的便是弱肉强食的法则,所以对于电力企业而言,针对这一现象,成功进行自我提升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用户的用电体验,留住用电用户,留住好评。精细化管理可以很好的帮助电力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提升。构建完美的用电体系,可以很好的保证自我进行提升,精细化管理在这一领域之中就像一个钥匙。市场经济很好验证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过程,市场经济就像一个角斗场,所有企业都在这个角斗场里面进行殊死搏斗,这种搏斗方式往往会产生一些恶性竞争,但是现代电力企业需要明白的便是,任他风吹雨打,只有根系最为牢固的树木才能留下来。精细化管理便是企业这颗大树的养料,很好的帮助企业进行自我发展。
(3)建立合理电力价格。
通过合理的电力价格可以很好的帮助企业建立精细化管理模式。随着城市居民和人员用电数量的不断增加,对于电力价格的控制成为了现代电力企业非常重要的事情,一方面保证用户的花费合理,另外一方面保证用户可以有良好的用电体验。电力价格在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下不应该进行死性规定,更应该进行的便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临时调节,对于电力价格的调节方式应该利于扩大电力市场的营销份额,帮助电力市场更为良好的扩大,提升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于不同的时间段内,电力企业对于电力提供服务控制都应该合理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电力价格的控制,现阶段采取阶梯控制价格的方式,提供不同方式的服务,保证电力市场进行稳定发展。电力提供给的客户群体不同,针对于不同群体进行不同的供给方式,改善居民的用电模式,成功帮助不同用户进行良好的用电体验。扩大市场,供给市场需求,这是现代电力企业带来的很好的企业模式,也是针对于不同时期带来的不同需求。
(4)提供优质的电力营销服务。
优质电力营销服务绝对是电力企业想要进行发展的第一利器,电力企业希冀在市场经济模式下进行自我提升,就必须在新的时期对于自己进行有效的营销服务,这种服务方式便是通过对于客户进行综合管理,良好的供给服务,服务不是一种事物,其根本面目更应该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笼罩下的电力企业能够在新的时期占得一席之地,并且适应市场经济,明确市场经济带来的管理模式—精细化管理。这些举措都是对于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应用,精细化管理便是将各种管理事物细化,这种细化方式便是对于电力企业最好的发展契机。
结语
根据本文进行的分析,精细化管理对于现代电力企业的发展和营销管理都有着十分巨大的作用,所以在新的经济体制下,精细化管理更应该得到有效应用,帮助现代电力企业进行有效的自我提升,这不仅仅是电力企业的自身目标,更是外界环境带来的时代要求。希望相关从业人员明确精细化管理的概念,成功促进精细化管理应用于电力营销管理之中。
作者:戴弘斌单位:国网福建长汀县供电有限公司
营销管理细则范文篇3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中的三四则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八十五条第一则第六则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则(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则(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则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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