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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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范文篇1
2010年9月保监会印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体上它仍是较为原则性的一些规定,相关细则的讨论和制定一直在进行中。随后,保监会又开始“驻场检查”工作,通过驻场检查及资料审查的保险公司,方可正式自主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亦即媒体上所称的“牌照”概念。经过近一年的审查与筹备,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方陆续开始获得了相关“牌照”。这也是为何在《办法》出台一年多后,保险公司的第一单PE投资才正式得以实施的原因。
保险资金配置PE刚刚起步,监管思路的重点是风险控制与资产安全。《办法》对直接投资进行了较大限制,就间接投资而言,新规中亦存在着几个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投资组合比例是否能够实现优化配置,法规的门槛值限制是否合理等。
挑战风险偏好
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上具有风险厌恶的特点,而在实际规定中也显示出了立法者和监管者强烈的风险规避偏好。因此,目前的监管也本着保守原则对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了诸多限制,如限制直接投资的行业与形式、对于间接PE基金的投资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标准,并不允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所追求的不是单一的风险或收益,而是如何构建相对科学的投资组合和管理理性的回报预期,以符合机构投资者的预期财务和战略目标。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程度进行比例匹配和投资组合管理格式在风险固定的条件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在收益固定的情况下,追求投资风险的最小化,这才是投资组合优化配置的正确选择。
在当前的法规中,对于资金运用的比例分配设定体现出了立法者和监管者对于投资组合优化思想的理解和承认。但是,单就股权另类投资而言,法规的风险约束条件可能会导致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出现过于狭隘的基金选择和偏离价值本身的基金筛选标准。
直接投资的限制
在《办法》正式颁布之前,各大保险公司基本上将直接投资作为主要的业务筹备方向。虽然不排斥与频访的国内外主流管理机构探讨基金间接投资的可能性,但基本的口径和思路,仍然是自建直投团队及直司,准备在直接投资市场一展身手。《办法》的出台及后续监管层的表态,无疑让翘首以盼的保险公司颇为失望。原则上只允许投资4个相关行业且禁止设立直投PE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直接投资的冲动与实际操作能力,也使得已在直投领域筹备良久的保险公司面临尴尬。从保险公司的观点来看,保险公司从事直接投资有自身的行业网络优势,且如果不设立直司,相关的有效激励与运行体制也很难实现,相关的规定过于死板。可以预见的是,保险公司仍将就争取直投范围扩大与监管层进行长期博弈。
门槛限制
当前的法律门槛值包括了原则性门槛和规模性门槛。由于原则性门槛更多起到的是指导性作用,目前法律实际性的门槛在于规模指标。对于管理机构而言,1亿元的注册资本对当前的绝大多数基金管理人来说过高。以有限合伙制为例,一般情况下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为1%。GP的注册资本主要是根据基金的规模来反向确定的,如基金规模为10亿元,则GP的出资最低限为1000万即可。
解释,对30亿元的管理资产余额当前仅限于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规模。规定一方面要求保险资金仅选择那些有优良业绩的基金,另一方面则倾向于选择大型基金。从合理性角度我们需要考虑,大型基金是否是最合适的。
理性判断和市场的经验数据都显示,基金越大,投资标的选择难度越大,投资回报率往往越平庸。反倒是某些老团队新基金的“未来之星”团队,能带来最好的投资回报。管理人的团队素质和能力与相应的有效投资策略,是保证投资回报的核心,远比某些形式门槛重要得多。仅限定大型基金投资,显然也不利于投资组合的多样化构建。《办法》目前的门槛值设置在理论值得商榷。在实践中,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毕竟还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真正完全符合上述门槛标准并符合监管层口味的基金团队,总体数量仍然较少,也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可遴选基金的范围。
类型限制与现实问题
监管对于禁止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类型限制,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当前中国VC/PE的一个显著现象是VC靠后,PE靠前,VC和PE两者交织在一起,有时并不能完全区分风险投资和成长期私募股权投资的界限。例如,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普遍被认为是属于VC类别。但是其有很大一部分的投资标的与当前市场上的PE投资并无差别。另外,很多的风险投资基金,例如以创业投资著称的红杉资本和IDG都组建了自己的成长基金,开始涉足股权投资。实际上,目前市场对VC/PE的划分并不是完全明确。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目前投资链条相对较短,主要都以IPO作为退出手段,大规模的企业并购与并购基金尚未兴起。因此,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一概而论。
机构投资者必须正视构建其投资组合的重要性。美国的股权投资顾问机构GSA作为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俄勒冈州公共雇员退休基金、以及德国养老基金NIBCapital的投资顾问,将其30亿美金的资金池配置于60%的风险投资基金,35%的并购基金,以及包括两只对冲基金在内的少量特殊情况基金。
当然,海外的创业投资环境相对成熟和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类重要的投资组合类别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中最为典型和核心的投资类别,应当得到监管者和机构投资者一定程度上的关注和考虑。在未来,可以考虑放开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限制,丰富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组成,寻求收益最大化的最优配置效果。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关键词:法律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概述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20条、21条中。在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为使新农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肇庆市及各下辖县也纷纷出台了各种政府条例和暂行办法,如:肇庆市《关于对县区农村社保险工作进行督查的安排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督查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等。
1.1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1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
根据《肇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手册》规定,为未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设立新农保,其享有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新农保的权利。70岁届甲子,无须缴费,共享参保之收益。
1.1.2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实行个人自主缴费,凡未参加行政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享有在户籍所在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新农保的权利。其须按法律之规定缴费,肇庆市标准为从100至1000共10个档次,缴费多少与收益多少呈正比例关系。集体补助,农村地区之基层自治组织在可负担情形下可给予本组织成员以补贴,标准由该组织委员会确定。其他非公法人组织亦可成为赞助主体。政府补贴,中央政府财政支付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省级政府给予参保者以每年不低于30元之缴费补贴,县级政府亦须为参保者进行一定数量之补贴。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概况
在对肇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状况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肇庆市各县区坚定不移地实施新农保基本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肇庆市新农保实现了广覆盖。截至2014年12月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144.73万人,实参132.56人,参保率96.17%。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德庆县、广宁县、怀集县参保率分别为99.20%、97.62%、95.27%、96.35%、95.56%、93.46%。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发放工作开展顺利发放及时,28.27万名老人的养老金发至12月,累计发放
1.67亿元。该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农民的养老负担,提高了农民对政策的满意度,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惠民为民属性。
2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新农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政策强制性不足。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该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研究发现,当下关于农村地区养老的规章政策唯有《指导意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专门之立法尚属空白。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层次低,其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都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实需求。
2.2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政府责任尚未到位。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城市人员养老保险相比只是初级的、低层次的,养老保障在城乡、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依然严重。新农保制度中公共财政承担的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每位老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相对较低。按照肇庆市现行办法,居民符合领取条件时,其所获待遇之标准每月最低者74.6元,最高者也仅有172.2元,受访者表示这样的养老金标准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养老所需,政府似应切实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责。
2.3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不完善。新农保资金筹集各方主体责任不清。《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新农保资金的筹集虽有规定,然并未对相关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厘清其权责义务。当前有关新农保的法律政策对地方政府财力难以为继发生亏空问题和基层集体补贴的名存实亡视而不见,制度价值之发挥受限,新农保资金管理的法律规定不清。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看,现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暂由县级统筹管理,有条件的省份亦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机构附属于同级人社部门之中,政出多门,徒添行政成本;新农保资金监管的法律位阶较低。从《德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手册》第33条、第40条可见,基金监管,所依据之法律法规位阶效力低,内容不全面,基金的收缴、管理、发放集中于一个部门之手,给基金的安全埋下隐患。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农保法律体系不健全。查究其深层次原因,一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财政情况差距较大,保障的标准必然参差不齐;二是中国第一次实施社会化的养老保险,理论思想、体制机制、财政情况、社会基础、人才队伍建设各方面准备尚未十分充足。相关政策强制性不足、有弃保现象存在,究其深层次原因乃是由我国现阶段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杯水车薪所致。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缺位。导致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一是由于本项制度本身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很多方面尚不成熟;二是政府决策时需要稳健考虑,量力而行,要留足政策回旋余地[2]。
3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3.1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鉴于城乡、区域养老水准之差别,未来养老保险须着力于全国统筹的长远设计和解决与其他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故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从远期看,应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法律。以《宪法》、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作为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性法律,以法律之神圣权威制度安排,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的行为秩序。从近期看,应制定和完善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3.2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的执法力量
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为形成一个廉洁清正高效的行政监管体制,借鉴域外的经验,在中央设立养老保险监督总机关,在地方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关,应当由职能涉及社保基金的部门派员组成监督委员会,以制度化常态化多元化地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同时相关部门在审计、监察、审批等环节也应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同时贯彻落实内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广东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只有法律监管和自我监管相结合,基金管理的价值和目标才能实现。
加强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管。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起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新农保实施现状,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的期限和可用程度,适宜以如下投资方式进行。首先是投资股票。股票具有风险大、收益率不稳定的特点,国外先进经验表明,将一部分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是通行做法,但是,法律要明确规定其投资份额,并由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和财政兜底责任。资金统筹机关宜委托专门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在立足现实,把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完美地结合起来,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3]。
3.3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保障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既具有公法的性质也具有私法的性质,现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哪个庭受理。借鉴外国在处理该问题上的先进经验,笔者建议:
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作为社会养老保险诉讼前置程序的行政处理环节,一者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者可以给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关一个自纠的机会。该程序包括行政审理和行政抗诉两个程序。当民众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时,该机关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复议申请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从而做出是要维持#变更还是撤销原来的决定。若当事人仍然不服可向当地有资格受理的法院提起养老保险诉讼、推行社会保险争议专业化审判。在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结合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吸纳社会保险机构代表、村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参与。这是采纳德国社会法院非职业法官岗位设置的做法。人民法院的职业法官对法理、法条的理解能力较强,但面对一些具体业务上的技术问题处理有可能难以得心应手,这时候,社会保险机构代表、村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人士参与案件的审理有助于了解事实真相,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护涉案各方的合法利益。
建构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社会保险争议中,政府和集体组织一般情况下掌握着大量的人财物,处于明显优势的地位,很容易为己方获得有利的证据。如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对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民众来说,无疑是不正义不公平的。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必须采用一些特殊的规则保证案件审理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采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机关和集体组织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4]。在举证期限上,承担责任一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逾期举证的,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可酌情采用,但当事人必须承担因逾期举C而造成的诉讼费用。法院在必要时,可主动调查取证,弄清案件事实,公正做出判决。
参考文献:
[1]人民网.肇庆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EB/OL](2014-09-17)(2015-08-23)
[2]王平达,韩学平.老有所养: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4-28
[3]王春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01-103
[4]王祥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以农民土地权益实现为视角[J],江淮论坛,2013(11):78-81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一、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的主要成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了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高效运转。
(二)紧紧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确保当期不发生新的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改革创新调整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调整方案,顺利完成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
(三)城镇企业在职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扩面工作取得稳步进展。加大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手段,以政策促扩面,实现无政策障碍参保,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长。按同口径统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快速增长,极大提高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区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预(决)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在业务经办上逐步统一经办机构建设、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建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内外实现顺畅、快速转移接续。
(六)原有企业年金按计划有步骤平稳移交,实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搭建政策平台,使之纳入市场化运营的轨道。
(七)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月调度制度和季调度通报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等有待改革完善。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差距增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偏低,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二是在待遇计发办法的改革中,新老办法不能做到平衡衔接,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出现倒挂;三是由于工龄政策上下不同,新旧不一,给工龄认定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导致相关人员对现行政策的不理解、不支持;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利益平衡难以处理,在推进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二)基金征缴缺乏有效手段,部分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造成基金不能足额征收。仅2013年1—6月,广西实地稽核1458户参保单位,查出违规户数38户,查出少缴社保费并追回148.4万元。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增无减。在2010年6月底,全区共有6927户企业欠费,累计欠费24.63亿元;而到2013年6月底,全区欠费企业共有14992户,累计欠费达31.90亿元。另外,个体参保人员因收入低而无力缴费,中断缴费的情况日益凸显。
(三)确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一些当期收支缺口大、基金支撑能力弱、财力有限的地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未能实现对各地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
(四)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快,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据有关资料测算,到205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将达到1.5∶1,负担极为沉重。
三、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制度建设的目标规划
到2022年,全区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有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运行机制,并形成比较健全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制度建设的基本任务
主要内容有:
1.改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探索建立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互转衔接办法。
4.建立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建立完善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6.实现基础养老金全自治区乃至全国统筹。
7.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属地化、标准化、规范化。
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服务完全实现社会化。
(三)制度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基础,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和成年公民,消除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制度,注重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特别是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的生活,加快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注重法制、规划、信息网络、监管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整体提升,重点突破。着眼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性,在做好已有领域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典型引路、统筹协调,力促尚未完善的领域各项工作迅速赶上,努力开创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整体提升、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同时,抓住机遇重点突破一些制度迫切需要、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证。
(四)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政策措施
1.科学稳妥地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研究制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城镇其他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完善广西多层次、多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2.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主要政策内容设想:
(1)制度覆盖范围为城乡全体从业人员。(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开征用人单位(雇主)社会养老保险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税收纳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绩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由国家建立的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依据参保者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等制定“绩效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制定鼓励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延缓退休的奖励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5)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是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的人员(新人)按新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新制度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领待遇的人员(中人),采取“基本加过渡办法”执行。即:按新计发办法计算,以就高不就低发放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新办法计算标准或低于原退休金标准的,可通过财政补贴分10年逐步补足。新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按15年计)。三是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领取待遇的人员(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今后一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6)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补充养老保险。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及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员工的利益,对这类参保人员可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加以补充解决,并积极鼓励参保人员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其养老待遇,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政策。
4.相关保障措施。主要有:
(1)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历史欠债(隐性债务)问题。国家通过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长期国债,变现部分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资产、减持国有企业股权、开设社会保险新税源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过渡养老金的缺口以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历史欠债(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为城乡无保障老人出资等问题,尤其是解决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中人过渡及老人补贴的资金问题。另外,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央企中征收社会保险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2)确保社会基金保值增值。授权允许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商业投资运营,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同时,研究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通过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增值。(3)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时间、标准统一,在全国统一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物价上涨水平给予适当增加调整系数。(4)将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进行改革,将基本工资比重提高到80%左右,降低生活补贴标准占工资收入比重,严格控制各地自行出台津补贴标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今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围绕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同步进行。(5)严格遵循“保基本”和“多缴多得”的原则。严格依法参保,努力营造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觉依法参保缴费(或纳税)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多缴多得”的理念,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达40年或以上的,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可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达到15年,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遵循“保基本”的原则,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基本养老金或略高于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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