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债务融资计划(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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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债务融资计划篇1
结合目前主要发达国家财政状况举步维艰、经济复苏一波三折、欧债危机此起彼伏的国际经济现状,以及我国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工作已迈出坚实步伐而且增长势头强劲、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开始加快、我国对外贸易环境也在发生明显变化等各种因素,我国应该抓住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相对有利的机遇,同时积极适应国内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及时实施人民币对外贷款战略。
美国、日本以及其他主要工业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实施过类似的战略,这些战略的实施对这些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最著名的要数“二战”以后美国实施的“马歇尔计划”和20世纪80年代日本实施的“黑字还流”计划。
在新形势下,借鉴美日经验,通过人民币对外贷款,积极主动地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创造外需,可丰富和完善我国对外开放的经济体系,发展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为制造业、金融服务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带来很大效益。具体可考虑建立人民币对外投资基金、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对外人民币贷款、通过国际组织提供一定形式的优惠贷款和援助、推进资本市场开放,鼓励境外合格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股票等方式。一、美国马歇尔计划的经验
马歇尔计划是“二战”后美国援助欧洲的计划,也称为欧洲复兴计划,由时任美国国务卿乔治·马歇尔于1947年6月提出。事后证明,该计划不但对欧洲国家的发展和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美国在“二战”后进一步确立世界霸主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计划于1947年7月正式启动,从1948年4月美国通过《对外援助法案》开始,到1952年6月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结束,持续了四个财政年度,总援助额为131.5亿美元,其中赠款占88%,其余为贷款。
在这段时期内,英、法、德、意等16个西欧国家通过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接受美国包括金融、技术、设备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援助。根据计划的要求,受援国必须与美国签订双边协定,废除关税壁垒,放宽外汇限制,建立由美国控制的对等基金,接受美国对使用援助的监督,保障美国投资和开发的权利,削减同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等。
马歇尔计划最初曾考虑给予苏联及其在东欧的卫星国以相同的援助,条件是苏联必须进行政治改革,并允许西方势力进入苏联的势力范围。但事实上,美国担心苏联利用该计划恢复和发展自身实力,因此故意提出许多苏联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最终使苏联和东欧各国被排除在援助范围之外。
在美国的帮助下,西欧各国经济迅速复苏。到1952年,除西德以外的绝大多数受援国经济都恢复到了战前水平。在接下来的20多年时间里,整个西欧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马歇尔计划也因为致力于消除历史上长期存在于西欧各国的关税及贸易壁垒而被认为是促成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美国来说,马歇尔计划可谓一箭多雕。首先,及时解决了美国产能过剩问题,锁定了欧洲的后续采购方向。由于欧洲人将大多来自马歇尔计划的援助资金用于购买美国生产的商品,使该计划从信贷援助转化为商品输出,刺激了美国工业生产和对外贸易,为保持战后美国的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该计划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体系中奠定了以美元结算的国际货币地位,给美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利益。
第三,通过促进西欧经济的迅速复苏和较长时期的繁荣,美国在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上也掌握了相对的主动,客观上为苏联的最后解体和东欧转轨产生了很强的引导作用。以上这些为美国最终实现世界霸权赢得了诸多有利条件。
杜鲁门曾经这样说过:杜鲁门主义与马歇尔计划是“一个胡桃的两半”。可见马歇尔计划并不只是单纯意义上的经济援助,它的提出是基于美国自身战略目的考虑,是实现美国战后走向超级大国的重要基石。二、日元“黑字还流”计划的经验
日本“黑字还流”计划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为缓解国际压力,采取的一项旨在将国际贸易盈余、外汇储备和国内私人资本,通过政府发展援助和商业贷款等渠道,重新流回发展中国家,从而达到削减国际收支顺差、促进日本对外投资、改善日本对外关系等目标的金融政策。
“黑字还流”计划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日元资金大规模流出的目的。一是允许国际机构和外国政府在日本发行日元债券募集日元资金;二是日本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出资,通过多边渠道援助发展中国家;三是通过双边途径,直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商业性和开发援日元贷款。该计划一共向海外提供了约650亿美元的等值日元资金,实现了日元的大规模输出和在境外的有效沉淀,有效地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
该计划也支持了日本企业“走出去”战略。根据有关统计,“黑字还流”资金主要向受援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技术改造、出口创汇项目提供日元融资支持,因此,计划一方面发挥了催化剂作用,融洽日本与被投资国的关系,增强日本投资者对被投资地区的了解,为后续私人企业的投资和日元商业贷款提供条件和便利;另一方面也为日本走出去企业提供后续金融服务,支持日本企业在被投资地区发展和壮大。
“黑字还流”计划的实施还改善了日本的对外关系。东亚是“黑字还流”贷款的主要接受地区。例如,中国当年在“黑字还流”计划下从日本获得约1400亿日元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中国当时外汇紧缺的问题,对改善当时日中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该计划在后期恰逢美国为救助拉美债务危机而提出的“布雷迪计划”,客观上配合了美国对拉美的债务救助行动,减轻了拉美债务危机对美国银行业的冲击,强化了美日同盟关系。此外,墨西哥、巴西等拉美国家也部分依靠“黑字还流”资金渡过了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第三世界债务偿还危机,避免了危机的恶化。三、人民币对外贷款的意义与方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崛起,我国的外部经济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特别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美经济持续低迷,内忧外困引发了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这种势头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扭转。另一方面,传统形成的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要实现主要靠内需拉动转变,需要一定的过渡。目前我国的产能过剩问题在一些部门还比较严重。我们不能被动地等待发达国家需求的恢复,而是应充分利用资金和过剩的产能与那些需要资金和产能的国家合作,创造外需,并为内需调整提供时间和空间,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实中,发展人民币对外贷款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经过近十年的持续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而且正在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发展。2013年1月,全国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达3139亿元,其中实收1276亿元,实付1863亿元,净流出580多亿元。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也呈快速增长之势。此外,已有百余家境外机构获准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另一方面,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需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投资等措施给经济注入增长动力。即使像英国这样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现在十分希望国外资金加大对英国的投资,更不要说遭受危机的其他欧洲国家和原来的东欧、中欧等转轨经济国家。此外,传统的非洲国家及中国周边的东盟国家也有大量的投资需求。只要我们设计得当,完全可以利用目前的机遇,大举进入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部门和有关产业,也能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实施人民币对外贷款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困难国家和地区克服目前的苦难,这一战略可以使中国在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并进入下一轮持续增长中扮演正面和积极的角色;其次,以人民币形式对外贷款可以迅速扩大人民币的国际市场,为人民币最终实现国际化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三,通过向境外提供足够的人民币,可以帮助我国经济实现有序的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的压力;第四,开展人民币海外贷款业务,将能解决境外企业缺乏人民币来源等问题,为境外企业和个人与我国企业开展双边贸易人民币结算提供条件,能有效地构建完整的人民币流出与流回循环。
定向债务融资计划篇2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盈余管理
一、相关概念释意
实质重于形式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比如或有负债的确认问题。根据“潜在的义务”可知,法律形式上这种负债并没有产生。若因此武断的认为这种事项一律不该予以确认,那么无疑没有做到谨慎性和相关性这一要求。现实生活中会计准则编订者根据或有负债的经济实质对它们划分了不同的类别:1、certain2、probable3、possiblebutnotprobable4、re-mote.对于不同类别的或有负债,会计处理各不相同。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各经济主体出具债权债务凭证,保证到期偿还本金并且以一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一种融资手段。而股权融资实质股份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能证明出资人身份的凭证,并且保证持有人能根据所持有股数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一种筹资手段。
二、经济实质确认差异产生的问题
可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要求也会增加会计处理的弹性,给了信息提供者一个伸缩的可能,给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机会。
根据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定义,似乎可以很轻松的对企业筹资的经济实质作出判断,并对于这些筹资方式予以披露。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经济实质的确认,尤其是在金融工具不断被开发应用推广,金融衍生品不断被创造的年代。
(一)会计处理的举例研究
2008年1月1日A公司通过发行一种金融工具筹资1百万人民币,这种金融工具规定:A企业向持有该金融工具的投资者支付6%的年息。但在2009年12月31日,A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回购了此金融工具,共支付1095000元人民币。问题就产生了,A公司应怎么划分这种金融工具呢,是划为股权融资还是债务融资呢?
1、发行时:若划为A企业对投资者的负债,那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负债”会多出1百万。反之,后者使企业的净资产增加1百万。
2、对于每年6%的利息的处理:当划为负债时,A企业支付的利息将被看作是“利息费用”记在利润表上,从而净利润减少,在现金流量表上,此款项被归入经营活动一栏:若最初被处理为净资产,那此款项会被看做是一种分红,从而不会对利润表照成影响,而在现金流量表上,它会被归为融资活动一栏。
3、对于企业支付的95000元人民币的处理:当被处理为负债时,这多付的95000元会被处理为“损失”,减少净利润。但后者则会被直接当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不会影响净利润。
显然,若企业管理者想美化当年的净利润,并存在降低debt-to-equity指标的压力时,那CEO有把这种经济活动处理成一种股权融资的动力。要是公司面临债务契约限制其发放股利的困境,A公司就会试图将其划为债务融资。
(二)几种典型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讨论
1、收益债券
收益债券指无论是利息的支付还是本金的偿还都须从企业的利润所得中产生的债券。换言之,如果企业存在净利润,那它实质上就等同于普通的还本付息债券。其会计处理与普通债券无异。但当企业不存在利润所得,甚至出现亏损时,企业就有权拒绝支付利息。
它的特殊性增加了会计处理的度。本金易判断:作为企业的负债处理。那么利息呢,是否也具有债务的实质呢?这一问题很回答。有人认为这种争论没有意义。其实不然,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报表。若确认为负债,那利息就会被费用化,企业利润减少。而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就会被增加。若将此看做分红,那就不会增加费用,企业的利润相比之下会增加。换言之,在此问题上出现的争论,增加了会计准则的弹性,给管理者一盈余管理,利润操作的可能。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比价由持有者选择的,可以转换成企业股权的债券。以法律形式上讲,就是一种债券。但是其实质上是在普通债券上加了一种期权,允许投资者选择在规定时日内将所持债权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权。这种附加的期权使会计处理度加大。怎么记录呢?都划为负债作为“应付债券”,还是根据其实质对此债券进行划分。一部分记为企业“应付债券”,而附加的期权作为企业权益的增加呢?
FASB倾向于前种方法。而IASB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法。其中,在企业发行时,IASB的操作是:借记“现金”,贷记“应付债券”和“盈余公积”。而FASB却贷记“应付债券”和“债券折价”。在我看来,FASB也许更恰当。因为在接下来对支付利息时,IASB和FASB都借记“利息费用”和“折价摊销”,贷记“应付利息”。它们都又用了“折价摊销”账户,FASB前后一致,而IASB未免显得突兀了些。
参考文献:
[1]朱新蓉,金融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FASB,FASl33AcountingforderivativeinstrumentsandHedgingactivities.1998
[3]IASB,IAS32financialinstruments:disclosureandpresentation.1995
[4]王咏梅,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1.4
[5]朱林海,金融工具会计论(第一版),中国财经出版社
定向债务融资计划篇3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扩大,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
2012年5月以来的券商创新及新的证券监管法规出台,放松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的限制,未来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咨询、私募基金等机构可申请变更为专业的证券公司,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公募基金、单一及多个客户的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6月保险新政“13条”出台,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基础上可发行公募基金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也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允许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单个或多个客户委托,投资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以及股票、债券等证券类产品。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定”实施,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业领域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收益权投资,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实施为上述变革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
监管机构的系列新规赋予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新的职能和变化:一是券商、保险、基金三类公司可发行除资本市场以外的投资于实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券商、保险、私募基金三类公司可发行公募类基金;三是券商、保险、基金、期货四类公司不同程度地成为了拥有“类信托”牌照的金融平台。这样打破了证券、保险、银行、基金、信托之间的条线分割和竞争壁垒,投资范围扩大、投资门槛降低、发行渠道放宽,使资产管理行业由原来的条线或行业范畴扩大到大的资产管理领域或者说大资产管理领域。推动上述政策出台的动因除了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连续几年长期低迷使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寻找新的通道实现突破外,金融市场发展、投资产品和方式不足、金融产品跨行业和跨区域的市场化要求也是推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转型的重要原因。
非银行贷款融资规模加大,社会融资规模增加
2012年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第三方支付、银行理财等非银行贷款融资规模也大幅度增加。2012年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工具等各类债券共发行8.57万亿元,较2011年增加8958亿元,同比增长11.66%。其中国债发行总量小幅下降,地方债、金融债小幅增长;企业债发行6430亿元,为2011年的2.6倍;公司债发行近2600亿元,为2011年的1.1倍。中期票据1.15万亿元,短期融资券1.53万亿元,均比上年增长50%以上。信托业管理资产突破7万亿元,增幅45%以上,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行业。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15.76万亿元,比上年多2.93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占比下降6.1%,信托贷款占比上升6.6%,企业债上升3.7%。
2012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全年增幅在100%以上。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28239款,发行规模24.71万亿元,比2011年分别增长25.84%和45.44%。此外,股权基金、融资租赁等也有大幅度增长。
除宏观经济政策、IPO规模受限、债务市场自然增长等因素外,实体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内在需要也是推动上述业务和产品发展的重要原因。
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双重影响
证券、基金、保险、期货、信托、私募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发行各种基金或非基金类投资产品,吸引机构或个人客户购买。利用资管平台从产业领域选择投资项目或企业设计产品,一手向具有较高收入和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一手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或贷款。整个市场来看,产品数量增加、规模增加,投融资方式多样化,这种依托行业或机构优势的融资创新产品对商业银行的客户、存款、贷款、市场占比甚至经营模式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分流银行大中型优质客户,进而影响银行贷款结构
一方面,券商、基金、保险等新进入机构发行证券或实业领域的多种融资或投资产品为优质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基本运作模式是,寻找需要融资的实业企业或项目,以私募方式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渠道发行结构化或非结构化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或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在运作机制、投资人定位、产品结构等方面具有类信托计划的性质,目前在资本金、投资项目和领域尚未明确监管情形下,又具有优于信托公司的优势。近两年上述机构已有通过直接营销、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城商行、农信社合作等方式向二三线城市延伸的趋势。已经可以看到的现象是,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对电力、交通、能源、市政环保和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比例较大,分食银行的基础设施融资;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计划以债券或股权投资方式会吸引保障房、廉租房及商业不动产客户;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改变着设备和固定资产贷款格局;信托融资对资源类企业、工商企业、房地产、政府平台项目等有较大影响。
截至2013年2月,114家专业证券公司中已有85家开展或正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77家已运作的基金公司中已有21家获准设立了专业的资产管理子公司。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也有4家获得资产管理资格。其他保险和基金公司也在筹备、申请途中。预计未来一年至少可新增100家以上的可以向实体企业提供贷款或融资的竞争性机构。
另一方面,债券市场扩容也会继续分流银行大型优质客户。如债项评级在AA+、AAA以上的央企、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等资产规模大的优质客户多已通过定向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方式得到融资。债券市场继续扩容能保证已经使用债务工具融资的客户继续融资,也会扩大到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进行融资。上述企业是商业银行理想的目标客户,往往一个企业也是多家银行的授信客户。发行债务工具的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或使用期限往往优于银行贷款,因此企业一旦选择非银行贷款方式融资后往往会持续采用,对银行的依赖度和忠诚度就大大降低。目前比较明显的现象是,部分优质客户如需要中长期贷款或规模较大的贷款,因为银行贷款条件、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原因,转而向信托或其他渠道融资。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是迫使银行选择中小客户或资质较差的客户,降低已有客户对银行的依赖和忠诚度,还可能缩小银行存贷款利差的空间。
影响银行对公客户存款,分流高端和低端客户储蓄存款
目前银行贷款与存款关联度较大,贷款下降会导致部分对公客户银行存款减少。各类投资类产品供给增加,会使客户资金不存入银行或由银行体系外流到资本市场或其他能提供较高回报的领域。
一是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发行各种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分流银行高端客户的储蓄资金。以基金、证券、信托、保险公司的资管产品为例,要求以私募方式发行,投资人为100万元或300万元以上的高端个人客户或3000万元以上的机构客户。
二是随着券商、期货、基金公司数量增加,行业竞争加剧,固定收益类产品和其他创新产品不断推出,使券商和基金也具有类银行存款的功能,会分流银行中低端客户的资金。例如,各类分级债券基金、创新型货币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具有结构化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都具有门槛低、收益稳定、支取灵活、交易便利等特征,对银行储蓄存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和活期存款有一定吸引力。目前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Wind数据,截至2013年2月20日,共有119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推向市场,占2012年发行总数的53.13%。仅1月份发行的产品数就超过2012年前9个月之和,多为债券型和货币基金类固定收益类产品。
对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服务效率、技术系统等提出更高要求
一方面,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模糊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边界,加剧了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竞争。在客户资源和存款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客户可选择的机构和产品增加,对产品收益率和安全性要求也会提高,对资金到账时间和资金规模的要求也更加灵活,对服务效率、技术系统等的要求会不断提高。总体上要求银行不断提高技术、产品和服务能力,并拓展更多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的通道和产品。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增加也会推动产品创新,促使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的提升。例如根据新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承担托管业务,商业银行也可以受托办理基金主会计(即核算估值)业务。
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承销、托管和同业等业务增长点
金融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业务机会主要有:第一,债务工具承销业务。按照2012年11.6%的增长幅度,预计2013年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定向工具等各种债务融资工具约1万亿元以上的承销规模。第二,托管或监管业务。一方面,保险资金托管、独立监督业务增加。根据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尚有4000亿元左右的资金额度可通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加上受托管理的保险专户、公募基金类产品,预计每年约有数千亿元的资金用于投资,可提供托管或监督规模。另一方面,新增基金、券商、期货、私募等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募基金的托管业务,预计至少有2000亿元以上的新增托管空间。第三,金融同业业务。增加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信托、银行与保险、银行与银行之间等的业务合作机会,推动票据、同业存款、资金拆借、第三方存管、同业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和产品的发展。第四,销售业务。增加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销售。
上述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加银行存款尤其是时点存款,满足银行客户对投资和服务上的需要,也会带动银行传统业务和产品的更新和发展。
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健全能够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银行业体系,就是要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增加银行为实体经济提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功能、手段和数量。商业银行应该以贷款为杠杆、以业务和产品为抓手,扩大为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
以贷款为基础,分三个层次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利用银行的渠道、网点和客户资源寻找需要融资的授信客户或潜在目标客户,通过银行的贷款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债务工具承销业务和托管业务等向客户提供贷款、间接融资或贷款(如高资质理财、短融和中票)、资金中介(如信托、租赁)等融资服务,能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不能贷款或额度不足时使用其他产品,必要时贷款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
具体做法是银行在做好存贷款业务的同时与保险、信托、证券、租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贷款融资产品与信托计划、券商专户、基金专户、租赁产品、债务融资工具、股权质押、高资质理财、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融资产品相互补充。这样以银行贷款为基础或核心,建立符合实体经济需要的投融资平台,扩大存贷款产品的杠杆效应,增加银行为实体经济的融资和投资功能。应分三个层次进行:核心层即银行贷款业务及相应辅助业务和系统;第二层即利用投行、同业、理财、租赁、托管等银行能直接掌握或控制,或集团内证券、基金、金控等的产品和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服务;第三层广泛运用与银行合作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的平台优势,为企业融资设计产品,运用市场化方式为企业融资。
强化总行业务管理、营销指引、产品引领和资金配置功能
加大对总行同业、投行、财富管理、托管等部门的人财物力投入,使总行部门成为具有业务管理、营销指导、产品设计与开发、资金配置、信息汇集等多种功能的中心。重点强化三方面功能:一是尽可能开发符合实体经济需要的创新型产品;二是加强营销指引功能,尤其是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分行或支行进行营销指导、新产品培训、与合作机构总对总营销等。三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有效的内在激励机制推动业务创新和发展。
业务或产品重点放在同业、投行、托管和高资质理财四个方面。第一,同业业务上组织并做好信托计划产品开发、同业资金集中使用、第三方资金中介等。第二,投行业务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在增加客户数量、存款、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有较高的综合收益,且同业竞争激烈,新竞争者不断进入,市场潜力短期大,长期性资源会逐步减少。必要时突出对该类产品的考核,酌情降低发行承销企业的资质或标准,为下一步发展留出提前量。第三,托管业务上重点营销保险、券商和基金公司投资于实体经济的资管产品、公募基金和各种类基金产品。选择适宜分行的盈利模式和重点产品。如内地分行所在市场证券类客户少、产品少,可突出“项目发起型”的托管模式,从企业融资需要出发,组织适合的企业或项目,利用证券、保险、基金或信托公司的平台优势,组织资金进行投资。股权托管类业务突出股权质押贷款或融资的重点亮点进行宣传推广。第四,高资质理财业务放宽总行的审批权限,交由各分行审批贷款,同时增加该类产品的数量和规模,设计发行适合企业需要的不同时间周期的对公理财产品。
分行建立企业融资信息、营销和操作平台
通过分行、支行、客户经理等,了解授信客户和非授信客户的融资需求,分类管理,由分行选择贷款、债务融资工具、信托、保险、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分行既是企业融资的信息平台(如建立融资的“信息库”或“项目库”)、也是业务营销中心和具体业务的操作中心。首先,在一级分行成立独立的或相对独立(挂靠分行公司管理部)的机构,名称叫“投行业务中心”或“投行托管中心”或“非贷款业务融资中心”。配备2~3人,专职非传统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大中型企业)融资和投资业务。主要负责总行投行部产品、托管部产品、财富中心高资质理财产品和其他需要通过信托、租赁、券商、保险、基金公司、PE等机构融资类产品的营销、操作和对二级分行及支行的组织管理。其次,分行层面建立企业融资信息库,对非贷款融资的企业、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配置时间等进行管理、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的融资方式,向总行相关部门、行外合作机构等联系沟通。再次,对贷审会未通过或未提交上会的项目进行二次筛选,对需要融资的企业,选择合适的方式提供融资。最后,营销一线通过客户经理挖掘、筛选合适的企业进行融资。做好存贷款业务的同时,通过新产品培训、重点考核等方式,扩大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使其在营销第一线选择更多的目标客户。
定向债务融资计划篇4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2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呈现上升和快速膨胀的趋势,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债务已成为影响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影响因素。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是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背景及内容
从20世纪初的经济危机开始,美国等国家通过发行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公用事业建设,用来刺激社会经济发展,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后逢经济不景气或财政困难时,举债就成了一种常用的手段。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加快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央政府采取发行国债以及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的方式积极融资,并将其中一部分转贷给了地方政府。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举办各项事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与地方财力的日益紧张矛盾趋于尖锐,地方性政府债务才较普遍地膨胀起来。直到2011年6月审计署详细披露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定义、分类及债务风险的定义
目前,政府性债务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所使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概念定义为:地方政府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提供担保或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按照偿债法律责任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三类:(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形成的债务。(3)其他相关债务:即由相关企事业等单位自行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以单位或项目自身收入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负有任何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补助。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债务在规模和结构上不合理,超过地方财力的偿还能力,使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即地方政府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给地方财政乃至整个地方经济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存在差异,政府负债的发展阶段也较为不同。例如,目前我国仍然在探讨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合法性、举债行为发生的财税体制性根源、债务预警机制的建设等,尚处于政府债务研究的起步阶段,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多着眼于政府发债行为的经济社会效应分析、债务支出效率等,两者不尽相同。总结起来,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如下几点重要特征:
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增长过快。从我国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法律禁止地方政府出现赤字和举借债务,如《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事实上,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在不同程度的举债度日或者负债经营,并且其所负债务之多、负担之重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所负各种债务的总体规模已经相当庞大,至2010年底,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依据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公告《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一是从债务构成及规模看,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补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二是从债务规模分年度变化情况看,1997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长。1998年和2009年债务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48.20%和61.92%。2010年的债务余额比上年增长18.86%。三是从政府层级角度看,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32111.94亿元、46632.06亿元和28430.91亿元,分别占29.96%、43.51%和26.53%。四是从举借主体看,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的分别为49710.68亿元和24975.59亿元,占比共计69.69%,其他事业单位占比18.37%,其他单位占11.94%。总之,地方政府性债务来源渠道众多,债务构成复杂,性质多样。地方政府的层级越低,负债相对规模越大,债务负担相对越重,越容易直接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2.债务举借不尽规范,缺少专门法律法规制约。首先,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并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但对地方政府业已存在的举债融资行为缺乏规范,且各地举债融资渠道和方式不一,存在多头举债、举债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如存在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众多,管理不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设立融资平台公司达6576家,其政府性债务余额49710.68亿元,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46.38%。且部分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盈利能力较弱,2010年底有约1734家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其次,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尽管《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财政部也曾禁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但事实上银行与地方政府之间经常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运作。但这种体制内的担保并不能实质性地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它的作用仅在于实现体制内的责任转移,一旦发生坏账,银行可以把责任推给地方政府。
3.债务资金管理缺少预警机制和绩效评价,管理粗放。(1)由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缺乏权威界定、各级政府均缺乏完整的统计数据,甚至连统计口径都不统一,财政统计数据的不完全、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等多因素共同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尽清楚,使得负债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无法运用,债务风险难以作出准确评价,债务预警机制难以建立。(2)债务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不仅用于农业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也用于地铁和公路建设等兼有地方公共服务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也同时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收益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周期、还款方式、资金周转等都有不同的特点,但项目监管并没有根据项目类型而有所区分,也没有进行相应的风险定价和控制,造成一些项目的投资期限与还款期不匹配。项目资金管理粗放,不能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使用情况,使得监管、评价和追责机制未及时到位,降低了资金运用效率,增加了财政风险。
四、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对策
1.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层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进一步改革税制,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制度,消除产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主要体制根源。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必须不断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调研,社会各界合力推进财税分配体制改革,依据事权的调整而相应带动财政资源划分,以改善目前地方财政的窘迫状况。
2.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债务审批权应倾向集中于中央政府一级,可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并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或备案。建立“借管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举债机制,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归还债务。各级政府要设立偿债准备金,每年要有计划地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偿债准备金一般应不低于年初债务余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确保到期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3.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是重要的改革方向。满足公益性、服务于民生,这是政府举债的应有之义。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性债务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即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受益、并同时承受债务本金利息的财政负担。浙江温岭市先行倡导的“参与式预算”理念,也不妨引入来,让本地居民或居民代表参与对本地政府举债的讨论、辨析与居民意见采集。举债必须有计划有评估,也可以聘请社会上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举债作一个全面的评估报告,提高前瞻性和计划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大智慧也来自民间,政府应深入基层作调查研究,问计于民,才不致闭门造车。
4.加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绩效评价与债务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地方政府举债投资行为的经济、社会效应分析,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并结合调整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根据新的形势要求丰富GDP内涵,强调民生、公益和效益,抑制低效率高污染高能耗的盲目投资冲动。地方政府举债前,必须广泛征求本行政区居民的意见,在有广泛民意的基础上,再召集专家分析论证举债的必要性、可行性,减少盲目决策。强制规定政府债务数据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强化各方面的社会监督。资金使用要有全程的动态跟踪,有硬性指标约束和预警,各项财务指标要强调稳健性,使债务风险可以承受和控制,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5.积极探索由市场力量解决的新思路,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由于所有者角色缺位,政府部门的投资效率一般来说比不上私营部门。其次公共产品的特点是公共性、低回报,因此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综上原因,政府应创新思路,积极创造条件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进入与退出平台,扮演好监管者角色,可利用给予投资企业多方位的政策支持,对于低水平定价带来的亏损或达不到社会平均盈利水平的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6.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常规审计。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审计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地位也日渐提高;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扩大等,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府审计却未予充分重视。因此,在政府性债务领域,也不妨介入国家审计力量,强化审计监管。鉴于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可以参照财政同级审做法,将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单独项目实行年度例行审计。
参考文献:
[1]蔡飞.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的作用分析[J].中国审计半月刊,2011(04):69-70.
[2]毛艺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审计半月刊,2011(07):48-50.
[3]齐欣明.L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11-7-13.
[4]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公告.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定向债务融资计划篇5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外债和非外债。
(一)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外债,是指除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八条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四章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五章外债监管
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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