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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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范文

困惑一:1994年9月—1999年7月,笔者在一所公办初级中学担任校长期间,推行全员聘任制,五年淘汰8个教师,学校教师工作积极性性及办学水平大大提高,但遇到待岗落聘教师、老弱病残教师的安置及领导干预聘任等实际问题。

困惑二:2002年6月—2006年6月,笔者公开应聘一所“国有民办”学校校长,曾尝试自主招聘教师,但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不认可;尝试实行效益工资模糊制,但教职工上访,提出“不要赢只要平”的均衡分配思想。

困惑三:2006年7月—现在,笔者在一所九年一贯股份制民办学校担任校长,虽然管理机制活了,但具有公办身份的教师因为有“退路”,应聘来校后遇到工作压力与困难就“打道回府”,自主聘任的新老师因为没有事业单位“教师身份”得保护,导致养老、医保标准等待遇不能享受到与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2学校人事管理困惑探析

一是学校办学自受到制约。校长人、财、物自停留在向上报计划,等待教育、人事主管部门下派教师的现状,教师往往到岗后专业不对口;有时地域好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插到底,易进难出,导致学校人事聘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和教师的被迫服从。

二是过于看重教师的身份管理(编制计划)。教师编制身份导致的优越性使教师产生依赖性、惰性,虽有安全感但缺乏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有的教师一旦解决了编制问题,原有的教书育人的激情减弱,不是把教书当成一门事业来对待,而是把教书当成一门谋生的手段,教师职业理想模糊。

三是计划经济思想在教师中根深蒂固。教师吃“大锅饭”、图安逸思想很严重。学校教师待遇高低不是看绩效而是看资历、职称高低,有的教师一旦获得了高职称,教师专业成长意识就逐渐淡化,骨干教师、名优教师只能空享名誉,在物质待遇上没有明显的优势,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在学校得不到真正体现。

四是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制”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调动广大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也没有提高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率,没有实现“教师聘任合同制”应有的作用。出现吃“吃空饷”、“磨洋工”、“早休养”等消极现象,导致出现教学辅助人员臃肿,一线教学人员吃紧的矛盾。

3对学校教师人事管理的实践思考

思考一:校长管理应该实行职前培训上岗制、职位职级制,职后考核淘汰制。一名好校长,一所好学校。校长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应该建立一体化的机制。校长候选人应该摈弃资历、职称的束缚,把具有先进教育思想,热心教育管理,潜心教书育人,实绩优秀的名优骨干教师作为培养选拔对象,任前输送到专业院校培训或选派到名校挂职锻炼,正式提拔前实行公示制。要淡化或取消任命制和行政级别制,淡化校长“官本位”,强化校长“职业化”。对校长进行严格的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校长职级制,根据职级落实校长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对于任期内办学实绩平平的校长,可以实行诫勉谈话直至淘汰出局,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校长职级机制,让一批教育专家在良好的机制中自由成长。

思考二: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应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使教师身份逐步社会化。编制部门应该根据每所学校的学生数和用编标准将编制核算到校,应该将教师编制到岗而不是到人;教师职称应该建立“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机制,打破职称“终身化”的格局。教师绩效考核要有科学性与合理性。要细化岗位的设立,要坚持量化考核与模糊考核相结合,突出过程考核,淡化结果评估,为教师创造性地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思考三:合理引导好教师流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合同制。我们实行“教师聘任合同制”的核心,就是要把教师推入师资市场,通过应聘和校长签订“聘任合同”,是平等的多向选择的过程。参与师资市场的竞争,这就打破了原有的“铁饭碗式”的固定工作制度,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全员招聘,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合理流动、来去自由的新的用人制度。当然“教师聘任合同制”有效运作只有校长的努力和教职工的参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配套政策的规范和保障。如师资市场的形成,师资市场的运作机制,师资市场的管理,学校编制及岗位的设置,工资金额及绩效工资浮动等。

思考四: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机制,充分挖掘教师工作潜能。要打破原来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实行主要按岗位职责和工作数量和质量计酬的结构工资制度,贯彻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工资金额浮动、效益工资模糊、合理拉开差距等原则和方法,把教职工个人收入与本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绩效考核,有效地调动教职工劳动的积极性。我校实施“三优联评”与“津贴档差制”、“效益工资模糊制”的措施以来,建立了能上能下、奖勤罚懒、褒优汰劣、优质优酬的人事管理机制,绩效考核依据所有在岗人员的实绩、贡献大小,采取“工作量化到分,实绩质化定等,多元评价奖励”的方法进行考评,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这样促使教职员工们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和保持旺盛的工作动力。普遍反映“工作有压力了,责任感增强了,干活更有劲头了”。出现了要课上、要班主任当、要增加工作量的喜人景象。

思考五:灵活区别对待需要照顾的教职工。学校教职工年龄、文化、身体状况千差万别,老职工,身体状况差的职工是否一定要存在照顾的问题,我以为,又要又不要。在竞争择岗上,一视同任,在择岗完成后计算工作量上,可以考虑将自己的工作量乘以自己的工龄,再除以全校的平均工龄的2至3倍,得到老同志的计算工作量,可以视为是对老职工少干点工作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老同志多干工作仍会多取酬,但少干也应少取酬。

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范文篇2

总结了海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在政策方面、办学条件方面及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管

理体制、加强内涵建设、创造政策环境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海南省

[作者简介]汤光伟(1976-),男,湖北孝感人,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职业教育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

育发展。(海南海口571100)

[课题项目]本文系海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

2011年度立项课题“职业教育‘立交桥’构建的实践探索研究”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课题编号:QJJ12505)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5-0014-03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职学校”)曾经为中等

职业教育的发展壮大作出过重要贡献,它弥补了政府对职业教

育的投入不足,扩大了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供给,满足了社会对

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还推进了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多元

化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如今,中等职业教育全免费时代即

将来临,民办中职学校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以海南省为

例,探讨海南省民办中职学校的发展,以期为我国民办中职学校

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一、海南省民办中职学校发展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以来,海南省各

级政府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积极为民办中职学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促进了

民办中职学校的发展。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的数据统计,截至

2010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中职学校

96所,其中,民办中职学校

34

所,约占学校总数的

35%。这

34所学校共有在校生

14278人,教

709人,校园面积

49.15万平方米,分别占全省的

10.8%、

16.61%和

10.77%,是全省中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以

来,民办中职学校在缺乏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依靠自身

力量,不断创新办学模式,也取得了一定的办学成绩。

1.办学机制灵活,办学模式新颖,成为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

海南省

34所民办中职学校不用公共财政一分钱,提供了近

1.5

万个学位,为初中毕业生的学习和就业特别是为海南技能型人

才的培养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民办中职学校办学机制灵活,能

够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发展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有

的是个人独立投资办学,有的是企业投资办学,有的是多家联合

办学,有的是与高校合作办学,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组建职业教育

集团,有效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2.办好特色专业,注重校企合作,面向市场求发展。以质量

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已成为各民办学校达成的共识,大部分

学校在创校之初就基本确立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主打品牌专

业。如海南华南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以烹饪专业为主打品牌。民

办学校在专业建设上注重校企合作,聘请长期在一线工作的高

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部分专业的教学效果不亚于同类公办

学校。如海南庆龄女子职业学校依托附属

8所幼儿园,培养的

幼儿教师供不应求,近几年的就业率达到了

100%。

3.依托企业投资,采取双轨办学,努力拓展办学空间。部分

学校依托企业投资办学,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实习实训、就业

等方面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民办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

的一个显著优势。如海南省交通技工学校由海汽集团投资创

办,并与海汽集团的二十多个子公司、汽车维修厂及海南安骅别

克、海南大众

4S店等三十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海南立有

美术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生的需要,分别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和

美术高考课程辅导,实现了就业、升学“两不误”,既充分利用了

学校资源创造效益,又满足了不同学生的多样化需求。

二、民办中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就专项资助、融资贷款、投资回

报、专业设置、教师待遇,自主招生、土地征用等方面作了鼓励性

规定,但由于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估体系,政策执行没有必要

的操作标准,鼓励性规定落到实处的不多。

第一,民办学校性质的界定问题。2002年

12月颁布的《民

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法

人属性,而1998年

10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把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这是一种模糊的法人定位,使

民办学校因身份不明而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

学校的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当前明确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却不多。出资人想要而不敢要,或等

待,或变通,这使得近几年社会资金投入教育的势头有所减弱,

部分出资人甚至考虑退出教育领域。

第三,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理论界和法学界人士普

遍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的一些产权归属规定只适用于

捐资办学,而“学校法人财产”这一概念又过于超前,在我国当前

尚无与之配套的法律细则,执行中必定会遇到一系列说不清道

不明的问题。

第四,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问题。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在职

称评审、教龄计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等方面均不

能获得公办院校教师同等待遇,这已成为制约民办学校教师队

伍建设的最大障碍。

2.办学条件方面。第一,办学场地是制约民办中职学校发

展的瓶颈。没有固定的办学场所,是制约民办中职学校发展的

关键问题。海南省共有民办中职学校

34所,自有办学场地的学

校仅有

5所,85%以上的学校办学场地都属于租赁场地。常常

是一栋楼兼做教室、实训室、办公室、宿舍甚至食堂,办学场地相

当狭窄,部分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更严重的是部分学校办学场

地不稳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都难以保障。

第二,办学经费以收取学费为主,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

差。多数民办中职学校的命运取决于当年的招生情况,如果招

不到学生或招生太少,学校当年就难以维持教师工资及教育教

学日常开支,改善办学条件实属无能为力。

第三,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设备设施严重不足。多数民办学

校租用场地办学,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教学设备比较简陋。大部

分学校的教室没有多媒体设备,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也不足。部

分学校甚至没有实训室或实训基地,全部教学实训活动都是在

教室里依靠教师的粉笔和学生的书本来完成。

3.学校管理方面。第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家族式管理

仍较普遍。有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民办学校领导班子严重老化,学校缺少

活力;也有极少数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举办者将

学校视为营利机构,以利润分成的方式承包给管理层经营,影响

了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目标定位不准,缺少长远发展规划。民办中职学校普

遍目标定位不准,对职业教育的特点、特色、规律缺乏全面认

识。不少学校实际上仍是传统的课堂教育,黑板上开机器、修汽

车,职业教育强调的技能培养未得到重视。多数学校不同程度

地存在短期行为,对学校的发展缺少长远的打算和中长期规划。

第三,专业设置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受经费投入及

师资的局限,大多数民办中职学校专业设置重复率偏高,主要集

中在艺术类、外语类和幼儿教育等几个专业,而机电、制造业、建

筑业、汽车等工科类专业很少。由于专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缺少

特色科类专业,师资、设备等条件不具备,教学培训质量得不到

保证,生存空间更加狭小。

第四,随意删减文化课、德育课情况严重。多数民办中职学

校均按要求制定了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但在实际教学中没有

严格执行计划,文化课、德育课随意删减现象比较普遍,专业课

及专业基础课未能开齐开足。民办学校中几乎没有一所学校开

设齐全《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心理健康》等德育课

程。部分学校提前将学生送到企业顶岗实习,实习归来后的文

化教育也没有合理规划。

第五,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流动性大。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总

体水平不高,呈现出“四多三少”的特点:青年教师、初级职称教

师、文化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偏多,“双师型”

高学历教师、教师和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偏少。同时,由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较低,在

评职称、住房、社保和个人发展方面存在劣势,民办学校无法留

住人才,师资队伍流动性较大,极不稳定,有

3年以上校龄的教

师普遍不足

40%。

4.办学效果方面。第一,规模小,发展不均衡。民办中职学

校普遍存在规模小、档次低、实力不足等问题,影响力较弱,很难

成为名优品牌学校。2011年,民办中职学校数量约占全省的

35%,在校生总数

14278人,约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

10%,但过

于分散,校均规模不足

400人。学校之间发展也不均衡,海口经

济学校附属中专等

5所学校在校生数达到千人以上,共为

8874

人,约占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的

70%,而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

18所学校在校生数在400人以下。

第二,优质资源不足,招生较为困难。民办中职学校招生存

在的问题不少:一是招生数占全省比例不高,民办学校总数占全

省的

35%,但招生数不到全省的10%;二是部分学校招生形势不

容乐观,特别是部分艺术类学校招生比较困难,如海南雅典艺术

学校今年招生仅为

9人,主要原因是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

在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民办

学校的吸引力还不大。

第三,教育教学质量与公办学校差距明显。与公办学校相

比,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除师资队伍

水平偏低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硬件建设差距较大。民办

学校存在“三缺一少”的问题:缺校舍、缺实训设施和基地、缺信

息技术手段。二是管理机制不健全。多数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

制不健全,教学计划执行不力,常规管理不规范等。三是教学教

研有待加强。教学中很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学校内部也

缺乏相应的质量监控系统。

第四,舆论环境较差,整体形象不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

发展民办中职学校的思想解放不够,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调不够畅通,新闻媒体对民办教育也缺乏必要的理解和同情,夸

大、恶意炒作民办学校教学管理纠纷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既影

响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声誉,又加深了社会对民办学校的误解。

三、推动海南省民办中职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针对海南省民办中职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共海南

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

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要

求,着眼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第一,完善管理制度。一

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县政府分别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由教育、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参加,统筹职业教育

发展,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审批及管理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制定《海南省民办中职学校审批及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新申报学校的审批和管理。三是设立专

门管理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管理工

作。在省级教研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民办中职学校督导机构,加

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督导评估,帮助民办中职学校提高办学管

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制定办学标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

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文件精神,制定《海

南省民办中职学校办学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加强对民

办中职学校规范办学的指导和督查;对新申报的民办中职学校,

按照《办法》实行审批与管理相统一,严格执行审批责任制度;由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进行审批,并报省

教育厅备案。

第三,开展评估检查。根据《标准》,对现有的

34所学校的

办学水平、条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检查。评估为合格的,重点

扶持发展;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

改不到位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并将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

布,指导学校规范办学,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实行年检制度。加强统一管理,加大指导和监管力

度。成立中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办学水平、

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促进学校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基本办学

条件和办学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督促学校把发展的重点从

追求外延扩张转移到内涵建设上来,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

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

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停办。对于年检合格的学校,实行“以奖

代拨”的方式,进行适当的经费扶持。

2.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各民办中职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

并完善学校管理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优化内部管理体制。目前,海南省民办职业教育机构

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主办单位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育集团统筹下的校长负

责制、投资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的校长聘任制、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

适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毕业生就业率是衡量职业学校

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民办中职学校要调查市场人才需

求,面向市场需求,按专业岗位群,灵活设置专业,并适时调整和

确定人才培养结构和专业方向,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与市场紧密

联系,进一步提高中职毕业生就业率。

第四,推动规范化建设。民办中职学校要以制度建设为抓

手,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推动学校规范化建设。一是建

立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抓好教学全过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学生管理理念,严格校风,规

范学生的行为习惯;三是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教师的业务档

案,制订教师培养计划,完善人事管理,力争以待遇留人,以情感

留人,以事业留人;四是坚持学校的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牢固树

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第五,创品牌铸特色,规范办学。民办中职学校应增强办学

质量意识,淡化盈利意识,不求盲目扩大办学规模,但求真正做

出名牌精品;要靠实力说话,靠成绩说话,经得住家长、社会的检

验,不搞恶性竞争,不搞虚假宣传;要端正办学思想,守法办学,

规范招生行为。

3.创造政策环境,扶持学校发展。第一,出台扶持政策,坚

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制定《海南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的实施办法》,在资金、土地、税收、规划、教师培训、职称

评聘、学生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规定的待遇。关于民办教育的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一是将民办学校定性为

“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这是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

律地位的根本所在;二是简化合理回报的审核程序,引导出资人

将应当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三是分类认定民办学校

的产权,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并改进投资优惠政策。对于

评估检查及年检合格的学校,实行有选择的财政资助,有的按中

职招生人数补助,有的按教师数补助,有的按办学规模以奖代

补,有的则按生均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市县政府设立民

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诚信守法的民办中职学校,

奖励创建规范的民办中职学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资、外资、

行业和企业积极投入中等职业教育,通过实施联合办学培育一

部分、重点扶持发展壮大一部分、依托企业发展一部分等措施,

加快民办中职教育发展步伐。对企业投资中职教育达到一定规

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教育费附加。

第三,扶持稳定师资队伍。扶持民办中职学校稳定和发展

教师队伍,制定民办中职学校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保障教职工在职称职务评聘、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工龄计

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将民办中职学

校教师的培训纳入与公办教师统一的培训范围。

第四,协助解决办学场地,整合民办教育资源。困扰民办中

职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固定校舍。为此,省级政府统筹协调,采取

多种形式,建设“民办中职城”,让民办学校集中办学,以规范管

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是政府划地让学校自建校舍;二是鼓

励企业办学校向所属企业争取支持,在企业用地建设学校;三是

盘活闲置用地,充分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学用地,由政府统筹安

排,提供给评估合格的民办中职学校长期租赁办学;四是整合现

有场地,充分利用现有学校的自有场地,整合民办教育资源,做

大做强部分条件比较好的学校。

第五,改进招生政策,完善人事管理政策,加大正面宣传力

度。各市县统筹招生录取工作,把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中职

学校与公办学校一并纳入招生计划和招生指南,统一向社会公

布;允许职业院校免试招收应、历届中学毕业生;鼓励职业院校

面向残疾人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职业院

校教师在职称评审、教龄计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

等方面与公办院校教师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社会公

开应聘、竞聘等途径进行合理流动;逐步将各类职业院校教师医

疗、养老、失业纳入社会保障。通过广播电视节目、集体讲座、行

业代表座谈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鼓励企业和个人支持民办中职教育

发展;定期举办民办中职教育成果展,树立正面形象,提高学校

声誉,增强民办中职学校的吸引力。

[参考文献]

[1]吴雪萍.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范文

近几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开展联合办学,对扩大招生规模,培养各类技术人才,促进城市和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联合办学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工作的实施,联合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保证联合办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联合办学行为,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确认联办双方学校办学资质,明确联合办学单位职责

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学校为主办方学校,另一方为协办方学校)必须是经地市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公(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去向等情况,认真分析联合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合办学工作顺利实施。联合办学应当成立以双方校长为负责人的校际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招生、学生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联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立办学模式,规范合作协议

联合办学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办双方商定。

学制为三年的,提倡“1+2”联办模式或“1+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学制为两年的,提倡“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学费收取与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项目。涉及学生实习内容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4号)有关规定。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规定。协议签署前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后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联合办学质量

联办双方要以我省行业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需求为基本依据,合理规划拟联办专业。联办双方应共同遵守《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学生在一年级学习的协办方,要完成公共基础课课程的教学任务,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学生在二、三年级学习的主办方,负责专业技能课和实习教学任务,专业技能课程学时占三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量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中关于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完成在双方学校的学分。严禁借试行学分制的名义,任意缩短学制和改变教学计划。

四、规范学籍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联合办学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籍随学生走”的原则,联合办学职一新生学籍由协办方学校负责注册(电子注册及纸质注册)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协办方学校应当将经市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学籍注册名单、新生简明登记表,报主办方学校。主办方学校在每年11月底(春季招生在4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上报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备存。进入职二年级前,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按转学要求,将学生学籍统一转入主办方学校,由主办方学校报所属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手续。该项工作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办理手续完毕后,学生到主办方学校就读。学生在主办方学完各项教学内容、实习,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主办方发放毕业证书。各学校应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认真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按照“就读学校负责”的原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问题。

五、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加强联合办学经费管理

联合办学双方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按照“助学金随着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金配套、发放等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套取、冒领国家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双方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规范招生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联合办学的招生宣传内容须经办学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刊播、印发的广告简章内容要使用批准机关备案的内容并标注广告备案编号,不得擅自变更。坚决杜绝出现不符合实际、夸大其辞甚至欺骗等招生宣传。联合办学双方要协商制订联合招生计划,并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招生。

实施联合办学的双方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学生利益不受侵害。如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市级重点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资格、建议上级部门撤销省级和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资格、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推行联合办学登记制度,加强行政监督

自2009年起,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的联合办学登记上报时间为招生广告备案的4月底(秋季招生)和12月底(春季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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